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X2.nps



Similar documents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书面申请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一、资质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目 录 -2-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doc

I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编号: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附件1:

课程类 别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4D F736F F 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上证指数

投影片 1

Transcription: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了 解 垄 断 的 概 念 特 征 ; 理 解 并 掌 握 垄 断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 了 解 垄 断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能 力 目 标 能 够 识 别 生 活 中 存 在 的 垄 断 现 象, 解 决 因 垄 断 发 生 的 相 关 法 律 纠 纷 第 一 节 反 垄 断 法 概 述 一 关 于 垄 断 的 一 般 界 定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垄 断, 指 经 营 者 在 一 定 市 场 上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和 途 径 形 成 或 进 行 的 排 他 性 控 制 或 实 质 性 限 制 有 违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 应 受 法 律 谴 责 的 状 态 或 行 为 简 言 之, 即 经 营 者 已 经 形 成 或 正 在 进 行 的 应 受 法 律 谴 责 的, 在 一 定 市 场 上 限 制 竞 争 的 某 种 状 态 或 行 为 理 解 垄 断 的 界 定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要 点 : (1) 垄 断, 即 指 垄 断 的 状 态, 也 指 各 种 垄 断 或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即 包 括 结 构 意 义 上 的 垄 断 和 行 为 意 义 上 的 垄 断 (2) 垄 断 与 一 定 市 场 相 关 联 这 一 点 对 于 认 定 垄 断 状 态, 或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和 结 构 性 垄 断 行 为 尤 其 重 要 这 里 的 一 定 市 场, 在 法 律 表 述 上 称 之 为 相 关 市 场 或 特 定 市 场 (3) 垄 断 的 形 成 和 产 生 有 多 种 原 因 一 般 区 分 为 经 济 性 成 因 和 行 政 性 成 因 西 方 市 场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的 垄 断 多 是 市 场 竞 争 的 产 物, 属 经 济 性 垄 断 而 在 经 济 转 轨 的 国 家, 包 括 我 国, 行

第 一 节 反 垄 断 法 概 述 35 政 性 垄 断 大 量 存 在 反 垄 断 法 的 任 务 主 要 在 于 反 经 济 性 垄 断, 但 行 政 性 垄 断 并 非 被 排 除 在 外, 反 行 政 性 垄 断 成 为 转 型 国 家 反 垄 断 法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4) 垄 断 具 有 危 害 性 一 般 来 说, 垄 断 的 危 害 性 在 本 质 上 表 现 为 限 制 了 一 定 市 场 上 的 自 由 竞 争, 甚 至 达 到 完 全 排 斥 竞 争 从 权 益 角 度 说, 这 种 危 害 性 反 映 在 三 个 层 面 : 一 是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利 益 ; 二 是 损 害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三 是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认 定 垄 断 的 危 害 性, 须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1 要 求 一 定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实 质 性 地 受 到 限 制 或 损 害 2 要 考 虑 国 家 的 竞 争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社 会 经 济 政 策 目 标, 甚 至 政 治 目 标 因 为 排 斥 或 限 制 竞 争 并 非 当 然 有 害, 如 基 于 规 模 经 济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考 虑, 需 要 生 产 和 资 本 的 集 中 ; 再 如 国 家 垄 断 自 然 垄 断 的 存 在 等 这 些 情 形 表 明, 反 垄 断 法 的 竞 争 价 值 目 标 不 是 简 单 的, 不 是 纯 粹 的 竞 争 而 竞 争, 在 竞 争 目 标 之 上 还 有 更 高 的 目 标, 如 社 会 生 产 效 率 整 体 福 利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等 (5) 垄 断 具 有 违 法 性, 即 属 应 受 法 律 谴 责 的 状 态 行 为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对 象 的 垄 断, 应 具 有 违 法 性, 由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或 基 于 法 律 原 则 认 定 否 则, 就 不 能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对 象 应 当 指 出, 反 垄 断 法 中 包 括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即 规 定 有 些 垄 断 状 态 或 行 为 尽 管 限 制 了 竞 争, 但 并 不 构 成 违 法, 从 而 豁 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不 予 追 究 责 任 这 些 就 属 于 合 法 垄 断 二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原 则 ( 一 )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和 合 理 原 则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是 指 任 何 企 业 只 要 出 现 结 合 或 共 谋 等 垄 断 状 态 或 行 为 就 被 视 为 违 法, 应 加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合 理 原 则 又 称 弊 害 禁 止 原 则, 是 指 企 业 的 结 合 和 共 谋 等 垄 断 状 态 或 行 为 本 身 并 不 一 定 构 成 违 法, 而 只 有 当 该 状 态 或 行 为 确 实 限 制 了 竞 争, 造 成 市 场 弊 害 时, 才 应 加 以 禁 止 或 限 制 以 上 两 原 则 是 美 国 在 反 垄 断 司 法 实 践 中 确 立 的, 最 早 适 用 于 规 制 限 制 性 贸 易 协 议 发 展 到 后 来, 尤 其 是 合 理 原 则 被 广 泛 适 用 于 对 企 业 间 的 横 向 纵 横 限 制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垄 断 的 规 制 之 中 比 较 两 原 则,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是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初 期 的 产 物, 反 映 了 立 法 者 对 垄 断 的 高 度 警 觉 和 严 厉 态 度 合 理 原 则 是 对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是 在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1900 年 新 泽 西 美 孚 石 油 公 司 案 的 判 决 中 被 提 出 并 使 用 的, 强 调 合 理 的 限 制 是 合 法 的,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则 为 非 法 的 合 理 原 则 具 有 弹 性, 需 要 进 一 步 解 释 才 具 有 操 作 性 但 合 理 原 则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市 场 形 态 目 标 ( 即 建 立 结 构 合 理 有 效 竞 争 的 市 场 模 式 ), 其 适 用 范 围 比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要 广 各 国 反 垄 断 实 践 告 诉 我 们, 除 价 格 固 定 划 分 市 场 限 制 产 量 联 合 抵 制 等 少 数 情 形 适 用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其 他 都 可 适 用 合 理 原 则 ( 二 )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和 行 为 规 制 原 则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也 称 结 构 主 义, 是 指 依 照 市 场 结 构 标 准 来 进 行 反 垄 断 规 制 据 此 原 则, 一 个 或 几 个 企 业 一 旦 形 成 垄 断 性 或 限 制 竞 争 的 市 场 结 构, 就 被 视 为 违 法, 应 加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中, 通 常 涉 及 市 场 份 额 市 场 ( 行 业 ) 集 中 度 进 入 壁 垒 企 业 规 模 等 方 面, 这 些 都 有 一 定 的 量 化 尺 度

36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贯 彻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体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通 过 股 份 保 有 干 部 兼 任 企 业 合 并 等 手 段, 防 止 形 成 垄 断 性 结 构 ( 或 经 营 过 度 集 中 ), 进 行 事 前 预 防 ; 二 是 通 过 解 割 ( 解 散 分 割 ) 大 企 业 ( 或 企 业 集 团 ), 对 已 形 成 的 垄 断 性 结 构 进 行 事 后 的 重 新 构 造, 实 现 市 场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采 用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也 具 有 不 利 效 应 : 其 一, 可 能 使 规 模 经 济 及 其 经 济 效 益 受 到 损 害, 或 使 其 发 展 受 到 限 制 ; 其 二, 若 大 批 解 散 或 缩 小 企 业 规 模, 会 对 经 济 生 活 和 经 济 发 展 带 来 破 坏 性 的 打 击 由 此, 为 避 免 贯 彻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而 走 向 偏 颇, 现 代 反 垄 断 法 注 意 将 该 原 则 和 合 理 原 则 结 合 运 用 行 为 规 制 原 则, 也 称 行 为 主 义, 是 指 以 企 业 的 市 场 行 为 标 准 来 进 行 反 垄 断 规 制 据 此 原 则, 一 个 或 几 个 企 业 即 便 形 成 垄 断 性 市 场 结 构, 并 不 构 成 违 法, 只 有 该 垄 断 性 企 业 实 施 了 滥 用 权 力 ( 支 配 力 ) 的 行 为, 损 害 了 竞 争, 才 加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此 原 则 不 着 眼 于 控 制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团 的 市 场 份 额 和 规 模 集 中 程 度, 关 心 的 是 控 制 企 业 的 滥 用 行 为 和 其 他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贯 彻 行 为 规 制 原 则, 在 内 容 上 并 不 包 括 结 构 性 的 制 裁 方 法, 而 只 是 针 对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的 制 裁 措 施, 如 勒 令 停 止 行 为 和 损 害 赔 偿 这 些 制 裁 并 不 改 变 企 业 的 原 有 状 态 或 阻 止 企 业 规 模 的 发 展 应 当 指 出, 为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滥 用, 行 为 规 制 原 则 也 与 合 理 原 则 相 结 合 被 运 用 比 较 结 构 规 制 原 则 和 行 为 规 制 原 则, 前 者 显 得 严 厉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早 期 实 行 结 构 规 制, 后 转 向 适 用 行 为 规 制, 但 并 未 完 全 抛 弃 结 构 主 义 传 统 日 本 1947 年 枟 禁 止 垄 断 法 枠 受 到 了 美 国 影 响, 是 典 型 的 结 构 主 义 立 法 德 国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和 欧 盟 竞 争 法 则 奉 行 行 为 主 义 从 现 代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践 来 看, 事 实 上 两 原 则 是 并 存 适 用 的, 只 是 各 国 的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一 方 面, 现 代 反 垄 断 或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以 行 为 规 制 为 主, 结 构 规 制 为 辅 ; 另 一 方 面, 现 代 反 垄 断 法 事 实 上 更 为 关 注 大 企 业 的 行 为, 行 为 规 制 往 往 要 以 结 构 认 定 为 前 提, 如 滥 用 控 制 制 度 就 是 以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为 要 件 的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种 类 一 协 议 垄 断 ( 卡 特 尔 ) 行 为 ( 一 ) 协 议 垄 断 协 议 垄 断, 即 协 议 限 制 竞 争, 常 常 被 称 为 卡 特 尔,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以 协 议 决 议 或 者 其 他 联 合 方 式 实 施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两 个 以 上 的 企 业 尤 其 是 同 类 企 业 协 议 垄 断, 反 映 了 企 业 在 经 济 领 域 的 串 通 共 谋, 是 企 业 的 一 致 行 动 这 种 串 通 共 谋, 可 以 是 协 议 型, 也 可 以 是 默 契 型, 其 中 以 前 者 为 主, 故 称 协 议 垄 断 或 垄 断 协 议 垄 断 协 议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是 反 垄 断 法 的 支 柱 内 容 之 一 而 且, 从 现 实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来 看, 垄 断 协 议 是 居 第 一 位 的 德 国 枟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枠 就 将 禁 止 协 议 垄 断 放 在 首 要 位 置 协 议 限 制 竞 争 可 分 为 横 向 协 议 ( 水 平 协 议 ) 和 纵 向 协 议 ( 垂 直 协 议 ), 也 包 括 混 合 协 议, 其 中 横 向 协 议 是 主 要 的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种 类 37 横 向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是 指 生 产 销 售 同 一 类 型 产 品 或 提 供 同 种 服 务 的 两 个 以 上 相 互 竞 争 的 企 业, 通 过 共 谋 而 减 弱 或 限 制 了 竞 争 在 横 向 协 议 中, 包 括 : (1) 价 格 卡 特 尔, 即 统 一 确 定 维 持 或 者 变 更 商 品 的 价 格 ; (2) 份 额 卡 特 尔, 即 协 议 限 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 (3) 区 域 卡 特 尔, 即 协 议 分 割 销 售 市 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 (4) 有 关 货 物 服 务 情 报 的 卡 特 尔 等 纵 向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是 指 同 一 行 业 中 处 于 不 同 经 济 环 节 或 层 次 上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企 业, 通 过 共 谋 而 减 弱 或 限 制 了 竞 争, 如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搭 售 限 制 销 售 区 域 独 家 交 易 等 ( 二 ) 我 国 关 于 协 议 垄 断 的 现 行 立 法 规 定 1 畅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的 规 定 根 据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的 规 定, 垄 断 协 议, 是 指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协 议 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协 同 行 为 该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禁 止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达 成 下 列 垄 断 协 议 : ( 一 ) 固 定 或 者 变 更 商 品 价 格 ; ( 二 ) 限 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 ( 三 ) 分 割 销 售 市 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 ( 四 ) 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或 者 限 制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 ( 五 ) 联 合 抵 制 交 易 ; ( 六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垄 断 协 议 此 外, 该 法 第 14 条 规 定 : 禁 止 经 营 者 与 交 易 相 对 人 达 成 下 列 垄 断 协 议 : ( 一 ) 固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商 品 的 价 格 ; ( 二 ) 限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商 品 的 最 低 价 格 ; ( 三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垄 断 协 议 2 畅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的 规 定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在 反 垄 断 方 面 主 要 针 对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是 指 招 标 者 与 投 标 者 之 间 或 投 标 者 相 互 之 间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对 招 标 投 标 事 项 进 行 串 通,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或 损 害 招 标 者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此,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第 15 条 作 出 了 禁 止 性 规 定 : 投 标 者 不 得 串 通 投 标, 抬 高 标 价 或 者 压 低 标 价 投 标 者 和 招 标 者 不 得 相 互 勾 结,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的 公 平 竞 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1998 年 1 月 发 布 的 枟 关 于 禁 止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枠 又 予 以 了 具 体 规 定 依 规 定,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涉 及 两 种 情 形 : (1) 投 标 者 与 投 标 者 之 间 的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其 表 现 有 : 1 投 标 者 之 间 相 互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压 低 投 标 报 价 ; 2 投 标 者 之 间 相 互 约 定, 在 招 标 项 目 中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低 价 位 中 标 ; 3 投 标 者 之 间 先 进 行 内 部 竞 价, 内 定 中 标 人, 然 后 再 参 加 投 标 ; 4 投 标 者 之 间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2) 投 标 者 与 招 标 者 之 间 的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其 表 现 有 : 1 招 标 者 在 公 开 标 书 前, 开 启 标 书,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他 投 标 者, 或 协 助 投 标 者 撤 换 标 书, 更 改 报 价 ; 2 招 标 者 向 投 标 者 泄 漏 标 底 ; 3 投 标 者 与 招 标 者 商 定, 在 招 标 投 标 时 压 低 或 抬 高 标 价, 中 标 后 再 给 投 标 者 额 外 补 偿 ; 4 招 标 者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者, 在 确 定 中 标 者 时 以 此 决 定 取 舍 ; 5 投 标 者 与 招 标 者 之 间 其 他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应 当 指 出,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属 共 同 违 法 行 为 其 中, 投 标 者 之 间 的 串 通 行 为, 属 横 向 限 制 的 行 为 ; 投 标 者 与 招 标 者 之 间 的 串 通 行 为, 属 纵 向 限 制 的 行 为

38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根 据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枟 招 标 投 标 法 枠 等 的 规 定, 串 通 招 标 投 标 的, 中 标 无 效,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1 ~2 年 内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公 告, 直 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畅 枟 价 格 法 枠 的 规 定 根 据 枟 价 格 法 枠 第 14 条 第 1 项 的 规 定,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行 为 是 指 相 互 串 通, 操 纵 或 限 定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4 畅 垄 断 协 议 的 例 外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15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能 够 证 明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适 用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 一 ) 为 改 进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新 产 品 的 ; ( 二 ) 为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降 低 成 本 增 进 效 率, 统 一 产 品 规 格 标 准 或 者 实 行 专 业 化 分 工 的 ; ( 三 ) 为 提 高 中 小 经 营 者 经 营 效 率, 增 强 中 小 经 营 者 竞 争 力 的 ; ( 四 ) 为 实 现 节 约 能 源 保 护 环 境 救 灾 救 助 等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 五 ) 因 经 济 不 景 气, 为 缓 解 销 售 量 严 重 下 降 或 者 生 产 明 显 过 剩 的 ; ( 六 ) 为 保 障 对 外 贸 易 和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中 的 正 当 利 益 的 ; ( 七 )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属 于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五 项 情 形, 不 适 用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经 营 者 还 应 当 证 明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不 会 严 重 限 制 相 关 市 场 的 竞 争, 并 且 能 够 使 消 费 者 分 享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益 二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一 ) 支 配 地 位 认 定 的 相 关 市 场 按 照 相 关 市 场 的 理 论, 确 定 市 场 范 围 涉 及 产 品 地 理 或 地 区 实 践 三 个 基 本 因 素 1 畅 产 品 因 素 确 定 相 关 市 场 的 一 个 原 则 是, 只 有 相 似 的 产 品 ( 或 服 务 ) 才 有 属 于 相 关 的 市 场 这 里, 相 似 不 是 指 产 品 在 物 理 上 技 术 上 化 学 物 质 上 同 一, 而 是 指 产 品 从 消 费 者 角 度 看 具 有 交 叉 替 代 性 判 断 交 叉 替 代 性, 主 要 在 于 产 品 的 用 途 ( 用 途 与 消 费 者 需 求 紧 密 联 系 ), 用 途 同 一 或 相 似 就 具 有 较 强 的 替 代 性 替 代 性 可 以 是 双 向 的, 也 可 以 是 单 向 的 ; 可 以 从 需 求 角 度 分 析, 也 可 以 从 供 给 角 度 分 析 同 时, 确 定 产 品 市 场, 还 应 该 注 意 附 属 市 场 ( 细 分 市 场 ) 对 此, 1976 年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布 朗 鞋 公 司 案 的 判 决 中, 为 附 属 市 场 的 划 分 提 出 7 条 标 准 : (1) 独 立 市 场 的 存 在 为 行 业 或 公 众 公 认 ; (2) 产 品 有 特 殊 性 质 和 用 途 ; (3) 产 品 的 生 产 需 要 独 特 的 生 产 设 备 ; (4) 产 品 有 特 定 的 顾 客 ; (5) 产 品 有 特 定 的 价 格 ; (6) 产 品 价 格 变 化 灵 敏 度 较 小 ; (7) 产 品 有 特 定 的 卖 主 2 畅 地 理 或 地 区 因 素 这 主 要 是 考 虑 企 业 的 销 售 范 围, 可 以 从 国 内 市 场 和 全 球 市 场 两 个 层 面 分 析, 具 体 确 定 相 关 产 品 的 市 场 区 域 影 响 产 品 销 售 范 围 的 因 素 主 要 是 运 输 成 本 和 产 品 特 性 3 畅 时 间 因 素 对 于 确 定 相 关 市 场 来 说, 时 间 因 素 并 不 突 出, 但 是 在 有 些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它 具 有 重 要 意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种 类 39 义, 如 确 定 某 些 具 有 较 强 季 节 性 或 时 尚 性 的 产 品, 过 多 地 为 技 术 发 展 所 左 右 的 产 品 等 的 市 场 时 ( 二 )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1 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的 概 念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也 称 滥 用 优 势 行 为, 或 简 称 为 滥 用 行 为, 是 指 拥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企 业 滥 用 其 支 配 地 位, 并 在 一 定 交 易 领 域 实 质 性 地 限 制 竞 争 违 背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滥 用 行 为 的 禁 止 是 世 界 各 国 通 行 的 做 法, 成 为 反 垄 断 法 的 重 点 内 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所 称 的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内 具 有 能 够 控 制 商 品 价 格 数 量 或 其 他 交 易 条 件, 或 者 能 够 阻 碍 影 响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相 关 市 场 能 力 的 市 场 地 位 据 此,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 (1) 企 业 拥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2) 企 业 实 施 了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 (3) 滥 用 行 为 造 成 了 损 害 后 果, 即 对 有 效 竞 争 和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参 考 因 素 : (1) 该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以 及 相 关 市 场 的 竞 争 状 况 ; (2) 该 经 营 者 控 制 销 售 市 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的 能 力 ; (3) 该 经 营 者 的 财 力 和 技 术 条 件 ; (4) 其 他 经 营 者 对 该 经 营 者 在 交 易 上 的 依 赖 程 度 ; (5)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 难 易 程 度 ; (6) 与 认 定 该 经 营 者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有 关 的 其 他 因 素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推 定 经 营 者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1) 一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达 到 1 /2 的 ; (2) 两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合 计 达 到 2 /3 的 ; (3) 三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合 计 达 到 3 /4 的 2 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的 具 体 表 现 根 据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一 些 行 为 : (1) 垄 断 价 格 垄 断 价 格 指 在 市 场 缺 乏 竞 争 的 情 况 下, 拥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垄 断 企 业 通 过 价 格 策 略 获 取 垄 断 利 润 的 行 为, 如 通 过 低 价 买 入 高 价 售 出 的 行 为 这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垄 断 企 业 作 为 供 应 方, 高 价 销 售 其 产 品, 盘 剥 购 买 方 ; 垄 断 企 业 作 为 需 求 方, 低 价 购 进 产 品, 盘 剥 供 应 方 (2) 掠 夺 性 定 价 掠 夺 性 定 价, 亦 称 劫 掠 性 定 价, 指 支 配 企 业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或 阻 止 新 的 竞 争 对 手 进 入 市 场 为 目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地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连 续 地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并 且 在 将 竞 争 对 手 排 挤 出 市 场 后 又 规 定 垄 断 价 格 的 行 为 支 配 企 业 通 过 掠 夺 性 定 价 将 竞 争 对 手 排 挤 出 市 场 后, 可 以 通 过 索 取 垄 断 高 价 来 弥 补 短 期 损 失 德 国 枟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枠 规 定, 相 对 中 小 竞 争 者 具 有 市 场 优 势 的 企 业, 并 非 临 时 性 地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供 应 商 品 和 劳 务, 构 成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不 公 平 阻 碍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和 韩 国 竞 争 法 均 禁 止 支 配 企 业 不 正 当 地 确 定 维 持 或 变 更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价 格 对 于 掠 夺 性 定 价, 日 本 立 法 称 之 为 不 正 当 贱 卖 ; 我 国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规 定 低 于 成 本 价 销 售, 枟 价 格 法 枠 上 称 为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3) 搭 售 搭 售 指 支 配 企 业 要 求 交 易 对 方 购 入 本 交 易 所 含 商 品 或 劳 务 以 外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判 断 支 配 企 业 的 搭 售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滥 用, 一 般 应 考 虑 以 下 要 件 : 首 先, 支 配 企 业 要 求 交 易 对 方

40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一 并 购 入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与 交 易 契 约 中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是 否 具 有 区 分 性 ; 其 次, 该 搭 售 是 否 具 备 合 理 的 理 由 ; 再 次, 该 搭 售 是 否 带 来 反 竞 争 的 后 果 搭 售 主 要 是 针 对 购 买 者, 它 限 制 了 其 交 易 自 由, 排 斥 或 限 制 了 竞 争 对 手 与 该 购 买 者 的 交 易 往 来 企 业 实 施 搭 售 所 利 用 的 是 自 己 拥 有 的 某 种 经 济 或 技 术 优 势 (4) 独 家 交 易 独 家 交 易, 也 称 排 他 性 交 易, 指 支 配 企 业 以 交 易 方 不 与 支 配 企 业 的 竞 争 对 手 交 易 条 件 而 与 其 长 期 交 易, 或 者 向 购 买 人 承 诺 在 特 定 市 场 只 与 购 买 人 一 家 交 易 支 配 企 业 通 过 与 交 易 对 方 订 立 排 他 性 交 易 契 约, 可 达 到 抑 制 竞 争 者 甚 至 将 其 逐 出 市 场 的 目 的, 这 也 会 妨 碍 下 一 经 济 阶 段 的 竞 争 者 进 入 排 他 性 交 易 从 协 议 的 角 度, 可 以 归 入 纵 向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 属 协 议 垄 断 ), 包 括 独 家 购 买 协 议 和 独 家 销 售 协 议 前 者 指 购 买 人 在 协 议 中 向 支 配 企 业 承 诺, 除 了 支 配 企 业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购 买 人 不 得 向 其 他 任 何 供 货 商 购 买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商 品 ; 后 者 指 支 配 企 业 在 协 议 中 向 购 买 人 承 诺, 出 于 转 售 某 种 商 品 的 目 的, 它 在 特 定 市 场 只 向 购 买 人 提 供 商 品 (5) 拒 绝 交 易 拒 绝 交 易 又 称 抵 制, 包 括 拒 绝 供 应 和 拒 绝 购 买, 指 支 配 企 业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订 立 合 同, 拒 绝 向 交 易 对 手 提 供 商 品 ( 服 务 ), 或 购 买 接 受 交 易 对 手 的 商 品 ( 服 务 ) 的 行 为, 其 典 型 的 行 为 是 拒 绝 供 货 按 照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企 业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与 他 人 进 行 交 易, 但 支 配 企 业 具 有 的 市 场 力 量, 使 自 身 负 有 特 殊 的 责 任, 中 小 企 业 可 以 实 施 的 行 为 而 支 配 企 业 不 一 定 能 够 实 施 (6) 歧 视 待 遇 歧 视 待 遇 又 称 差 别 待 遇, 指 支 配 企 业 无 正 当 理 由 对 同 类 的 交 易 对 方 要 求 或 支 付 各 异 的 价 款, 或 就 其 他 交 易 条 件 实 行 各 异 的 对 待 ; 包 括 价 格 歧 视 和 非 价 格 歧 视 (7) 瓶 颈 垄 断 ( 卡 脖 子 协 议 ) 指 支 配 企 业 利 用 所 掌 握 的 具 有 瓶 颈 性 质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建 立 的 供 应 网 络 销 售 网 络 抵 制 其 他 同 业 竞 争 者 的 营 业 活 动 (8) 强 制 交 易 强 制 交 易 指 支 配 企 业 违 背 他 人 意 志, 利 用 胁 迫 利 诱 等 不 正 当 方 式 强 迫 其 他 企 业 交 易, 进 而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 利 益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17 条 规 定 了 两 种 情 形 : 一 是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限 定 他 人 与 自 己 交 易 二 是 具 有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限 定 他 人 与 自 己 指 定 的 第 三 者 进 行 交 易 (9)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又 称 维 持 转 售 价 格 垂 直 固 定 价 格, 是 指 支 配 企 业 向 下 位 企 业 ( 批 发 零 售 ) 供 货 时, 要 求 下 位 企 业 按 限 定 的 价 格 销 售 价 格 是 竞 争 机 制 发 挥 作 用 的 核 心, 一 旦 商 品 的 价 格 被 固 定 下 来, 竞 争 机 制 就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这 必 然 会 影 响 到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三 )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关 于 滥 用 行 为 的 规 定 1 畅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的 规 定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17 条 规 定, 禁 止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从 事 下 列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 (1) 以 不 公 平 的 高 价 销 售 商 品 或 者 以 不 公 平 的 低 价 购 买 商 品 ; (2)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 (3)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与 交 易 相 对 人 进 行 交 易 ; (4)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限 定 交 易 相 对 人 只 能 与 其 进 行 交 易 或 者 只 能 与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交 易 ; (5) 没 有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种 类 41 正 当 理 由 搭 售 商 品, 或 者 在 交 易 时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交 易 条 件 ; (6)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对 条 件 相 同 的 交 易 相 对 人 在 交 易 价 格 等 交 易 条 件 上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 (7)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2 畅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枟 价 格 法 枠 的 规 定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第 6 11 12 条 和 枟 价 格 法 枠 第 14 条 中 规 定 了 以 下 滥 用 支 配 地 位 的 情 形 : (1) 公 用 企 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公 用 企 业 限 制 竞 争, 也 称 行 业 垄 断, 是 指 依 法 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的 公 用 企 业 等 经 营 者, 为 排 挤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公 平 竞 争 而 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的 行 为 对 此,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第 6 条 作 出 了 禁 止 性 的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1993 年 12 月 发 布 枟 关 于 禁 止 公 用 企 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枠, 又 予 以 具 体 化 之 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就 一 些 执 法 个 案 还 作 出 了 一 些 行 政 解 释 另 外, 枟 电 信 条 例 枠 也 有 许 多 关 于 电 信 经 营 者 滥 用 独 占 地 位 行 为 的 规 定 (2) 低 价 销 售 行 为 低 价 销 售, 是 指 经 营 者 为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在 一 定 市 场 和 时 期 内,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对 此, 枟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枠 枟 价 格 法 枠 以 及 1999 年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 今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枟 关 于 制 止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的 规 定 枠 作 了 规 定 它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1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的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2 它 是 经 营 者 为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故 意 所 为 的 行 为 (3) 附 条 件 销 售 行 为 附 条 件 销 售, 又 称 搭 售,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销 售 商 品 的 同 时, 违 背 购 买 者 的 意 愿, 搭 售 其 他 商 品 或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的 行 为 附 条 件 销 售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 1 搭 售 商 品 ( 包 括 服 务 ), 即 经 营 者 在 销 售 一 种 商 品 时, 要 求 购 买 者 必 须 搭 配 购 买 另 一 种 商 品 2 在 销 售 商 品 时 附 加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如 限 定 转 售 价 格 限 定 销 售 地 区 限 定 销 售 对 象 等 3 在 技 术 交 易 领 域 的 不 合 理 限 制, 如 转 让 方 限 制 受 让 方 发 展 和 改 进 作 为 交 易 标 的 的 技 术, 或 者 要 求 受 让 方 必 须 将 该 技 术 的 改 进 知 识 和 经 验 回 授 转 让 方 等 (4) 价 格 歧 视 经 营 者 在 提 供 相 同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对 具 有 同 等 交 易 条 件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实 行 不 同 等 的 价 格 条 件 对 此, 枟 价 格 法 枠 第 14 条 第 5 项 作 出 禁 止 性 规 定 价 格 歧 视 的 危 害 性 主 要 在 于 将 同 样 的 经 营 者 置 于 不 平 等 的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它 可 发 生 在 供 应 商 对 经 销 商 或 经 销 商 对 供 应 商 的 场 合, 也 可 发 生 在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承 包 商 对 分 包 商 等 场 合 (5) 暴 利 价 格 根 据 枟 价 格 法 枠 第 14 条 第 7 项 和 1995 年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枟 制 止 牟 取 暴 利 的 暂 行 规 定 枠 的 规 定, 暴 利 价 格 是 指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牟 取 暴 利 的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为 : 不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或 在 明 码 标 示 的 价 格 之 外 索 要 高 价 ; 违 反 公 平 自 愿 原 则, 强 迫 交 易 对 方 接 受 高 价 三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 一 )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的 一 般 性 经 营 者 集 中 是 指 导 致 企 业 结 构 变 迁 并 损 害 竞 争 的 行 为, 是 谋 求 垄 断 形 成 集 中 的 一 种 典 型 行 为 经 营 者 集 中, 表 示 企 业 在 生 产 资 本 上 趋 于 集 中, 形 成 规 模 扩 大 化 经 营 多 元 化 管 理

42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层 级 化, 导 致 企 业 的 市 场 结 构 变 迁 在 各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都 有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规 定, 如 美 国 和 欧 盟 的 合 并 控 制 制 度 不 过, 各 国 常 常 称 之 为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兼 并 企 业 购 并, 有 的 也 称 之 为 经 济 力 量 的 集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反 垄 断 法 上 的 企 业 合 并 与 企 业 法 ( 公 司 法 ) 上 的 企 业 合 并 的 意 义 是 不 一 样 的, 前 者 意 义 更 加 广 泛 经 营 者 集 中 可 以 分 为 : (1) 财 产 结 合, 包 括 企 业 合 并, 又 分 新 设 合 并 和 吸 收 合 并 ( 兼 并 ) 股 份 保 有 购 买 债 权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 共 同 控 制 ) 等 ; (2) 经 营 结 合, 包 括 协 议 组 成 关 系 企 业, 受 让 承 租 企 业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门 的 营 业, 与 他 企 业 共 同 经 营 或 受 他 企 业 委 托 经 营 ; (3) 人 事 结 合, 如 董 事 兼 任 ( 干 部 兼 任 ) 控 制 他 人 企 业 人 事 任 免 等 其 中, 财 产 结 合 更 为 突 出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于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它 有 利 于 促 进 生 产 要 素 的 合 理 流 动,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全 社 会 资 源 利 用 的 效 率, 改 善 投 资 的 结 构 ; 有 利 于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的 合 理 调 整 ; 有 利 于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效 益 ; 有 利 于 使 科 技 成 果 迅 速 地 转 化 为 生 产 力 ; 有 利 于 迅 速 地 扩 大 企 业, 增 强 企 业 的 竞 争 实 力 同 时, 它 也 有 着 消 极 的 社 会 影 响, 这 具 体 表 现 在 : 它 超 过 了 必 要 的 限 度 就 容 易 形 成 垄 断, 损 害 有 效 竞 争 ; 它 与 证 券 市 场 相 关 联, 其 中 间 环 节 比 较 复 杂, 从 而 为 投 机 商 牟 取 暴 利 提 供 了 方 便, 可 能 引 起 证 券 市 场 的 动 荡 从 世 界 各 国 企 业 的 发 展 史 来 看, 经 营 者 集 中 是 企 业 成 长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企 业 竞 争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一 旦 超 过 了 必 要 的 限 度, 就 会 走 向 反 面,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会 阻 碍 市 场 竞 争, 破 坏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因 此, 各 国 都 通 过 反 垄 断 立 法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进 行 控 制, 确 保 经 营 者 集 中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其 社 会 功 效 在 西 方 国 家 立 法 中, 经 营 者 集 中 先 后 经 历 了 横 向 合 并 纵 向 合 并 混 合 合 并 三 个 阶 段 横 向 合 并 是 指 同 一 经 营 环 节 上 的 相 关 企 业 的 合 并 其 主 要 经 济 目 的 是 消 除 或 减 少 竞 争, 并 因 此 增 加 兼 并 企 业 的 市 场 份 额 纵 向 合 并 是 指 同 一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环 节 的 企 业 合 并 其 经 济 目 的 的 是 保 证 供 应 和 销 路, 免 受 供 应 上 的 垄 断 性 控 制 和 销 售 上 的 竞 争 威 胁 混 合 合 并 是 指 跨 行 业 跨 产 品 的 综 合 性 的 企 业 合 并 混 合 合 并 在 性 质 上 分 为 产 品 扩 张 市 场 扩 张 和 纯 混 合 合 并 三 种, 属 于 多 样 化 经 营 的 范 畴 在 上 述 三 种 情 形 中, 横 向 合 并 损 害 有 效 竞 争 的 危 险 性 最 大 ( 二 )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的 规 定 我 国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四 章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反 垄 断 审 查 做 出 了 规 定 这 个 规 定 不 仅 适 用 于 我 国 市 场 上 发 生 的 企 业 并 购,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 市 场 竞 争 有 严 重 限 制 性 影 响 的 企 业 并 购 1 畅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的 评 价 标 准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0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集 中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 (1) 经 营 者 合 并 ; (2) 经 营 者 取 得 其 他 经 营 者 足 够 数 量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 (3) 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同 等 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与 商 务 部 为 首 的 国 家 六 部 委 2006 年 发 布 的 枟 外 资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规 定 枠 相 比,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有 比 较 广 泛 的 含 义,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种 类 43 即 除 了 股 权 并 购 和 资 产 并 购, 还 包 括 企 业 通 过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 施 加 支 配 性 影 响 的 情 况 就 资 产 并 购 来 说, 一 个 企 业 如 果 取 得 对 另 一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它 一 般 应 当 取 得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就 取 得 足 够 数 量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来 说, 因 为 在 企 业 股 份 处 于 市 场 流 通 的 情 况 下, 一 个 企 业 一 般 不 需 要 取 得 另 一 企 业 50% 的 股 份 就 可 以 对 之 施 加 支 配 性 的 影 响 这 种 情 况 下, 法 律 上 应 对 可 施 加 支 配 性 影 响 的 股 份 提 出 一 个 量 化 标 准, 以 提 高 法 律 的 透 明 度, 使 企 业 能 够 对 其 法 律 行 为 的 后 果 有 可 预 见 性 2 畅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申 报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1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集 中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申 报 标 准 的, 应 事 先 进 行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因 为 有 些 企 业 并 购 活 动 事 实 上 是 企 业 集 团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市 场 竞 争 不 会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2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集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向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报 : (1) 参 与 集 中 的 一 个 经 营 者 拥 有 其 他 每 个 经 营 者 5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的 ; (2) 参 与 集 中 的 每 个 经 营 者 5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被 同 一 个 未 参 与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拥 有 的 3 畅 两 阶 段 审 查 及 其 期 限 的 规 定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5 条 规 定,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自 收 到 经 营 者 提 交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全 部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对 申 报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作 出 是 否 实 施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经 营 者 第 26 条 规 定,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决 定 实 施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应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是 否 禁 止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经 营 者 ; 作 出 禁 止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决 定,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审 查 期 间, 经 营 者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该 条 还 规 定, 必 要 情 况 下,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延 长 第 二 阶 段 审 查 时 限, 但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0 日 上 述 关 于 审 查 期 的 规 定 有 很 多 优 点 特 别 是 两 阶 段 审 查 期 可 以 使 绝 大 多 数 与 市 场 竞 争 有 利 或 者 与 市 场 竞 争 无 害 的 企 业 并 购 早 日 得 到 批 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大 部 分 企 业 合 并 可 在 第 一 审 查 期 的 30 天 内 得 到 批 准 30 天 内 没 有 被 告 知 得 到 批 准 的 合 并, 只 要 没 有 被 通 告 进 入 第 二 审 查 期, 合 并 也 被 视 为 得 到 了 批 准 因 为 企 业 并 购 的 审 查 期 间 是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最 不 稳 定 的 时 期, 缩 短 审 查 期, 尽 快 使 那 些 于 市 场 竞 争 无 害 的 企 业 并 购 得 到 批 准, 这 对 于 稳 定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和 促 进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4 畅 禁 止 并 购 的 实 质 要 件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8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集 中 具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作 出 禁 止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27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考 虑 一 个 并 购 是 否 具 有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时, 考 虑 以 下 一 系 列 因 素 : (1) 参 与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及 其 对 市 场 的 控 制 力 ; (2) 相 关 市 场 集 中 度 ; (3)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市 场 进 入 技 术 进 步 的 影 响 ; (4)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消 费 者 和 其 他 有 关 经 营 者 的 影 响 ; (5)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 (6)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为 应 当 考 虑 的 影 响 市 场 竞 争 的 其 他 因 素 5 畅 经 营 者 集 中 豁 免 根 据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8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能 够 证 明 该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有 利 影 响 明 显 大 于

44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不 利 影 响, 或 者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作 出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不 予 禁 止 的 决 定 这 一 规 定 显 然 是 对 具 有 限 制 竞 争 影 响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豁 免 第 三 节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一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概 念 行 政 垄 断, 也 称 行 政 性 限 制 竞 争, 是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利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的 做 法 和 行 为 理 解 行 政 垄 断,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从 主 体 看, 主 要 是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此 外, 还 涉 及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被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公 务 员 等 从 主 观 方 面 看, 主 体 使 用 了 行 政 权 力 行 政 权 属 国 家 公 权 利, 其 行 使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统 一 精 简 效 能 等 原 则 在 现 代 社 会, 政 府 大 都 具 有 管 理 经 济 的 职 能, 为 防 止 行 政 权 在 经 济 生 活 方 面 滥 用, 各 国 都 通 过 立 法 确 立 起 行 政 权 行 使 的 一 些 具 体 规 制,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项 内 容 就 是 行 政 权 的 非 经 济 化, 政 府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经 济 生 活, 市 场 机 制 能 够 解 决 的 就 让 市 场 去 发 挥 作 用, 行 政 权 在 经 济 生 活 方 面 的 滥 用, 可 以 是 保 护 或 扶 植 相 关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活 动, 也 可 以 是 干 预 相 关 经 营 者 的 自 主 经 营 活 动, 还 可 以 是 不 当 地 参 与 营 利 的 经 营 活 动 从 客 观 方 面 看, 行 政 垄 断 表 现 为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和 扰 乱 经 济 秩 序, 损 害 相 关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二 行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 态 对 于 行 政 垄 断 的 具 体 表 现,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规 定 了 五 种 情 形, 即 : (1) 限 定 或 者 变 相 限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购 买 使 用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2) 妨 碍 商 品 在 地 区 之 间 的 自 由 流 通 ; (3) 以 设 定 歧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 依 法 发 布 信 息 等 方 式,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 地 经 营 者 参 加 本 地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4) 采 取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 地 经 营 者 在 本 地 投 资 或 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5) 强 制 经 营 者 从 事 本 法 规 定 的 垄 断 行 为 行 政 垄 断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态 如 下 : 1 畅 地 区 封 锁 地 区 封 锁, 也 称 地 区 垄 断 或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指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制 商 业 资 源 在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区 域 间 的 市 场 流 通, 从 而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这 是 当 前 打 击 行 政 垄 断 的 重 点, 枟 关 于 禁 止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的 规 定 枠 对 地 区 封 锁 行 为 的 各 种 表 现 及 其 查 处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 (1) 限 定 交 易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以 任 何 方 式 限 定 变 相 限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只 能 经 营 购 买 使 用 本 地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者 只 能 接 受 本 地 企 业 指 定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第 三 节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45 提 供 的 服 务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经 贸 部 门 工 商 部 门 查 处, 撤 销 限 定 措 施 (2) 关 卡 阻 碍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在 道 路 车 站 港 口 航 空 港 或 者 本 行 政 区 域 边 界 设 置 关 卡, 阻 碍 外 地 产 品 进 入 或 者 本 地 产 品 运 出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经 贸 公 安 交 通 部 门 查 处, 撤 销 关 卡 (3) 歧 视 收 费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对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设 定 歧 视 性 收 费 项 目 规 定 歧 视 性 价 格 或 者 实 行 歧 视 性 收 费 标 准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财 政 价 格 部 门 查 处, 撤 销 歧 视 性 收 费 项 目 价 格 或 收 费 标 准 (4) 歧 视 性 技 术 措 施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对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采 取 与 本 地 同 类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不 同 的 技 术 要 求 检 验 标 准, 或 者 对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采 取 重 复 检 验 重 复 认 证 等 歧 视 性 技 术 措 施, 限 制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查 处, 撤 销 歧 视 技 术 措 施 (5) 歧 视 性 待 遇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采 取 专 门 针 对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专 营 专 卖 审 批 许 可 等 手 段, 实 行 歧 视 性 待 遇, 限 制 外 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经 贸 工 商 质 监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撤 销 歧 视 性 待 遇 (6) 阻 碍 招 投 标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通 过 设 定 歧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 依 法 发 布 信 息 等 方 式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外 地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参 加 本 地 的 招 标 活 动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消 除 障 碍 (7) 阻 碍 投 资 即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以 采 取 同 本 地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等 方 式,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外 地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本 地 投 资 或 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对 外 地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本 地 的 投 资 或 者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歧 视 性 待 遇,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经 贸 工 商 部 门 查 处, 消 除 障 碍 (8)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的 其 他 行 为 这 由 省 级 政 府 组 织 经 贸 工 商 质 监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消 除 地 区 封 锁 2 畅 部 门 ( 行 业 ) 的 行 政 性 限 制 部 门 ( 行 业 ) 的 行 政 性 限 制 也 称 部 门 ( 行 业 ) 垄 断,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制 经 营 者 在 特 定 行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排 斥 限 制 或 妨 碍 市 场 竞 争, 如 公 众 电 信 网 广 电 网 和 专 线 网 相 互 之 间 实 行 行 政 性 禁 入, 广 电 不 进 入 电 信, 电 信 不 进 入 广 电 3 畅 行 政 强 制 交 易 行 政 强 制 交 易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强 制 安 排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限 制 和 排 斥 竞 争 妨 碍 公 平 交 易 的 行 为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32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定 或 变 相 限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购 买 使 用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4 畅 行 政 性 公 司 或 经 济 实 体 行 政 性 公 司 或 经 济 实 体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或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举 办 企 业 ( 或 经 济 实 体 ), 参 与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排 斥 妨 害 正 当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活 动 其 具 体 包 括 :

46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1) 具 有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公 司 ; (2) 党 政 领 导 担 任 高 管 人 员 的 公 司 ; (3) 隶 属 或 挂 靠 党 政 机 关 的 公 司 或 经 济 实 体 ; (4) 党 政 官 员 开 办 的 公 司 或 经 济 实 体 2005 年 颁 布 的 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枠 规 定, 公 务 员 必 须 遵 守 纪 律,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营 利 活 动, 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营 利 组 织 中 兼 任 职 务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休 的, 原 系 领 导 成 员 的 公 务 员 在 离 职 3 年 内, 其 他 公 务 员 在 离 职 两 年 内, 不 得 到 与 原 工 作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营 利 组 织 任 职, 不 得 从 事 与 原 工 作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营 利 活 动 5 畅 抽 象 的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抽 象 的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指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制 定 含 有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内 容 的 规 定, 妨 碍 形 成 全 国 统 一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损 害 公 平 竞 争 行 政 垄 断 可 以 表 现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形 式, 也 可 以 表 现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形 式 实 践 中,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发 布 红 头 文 件 或 制 定 所 谓 土 政 策, 内 容 就 包 含 有 关 限 制 竞 争 的 规 定 对 此, 国 务 院 枟 关 于 禁 止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的 规 定 枠 明 确 规 定,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的 规 定, 属 于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或 含 有 地 区 封 锁 内 容 的, 按 行 政 级 序 分 不 同 情 形, 由 本 级 或 上 一 级 政 府 直 到 国 务 院 改 变 或 撤 销 第 四 节 法 律 责 任 一 民 事 责 任 经 营 者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责 任 外, 还 须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二 行 政 责 任 经 营 者 违 反 规 定, 达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1%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尚 未 实 施 所 达 成 的 垄 断 协 议 的, 可 以 处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经 营 者 主 动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对 该 经 营 者 的 处 罚 经 营 者 违 反 规 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1%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经 营 者 违 反 规 定 实 施 集 中 的, 由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实 施 集 中 限 期 处 分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限 期 转 让 营 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恢 复 到 集 中 前 的 状 态, 可 以 处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第 五 节 处 理 反 垄 断 纠 纷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47 分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向 有 关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实 施 的 审 查 和 调 查, 拒 绝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信 息, 或 者 隐 匿 销 毁 转 移 证 据, 或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阻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 处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个 人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泄 露 执 法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行 业 协 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组 织 本 行 业 的 经 营 者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处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撤 销 登 记 三 刑 事 责 任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实 施 的 审 查 和 调 查, 拒 绝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信 息, 或 者 隐 匿 销 毁 转 移 证 据, 或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阻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泄 露 执 法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节 处 理 反 垄 断 纠 纷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一 反 垄 断 纠 纷 的 种 类 1 畅 垄 断 协 议 纠 纷 垄 断 协 议, 是 指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协 议 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协 同 行 为 2 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纠 纷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是 指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内 具 有 能 够 控 制 商 品 价 格 数 量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条 件, 或 者 能 够 阻 碍 影 响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相 关 市 场 能 力 的 市 场 地 位 3 畅 经 营 者 集 中 纠 纷 经 营 者 集 中 是 指 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并 资 产 购 买 股 份 购 买 合 同 约 定 ( 联 营 合 营 ) 人 事 安 排 技 术 控 制 等 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的 情 形 其 中, 合 并 是 最 重 要 和 最 常 见 的 一 种 经 营 者 集 中 形 式 4 畅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纠 纷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定 或 者 变 相 限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购 买 使 用 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48 第 三 章 反 垄 断 法 二 反 垄 断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及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对 涉 嫌 垄 断 行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举 报 被 调 查 的 经 营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调 查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对 涉 嫌 垄 断 行 为 调 查 核 实 后, 认 为 构 成 垄 断 行 为 的,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可 以 向 社 会 公 布 经 营 者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枟 反 垄 断 法 枠 第 28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集 中 具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作 出 禁 止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决 定 但 是, 经 营 者 能 够 证 明 该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有 利 影 响 明 显 大 于 不 利 影 响, 或 者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作 出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不 予 禁 止 的 决 定 第 29 条 规 定 : 对 不 予 禁 止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决 定 附 加 减 少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第 53 条 规 定 :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依 据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作 出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先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作 出 的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三 反 垄 断 法 和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关 系 经 营 者 依 照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 但 是, 经 营 者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四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其 他 情 形 农 业 生 产 者 及 农 村 经 济 组 织 在 农 产 品 生 产 加 工 销 售 运 输 储 存 等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施 的 联 合 或 者 协 同 行 为,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本 章 练 习 思 考 题 1 畅 简 述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原 则 2 畅 简 述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参 考 因 素 3 畅 如 何 界 定 垄 断 价 格? 4 畅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的 利 弊 比 较 5 畅 规 范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现 实 意 义 综 合 训 练 案 例 1: A 市 X 中 学 新 建 教 学 楼 向 A 市 电 信 局 申 请 安 装 一 千 门 电 话 总 机 总 机 安 装 后, A 市 电 信 局 要 求 X 中 学 购 买 电 信 局 下 属 S 公 司 经 营 的 电 话 机 X 中 学 看 过 货 后, 发 现 S 公 司 的 电 话 机 质 量 不 好, 价 格 也 比 其 他 公 司 高 X 中 学 就 在 B 公 司 购 买 合 乎 质 量 标 准 有 入 网 证 明 的 电 话

本 章 练 习 49 机 700 部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X 中 学 按 规 定 向 A 市 电 信 局 申 请 新 装 电 话 入 网 但 A 市 电 信 局 以 所 装 电 话 机 不 合 格 为 由 拒 绝 入 网 X 中 学 向 A 市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问 题 : X 中 学 的 诉 讼 请 求 能 否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案 例 2: 1998 年 2 月 21 日, 济 南 七 大 商 场 以 长 虹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不 好 为 由, 宣 布 拒 售 长 虹 彩 电,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同 时 将 各 自 商 场 内 的 长 虹 彩 电 撤 下 专 柜 而 长 虹 方 面 说, 每 天 有 四 辆 流 动 服 务 车 在 市 内 流 动 维 修, 济 南 消 费 者 协 会 也 证 实 没 有 关 于 长 虹 彩 电 的 投 诉 这 些 商 场 联 手 拒 售 长 虹 彩 电 的 真 实 原 因 是, 长 虹 采 取 现 款 现 货 经 销 制, 在 销 售 上 实 行 台 阶 式 返 利 的 方 式, 而 商 场 方 面 认 为 自 己 实 力 雄 厚, 商 誉 好, 希 望 长 虹 对 他 们 实 行 不 同 于 一 般 小 经 销 商 的 销 售 方 式, 允 许 他 们 先 拿 一 批 货 做 铺 底 销 售, 也 即 先 给 货, 后 付 款 而 长 虹 不 愿 意 对 任 何 商 场 作 政 策 倾 斜, 导 致 了 事 件 的 发 生 问 题 : 1 畅 济 南 七 大 商 场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违 反 什 么 法 律? 2 畅 其 行 为 构 成 什 么 性 质 的 行 为? 3 畅 对 商 场 的 这 类 行 为, 应 由 哪 一 个 部 门 来 进 行 监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