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單 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1-1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1-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1-3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1-4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1-5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1-6 第 二 單 元 行 政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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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第 一 單 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第 二 單 元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

目 錄 第 一 單 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1-1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1-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1-3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1-4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1-5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1-6 第 二 單 元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 創 新 思 考 與 管 理 2-1 變 革 管 理 2-2 方 案 規 劃 2-3 簡 報 技 巧 2-4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導 2-5 危 機 管 理 2-6 目 標 管 理 2-7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2-8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2-9

第 一 單 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課 程 目 標 協 助 學 員 瞭 解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現 況 及 政 策, 藉 能 思 考 目 前 服 務 機 關 在 國 家 安 全 中 之 角 色 功 能, 俾 配 合 政 策 有 效 執 行 各 項 業 務 學 習 指 標 一 瞭 解 國 家 安 全 之 定 義 及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現 況 二 瞭 解 我 國 目 前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之 重 點 與 內 容 課 程 重 點 摘 要 介 紹 國 家 安 全 定 義 範 圍 政 策 思 維 程 序 國 家 利 益 與 國 家 目 標 國 家 安 全 現 況 及 政 策 1-1-2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壹 國 家 安 全 概 述 一 國 家 安 全 定 義 : 國 家 安 全 係 指 國 防 外 交 兩 岸 關 係 及 國 家 重 大 變 故 之 相 關 事 項 (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組 織 法 第 二 條 ) 二 國 家 安 全 範 圍 : ( 一 ) 國 防 外 交 兩 岸 關 係 及 國 家 重 大 變 故 事 項 ( 二 ) 足 以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之 其 他 事 項, 如 能 源 糧 食 危 機 與 金 融 風 暴 等 ( 三 )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三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思 維 程 序 : 定 義 國 家 利 益 研 判 安 全 威 脅 ( 含 重 大 變 故 ) 分 析 安 全 環 境 決 定 安 全 目 標 評 估 能 力 限 制 研 擬 安 全 戰 ( 策 ) 略 發 展 安 全 政 策 貳 國 家 利 益 與 目 標 一 國 家 利 益 : ( 一 ) 確 保 國 家 生 存 與 發 展 ( 二 ) 維 護 人 民 安 全 與 福 祉 ( 三 ) 保 障 民 主 制 度 與 人 權 二 國 家 目 標 : ( 一 )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 二 ) 維 護 臺 海 和 平 穩 定 ( 三 ) 確 保 經 濟 持 續 繁 榮 ( 四 ) 保 障 自 由 民 主 人 權 1-1-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參 國 家 安 全 現 況 一 國 際 情 勢 : 總 體 局 勢 仍 為 一 超 ( 美 ) 多 強 ( 歐 日 陸 俄 ), 另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 下 稱 大 陸 或 中 ) 崛 起 去 (2014) 年 美 歐 與 俄 對 峙 及 中 東 動 盪, 均 牽 動 全 球 戰 略 態 勢 之 變 化 ( 一 ) 美 國 超 強 : 去 年 經 濟 成 長 約 2.2%, 美 股 持 續 上 揚 12 月 失 業 率 (5.6%) 降 至 2008 年 以 來 新 低 依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估 計, 今 (2015) 年 其 將 成 長 3.1%, 此 一 穩 健 復 甦 力 道, 使 其 仍 將 作 為 全 球 經 濟 增 長 之 引 擎 ( 二 ) 大 陸 崛 起 : 1. 2010 年 GDP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世 界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去 年, 其 經 濟 成 長 約 7.4% 聯 合 國 貿 易 及 發 展 會 議 指 出, 去 年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大 陸 金 額 1,280 億 美 元, 超 越 美 國 成 為 外 商 最 大 投 資 國 2. 在 大 國 崛 起 之 勢 逐 漸 成 形 後, 大 陸 之 全 般 戰 略 格 局 為 與 美 鬥 而 不 破 ( 發 展 新 型 大 國 關 係 ) 與 俄 聯 而 不 盟 ( 深 化 戰 略 伙 伴 關 係 ) 及 與 歐 和 而 不 同, 並 強 調 亞 太 安 全 觀 之 戰 略 思 維 3. 經 濟 戰 略 包 括 : 推 動 一 帶 一 路 (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及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 成 立 亞 投 (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 銀 行 新 開 發 ( 金 磚 ) 銀 行 及 亞 太 自 貿 區 等, 以 期 擴 大 其 經 濟 主 導 力 4. 對 兩 岸 關 係, 堅 持 九 二 共 識 為 政 治 基 礎, 強 調 兩 1-1-4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岸 一 家 親 及 合 情 合 理 安 排 等 作 為 5. 預 判 未 來 大 陸 之 政 經 軍 實 力 將 持 續 擴 大, 對 我 之 影 響 利 害 參 半, 端 賴 政 府 發 揮 智 慧 與 巧 力, 爭 取 國 家 最 大 利 益 及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 三 ) 其 他 各 強 欲 振 乏 力 : 與 美 中 相 較,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去 年 經 濟 表 現 欠 佳 : 1. 日 本 : 安 倍 經 濟 學 未 發 揮 預 期 效 果, 第 2 3 季 度 GDP 均 出 現 負 成 長, 第 4 季 雖 成 長 0.6%, 但 全 年 成 長 率 概 估 為 -0.5% 2. 歐 盟 : 歐 元 區 經 濟 成 長 僅 0.8%;12 月 通 膨 率 -0.2%, 今 年 1 月 更 降 至 -0.6%, 通 貨 緊 縮 壓 力 大 增 歐 洲 央 行 雖 啟 動 量 化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但 基 於 失 業 率 上 升 ( 去 年 11 月 達 11.5%) 希 臘 可 能 脫 離 歐 元 區 及 歐 元 匯 率 持 續 走 低 等 問 題, 歐 盟 已 將 今 年 成 長 預 測, 從 1.7% 調 至 1.1% 3. 俄 羅 斯 : 與 美 歐 因 烏 克 蘭 問 題, 形 成 新 冷 戰 態 勢 ; 俄 國 遭 美 歐 聯 合 制 裁, 加 以 油 價 暴 跌 盧 布 狂 貶 等 因 素, 經 濟 陷 入 衰 退 IMF 估 計 其 經 濟 成 長 為 0.2%; 且 俄 國 經 濟 部 已 將 今 年 成 長 預 測, 從 1.2% 降 至 -0.8% ( 四 ) 中 東 動 盪 : 敘 利 亞 及 伊 拉 克 反 政 府 聖 戰 組 織, 與 蓋 達 等 恐 怖 組 1-1-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織 結 合 後, 於 前 (2013) 年 4 月 成 立 伊 拉 克 及 沙 姆 伊 斯 蘭 國 (Islamic State in Iraq and al- Sham, ISIS) ( 又 譯 伊 拉 克 和 黎 凡 特 伊 斯 蘭 國 (Islamic State in Iraq and Levant, ISIL) ), 勢 力 迅 速 壯 大, 迫 使 美 國 為 首 之 聯 軍, 對 其 採 空 中 攻 擊 制 壓 目 前 伊 斯 蘭 國 (IS) 的 攻 勢 雖 然 受 阻, 但 恐 怖 活 動 仍 十 分 活 躍, 且 聯 軍 戰 略 分 歧, 將 使 其 成 為 區 域 動 亂 的 主 因 二 週 邊 情 勢 : ( 一 ) 東 海 衝 突 仍 具 風 險 : 1. 日 本 於 2012 年 9 月 將 釣 魚 臺 國 有 化 後, 大 陸 方 面 展 開 強 力 反 制, 除 政 經 作 為 外, 並 派 機 艦 赴 該 島 周 邊 巡 邏, 以 致 雙 方 戰 機 ( 含 UAV) 已 多 次 發 生 空 中 接 近 或 隔 離 不 足 事 件 2. 前 年 11 月, 大 陸 公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ADIZ), 進 一 步 對 日 方 施 壓 日 本 則 以 增 加 國 防 預 算 ( 今 年 4.98 兆 日 圓, 較 去 年 4.89 兆 增 2.4%) 及 加 強 西 南 島 嶼 防 務 等 作 為 因 應 3. 去 年 : (1)7 月 1 日, 日 本 政 府 通 過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決 議 案, 內 容 明 顯 針 對 大 陸 構 成 之 威 脅 (2)11 月 10 日, 安 倍 晉 三 與 習 近 平 在 北 京 展 開 高 峰 會 談, 安 倍 建 議 為 避 免 偶 發 性 衝 突, 應 建 立 日 中 海 上 聯 絡 機 制 (3)12 月 中, 大 陸 海 軍 三 大 艦 隊 再 次 聯 合 於 宮 古 島 1-1-6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東 南 西 太 平 洋 海 域, 實 施 機 動 6 號 實 兵 演 習, 期 間 與 美 日 監 控 機 艦, 又 數 度 發 生 接 近 情 事 4. 今 年 : (1)1 月 12 日, 中 日 在 東 京 舉 行 海 上 聯 絡 機 制 磋 商, 並 就 技 術 性 問 題 達 成 一 定 共 識 ; 惟 能 否 有 效 防 範 意 外 衝 突, 仍 值 關 切 (2)1 月 底,2 名 日 本 人 質 遭 伊 斯 蘭 國 (IS) 殺 害, 震 驚 日 本 社 會 首 相 安 倍 趁 機 提 出 憲 法 安 保 法 及 自 衛 隊 法 修 正 案, 若 因 而 突 破 非 戰 憲 法, 並 可 對 海 外 用 兵, 必 將 挑 動 鄰 國 之 神 經 是 否 會 增 加 東 海 緊 張 情 勢, 仍 待 後 續 觀 察 ( 二 ) 南 海 爭 端 互 不 相 讓 : 1. 近 年 來, 菲 律 賓 及 越 南 積 極 強 化 海 空 戰 力 及 整 建 所 佔 島 嶼 之 軍 事 設 施, 渠 等 與 大 陸 主 權 之 爭 議 不 斷 大 陸 已 大 幅 強 化 南 海 戰 力 整 備 提 升 海 警 數 量 與 質 量, 並 加 強 海 域 監 控 能 力 2. 菲 律 賓 於 前 年 1 月 向 海 牙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就 南 海 爭 議 提 出 訴 訟, 仲 裁 庭 定 去 年 12 月 15 日 為 大 陸 提 交 辯 訴 狀 日 期 大 陸 於 12 月 7 日 發 表 立 場 文 件, 指 南 海 島 礁 主 權 問 題, 超 出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範 圍, 仲 裁 庭 無 權 審 理 3. 去 年 5 月 13 日, 越 南 因 大 陸 981 鑽 油 平 臺 在 西 沙 中 建 島 進 行 鑽 探 作 業, 發 生 激 烈 排 華 暴 動, 造 成 在 越 臺 商 4.6 億 美 元 以 上 之 損 失 1-1-7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4. 大 陸 及 越 南 分 別 於 南 沙 島 礁 填 海 造 陸, 判 渠 未 來 將 增 派 駐 軍 更 新 武 器, 並 可 能 整 建 海 空 基 地, 對 我 太 平 島 之 威 脅 漸 增 5. 美 中 於 去 年 11 月 12 日 簽 署 建 立 重 大 軍 事 行 動 相 互 通 報 信 任 措 施 機 制 和 海 空 相 遇 安 全 行 為 準 則 互 信 機 制 雖 有 助 減 低 雙 方 在 南 ( 東 ) 海 之 意 外 衝 突, 然 因 內 容 仍 欠 具 體, 實 效 尚 難 預 期 6. 我 國 : (1) 國 防 部 每 年 辦 理 2 梯 次 全 民 國 防 南 沙 研 習 營 活 動, 邀 請 大 專 院 校 師 生 赴 太 平 島, 透 過 歷 史 考 證 海 洋 法 制 研 習 及 海 洋 生 態 體 驗 等 方 式, 激 發 學 子 愛 國 情 操 深 耕 疆 土 意 識, 並 藉 此 宣 示 主 權 (2) 自 前 ( 民 國 102) 年 起, 在 太 平 島 籌 建 可 停 泊 3,000 噸 以 上 船 艦 之 碼 頭, 預 定 今 年 底 完 工 機 場 整 修 工 程 亦 於 去 年 底 開 工, 並 於 今 年 2 月 完 成 三 我 國 情 勢 : ( 一 ) 政 治 : 1. 我 國 位 處 美 日 陸 三 強 競 合 之 樞 紐, 我 與 渠 等 亦 有 錯 綜 之 政 經 軍 關 係 : (1) 美 國 去 年 為 我 第 二 大 貿 易 伙 伴, 我 軍 售 主 要 供 應 國, 外 交 上 亦 向 來 支 持 我 國, 為 我 國 家 安 全 之 主 要 支 柱 歐 巴 馬 總 統 上 任 以 來, 積 極 推 動 重 返 亞 洲 與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議 (TPP), 1-1-8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期 能 維 持 在 亞 太 地 區 之 主 導 力, 對 我 國 而 言 是 機 會 也 是 挑 戰 (2) 日 本 去 年 為 我 第 三 大 貿 易 伙 伴, 亦 為 我 最 大 逆 差 來 源 國 安 倍 內 閣 之 右 翼 傾 向 及 加 強 西 南 島 嶼 軍 事 部 署 之 作 為, 對 我 國 安 全 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影 響 (3) 大 陸 為 我 第 一 大 貿 易 伙 伴 及 最 大 順 差 來 源, 亦 為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最 主 要 之 軍 事 威 脅 兩 岸 自 2008 年 起 互 動 頻 繁, 政 府 及 民 間 之 交 流 密 切, 形 成 敵 友 雙 重 關 係 之 特 殊 現 象 大 陸 於 國 力 大 增 後, 在 東 南 海 採 取 強 勢 維 權, 對 兩 岸 事 務 可 能 更 趨 強 硬, 必 須 以 智 取 策 略 審 慎 應 對 2. 國 內 藍 綠 嚴 重 對 立, 部 分 民 眾 對 大 陸 存 有 恐 中 心 理, 去 ( 民 國 103) 年 3 月 發 生 反 服 貿 學 運 立 院 亦 因 朝 野 不 合, 重 大 法 案 審 議 停 滯 11 月 九 合 一 選 舉 國 民 黨 敗 選, 朱 立 倫 於 今 年 1 月 當 選 國 民 黨 主 席, 國 民 兩 黨 現 正 展 開 明 ( 民 國 105) 年 大 選 布 局 工 作 ( 二 ) 經 濟 : 1. 面 對 全 球 積 極 邁 向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之 大 環 境, 目 前 我 國 僅 與 巴 拿 馬 瓜 地 馬 拉 尼 加 拉 瓜 宏 都 拉 斯 紐 西 蘭 及 新 加 坡 等 國 簽 有 FTA, 與 渠 等 貿 易 佔 我 貿 易 總 額 之 比 重 ( 覆 蓋 率 ) 僅 9.68%( 含 ECFA 早 收 清 單 ) 2. 反 觀 我 國 主 要 貿 易 競 爭 對 手 - 韓 國, 至 去 年 底 已 簽 訂 之 FTA 達 48 個 國 家 (8 國 + 東 協 10 國 及 歐 盟 30 國 ), 1-1-9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覆 蓋 率 達 62.2%; 其 與 大 陸 之 FTA 預 定 今 年 上 半 年 簽 署, 將 對 我 造 成 極 大 之 衝 擊 3. 去 年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3.43%, 較 2013 年 成 長 1.2%; 輸 出 入 均 成 長 約 6%, 失 業 率 年 平 均 3.96%, 創 7 年 來 新 低 ( 三 ) 國 防 - 兩 岸 軍 力 失 衡, 臺 海 衝 突 外 力 介 入 困 難 : 1. 大 陸 國 防 預 算 自 1989 年 起, 每 年 以 2 位 數 成 長,2007 年 起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軍 費 支 出 國, 去 年 國 防 預 算 1,315 億 美 元, 為 我 國 (107 億 美 元 ) 之 12.3 倍 2. 中 共 軍 事 現 代 化 呈 跳 躍 式 發 展, 自 製 先 進 武 器 裝 備 之 能 力 快 速 成 長, 航 太 與 指 管 科 技 亦 有 大 幅 進 展, 已 具 備 第 二 島 鏈 以 內 ( 西 ) 反 介 入 / 區 域 拒 止 能 力 3. 飛 彈 發 展 為 建 軍 重 點, 戰 力 持 續 提 升 : (1) 共 軍 現 有 各 型 彈 道 飛 彈 約 1,400 枚 巡 弋 飛 彈 約 200 餘 枚, 射 程 均 可 涵 蓋 臺 灣, 其 遠 程 洲 際 飛 彈 及 潛 射 巨 浪 II 型 飛 彈 可 涵 蓋 美 國 全 境 (2) 頻 密 飛 彈 試 射, 強 化 打 擊 與 突 防 能 力 : 1 去 年 共 軍 計 實 施 各 型 飛 彈 試 射 70 餘 次 ( 約 120 枚 ), 其 中 包 括 新 彈 種 高 超 音 速 滑 翔 載 具 ( 美 方 代 號 WU- 14) 及 洲 際 彈 道 飛 彈 依 據 試 射 資 訊 顯 示, 其 飛 彈 之 導 控 突 防 與 打 擊 活 動 目 標 之 能 力 及 命 中 精 度 等, 均 已 獲 得 顯 著 精 進 1-1-10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2 今 年 迄 2 月 底, 已 實 施 各 型 飛 彈 試 射 約 20 次 4. 積 極 整 建 海 軍 戰 力 : (1) 首 艘 航 母 遼 寧 號 已 於 2012 年 9 月 服 役, 據 美 國 防 部 研 判, 共 軍 將 在 2020 年 完 成 自 建 4 艘 航 母, 屆 時 將 有 抗 衡 美 軍 在 亞 太 地 區 航 母 戰 力 之 潛 力 (2) 依 據 美 國 國 防 部 去 年 6 月 公 布 之 中 共 軍 力 報 告 (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s Involving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4), 中 共 已 具 有 亞 洲 最 強 大 海 軍 (3) 綜 合 媒 體 報 導, 共 軍 於 前 年 自 建 服 役 之 各 型 主 要 艦 艇 達 28 艘 以 上, 去 年 之 造 艦 數 必 定 超 過 前 一 年, 幾 乎 每 年 即 可 裝 備 1 個 艦 隊 5. 中 共 網 軍 規 模 ( 判 超 過 18 萬 人 ) 及 能 力 甚 為 強 大, 並 研 發 對 我 專 屬 後 門 程 式 (Taidoor), 對 我 國 資 訊 安 全 構 成 極 大 威 脅 6. 由 於 共 軍 戰 力 快 速 增 長, 未 來 臺 海 若 發 生 衝 突, 外 國 政 府 介 入 之 決 策 更 形 困 難, 且 介 入 前 需 更 長 之 時 間 完 成 準 備, 亦 即 國 軍 可 能 必 須 獨 立 作 戰, 或 固 守 更 長 時 間 以 待 外 援 ( 四 ) 外 交 -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應 處 東 南 海 爭 議 : 1.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外 交 關 係 獲 得 顯 著 改 善 : (1) 我 國 免 簽 落 地 簽 及 電 子 簽 證 之 國 家, 由 民 國 97 年 之 54 個, 迄 今 增 加 至 141 個 1-1-1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2)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去 年 來 臺 旅 客 及 國 人 出 國 人 數 均 有 顯 著 成 長 : 1 來 臺 旅 客 ( 萬 人 ): 年 97 年 102 年 103 年 較 97 年 較 102 年 總 人 數 384.5 801.6 991.0 157.73% 23.63% 觀 光 177.5 547.9 719.2 305.14% 31.26% 2 國 人 出 國 人 ( 萬 人 ): 年 97 年 102 年 103 年 較 97 年 較 102 年 人 數 846.5 1105.2 1184.5 39.92% 7.16% 2.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 去 年 11 月 除 由 蕭 前 副 總 統 代 表 總 統, 赴 北 京 參 加 APEC 經 濟 領 袖 會 議, 與 各 國 領 袖 積 極 互 動 外, 另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亞 洲 生 產 力 組 織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年 會 歐 洲 復 興 開 發 銀 行 年 會 等 38 項 國 際 組 織 之 活 動 3. 華 美 關 係 : (1) 雙 方 已 建 構 堅 實 之 安 全 與 經 濟 夥 伴 關 係,2008 年 迄 2012 年, 三 度 同 意 售 我 防 衛 性 武 器, 計 183 億 美 元 去 年 12 月 18 日, 歐 巴 馬 總 統 簽 署 1683 號 軍 艦 移 轉 法 案, 同 意 對 我 出 售 4 艘 派 里 級 巡 防 艦 (2) 去 年, 美 國 成 為 我 第 二 大 貿 易 伙 伴, 我 是 美 第 十 大 貿 易 伙 伴, 雙 邊 貿 易 總 額 達 622 億 美 元, 較 1-1-12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前 年 成 長 7.8% ( 五 ) 兩 岸 關 係 - 雖 有 波 折 穩 健 前 行 : 1.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協 議 於 前 年 6 月 21 日 簽 署, 然 受 太 陽 花 學 運 衝 擊, 且 與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均 待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則 仍 商 談 中 受 上 述 問 題 影 響, 何 時 簽 署 尚 未 可 知 2. 經 貿 交 流 : 自 2008 年 迄 2014 年 (11 月 ): (1) 兩 岸 貿 易 總 額 年 平 均 約 1,180 億 美 元, 佔 我 國 貿 易 總 額 約 22%; 我 方 順 差 年 平 均 約 370 億 美 元 臺 商 赴 陸 投 資 年 平 均 約 110 億 美 元, 佔 我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約 71%;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2012 年 起 ) 年 平 均 約 3.4 億 美 元 (2) 民 眾 赴 陸 年 平 均 約 500 萬 人 ;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2012 年 254 萬 人 2013 年 285 萬 人 2014 年 估 約 350 萬, 其 中 觀 光 人 數 2012 年 200 萬 人 2013 年 221 萬 人 2014 年 估 約 300 萬 3. 政 治 互 動 : (1) 去 年 : 1 兩 岸 事 務 首 長 ( 陸 委 會 前 主 委 王 郁 琦 與 大 陸 國 臺 辦 主 任 張 志 軍 ) 先 後 舉 行 3 次 會 談, 包 括 2 月 11 日 在 南 京 6 月 25 日 張 志 軍 來 臺 及 11 月 12 日 於 北 京 會 談 國 際 間 咸 認 此 為 兩 岸 關 係 之 重 要 進 展, 國 內 媒 體 亦 評 為 兩 岸 新 1-1-1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常 態 28 月 中, 發 生 陸 委 會 前 副 主 委 張 顯 耀 疑 似 涉 及 洩 漏 機 密 案, 臺 北 地 檢 署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作 出 不 起 訴 處 分, 陸 委 會 主 委 王 郁 琦 請 辭 負 責 本 案 兩 岸 雖 均 低 調 處 理, 但 對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應 仍 有 部 分 負 面 影 響 (2) 今 年 1 月 12 日, 陸 方 宣 布 在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近 海 峽 中 線 新 劃 設 M503 國 際 民 航 航 路 及 W121-123 連 接 航 路 我 政 府 表 示 未 經 與 我 協 商 獲 得 共 識, 我 方 無 法 接 受, 雙 方 旋 即 展 開 數 次 協 商, 迄 3 月 初 達 成 共 識, 陸 方 同 意 實 際 飛 行 時 由 M503 向 西 6 浬, 且 W121-123 暫 不 實 施 (3) 目 前 兩 岸 間 主 要 協 商 中 之 議 題 包 括 : 陸 客 中 轉 兩 會 互 設 辦 事 機 構 制 度 化 協 商 ( 服 貨 貿 及 爭 端 解 決 等 ) 金 門 相 關 議 題 ( 自 大 陸 引 水 海 漂 垃 圾 等 ) 及 陸 生 陸 配 權 益 等 四 非 傳 統 威 脅 - 面 對 複 合 災 害 挑 戰 :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是 指 除 軍 事 政 治 和 外 交 等 傳 統 威 脅 以 外, 對 國 家 及 人 類 生 存 構 成 威 脅 的 因 素, 包 括 恐 怖 活 動 天 然 災 害 疫 病 傳 染 網 路 攻 擊 海 盜 劫 持 及 非 法 移 民 等 ( 一 ) 天 然 災 害 : 1. 我 國 去 年 雖 未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然 因 臺 灣 位 處 亞 熱 帶 及 大 陸 板 塊 交 界 處,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災 風 險 較 高, 必 須 謹 慎 以 對 1-1-14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2. 由 於 全 球 暖 化 造 成 增 溫, 南 極 與 格 陵 蘭 冰 川 加 速 融 化, 導 致 海 平 面 上 升 降 雨 ( 雪 ) 量 劇 變, 以 及 極 端 氣 候 頻 繁 世 界 各 地 洪 水 旱 災 嚴 寒 熱 浪 颶 ( 颱 ) 風 和 龍 捲 風 等 增 多 增 強, 造 成 嚴 重 之 人 命 財 產 損 失 ( 二 ) 恐 怖 活 動 : 1. 去 年 國 內 發 生 2 起 近 似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 (1)1 月 25 日 張 德 正 駕 駛 砂 石 聯 結 車 衝 撞 總 統 府, 除 張 嫌 本 人 外, 未 造 成 他 人 傷 亡 及 重 大 財 務 損 失 (2)5 月 21 日 鄭 捷 在 捷 運 板 南 線, 龍 山 寺 - 江 子 翠 站 間 隨 機 殺 人, 造 成 4 死 24 傷 2. 國 際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濟 與 和 平 研 究 所, 於 去 年 11 月 發 布 2014 年 國 際 恐 怖 指 數 (Global Terrorism Index), 指 出 2013 年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近 1 萬 起, 比 2012 年 增 加 44%; 計 17,598 人 喪 命, 較 2012 年 之 11,133 人, 暴 增 61% 3. 近 年 來, 恐 怖 攻 擊 綁 架 勒 贖 等 幾 乎 無 日 無 之, 並 以 中 東 非 洲 最 為 猖 獗, 印 尼 菲 律 賓 亦 時 常 發 生, 就 連 中 國 大 陸 亦 飽 受 疆 獨 恐 攻 威 脅, 以 致 其 維 穩 經 費, 自 2011 年 起 即 已 超 出 國 防 預 算 4. 去 年 迄 今, 全 球 發 生 多 起 駭 人 聽 聞 之 恐 怖 活 動, 如 去 年 11 月 博 科 聖 地 在 奈 及 利 亞 綁 架 200 名 女 學 生 12 月 塔 利 班 在 巴 基 斯 坦 校 園 屠 殺, 今 年 1 月 基 地 組 織 及 IS 的 法 國 查 理 雜 誌 社 槍 擊 案 殺 害 2 名 日 本 人 質, 以 及 2 月 丹 麥 哥 本 哈 根 恐 攻 案 等 1-1-1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5. 臺 北 市 政 府 預 定 在 民 國 106(2017) 年 8 月 主 辦 第 29 屆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將 有 百 餘 個 國 家 近 萬 選 手 來 臺 參 賽 為 確 保 世 大 運 全 程 人 員 及 設 施 等 安 全, 對 反 恐 工 作 必 須 有 萬 全 之 計 畫 與 準 備 ( 三 ) 傳 染 疫 病 : 1. 流 感 : (1) 前 年 3 月, 出 現 人 類 感 染 H7N9 病 例 迄 今 年 2 月 中, 計 確 診 548 例 死 亡 185 例 病 例 主 要 在 中 國 大 陸 (529 例 ), 餘 為 香 港 12 例 臺 灣 4 例 ( 均 自 大 陸 移 入 ) 加 拿 大 2 例 馬 來 西 亞 1 例 (2) 今 年 初, 國 內 爆 發 嚴 重 禽 流 感 ( 新 型 H5N2 H5N3 及 H5N8) 疫 情, 至 2 月 底 止, 已 病 死 及 撲 殺 雞 鴨 鵝 約 600 萬 隻 2. 伊 波 拉 : (1) 去 年 3 月, 西 非 爆 發 伊 波 拉 疫 情,8 月 開 始 快 速 擴 散 蔓 延, 迄 10 月 下 旬 病 例 數 已 近 萬 人 死 亡 近 5 千 人, 死 亡 率 達 49.10%, 引 起 全 球 恐 慌 總 統 馬 英 九 於 10 月 召 開 防 疫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統 合 相 關 部 會 之 應 變 作 為 (2) 依 據 WHO 最 新 ( 今 年 3 月 4 日 ) 發 布 之 疫 情 統 計, 確 診 病 例 23,969 人 死 亡 9,807 人 不 過 自 今 年 初 起, 疫 情 已 逐 漸 趨 緩, 且 WHO 宣 布,2 款 疫 苗 已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人 體 試 驗, 若 能 成 功, 疫 情 可 望 受 到 控 制 1-1-16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 四 ) 網 路 安 全 : 1. 共 軍 一 再 強 調 打 贏 信 息 ( 資 訊 ) 化 條 件 下 局 部 戰 爭, 近 10 餘 年 來 不 斷 強 化 信 息 攻 防 能 力, 並 積 極 提 升 資 訊 化 主 戰 武 器 系 統 能 量, 以 期 在 制 空 制 海 之 外, 還 要 掌 握 制 電 磁 權 鑑 於 網 路 攻 擊 是 資 訊 戰 的 主 要 手 段, 因 此 入 侵 及 掌 控 我 國 網 路, 將 是 其 犯 臺 前 第 一 擊 的 重 要 一 環 2. 國 安 局 局 長 李 翔 宙 去 年 11 月 20 日 在 立 法 院 接 受 質 詢 時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網 軍 達 18 萬 人, 前 年 對 該 局 進 行 700 多 萬 次 攻 擊, 雖 未 成 功 入 侵, 但 其 手 法 不 斷 翻 新, 且 政 府 資 訊 系 統 外 包, 將 成 為 網 軍 入 侵 之 渠 道 3. 今 年 1 月 21 日, 行 政 院 張 副 院 長 在 資 安 會 報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把 臺 灣 當 作 網 路 資 訊 攻 擊 試 驗 場, 其 攻 擊 手 法 有 些 是 全 球 首 見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統 計, 政 府 1 年 平 均 有 300 件 資 安 通 報 事 件, 去 年 4 起 三 級 資 安 事 件 中,3 起 是 大 陸 網 軍 所 為 4. 我 國 對 資 訊 及 網 路 之 依 賴 日 益 加 深, 若 遭 有 組 織 之 網 路 攻 擊 ( 戰 ), 必 將 造 成 災 難 性 之 損 害 5. 美 國 國 家 情 報 總 監 克 拉 伯 (James Clapper) 去 年 在 國 會 聽 證 時 提 出 警 告 網 路 攻 擊 已 取 代 恐 怖 攻 擊, 成 為 美 國 頭 號 安 全 威 脅, 並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成 立 網 路 威 脅 情 報 整 合 中 心 ( Cyber Threat Intelligence Integration Center), 期 能 藉 重 民 間 企 業 提 供 情 資, 以 因 應 日 益 激 增, 且 更 趨 複 雜 之 網 路 威 脅 1-1-17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肆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一 全 般 安 全 戰 略 - 重 美 和 陸 友 日 : ( 一 )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必 須 調 和 與 美 日 陸 之 關 係, 維 持 和 平 均 衡 互 利 及 共 榮, 以 爭 取 最 大 國 家 利 益 ( 二 ) 基 本 政 策 - 安 全 鐵 三 角 : 以 兩 岸 和 解 實 現 臺 海 和 平 以 活 路 外 交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以 國 防 武 力 嚇 阻 外 來 威 脅 二 國 防 - 有 效 嚇 阻 國 防 轉 型 支 援 災 防 : ( 一 ) 基 本 政 策 : 在 防 衛 固 守 有 效 嚇 阻 戰 略 下, 以 創 新 不 對 稱 思 維, 建 立 小 而 精 小 而 強 小 而 巧 的 國 防 武 力 ( 二 ) 近 期 工 作 重 點 : 1. 國 軍 精 粹 案 於 去 年 完 成, 兵 力 精 簡 為 21.5 萬 人 現 正 規 劃 推 動 勇 固 案, 持 續 調 整 組 織 與 兵 力 結 構, 預 定 至 民 國 108 年 底 精 簡 兵 力 至 17~19 萬 人 2. 在 國 軍 積 極 改 善 官 兵 生 活 設 施 調 增 基 層 薪 資 落 實 進 修 培 育 及 精 進 就 業 輔 導 等 措 施 後, 募 兵 成 效 已 顯 著 提 升 去 年 計 招 獲 15,024 人, 達 成 需 求 目 標 (10,557 人 ) 之 142.3%; 志 願 役 士 兵 續 服 ( 留 營 ) 比 例 達 61.4%, 較 前 2 年 平 均 提 升 15.1% 目 前 正 積 極 完 成 推 動 募 兵 制 暫 行 條 例 立 法 工 作, 預 判 可 於 民 105 年 底 達 成 募 兵 制 之 目 標 3. 重 要 裝 備 籌 獲 方 面 : (1) 自 主 研 發 沱 江 艦 首 艘 已 交 付 海 軍 ; 弓 三 1-1-18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防 空 飛 彈 已 完 成 戰 術 測 評 ;AH-64E 攻 擊 直 升 機 已 完 成 交 機 (2) 今 年 將 投 入 新 臺 幣 960 億 餘 元, 賡 續 執 行 UH-60M 通 用 直 升 機 裝 步 戰 鬥 車 派 里 級 巡 防 艦 獵 雷 艦 愛 國 者 三 型 飛 彈 等 採 購 案 (3) 為 突 破 潛 艦 籌 獲 困 難, 規 劃 採 軍 購 與 國 造 併 行 推 動, 期 能 在 民 國 113 年 完 成 首 艘 國 造 潛 艦 4. 中 科 院 於 去 年 4 月, 轉 型 為 行 政 法 人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將 可 汲 取 企 業 優 點 增 大 運 作 彈 性 現 階 段 將 以 無 人 飛 行 載 具 各 式 飛 彈 指 管 通 資 情 監 偵 系 統 及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等 為 研 發 重 點, 俾 強 化 研 發 能 量 與 實 用 效 益 三 外 交 - 活 路 外 交 增 進 關 係 和 平 解 決 爭 議 : ( 一 ) 基 本 政 策 : 依 循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原 則, 賡 續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援 外 秉 持 目 的 正 當 程 序 合 法 執 行 有 效 要 求, 深 化 與 邦 交 國 全 面 關 係, 提 升 與 無 邦 交 國 家 實 質 關 係, 並 推 動 參 與 功 能 性 及 專 業 性 國 際 組 織, 同 時 結 合 民 間 豐 沛 實 力, 擴 大 國 際 人 道 救 援, 提 升 我 國 際 形 象 ( 二 ) 近 期 工 作 重 點 : 1. 鞏 固 邦 交 國 關 係 : (1) 安 排 政 府 高 層 出 訪 友 邦 出 席 慶 典 及 重 要 會 議 (2) 執 行 與 友 邦 潔 淨 能 源 食 品 安 全 健 康 醫 療 等 1-1-19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合 作 計 畫 2. 強 化 與 無 邦 交 國 實 質 關 係 : (1) 推 動 與 無 邦 交 國 家 洽 簽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關 務 合 作 經 濟 合 作 等 協 定,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其 中 尤 以 跨 太 平 洋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TPP) 與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為 當 前 最 重 要 工 作 (2) 推 動 與 美 日 及 歐 盟 等 國 政 要 互 訪 3. 提 升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之 質 與 量 : (1) 積 極 爭 取 參 與 我 尚 未 加 入 之 功 能 性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UNFCCC ICAO 等 ) ( 2) 鞏 固 並 強 化 我 與 已 參 與 之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WHO APEC WTO 等 ) 之 關 係 (3) 協 助 國 內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之 國 際 參 與, 提 供 人 道 援 助, 增 進 我 NGO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貢 獻 4. 運 用 外 交 資 源, 提 升 外 交 效 率 及 品 質 : (1) 持 續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品 質 及 文 件 證 明 服 務 (2) 爭 取 各 國 提 升 對 國 人 之 簽 證 待 遇 (3) 精 進 保 僑 護 僑 及 急 難 救 助 措 施 四 兩 岸 - 交 流 協 商 先 經 後 政 : ( 一 ) 基 本 政 策 : 1.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架 構 下, 維 持 臺 海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的 現 狀,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2. 以 九 二 共 識 為 基 礎, 本 先 急 後 緩 先 易 後 難 1-1-20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先 經 後 政 原 則, 培 養 默 契 累 積 互 信, 以 協 商 代 替 對 抗 以 合 作 創 造 雙 贏 ( 二 ) 近 期 工 作 重 點 : 1. 促 請 立 法 院 儘 速 審 查 及 通 過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並 完 成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洽 商 2. 金 門 民 生 相 關 議 題 ( 包 括 引 水 接 電 海 漂 垃 圾 等 ), 原 訂 於 張 志 軍 2 月 7-9 日 訪 問 金 門 時, 作 為 會 談 主 軸 ; 惟 因 復 興 航 空 南 港 空 難 (2 月 4 日 ) 及 M503 航 路 問 題 而 暫 緩 3. 繼 續 推 動 下 列 協 商 : (1) 互 設 辦 事 機 構, 加 強 服 務 及 保 障 在 陸 國 人 之 權 益 (2) 爭 取 陸 客 中 轉 ( 來 臺 搭 機 轉 赴 他 國 ), 以 提 升 我 方 國 際 機 場 之 轉 運 競 爭 力 (3) 維 護 陸 生 權 益, 解 決 陸 生 健 保 及 三 限 六 不 造 成 之 獎 學 金 打 工 等 問 題 五 非 傳 統 威 脅 - 防 患 未 然 有 效 應 變 管 控 損 害 復 原 重 建 : ( 一 ) 災 害 防 救 : 1. 採 超 前 部 署 預 置 兵 力 作 為, 加 速 投 入 救 災, 並 與 社 會 團 體 協 力 支 援 救 災 行 動 2. 基 本 程 序 : 監 測 預 防 應 變 救 災 復 原 重 建 (1) 監 測 預 防 : 1 無 預 警 - 加 強 監 測 通 報 及 建 築 結 構 1-1-2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2 有 預 警 - 離 災 優 於 防 災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及 超 前 部 署 預 置 兵 力 (2) 應 變 救 災 : 1 由 中 央 災 防 辦 公 室 與 各 級 政 府 災 防 會 報 統 籌 協 調 救 災 行 動, 建 立 統 一 指 揮 系 統 2 明 確 任 務 分 工 掌 握 災 防 資 訊 有 效 調 配 資 源, 並 以 降 低 傷 亡 為 優 先, 其 次 為 交 通 電 力 與 通 訊 (3) 復 原 重 建 : 包 括 傷 亡 救 助 災 民 安 置 學 生 寄 讀 房 屋 ( 住 宅 學 校 等 ) 重 建 公 共 設 施 ( 交 通 通 訊 電 力 水 利 瓦 斯 等 ) 及 心 理 輔 導 3. 由 去 年 迄 今 空 難 ( 馬 航 MH370 及 復 興 南 港 空 難 ) 搜 救 行 動 檢 討, 我 國 水 下 搜 救 能 力 實 有 待 加 強 ( 二 ) 恐 怖 活 動 : 1. 採 阻 絕 境 外 加 強 情 蒐 先 期 整 備 接 軌 國 際 與 立 即 應 變 等 作 為, 有 效 反 制 恐 怖 攻 擊 2. 阻 絕 境 外 以 消 除 歧 視 ( 種 族 宗 教 等 ) 為 主 ; 加 強 情 蒐 除 既 有 情 治 系 統 外, 並 與 友 邦 交 換 情 報 ; 先 期 整 備 包 括 人 員 訓 練 及 裝 備 指 管 等 之 籌 建 ; 接 軌 國 際 為 加 強 與 有 反 恐 經 驗 國 家 互 動 與 合 作 ; 立 即 應 變 有 賴 最 佳 SOP 反 覆 演 練 及 不 斷 檢 討 精 進 3. 行 政 院 於 去 年 11 月 修 訂 國 土 安 全 政 策 會 報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國 土 安 全 應 變 機 制 行 動 綱 要, 並 1-1-22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於 日 前 與 國 安 局 協 商, 盤 點 反 恐 能 量 及 整 備, 以 因 應 日 益 升 高 之 恐 攻 威 脅 4. 國 家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防 護 (CIP) 方 面, 行 政 院 於 去 年 修 訂 CIP 指 導 綱 要, 並 完 成 CI 綜 合 評 鑑 與 分 級 今 年 將 置 重 點 於 CIP 演 練, 並 推 動 CIP 法 立 法 5. 針 對 臺 北 市 主 辦 2017 年 世 大 運 部 分, 已 獲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同 意, 協 助 評 估 威 脅 研 擬 計 畫 分 享 經 驗 及 人 員 訓 練 等 工 作 ( 三 ) 傳 染 疫 病 : 1. 四 大 策 略 : 疫 情 監 視 評 估 傳 染 阻 絕 手 段 感 染 抗 病 藥 劑 及 流 感 疫 苗 2. 五 道 防 線 : 境 外 阻 絕 邊 境 管 制 社 區 防 疫 醫 療 體 系 保 全 及 個 人 與 家 庭 防 護 3. 具 體 作 為 : (1) 提 升 基 礎 與 臨 床 研 究 強 化 感 染 疾 病 防 疫 體 系 及 建 立 感 染 疾 病 醫 療 產 業 (2) 業 管 機 關 於 疫 情 出 現 時, 立 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 相 關 部 會 參 與 ); 疫 情 擴 大 或 加 劇 時, 應 變 中 心 提 升 至 行 政 院 ( 副 院 長 任 指 揮 官 ) ( 四 ) 網 路 安 全 : 1. 為 強 化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行 政 院 成 立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中 心, 調 整 政 府 機 關 資 安 責 任 等 級, 將 總 統 府 1-1-2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五 院 部 會 直 轄 市 主 管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CI) 及 掌 握 大 量 個 資 機 關 等, 均 提 升 為 A 級 單 位 2. 持 續 完 成 政 府 共 通 組 態 (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 Windows 7 及 IE8 環 境 設 定 3. 賡 續 推 動 第 四 期 國 家 資 通 訊 安 全 發 展 方 案, 落 實 防 護 管 理 平 台 及 政 府 資 安 資 訊 分 享 與 分 析 中 心 等 機 制 4. 研 究 採 用 國 產 網 路 通 訊 軟 體, 目 前 已 由 工 研 院 開 發 揪 科 (Juiker)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正 由 政 府 機 關 試 用 中 5.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基 本 法 立 法 工 作, 提 供 資 安 管 理 法 源 依 據 6. 發 生 重 大 資 安 事 件 時, 應 深 入 追 查 入 侵 原 因, 並 成 立 網 路 危 機 處 理 暨 協 調 中 心, 以 強 化 應 變 能 力 1-1-24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課 程 目 標 本 課 程 之 教 學 目 標 旨 在 藉 由 國 際 現 勢 的 介 紹 與 分 析, 協 助 學 員 建 立 觀 察 國 際 局 勢 的 基 本 知 能 及 方 法, 瞭 解 影 響 外 交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的 國 內 外 環 境 因 素, 介 紹 政 策 制 定 執 行 與 評 估 的 主 要 內 涵, 提 昇 學 員 對 當 前 國 際 社 會 脈 動 的 掌 握 能 力, 建 立 宏 觀 國 際 視 野 學 習 指 標 一 具 國 際 觀 與 全 球 化 分 析 能 力, 並 能 適 切 掌 握 國 際 環 境 變 遷 與 研 判 情 勢 趨 向 二 採 實 際 政 策 案 例 研 析 當 前 外 交 政 策 主 要 議 題 三 運 用 適 切 的 政 策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工 具, 瞭 解 國 際 環 境 之 相 關 變 化 及 分 析 對 我 影 響 四 瞭 解 我 國 當 前 外 交 政 策 背 景 因 素 施 政 重 點 與 未 來 願 景 課 程 重 點 摘 要 在 課 程 內 容 方 面 可 分 為 二 大 部 分, 首 先 介 紹 當 前 國 際 重 要 發 展 趨 勢, 說 明 國 際 環 境 之 相 關 變 化 及 對 我 影 響 ; 其 次 闡 述 我 政 府 因 應 當 前 國 際 情 勢 之 主 要 外 交 作 為 及 外 交 政 策 目 標 1-2-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壹 當 前 國 際 情 勢 發 展 ( 謹 註 : 授 課 內 容 將 隨 當 時 國 際 情 勢 發 展 而 調 整 ) 一 大 國 關 係 及 中 國 大 陸 外 交 動 向 : 在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關 係 方 面, 美 方 高 度 關 切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的 強 勢 作 為, 然 而 雙 方 在 處 理 氣 候 變 遷 等 議 題 上 仍 需 合 作, 競 合 關 係 仍 將 持 續 在 日 本 與 中 國 大 陸 關 係 上, 雙 邊 若 干 對 話 亦 已 漸 恢 復, 顯 示 雙 方 都 有 意 化 解 僵 局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除 推 動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也 透 過 中 非 論 壇 等 對 話 機 制, 擴 大 在 各 地 區 影 響 力 目 前 我 國 在 各 地 區 之 邦 交 關 係 都 屬 穩 定, 但 仍 將 密 切 注 意 防 範 大 陸 上 述 作 為 對 我 邦 交 國 的 磁 吸 效 應 二 全 球 及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情 勢 : 在 東 北 亞 方 面, 北 韓 政 情 及 核 武 發 展, 仍 然 受 到 各 方 關 注 有 關 釣 魚 臺 列 嶼 的 對 立 情 勢 則 暫 時 趨 緩 在 南 海 方 面, 南 海 各 方 的 主 權 爭 端 軍 力 發 展 及 島 礁 工 程, 都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高 度 關 注 在 全 球 安 全 方 面, 中 東 局 勢 動 盪 不 安, 以 及 發 生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恐 怖 行 為, 對 世 界 和 平 秩 序 帶 來 重 大 挑 戰 在 其 他 非 傳 統 安 全 議 題 方 面,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網 路 安 全 氣 候 變 化 環 保 及 能 源 等 議 題, 不 斷 加 強 各 方 面 的 對 話 與 合 作 三 國 際 經 貿 情 勢 :WTO 於 上 年 11 月 通 過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後 續 的 資 訊 科 技 協 定 擴 大 談 判 及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等 都 在 繼 續 進 行 中 在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方 面,TPP 成 員 繼 續 加 速 談 判 進 程 美 國 日 本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均 對 談 判 進 程 表 示 樂 觀 此 外, 上 年 APEC 經 濟 領 袖 會 議 通 過 APEC 實 現 亞 太 自 由 貿 易 區 (FTAAP) 北 京 路 徑 圖, 就 此 我 方 將 與 其 他 APEC 會 員 體 保 1-2-2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持 密 切 聯 繫, 以 掌 握 相 關 發 展 RCEP 成 員 國 於 本 年 2 月 進 行 第 7 回 合 談 判, 能 否 如 期 於 本 年 底 前 完 成 協 商 仍 有 待 觀 察 在 雙 邊 FTA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已 與 澳 洲 完 成 談 判, 與 韓 國 已 於 本 年 2 月 草 簽, 雙 方 並 有 意 儘 速 正 式 簽 署 這 些 發 展 顯 示,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之 動 力 仍 然 強 勁, 我 國 正 密 切 注 意 相 關 發 展, 並 積 極 加 強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貳 我 國 當 前 重 要 外 交 作 為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自 2008 年 起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政 策, 不 僅 為 鞏 固 主 權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及 維 繫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奠 定 良 好 基 礎, 亦 為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創 造 良 好 氛 圍 目 前 我 與 22 個 邦 交 國 邦 誼 穩 固, 與 非 邦 交 國 實 質 關 係 不 斷 提 升, 國 際 空 間 也 持 續 擴 大, 目 前 我 國 外 交 政 策 重 點 目 標 與 工 作 如 下 : 一 鞏 固 與 邦 交 國 關 係 : 我 國 將 持 續 加 強 高 層 互 訪 及 鞏 固 邦 誼, 洽 請 我 友 邦 支 持 我 有 意 義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及 活 動, 並 將 援 外 工 作 制 度 化, 以 嘉 惠 友 邦 人 民 二 深 化 與 非 邦 交 國 實 質 關 係 : 馬 總 統 就 任 以 來, 我 政 府 採 取 低 調 零 意 外 策 略 推 動 台 美 關 係, 不 僅 恢 復 臺 美 高 層 互 信, 亦 獲 得 美 方 高 層 官 員 公 開 發 言 肯 定 雙 邊 關 係 發 展 支 持 我 國 際 參 與 兩 岸 關 係 進 展 及 雙 邊 經 貿 合 作 等 另 在 臺 日 關 係 上, 我 政 府 曾 於 2013 年 4 月 10 日 與 日 本 簽 署 臺 日 漁 業 協 議, 成 功 解 決 雙 方 長 期 以 來 之 漁 業 爭 議 我 國 將 持 續 與 美 國 日 本 歐 盟 以 及 亞 太 非 洲 拉 丁 美 洲 等 地 區 重 要 國 家 關 係 強 化 雙 邊 安 全 經 貿 等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1-2-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三 務 實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 持 續 深 化 我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關 係,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O) 大 會 以 及 持 續 與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成 員 會 談, 闡 述 我 國 推 動 經 貿 自 由 化 及 市 場 開 放 的 決 心, 並 繼 續 尋 求 有 意 義 與 實 質 參 與 攸 關 我 國 整 體 發 展 及 人 民 利 益 的 聯 合 國 體 系 及 功 能 性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建 立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四 致 力 維 持 區 域 和 平 與 穩 定 : 我 國 呼 籲 相 關 各 方 支 持 東 海 和 平 倡 議 及 東 海 空 域 安 全 聲 明, 以 和 平 及 符 合 國 際 法 之 方 式 解 決 東 海 地 區 有 關 主 權 與 漁 權 爭 端 另 在 南 海 地 區, 我 國 願 秉 持 主 權 在 我 擱 置 爭 議 和 平 互 惠 共 同 開 發 之 基 本 原 則, 與 其 他 國 家 共 同 開 發 南 海 資 源, 以 維 護 南 海 地 區 之 和 平 與 穩 定 五 持 續 強 化 經 貿 外 交 :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以 推 動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及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作 為 工 作 重 點 六 持 續 發 揮 軟 實 力 : 持 續 推 動 公 眾 外 交 國 會 外 交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文 化 及 學 術 交 流, 積 極 發 揮 及 善 用 我 國 豐 沛 之 軟 實 力 七 持 續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 我 國 將 營 造 友 善 國 際 環 境, 爭 取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在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以 及 兩 岸 就 民 生 攸 關 議 題 進 行 制 度 化 協 商 之 下, 維 繫 我 與 邦 交 國 間 之 密 切 合 作 關 係 以 及 兩 岸 間 之 良 性 互 動, 並 持 續 扮 演 和 平 締 造 者 人 道 救 援 提 供 者 等 積 極 角 色 1-2-4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參 結 語 我 國 致 力 追 求 民 主 自 由 的 政 治 環 境, 均 富 和 諧 公 益 的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以 及 和 平 互 助 共 存 共 榮 的 國 際 環 境, 均 符 合 文 明 世 界 主 要 潮 流 活 路 外 交 政 策 已 成 功 為 我 國 之 長 遠 發 展, 創 造 穩 定 與 和 平 的 有 利 環 境, 未 來 我 政 府 將 賡 續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政 策, 發 展 全 方 位 的 對 外 關 係,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開 拓 利 我 契 機, 並 開 展 兩 岸 與 外 交 之 良 性 循 環, 以 創 造 多 贏 格 局, 善 用 我 國 的 軟 實 力, 把 臺 灣 打 造 成 和 平 締 造 者 人 道 援 助 的 提 供 者 文 化 交 流 的 推 動 者 新 科 技 與 商 機 的 創 造 者 及 中 華 文 化 的 領 航 者, 使 我 國 的 形 象 國 際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賡 續 獲 得 提 升, 並 尋 求 有 意 義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O)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等 國 際 組 織 以 及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等 重 要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機 制, 以 爭 取 我 國 最 大 利 益, 更 讓 世 界 體 認 我 國 在 全 球 政 經 體 系 中, 扮 演 進 步 發 展 夥 伴 角 色 之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1-2-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1-2-6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課 程 目 標 讓 受 訓 學 員 瞭 解 臺 灣 必 須 持 續 積 極 關 注 國 內 外 財 經 情 勢 變 化, 掌 握 全 球 財 經 發 展 脈 動, 以 制 定 可 因 應 國 際 變 化 的 國 家 政 策 學 習 指 標 一 瞭 解 全 球 財 經 變 化, 包 括 美 歐 日 貨 幣 政 策 分 歧 的 後 續 效 應 油 價 變 動 趨 勢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的 影 響 等 議 題 二 瞭 解 臺 灣 財 經 變 化, 包 括 經 濟 成 長 物 價 變 化 外 貿 發 展 就 業 市 場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以 及 加 入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等 議 題 三 瞭 解 臺 灣 如 何 掌 握 國 內 外 財 經 脈 動 及 制 定 因 應 對 策 課 程 重 點 摘 要 今 (2015) 年 全 球 經 濟 在 美 國 經 濟 加 速 成 長 帶 動 下, 經 濟 景 氣 可 望 升 溫, 惟 仍 需 留 意 若 干 風 險, 舉 如 : 美 國 聯 準 會 升 息 動 向 與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央 行 陸 續 推 出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可 能 加 劇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下 行 壓 力 加 大, 金 融 體 系 的 風 險 與 銀 行 業 的 不 良 貸 款 比 率 增 加 ; 國 際 油 價 續 跌 對 能 源 出 口 國 的 經 濟 衝 擊 等, 均 須 密 切 關 注 國 內 經 濟 部 分, 受 惠 於 全 球 經 濟 持 續 好 轉, 輸 出 動 能 可 望 維 繫 ; 民 間 消 費 及 投 資 在 油 價 走 跌 就 業 情 勢 改 善, 以 及 物 聯 網 巨 量 資 料 等 商 機 應 用 推 升 下, 成 長 動 能 可 望 進 一 步 提 振 此 外, 政 府 刻 正 推 動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商 品 出 口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及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將 逐 步 發 揮 效 益, 主 要 國 內 外 經 濟 機 構 多 對 我 國 今 年 經 濟 抱 持 1-3-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審 慎 樂 觀 看 法, 市 場 信 心 亦 偏 向 正 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預 測 今 年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3.78%, 略 優 於 去 年 之 3.74% 1-3-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壹 前 言 2014 年 全 球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惟 復 甦 力 道 不 如 預 期, 主 因 歐 元 區 日 本 成 長 力 道 疲 弱 隨 著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續 朝 正 面 發 展, 帶 動 我 國 出 口 表 現 亮 眼, 加 以 國 內 工 業 生 產 持 續 成 長, 就 業 改 善, 消 費 力 道 明 顯 提 升, 整 體 內 需 市 場 表 現 活 絡 為 確 保 臺 灣 經 濟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政 府 現 已 啟 動 經 濟 轉 型 工 程, 建 立 連 結 數 位 與 實 體 世 界 的 平 臺 放 寬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使 研 發 成 果 創 意 構 想 人 才 與 資 金 能 緊 密 交 流, 進 而 催 化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同 時,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我 國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提 升 出 口 競 爭 力, 擴 大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貳 全 球 財 經 情 勢 2014 年, 受 美 國 年 初 出 現 嚴 寒 氣 候 中 東 與 烏 克 蘭 危 機 升 高 及 日 本 調 升 消 費 稅 等 事 件 影 響, 再 加 上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首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持 續 面 臨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的 艱 難 挑 戰, 導 致 全 球 經 濟 表 現 不 如 預 期 主 要 國 際 經 濟 指 標 動 向 簡 述 如 次 : 一 全 球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惟 力 道 明 顯 分 歧 2014 年 第 2 季 以 來, 全 球 主 要 國 家 經 濟 復 甦 力 道 呈 現 強 弱 不 均 其 中, 歐 元 區 日 本 及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首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成 長 力 道 減 弱, 然 而 在 美 國 經 濟 顯 著 好 轉 帶 動 下, 全 球 景 氣 持 續 復 甦, 惟 成 長 力 道 仍 屬 疲 弱 展 望 2015 年, 全 球 經 濟 可 望 續 朝 正 向 發 展, 依 據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lobal Insight Inc., GI)2015 年 3 月 預 估,2015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2014 年 的 2.7% 提 高 為 2.9%, 惟 美 國 聯 準 會 (Fed) 升 息 動 向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趨 緩 烏 克 蘭 及 中 東 地 緣 政 1-3-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治 風 險 油 價 變 動 趨 勢, 以 及 希 臘 政 局 轉 變 對 歐 元 區 經 濟 的 影 響 等 因 素, 仍 將 牽 動 全 球 經 濟 表 現 ( 一 ) 先 進 經 濟 體 :2014 年, 先 進 經 濟 體 因 美 國 經 濟 明 顯 改 善, 帶 動 整 體 景 氣 穩 健 復 甦, 經 濟 成 長 率 由 2013 年 的 1.3% 升 至 1.8% 展 望 2015 年, 先 進 經 濟 體 復 甦 力 道 可 望 續 增,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再 升 為 2.3%, 惟 各 經 濟 體 成 長 速 度 不 一 其 中, 美 國 因 政 府 財 政 改 善 民 間 消 費 能 力 提 升 及 房 地 產 市 場 景 氣 漸 佳, 加 以 勞 動 市 場 持 續 改 善, 復 甦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 歐 元 區 通 貨 緊 縮 壓 力 未 解, 成 長 動 能 仍 屬 疲 弱, 加 以 烏 克 蘭 危 機 引 發 歐 盟 對 俄 羅 斯 經 濟 制 裁, 將 持 續 衝 擊 區 內 經 濟 ; 日 本 則 因 調 升 消 費 稅 及 油 價 大 幅 下 滑 帶 動 物 價 下 跌, 安 倍 經 濟 學 面 臨 重 大 考 驗, 惟 隨 著 民 間 投 資 恢 愎, 經 濟 成 長 可 望 維 持 平 穩 ( 二 ) 新 興 經 濟 體 :2014 年, 新 興 經 濟 體 受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房 市 泡 沫 化 壓 力 影 響, 整 體 成 長 動 能 趨 緩, 經 濟 成 長 率 由 2013 年 的 4.9% 降 至 4.4% 展 望 2015 年, 由 於 多 數 新 興 經 濟 體 持 續 面 對 結 構 性 問 題, 特 別 是 中 國 大 陸 正 處 於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與 政 治 改 革 的 關 鍵 時 期, 在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惠 民 生 的 施 政 前 提 下, 未 來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趨 緩 將 成 為 新 常 態, 導 致 新 興 經 濟 體 整 體 成 長 率 進 一 步 減 緩 至 4.0% 二 全 球 貿 易 活 動 漸 趨 熱 絡,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持 續 推 展 2014 年, 受 惠 於 全 球 景 氣 持 續 復 甦, 帶 動 世 界 貿 易 活 動 漸 趨 熱 絡 依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2014 年 10 月 預 估,2014 年 世 1-3-4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界 貿 易 量 擴 張 率 將 由 2013 年 的 3.0% 提 高 至 3.8%,2015 年 則 續 升 至 5.0% 其 中, 貿 易 成 長 動 能 主 要 來 自 新 興 及 開 發 中 經 濟 體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將 持 續 推 展, 惟 仍 存 在 若 干 阻 力 其 中,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TPP) 自 2010 年 啟 動 談 判 迄 今, 已 進 行 19 回 合 談 判, 並 召 開 多 次 部 長 或 領 袖 會 議 等, 原 定 於 2014 年 底 完 成 談 判, 惟 因 部 分 議 題 仍 有 歧 見 而 延 宕, 外 界 預 估 將 延 至 2015 年 ;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談 判 於 2013 年 展 開 預 定 2015 年 完 成, 目 前 已 進 行 5 回 合 談 判, 惟 因 關 稅 談 判 模 式 及 自 由 化 水 準 未 達 共 識, 原 定 完 成 談 判 時 程 亦 將 受 影 響 三 美 歐 日 貨 幣 政 策 分 歧, 引 發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美 國 經 濟 獨 強, 正 朝 向 升 息 及 緊 縮 貨 幣 政 策 邁 進, 日 本 歐 元 區 則 先 後 推 出 貨 幣 量 化 寬 鬆 (QE) 政 策, 特 別 是 在 歐 元 區 宣 布 推 出 QE 後, 全 球 資 金 流 動 大 幅 擴 增, 丹 麥 瑞 士 等 國 紛 紛 採 取 貨 幣 寬 鬆 政 策 因 應 ; 國 際 資 金 亦 開 始 流 入 拉 丁 美 洲 與 亞 洲 新 興 國 家 此 外, 俄 羅 斯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因 面 臨 成 長 疲 弱 及 通 縮 威 脅, 也 紛 紛 採 取 調 降 利 率 等 貨 幣 寬 鬆 措 施 2015 年 截 至 3 月 10 日 止, 美 元 持 續 強 勢, 歐 元 兌 美 元 貶 值 6.6%, 亞 幣 主 要 貨 幣 升 貶 互 見 四 國 際 油 價 劇 烈 震 盪 國 際 油 價 (Brent) 從 2014 年 6 月 高 點 一 路 下 滑,2015 年 1 月 13 日 跌 至 46.59 美 元 / 桶 新 低, 跌 幅 高 達 60%, 主 因 包 括 : 北 美 頁 岩 油 擴 張 生 產, 國 際 原 油 供 給 快 速 增 加, 加 以 原 油 需 求 成 長 因 經 濟 放 緩 而 下 滑, 導 致 供 過 於 求 此 外, 美 元 升 值 投 1-3-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機 炒 作 退 場 等 金 融 市 場 因 素, 以 及 國 際 戰 略 角 力 結 果, 亦 促 使 油 價 下 跌 近 期 在 美 國 鑽 井 數 目 減 少 市 場 預 期 供 給 過 剩 緩 解 下, 國 際 油 價 漸 趨 回 升,2015 年 3 月 23 日 已 升 至 55.92 美 元 / 桶 美 國 能 源 資 訊 署 (EIA) 預 估 2015 年 國 際 油 價 平 均 為 59.50 美 元 / 桶, 較 2014 年 下 滑 40% 貳 臺 灣 財 經 情 勢 2014 年 國 內 經 濟 大 致 維 持 穩 定,2015 年 因 全 球 經 濟 轉 佳 國 際 油 價 走 跌 等 有 利 條 件, 國 內 外 主 要 經 濟 機 構 均 預 測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可 望 較 去 年 為 佳 其 中 : 一 經 濟 成 長 率 續 升 2014 年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續 朝 正 面 發 展, 帶 動 我 國 出 口 表 現, 加 上 國 內 工 業 生 產 持 續 成 長, 就 業 改 善, 消 費 力 道 明 顯 提 升, 整 體 內 需 市 場 表 現 活 絡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5 年 2 月 上 修 2014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3.74%, 創 近 3 年 新 高 ( 優 於 2012 年 2.06% 2013 年 2.23%) 展 望 2015 年, 因 受 惠 於 行 動 通 訊 產 品 對 高 階 晶 片 需 求 仍 高, 以 及 物 聯 網 巨 量 資 料 之 新 興 應 用 商 機 等, 輸 出 及 民 間 投 資 可 望 延 續, 並 帶 動 就 業 增 加 及 薪 資 提 高, 加 以 低 油 價 效 應, 均 有 利 消 費 擴 增, 主 計 總 處 預 測 2015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續 升 至 3.78% 二 物 價 溫 和 上 漲 2014 年 受 食 物 類 價 格 走 高 影 響,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上 漲 1.20%, 雖 高 於 上 年 的 0.79%, 與 主 要 國 家 相 較 ( 美 國 1-3-6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1.6% 日 本 2.7% 中 國 大 陸 2.0%), 我 國 CPI 漲 幅 相 對 溫 和, 整 體 通 膨 展 望 尚 屬 可 控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WPI) 受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價 格 下 跌 影 響,2014 年 較 上 年 跌 0.55%; 其 中, 國 產 內 銷 品 漲 0.28%, 進 口 品 跌 2.07%, 出 口 品 漲 0.11% 三 工 業 生 產 增 加 2014 年 工 業 生 產 指 數 106.56, 較 上 年 增 加 6.14%, 主 因 晶 圓 代 工 IC 封 測 光 學 元 件 電 腦 電 腦 設 備 及 零 件 手 機 鋼 鐵 機 械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等 產 業 增 產 所 致 製 造 業 4 大 行 業 中, 以 資 訊 電 子 工 業 增 產 11.39% 最 為 明 顯, 其 中 電 子 零 組 件 的 增 產 幅 度 達 11.83%; 金 屬 機 電 工 業 及 民 生 工 業 分 別 增 加 5.89% 及 1.22%; 化 學 工 業 生 產 年 增 率 由 2013 年 的 0.73% 轉 為 -0.2% 在 服 務 業 方 面,2014 年 伴 隨 就 業 情 勢 持 續 改 善 及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熱 絡, 衍 生 所 得 及 財 富 效 果, 另 受 惠 來 臺 旅 客 人 數 增 加, 服 務 業 前 3 季 實 質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2.06% 2.71% 及 2.17% 四 外 貿 活 動 增 溫 2014 年 以 來, 國 際 景 氣 穩 定 復 甦 行 動 裝 置 需 求 擴 增 個 人 電 腦 與 筆 記 型 電 腦 換 機 潮 帶 動 零 組 件 商 機 等, 均 有 助 挹 注 出 口 動 能 ; 另 進 口 在 出 口 及 內 需 引 申 需 求 帶 動 下,2014 年 商 品 與 服 務 輸 出 及 輸 入 實 質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5.63% 及 5.34% 展 望 2015 年, 因 全 球 經 濟 回 溫, 加 上 物 聯 網 等 智 慧 需 求 商 機 可 期, 及 國 內 半 導 體 業 者 持 續 提 升 高 階 製 程 及 擴 增 產 能, 主 計 總 處 預 測 2015 年, 扣 除 物 價 變 動 及 併 計 服 務 出 口 後, 輸 出 成 長 可 達 7.26% 進 口 受 原 物 料 價 格 下 跌 及 出 口 與 內 需 引 申 需 求 影 響, 預 測 2015 年, 剔 除 物 價 因 素 及 併 計 服 務 進 口 後, 輸 入 實 1-3-7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質 成 長 6.27% 五 失 業 率 為 近 4 年 新 低, 平 均 薪 資 溫 和 提 升 隨 著 國 內 外 景 氣 回 溫, 加 以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協 助 就 業 及 創 業 等 措 施, 勞 動 市 場 穩 健 發 展, 各 項 就 業 數 據 均 創 下 近 年 來 最 佳 表 現 2014 年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58.54%, 較 上 年 增 加 0.11 個 百 分 點 ; 平 均 就 業 人 數 1,107 萬 9 千 人,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11 萬 2 千 人 ; 平 均 失 業 率 3.96%, 係 近 7 年 來 最 低 水 準 (2007 年 平 均 為 3.91%), 較 上 年 下 降 0.22 個 百 分 點 惟 青 少 年 與 高 學 歷 人 力 失 業 率 仍 偏 高, 亟 待 改 善 薪 資 方 面,2014 年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受 僱 員 工 平 均 名 目 薪 資 4 萬 7,300 元, 為 歷 年 最 高 ; 扣 除 物 價 因 素 後, 實 質 薪 資 平 均 為 4 萬 5,494 元, 較 上 年 增 加 2.36%, 惟 仍 未 回 復 至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前 一 年 之 水 準 (2007 年 為 4 萬 8,778 元 ) 展 望 未 來, 政 府 持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期 藉 由 投 資 增 加, 帶 動 企 業 獲 利 成 長, 俾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及 帶 動 國 人 薪 資 成 長 參 強 化 政 策 執 行, 推 升 經 濟 動 能 為 強 化 景 氣 復 甦 力 道 與 速 度, 建 構 活 力 經 濟,2015 年, 政 府 將 從 開 放 布 局 科 技 創 新 結 構 調 整 促 進 就 業 等 方 向 著 手, 致 力 加 強 出 口 商 品 市 場 與 拓 銷 策 略 的 多 元 化, 以 提 升 出 口 競 爭 力, 並 透 過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建 立, 加 速 推 動 經 濟 自 由 化, 讓 國 內 的 經 商 環 境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促 進 國 內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以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1-3-8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一 開 放 布 局 ( 一 ) 推 展 洽 簽 FTA/ECA, 拓 展 對 外 經 貿 關 係 1. 持 續 與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洽 簽 經 貿 協 定 ; 以 堆 積 木 方 式, 與 日 本 美 國 及 歐 盟 執 委 會 就 各 項 議 題 進 行 洽 談, 深 化 雙 邊 關 係 2. 深 入 瞭 解 TPP 與 RCEP 內 涵 及 市 場 開 放 情 形,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逐 步 創 造 我 加 入 TPP 與 RCEP 的 有 利 條 件 3. 透 過 區 域 性 論 壇 ( 如 OECD APEC) 及 多 邊 經 貿 組 織 ( 如 WTO) 等 對 話 平 臺, 深 化 多 邊 及 雙 邊 實 質 關 係 4. 積 極 參 與 APEC 會 議 及 優 先 議 題 的 提 案 討 論 及 合 作, 促 進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及 便 捷 化 ( 二 )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1. 鬆 綁 人 流 物 流 金 流 相 關 限 制, 建 構 新 的 政 府 管 理 ( 如 : 電 子 帳 冊 遠 端 稽 核 等 ) 與 企 業 營 運 模 式 ( 如 : 擴 大 前 店 後 廠 委 外 加 工 海 運 快 遞 專 區 等 ), 以 及 研 擬 租 稅 優 惠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 外 國 貨 主 從 事 貨 物 儲 存 或 簡 易 加 工 可 享 外 銷 100% 內 銷 10% 免 稅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海 外 所 得 免 申 報 最 低 稅 負 等 2.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完 成 立 法 (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俾 擴 大 自 由 化 範 圍 3. 藉 由 電 子 帳 冊 遠 端 稽 核 分 級 管 理 實 地 查 核 創 新 關 務 措 施, 以 建 構 便 捷 與 安 全 的 通 關 環 境 1-3-9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4. 推 動 示 範 創 新 重 點 項 目, 包 涵 智 慧 物 流 國 際 健 康 農 業 加 值 金 融 服 務 教 育 創 新 等 ( 三 ) 強 化 商 品 及 服 務 輸 出 1. 推 動 商 品 出 口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 由 產 品 轉 型 市 場 拓 展 與 行 銷 通 路 三 大 構 面, 推 動 七 大 策 略, 促 進 出 口 商 品 市 場 與 拓 銷 策 略 的 多 元 化, 打 造 臺 灣 出 口 新 模 式 重 點 如 次 : (1) 出 口 商 品 多 元 化 : 主 動 發 掘 並 重 點 輔 導 具 潛 力 中 小 企 業 ; 整 合 國 發 基 金 辦 理 之 投 融 資 與 信 用 保 證, 擴 大 金 融 支 援, 並 建 置 產 業 檢 測 驗 證 基 礎 設 施, 以 全 面 引 發 中 小 ( 堅 ) 企 業 出 口 潛 能, 營 造 千 軍 萬 馬 氣 勢, 促 進 多 樣 優 質 特 色 化 商 品 的 出 口 (2) 出 口 市 場 多 元 化 : 因 應 世 界 成 長 格 局 轉 變, 重 點 拓 銷 市 場 增 列 工 業 國 家, 並 擴 大 區 域 軸 心 據 點 之 規 模, 以 集 中 資 源, 強 化 軸 心 輻 射 功 能 ; 結 合 貿 易 夥 伴 力 量, 拓 展 當 地 及 第 三 地 市 場 ; 強 化 輸 銀 功 能, 增 資 200 億 元, 並 調 整 輸 銀 考 成 指 標, 及 推 動 銀 行 海 外 布 局, 加 強 對 出 口 廠 商 的 金 融 支 援 (3) 行 銷 策 略 多 元 化 : 完 備 線 上 輸 出 營 運 環 境, 掌 握 新 世 代 消 費 商 機 ; 形 塑 臺 灣 對 外 一 致 鮮 明 的 國 家 品 牌 形 象, 全 面 提 升 臺 灣 國 際 形 象 ; 扶 植 整 合 型 專 業 貿 易 商,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融 入 國 際 採 1-3-10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購 鏈 2. 推 動 發 展 服 務 貿 易 專 案 : 針 對 電 子 商 務 數 位 內 容 連 鎖 加 盟 資 訊 服 務 等 業 別, 以 及 經 認 定 因 簽 署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產 業, 辦 理 海 外 展 團 行 銷 活 動, 洽 邀 國 外 買 主 來 臺 採 購, 強 化 業 者 國 際 競 爭 力, 協 助 業 者 海 外 布 局 辦 理 臺 灣 會 展 領 航 計 畫 及 會 展 產 業 整 體 推 動 計 畫, 規 劃 整 體 行 銷 策 略 ; 推 動 加 強 提 升 我 國 展 覽 國 際 競 爭 力 方 案, 協 助 業 者 建 構 拓 銷 平 臺,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二 科 技 創 新 為 落 實 創 新 強 國 施 政 理 念, 持 續 帶 動 創 新 導 向 的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政 府 將 積 極 推 動 革 新 科 技 決 策 治 理 機 制, 深 化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建 構 創 業 育 成 友 善 環 境 提 升 科 技 研 發 應 用 價 值 推 動 智 慧 自 動 化 產 業, 及 全 方 位 智 財 布 局 等 政 策, 以 增 進 科 技 創 新 產 業 化 效 益 ( 一 ) 深 耕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發 展 1. 推 動 強 化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藉 由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引 導 企 業 大 學 校 院 與 研 究 法 人 投 入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研 發 ; 結 合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等 計 畫, 提 升 大 學 生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能 力 ; 推 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建 立 人 才 培 育 及 技 術 研 發 機 制, 強 化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扎 根 2. 積 極 推 動 深 耕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成 立 基 礎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24 個, 針 對 10 大 基 礎 技 術 1-3-1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項 目, 引 導 學 研 界 與 國 內 企 業 投 入 資 源 共 同 合 作, 協 助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能 力 ( 二 ) 提 升 科 技 研 發 價 值 效 能,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1. 智 慧 電 子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推 動 MG+4C( 生 醫 綠 能 車 用 電 子 資 訊 通 訊 消 費 性 電 子 ) 領 域 關 鍵 電 子 技 術 發 展 ; 強 化 計 畫 成 果 與 業 界 橋 接,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確 保 技 術 領 先 2.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聚 焦 臨 床 前 試 驗 及 初 期 臨 床 試 驗, 加 速 推 動 產 品 導 向 之 案 源,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國 際 競 爭 力 ; 維 運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臨 床 研 究 及 試 驗 相 關 服 務 ; 推 動 與 國 際 研 發 機 構 或 國 際 大 藥 廠 合 作 3. 能 源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提 升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並 提 升 替 代 能 源 相 關 產 業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 發 展 智 慧 電 網 技 術 產 業, 建 立 智 慧 電 力 網 路 系 統 ; 發 展 離 岸 風 力 與 海 洋 能 源 技 術 產 業, 強 化 離 岸 風 能 與 海 能 之 開 發 ; 建 立 碳 捕 捉 封 存 與 再 利 用 及 新 燃 燒 系 統 產 業 ( 三 ) 加 速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為 推 動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行 政 院 於 2014 年 8 月 核 定 通 過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HeadStart Taiwan), 在 各 部 會 既 有 基 礎 下, 結 合 民 間 及 國 際 力 量, 協 助 創 新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及 國 際 拓 展 潛 力 的 新 創 企 業 快 速 成 長 茁 壯 主 要 推 動 策 略 如 下 : 1. 排 除 法 規 障 礙 : 持 續 蒐 集 及 排 除 不 利 創 新 創 業 的 法 規 障 礙, 並 就 相 關 法 制 未 健 全 部 分 進 行 研 修 1-3-1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2. 引 入 國 際 資 金 與 專 業 知 識 : 由 國 發 基 金 促 成 國 內 外 創 投 合 作, 並 運 用 創 新 之 誘 因 機 制, 引 導 資 金 投 資 我 國 早 期 新 創 事 業, 以 協 助 引 進 國 際 創 投 專 業 知 識, 帶 動 國 內 外 資 金 投 資 臺 灣 新 創 事 業 3. 打 造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 參 考 新 加 坡 英 國 塑 造 國 際 創 業 群 聚 的 成 功 經 驗, 選 定 於 臺 北 市 花 博 公 園 會 館 建 置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提 供 創 業 家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預 計 於 2015 年 底 前 啟 動 ; 俟 創 業 園 區 第 1 階 段 整 修 工 程 完 成 後, 將 引 進 具 潛 力 之 國 內 外 新 創 事 業 及 加 速 器, 以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者 ( 如 法 律 會 計 等 專 業 服 務 業 ) 進 駐 園 區, 以 建 立 完 整 的 創 業 生 態 體 系, 並 結 合 各 地 創 業 資 源, 帶 動 全 國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三 結 構 調 整 面 對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加 速 歐 美 國 家 推 動 再 工 業 化,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本 土 產 業 鏈 完 備 等, 帶 動 之 全 球 產 業 分 工 重 組, 政 府 將 全 力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及 商 品 出 口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並 持 續 擴 大 招 商,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進 一 步 帶 動 民 間 消 費, 以 加 速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確 保 經 濟 穩 健 成 長 政 策 重 點 包 括 : ( 一 )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1. 以 維 新 傳 統 產 業 鞏 固 主 力 產 業 育 成 新 興 產 業 三 大 主 軸 推 高 值 / 質 補 關 鍵 展 系 統 與 育 新 興 四 大 發 展 策 略, 帶 動 更 多 中 堅 企 業 發 展, 邁 向 前 瞻 趨 勢 產 業 高 質 目 標 1-3-1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2. 成 立 15 個 升 級 轉 型 服 務 團, 設 置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業 者 免 費 諮 詢 申 請 輔 導, 以 及 企 業 諮 詢 訪 視 及 診 斷 等 客 製 化 服 務, 並 引 導 業 者 導 入 智 慧 綠 能 及 文 創 元 素, 協 助 業 者 升 級 轉 型 ( 二 ) 促 進 投 資, 擴 大 內 需 1. 持 續 推 動 全 球 招 商 計 畫, 擴 大 吸 引 國 外 廠 商 來 臺 投 資, 提 供 專 案 專 人 專 責 全 程 客 製 化 服 務, 發 揮 單 一 窗 口 功 效 2. 鼓 勵 臺 商 回 臺 創 造 投 資 新 動 能, 並 促 進 陸 商 來 臺 投 資 ( 三 )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高 值 化 與 特 色 化 1. 促 進 產 業 高 值 化, 發 展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品 : 結 合 智 慧 感 測 智 慧 聯 網 能 源 管 理 機 電 整 合 等 技 術, 提 高 消 費 家 電 衛 浴 產 品 使 用 便 利 性 與 安 全 性 ; 結 合 數 位 化 精 緻 化 微 小 化 之 技 術, 發 展 高 階 數 位 手 工 具 3C 殼 件 精 微 扣 件 及 連 接 器 等 技 術 與 產 品 2. 強 化 產 業 創 意 設 計 加 值, 提 升 臺 灣 設 計 國 際 能 見 度 : 強 化 產 品 科 技 美 學 安 全 無 毒 節 能 環 保 設 計, 建 構 產 業 生 產 價 值 鏈,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層 次, 發 展 創 新 產 品 ; 賡 續 透 過 臺 灣 設 計 產 業 翱 翔 計 畫 創 意 生 活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運 用 設 計 服 務, 發 展 特 色 產 品 3.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 持 續 推 動 第 2 階 段 (2013 至 2015 年 )9 項 計 畫 : 有 機 農 產 品 加 值 創 新 內 灣 鐵 道 1-3-14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動 漫 夢 工 場 棒 球 產 業 躍 進 木 工 機 械 森 森 不 息 魅 力 品 牌 鞋 力 起 飛 妝 點 美 麗 新 時 尚 傳 統 紋 飾 應 用 與 創 新 生 活 織 品 國 產 藥 品 逐 鹿 全 球 及 3C 鑄 造 等 ( 四 ) 推 動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與 綠 色 化 1. 持 續 協 助 國 內 製 造 型 企 業 投 資 研 發 創 新 品 牌 通 路 等 活 動, 促 進 製 造 業 延 伸 發 展 具 服 務 特 性 之 商 業 模 式 2. 協 助 產 業 綠 色 轉 型, 推 動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量 及 節 能 減 碳 產 業 園 區 水 資 源 及 工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 持 續 推 廣 綠 色 工 廠, 建 構 產 業 清 潔 生 產 價 值 鏈, 發 展 綠 能 設 備 產 業 與 環 保 節 能 產 業 ( 五 ) 推 動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1. 持 續 辦 理 強 化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及 智 慧 財 產 價 值 創 造 計 畫, 強 化 產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與 流 通 運 用 2. 辦 理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服 務 業 實 施 方 案, 由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投 資 國 內 策 略 性 服 務 業, 協 助 服 務 業 者 朝 國 際 化 及 科 技 化 發 展, 進 而 擴 大 海 外 輸 出 及 增 加 產 值 3. 協 助 商 業 服 務 業 提 升 顧 客 消 費 端 服 務 品 質, 將 互 動 行 銷 智 慧 分 析 等 導 入 科 技 化 應 用, 以 強 化 在 臺 營 運 總 部 之 決 策 效 率 及 跨 國 運 籌 能 力 ; 引 進 國 際 零 售 品 牌 來 臺 設 立 據 點, 加 速 商 業 服 務 業 升 級 轉 型, 以 掌 握 全 球 化 拓 展 商 機 ( 六 ) 發 展 中 堅 企 業 : 持 續 推 動 中 堅 企 業 躍 升 計 畫, 辦 理 1-3-1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中 堅 企 業 遴 選 與 標 竿 學 習,2015 年 預 計 遴 選 中 堅 企 業 約 50 家, 表 彰 卓 越 中 堅 企 業 約 10 家, 提 供 客 製 化 服 務, 強 化 潛 力 企 業 之 技 術 創 新 品 牌 能 力, 加 速 取 得 國 際 特 定 領 域 市 場 之 重 要 地 位 四 促 進 就 業 為 活 絡 就 業 市 場, 提 升 薪 資 水 準,2015 年 政 府 將 積 極 完 善 勞 動 市 場 機 制, 提 升 就 業 力 及 專 業 職 能 ; 推 動 育 才 留 才 及 攬 才 整 合 方 案, 以 因 應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及 經 濟 發 展 之 人 才 需 求 ; 發 展 人 力 加 值 培 訓 產 業, 補 充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並 促 進 就 業 政 策 重 點 包 括 : ( 一 )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開 發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1. 加 速 推 動 全 球 招 商, 吸 引 僑 外 商 臺 商 及 陸 商 持 續 加 碼 投 資 臺 灣,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就 業 水 準,2015 年 預 定 目 標 金 額 為 106 億 美 元 2. 運 用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等 就 業 促 進 計 畫, 開 發 可 增 進 地 方 發 展 之 在 地 工 作 機 會 3. 推 動 青 年 創 業 專 案, 整 合 及 串 接 各 部 會 創 業 資 源, 提 供 青 年 創 業 資 金 協 助, 預 計 至 2016 年 成 立 新 創 企 業 3,130 家, 創 造 及 穩 定 就 業 人 數 3 萬 8,000 人 ; 推 動 青 年 創 業 及 啟 動 金 貸 款,2015 年 預 計 可 協 助 3,000 位 青 年 取 得 貸 款, 並 創 造 1 萬 1,000 個 就 業 機 會 ( 二 ) 加 強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提 升 就 業 力 與 就 業 率 1. 推 動 人 力 加 值 培 訓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從 強 化 供 給 開 發 需 求 及 塑 造 環 境 等 三 大 面 向, 研 議 協 助 及 獎 勵 1-3-16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民 間 培 訓 產 業 發 展 引 導 私 校 逐 漸 轉 型 為 培 訓 機 構 鼓 勵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協 助 企 業 培 育 人 才 建 立 培 訓 供 需 對 話 機 制 建 置 培 訓 產 業 資 訊 平 台 積 極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與 認 證 制 度 調 適 相 關 法 規 等 8 項 策 略 與 各 項 具 體 推 動 措 施, 以 強 化 民 間 培 訓 產 業 發 展 能 量, 提 供 多 元 培 訓 服 務, 補 充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並 促 進 就 業 2. 提 供 多 元 職 訓, 強 化 勞 工 就 業 競 爭 力 :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區 域 產 業 特 性 勞 動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及 失 業 者 需 求, 辦 理 在 地 化 與 多 元 化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賡 續 辦 理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提 供 在 職 勞 工 多 元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並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鼓 勵 在 職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累 積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 三 ) 營 造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友 善 職 場,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1. 強 化 婦 女 專 業 培 力,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 持 續 推 動 就 業 融 合 計 畫, 協 助 特 定 弱 勢 婦 女 就 業 服 務 ; 運 用 各 項 津 貼 補 助 工 具, 協 助 婦 女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 持 續 辦 理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及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顧 問 諮 詢 輔 導 及 低 利 免 保 人 之 創 業 貸 款 等 協 助, 以 促 進 婦 女 創 業 及 就 業 2. 鼓 勵 企 業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促 進 勞 工 福 祉 : 持 續 研 修 就 業 平 等 法 制 相 關 規 範, 保 障 受 僱 者 權 益 ; 宣 導 促 進 職 場 工 作 平 等 相 關 措 施, 協 助 受 僱 者 得 以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 辦 理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補 助 計 1-3-17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畫, 補 助 企 業 辦 理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設 施 與 文 宣 ; 持 續 補 助 雇 主 辦 理 員 工 托 兒 服 務, 辦 理 企 業 托 兒 宣 導 活 動, 提 供 專 家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 協 助 雇 主 提 供 員 工 托 兒 設 施 或 措 施, 以 及 推 動 企 業 聯 合 托 育 肆 結 語 在 國 際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帶 動 下,2015 年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率 可 望 較 2014 年 提 升 國 內 外 主 要 機 構 預 測 2015 年 臺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介 於 3.22%~4.5% 間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預 測 臺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3.78%, 各 季 經 濟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3.50% 3.93% 3.76% 及 3.90%; 平 均 每 人 GDP 與 GNI 分 別 為 2 萬 2,823 美 元 與 2 萬 3,640 美 元,CPI 上 漲 0.26% 綜 合 考 量 國 際 不 確 定 因 素, 如 : 美 歐 日 貨 幣 政 策 分 歧 的 後 續 效 應 油 價 變 動 趨 勢 希 臘 政 局 轉 變 對 歐 元 區 經 濟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等, 以 及 國 內 經 濟 面 臨 之 挑 戰, 包 括 :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推 升 商 品 出 口 動 能 激 勵 國 內 投 資 意 願 深 化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提 升 實 質 薪 資 成 長 改 善 創 新 創 業 環 境 等, 政 府 將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政 策 作 為, 包 括 : 一 加 速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 推 動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加 強 產 學 平 臺, 促 進 產 學 溝 通, 建 立 創 業 虛 實 整 合 平 臺 及 單 一 窗 口 二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與 持 續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三 持 續 進 行 簽 署 ECA/FTA 及 兩 岸 貿 易 協 議 四 推 動 商 品 出 口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形 塑 國 家 品 牌 繼 續 加 強 服 務 業 發 展, 帶 動 投 資 與 服 務 輸 出 1-3-18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五 落 實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六 加 強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開 發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參 考 書 目 1.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4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2.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當 前 經 濟 情 勢 簡 報,104 年 1 至 3 月 1-3-19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1-3-20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課 程 目 標 本 課 程 之 教 學 目 標 : 使 學 員 明 瞭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以 下 合 稱 兩 公 約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 以 下 簡 稱 CEDAW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之 沿 革 ; 制 定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 以 下 簡 稱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 以 下 簡 稱 CEDAW 施 行 法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的 意 義 ; 兩 公 約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主 要 內 容 ; 對 於 前 開 公 約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有 基 本 之 瞭 解, 並 進 一 步 使 學 員 關 注 少 數 群 體 與 特 殊 權 利 主 體 的 保 障 我 國 現 行 重 要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機 制 及 對 於 人 權 發 展 未 來 的 規 劃 與 展 望, 希 冀 透 過 此 一 課 程 的 互 動, 使 學 員 對 於 人 權 之 概 念 及 未 來 發 展 有 所 助 益 學 習 指 標 一 透 過 對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發 展 兩 公 約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內 涵 之 理 解, 培 養 人 權 價 值 觀, 具 備 尊 重 及 保 障 人 權 之 思 維 能 力 二 瞭 解 我 國 人 權 政 策 與 發 展, 及 促 進 人 權 保 障 政 策 之 實 現, 養 成 實 踐 兩 公 約 及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之 知 能 三 瞭 解 撰 提 兩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之 意 義 聯 合 國 對 該 報 告 之 撰 寫 要 求 1-4-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及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的 回 應 與 落 實 課 程 重 點 摘 要 一 兩 公 約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之 沿 革 ; 制 定 兩 公 約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之 施 行 法 的 意 義 及 其 主 要 內 容 : 各 公 約 之 施 行 法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之 效 力, 應 瞭 解 其 相 關 內 涵 二 介 紹 兩 公 約 CEDAW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及 於 執 行 公 務 時 如 何 落 實 該 等 權 利 之 保 障 三 我 國 現 行 重 要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機 制 及 對 於 人 權 發 展 未 來 的 規 劃 與 展 望 : 介 紹 政 府 人 權 組 織 及 非 政 府 人 權 組 織, 並 說 明 人 權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或 修 正 研 議 設 立 專 責 之 常 設 性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及 編 撰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1-4-2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壹 人 權 基 礎 觀 念 與 國 際 化 一 人 權 基 礎 觀 念 ( 一 ) 何 謂 人 權 人 權, 就 是 作 為 一 個 人, 理 應 享 有 之 基 本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權 利 ( 二 ) 人 權 觀 念 之 演 變 1. 第 一 代 人 權 :17 18 世 紀 資 本 主 義 時 期, 以 確 立 生 存 權 自 由 權 和 財 產 權 作 為 人 權 保 障 的 最 主 要 內 涵 2. 第 二 代 人 權 :19 世 紀 受 社 會 主 義 思 潮 及 勞 工 運 動 的 影 響, 人 權 逐 步 擴 大 到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等 領 域 3. 第 三 代 人 權 :20 世 紀 中 葉 以 後, 隨 著 民 族 解 放 運 動 的 發 展, 從 個 人 人 權 發 展 到 集 體 人 權, 如 發 展 權 環 境 權 等 二 人 權 國 際 化 ( 一 ) 聯 合 國 憲 章 與 人 權 保 障 1.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發 生, 使 人 類 深 切 感 受 到 : 容 許 人 權 侵 害 行 為 的 存 在 是 造 成 戰 亂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而 在 戰 後 致 力 於 人 權 的 國 際 化 及 法 制 化 2. 1945 年 通 過 的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1 條 第 3 款 規 定 ( 聯 合 國 宗 旨 之 一 ):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人 類 福 利 性 質 之 國 際 問 題, 且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增 進 並 激 勵 對 於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憲 章 第 55 條 及 第 56 條 是 人 權 保 障 最 重 要 的 兩 條 規 定, 其 內 容 要 求 各 會 員 國 採 取 行 1-4-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動, 促 進 全 人 類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與 遵 守 3. 1946 年 聯 合 國 經 濟 暨 社 會 理 事 會 依 據 憲 章 授 權, 設 置 人 權 委 員 會, 從 事 有 關 人 權 法 案 的 草 擬 工 作, 並 致 力 於 建 立 以 憲 章 為 基 礎 的 國 際 人 權 法 體 系 2006 年 3 月 15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設 立 人 權 理 事 會 取 代 人 權 委 員 會, 直 接 隸 屬 於 聯 合 國 大 會, 彰 顯 國 際 社 會 對 於 人 權 保 障 的 重 視 ( 二 ) 國 際 人 權 憲 章 由 於 聯 合 國 憲 章 有 關 人 權 的 規 定 屬 於 一 般 抽 象 性 規 定, 難 以 具 體 實 施,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訂 立, 即 在 補 充 其 不 足 之 處 聯 合 國 先 後 於 1948 年 通 過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1966 年 通 過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三 者 合 稱 國 際 人 權 憲 章, 為 國 際 人 權 最 基 本 之 理 念 及 要 求, 也 是 聯 合 國 最 盼 望 各 國 達 到 的 人 權 基 準, 自 此 人 權 發 展 為 國 際 間 的 共 同 約 法 貳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一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宣 言 主 要 試 圖 就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55 條 及 第 56 條 所 保 障 之 人 權 給 予 定 義 當 年 通 過 時 的 共 識 是 : 宣 言 代 表 共 同 努 力 的 標 準, 是 一 種 政 治 性 道 德 性 的 宣 言, 並 無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但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以 來 的 發 展, 宣 言 迄 今 已 在 聯 合 國 組 織 與 其 相 關 機 構 的 無 數 決 議 中, 一 再 受 到 確 認, 甚 至 被 納 入 許 多 國 際 協 1-4-4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定 或 表 現 於 國 際 司 法 判 決, 許 多 國 家 在 其 國 內 法 律 制 度 中, 皆 有 採 納, 甚 至 在 國 內 司 法 判 決 中 都 曾 引 用 因 此, 宣 言 中 的 普 遍 性 原 則, 已 成 為 國 際 習 慣 法 二 主 要 內 容 ( 一 ) 前 言 : 以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人 權 規 定 為 基 礎, 強 調 自 由 正 義 與 和 平 必 須 建 立 在 人 性 尊 嚴 及 人 權 的 尊 重, 宣 言 是 所 有 人 民 和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標 準, 透 過 漸 進 措 施 促 使 宣 言 保 障 之 人 權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認 和 遵 行 ( 二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 主 要 包 括 生 命 權 平 等 權 自 由 權 財 產 權 隱 私 權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表 現 自 由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遷 徙 和 居 住 自 由 婚 姻 自 由 接 受 公 平 審 判 禁 止 非 法 逮 捕 及 禁 止 奴 役 等 ( 第 3 條 至 第 21 條 ) ( 三 )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 主 要 包 括 工 作 權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公 正 合 適 的 報 酬 參 加 工 會 權 利 定 期 給 薪 休 假 權 利 醫 療 和 必 要 的 社 會 服 務 受 教 權 及 參 與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等 ( 第 22 條 至 第 27 條 ) ( 四 ) 人 權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限 制, 但 其 限 制 必 須 建 立 在 確 保 對 於 他 人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且 符 合 民 主 社 會 中 道 德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當 需 要, 始 得 為 之 ( 第 29 條 ) 參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一 1966 年 12 月 16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1976 年 3 月 23 日 生 效 ( 一 ) 為 使 人 權 保 障 在 國 際 上 更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繼 1948 年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後,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66 年 通 過 公 民 與 政 1-4-5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成 為 國 際 人 權 法 典 體 系 的 第 二 個 文 件 本 公 約 以 聯 合 國 憲 章 及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為 基 礎 而 制 定, 具 體 規 定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並 保 護 個 人 享 有 該 等 權 利 和 自 由, 截 至 2015 年 3 月 10 日 止, 全 世 界 已 有 168 個 締 約 國 ( 二 ) 本 公 約 有 兩 個 附 加 議 定 書, 分 別 為 1976 年 3 月 通 過 及 生 效, 賦 予 個 人 有 申 訴 權 利 的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任 擇 議 定 書, 及 1989 年 12 月 15 日 通 過 1991 年 7 月 11 日 生 效, 廢 除 死 刑 之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任 擇 議 定 書 二 主 要 內 容 ( 一 ) 前 言 鑒 於 聯 合 國 憲 章 揭 示 之 原 則, 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之 昭 示, 人 人 享 有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各 國 負 有 義 務, 必 須 促 進 人 權 及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及 遵 守 ; 個 人 對 他 人 及 所 屬 之 社 會, 負 有 義 務, 必 須 力 求 本 公 約 各 種 權 利 之 促 進 及 遵 守 ( 二 ) 人 民 自 決 權 ( 第 1 條 ) 所 有 民 族 均 享 有 自 決 權, 根 據 此 種 權 利, 自 由 決 定 政 治 地 位 並 自 由 從 事 其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之 發 展 ( 三 ) 一 般 性 規 定 ( 第 2 條 至 第 5 條 ) ( 四 ) 具 體 權 利 內 容 1. 生 命 權 ( 第 6 條 ) 人 人 皆 有 天 賦 之 生 存 權 此 種 權 利 應 受 法 律 保 1-4-6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障 任 何 人 之 生 命 不 得 無 理 剝 奪 2. 禁 止 酷 刑 或 不 人 道 刑 罰 ( 第 7 條 ) 任 何 人 不 得 施 以 酷 刑, 或 予 以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處 遇 或 懲 罰 3. 禁 止 奴 隸 與 強 制 勞 動 ( 第 8 條 )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充 奴 隸 ; 奴 隸 制 度 及 奴 隸 販 賣, 不 論 出 於 何 種 方 式, 悉 應 禁 止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充 奴 工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服 強 迫 或 強 制 之 勞 役 4. 人 身 自 由 及 逮 捕 程 序 ( 第 9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身 體 自 由 及 人 身 安 全 任 何 人 不 得 無 理 予 以 逮 捕 或 拘 禁 非 依 法 定 理 由 及 程 序, 不 得 剝 奪 任 何 人 之 自 由 5. 被 剝 奪 自 由 者 及 被 告 之 待 遇 ( 第 10 條 ) 自 由 被 剝 奪 之 人, 應 受 合 於 人 道 及 尊 重 其 天 賦 人 格 尊 嚴 之 處 遇 6. 禁 止 無 力 履 行 約 定 義 務 之 監 禁 ( 第 11 條 ) 任 何 人 不 得 僅 因 無 力 履 行 契 約 義 務, 即 予 監 禁 7. 遷 徙 自 由 和 住 所 選 擇 自 由 ( 第 12 條 ) 在 一 國 領 土 內 合 法 居 留 之 人, 在 該 國 領 土 內 有 遷 徙 往 來 之 自 由 及 擇 居 之 自 由 8. 禁 止 非 法 驅 逐 外 國 人 ( 第 13 條 ) 本 公 約 締 約 國 境 內 合 法 居 留 之 外 國 人, 非 經 依 法 判 定, 不 得 驅 逐 出 境 9. 接 受 公 正 裁 判 之 權 利 ( 第 14 條 ) 1-4-7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人 人 在 法 院 或 法 庭 之 前, 悉 屬 平 等 任 何 人 受 刑 事 控 告 或 因 其 權 利 義 務 涉 訟 須 予 判 定 時, 應 有 權 受 獨 立 無 私 之 法 定 管 轄 法 庭 公 正 公 開 審 問 受 刑 事 控 告 之 人, 未 經 依 法 確 定 有 罪 以 前, 應 假 定 其 無 罪 10. 禁 止 溯 及 既 往 之 刑 罰 ( 第 15 條 ) 任 何 人 之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於 發 生 當 時 依 內 國 法 及 國 際 法 均 不 成 罪 者, 不 為 罪 刑 罰 不 得 重 於 犯 罪 時 法 律 所 規 定 犯 罪 後 之 法 律 規 定 減 科 刑 罰 者, 從 有 利 於 行 為 人 之 法 律 11. 法 律 前 人 格 之 承 認 ( 第 16 條 ) 人 人 在 任 何 所 在 有 被 承 認 為 法 律 人 格 之 權 利 12. 對 干 涉 及 攻 擊 之 保 護 ( 第 17 條 ) 任 何 人 之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宅 或 通 信, 不 得 無 理 或 非 法 侵 擾, 其 名 譽 及 信 用, 亦 不 得 非 法 破 壞 13.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 第 18 條 ) 人 人 有 思 想 信 念 及 宗 教 之 自 由 人 人 表 示 其 宗 教 或 信 仰 之 自 由, 非 依 法 律, 不 受 限 制, 此 項 限 制 以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衛 生 或 風 化 或 他 人 之 基 本 權 利 自 由 所 必 要 者 為 限 14. 表 現 自 由 ( 第 19 條 ) 人 人 有 保 持 意 見 不 受 干 預 之 權 利 人 人 有 發 表 自 由 之 權 利 ; 此 種 權 利 包 括 以 語 言 文 字 或 出 版 物 藝 術 或 自 己 選 擇 之 其 他 方 式, 不 分 國 界, 尋 求 接 受 及 傳 播 各 種 消 息 及 思 想 之 自 由 1-4-8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15. 禁 止 宣 傳 戰 爭 及 煽 動 歧 視 ( 第 20 條 ) 任 何 鼓 吹 戰 爭 之 宣 傳, 應 以 法 律 禁 止 之 任 何 鼓 吹 民 族 種 族 或 宗 教 仇 恨 之 主 張, 構 成 煽 動 歧 視 敵 視 或 強 暴 者, 應 以 法 律 禁 止 之 16. 集 會 結 社 之 自 由 ( 第 21 條 至 第 22 條 ) 人 人 有 和 平 集 會 及 自 由 結 社 之 權 利, 應 予 確 認 除 依 法 律 之 規 定, 且 為 民 主 社 會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安 寧 公 共 秩 序 維 持 公 共 衛 生 或 風 化 或 保 障 他 人 權 利 自 由 所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權 利 之 行 使 17. 對 家 庭 之 保 護 ( 第 23 條 ) 家 庭 為 社 會 之 自 然 基 本 團 體 單 位, 應 受 社 會 及 國 家 之 保 護 18. 兒 童 之 權 利 ( 第 24 條 ) 所 有 兒 童 有 權 享 受 家 庭 社 會 及 國 家 為 其 未 成 年 身 分 給 予 之 必 需 保 護 措 施 19. 參 政 權 ( 第 25 條 ) 凡 屬 公 民, 均 應 有 權 利 及 機 會 直 接 或 經 由 自 由 選 擇 之 代 表 參 與 政 事, 在 真 正 定 期 之 選 舉 中 投 票 及 被 選, 以 一 般 平 等 之 條 件, 服 本 國 公 職 20. 法 律 前 之 平 等 ( 第 26 條 ) 人 人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且 應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無 所 歧 視 21. 少 數 人 之 權 利 ( 第 27 條 ) 1-4-9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凡 有 種 族 宗 教 或 語 言 少 數 團 體 之 國 家, 屬 於 此 類 少 數 團 體 之 人, 與 團 體 中 其 他 分 子 共 同 享 受 其 固 有 文 化 信 奉 躬 行 其 固 有 宗 教 或 使 用 其 固 有 語 言 之 權 利, 不 得 剝 奪 之 ( 五 ) 設 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規 定 ( 第 28 條 至 第 45 條 )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是 本 公 約 保 障 人 權 最 主 要 的 機 構, 由 締 約 國 選 舉 18 人 組 成, 每 一 締 約 國 至 多 可 提 名 2 人, 任 期 4 年 負 責 審 議 締 約 國 實 施 本 公 約 之 人 權 報 告 書, 並 接 受 及 審 議 締 約 國 指 稱 另 一 締 約 國 不 履 行 公 約 義 務 之 糾 紛 ( 六 ) 公 約 解 釋 之 限 制 ( 第 46 條 至 第 47 條 ) 本 公 約 之 解 釋, 不 得 有 損 聯 合 國 憲 章 及 各 專 門 機 構 憲 章 中, 確 定 聯 合 國 各 機 構 和 各 專 門 機 構, 在 本 公 約 所 涉 及 事 項 方 面 的 責 任 的 規 定 亦 不 得 損 害 所 有 民 族 充 分 自 由 享 受 及 利 用 天 然 財 富 與 資 源 之 權 利 ( 七 ) 公 約 之 簽 署 批 准 加 入 交 存 及 生 效 ( 第 48 條 至 第 49 條 ) ( 八 ) 公 約 之 適 用 地 域 修 正 通 知 及 作 準 文 本 ( 第 50 條 至 第 53 條 ) 肆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一 1966 年 12 月 16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1976 年 1 月 3 日 生 效 為 使 人 權 保 障 在 國 際 上 更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繼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後,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66 1-4-10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年 通 過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成 為 國 際 人 權 法 典 體 系 的 第 三 個 文 件 本 公 約 以 聯 合 國 憲 章 及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為 基 礎 而 制 定, 具 體 規 定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並 保 護 個 人 享 有 該 等 權 利 和 自 由, 截 至 2015 年 3 月 10 日 止, 全 世 界 已 有 162 個 締 約 國 二 主 要 內 容 ( 一 ) 前 言 鑒 於 聯 合 國 憲 章 揭 示 之 原 則, 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之 昭 示, 人 人 享 有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各 國 負 有 義 務, 必 須 促 進 人 權 及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及 遵 守 ; 個 人 對 他 人 及 所 屬 之 社 會, 負 有 義 務, 必 須 力 求 本 公 約 各 種 權 利 之 促 進 及 遵 守 ( 二 ) 人 民 自 決 權 ( 第 1 條 ) 所 有 民 族 均 享 有 自 決 權, 根 據 此 種 權 利, 自 由 決 定 政 治 地 位 並 自 由 從 事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之 發 展 ( 三 ) 一 般 性 規 定 ( 第 2 條 至 第 5 條 ) ( 四 ) 具 體 權 利 內 容 1. 工 作 權 ( 第 6 條 ) 人 人 有 工 作 之 權 利, 包 括 人 人 應 有 機 會 憑 本 人 自 由 選 擇 或 接 受 之 工 作 謀 生 之 權 利, 並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保 障 之 2. 工 作 條 件 ( 第 7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公 平 與 良 好 之 工 作 條 件, 包 括 : 公 允 之 工 資 同 工 同 酬 維 持 合 理 生 活 水 平 安 全 衛 生 1-4-11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之 工 作 環 境 公 平 的 升 遷 機 會 有 薪 休 假 3. 勞 動 基 本 權 ( 第 8 條 ) 人 人 有 權 為 促 進 及 保 障 其 經 濟 及 社 會 利 益 而 組 織 工 會 及 加 入 其 自 身 選 擇 之 工 會, 工 會 有 權 自 由 行 使 職 權, 除 依 法 律 之 規 定, 且 為 民 主 社 會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或 保 障 他 人 權 利 自 由 所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權 利 之 行 使 罷 工 權 利 之 行 使, 以 符 合 國 家 法 律 為 限 4. 社 會 保 障 ( 第 9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包 括 社 會 保 險 5. 對 家 庭 之 保 護 ( 第 10 條 ) 家 庭 為 社 會 之 自 然 基 本 團 體 單 位, 應 儘 力 廣 予 保 護 與 協 助 母 親 於 分 娩 前 後 相 當 期 間 內 應 受 特 別 保 護 所 有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有 特 種 措 施 予 以 保 護 與 協 助, 不 得 因 出 生 或 其 他 關 係 而 受 任 何 歧 視 6. 相 當 生 活 水 準 ( 第 11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其 本 人 及 家 屬 所 需 之 適 當 生 活 程 度, 包 括 適 當 之 衣 食 住 及 不 斷 改 善 之 生 活 環 境 人 人 有 免 受 饑 餓 之 基 本 權 利 7. 身 體 與 心 理 健 康 之 權 利 ( 第 12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可 能 達 到 之 最 高 標 準 之 身 體 與 精 神 健 康 促 進 兒 童 之 健 康 發 育, 確 保 人 人 患 病 時 均 能 享 受 醫 藥 服 務 與 醫 藥 護 理 8. 教 育 之 權 利 ( 第 13 條 至 第 14 條 )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