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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Transcription:

96 年 度 南 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動 員 研 討 會 ( 第 1 期 ) 講 義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96 年 度 南 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動 員 研 討 會 ( 第 1 期 ) 議 程 表 一 對 象 : 南 區 轄 內 各 縣 市 環 保 消 防 國 軍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二 時 間 :96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40~17:00 三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圖 資 館 六 樓 609 分 組 討 論 室 四 動 員 研 習 會 議 程 規 劃 如 下 : 時 間 課 程 主 持 人 ( 講 師 ) 08:40-09:00 報 到 及 領 取 講 義 09:00-10:30 毒 災 現 場 監 測 系 統 介 紹 緊 急 應 變 偵 檢 目 的 偵 檢 儀 器 之 介 紹 偵 檢 儀 器 之 應 用 實 例 陳 政 任 主 任 / 南 部 環 境 毒 災 應 變 隊 10:30-10:40 休 息 10:40-12:10 毒 管 法 修 法 介 紹 介 紹 毒 管 法 未 來 執 行 重 點 環 保 署 毒 管 處 12:10~13:30 午 餐 13:30-15:00 毒 化 災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毒 化 災 事 故 初 步 醫 療 作 為 毒 化 災 事 故 衛 生 單 位 扮 演 之 角 色 化 學 品 解 毒 劑 何 啟 功 主 任 / 高 雄 醫 學 院 職 業 病 科 15:00-15:10 休 息 15:10-16:40 介 紹 毒 災 風 險 分 析 概 念 介 紹 毒 災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梁 曉 君 小 姐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6:40-17:00 綜 合 討 論

( 一 ) 毒 災 現 場 監 測 系 統 介 紹

簡 報 大 綱 毒 災 現 場 監 測 系 統 介 紹 緊 急 應 變 偵 檢 目 的 偵 檢 儀 器 之 簡 介 偵 檢 儀 器 之 應 用 實 例 陳 政 任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教 授 環 保 署 南 部 環 境 毒 災 應 變 隊 主 任 諮 詢 專 線 :07-6011235 E-mail: jrc@ccms.nkfust.edu.tw 2007/06/051 2 以 做 出 快 速 可 靠 之 判 斷 為 原 則 現 場 偵 檢 目 的 用 以 鑑 決 定 工 作 人 員 之 防 護 措 施 定 和 量 作 為 可 能 暴 露 危 害 之 記 錄 測 事 故 決 定 所 需 之 因 應 措 施 現 場 環 境 決 定 民 眾 之 保 護 措 施 污 染 物 評 估 事 故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3 緊 急 應 變 流 程 之 偵 檢 毒 化 物 詳 細 資 料 調 出 相 關 連 絡 資 料 確 認 通 報 表 內 容 通 報 毒 災 中 心 展 開 救 災 危 險 設 備 敏 感 地 區 申 請 支 援 1/10 爆 炸 界 限 (LEL) 偵 測 洩 漏 (1) 確 認 物 種 (2) 收 集 資 料 (3) 應 變 措 施 移 出 至 其 他 安 全 容 器 災 情 研 析 救 災 應 變 偵 測 止 漏 移 出 災 後 處 理 通 報 作 業 核 對 資 料 動 員 救 災 噴 灑 水 霧 稀 釋 細 砂 或 泥 土 圍 堵 水 送 至 廢 水 池 或 廢 水 場 處 理 固 體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4理 法 環 境 偵 測 方 式 偵 檢 儀 器 特 點 環 境 偵 測 直 接 偵 測 (monitoring) 直 讀 式 儀 器 (direct-realing instrument, DRI) 可 提 供 即 時 (real-time) 污 染 物 指 標 現 場 篩 選 緊 急 狀 況 之 下 之 濃 度 量 測 了 解 污 染 物 濃 度 在 極 短 時 間 變 化 情 形 間 接 偵 測 ( 取 樣 分 析, sampling) 需 藉 媒 介 (media) 或 採 樣 容 器 取 樣 分 析, 加 予 分 析 5 6 1

現 場 偵 測 儀 器 之 選 擇 現 場 偵 檢 儀 器 之 介 紹 應 懂 得 如 何 使 用 與 維 護 了 解 偵 測 原 理 及 其 限 度 以 便 做 出 快 速 可 靠 之 判 斷 中 心 之 緊 急 應 變 偵 檢 儀 器 包 括 : 1. 檢 知 管 2. 總 量 可 燃 氣 體 偵 測 器 3. 多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4. 光 游 離 偵 測 器 (PID) 5. 火 焰 游 離 偵 測 器 (FID) 6.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7. 傅 利 葉 紅 外 光 譜 儀 (FTIR) 8. 移 動 式 氣 相 質 譜 層 析 儀 (GC-MS) 9. X 射 線 螢 光 分 析 儀 (XRF) 7 8 1. 檢 知 管 原 理 : 檢 知 管 係 利 用 化 學 呈 色 之 原 理, 為 化 學 吸 附 之 現 象 ; 測 定 不 同 物 質 之 檢 知 管 其 呈 色 化 學 反 應 各 有 不 同 主 要 應 用 : 氯 氣 氨 氣 氟 化 氫, 磷 化 氫 等 高 危 害 性 ( 毒 性 / 輔 蝕 性 ) 氣 體 之 快 速 確 認 2. 總 量 可 燃 氣 體 偵 測 器 偵 測 原 理 : 觸 媒 燃 燒 型 氣 體 感 測 器 感 測 器 由 感 測 元 件 ( 量 測 氣 體 濃 度 ) 及 溫 度 補 償 元 件 ( 作 溫 度 補 償 ) 組 成 主 要 應 用 : 高 濃 度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快 速 確 認 9 10 總 量 可 燃 氣 體 偵 測 器 3. 多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偵 測 原 理 : 觸 媒 燃 燒 式 / 電 化 學 方 式 可 同 時 偵 測 4 種 氣 體 : 可 燃 性 氣 體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及 氧 氣 偵 測 範 圍 : 0~100%LEL or 0~25%/200ppm 可 依 現 場 需 求 調 整 偵 測 範 圍 11 12 2

觸 媒 燃 燒 法 原 理 簡 介 原 理 : 將 樣 品 氣 體 與 如 氫 氣 之 類 的 燃 料 氣 體 混 合, 再 引 入 事 先 加 熱 的 熱 絲 元 件, 而 燃 料 氣 體 是 指 在 樣 品 氣 體 中 依 比 例 混 合 含 氧 濃 度 之 氣 體, 此 類 氣 體 燃 燒 後 造 成 熱 絲 元 件 的 溫 度 上 昇, 故 利 用 熱 絲 元 件 測 定 溫 度 變 化, 進 而 測 定 樣 品 氣 體 中 氧 之 濃 度 應 用 : 一 般 可 燃 性 物 質 LEL 及 碳 氫 化 合 物 電 化 電 學 原 理 簡 介 電 化 學 Electro-chemical 原 理 : 利 用 電 化 學 槽 之 兩 電 極 間, 分 析 氣 體 溶 於 電 解 液 後 的 反 應 產 生 之 電 流 而 作 偵 測 應 用 : 氣 體 偵 測, 如 H2S SO2 NO CO O2 Cl2 HCN NH3 等 氣 體 13 14 多 用 氣 體 標 準 偵 測 範 圍 及 報 警 設 置 4. 光 游 離 偵 測 器 (PID) 可 燃 性 氣 體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氧 氣 偵 測 範 圍 0-100%LEL 0-50ppm 0-500ppm 0-25% 低 報 警 20%LEL 10ppm 30ppm 19% 高 報 警 40%LEL 30ppm 200ppm 23.5% MiniRAE 2000 新 型 VOC 偵 測 器, 線 性 佳 量 測 範 圍 : 0.1~10,000ppm 抽 氣 式 15,000 組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10 小 時 使 用 時 間 讀 值 為 總 VOC 濃 度 電 池 工 作 時 間 :12 小 時 15 16 PID 原 理 原 理 : 光 化 學 法, 使 用 9.5~11.7eV 電 子 伏 特 之 UV 紫 外 光, 作 為 游 離 樣 品 分 子 之 能 源, 樣 品 游 離 後, 以 一 正 電 荷 電 極 收 集 游 離 電 子, 度 量 其 電 流 強 弱, 以 為 定 量 之 依 據 待 測 氣 體 進 入 儀 器 氣 體 通 過 UV 燈 泡 + - 氣 體 離 子 化 + - 100.0 ppm + - - + + - 帶 電 價 離 子 進 入 sensor 電 極 因 而 產 生 電 流 測 量 離 子 電 流 並 產 生 訊 號 轉 換 成 濃 度 讀 數 氣 體 離 子 重 新 結 合 成 氣 體 分 子 並 流 出 儀 器 優 點 非 破 壞 式 偵 測 器 ( 樣 品 可 再 回 收 ) 10.6 /11.7eV 兩 種 燈 管 可 供 選 擇 可 分 析 無 機 物 靈 敏 度 高 苯 環 類 / 氯 化 物 / 未 飽 和 有 機 物 無 須 輔 助 氣 體 (H 2 /O 2 ) 缺 點 PID 特 色 分 析 範 圍 較 窄 (0-10,000 ppm) 飽 和 之 有 機 物 ( 如 甲 烷 丙 烷 ) 無 響 應 17 18 3

有 機 氣 體 ( 含 碳 原 子 之 化 合 物 ) 芳 香 族 ( 帶 有 苯 環 的 物 質 ), 如 甲 苯 酮 類 及 醛 類 ( 帶 有 C=O 鍵 結 物 質 ), 如 丙 酮 乙 醛 胺 類 及 氨 基 化 合 物 ( 帶 有 N 原 子 之 含 碳 化 合 物 ), 如 二 甲 基 胺 烯 類 碳 氫 氯 化 物, 如 三 氯 乙 烯 (TCE) 異 丁 烯 硫 化 物, 如 硫 醇 醇 類, 如 丙 醇 無 機 氣 體 ( 不 含 碳 原 子 之 化 合 物 ) NH3 PID 適 用 氣 體 範 圍 半 導 體 氣 體, 如 砷 化 三 氫 PID 之 應 用 19 20 5. 火 焰 游 離 偵 測 器 (FID) FID 原 理 利 用 火 焰 燃 燒 裂 解 有 機 物, 產 生 導 電 之 離 子 中 間 物, 由 於 該 導 電 之 離 子 中 間 物 可 降 低 火 焰 之 電 阻, 因 此, 當 物 質 進 入 火 焰 且 被 燃 燒 游 離 時, 會 使 電 流 增 加, 此 電 流 訊 號 火 焰 中 化 合 物 之 碳 數 成 正 比 待 測 氣 體 進 入 儀 器 + - 氣 體 通 過 氫 氣 + 氧 氣 燃 燒 + - 氣 體 離 子 化 100.0 ppm + - - + + 帶 電 價 離 子 進 入 sensor 電 極 因 而 產 生 電 流 - 測 量 離 子 電 流 並 產 生 訊 號 轉 換 成 濃 度 讀 數 氣 體 離 子 產 生 化 學 變 化 成 氣 體 分 子 並 流 出 儀 器 21 22 優 點 分 析 範 圍 較 廣 (50,000 ppm as CH4) 分 析 靈 敏 度 高 儀 器 穩 定 性 及 再 現 性 高 不 受 大 氣 中 CO CO2 及 H2O 影 響 缺 點 FID PID 特 色 對 樣 品 具 有 破 壞 性 無 選 擇 性 在 缺 氧 狀 況 下 無 法 操 作 23 光 學 法 原 理 6.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紅 外 熱 像 儀 是 通 過 非 接 觸 探 測 紅 外 能 量 ( 熱 量 ), 並 將 其 轉 換 為 電 信 號, 進 而 在 顯 示 器 上 生 成 熱 圖 像 和 溫 度 值, 並 可 以 對 溫 度 值 進 行 計 算 的 一 種 檢 測 設 備 紅 外 熱 像 儀 能 夠 將 探 測 到 的 熱 量 精 確 量 化, 或 測 量, 使 您 不 僅 能 夠 觀 察 熱 圖 像, 還 能 夠 對 發 熱 的 故 障 區 域 進 行 準 確 識 別 和 嚴 格 分 析 紅 外 線 熱 影 像 檢 測 提 供 了 一 簡 易 之 量 測 災 害 事 故 容 器 殘 留 液 體 之 量 與 溫 度 量 測, 可 判 斷 : 容 器 液 位 位 置 容 器 破 裂 位 置 與 破 洞 大 小 有 失 控 反 應 (runaway reaction) 熱 爆 炸 疑 慮 之 容 器, 透 過 直 接 非 接 觸 的 溫 度 量 測 將 提 供 一 簡 易 安 全 之 判 斷 熱 爆 炸 的 方 法 24 4

攜 帶 型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範 例 一 - 屏 東 槽 車 翻 覆 事 故 廣 州 飒 特 紅 外 技 術 製 造 SAT-160 解 析 度 160X120 測 溫 範 圍 -20 ~ 250, 可 選 配 至 1000 精 確 度 ±2 (100 以 下 ), ±2 % (100 以 上 ) 自 動 溫 階 溫 寬 設 定, 熱 影 像 可 凍 結 儲 存 讀 取 雷 射 光 點 定 位 3 種 等 溫 線 分 析 ; 以 上 以 下 區 間 值 自 動 抓 取 熱 像 圖 中 之 最 高 溫 度 或 最 低 溫 度 點 作 業 環 境 溫 度 -25 ~ 50, 標 準 NTSC 視 訊 輸 出 25 26 範 例 二 - 新 化 交 流 道 槽 車 翻 覆 事 故 7. 紅 外 光 譜 儀 紅 外 光 譜 各 種 氣 體 分 子 之 紅 外 光 吸 收 光 譜 具 指 紋 獨 特 性 Beer s law: A=ac 濃 度 高 低 與 其 所 形 成 之 紅 外 光 吸 收 光 譜 強 度 成 正 比 Absorbance Fundamental vibrations of HCl- molecule H Cl stretching at 2880 cm -1 IR spectrum of hydrogen chloride 3500 3000 2500 Wavenumbers 27 28 傅 利 葉 紅 外 光 譜 儀 (FTIR) 芬 蘭 Temet 公 司 Gasmet DX-4015 FTIR 偵 測 極 限 > 1 ppm 連 續 進 氣 為 每 兩 分 鐘 顯 示 一 次 圖 譜 操 作 簡 易 但 圖 譜 分 析 較 難 僅 限 氣 體 分 析 ( 不 限 有 機 或 無 機 ) 單 原 子 與 雙 原 子 分 子 不 能 分 析 惰 性 氣 體 -He, Ne 雙 原 子 分 子 -O 2, N 2, H 2, Cl 2, F 2 內 建 約 300 種 圖 譜 且 包 括 化 學 戰 劑 使 用 環 境 條 件 存 放 環 境 周 遭 溫 度 :0~40 相 對 溼 度 :<90% 操 作 環 境 周 遭 溫 度 :0~60 相 對 溼 度 : 5%~ 95% 29 30 5

範 例 - 災 害 事 故 現 場 DMF 分 析 1. DMF 標 準 圖 譜 (NIST) 2. 現 場 背 景 值 圖 譜 8. 移 動 式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Inficon 公 司 的 HAPSITE Portable GC/MS 具 有 體 積 小 偵 測 極 限 低 (<100 ppb) 可 偵 測 化 學 戰 劑, 為 化 武 管 制 設 備 搭 配 熱 脫 附 前 處 理 器, 可 分 析 空 氣 之 VOC 3. 現 場 檢 視 圖 譜 (DX-4015 FTIR) 搭 配 頂 空 前 處 理 器, 可 於 分 析 土 壤 與 水 體 中 的 VOC 31 32 移 動 式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移 動 式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Fragments Filters Detects 33 34 移 動 式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移 動 式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35 36 6

範 例 一 - 化 工 廠 火 災 物 質 分 析 現 場 背 景 圖 譜 範 例 二 移 - 國 動 中 式 PU 氣 跑 相 道 質 不 譜 明 層 氣 析 體 儀 之 偵 測 現 場 背 景 圖 譜 現 場 檢 視 圖 譜 現 場 檢 視 圖 譜 37 38 範 例 三 - 貨 櫃 洩 漏 物 質 之 偵 測 範 例 四 - 化 工 廠 火 災 物 質 分 析 苯 甲 醇 HAPSITE 半 定 量 濃 度 為 487ppm,PID 定 量 濃 度 為 550ppm 39 40 範 例 五 - 電 子 廠 火 災 事 故 空 氣 污 染 監 測 範 例 五 - 電 子 廠 火 災 事 故 空 氣 污 染 監 測 出 峰 時 間 (RT):03:06 分 析 結 果 : 苯 3.45ppm 出 峰 時 間 (RT):05:17 分 析 結 果 : 甲 苯 0.46ppm 內 標 空 氣 內 標 (TRIS) 苯 甲 苯 (BPFB) 苯 乙 烯 三 甲 基 苯 出 峰 時 間 (RT):09:15 分 析 結 果 : 苯 乙 烯 0.32ppm 出 峰 時 間 (RT):11:12 分 析 結 果 :1,2,3- 三 甲 基 苯 0.64ppm 41 42 7

範 例 六 -TDI 桶 外 洩 分 析 HAPSITE 使 用 經 驗 / 注 意 事 項 平 常 設 定 於 extended standby mode, 每 周 至 少 執 行 一 次 空 白 空 氣 分 析, 以 確 認 質 譜 儀 的 狀 況 Carrier gas 可 用 高 氮 鋼 瓶 代 替, 節 省 操 作 成 本 分 析 時 通 常 先 由 PID 或 FID 確 認 污 染 物 濃 度 範 圍, 若 濃 度 高 於 3 ppm 以 上, 再 進 行 Air 15 min loop 分 析, 若 濃 度 高 於 10 ppm 以 上, 可 直 接 進 行 survey 分 析 高 沸 點 物 質 宜 使 用 Survey mode, 以 避 免 殘 留 於 column 低 分 子 量 的 質 譜 判 讀 需 注 意 重 設 NIST library 的 比 對 amu 範 圍 43 44 9. 手 持 式 X 射 線 螢 光 分 析 儀 (XRF) Innov-X Systems 公 司 的 XRF 具 有 體 積 小 偵 測 極 限 低 (100 ppm~100%) 可 偵 測 金 屬 鹵 素 元 素 可 直 接 分 析 廢 棄 物 土 壤 與 水 體 中 的 金 屬 鹵 素 元 素 45 偵 測 儀 器 用 途 及 選 用 一 覽 表 偵 測 儀 器 簡 易 攜 帶 型 紅 外 線 熱 像 儀 總 量 可 燃 氣 體 偵 測 器 四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光 游 離 偵 測 器 (PID) 火 燄 離 偵 測 器 (FID) 傅 利 葉 紅 外 光 譜 儀 (FTIR) 檢 知 管 移 動 式 氣 相 質 譜 層 析 X 射 線 螢 光 分 析 儀 (XRF) 主 要 用 途 溫 度 及 液 面 變 化 總 量 可 燃 氣 體 4 種 特 定 氣 體 總 量 非 飽 合 性 VOC 氣 體 總 量 總 量 VOC 氣 體 總 量 已 未 知 氣 體 已 未 知 氣 體 氣 體 水 質 及 土 壤 中 VOC 類 的 已 未 知 物 質 水 土 及 廢 棄 物 中 金 屬 類 選 用 時 機 熱 危 害 槽 車 桶 裝 內 液 高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氣 體 外 洩 及 水 土 污 染 水 土 污 染 及 不 明 廢 棄 物 46 事 故 案 例 一 鋼 鐵 廠 不 明 氣 體 外 洩 事 故 現 場 廠 房 廢 鐵 施 工 區 氯 氣 (Cl 2 ) 檢 知 管 檢 測 點 氯 氣 鋼 瓶 外 洩 處 廠 房 另 一 區 的 廢 鐵 施 工 區 於 下 風 處 100 公 尺 氯 氣 (Cl 2 ) 檢 知 管 檢 測 點 工 廠 大 門 守 衛 室 8

液 氯 氣 化 之 冷 卻 痕 跡 中 心 人 員 進 入 偵 測 檢 知 管 結 果 消 防 人 員 以 水 注 噴 灑 桶 內 殘 氣 消 石 灰 中 和 污 水 事 故 案 例 二 民 宅 不 明 氣 體 外 洩 9

將 鋼 瓶 裝 入 炮 桶 炮 桶 排 氣 至 廢 水 場 處 理 自 炮 桶 移 出 鋼 瓶 鋼 瓶 排 氣 至 洗 滌 塔 處 理 拆 解 鋼 瓶 清 洗 鋼 瓶 10

( 二 ) 毒 管 法 修 法 介 紹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95 年 5 月 18 日 一 讀 95 年 12 月 12 日 三 讀 96 年 1 月 3 日 總 統 明 令 修 正 公 布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管 法 立 法 精 神 (1st) 為 防 制 毒 化 物 污 染 環 境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本 法 與 其 他 法 令 並 無 普 通 法 與 特 別 法 之 關 係, 爰 刪 除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文 字 2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法 定 主 管 機 關 (2nd 原 3rd) 中 央 : 環 保 署 直 轄 市 :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並 非 環 保 局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一 (3rd 原 2nd)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人 為 有 意 產 製 或 於 產 製 過 程 中 無 意 衍 生 之 化 學 物 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毒 性 符 合 下 列 分 類 規 定 並 公 告 者 分 類 如 下 : 第 一 類 : 不 易 分 解 ( 或 因 生 物 蓄 積 濃 縮 轉 化 ), 致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第 二 類 : 慢 毒 性 ( 致 腫 瘤 生 育 能 力 受 損 畸 胎 遺 傳 因 子 突 變 其 他 慢 性 病 ) 第 三 類 : 急 毒 性 ( 暴 露 將 立 即 危 害 人 體 或 生 物 生 命 ) 第 四 類 : 疑 似 毒 化 物 ( 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虞 ) 4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二 (3rd) 運 作 指 製 造 輸 入 輸 出 販 賣 運 送 使 用 貯 存 廢 棄 等 八 大 行 為 污 染 環 境 指 因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作 而 變 更 空 氣 水 土 壤 品 質, 影 響 其 正 常 用 途,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或 損 害 財 物 釋 放 量 指 化 學 物 質 因 運 作 而 流 布 於 空 氣 水 土 壤 中 之 總 量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下 列 事 項 (4th 新 增 ):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所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事 項 提 列 至 本 法 毒 化 物 管 理 政 策 方 案 及 計 畫 之 策 訂 相 關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審 核 及 釋 示 毒 化 物 運 送 管 理 之 督 導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監 督 輔 導 及 核 定 涉 及 有 關 機 關 間 二 縣 ( 市 ) 以 上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或 二 直 轄 市 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之 協 調 6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下 列 事 項 (4th 新 增 ):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研 究 發 展 及 執 行 人 員 之 訓 練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國 際 合 作 及 科 技 交 流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宣 導 輔 導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成 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聯 防 組 織 (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運 送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者 )(16th) 其 他 有 關 毒 化 物 之 管 理 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下 列 事 項 (5th 新 增 ):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事 項, 提 列 至 本 法 轄 內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實 施 方 案 與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毒 化 物 管 理 法 規 之 執 行 與 轄 內 毒 化 物 管 理 自 治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釋 示 及 執 行 轄 內 毒 化 物 管 理 之 研 究 發 展 及 宣 導 轄 內 毒 化 物 運 作 流 布 之 調 查 及 研 判 轄 內 毒 化 物 管 理 調 查 與 統 計 資 料 之 製 作 及 彙 報 其 他 有 關 轄 內 毒 化 物 之 管 理 8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6th 原 4th):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研 究 人 員 訓 練 危 害 評 估 危 害 預 防 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分 類 管 理 (7th 原 5th): 化 學 物 質 之 毒 理 特 性 符 合 本 法 第 三 條 所 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分 類 定 義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告 第 一 二 三 四 類 毒 化 物 第 一 二 三 類 毒 化 物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告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有 關 之 運 作 10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分 類 管 理 (7th 原 5th): 運 作 人 使 用 毒 化 物 之 過 程 因 採 行 對 策 及 控 制 方 法, 證 明 可 預 防 或 避 免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者, 得 申 請 解 除 公 告 所 定 限 制 或 禁 止 事 項 申 請 被 駁 回 者, 得 提 出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 其 申 請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核 駁 提 起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分 類 管 理 (7th 原 5th): 第 四 類 毒 化 物 應 申 報 毒 理 相 關 資 料 及 適 用 製 作 紀 錄 並 定 期 申 報 (8th) 公 告 規 定 (11 至 12th) 停 工 ( 業 ) 及 復 工 ( 業 )(15-2th) 災 害 通 報 應 變 善 後 及 調 查 報 告 (24th) 查 核 及 相 關 罰 則 (25 至 37th) 改 善 期 限 (38th) 外, 不 受 本 法 其 他 規 定 之 限 制 不 受 其 他 規 定 之 限 制 如 : 專 責 人 員 許 可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偵 測 警 報 設 備 等 12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運 作 及 釋 放 量 紀 錄 (8th 原 6th)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作 及 其 釋 放 量, 運 作 人 應 製 作 紀 錄 定 期 申 報, 其 紀 錄 應 妥 善 保 存 備 查 紀 錄 之 製 作 格 式 申 報 內 容 頻 率 方 式 保 存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擬 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及 釋 放 量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須 申 報 運 作 紀 錄 釋 放 量 紀 錄 及 運 作 廠 場 內 部 配 置 圖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向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但 經 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以 書 面 申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運 作 紀 錄 依 運 作 量 分 按 月 按 季 按 年 申 報 14 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總 量 管 制 (9th 原 7th): 第 一 二 類 毒 化 物 之 運 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以 釋 放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管 制 之 現 行 條 文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刪 除 1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10th 原 8th):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運 作 人 應 檢 送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第 三 類 毒 化 物 公 開 供 民 眾 查 閱 增 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之 製 作 內 容 提 報 實 施 公 開 方 式 查 閱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公 開 方 式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16 8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運 作 方 法 (11th 原 9th) 毒 化 物 之 運 作,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或 審 定 之 方 法 行 之 刪 除 前 項 公 告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署 )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後 為 之 文 字 增 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管 理 需 要, 公 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制 濃 度 及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 原 27th) 公 告 管 理 事 項 之 變 更 或 廢 止 (12th 原 10th) 經 科 學 技 術 或 實 地 調 查 研 究, 證 實 不 合 需 要 時, 原 管 理 事 項 應 公 告 變 更 或 廢 止 1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許 可 證 (13-1th 原 11th):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許 可 證, 並 依 許 可 證 內 容 運 作 高 於 公 告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需 申 請 許 可 證 低 於 公 告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需 申 請 核 可 文 件 登 記 (13-2th 原 11th ): 使 用 貯 存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者,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並 依 登 記 文 件 內 容 運 作 高 於 公 告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需 申 請 登 記 文 件 低 於 公 告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需 申 請 核 可 文 件 18 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廢 棄 輸 出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者, 應 逐 批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始 得 運 作 (13-3th) 取 得 核 可 文 件, 不 受 許 可 登 記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10th) 專 責 人 員 (18th) 及 應 變 器 材 及 偵 測 警 報 設 備 (19th) 之 限 制 (13-4th) 許 可 證 登 記 與 核 可 之 申 請 審 查 程 序 核 ( 換 補 ) 發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廢 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3-5th) 1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許 可 證 登 記 核 可 文 件 管 理 (14th 原 13th ): 增 訂 登 記 核 可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間 5 年 有 效 期 間 5 年, 仍 須 繼 續 運 作 者 應 於 期 滿 前 3 至 6 個 月 之 期 間 內 申 請 展 延 每 次 展 延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有 效 期 間 內 主 管 機 關 得 變 更 許 可 證 登 記 文 件 核 可 文 件 事 項 或 廢 止 20 10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許 可 登 記 核 可 文 件 管 理 (15th 原 14th ): 2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撤 銷 廢 止 許 可 登 記 核 可 文 件 勒 令 歇 業 增 訂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予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 業 ) 者, 運 作 人 應 於 復 工 ( 業 ) 前 檢 具 改 善 完 成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件,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始 得 復 工 ( 業 ) 其 經 主 管 機 關 命 限 期 改 善 而 自 報 停 工 ( 業 ) 者, 亦 同 2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16th 原 12th) 運 作 人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護 第 三 人 措 施, 並 依 規 定 投 保 應 投 保 之 運 作 人 及 保 險 標 的 保 險 契 約 項 目 最 低 保 險 金 額 保 險 內 容 文 件 保 存 及 相 關 內 容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運 作 人 應 積 極 預 防 事 故 發 生,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負 責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護 應 變 清 理 等 處 理 措 施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運 送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者, 應 組 設 全 國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聯 防 組 織, 輔 助 前 項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防 護 應 變 及 清 理 措 施 22 1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擬 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責 任 保 險 辦 法 草 案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運 送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總 量 達 基 準 者, 運 作 人 應 於 運 作 前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新 增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人 為 投 保 義 務 人, 為 降 低 衝 擊, 並 給 予 保 險 業 者 規 劃 保 單 事 宜 之 調 適 期 間, 爰 對 此 二 類 運 作 人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時 間 另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並 給 予 三 個 月 之 改 善 期 間 2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全 國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聯 防 組 織, 指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運 送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之 運 作 人, 自 行 共 同 聯 合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成 立 跨 縣 市 之 聯 防 組 織 應 報 請 組 織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內 容 包 括 聯 防 組 織 之 編 組 任 務 管 理 運 作 人 名 冊 可 提 供 救 災 支 援 器 材 清 冊 支 援 協 定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等 主 管 機 關 對 得 參 與 組 織 會 議 提 供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與 防 救 災 資 訊 辦 理 講 習 訓 練 等 輔 導 24 1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17th 原 15th) 第 一 至 三 類 毒 化 物 之 容 器 包 裝 運 作 場 所 及 設 施, 運 作 人 應 依 規 定 標 示 毒 性 及 污 染 防 制 有 關 事 項, 並 備 具 該 毒 化 物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增 訂 容 器 包 裝 運 作 場 所 設 施 之 標 示 與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製 作 分 類 圖 示 內 容 格 式 設 置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2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專 責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18th 原 16th)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1-3 類 毒 化 物 達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運 送 1-3 類 達 氣 體 50 公 斤 液 體 100 公 斤 固 體 200 公 斤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低 於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無 需 設 置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業 務 毒 化 物 污 染 防 制 危 害 預 防 毒 化 物 之 應 變 其 他 指 定 業 務 ( 運 作 紀 錄 釋 放 量 申 報 等 ) 26 1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運 作 1-3 類 毒 化 物 基 本 要 求 (19th 原 17th) 維 持 防 止 排 放 或 洩 漏 設 施 之 正 常 操 作, 並 備 應 變 器 材 (1-3 類 ) 增 訂 應 變 器 材 及 偵 測 與 警 報 設 備 之 設 置 構 造 操 作 檢 查 維 護 保 養 校 正 記 錄 紀 錄 保 存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2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停 止 運 作 1-3 類 毒 化 物 (20th 原 18th) 期 間 超 過 一 個 月, 停 止 運 作 三 十 日 內 將 所 剩 毒 化 物 列 冊,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退 回 原 製 造 或 販 賣 者 販 賣 或 轉 讓 他 人 退 運 出 口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處 置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或 審 定 方 式 28 1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強 制 認 定 停 止 運 作 1-3 類 (21th 原 19th)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中 止 運 作 一 年 以 上 中 止 運 作 六 個 月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虞 者 依 本 法 規 定 撤 銷 廢 止 其 許 可 證 登 記 核 可 或 勒 令 歇 業 者 2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1-3 類 毒 化 物 運 送 管 理 (22th 原 20th): 增 訂 所 有 人 應 於 運 送 前 向 起 運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運 送 聯 單, 並 將 核 章 後 之 運 送 聯 單 副 知 迄 運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運 送 車 輛, 應 依 規 定 裝 設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並 維 持 正 常 操 作 增 列 運 送 聯 單 之 申 報 與 保 存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裝 設 運 送 時 之 標 示 攜 帶 文 件 安 全 裝 備 事 故 處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交 通 部 定 之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 30 1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修 正 名 稱 為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鼓 勵 未 來 以 電 子 簽 證 辦 理 輸 出 入 毒 化 物, 免 申 報 運 送 聯 單 至 未 依 輸 出 入 貨 品 電 子 簽 證 管 理 辦 法 申 請 輸 出 入 簽 審 文 件 者, 須 申 報 運 送 聯 單 依 規 定 運 送 車 輛 應 裝 設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者,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運 送 聯 單 運 送 車 輛 裝 設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採 逐 批 管 制, 實 施 日 期 另 定 1. 罐 槽 車 : 氣 體 達 五 十 公 斤 或 液 體 達 一 百 公 斤 2. 非 罐 槽 車 : 氣 體 達 五 十 公 斤 或 液 體 達 一 百 公 斤 3. 非 罐 槽 車 : 固 體 達 二 百 公 斤 4. 非 罐 槽 車 : 氣 體 未 達 五 十 公 斤 液 體 未 達 一 百 公 斤 或 固 體 未 達 二 百 公 斤 3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修 正 名 稱 為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 續 ) 運 送 事 故 之 防 救 責 任 分 劃 : 運 送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應 立 即 使 用 安 全 裝 備 採 取 緊 急 防 治 措 施 並 緊 急 通 報 運 送 之 運 作 人 或 所 有 人 應 於 發 生 事 故 時, 負 責 事 故 應 變 及 善 後 處 理 等 事 宜 運 送 之 運 作 人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負 責 清 理 外, 並 依 規 定 製 作 調 查 處 理 報 告, 報 請 事 故 發 生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32 1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販 賣 或 轉 讓 對 象 限 制 (23th 原 21th) 取 得 許 可 證 者 完 成 登 記 者 取 得 核 可 者 事 先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即 不 得 販 賣 轉 讓 予 非 法 業 者 3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化 物 事 故 處 理 (24th 原 22th) 定 義 : 洩 漏 爆 炸 燃 燒 化 學 反 應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等 污 染 運 作 場 所 周 界 外 之 環 境 運 送 過 程 中 因 突 發 事 故, 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虞 一 小 時 內 報 知 事 故 發 生 所 在 地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增 訂 運 送 過 程 發 生 突 發 事 故 時, 運 作 人 或 所 有 人 應 至 遲 於 兩 小 時 內 派 專 業 應 變 人 員 至 事 故 現 場, 負 責 事 故 應 變 及 善 後 處 理 等 事 宜 負 責 清 理, 提 報 書 面 調 查 處 理 報 告 34 1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擬 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調 查 處 理 報 告 作 業 準 則 草 案 事 故 發 生 後 三 天 內 提 報 初 步 事 故 調 查 處 理 速 報 ( 簡 稱 速 報 ); 十 四 天 內 提 報 總 結 事 故 調 查 處 理 結 報 ( 簡 稱 結 報 ) 速 報 內 容 包 括 事 故 發 生 基 本 資 料 ; 事 故 發 生 應 變 及 善 後 復 原 過 程 ; 環 境 污 染 與 清 理 狀 況 等 結 報 內 容 包 括 事 故 發 生 基 本 資 料 ; 應 變 單 位 分 工 及 裝 ( 設 ) 備 ; 事 故 發 生 應 變 及 善 後 復 原 過 程 ; 環 境 污 染 與 清 理 狀 況 ; 檢 討 與 改 善 ; 建 議 事 項 等 3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化 物 查 核 (25th 原 23th)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攜 帶 並 提 示 有 關 執 行 職 務 上 證 明 文 件 或 顯 示 足 資 辨 別 之 標 誌, 進 入 公 私 場 所 查 核 毒 化 物 運 作 相 關 物 品 場 所 可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得 出 具 收 據 抽 樣 檢 驗 得 暫 行 封 存 由 負 責 人 保 管 抽 樣 檢 驗 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得 超 過 一 個 月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檢 測 之 方 法 及 品 質 管 制 事 項 另 訂 36 18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化 物 查 核 結 果 處 理 (26th 原 24th) 違 法 者 依 法 處 分 沒 入 處 理 (36th) 或 限 期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清 理 啟 封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或 改 製, 屆 期 未 改 善 改 製 可 限 期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清 理, 得 沒 入 之 (36th) 未 違 法 者 啟 封 交 還 3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毒 化 物 污 染 改 善 (27th 原 25th)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術 機 構 之 管 理 (28th 原 26th) 運 作 毒 化 物 之 管 理 權 責 用 途 設 置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運 送 紀 錄 製 作 申 報 與 保 存 年 限 標 示 貯 存 查 核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該 管 中 央 機 關 會 同 環 保 署 另 定 辦 法 該 管 中 央 機 關 提 出 管 理 方 式, 環 保 署 同 意 38 1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29.30th) 違 反 限 制 禁 止 規 定 或 未 取 得 許 可 證 登 記 而 擅 自 運 作, 或 主 管 機 關 緊 急 處 置 命 令 : 致 人 於 死 :7 年 - 無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00 萬 以 下 罰 金 重 傷 :3-10 年 徒 刑, 得 併 科 500 萬 以 下 罰 金 致 病 :3 年 以 下 徒 刑, 得 併 科 400 萬 以 下 罰 金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3 年 以 下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500 萬 以 下 罰 金 受 雇 人 受 以 上 處 分, 雇 主 併 科 該 條 罰 金 (31th) 3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違 反 限 制 禁 止 規 定 :100-500 萬 (32th)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 高 於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 申 請 許 可 證,100-500 萬 (32th) 低 於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 申 請 核 可,6-30 萬 (35th) 販 賣 轉 讓 予 非 法 業 者 10-50 萬 (34th) 使 用 貯 存 廢 棄 : 高 於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 登 記,10-50 萬 (34th) 低 於 大 量 運 作 基 準 : 申 請 核 可,6-30 萬 (35th) 40 20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意 外 事 故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停 止 運 作 命 令 者 :3 年 以 下 徒 刑 拘 役,500 萬 以 下 罰 金 (29th) 申 報 紀 錄 釋 放 量 等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3 年 以 下 徒 刑 拘 役,500 萬 以 下 罰 金 (29th) 運 作 及 釋 放 量 紀 錄 : 未 依 規 定 記 錄 申 報 保 存, 違 者 罰 新 台 幣 10-50 萬 (34th) 違 反 運 作 及 釋 放 量 辦 法 : 罰 新 台 幣 6-30 萬 (35th) 4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未 投 保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100-500 萬 (32th) 違 反 第 三 責 任 保 險 辦 法 :10-50 萬 (34th) 未 積 極 預 防 致 發 生 事 故 :10-50 萬 (34th) 應 變 器 材 偵 測 警 報 設 備 及 操 作 未 依 規 定 違 反 辦 法 : 10-50 萬 (34th) 致 污 染 環 境 :100-500 萬 (32th) 停 止 運 作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100-500 萬 (32th) 違 規 經 主 管 機 關 限 期 清 理 毒 化 物, 未 遵 守 者 :100-500 萬 (32th) 42 2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毒 化 物 事 故 100-500 萬 (32th) 未 於 一 小 時 內 通 報 未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未 遵 守 停 止 運 作 或 部 分 運 作 命 令 未 於 二 小 時 內 派 專 業 應 變 人 員 至 事 故 現 場, 負 責 事 故 應 變 及 善 後 處 理 且 污 染 環 境 未 依 規 定 清 理 未 申 報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10-50 萬 (34th)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命 令 抽 樣 或 封 存 保 管 :30-150 萬,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33th) 4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運 送 : 未 申 報 運 送 聯 單 未 裝 設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違 反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10-50 萬 (34th) 輸 出 未 申 請 運 送 聯 單 ( 未 登 記 ):10-50 萬 (34th) 第 四 類 未 申 報 毒 理 相 關 資 料 : 新 台 幣 10-50 萬 (34th) 未 報 應 變 計 畫 及 實 施 : 新 台 幣 10-50 萬 (34th)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新 台 幣 10-50 萬 (34th) 未 依 規 定 設 專 責 人 員 : 新 台 幣 10-50 萬 (34th) 44 2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違 法 運 作 之 處 分 違 反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法 :10-50 萬 (34th) 違 反 釋 放 總 量 管 制 :6-30 萬 (35th) 違 反 應 變 計 畫 辦 法 :6-30 萬 (35th) 違 反 公 告 規 定 :6-30 萬 (35th) 違 反 許 可 登 記 核 可 辦 法 或 未 依 許 可 證 登 記 核 可 所 列 事 項 運 作 :6-30 萬 (35th) 違 反 專 責 人 員 辦 法 :6-30 萬 (35th) 違 反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辦 法 : 新 台 幣 6-30 萬 違 反 政 府 機 關 學 術 機 構 辦 法 或 規 定 : 新 台 幣 6-30 萬 4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處 分 後 之 改 善 期 限 :(37th)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超 過 30 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延 長 之 過 渡 規 定 : 已 取 得 登 記 備 查 文 件 或 核 可 文 件 者, 應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五 年 申 請 展 延, 屆 期 失 效 (39th) 收 取 規 費 標 準 (40th) 46 2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對 審 查 查 核 及 抽 樣 之 保 密 : 國 防 機 密 工 商 機 密 不 保 密 者 : 毒 化 物 物 理 化 學 毒 理 及 安 全 相 關 資 料 (41th) 擴 大 獎 勵 對 象 (42th) 連 續 十 年 未 違 法 : 運 作 人 致 力 毒 化 物 危 害 預 防 及 有 關 設 備 改 善 績 效 卓 著 發 明 改 良 降 低 毒 化 物 製 造 運 送 貯 存 使 用 所 產 生 危 險 或 污 染 方 法, 足 資 推 廣 者 授 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或 自 治 法 規 47 24

( 三 ) 毒 化 災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職 業 病 科 何 啟 功 主 任 人 類 呼 吸 是 靠 肺 部 攝 取 空 氣 中 的 氧 氣, 在 一 天 當 中 吾 人 大 約 呼 吸 1 萬 到 2 萬 公 升 氣 體 如 此 大 量 氣 體 進 出 呼 吸 系 統, 暴 露 於 許 多 污 染 源 將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事 雖 然 此 種 暴 露 是 相 當 慢 性 且 輕 微 的, 況 且 藉 由 適 當 的 生 理 反 應, 呼 吸 道 可 免 於 傷 害 ; 然 而 有 些 毒 性 物 質 吸 入 超 出 本 身 保 護 機 轉 或 是 過 當 生 理 反 應 造 成 急 性 呼 吸 道 傷 害, 吾 人 仍 不 可 輕 忽 媒 體 ( 表 一 ) 經 常 可 見 報 導 某 些 氣 體 外 洩 造 成 工 人 或 附 近 居 民 受 害, 本 院 亦 陸 陸 續 續 接 到 各 式 各 樣 氣 體 對 呼 吸 系 統 造 成 之 傷 害 ; 因 而, 本 科 願 站 在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角 度 從 一 般 概 論 開 始 簡 介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氣 體 對 人 體 危 害 主 要 在 於 感 官 黏 膜 及 氣 道, 之 於 前 者 可 能 有 刺 鼻 紅 腫 流 淚 甚 至 灼 傷 等 病 症 ; 之 於 後 者 傷 害 程 度 決 定 於 氣 體 沉 積 在 何 處, 無 論 氣 體 是 以 液 態 微 粒 為 主 的 霧 滴 (Mist) 或 固 態 微 粒 為 主 的 燻 煙 (Fume) 或 分 子 狀 態 存 在 的 毒 氣 (Gas), 顆 粒 大 小 及 對 水 溶 解 度 高 低 幾 乎 決 定 粒 子 沉 積 地 點 一 般 而 言, 大 約 10 微 米 顆 粒 大 多 沉 積 於 鼻 腔, 咽 喉 等 上 呼 吸 道 ;3 至 10 微 米 顆 粒 雖 沉 積 於 細 支 氣 管 或 支 氣 管, 卻 亦 被 正 常 生 理 之 纖 毛 運 動 與 痰 液 排 出 ; 只 有 在 3 微 米 以 下 顆 粒 可 深 達 肺 部 深 層 造 成 傷 害 以 溶 解 度 而 言, 愈 不 溶 於 水 之 氣 體 則 愈 易 吸 入 至 呼 吸 性 細 支 氣 管 或 肺 部, 反 之 溶 於 上 呼 吸 道 黏 液 ; 以 甲 醛 為 例, 因 其 易 溶 於 水, 吸 入 後 常 只 是 對 鼻 腔 或 咽 喉 部 造 成 不 適 反 應 而 二 氧 化 氮 則 是 溶 解 度 低 的 微 小 氣 態 分 子, 人 體 暴 露 時 很 容 易 深 達 肺 泡 造 成 傷 害 除 顆 粒 大 小 及 溶 解 度 兩 大 重 要 因 素 外, 暴 露 時 間 長 短, 顆 粒 本 身 酸 鹼 度 或 當 時 吸 入 潮 氣 量 都 是 氣 體 吸 入 氣 道 造 成 損 傷 之 影 響 因 素 此 外, 個 人 對 吸 入 氣 體 感 受 性 高 低 (Susceptibility) 或 本 身 健 康 狀 態 亦 直 接 左 右 病 發 程 度 大 小 工 業 性 氣 體 傷 害 大 致 可 分 成 五 類 ( 表 二 ), 第 一 類 為 單 純 窒 息 劑 如 二 氧 化 碳 (CO 2 ) 甲 烷 (Methane) 氮 (Nitrogen) 等, 其 傷 害 主 要 是 將 空 氣 中 的 氧 驅 離 造 成 空 氣 中 含 氧 量 偏 低 而 引 起 工 作 人 員 窒 息 死 亡, 在 以 往 職 業 災 害 病 歷 有 此 類 報 告 第 二 類 為 化 學 性 窒 息 劑, 主 要 有 一 氧 化 碳 (CO) 氰 化 物 (Cyanide) 硫 化 氫 (H 2 S) 三 種, 一 氧 化 碳 會 和 氧 競 爭 血 紅 素 之 結 合, 造 成 組 織 缺 氧 而 危 害 人 體, 在 火 災 瓦 斯 中 毒 是 很 常 見 的 氣 體 傷 害 氰 化 物 及 硫 化 氫 則 是 抑 制 人 體 細 胞 氧 化 酵 素, 使 得 細 胞 呼 吸 受 到 抑 制 引 起 組 織 缺 氧, 若 能 及 - 1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時 使 用 解 毒 劑, 則 能 挽 救 其 生 命, 施 救 太 慢 可 能 造 成 死 亡 或 較 嚴 重 的 後 遺 症 第 三 類 為 吸 入 後 產 生 系 統 性 作 用, 如 有 機 溶 劑 鉛 砷 及 金 屬 燻 煙 熱 等, 這 些 物 質 吸 入 後 引 起 肺 部 作 用 較 系 統 性 作 用 輕, 慢 性 長 期 暴 露 的 作 用 也 是 這 類 物 質 要 注 意 的 第 四 類 是 呼 吸 道 直 接 刺 激 作 用 劑, 如 氨 氯 二 氧 化 氮 氫 氟 酸 等 皆 是, 主 要 是 對 呼 吸 道 黏 膜 細 胞 的 直 接 傷 害, 引 起 呼 吸 困 難 或 肺 水 腫 等 重 大 傷 害, 以 往 國 內 曾 發 生 冷 凍 工 廠 管 線 氨 氣 外 洩 造 成 大 量 員 工 受 傷 事 件, 及 氯 氣 鋼 管 破 裂 造 成 四 名 員 工 中 毒 事 件 第 五 類 是 引 起 過 敏 生 理 性 反 應 的 氣 體, 有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DI) 二 氧 化 硫 (SO 2 ) 甲 醛 (Formaldehyde) 等 工 商 業 快 速 發 展, 導 致 許 多 已 知 或 未 知 原 料 副 產 品 及 產 品 遍 佈 吾 人 居 住 環 境 ; 吸 入 有 害 物 質 造 成 呼 吸 道 之 潛 在 危 害 漸 漸 增 加 中 急 性 肺 部 傷 害 常 由 於 工 廠 意 外 輸 送 意 外 或 火 災 等 造 成 人 員 在 短 時 間 暴 露 於 高 濃 度 有 害 氣 體 燻 煙 或 霧 氣 中 有 害 氣 體 吸 入 傷 害 引 起 死 亡 常 發 生 於 現 場, 但 更 多 肺 部 傷 害 導 致 病 患 死 亡 或 演 變 成 慢 性 疾 病 卻 出 現 於 日 後 期 間 對 火 災 現 場 工 廠 或 周 遭 環 境 意 外 事 件 造 成 吸 入 傷 害 的 性 質 及 種 類 應 有 早 期 認 識, 方 能 提 昇 受 害 者 存 活 率 並 減 少 罹 病 機 會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2 -

表 一 港 都 歷 年 重 大 空 氣 污 染 事 件 時 間 工 廠 名 稱 地 區 災 害 類 型 74.06.03 中 化 高 雄 廠 前 鎮 石 油 氣 外 洩 74.07.09 高 雄 硫 酸 錏 廠 前 鎮 二 氧 化 硫 外 洩 74.07.09 台 灣 氯 乙 烯 前 鎮 鹽 酸 氣 外 洩 78.08.05 台 灣 氯 乙 烯 前 鎮 鹽 酸 氣 外 洩 74.09.02 中 鋼 公 司 小 港 惡 臭 刺 激 75.04.18 中 油 高 雄 廠 左 營 重 油 外 洩 75.05.25 中 化 高 雄 廠 前 鎮 氮 氣 化 物 外 洩 75.06.04 中 油 高 雄 廠 楠 梓 油 雨 75.08.01 加 拿 利 油 廠 小 港 廢 油 爆 炸 77.02.25 隆 興 冷 凍 廠 小 港 氨 氣 外 洩 77.08.12 中 鋼 公 司 小 港 一 氧 化 碳 外 洩 78.08.18 天 成 製 冰 廠 左 營 氨 氣 外 洩 78.08.29 皇 基 冷 凍 前 鎮 氨 氣 外 洩 78.12.16 瑞 祥 冷 凍 前 鎮 氨 氣 外 洩 79.02.12 喜 豐 冷 凍 前 鎮 氨 氣 外 洩 79.03.22 中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旗 津 氯 氣 外 洩 79.04.15 台 塑 碼 頭 貯 槽 區 前 鎮 甲 醇 爆 炸 80.06.08 台 灣 氯 乙 烯 公 司 前 鎮 氯 氣 外 洩 81.04.23 合 迪 化 工 廠 前 鎮 氯 氣 外 洩 83.07.26 合 迪 化 工 廠 前 鎮 氯 氣 外 洩 85.11.06 通 用 化 工 廠 前 鎮 硫 酸 外 洩 86.09.13 中 油 公 司 前 鎮 瓦 斯 管 爆 炸 87.04.27 李 長 榮 化 工 小 港 丁 二 烯 苯 乙 烯 88.04.01 皇 華 企 業 小 港 呋 喃 樹 脂 表 二 有 害 氣 體 對 呼 吸 道 損 害 之 分 類 作 用 機 轉 氣 體 種 類 1. 單 純 窒 息 氮 氣 甲 烷 2. 組 織 窒 息 一 氧 化 碳 氰 化 物 硫 化 氫 3. 全 身 性 毒 害 有 機 溶 劑 重 金 屬 巴 拉 刈 4. 直 接 細 胞 傷 害 氯 氣 氨 氣 氫 氟 酸 氮 氧 化 物 5. 過 敏 生 理 性 反 應 甲 醛 二 氧 化 硫 - 3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氫 氟 酸 職 業 病 科 主 任 何 啟 功 林 先 生 是 位 優 秀 的 石 化 廠 高 級 工 程 師, 某 天 廠 內 生 產 線 上 一 個 開 關 閥 有 漏 氣 現 象, 他 自 告 奮 勇 獨 自 一 人 在 未 穿 戴 防 護 衣 情 況 下, 前 往 修 理 故 障 管 路, 未 料 在 試 壓 時, 噴 出 純 度 百 分 之 百 氫 氟 酸 氣 體, 灼 傷 手 部 及 腹 部 皮 膚, 面 積 不 及 體 表 十 分 之 一, 他 隨 即 被 送 往 醫 院 作 包 紮 處 理 並 留 置 觀 察 ; 四 至 五 小 時 後 突 然 發 生 全 身 抽 搐 痙 攣 及 肺 水 腫 雖 經 施 以 急 救 仍 告 不 治 氫 氟 酸, 化 學 式 為 HF, 可 以 氣 態 或 液 態 方 式 存 在 ; 無 色 但 有 刺 激 性 味 道 它 屬 於 無 機 酸, 是 由 氟 化 鈣 與 硫 酸 在 高 溫 下 作 用 而 得 雖 屬 酸 類 然 其 氫 鍵 結 合 力 強 不 易 解 離, 比 同 樣 鹵 素 族 ( 如 : 鹽 酸 ) 酸 類 解 離 能 力 差 一 千 倍 以 上 ; 但 是 由 於 氟 本 身 特 殊 理 化 性 質 加 上 氫 離 子 危 害, 除 非 濃 度 很 低 很 低 時, 氫 氟 酸 依 舊 名 列 強 酸 之 林 氫 氟 酸 用 途 相 當 廣 泛, 由 於 是 良 好 觸 脢 劑 在 製 造 高 級 航 空 汽 油 或 形 成 多 碳 烷 化 製 程 中 以 它 作 為 催 化 成 份 農 業 上 的 殺 蟲 劑 或 製 藥 業 等 需 氟 化 製 程 者 以 它 作 為 氟 離 子 提 供 劑, 此 外, 由 於 具 有 強 力 腐 蝕 能 力, 珠 寶 或 玻 璃 加 工 業 電 腦 半 導 體 晶 片 及 金 屬 去 污 刨 亮 過 程 都 或 多 或 少 會 使 用 氫 氟 酸, 醫 學 上, 磁 牙 加 工 操 作 需 藉 助 氫 氟 酸 的 蝕 刻 製 程, 因 此 牙 醫 師 或 齒 模 技 師 可 能 也 會 暴 露 到 氫 氟 酸 應 用 濃 度 可 由 1% 以 下 到 濃 度 百 分 之 百 的 脫 水 物, 濃 度 在 50% 以 上 時 能 自 發 地 散 出 刺 鼻 蒸 氣 ( 嗅 覺 閾 值 :0.03mg/m 3 約 0.05ppm) 因 此 經 由 呼 吸 道 吸 入 是 暴 露 途 徑 之 一 當 以 液 態 存 在 時 皮 膚 或 黏 膜 接 觸 甚 至 經 口 食 入 也 是 另 一 重 要 暴 露 途 徑 由 於 氫 氟 酸 具 有 強 烈 腐 蝕 性, 侵 蝕 皮 膚 和 眼 睛 黏 膜 時 會 立 即 產 生 類 似 灼 傷 的 病 變, 同 時 有 強 烈 的 搏 動 性 疼 痛 為 其 特 點 ; 遭 受 灼 傷 部 位 之 下 各 種 組 織 繼 續 有 進 行 性 破 壞, 常 被 受 害 工 人 描 述 成 " 蝕 骨 性 " 疼 痛 的 強 酸 ; 此 乃 氟 離 子 極 易 穿 透 皮 膚 帶 領 氫 離 子 刺 激 皮 下 末 梢 神 經 產 主 疼 痛, 同 時 氟 離 子 結 合 鈣 離 子 而 使 血 中 鈣 降 低, 可 能 導 致 抽 搐 痙 攣 ; 其 它 電 解 質 如 鉀 離 子 或 鎂 離 子 也 可 能 降 低 若 吸 入 其 氣 態 物 則 喉 頭 和 氣 管 會 遭 受 同 上 致 病 過 程 的 不 良 影 響, 發 生 嚴 重 胸 骨 後 疼 痛 或 咳 嗽 甚 或 咳 血, 有 時 也 可 能 發 生 延 遲 性 的 肺 水 腫 一 般 工 作 現 場 若 超 過 5ppm 氫 氟 酸 氣 體, 眼 睛 及 肺 部 即 無 法 忍 受 若 超 過 20ppm 可 能 很 快 有 生 命 危 臉, 若 誤 食 其 液 態 物, 則 口 腔 和 喉 頭 受 到 灼 傷 而 發 生 疼 痛 噁 心 嘔 吐 和 虛 脫 且 接 觸 部 份 遲 早 會 發 生 潰 瘍 有 人 觀 察 到 接 觸 濃 度 50% 以 上 的 液 態 氫 氟 酸 或 60% 以 上 的 氫 氟 酸 蒸 氣 或 不 論 - 1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氫 氟 酸

任 何 濃 度 之 氫 氟 酸 只 要 體 表 灼 傷 面 積 超 出 5% 以 上, 此 三 種 情 況 都 可 能 因 氟 的 脫 鈣 作 用 發 生 低 血 鈣 症 及 致 命 的 心 室 不 整 脈 因 此 處 理 氫 氟 酸 暴 露 除 了 脫 去 所 有 污 染 衣 物 並 大 量 冷 水 沖 洗 受 污 染 皮 膚 外, 首 重 血 中 鈣 離 子 監 測, 隨 時 適 當 補 充 鈣 製 劑 對 於 灼 傷 之 皮 膚 應 栘 除 灰 白 色 結 痂 並 塗 以 葡 萄 糖 酸 鈣 軟 膏 ; 受 蒸 氣 傷 害 時 應 給 予 氧 氣 及 支 氣 管 擴 張 劑, 並 應 密 切 觀 察 病 患 生 命 徵 象, 如 有 必 要 應 給 予 呼 吸 吸 器 輔 助 呼 吸 眼 睛 受 到 氣 態 或 液 態 氫 氟 酸 傷 害 時, 應 立 即 以 冷 水 沖 洗 10 分 鐘 以 上, 並 施 以 眼 點 藥 水 10% 葡 萄 糖 酸 鈣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指 出 濃 度 高 的 氫 氟 酸 易 受 到 注 意 且 其 危 險 標 示 也 較 清 楚, 使 用 者 不 容 易 受 到 傷 害, 反 而 大 部 分 受 害 者 暴 露 於 市 售 低 濃 度 氫 氟 酸 而 不 自 知 ( 輕 忽 警 告 標 示 或 有 警 告 標 籤 又 不 知 其 危 害 ) 本 例 則 暴 露 出 廠 方 工 業 安 全 實 施 不 徹 底 且 衛 生 教 育 有 缺 失, 同 時 後 送 醫 院 不 夠 警 覺 忽 略 氫 氟 酸 厲 害 的 後 遺 症, 造 成 病 患 的 不 幸 因 此 凡 操 作 氫 氟 酸 的 所 有 勞 工 朋 友, 務 必 萬 分 小 心 從 事, 千 萬 不 要 掉 以 輕 心 因 為 它 可 腐 蝕 玻 璃, 故 應 裝 於 塗 有 柏 油 的 桶 或 金 屬 容 器 內 貯 存 和 輸 送 勞 工 必 需 穿 戴 手 套, 並 隨 時 注 意 檢 查 手 套 上 有 否 破 洞 出 現 勞 工 還 應 戴 上 面 罩, 現 場 供 給 排 氣 通 風 設 備 操 作 現 場 均 應 有 可 用 的 流 水, 以 供 萬 一 發 生 灼 傷 時 沖 洗 用, 並 教 育 所 有 勞 工 充 分 暸 解 氫 氟 酸 的 危 險 性 以 及 意 外 發 生 時 如 何 儘 速 急 救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氫 氟 酸 - 2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硫 化 氫 職 業 病 科 主 任 何 啟 功 王 先 生 是 位 年 輕 有 為 工 程 師, 大 學 畢 業 之 後, 一 直 在 石 化 工 廠 任 職 至 今, 某 日 廠 內 管 線 維 修 完 後 重 新 開 機 試 車, 他 與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分 別 站 好 各 個 開 關 閘 門 準 備 試 車, 沒 想 到 先 端 閘 門 一 打 開, 守 在 管 路 末 端 的 他 已 昏 倒 在 地, 而 且 呼 吸 停 止, 全 身 發 紺 並 有 抽 搐 痙 攣 現 象 經 送 醫 急 救 用 上 呼 吸 器, 並 藉 由 廠 方 了 解 是 硫 化 氫 作 怪, 再 施 以 解 毒 劑 後 患 者 才 漸 漸 脫 離 險 境 硫 化 氫 (H2S) 的 味 道 聞 起 來 像 日 常 生 看 中 最 為 熟 悉 的 臭 蛋 或 腐 壞 魚 類 食 物 所 發 出 特 有 味 道, 曾 有 人 報 告 漁 夫 清 洗 船 艙 時 吸 入 硫 化 氫 中 毒 死 亡 : 在 我 國 較 有 名 例 子 為 溫 泉 鄉 旅 館 業 者 清 洗 硫 磺 溫 泉 蓄 水 池 時, 發 生 硫 化 氫 吸 入 中 毒 在 工 業 方 面 與 硫 化 氫 有 關 大 都 為 石 油 工 業, 因 為 在 原 油 內 含 有 各 種 硫 的 化 合 物, 加 果 不 加 以 去 除, 不 僅 油 品 之 品 質 無 法 提 升, 同 時 燃 燒 後 的 二 氧 化 硫 (SO2) 對 空 氣 污 染 也 是 一 大 元 兇 是 以 在 各 種 含 硫 油 品 中 再 加 入 氫 氣 溫 度 及 壓 力 以 脫 去 硫 份 改 善 油 品 質 謂 之 加 氫 脫 硫, 而 硫 化 氫 正 是 此 種 方 法 之 副 產 品, 產 生 之 硫 化 氫 還 可 經 加 溫 燃 燒 生 成 硫 磺 加 以 回 收 利 用 ; 因 此 如 果 在 這 一 連 串 反 應 製 程 中 有 管 路 破 損 漏 出 即 有 可 能 使 硫 化 氫 逸 出 產 生 危 害 人 類 嗅 覺 對 疏 化 氫 之 臭 味 閾 值 為 0.13ppm, 但 濃 度 升 高 至 150ppm 時 會 導 致 嗅 覺 失 靈, 使 受 害 者 繼 續 暴 露 於 現 場 而 不 知 離 開 危 險 區 濃 度 更 高 時 會 有 缺 氧 頭 痛 噁 心 暈 眩 虛 弱 等 ; 在 500ppm 以 上 30 分 鐘 內 會 引 起 昏 迷 痙 攣 和 死 亡 ; 若 暴 露 在 極 高 濃 度 下 立 即 引 起 呼 吸 麻 痺 窒 息 而 死 主 要 中 毒 機 轉 是 經 由 麻 痺 呼 吸 中 樞 及 抑 制 細 胞 鏈 中 色 素 氧 化 酶 引 起 ; 同 時 因 溶 於 水 對 黏 膜 也 有 強 烈 刺 激 作 用 目 前 我 國 與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相 同, 工 廠 最 高 容 許 暴 露 濃 度 為 20ppm(30mg/m 3 ), 短 時 間 暴 露 (10 分 鐘 ) 不 超 過 50ppm; 至 於 一 般 社 區 標 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訂 為 0. 11ppm 以 下 (24 小 時 ) 吸 入 硫 化 氫 中 毒 時, 應 趕 快 將 中 毒 者 帶 離 現 場, 並 通 知 醫 師 告 知 吸 人 物 質 名 稱 準 備 急 救 設 施 與 解 毒 劑 進 入 災 區 前, 任 何 入 必 須 攜 有 氧 氣 設 備 保 證 自 身 安 全, 避 免 施 救 者 反 成 受 害 者 解 毒 劑 目 前 有 亞 硝 酸 鈉 (Sodium nitrite) 靜 注 及 亞 硝 酸 戊 酯 (Amyl nitrite) 經 口 鼻 吸 入 等, 當 然 中 毒 者 停 止 呼 吸 時 需 立 即 給 予 俯 式 人 工 呼 吸 及 氧 氣 補 充, 等 待 進 一 步 送 醫 處 理 對 於 皮 膚 接 觸 時 立 刻 脫 除 污 染 - 1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硫 化 氫

衣 物 並 以 水 清 洗 接 觸 部 位, 而 眼 睛 接 觸 時 應 先 立 即 清 水 沖 洗 眼 睛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等 待 進 一 步 醫 療 除 意 外 發 生 時 應 有 急 救 措 施 外, 平 時 廠 方 即 應 嚴 格 管 制 作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諸 如 定 時 檢 修 管 線 貯 糟, 防 止 日 光 直 射 及 過 熱, 控 制 閥 必 須 清 楚 標 明 用 途 及 危 險 警 告, 儘 量 在 上 風 位 置 工 作 並 設 有 採 樣 預 警 裝 置 等 ; 同 時 定 期 教 育 員 工 使 其 熟 悉 急 救 設 備 所 在 和 各 種 急 救 措 施 在 一 般 環 境 中 應 避 免 隨 便 進 入 地 窖 或 坑 洞 內 ( 硫 化 氫 比 空 氣 略 重 ), 如 需 進 入 應 事 先 給 予 抽 氣 送 風, 並 配 戴 適 合 的 防 護 設 備 實 際 上, 只 要 使 用 硫 和 硫 化 物 的 任 何 場 所, 均 可 能 有 硫 化 氫 的 存 在 唯 有 平 時 熟 知 它 的 來 源 出 處 味 道 並 注 意 安 全 常 識, 方 能 避 免 傷 亡 的 發 生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硫 化 氫 - 2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兼 談 封 閉 空 間 內 的 作 業 危 害 氮 氣 職 業 病 科 何 啟 功 主 任 林 先 生 在 石 化 廠 上 班, 某 日 廠 方 管 路 維 修 完 畢 灌 入 氮 氣 測 試 有 否 外 洩, 同 時 他 也 下 到 大 貯 槽 查 看, 結 果 昏 倒 在 裡 面, 同 事 見 狀 立 即 下 去 救 他, 亦 墜 入 貯 槽 內, 就 這 樣 奪 走 兩 位 優 秀 工 程 師 生 命 類 似 這 樣 在 封 閉 空 間 或 通 氣 不 良 的 作 業 環 境 所 造 成 不 幸 事 件, 每 年 都 會 有 數 件, 而 受 傷 勉 強 挽 回 生 命 者, 則 不 下 幾 倍 以 上 我 們 先 從 氮 氣 談 起, 它 是 大 氣 中 含 量 最 多 氣 體 約 占 78%, 氧 氣 為 21%; 氮 氣 無 味 無 色, 分 子 量 28, 沸 點 零 下 195 它 的 低 燃 點 及 不 反 應 性, 使 其 在 工 商 業 甚 至 醫 學 上 有 著 多 樣 用 途 首 先 氮 是 製 造 氨 (NH3) 肥 重 要 成 份 ; 冷 凍 加 工 業 利 用 液 態 氮 的 低 溫 提 供 良 好 冷 藏 環 境, 在 醫 學 上 液 態 氮 可 用 於 包 埋 組 織 避 免 變 性, 也 可 治 療 皮 膚 多 種 贅 生 物 ; 金 屬 嵌 造 時 則 應 用 氮 氣 形 成 惰 性 環 境 防 止 金 屬 氧 化 ; 軟 狀 塑 膠 加 入 液 態 氮 可 增 加 硬 度 及 脆 度 方 便 研 磨 成 粉 狀 ; 土 木 工 程 則 利 用 液 態 氮 使 混 凝 上 快 速 結 成 固 態 在 一 般 用 途 上 則 利 用 氮 氣 的 惰 性 注 入 管 線 以 偵 測 有 否 洩 露 或 大 型 原 料 貯 槽 灌 入 氮 氣 以 防 止 剩 餘 原 料 氧 化 變 性 由 於 氮 氣 屬 於 惰 性 氣 體, 本 身 對 人 體 危 害 很 小, 然 而 當 濃 度 升 高 造 成 氧 氣 濃 度 相 對 減 少 時, 此 時 的 缺 氧 狀 態 易 導 致 人 體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受 損, 氧 氣 降 至 17.6 % 時 點 燃 的 蠟 燭 會 自 動 熄 滅,16% 時 人 的 決 斷 力 會 遲 鈍 呼 吸 速 率 增 加, 降 至 12 % 時 性 格 變 得 不 合 理 判 斷 錯 誤 易 怒 易 疲 勞 等, 當 下 降 至 6% 時 呼 吸 困 難 昏 迷 甚 至 死 亡 即 會 發 生 與 氮 氣 類 似 有 甲 烷 (CH4) 及 二 氧 化 碳 (CO2), 這 類 氣 體 通 稱 為 單 純 窒 息 劑, 但 氮 氣 同 時 會 產 主 迷 醉 效 果, 使 人 處 於 危 險 而 不 自 知, 其 危 險 性 尤 甚 於 甲 烷 及 二 氧 化 碳 與 前 者 不 同 致 病 原 理 的 氣 體, 如 : 一 氧 化 碳 (CO) 硫 化 氫 (H2S) 或 氰 化 物 (CN), 當 它 們 進 入 人 體 即 鏈 結 血 紅 素 或 胞 內 呼 吸 鏈 轉 化 合, 而 直 接 阻 斷 細 胞 傳 送 與 利 用 氧 氣, 產 生 立 即 危 害, 和 當 時 大 氣 中 氧 濃 度 較 無 直 接 關 係 氣 體 危 害 所 以 會 發 生 背 後 多 少 潛 藏 著 某 些 共 通 因 素,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封 閉 型 作 業 空 間 ; 以 林 先 生 為 例, 大 型 貯 槽 本 身 自 然 通 風 少, 裡 頭 氣 體 不 管 有 毒 或 無 毒, 不 易 飄 散 而 易 於 蓄 積, 如 果 倉 促 進 入 又 不 事 先 做 好 防 範 措 施, 很 容 易 釀 成 災 難 多 年 前, 高 雄 仍 是 廢 船 體 拆 除 王 國 時, 即 經 常 發 生 工 人 在 通 風 不 足 船 艙 內 抽 煙 或 銲 接, 點 燃 空 氣 中 油 氣 發 生 大 爆 炸, 死 傷 往 往 超 過 數 十 人 再 舉 一 個 例 子, 老 張 承 攪 許 多 室 內 裝 潢 工 作, 一 部 份 交 給 幾 個 新 手 先 行 粉 刷 上 漆 塗 料, 幾 天 下 來 老 張 發 覺 平 時 個 性 拘 謹 的 新 進 工 人 變 得 喜 歡 唱 歌 開 玩 笑, 某 天 收 工 前 老 張 特 地 到 裝 潢 現 場 查 看, 他 的 幾 位 工 人 都 已 經 昏 倒 在 裡 頭, 現 場 門 窗 緊 閉 而 空 氣 充 滿 黏 膠 味 道 ; 所 幸 這 些 人 在 送 醫 後 並 沒 有 留 下 後 遺 症 陸 續 清 醒 過 來 有 機 溶 劑 如 何 危 害 人 體 造 成 神 經 系 統 傷 害 我 們 日 後 再 談, 這 些 例 子 的 作 業 空 間 同 樣 有 著 出 入 開 口 少 且 窄 自 然 通 風 差 且 不 適 宜 長 久 在 內 工 作 的 特 點 也 因 為 如 此 發 生 災 難 時, 救 援 - 1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氮 氣

工 作 不 易 進 行, 如 : 梯 子 吊 纜 或 較 大 型 防 護 具 不 容 易 搬 進 搬 出, 延 遲 救 治 時 效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封 閉 型 空 間 常 常 含 有 危 害 氣 體, 例 如 :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氮 氣 等, 相 對 地 降 低 了 空 氣 含 氧 量 一 旦 空 氣 含 氧 量 低 於 19.5% 以 下, 進 入 這 種 缺 氧 環 境, 即 需 有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配 戴 方 可 進 入 ; 尤 其 在 此 環 境 進 行 耗 氧 工 作, 如 : 銲 切 燃 燒 等 工 作, 氧 氣 量 會 逐 漸 減 低, 更 需 及 早 準 備 防 護 用 具, 由 於 大 部 份 有 害 氣 體 及 缺 氧 環 境 都 是 無 色 無 臭 無 味, 很 難 由 人 的 五 官 判 斷, 因 此 進 入 封 閉 型 空 間 必 須 藉 助 儀 器 先 測 試 裡 面 有 無 毒 氣 或 氣 體 的 濃 度 多 少, 進 而 使 用 風 扇 導 管 進 行 吹 風 排 氣, 當 達 安 全 範 圍 內 才 進 入 工 作, 此 時 通 風 仍 要 繼 續, 進 入 封 閉 空 間 一 定 至 少 要 有 另 一 人 在 出 口 守 望, 隨 時 保 持 手 勢 上 或 言 語 上 聯 絡, 遇 有 危 難 時 則 需 先 請 求 其 他 支 援, 並 在 確 定 做 好 本 身 防 護 裝 備 才 下 去 救 人, 否 則 只 是 去 送 死 而 已 多 年 前 在 北 投 清 洗 溫 泉 蓄 水 池 的 幾 位 工 人, 就 是 如 此 一 個 接 一 個 的 下 去 救 人, 最 後 都 喪 身 池 底 依 據 去 年 度 環 境 保 護 署 統 計 37 件 化 學 災 害 中, 氮 氣 危 害 佔 其 中 12 件, 若 加 上 其 他 氣 體 的 危 害 即 佔 化 學 災 害 一 半 以 上 其 實 我 們 的 工 作 環 境 甚 至 居 家 四 周, 封 閉 型 空 間 並 非 少 見, 多 一 分 常 識 多 一 分 事 前 準 備 就 會 少 一 分 遺 憾 與 損 失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傷 害 - 氮 氣 - 2 -

工 業 性 氣 體 的 健 康 危 害 氮 氧 化 物 楊 先 生 是 位 年 輕 藝 術 品 加 工 者, 經 常 處 理 雕 像 表 面 刨 光 工 作 一 天 他 接 了 一 批 銅 雕 製 品, 準 備 以 酸 浸 液 方 法 除 去 表 面 銅 綠, 他 用 幾 乎 百 分 之 百 硝 酸 倒 入 乘 放 雕 像 水 盆 內, 只 見 一 裊 裊 橘 黃 煙 霧 發 出, 慌 忙 之 餘 拿 了 水 籠 蛇 管 想 加 以 沖 淡, 結 果 煙 霧 更 多 更 大 他 只 得 趕 快 移 走 雕 像, 如 此 暴 露 於 氣 體 傷 害 中 約 有 十 分 鐘 ; 事 後 他 覺 得 頭 暈 胸 悶 吸 氣 不 足, 漸 漸 地 感 覺 呼 吸 困 難, 起 初 兩 位 就 診 醫 師 認 為 輕 微 感 冒 或 喉 嚨 發 炎 但 是 三 個 小 時 後, 經 過 本 院 急 診 處 住 入 加 護 病 房, 他 發 生 了 急 性 肺 水 腫 二 氧 化 氮 是 一 種 對 水 溶 解 度 低, 比 空 氣 略 重 氣 體 濃 度 高 (200ppm 以 上 ) 時 呈 橘 紅 色, 濃 度 低 則 呈 淡 黃 色 或 無 色 氣 體 在 攝 氏 21.1 以 下 呈 液 態, 分 子 式 為 N2O4; 因 此, 以 氣 態 方 式 吸 入 肺 部 乃 最 常 見 暴 露 途 徑 正 常 嗅 覺 可 嗅 出 苦 辣 味, 濃 度 為 1-3ppm; 但 需 到 13ppm 以 上, 黏 膜 才 會 覺 得 刺 激 或 不 舒 服 自 然 界 中 氮 氧 化 合 物 以 多 種 分 子 式 存 在, 以 前 舊 有 名 稱 為 氮 燻 煙 "(nitrous fume), 目 前 統 稱 為 氮 氧 化 物 (NOx)"; 其 中 包 含 常 見 的 一 氧 化 氮 (NO), 二 氧 化 氮 (N02), 及 麻 醉 藥 品 俗 稱 笑 氣 的 氧 化 氮 (N20) 等 NO 不 穩 定, 與 空 氣 作 用 可 形 成 N02, 而 N2O4 則 依 溫 度 高 低 與 N02 維 持 動 態 平 衡 除 上 述 三 種 氮 氧 化 物 外, 其 他 氮 的 氧 化 物 無 毒 性 且 不 多 見 常 暴 露 於 NO 工 作 場 所 中, 以 和 製 造 使 用 或 輸 送 硝 酸 之 相 關 工 作 為 最 多 譬 如 本 文 例 子 即 為 金 屬 浸 泡 於 硝 酸 ; 其 它 如 : 有 機 物 與 硝 酸 起 作 用 產 生 N02, 或 焚 燒 含 氮 化 合 物 ( 煤 油 或 柴 油 等 ), 電 焊 業 ( 經 氧 化 空 氣 中 氮 氣 ), 秣 草 儲 蓄 ( 牧 草 中 碳 水 化 合 物 發 酵, 使 其 中 亞 硝 酸 物 氧 化 成 NO 或 N02), 航 太 工 業 ( 火 箭 推 進 器 之 液 態 燃 料 ) 等 而 在 一 般 居 家 環 境 可 能 碰 到 場 合 有 : 抽 煙, 室 內 溜 冰 場, 取 暖 用 煤 油 爐, 交 通 工 具 排 廢 氣 等 由 於 N02 不 易 溶 於 水, 幾 乎 有 80% 吸 入 量 能 深 達 肺 泡, 運 動 時 更 可 高 達 90 % 也 因 為 它 不 易 溶 於 水 故 受 害 者 鮮 有 刺 鼻 流 淚 等 症 狀, 加 以 對 其 顏 色 或 味 道 不 具 警 覺 性 時, 很 容 易 暴 露 於 大 量 N02 而 不 自 知 儘 管 N02 在 體 內 代 謝 途 徑 不 是 完 全 清 楚 ; 一 般 推 測, 抵 達 深 層 肺 部 組 織 的 N02 少 量 與 水 份 作 用, 形 成 硝 酸 或 亞 硝 酸 再 解 離 成 硝 酸 根 或 亞 硝 根 離 子, 其 對 肺 部 組 織 特 別 對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產 生 自 體 氧 化 作 用, 破 壞 細 胞 膜 完 整 性 引 起 胞 內 物 質 逸 出 形 成 肺 水 腫 而 少 量 可 直 接 與 循 環 中 血 紅 素 結 合 影 響 紅 血 球 攜 氧 能 力, 進 一 步 惡 化 血 行 氧 分 壓 受 害 者 一 旦 暴 露 N02, 臨 床 症 狀 端 視 濃 度 而 定, 可 由 咳 嗽 疲 倦 頭 暈 到 氣 促 心 悸 盜 汗 發 紺 甚 至 支 氣 管 攣 縮 窒 息 而 亡 在 急 性 症 狀 後 4 到 12 小 時 有 些 受 害 者 才 開 - 1 - 工 業 性 氣 體 之 健 康 危 害 氮 氧 化 物

始 發 生 真 正 肺 水 腫 症 狀, 這 是 N02 對 肺 部 傷 害 特 色 之 一 ;10 天 至 30 天 之 後, 甚 至 先 前 不 曾 引 起 急 性 肺 水 腫 之 NO2 暴 露 者, 可 能 因 發 炎 後 纖 維 病 變 產 生 阻 塞 性 細 支 氣 管 炎 (bronchilitis obliterans) 由 於 NO2 山 對 呼 吸 系 統 急 性 傷 害 可 隨 致 病 機 轉 及 暴 露 時 間 長 短 有 不 同 臨 床 症 候 群 ; 即 最 初 急 性 支 氣 管 攣 縮, 急 性 肺 水 腫 及 阻 塞 性 細 支 氣 管 炎, 三 者 可 依 序 出 現 亦 可 單 獨 發 生 臨 床 症 狀 大 抵 相 似, 有 呼 吸 急 促, 咳 嗽 或 血 氧 分 壓 降 低 等, 不 易 從 症 狀 上 區 分 詳 細 工 作 史 及 暴 露 經 過 不 僅 對 上 述 三 者 區 分 上, 對 鑑 別 其 它 類 似 臨 床 表 現 之 疾 病 如 : 支 氣 管 哮 喘 肺 梗 塞 心 肌 梗 塞 或 肺 炎 亦 大 有 幫 助 發 生 在 非 職 業 場 所 的 N02 暴 露 大 多 屬 於 低 層 但 長 久 的 慢 性 暴 露, 例 如 : 二 手 煙 汽 機 車 排 放 廢 氣 或 廚 房 爐 具 等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顯 示 慢 性 低 劑 量 N02 暴 露 容 易 導 致 肺 功 能 衰 退 及 呼 吸 道 疾 病 增 加 ; 動 物 實 驗 指 出 以 超 出 目 前 容 許 量 N02 作 長 久 暴 露 研 究 容 易 引 起 動 物 肺 氣 腫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認 為 N02 進 入 體 內 所 產 生 自 由 基 (free radical) 對 細 胞 染 色 體 傷 害 或 致 癌 性, 至 少 在 動 物 已 找 到 證 據 NOx 在 空 氣 中 暴 露 許 可 濃 度, 於 先 進 國 家 多 以 5ppm 為 8 小 時 權 均 值 上 限 許 可 濃 度, 一 般 地 區 年 平 均 標 準 上 限 為 0.0053ppm, 短 暫 暴 露 (15 分 鐘 ) 不 超 過 1ppm; 在 我 國 不 分 工 業 區 域 或 一 般 地 區 的 年 平 均 值 每 小 時 為 10ppm 在 國 內, 由 於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及 職 業 衛 生 的 不 受 重 視 所 帶 來 不 當 操 作 所 引 起 之 氣 體 外 洩 常 是 工 業 性 氣 體 中 毒 主 因 而 且 台 灣 地 區 產 業 中, 金 屬 及 化 學 工 業 約 占 半 數, 其 中 有 四 分 之 一 工 廠 座 落 於 住 宅 區 內 ; 使 得 不 僅 是 勞 工 朋 友, 連 一 般 居 民 都 有 可 能 暴 露 於 與 上 述 工 業 最 有 關 係 之 氣 體 危 害 下 因 此, 對 於 可 能 遭 受 N02 暴 露 潛 在 危 險 之 工 作 場 所, 最 好 處 理 仍 是 藉 由 健 全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及 良 好 工 程 設 計 以 預 防 其 暴 露 例 如 : 焊 接 作 業 只 能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場 所 為 之 ; 教 導 勞 工 認 識 N02 特 有 氣 味 顏 色 ; 警 告 不 得 將 木 屑 刨 花 或 任 何 有 機 物 置 於 倒 翻 的 硝 酸 內, 以 免 產 生 氮 氧 化 含 物 之 燻 煙 ; 對 於 倒 翻 的 硝 酸, 應 由 穿 戴 適 當 呼 吸 器 勞 工, 持 水 龍 蛇 管 大 量 沖 洗 乾 淨 工 業 性 氣 體 之 健 康 危 害 氮 氧 化 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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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1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2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大綱 1. 基本認知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毒災風險分析概念與結果 南部毒化災動員講習(1) 南部環境毒災應變隊 助理 梁曉君 引言 背景 目的 簡介 災害特性 工業區 災害風險 2. 研究流程方法 3. 以高雄市為例 資料蒐集 資料庫建置 座標定位 擴散模式 繪製地圖 應用 驗證 特色風情 災害回顧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風險分析結 果 規模設定 應用 2007年6月5日 1440~1610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3 南部毒災動員1 地區背景調 查 4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2007年6月5日 背景-起緣 產業的發展不可避免的需使用各種化學品(禁用) 台灣工商業發達 人口密集 化學品使用多樣化 各類毒性化學物質不斷生產 儲存 運輸 各類毒性化學物質不斷生產 儲存 運輸 若 若 有些微不當 將增加民眾受到危害的機率 若毒化災害的發生 恐造成生命.環境.財產莫大的損失 也是間接導致臺灣產業發展的瓶頸因素之一 為管理災防工作 深入瞭解本身潛在危險狀況 故需發展區域毒化災風險潛勢 有助於以降低危害影響減少損失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火災 爆炸 外洩 x 高雄合迪化工氯氣外洩導致三千人就醫 並使工廠遷廠 x 中油公司因連續二十起工安事故導致形象一落千丈 抗爭 四起 x 華邦 聯瑞的重大半導體廠火災除了造成生產的損失外也 導致保險公司的巨大理賠與高科技產業保險額度難求 5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1

2007/5/31 7 8 背 景 - 影 響 背 景 - 現 況 災 害 造 成 人 員 生 命 ( 傷 亡. 醫 療. 撫 卹 ) 財 物 毀 壞 ( 工 廠. 機 械. 設 備 ) 生 態 環 境 ( 空. 水. 廢 汙 染 ) 復 原 承 受 力 ( 企 業 破 產 ) 社 會 環 境 (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無 形 ( 社 會 成 本 ) 有 形 ( 私 人 成 本 ) 也 嚴 重 影 響 台 灣 整 體 投 資 的 競 爭 力, 對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傷 害 一 般 災 害 管 理 包 含 : 災 前 的 減 災 整 備 災 時 的 應 變 災 後 的 復 原 國 內 災 防 起 步 較 晚 西 元 2000 年 (921) 通 過 災 害 防 救 法 後, 台 灣 開 始 有 系 統 地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復 原 減 災 災 防 應 變 整 備 9 10 背 景 - 現 況 背 景 - 原 因 目 前 大 部 分 仍 停 留 於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階 段 民 間 團 體 也 活 躍 於 災 時 的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階 段 的 救 助 主 要 民 間 團 體 如 慈 濟 等 在 災 害 發 生 階 段 ( 包 含 發 生 之 前 不 久, 發 生 當 時, 以 及 發 生 之 後 不 久 ) 所 採 取 的 搶 救 生 命 減 少 財 產 損 失 增 進 復 原 之 行 動 然 救 援 應 變 之 器 材 與 資 源 不 充 裕 或 配 置 等 問 題 情 形 下, 若 不 能 有 系 統 的 將 事 前 防 災 工 作 準 備 好, 可 能 浪 費 許 多 資 源, 甚 而 犧 牲 人 員 與 環 境 減 災 最 為 首 要 之 基 本 工 作 在 災 害 發 生 前 施 行, 降 低 一 個 地 區 未 來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規 模 衝 擊 所 採 行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即 建 立 災 害 可 能 發 生 地 區 風 險 潛 勢 與 危 險 度 分 析 以 設 定 災 害 規 模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為 管 理 災 防 工 作, 讓 救 災 支 援 體 系 及 民 間 機 構 深 入 瞭 解 本 身 潛 在 危 險 狀 況, 需 積 極 發 展 各 地 區 毒 化 物 災 害 風 險 潛 勢, 即 分 析 與 評 估 災 害 可 能 發 生 地 與 風 險, 事 前 洞 悉 掌 握 有 助 於 以 降 低 危 害 影 響 11 12 簡 介 風 險 通 常 指 對 單 一 物 質 場 所 事 件 評 估 危 害 風 險 ( 如 工 安.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 潛 勢 分 析 則 指 大 範 圍 區 域 危 害 風 險 影 響, 又 因 人 為 性 災 害 與 天 然 性 災 害 相 比, 人 為 災 害 之 影 響 性 區 域 較 小 且 侷 限 場 所 但 若 為 毒 化 物 災 害, 其 影 響 性 則 可 能 很 大, 針 對 工 業 區 運 作 毒 化 物 場 所 進 行 全 面 性 風 險 量 化 評 估 分 析 目 的 減 災 災 害 風 險 量 化, 評 估 區 域 危 險 度 指 標 繪 製 災 害 風 險 分 布 圖, 提 供 防 災 對 策 資 源 配 置 降 低 損 失 減 災 整 備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實 兵 演 練 復 原 災 防 防 災 資 訊 平 台 應 變 決 策 分 析 提 高 應 變 效 能 應 變 整 備 2

2007/5/31 13 14 毒 災 特 性 分 析 工 業 區 災 害 範 圍 廣 ( 海 路 空 家 廠 辦 ) 發 生 頻 率 高 ( 每 日 都 可 能 有 ) 平 均 規 模 小 ( 局 限 災 害 發 生 地 ) 平 均 損 害 規 模 不 一 ( 百 億 ~ 百 萬 ) 需 要 廣 泛 的 技 術 背 景 支 援 ( 化. 環. 生. 機. 電 ) 化 學 品 使 用 不 當 易 造 成 化 學 災 害 危 及 人 命, 是 普 遍 民 眾 認 知 最 具 威 脅 的 災 害 毒 化 災 的 污 染 為 持 續 性 處 理 需 要 專 業 技 術 台 東 市 : 豐 樂 高 雄 市 : 臨 海 台 南 市 : 安 平. 台 南 科 技 台 南 縣 : 新 營. 官 田. 永 康 屏 東 縣 : 屏 東. 屏 南. 內 埔 高 雄 縣 : 永 安. 林 園. 大 發. 鳳 山. 仁 大. 仁 武 15 16 南 部 各 工 業 區 家 數 南 部 各 工 業 區 家 數 南 部 工 業 區 總 家 數 2553 新 營 官 田 6% 6% 安 平 內 埔 20% 屏 南 永 康 仁 武 5% 仁 大 其 他 永 安 21% 林 園 鳳 山 大 發 21% 臨 海 15% 屏 東 5% 台 南 科 技 豐 樂 內 埔 屏 東 屏 南 臨 海 大 發 仁 武 仁 大 永 安 林 園 鳳 山 永 康 官 田 新 營 安 平 台 南 科 技 豐 樂 工 業 區 家 數 百 分 比 工 業 區 家 數 百 分 比 內 埔 46 1.8% 林 園 27 1.1% 屏 東 130 51% 5.1% 鳳 山 87 34% 3.4% 屏 南 84 3.3% 永 康 129 5.1% 臨 海 393 15.4% 官 田 162 6.3% 大 發 542 21.2% 新 營 149 5.8% 仁 武 33 1.3% 安 平 520 20.4% 仁 大 12 0.5% 台 南 科 技 93 3.6% 永 安 59 2.3% 豐 樂 87 3.4% 17 18 南 部 工 業 區 產 業 型 態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15%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品, 20% 木 竹 製 品, 15% 2% 5% 5% 10% 4% 化 學 材 料, 15% 6% 1% 2% 南 部 工 業 區 各 產 業 別 家 數 食 品 及 飲 料 煙 草 紡 織 業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品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木 竹 製 品 家 具 及 裝 設 品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業 化 學 材 料 化 學 製 品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南 部 工 業 區 產 業 型 態 製 造 業 產 業 別 家 數 食 品 及 飲 料 24 煙 草 174 紡 織 業 95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品 347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263 木 竹 製 品 262 家 具 及 裝 設 品 32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83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業 81 化 學 材 料 262 化 學 製 品 40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105 3

2007/5/31 19 20 各 縣 市 毒 化 物 廠 家 數 縣 市 別 張 數 列 管 家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核 可 文 數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查 件 台 南 市 0 4 1 35 820 138 高 雄 市 8 19 16 84 1262 247 台 南 縣 5 29 5 179 1702 458 高 雄 縣 26 48 16 172 1135 300 屏 東 縣 1 1 0 12 607 117 台 東 縣 0 0 0 0 92 25 澎 湖 縣 0 0 0 1 24 8 合 計 141 403 132 1742 23288 4784 各 縣 市 毒 化 物 廠 家 數 台 南 縣 35% 南 部 各 縣 市 毒 化 物 總 廠 家 數 4784 高 雄 市 19% 高 雄 縣 23% 台 南 市 11% 其 他 12% 屏 東 縣 9% 台 東 縣 2% 澎 湖 縣 1%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21 22 災 害 風 險 (Risk,R) 機 率 6 5 4 3 2 1 1. 經 常 發 生 但 後 果 輕 微 2. 不 常 發 生 也 後 果 輕 微 0 0 1 2 3 4 5 6 3. 後 果 嚴 重 且 經 常 發 生 4. 後 果 嚴 重 但 不 常 發 生 後 果 災 害 風 險 (Risk,R) 災 害 發 生 機 率 (probability)/ 頻 率 ( 發 生 可 能 性 ) 危 害 (consequences) 後 果 ( 影 響 程 度 脆 弱 度 ) 風 險 定 義 為 : 後 果 發 生 機 率 預 估 未 來 發 生 毒 災 的 機 率 後 果 通 常 定 義 為 死 亡 人 數, 需 搭 配 區 域 人 口 密 度 因 完 整 的 風 險 評 估 耗 時 過 久 以 單 一 最 大 設 備 的 外 洩 破 孔 發 生 機 率 當 成 危 害 發 生 機 率 23 24 簡 化 危 害 風 險 值 定 義 為 : 指 1 公 里 半 徑 內 每 年 發 生 災 害 的 機 率 災 害 風 險 (Risk,R) 由 右 圖 可 知, 單 純 評 估 毒 化 災 外 洩 事 故 類 型 僅 占 48%, 若 能 增 加 爆 炸 與 火 災 類 型 風 險 分 析, 便 提 高 潛 勢 分 析 (95%) 當 毒 化 物 伴 隨 有 可 燃 性, 風 險 高 於 單 純 的 毒 性 風 險 ( 如 福 國 化 工 爆 炸 ) 可 燃 性 的 最 大 危 害 為 蒸 氣 雲 爆 炸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每 一 可 燃 性 毒 化 物, 再 執 行 一 次 擴 散 分 析, 以 達 到 爆 炸 下 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s) 的 擴 散 範 圍 為 可 燃 性 危 害 半 徑 國 內 毒 化 災 事 故 類 型 分 析 其 他 爆 炸 5% 17% 火 災 30% 外 洩 48% 則 最 終 之 危 害 風 險 值 將 定 義 為 : 危 害 風 險 值 = [ 毒 性 危 害 半 徑 + 可 燃 性 危 害 半 徑 ] 發 生 機 率 (1s/yr) 4

2007/5/31 25 26 模 式 條 件 設 定 與 外 洩 機 率 毒 災 風 險 分 析 破 孔 外 洩 機 率 形 式 次 / 年 金 屬 ( 大 ) 槽 0.00863 非 金 屬 ( 小 ) 槽 0.0103 壓 力 槽 ( 球 or 橫 式 ) 0.000955 *AIChE Reliability Data 最 嚴 重 情 況 設 定 洩 漏 時 間 30 min 洩 漏 點 地 平 面 大 氣 狀 態 F 風 速 1.5 m/s 溫 度 當 地 最 高 溫 溼 度 平 均 溼 度 測 量 點 2 meters 地 形 城 市 or 鄉 下 在 災 害 未 發 生 前 了 解 毒 化 災 可 能 發 生 之 地 點 區 域 與 危 害 風 險 評 估 ( 相 關 資 料 如 毒 化 物 性 質 貯 存 量 及 儲 存 場 所 等 因 素 ) 即 毒 化 災 發 生 的 可 能 機 率, 而 發 生 機 率 高 的 地 區 則 歸 納 為 高 潛 勢 地 區 ; 影 響 此 機 率 最 大 元 素 莫 過 於 毒 化 物 性 質 貯 存 ( 或 操 作 ) 量, 貯 存 場 所 等 因 素 影 響 即 提 供 救 災 單 位 應 變 路 線 與 資 源 分 配 之 最 適 化 且 整 合 性 之 應 變 資 訊 系 統 27 28 國 內 毒 化 災 現 況 分 析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過 去 兩 年 有 超 過 100 件 以 上 之 毒 化 災 發 生, 造 成 16 人 死 亡 240 人 受 傷 發 生 事 故 的 化 學 品 有 氨 氣 (Ammonia) 7 次 氫 氣 (Hydrogen) 4 次 液 化 石 油 氣 (LPG) 4 次 氯 (Chlorine) 4 次 氯 乙 烯 (VCM) 3 次 甲 醛 (Formaldehyde) 3 次 二 甲 基 甲 烯 胺 (DMF) 2 次 丙 酮 (Acetone) 2 次 氫 氧 化 鈉 (NaOH) 2 次 磷 (Phosphorus) 2 次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 事 故 類 型 其 他 5% 外 洩 48% 火 災 30% 爆 炸 17% 29 30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 事 故 場 所 非 化 學 性 工 廠 34% 運 輸 27%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國 內 毒 化 災 害 分 析 - 事 故 分 析 機 械 33% 化 學 反 應 5% 化 學 性 工 廠 21% 其 他 12% 實 驗 室 6% 人 為 / 操 作 疏 失 48% 電 器 4% 惡 意 8% 地 震 2% 5

2007/5/31 31 32 危 害 評 估 危 害 因 子 ( 人 為 機 械 故 障 地 震 ) 與 化 學 物 質 之 毒 性. 化 性. 物 性. 操 作 特 性 有 關 由 操 作 條 件 分 析 其 外 洩 與 擴 散 特 性 有 許 多 免 費 軟 體 程 式 可 使 用 常 用 模 式 : Pasquill-Gifford 模 式 (Gaussian model) DEGADIS 模 式 (DEnse GAs DISpersion model) 外 洩 模 式 儲 槽 常 壓 液 體 Q 管 線 常 壓 液 體 Pg ρac0 2 + gh ρ m = L Leak kb A 為 外 洩 口 面 積 ; C 0 為 洩 放 係 數 ; P g 為 槽 內 表 壓 ρ 為 液 體 密 度 ; h L 為 液 面 高 ΔP 2 flu + gδz + ρ d WS = Q Δz 為 管 線 高 差 ;f 為 模 擦 係 數 ;u 為 流 速 ;W s 為 幫 浦 之 作 功 2 m D HL Leak A Leak C 33 34 外 洩 模 式 高 壓 液 化 氣 體 ΔH v A Qm = v fg 1 CpT D Leak A HL Leak C Leak B A 為 外 洩 口 面 積 ; Cp 為 液 體 比 熱 (J/kg K); T 為 液 體 溫 度 (K) ΔHv 為 液 體 蒸 發 潛 熱 (J/kg) ; v fg 為 液 體 與 氣 體 的 比 容 差 (m 3 /kg) 高 壓 氣 體 2/ γ ( γ 1) / Q m = C AP 0 0 2M γ P RT0 γ 1 P0 P P0 γ 為 氣 體 比 熱 比 值 (-);P 為 大 氣 壓 力 (Pa) P 0 為 氣 體 來 源 壓 力 (Pa) ; R 為 理 想 氣 體 常 數 (=8.314 J/kg-mol K) γ 擴 散 模 式 毒 性 或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外 洩 後 經 由 大 氣 的 作 用 而 散 佈 到 下 風 的 區 域 此 散 佈 作 用 的 影 響 因 素 : 氣 體 本 身 的 特 性, 如 擴 散 係 數 密 度 溫 度 等 洩 漏 源 的 特 性, 如 高 度 方 向 洩 漏 速 率 洩 漏 形 式 等 氣 象 的 特 性, 包 括 風 向 風 速 擾 流 高 度 日 夜 時 間 季 節 大 氣 穩 定 性 ( 包 括 佈 雲 量 日 照 強 度 風 速 溫 度 在 垂 直 向 的 結 構 ) 等 地 表 的 地 形 外 洩 之 高 度 無 法 預 測, 通 常 假 設 與 地 表 等 高, 求 得 的 地 表 濃 度 最 高, 最 保 守, 符 合 化 學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與 預 防 的 原 則 各 工 廠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地 形 地 物 不 一, 使 用 三 維 流 場 分 析, 極 為 煩 雜 費 時, 不 符 合 緊 急 應 變 的 瞬 時 需 求, 故 亦 乎 略 35 36 1.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2. 規 劃 工 廠 資 料 庫 建 置 地 區 特 性 分 析 過 去 災 害 案 例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介 紹 毒 災 風 險 分 析 架 構 與 詳 細 方 式 過 程 1. 資 料 蒐 集 2. 資 料 庫 建 置 3. 座 標 定 位 4. 擴 散 模 式 5. 繪 製 地 圖 6. 應 用 7. 驗 證 執 行 流 程 與 架 構 7. 驗 證 4. 評 估 擴 散 模 組 ALOHA PHAST 6. 潛 勢 分 析 結 果 之 應 用 潛 勢 模 擬 評 估 劃 分 區 域 路 線 危 險 度 避 難 場 所 選 址 支 援 單 位 服 務 範 圍 境 況 模 擬 3. 工 廠 篩 選 與 定 位 5. 繪 製 分 析 潛 勢 圖 A 建 立 工 廠 點 位 (Creat Point) B 毒 化 物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圖 (Buffer) C 加 入 風 向 機 率 D 重 疊 區 域 加 成 (Overlap) E 危 害 風 險 值 展 示 (Contour) 6

2007/5/31 37 38 1.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目 標 : 因 應 區 域 之 特 色 來 訂 定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類 別 與 規 模 設 定 (1) 災 害 類 別 地 區 特 性 考 量 調 查 : 將 針 對 產 業 特 性 地 形 特 性 建 物 分 布, 上 述 列 別 進 行 調 查 (2) 災 害 類 別 過 去 災 害 案 例 考 量 調 查 : 重 大 產 業 災 害 重 大 火 災 交 通 事 故, 上 述 列 別 進 行 調 查 結 合 (1) 及 (2) 之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將 訂 定 統 一 標 準, 可 評 估 分 析 各 縣 市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類 別 與 規 模 1.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蒐 集 85~93 年 台 南 縣 過 去 重 大 產 業 災 害, 僅 針 對 非 住 宅 地 點 之 災 害 案 件 數, 在 台 南 縣 近 幾 年 資 料 當 中 學 校 災 害 最 常 發 生 的 類 型 為 實 驗 室 火 災, 以 此 為 依 據 訂 定 台 南 縣 人 為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與 情 境 設 定 的 方 向 如 下 : 化 學 工 廠 火 災 與 爆 炸 科 技 廠 房 火 災 化 學 槽 車 外 洩 事 故 類 別 案 件 百 分 比 產 業 化 學 性 災 害 11 37.9% 產 業 非 化 學 性 災 害 14 48.3% 商 業 辦 公 室 災 害 1 3.4% 運 輸 災 害 1 3.4% 學 校 災 害 2 6.9% 總 計 29 37.9% 39 40 2. 工 廠 資 料 庫 建 置 列 管 毒 化 物 之 運 作 廠 場 為 基 礎 調 查 各 工 業 區 毒 化 物 運 作 廠 家 例 如 : 高 雄 縣 大 社 鄉 有 27 家 廠 商, 收 集 資 料 來 源 為 南 區 毒 災 中 心 檔 案 屬 性 資 料 包 含 :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化 學 物 質 毒 化 物 等 座 標 定 位 2. 工 廠 資 料 庫 建 置 圖 資 內 容 City( 全 島 縣 市 界 ) Town( 全 島 鄉 鎮 界 ) Ctour100( 全 島 等 高 線 ) Soucroad( 南 區 街 道 ) Souri25( 南 區 河 流 ) Sourailway( 南 區 鐵 路 ) Sousc25( 學 校 ) Soupa25( 公 園 ) Soupoi( 地 標 ) Souxb( 機 關 設 施 ) Soukmpt(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數 ) Soutextp( 文 字 ) 仁 大 工 業 區 41 42 3. 工 廠 座 標 定 位 定 位 方 法 可 利 用 GPS 現 場 探 勘, 或 利 用 電 子 地 圖 如 PaPaGo, 或 是 上 網 查 詢 等 ;GPS 定 位 較 為 準 確 但 耗 時 及 人 力 與 經 費, 而 電 子 地 圖 定 位 快 速 便 利 即 可 取 得 工 廠 位 置, 依 研 究 需 求 選 擇 適 合 之 方 式, 工 廠 家 數 多 且 研 究 區 域 大 故 選 用 電 子 地 圖 PaPaGo 軟 體 方 式 定 位 4.ALOHA 擴 散 模 式 美 國 環 保 署 (USEPA) 與 海 洋 大 氣 署 (NOAA) 所 共 同 開 發 包 含 Pasquill-Gifford 模 式 與 DEGADIS 模 式 免 費 下 載 http://www.epa.gov/c eppo/cameo/aloha.ht m 7

2007/5/31 43 44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ALOHA 程 式 -1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ALOHA 程 式 -2 地 點 時 間 工 具 列 化 學 物 質 大 氣 狀 況 與 洩 漏 來 源 工 具 列 45 46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ALOHA 程 式 -3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ALOHA 程 式 -4 洩 漏 來 源 工 具 列 大 氣 狀 況 工 具 列 47 48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4. 危 害 範 圍 評 估 設 定 危 害 濃 度 通 常 為 IDLH (Immediate danger to life & health) ALOHA 推 估 結 果 8

2007/5/31 49 50 5. 繪 製 區 域 潛 勢 圖 5. 繪 製 區 域 潛 勢 圖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可 讓 災 害 危 害 範 圍 具 有 空 間 展 示 於 地 圖 上 化 學 物 質 的 最 大 危 害 - 毒 性 擴 散 (Bhopal) 已 知 工 廠 化 學 物 品 存 放 量, 利 用 外 洩 擴 散 模 式 (Aloha) 預 測 危 害 距 離 之 範 圍 利 用 SuperGIS 環 域 (buffer) 功 能 將 之 展 現, 再 將 各 個 環 域 間 相 交 疊 之 處 做 加 成 轉 出 至 surfer 中 做 contour, 便 能 得 到 危 害 範 圍 之 等 級 Super GIS 選 用 Super GIS 軟 體 提 供 地 圖 繪 製 編 輯 地 理 分 析 網 格 影 像 等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功 能, 原 因 如 下 : 國 人 自 行 開 發. 系 統 的 延 展 性 佳 費 用 比 ArcView 與 MapInfo 低 具 有 VBA 開 發 程 式 模 組 已 建 置 網 格 分 割 功 能, 提 供 更 簡 易 的 分 析 功 能 51 52 5.1 工 廠 座 標 定 位 (Create Point) PaPaGo 上 網 GPS 定 位 5.2 繪 製 危 害 範 圍 (Create Buffer) 利 用 XY 座 標 create point ( 圓 心 ) 將 ALOHA 求 得 之 危 害 半 徑, 利 用 buffer 功 能 以 半 徑 畫 圓 屬 性 資 料 包 含 :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化 學 物 質 毒 化 物 等 53 54 網 格 分 割 5.3 加 入 風 向 ( 將 每 個 圓 等 分 ( 切 ) 為 16 塊, 並 依 不 同 16 方 位 分 別 將 其 A 風 險 乘 上 風 向 機 率 =B 風 險 ) 將 每 個 圓 面 積 以 20*20m 的 網 格 創 造 點 位, 且 每 個 點 位 帶 有 屬 性 資 料 危 害 風 險 值 A = 危 害 半 徑 (km) 發 生 機 率 (1/yr) 北 北 西 0.04403 西 北 西 0.01048 西 北 0.01468 北 0.0587 西 0.03774 西 南 0.06918 西 南 西 0.05451 南 南 西 0.08386 高 雄 地 區 風 向 機 率 資 料 來 源 : 氣 象 局 北 北 東 0.02306 東 北 0.02411 東 北 東 0.03144 東 0.07338 南 0.15514 東 南 東 0.12264 東 南 0.10377 南 南 東 0.0891 9

2007/5/31 55 56 5.4 重 疊 區 加 乘 (Overlap) 最 後 將 每 個 圓 交 集 面 積 上 的 B 風 險 總 加 得 出 之 值 及 其 交 集 區 域 上 的 網 格 點 位 做 輸 出 5.4 重 疊 區 加 乘 (Overlap) 將 各 點 風 險 值 利 用 Surfer 做 風 險 等 值 線, 便 能 得 到 區 域 風 險 分 布 情 況 1+3+2=6 1 1+2=3 3 2 57 58 5.5 潛 勢 圖 呈 現 -Surfer 程 式 5.5 潛 勢 圖 呈 現 -Surfer 程 式 Surfer 程 式 可 彌 補 GIS 之 不 足, 其 界 面 如 圖 將 加 成 後 之 buffer 使 用 contour 工 具, 作 編 修 出 圖 回 GIS 程 式 中 套 疊 繪 製 風 險 等 值 線 59 60 6. 應 用 6. 應 用 避 難 廠 所 選 址 建 立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資 料 庫 將 低 於 5 以 下 的 風 險 區 選 取 出 來, 其 餘 篩 除 於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資 料 庫 中 搜 尋 適 合 地 區, 結 果 共 122 場 所 10

2007/5/31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1 62 南部毒災動員1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2007年6月5日 6.應用 路徑分析 倘若重大事故發生 借潛勢 圖及GIS系統分析可得知地 理資源份佈 最佳避難場所 理資源份佈 最佳避難場所 應變指揮中心等選擇位置 利用PaPaGo路徑規畫功能 得知最佳疏散路徑 妥善 安置民眾 規劃最佳救災路線 遏止災 情擴大 幫助決策者 正確判斷有效 應用 介紹如何將災害分險分析應用於工業區域 並分析風險評估結果 一 地區背景調查 特色風情 災害回顧 二 風險分析結果 規模設定 應用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3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特色風情 特色風情 工業區 工業區 中鋼 z 楠梓加工出口區 z 前鎮加工出口區 中船 臨海工業區 大林煉油 z z 楠梓煉油廠 臨廣加工出口區 大林發電廠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2007年6月5日 z 各式商圈 漢神大立商圈 z 66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65 特色風情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5 捷運紅線 南部毒災動員1 z 64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63 新興市場 特色風情 3.交通樞紐-捷運 高鐵輕軌 高雄港 三鳳中街 輕軌 z 小港機場 SOGO新光商圈 捷運橘線 z 六合夜市 新堀江 多功能經貿園 區 z 高雄港 左營高鐵 11

2007/5/31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7 捷運紅線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2007年6月5日 特色風情 1.2災變回顧 3.特殊景觀-高樓 歷史古蹟 舊街道 左營高鐵站 固定式毒化物運作廠場災害 高樓大廈 蓮池潭 壽 山 愛河水岸 港灣水岸 93/11/28 小港臨海工業區 氯氣 太平洋醫療器材 外洩 23 23傷 傷 波及毒物 90/11/23 楠梓加工出口區 環氧乙烷 太平洋醫療器材 火災 波及毒物 舊街道 輕軌環狀線 火車站 68 南部毒災動員1 捷運橘線 多功能經貿園區 小港機場 歷史古蹟 工 業 區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69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1.2災變回顧 1.2災變回顧 移動源毒化物陸運災害潛勢分析 建物火災潛勢分析 95/04/03 高雄港63號碼頭 甲醛 李長榮 貨運損傷 毒物外洩 91/08/10 高雄港 次氯酸鈣 貨櫃火災 波及毒物 91/11/29 前鎮區 鐵樂士油漆 工廠火災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南部毒災動員1 86/09/13 前鎮區鎮興橋 液化石油氣 爆炸 14死11傷 工業區毒災風險分析 71 2007年6月5日 高雄縣市 地區特性與規模設定 1.5% 高雄縣 5.8% 3.6% 高雄市 高雄縣 石化工廠火災與爆炸 科技廠房火災 毒化物運輸槽車外洩 72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毒化物運輸槽車外洩 科技廠房火災 廠辦高樓火災 70 南部毒災動員1 2007年6月5日 2.1% 1.1% 16.8% 40% 40.9% 48.2% 高雄市 41.1% 38.9% 產業化學性災害 產業非化學性災害 商業 辦公室災害 運輸災害 學校災害 4% 0% 地區特性與規模設定 外洩 火災 爆炸 其它 高雄縣市92年至94年毒化災 案例資料(第五章表5.1)中 毒化災事故類型主要以毒氣 外洩(56%)與火災(30%)為主 若以事故發生場所進行分 析 其危險區域為非化學性 工 廠 (39%) 最 高 運 輸 事 故 (25%) 居 二 化 學 性 工 廠 (19%)位於第三 56% 依類型 高雄縣市 15% 化學性工廠 非化學性工廠 運輸 實驗 其它 19% 2% 25% 39% 依場所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