2015 年 广 东 省 海 洋 渔 业 科 技 与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指 南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广 东 省 海 洋 渔 业 科 技 与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的 实 施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3 125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一 目 的 意 义 与 绩 效 目 标 ( 一 ) 目 的 意 义 以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带 动 一 批 重 大 的 紧 迫 的 关 键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项 目 的 实 施, 突 破 支 撑 海 洋 与 渔 业 产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并 通 过 对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成 果 的 示 范 推 广, 促 进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用 转 化, 培 育 一 批 科 技 型 龙 头 企 业, 扶 植 和 发 挥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在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创 新 中 的 生 力 军 作 用,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持 续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对 海 洋 与 渔 业 产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支 撑 力 和 海 洋 与 渔 业 经 济 的 贡 献 率 ( 二 ) 绩 效 目 标 通 过 本 专 项 的 实 施, 推 动 我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经 济 的 发 展, 水 产 品 总 产 值 水 产 品 总 产 量 主 导 产 品 的 数 量 等 经 济 指 标 继 续 居 全 国 前 茅, 从 而 产 生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为 我 省 建 设 海 洋 强 省 和 加 快 渔 业 转 型 升 级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 1 -
1.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通 过 5 年 的 实 施, 重 点 解 决 10 项 海 洋 与 渔 业 产 业 发 展 关 键 技 术,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20 项, 申 请 专 利 50 项 以 上,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2.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通 过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的 扶 持, 科 学 规 划 珍 珠 养 殖 海 区, 改 善 珍 珠 环 境, 提 高 珍 珠 贝 种 苗 生 产 和 资 源 开 发 应 用, 推 广 深 水 育 珠 技 术 和 池 塘 育 珠 技 术, 引 进 新 品 种, 推 动 我 省 珍 珠 养 殖 向 大 型 化 珠 层 厚 的 方 向 发 展 引 导 千 家 万 户 的 珠 农 走 专 业 化 合 作 化 生 产 产 业 化 经 营 规 模 化 发 展 的 新 路 子, 推 广 珍 珠 质 量, 增 加 珠 农 收 入 3. 技 术 推 广 通 过 5 年 的 实 施, 在 全 省 渔 业 主 产 区 建 立 30 个 渔 业 科 技 入 户 示 范 县, 培 育 3000 户 农 村 科 技 示 范 户, 辐 射 带 动 30000 渔 户 以 上 ; 推 广 优 良 品 种 5-10 个, 推 广 应 用 以 渔 业 节 能 减 排 和 提 升 养 殖 水 产 品 品 质 为 重 点 的 设 施 产 品 模 式 和 技 术 10-20 项 二 支 持 范 围 与 申 报 对 象 广 东 省 境 内 ( 包 括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及 相 关 领 域 的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鼓 励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科 技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研 究 所 等 开 展 产 业 化 技 术 研 发 三 支 持 环 节 与 资 金 用 途 ( 一 ) 原 材 料 费 主 要 用 于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亲 本 苗 种 饲 料 试 剂 等 的 采 购 运 输 装 卸 及 整 理 等 费 用 - 2 -
( 二 ) 设 备 购 置 及 使 用 费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购 置 单 台 ( 件 ) 价 值 5 万 元 以 下 ( 含 5 万 元 ) 的 小 型 仪 器 设 备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三 ) 专 用 业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支 付 的 检 测 费 用 信 息 资 料 与 知 识 产 权 费 用 及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单 位 或 研 究 人 员 进 行 合 作 交 流 所 需 费 用 等 ( 四 )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支 付 的 专 家 咨 询 及 评 审 等 费 用 四 项 目 设 置 与 资 助 额 度 ( 一 )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资 金 额 度 为 2850 万 元 以 提 升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为 核 心, 以 发 展 海 洋 生 物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为 抓 手, 以 良 种 良 法 产 业 化 为 主 线, 突 破 一 批 制 约 海 洋 生 物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的 核 心 和 重 大 技 术, 加 强 产 学 研 紧 密 结 合, 开 展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1. 重 大 项 目 重 点 支 持 跨 单 位 跨 学 科 的 科 技 团 队 开 展 联 合 攻 关, 突 破 海 洋 与 渔 业 产 业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瓶 颈 问 题, 形 成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分 为 新 申 请 项 目 和 滚 动 项 目 (1) 新 申 请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为 100-120 万 元, 实 施 年 限 为 3 年 新 申 请 重 大 项 目 需 附 查 新 报 告, 在 专 家 评 审 时, 申 - 3 -
报 单 位 需 要 进 行 答 辩 (2) 滚 动 项 目 滚 动 项 目 需 经 专 家 对 上 年 度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合 格 后, 再 申 请 滚 动 支 持, 实 施 时 间 为 3 年 具 体 资 金 额 度 经 专 家 评 估 后 再 予 以 确 定 (3) 为 鼓 励 集 中 优 势 力 量, 每 个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省 直 单 位 或 地 级 市, 一 个 专 题 只 能 申 报 1 个 项 目 2. 重 点 项 目 重 点 支 持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技 术 团 队, 解 决 海 洋 与 渔 业 产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问 题, 为 推 进 产 业 化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1) 资 助 额 度 为 60-80 万 元, 实 施 年 限 为 2-3 年 ; (2) 为 鼓 励 集 中 优 势 力 量, 每 个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省 直 单 位 或 地 级 市, 同 一 专 题 申 报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2 个 3. 一 般 项 目 重 点 支 持 具 有 基 础 性 的 海 洋 与 渔 业 项 目 研 究, 支 持 省 属 海 洋 与 渔 业 研 究 开 发 与 保 护 机 构, 以 及 省 级 区 域 性 水 产 试 验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1) 资 助 额 度 为 20-40 万 元, 实 施 年 限 为 1-2 年 ; (2) 为 鼓 励 集 中 优 势 力 量, 每 个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省 直 单 位 或 地 级 市, 一 个 专 题 的 1 项 内 容 限 报 1 个 项 目 ( 二 )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资 金 额 度 为 950 万 元 支 持 广 东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技 术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珍 珠 贝 良 种 繁 育 体 系 建 设 标 准 化 养 殖 示 范 技 术 大 型 珍 珠 贝 育 珠 技 术 深 水 与 池 塘 育 珠 技 术 推 广 养 殖 容 量 技 术 研 究 等 1. 重 点 项 目 提 高 我 省 珍 珠 质 量 为 核 心, 针 对 当 前 珍 珠 产 业 在 苗 种 养 殖 育 珠 加 工 等 生 产 研 发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 4 -
关 键 技 术 和 瓶 颈 问 题 (1)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为 80-120 万 元, 实 施 年 限 为 2-3 年 ; (2) 申 报 内 容 为 珍 珠 生 产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项 目 2. 一 般 项 目 珍 珠 养 殖 病 害 防 疫 与 控 制 研 究 插 核 技 术 育 种 技 术 育 珠 加 工 等 技 术 推 广 生 产 应 用 与 示 范, 养 殖 容 量 控 制 技 术 与 研 究 (1)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为 30-50 万 元, 实 施 年 限 为 1-2 年 ; (2) 申 报 内 容 为 珍 珠 养 殖 加 工 技 术 推 广 生 产 应 用 与 示 范 项 目 ( 三 ) 技 术 推 广, 资 金 额 度 为 950 万 元 支 持 海 洋 与 渔 业 成 熟 科 技 成 果 示 范 应 用 与 产 业 化 推 广, 支 持 海 洋 与 渔 业 基 层 技 术 推 广 体 系 能 力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渔 业 科 技 示 范 工 程 海 洋 与 渔 业 良 种 良 法 示 范 推 广 1. 重 点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为 60-80 万 元, 实 施 时 间 2-3 年, 申 报 内 容 为 海 洋 与 渔 业 良 种 良 法 推 广 项 目 2. 一 般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为 20-40 万 元, 实 施 时 间 1-2 年 五 申 报 内 容 ( 一 )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1. 生 物 种 业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A201501) (1) 大 宗 水 产 养 殖 生 物 种 业 体 系 构 建 关 键 技 术 ; (2) 应 用 传 统 杂 交 选 育 细 胞 工 程 育 种 技 术 结 合 分 子 标 记 辅 助 育 种 技 术 ; (3) 主 导 水 产 养 殖 品 种 遗 传 改 良 技 术 ; - 5 -
(4) 水 产 养 殖 新 品 种 特 色 养 殖 品 种 繁 育 技 术 ; (5)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库 构 建 与 种 质 创 新 利 用 2. 高 效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研 发 (A201502) (1) 名 优 品 种 的 循 环 水 立 体 化 清 洁 养 殖 技 术 ; (2) 设 施 渔 业 高 效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 (3) 名 优 土 著 品 种 开 发 与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 (4) 水 产 重 要 病 害 的 发 病 机 理 研 究 流 行 病 学 监 测 快 速 诊 断 及 防 控 技 术 ; (5) 主 要 养 殖 区 域 及 海 湾 养 殖 容 量 科 学 评 估 和 调 控 技 术 3. 生 物 医 药 与 功 能 性 制 品 研 发 (A201503) (1) 海 洋 生 物 来 源 药 物 的 研 发 技 术 ; (2) 水 产 养 殖 生 物 疫 苗 研 发 技 术 ; (3) 水 产 养 殖 动 物 营 养 与 饲 料 研 发 ; (4) 海 洋 生 物 功 能 制 品 研 发 ; (5) 水 产 品 保 鲜 加 工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研 发 与 产 业 化 示 范 4.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研 究 (A201504) (1) 海 洋 环 境 监 测 与 生 态 修 复 技 术 及 标 准 ; (2) 海 洋 珍 稀 濒 危 生 物 资 源 及 栖 息 环 境 调 查 与 评 估 ; (3) 围 填 海 工 程 后 评 估 及 对 海 洋 生 物 影 响 研 究 ; (4) 渔 港 避 风 避 浪 技 术 及 标 准 ; (5) 海 洋 与 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对 策 研 究 ( 二 )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 6 -
支 持 广 东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技 术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珍 珠 贝 良 种 繁 育 提 纯 与 复 壮 标 准 化 养 殖 示 范 技 术 大 型 珍 珠 贝 育 珠 技 术 深 水 与 池 塘 育 珠 技 术 推 广 养 殖 容 量 技 术 研 究 与 加 工 等 1. 珍 珠 生 产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Z201501) (1) 大 珠 母 贝 等 新 品 种 育 珠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 (2) 珍 珠 贝 良 种 繁 育 提 纯 与 复 壮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 (3) 海 水 池 塘 育 珠 深 水 育 珠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4) 大 珠 母 贝 养 殖 技 术 研 发 与 示 范 ; (5) 象 型 游 离 有 色 等 特 色 育 珠 技 术 研 发 与 示 范 ; (6) 珍 珠 贝 超 厚 层 优 质 珍 珠 培 育 技 术 研 究 与 示 范 2. 珍 珠 养 殖 加 工 技 术 推 广 生 产 应 用 与 示 范 (Z201502) (1) 珍 珠 培 育 技 术 推 广 及 产 业 化 示 范 ; (2) 珍 珠 贝 病 害 防 治 技 术 与 应 用 ; (3) 珍 珠 贝 养 殖 容 量 与 控 制 ; (4) 珍 珠 精 深 加 工 技 术, 以 及 副 产 品 加 工 增 值 技 术 研 究 与 推 广 应 用 ; (5) 插 核 技 术 研 究 推 广 与 生 产 应 用 ( 三 ) 技 术 推 广 支 持 海 洋 与 渔 业 成 熟 科 技 成 果 示 范 应 用 与 产 业 化 推 广, 支 持 海 洋 与 渔 业 基 层 技 术 推 广 体 系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渔 业 科 技 示 范 工 程 海 洋 与 渔 业 良 种 良 法 示 范 推 广 1. 渔 业 科 技 入 户 示 范 工 程 (B201501) 实 施 渔 业 科 技 入 户 示 范 工 程, 建 设 渔 业 科 技 入 户 示 范 县, - 7 -
建 立 和 推 行 责 任 渔 技 制 度 建 立 省 专 家 县 首 席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员 乡 镇 级 责 任 技 术 员 科 技 示 范 户 队 伍 ; 遴 选 主 导 品 种 与 主 推 技 术, 开 展 入 户 技 术 指 导 2. 海 洋 与 渔 业 良 种 良 法 推 广 (B201502) (1) 现 有 大 宗 养 殖 关 键 种 类 的 高 产 高 抗 逆 性 的 优 良 品 种 ( 品 系 ) 及 其 配 套 技 术 集 成 示 范 推 广 ; (2) 战 略 性 新 兴 养 殖 品 种 的 示 范 推 广 ; (3)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养 殖 模 式 与 技 术 的 示 范 推 广 ; (4) 节 水 节 能 生 态 环 保 清 洁 健 康 安 全 控 制 方 面 产 品 设 施 技 术 与 模 式 的 示 范 推 广 ; (5) 水 产 品 加 工 贮 藏 与 运 输 领 域 新 技 术 新 成 果 的 示 范 推 广 ; (6)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部 门 发 布 或 推 介 的 品 种 技 术 和 规 范 的 推 广 六 申 报 条 件 ( 一 ) 申 报 单 位 条 件 1. 重 大 项 目 申 报 主 体 必 须 产 学 研 结 合, 具 有 高 校 或 科 研 院 所 与 企 业 2 个 主 体, 其 他 联 合 体 不 限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必 须 是 部 属 广 东 省 属 重 点 单 位 ; 企 业 必 须 在 粤 注 册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工 商 注 册 时 间 满 2 周 年 以 上 ( 截 止 到 2014 年 7 月 ),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并 具 有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条 件 及 运 行 管 理 经 验 2. 申 报 单 位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开 发 实 力,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 具 有 能 够 承 担 本 项 目 有 关 研 究 任 务 和 把 握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的 - 8 -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年 龄 学 科 结 构 合 理,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的 技 术 队 伍, 须 承 担 所 申 报 项 目 的 主 要 工 作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优 先 支 持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申 报 3. 联 合 申 报 各 方 须 签 订 共 同 申 报 协 议, 明 晰 各 方 任 务 重 点 目 标 经 费 安 排 和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等, 牵 头 单 位 资 金 占 比 不 得 低 于 50% 联 合 申 报 单 位 个 数 不 得 超 过 3 个, 牵 头 单 位 对 联 合 申 报 各 方 的 申 报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并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4.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重 点 支 持 各 级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相 关 领 域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事 业 单 位 龙 头 企 业 行 业 协 会 渔 业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等 单 位 必 须 与 各 级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联 合 申 报,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试 验 示 范 场 所 和 相 应 的 设 施 条 件,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5. 申 报 单 位 ( 包 括 联 合 申 报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 在 一 个 年 度 对 同 一 研 究 内 容 不 得 进 行 重 复 和 交 叉 申 报 ( 二 ) 申 报 项 目 主 持 人 条 件 1. 申 报 重 大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须 具 有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申 报 重 点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须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 含 副 高 级 ) 技 术 职 称, 申 报 一 般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技 术 职 称 或 博 士 毕 业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2. 申 报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为 申 报 单 位 的 固 定 职 工,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 截 止 到 2015 年 1 月 ), 从 事 与 申 报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3. 同 一 主 持 人 在 一 个 年 度 只 能 申 报 1 个 项 目, 参 加 项 目 - 9 -
不 得 超 过 2 个 4. 凡 是 承 担 本 专 项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合 同 到 期 但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在 3 个 月 之 内 进 行 结 题 验 收, 不 得 申 报 新 项 目 2014 年 承 担 本 专 项 项 目 的 主 持 人, 除 延 续 安 排 外,2015 年 原 则 上 不 再 予 以 安 排 七 申 报 程 序 ( 一 ) 申 报 渠 道 1. 市 以 下 单 位 (1)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向 同 级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2) 县 级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上 报 主 管 地 级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地 级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本 市 及 所 辖 县 ( 市 区 )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汇 总, 会 同 市 财 政 部 门 联 合 行 文 上 报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2. 财 政 省 直 管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联 合 行 文 直 接 上 报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3. 省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省 内 及 中 央 驻 粤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申 报 单 位 直 接 行 文, 向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提 出 申 请 ( 二 ) 前 置 审 核 1. 申 报 单 位 将 申 报 材 料 逐 级 报 送 所 在 地 级 以 上 市 或 财 政 省 直 管 县 ( 市 ) 海 洋 与 渔 业 财 政 部 门 ;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或 财 政 省 直 管 县 ( 市 ) 海 洋 渔 业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在 广 - 10 -
东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上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申 报 信 息, 向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省 财 政 厅 进 行 申 报 2. 省 属 单 位 及 中 央 驻 粤 科 研 院 所 在 广 东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上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申 报 信 息, 向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省 财 政 厅 申 报 3.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通 过 管 理 平 台 受 理 申 报,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前 置 审 核, 并 在 管 理 平 台 公 布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受 理 情 况, 包 括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金 额 等 对 未 通 过 前 置 审 核 不 予 受 理 的 项 目, 说 明 原 因 并 予 退 回 ( 三 ) 书 面 申 报 通 过 管 理 平 台 前 置 审 核 的 项 目,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或 财 政 省 直 管 县 ( 市 ) 海 洋 渔 业 财 政 部 门 或 省 属 单 位 及 中 央 驻 粤 科 研 院 所 直 接 向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省 财 政 厅 报 送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八 申 报 要 求 ( 一 ) 申 报 项 目 要 求 1. 严 格 按 照 本 指 南 规 定 的 内 容 范 围 资 金 额 度 进 行 申 报 2.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资 金 用 途 制 订 经 费 预 算 申 报 单 位 须 由 有 资 质 的 财 会 人 员, 对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和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 二 ) 申 报 材 料 1. 申 报 文 件 ( 附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 ) 市 以 下 单 位 由 所 属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局 联 合 发 文, 省 直 单 位 直 接 行 文 ; 2. 地 级 以 上 市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出 具 的 项 目 推 荐 函 ( 申 报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需 提 供 ); - 11 -
3. 项 目 申 报 书 ; 4. 申 报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主 持 人 职 称 证 书 等 ( 复 印 件 ); 5. 申 报 单 位 近 3 年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6. 申 报 单 位 试 验 示 范 场 所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申 报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需 提 供 ); 7. 其 他 附 件 ( 申 报 科 技 攻 关 与 研 发 和 珍 珠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应 提 供 ), 包 括 : 相 关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相 关 产 品 证 书 企 业 相 关 认 定 证 书 等 ( 复 印 件 ); 8. 申 报 技 术 推 广 海 洋 与 渔 业 良 种 良 法 专 题 需 要 提 供 相 应 的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 省 级 或 以 上 良 种 审 定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市 级 以 上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 三 ) 申 报 方 式 及 时 间 1. 将 申 报 书 附 件 等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8 份, 并 用 档 案 袋 单 独 包 装 完 好, 封 皮 上 写 明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联 系 人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报 送 到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科 技 与 交 流 合 作 处 2.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2 月 28 日 报 送 材 料 以 签 收 时 间 为 准,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联 系 人 : 科 合 处 李 云 伟, 电 话 :020-84109227 渔 业 处 罗 国 武, 电 话 :020-84109273 推 广 站 冯 天 乔, 电 话 :020-84109641 九 审 核 要 求 ( 一 ) 市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所 报 项 目 及 所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可 行 性, 必 须 对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2 -
复 印 件 进 行 核 对,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每 一 复 印 件 上 出 具 与 原 件 相 符 的 审 核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所 报 项 目 及 所 附 相 关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审 核 ( 二 ) 省 直 单 位 由 本 单 位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所 报 项 目 及 所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可 行 性 和 合 规 性,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每 一 复 印 件 上 出 具 与 原 件 相 符 的 审 核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三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要 确 保 申 报 项 目 及 其 申 报 书 的 真 实 性 可 行 性 和 合 规 性 必 须 承 诺 愿 意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同 级 海 洋 与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按 期 完 成 和 上 交 成 果 报 告 ( 四 )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联 合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和 现 场 答 辩,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和 现 场 答 辩 结 果, 确 定 扶 持 项 目 十 其 他 事 项 ( 一 ) 本 指 南 由 省 海 洋 渔 业 局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指 南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