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 简 化 版 ) 第 1 页 共 10 页
第 一 章 销 售 行 为 规 范 条 例 葆 婴 销 售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做 母 亲 的 事 业, 做 事 业 的 母 亲 是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的 价 值 体 现, 葆 婴 公 司 提 倡 培 养 别 人 是 培 养 自 己 最 好 的 方 式, 在 关 爱 并 帮 助 别 人 的 同 时 获 得 自 己 的 成 功, 成 就 个 人 的 价 值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津 法 规 ;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遵 循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及 葆 婴 公 司 颁 布 的 所 有 运 营 规 则 和 规 章 制 度 1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一 优 购 客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下 列 违 规 方 式 办 理 优 购 客 户 : 1. 以 任 何 虚 假 信 息 伪 造 成 为 优 购 客 户 ; 2. 在 他 人 不 同 意 或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使 用 或 涂 改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申 请 成 为 优 购 客 户 ; 3. 为 任 何 人 重 复 办 理 优 购 客 户 ; 4. 通 过 夸 大 失 实 地 宣 传, 诱 使 他 人 成 为 优 购 客 户, 包 括 : 口 头 或 书 面 夸 大 或 不 如 实 介 绍 公 司 的 各 项 政 策, 制 度 ; 夸 大 经 营 范 围 和 产 品 功 效 等 ; 5. 违 背 葆 婴 文 化, 在 明 知 办 理 加 入 者 先 前 已 有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服 务, 且 未 征 得 其 销 售 人 员 同 意, 仍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二 营 养 顾 问 1. 申 请 年 满 22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均 可 申 请, 惟 申 请 人 不 得 为 :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公 务 员 现 役 军 人 教 师 医 务 人 员 境 外 人 员 葆 婴 的 正 式 员 工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兼 职 的 人 员 有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及 中 国 政 府 禁 止 的 任 何 邪 教 或 非 法 组 织 之 成 员 2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亲 自 签 署 有 关 申 请 书, 并 通 过 葆 婴 培 训 考 试 签 署 营 养 顾 问 协 议 后, 其 营 养 顾 问 资 格 方 告 生 效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违 规 方 式 办 理 营 养 顾 问 1) 申 请 人 向 葆 婴 填 报 的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 不 得 借 用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或 使 用 其 它 不 正 当 方 法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 2) 不 得 在 他 人 不 同 意 或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使 用 或 涂 改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等, 替 他 人 办 理 申 请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 3) 不 得 冒 用 公 司 名 义, 诱 使 他 人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包 括 : 口 头 或 书 面 夸 大 或 不 如 实 介 绍 公 司 的 各 项 政 策, 制 度 等 ; 4) 不 得 以 代 为 参 加 培 训 考 试 冒 名 代 签 营 养 顾 问 协 议 等 行 为 办 理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 5)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不 得 在 公 共 媒 体 和 场 所 以 葆 婴 名 义 发 布 招 募 营 养 顾 问 的 广 告, 或 者 以 不 实 招 聘 广 告 诱 使 他 人 申 请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或 以 招 聘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为 名 诱 使 他 人 申 请 等 ; 6) 明 知 办 理 加 入 者 先 前 已 有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服 务, 且 未 征 得 其 销 售 人 员 同 意,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7) 营 养 顾 问 原 有 业 务 卡 号 有 效 的 状 态 下,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都 不 得 以 其 它 名 义 重 新 办 理 加 入, 且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出 售 或 转 让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用 虚 假 姓 名 或 亲 属 朋 友 姓 名 以 逃 避 有 关 条 例 在 离 职 ( 编 号 被 取 消 ) 后,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重 新 加 入 ; 8) 因 严 重 违 规 行 为 被 葆 婴 公 司 解 除 营 养 顾 问 协 议 的 销 售 人 员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再 次 成 为 营 养 顾 问 ; 9)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通 过 其 它 销 售 计 划 或 者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的 营 销 方 法 或 者 将 葆 婴 公 司 营 销 计 划 同 其 它 计 划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向 外 推 广 葆 婴 公 司 的 营 销 计 划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鼓 励 现 第 2 页 共 10 页
任 或 准 优 购 顾 客 和 销 售 人 员, 以 任 何 违 反 葆 婴 公 司 在 正 式 资 料 中 所 公 布 之 计 划 原 意 的 方 式 加 入 葆 婴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亦 不 得 要 求 或 鼓 励 其 他 现 任 或 有 可 能 成 为 优 购 顾 客 或 销 售 人 员 签 署 任 何 葆 婴 公 司 正 式 协 议 或 合 同 以 外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以 促 使 他 / 她 们 成 为 葆 婴 的 销 售 人 员 同 样,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鼓 励 任 何 现 任 或 有 可 能 成 为 准 优 购 顾 客 或 销 售 人 员, 向 任 何 人 或 其 他 团 体 购 买 产 品 或 付 款 在 葆 婴 公 司 正 式 推 广 资 料 中 建 议 或 列 明 需 要 购 买 产 品 或 支 付 的 款 项 则 不 在 此 限 三 权 利 义 务 和 行 为 规 范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2. 遵 守 葆 婴 公 司 的 销 售 人 员 规 章 制 度 和 营 运 管 理 细 则 严 格 履 行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3. 认 真 履 行 销 售 人 员 权 利 义 务 和 公 司 赋 予 的 工 作 职 责, 认 真 完 成 公 司 委 派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所 有 工 作 事 项 不 可 交 由 他 人 ( 包 括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或 其 它 亲 友 等 ) 代 为 完 成 4. 共 同 维 护 良 好 的 市 场 和 营 运 秩 序 1)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诽 谤 诋 毁 攻 击 葆 婴 公 司 葆 婴 员 工 和 营 销 人 员 的 名 誉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 2)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扰 乱 葆 婴 公 司 服 务 网 点 或 其 它 与 葆 婴 相 关 的 活 动 场 所 的 公 共 秩 序, 不 得 干 扰 葆 婴 正 常 业 务 活 动 的 开 展 ; 3) 不 得 利 用 他 人 从 事 上 述 行 为 5. 严 格 遵 守 业 务 规 定 1) 订 货 和 产 品 销 售 1.1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使 用 自 己 的 编 号 下 订 单, 不 得 擅 自 将 编 号 提 供 给 他 人 使 用 ; 也 不 得 在 他 人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冒 用 借 用 他 人 业 务 编 号 订 货 ; 1.2 应 审 慎 估 算 售 货 量 合 理 订 货, 不 得 盲 目 囤 积 产 品 ; 1.3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在 葆 婴 公 司 店 铺 服 务 网 点 以 外 的 公 众 场 所 公 开 陈 列 和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商 场 超 市 集 市 母 婴 店 健 康 水 疗 中 心 美 容 院 医 务 所 零 售 店 药 房 商 品 陈 列 会 及 展 览 会 亦 不 得 通 过 各 类 媒 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纸 电 视 小 广 告 等 ) 形 式 销 售 产 品 ; 1.4 不 得 自 行 建 立 网 站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网 站 从 事 授 权 业 务 以 及 与 授 权 业 务 相 关 的 任 何 宣 传 推 广 活 动 ; 或 自 行 建 立 网 站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网 站 从 事 批 发 零 售 竞 拍 转 卖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或 提 供 任 何 销 售 或 服 务 ; 1.5 不 得 向 任 何 以 转 售 为 目 的 的 人 员 或 商 家 提 供 或 推 销 葆 婴 产 品 ; 1.6 销 售 人 员 只 能 向 终 端 消 费 者 销 售 产 品, 不 得 将 产 品 销 售 给 已 经 有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服 务 的 客 户 或 直 接 向 在 职 的 或 已 开 除 的 销 售 人 员 销 售 产 品 ; 1.7 直 销 员 在 推 销 产 品 时,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出 示 直 销 员 证 和 合 同 ; 1.8 在 向 消 费 者 推 销 产 品 时, 需 向 消 费 者 详 细 介 绍 葆 婴 公 司 的 退 货 制 度 成 交 后, 需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发 票 或 售 货 凭 证 ; 1.9 按 照 葆 婴 公 司 产 品 统 一 标 价 进 行 推 销 不 得 加 价 售 货 或 擅 自 收 取 附 加 费 用 ; 严 禁 销 售 人 员 本 人 或 假 借 他 人 以 打 折 变 相 打 折 等 方 式 推 销 产 品 ; 1.10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声 称 葆 婴 产 品 具 有 治 疗 或 药 用 功 效 所 有 销 售 人 员 尤 其 不 得 声 称 葆 婴 产 品 在 某 方 面 具 有 治 愈 治 疗 诊 断 舒 缓 或 预 防 任 何 疾 病 或 有 关 病 症 等 效 力 该 等 声 明 可 被 视 作 医 疗 或 药 物 声 明 该 等 声 明 不 仅 会 被 视 为 违 反 销 售 人 员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更 可 能 违 反 中 国 的 法 例 及 规 则 2) 产 品 推 广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规 定 2.1 严 格 按 照 葆 婴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资 料 介 绍 和 推 广 产 品, 不 得 对 产 品 的 用 途 性 能 功 效 用 法 用 量 等 做 夸 大 失 实 的 宣 传, 更 不 得 欺 骗 误 导 消 费 者 第 3 页 共 10 页
2.2 销 售 人 员 必 须 清 楚 及 诚 实 向 可 能 成 为 销 售 人 员 的 人 士 解 释 葆 婴 公 司 产 品 业 务 机 会, 以 及 政 策 及 程 序 具 体 而 言, 必 须 : 2.2.1 向 所 有 准 销 售 人 员 诚 实 及 详 尽 介 绍 葆 婴 公 司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计 划 ; 2.2.2 清 楚 解 释 赚 取 收 入 是 根 据 产 品 销 售 额 来 计 算 ; 2.2.3 作 利 润 估 计 时, 应 根 据 一 般 销 售 人 员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赚 取 的 收 入 作 出 合 理 预 测 ; 2.2.4 向 销 售 人 员 清 楚 说 明 : 在 某 既 定 情 况 下, 过 往 能 赚 取 的 收 入 并 不 一 定 反 映 未 来 的 收 入 ; 2.2.5 不 应 就 一 名 销 售 人 员 在 经 营 业 务 时 有 可 能 支 付 的 开 支 提 供 错 误 资 料 与 评 估 ; 2.2.6 不 应 为 销 售 人 员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赚 取 相 应 利 润 所 必 须 投 入 的 平 均 时 间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 不 应 向 任 何 个 别 销 售 人 员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或 收 入 作 出 保 证 ; 2.2.7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能 明 述 个 别 销 售 人 员 的 利 润 或 收 入 会 获 得 保 证 ; 2.2.8 认 真 学 习 掌 握 葆 婴 的 有 关 资 料, 实 事 求 是 地 介 绍 葆 婴 公 司, 不 得 夸 大 葆 婴 公 司 实 力 2.3 严 格 按 照 葆 婴 公 司 公 布 的 政 策 程 序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产 品 退 换 货 事 宜 对 于 消 费 者 反 馈, 不 得 隐 瞒,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转 达 葆 婴 公 司, 协 助 葆 婴 公 司 妥 善 处 理 2.4 严 禁 以 如 下 不 正 当 的 方 式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 2.4.1 利 用 他 人 开 展 违 规 活 动 以 规 避 葆 婴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约 束 ; 2.4.2 不 尊 重 客 户 的 自 由 选 择, 强 行 推 销 产 品 或 擅 自 为 其 办 理 加 入 成 为 优 购 顾 客 ; 2.4.3 误 导 诱 导 客 户 购 买 其 所 不 需 要 或 明 显 超 过 其 合 理 消 费 量 的 产 品 ; 2.4.4 在 葆 婴 公 司 服 务 网 点 以 外 的 公 众 场 合 强 行 阻 拦 他 人 进 行 陌 生 推 销 及 推 广 业 务 ; 2.4.5 沿 街 兜 售 叫 卖 ; 未 经 同 意, 进 入 他 人 住 所 或 办 公 场 所 强 行 推 销 产 品 ; 2.4.6 以 给 付 利 益 的 方 式 利 用 他 人 进 行 推 销 ; 2.4.7 恶 意 抢 夺 他 人 客 源,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2.4.8 利 用 销 售 人 员 的 经 营 场 所 以 及 与 葆 婴 业 务 相 关 之 场 合 资 源 或 关 系 进 行 融 资 集 资 募 捐 等 活 动 ; 2.4.9 私 自 结 网 自 行 为 他 人 计 算 并 发 放 报 酬 ; 2.4.10 以 任 何 形 式 自 行 招 募 直 销 员 2.5 本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利 用 葆 婴 资 源 推 销 或 推 广 非 葆 婴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活 动 或 服 务, 也 不 可 从 事 与 葆 婴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或 有 悖 于 商 德 法 规 的 其 它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营 销 活 动 终 止 协 议 后 之 葆 婴 前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协 议 终 止 期 未 满 一 年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地 或 者 通 过 第 三 者 招 揽 葆 婴 公 司 的 任 何 销 售 人 员 或 优 购 顾 客 加 入 其 它 竞 争 公 司 或 参 与 其 业 务 计 划 销 售 人 员 在 退 出 葆 婴 后 的 一 年 中, 都 有 责 任 遵 守 这 项 条 款 2.6 在 开 展 业 务 过 程 中 不 得 贬 抑 诋 毁 攻 击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或 其 它 职 业 行 业 公 司 品 牌 商 品 及 其 从 业 者 的 声 誉 2.7 不 得 散 布 任 何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核 准 的 与 公 司 业 务 营 运 相 关 的 各 类 政 策 信 息, 不 得 对 葆 婴 公 司 发 布 的 各 类 信 息 作 失 实 的 传 播 或 宣 导 2.8 不 得 在 客 户 或 销 售 人 员 中 传 播 任 何 虚 假 负 面 有 损 葆 婴 公 司 和 他 人 声 誉 的 谣 言 和 信 息 2.9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2.10 遵 从 葆 婴 公 司 规 定, 在 公 司 规 定 的 地 域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推 广 活 动, 不 得 跨 区 域 开 展 业 务 另 外, 葆 婴 公 司 对 销 售 人 员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地 点 并 无 分 配 任 何 专 有 销 售 范 围 或 领 域 而 销 售 人 员 亦 不 能 以 任 何 形 式 暗 示 或 表 明 他 / 她 拥 有 此 类 专 有 销 售 范 围 或 领 域 以 推 销 葆 婴 公 司 产 品 及 服 务 第 4 页 共 10 页
2.11 不 得 在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推 广 USANA 其 他 市 场 的 业 务 或 销 售 来 源 于 其 他 市 场 的 USANA 产 品 2.12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在 任 何 媒 体 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际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平 台 等 ) 刊 播 有 关 葆 婴 产 品 业 务 的 广 告 或 进 行 葆 婴 产 品 业 务 的 推 广, 亦 不 得 通 过 其 它 渠 道 传 播 与 散 发 与 葆 婴 产 品 业 务 相 关 的 广 告 或 宣 传 资 料 2.13 销 售 人 员 不 可 使 用 自 动 电 话 答 录 系 统 宣 传 或 推 广 葆 婴 其 产 品 葆 婴 所 提 供 的 业 务 机 会 销 售 人 员 亦 不 可 滥 发 未 经 收 件 人 许 可 的 电 子 邮 件 以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或 推 广 葆 婴 所 提 供 的 业 务 机 会 2.14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任 何 葆 婴 产 品 资 料 素 材 重 新 加 上 标 签,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擅 自 更 改 或 毁 坏 产 品 上 的 标 签 所 有 葆 婴 产 品 必 须 以 原 来 出 厂 的 包 装 容 器 出 售,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把 葆 婴 产 品 重 新 包 装, 或 把 空 的 原 装 容 器 重 新 注 满 其 他 产 品 出 售 任 何 上 述 行 为 可 能 会 违 反 有 关 法 例, 因 而 导 致 销 售 人 员 被 刑 事 检 控 若 销 售 人 员 重 新 包 装 或 重 新 标 签 产 品, 导 致 使 用 该 产 品 者 受 伤 或 有 任 何 财 务 损 毁, 销 售 人 员 将 可 能 遭 民 事 索 偿 及 刑 事 责 任 3) 客 户 归 属 3.1 销 售 人 员 发 现 与 自 己 沟 通 的 客 户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应 主 动 告 知 该 客 户 的 原 销 售 人 员, 并 不 再 向 该 客 户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或 办 理 优 购 顾 客 3.1.1 已 经 成 为 优 购 顾 客 3.1.2 接 触 之 日 前 1 个 月 内 已 经 在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处 购 买 过 葆 婴 产 品 6. 辅 导 和 管 理 规 定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对 被 指 导 人 进 行 及 时 正 确 有 效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业 务 管 理, 每 一 位 负 责 人 必 须 就 葆 婴 产 品 知 识 销 售 技 巧, 以 及 公 司 政 策 及 程 序 方 面 为 被 指 导 人 提 供 阶 段 性 培 训 每 一 位 负 责 人 应 监 察 及 监 督 被 指 导 人 的 表 现, 确 保 他 们 以 专 业 并 及 合 符 操 守 的 态 度 经 营 业 务, 并 且 恰 当 地 推 广 业 务 和 提 供 优 质 客 户 服 务 不 得 有 以 下 指 导 管 理 不 当 或 推 卸 责 任 的 行 为 : 1) 不 支 持 公 司 的 政 策 规 则 业 务 导 向, 或 对 政 策 规 则 业 务 导 向 进 行 负 面 或 不 正 确 的 宣 传 2) 未 能 向 被 指 导 人 正 确 及 时 地 传 达 传 授 公 司 的 政 策 规 则 业 务 导 向 产 品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 3) 知 悉 被 指 导 人 违 反 行 为 规 范 或 其 他 公 司 规 则 未 及 时 教 育 制 止 4) 纵 容 诱 导 或 教 唆 被 指 导 人 员 从 事 违 规 活 动 5) 唆 使 诱 导 被 指 导 人 囤 积 与 其 销 售 能 力 不 符 的 产 品, 或 因 指 导 不 当 造 成 被 指 导 人 囤 积 与 其 销 售 能 力 不 符 的 产 品 6) 在 被 指 导 人 员 未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引 发 客 户 投 诉 等 后 果 时, 不 按 公 司 的 要 求 积 极 处 理 并 造 成 后 果 7) 在 被 指 导 人 与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发 生 纠 纷 时 未 按 照 公 司 政 策 规 则 和 文 化 及 时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8) 销 售 人 员 在 开 展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被 指 导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7. 培 训 及 组 织 活 动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制 定 的 关 于 营 销 人 员 培 训 会 议 及 活 动 的 各 项 政 策,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不 举 办 任 何 形 式 的 与 葆 婴 业 务 或 产 品 相 关 的 会 议 培 训 和 活 动, 亦 不 得 借 用 其 他 个 人 团 体 组 织 公 司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名 义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8. 遵 守 业 务 辅 销 资 料 政 策 1) 不 得 使 用 非 葆 婴 公 司 指 定 的 文 字 录 音 影 像 等 辅 销 资 料 或 辅 销 器 具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销 售 人 员 因 使 用 非 葆 婴 公 司 核 准 的 辅 销 资 料 或 辅 销 器 具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由 销 售 人 员 本 人 承 担, 因 此 令 葆 婴 公 司 名 誉 和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葆 婴 公 司 将 依 法 向 其 追 索 此 条 款 于 销 售 人 员 协 议 终 止 后 继 续 有 效 2) 不 得 展 示 推 广 售 卖 分 发 任 何 非 葆 婴 公 司 指 定 或 核 准 的 辅 销 资 料 及 器 具 ; 尤 其 不 得 利 用 第 5 页 共 10 页
葆 婴 业 务 关 系 或 通 过 雇 佣 教 唆 协 助 或 纵 容 其 它 人 员 等 方 式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3)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许 可, 不 得 自 行 或 通 过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制 作 出 版 发 行 任 何 与 葆 婴 有 关 的 印 刷 品 及 视 听 资 料 4) 不 得 使 用 非 葆 婴 公 司 统 一 格 式 的 名 片 开 展 业 务 若 自 行 印 制, 则 须 符 合 葆 婴 公 司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样 式 9.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税 务 政 策 和 葆 婴 的 相 关 安 排 履 行 税 务 责 任 每 位 销 售 人 员 必 须 负 责 缴 付 所 有 有 关 独 立 销 售 人 员 所 赚 取 收 入 的 税 款 10. 严 禁 在 开 展 业 务 过 程 中 涉 及 政 治 宗 教 迷 信 传 销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或 不 道 德 的 言 行 四 葆 婴 公 司 的 名 称 商 标 与 声 誉 1. 不 得 以 葆 婴 BABYCARE 葆 苾 康 (USANA) DQ168 SENSE 或 其 他 葆 婴 的 注 册 商 标 企 业 标 志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文 字 图 案 作 为 任 何 非 葆 婴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他 生 意 形 式 的 名 称,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这 些 名 称 ; 2.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使 用 葆 婴 公 司 的 注 册 商 标 或 企 业 标 志 或 商 业 名 称, 以 推 广 个 人 独 立 业 务 3. 不 得 将 葆 婴 公 司 的 注 册 商 标 企 业 标 志 产 品 包 装 设 计 以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方 式 使 用 于 任 何 包 装 广 告 网 站 宣 传 资 料 ; 4. 不 得 试 图 注 册 或 售 卖 任 何 葆 婴 公 司 的 商 业 名 称 注 册 商 标 企 业 标 志 服 务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或 其 任 何 形 式 之 衍 生 品, 以 及 任 何 网 域 名 称 或 电 邮 地 址 ; 5.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以 葆 婴 公 司 名 义 制 作 出 版 的 文 字 美 术 摄 影 图 片 动 画 音 乐 录 像 等 资 料, 使 用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复 制 转 载 在 网 络 上 设 置 链 接 等 ; 6.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不 得 以 葆 婴 的 名 义 与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机 构 签 署 任 何 合 同 合 作 协 议 等 具 有 法 律 效 应 的 文 件 ;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就 与 葆 婴 产 品 或 业 务 有 关 的 话 题 擅 自 接 受 新 闻 媒 介 的 采 访 ; 7. 未 经 葆 婴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不 得 在 葆 婴 中 心 店 铺 外 场 地 展 示 或 推 广 销 售 葆 婴 产 品 不 得 冒 用 葆 婴 公 司 包 括 冒 用 葆 婴 各 个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的 名 义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以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招 聘 会 培 训 会 议 及 活 动 ; 8.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与 葆 婴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的 邀 请 进 行 演 讲 经 验 分 享 在 接 受 其 他 合 法 公 司 团 体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邀 请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时, 如 内 容 涉 及 葆 婴 公 司 或 利 用 葆 婴 公 司 的 资 源, 须 事 先 征 得 葆 婴 公 司 的 书 面 同 意, 且 该 行 为 不 能 对 葆 婴 公 司 葆 婴 产 品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及 员 工 的 形 象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9. 销 售 人 员 的 各 项 活 动 不 应 与 公 司 业 务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不 得 向 其 他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宣 传 介 绍 其 他 公 司,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拉 拢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从 事 其 它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 10.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宣 传 组 织 任 何 竞 争 公 司 的 活 动 ; 11. 销 售 人 员 接 听 电 话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态 度 明 示 或 暗 示 来 电 者 已 接 驳 到 葆 婴 公 司 的 办 事 处 ; 12.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未 获 葆 婴 公 司 的 许 可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记 录 或 复 制 任 何 葆 婴 公 司 举 办 的 企 业 活 动 会 议 演 讲 等 内 容 ; 13.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未 获 葆 婴 公 司 的 许 可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记 录 复 制 或 抄 袭 任 何 葆 婴 公 司 发 言 人 代 表 讲 者 行 政 人 员 董 事 或 其 他 销 售 人 员 的 简 报 或 演 词 ; 14.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复 制 或 抄 袭 任 何 葆 婴 公 司 制 作 的 CD 或 录 影 光 碟 (VCD) 内 容 ; 15.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未 获 葆 婴 公 司 及 / 或 与 葆 婴 公 司 有 关 人 士 的 书 面 同 意 前, 以 任 何 书 写 或 电 子 媒 体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刊 登 或 导 致 刊 登 该 等 人 士 的 姓 名 照 片 或 类 似 材 料 或 持 有 版 权 的 材 料 或 财 产 ; 16.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在 未 获 葆 婴 公 司 的 书 面 同 意 前, 以 任 何 书 写 或 电 子 媒 体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刊 登 或 导 致 刊 登 葆 婴 公 司 持 有 版 权 的 材 料 或 财 产 第 6 页 共 10 页
五 监 督 和 处 罚 1. 销 售 人 员 发 现 其 本 人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自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分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处 理 的 请 求, 过 期 不 予 受 理 另 外, 自 投 诉 之 日 起 计, 一 年 以 前 的 违 规 证 据 不 予 采 纳 2. 销 售 人 员 违 反 本 行 为 规 范, 或 其 行 为 有 损 葆 婴 产 品 声 誉 或 葆 婴 企 业 形 象, 葆 婴 公 司 有 权 按 情 节 轻 重, 依 照 公 司 违 规 处 理 条 例 对 该 销 售 人 员 进 行 处 分 3. 销 售 人 员 涉 嫌 严 重 违 反 本 守 则, 葆 婴 公 司 有 权 在 调 查 期 间 采 取 先 期 冻 结 业 务 权 的 措 施, 并 将 视 最 终 的 调 查 结 果 对 其 做 出 处 理 4. 销 售 人 员 的 任 何 直 系 亲 属 成 员 如 参 与 任 何 活 动, 而 该 活 动 由 该 销 售 人 员 本 人 参 与 会 导 致 违 反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则 该 活 动 将 被 视 作 该 销 售 人 员 本 人 违 反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处 理 5. 销 售 人 员 在 接 到 葆 婴 公 司 的 处 分 通 知 后, 如 需 申 请 复 议, 须 自 处 分 函 签 发 之 日 期 起 计 的 30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分 公 司 申 请 复 查,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逾 期 公 司 保 留 不 予 受 理 的 权 利 6. 在 公 司 复 查 期 间, 原 处 分 决 定 继 续 生 效, 葆 婴 公 司 拥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7. 葆 婴 公 司 对 违 反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行 为 未 能 及 时 追 究, 并 不 等 于 葆 婴 公 司 将 豁 免 其 所 犯 的 同 样 行 为 8. 对 以 任 何 形 式 规 避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葆 婴 公 司 有 权 认 定 其 违 规 行 为, 并 对 违 规 人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罚 9. 销 售 人 员 有 责 任 配 合 葆 婴 公 司 对 于 销 售 行 为 案 件 的 调 查 工 作,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不 实 之 资 料 陈 述, 误 导 或 干 扰 葆 婴 公 司 的 调 查 工 作 否 则, 葆 婴 公 司 保 留 追 究 其 责 任 的 权 利 六 其 他 1. 本 行 为 规 范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于 葆 婴 公 司 2. 凡 违 反 葆 婴 公 司 颁 布 的 运 营 规 则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所 述 违 规 行 为, 葆 婴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处 罚 3. 葆 婴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修 订 有 关 销 售 人 员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有 关 修 订 将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公 布 或 通 知 销 售 人 员 第 7 页 共 10 页
2 销 售 人 员 违 规 处 理 条 例 葆 婴 销 售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对 于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将 根 据 以 下 违 规 类 型 对 应 的 相 应 处 理 等 级, 并 视 违 规 情 节 轻 重 及 后 果,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处 理 将 参 考 自 律 委 员 会 裁 决 结 果, 同 时 包 括 自 律 委 员 会 依 据 此 规 则 提 出 的 其 他 处 理 决 定 一 处 理 等 级 处 理 等 级 处 理 决 定 一 级 书 面 警 告 二 级 扣 除 半 个 月 销 售 报 酬 三 级 暂 停 冻 结 业 务 卡 号 1 个 月, 停 止 发 放 销 售 报 酬 四 级 暂 停 冻 结 业 务 卡 号 2 个 月, 停 止 发 放 销 售 报 酬 五 级 暂 停 冻 结 业 务 卡 号 4 个 月, 停 止 发 放 销 售 报 酬 等 六 级 立 即 解 除 营 养 顾 问 协 议 扣 除 当 月 全 部 报 酬 备 注 : 1 在 做 出 违 规 处 理 之 前, 违 规 销 售 人 员 有 责 任 消 除 违 规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负 面 影 响 ( 如 退 还 业 绩 当 面 道 歉 等 ), 此 行 为 将 对 违 规 处 理 的 等 级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2 受 到 三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处 分 的 销 售 人 员, 自 收 到 处 分 12 个 月 内, 维 持 原 有 身 份, 不 能 获 得 公 司 任 何 奖 励 和 认 可 ; 3 如 果 销 售 人 员 已 经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获 取 奖 金 或 奖 励, 公 司 有 权 追 回 相 应 的 奖 金 或 奖 励 违 规 处 理 等 级 举 例 请 见 葆 婴 销 售 人 员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二 处 理 原 则 1 连 续 6 个 月 内, 累 计 2 次 违 规, 第 2 次 违 规 根 据 第 二 次 等 级 升 一 级 ; 累 计 3 次 直 接 升 至 六 级 2 同 一 案 例 中, 属 于 多 个 违 规 类 型, 按 照 最 高 违 规 级 别 处 理 3 若 被 处 罚 者 积 极 配 合 公 司 主 动 举 报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并 经 公 司 查 实 认 可 公 司 可 视 其 立 功 表 现, 适 当 予 以 降 低 处 罚 等 级 直 至 取 消 处 罚 本 制 度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于 葆 婴 公 司 第 8 页 共 10 页
第 二 篇 : 程 序 文 件 葆 婴 销 售 规 范 管 理 手 册 销 售 投 诉 受 理 流 程 一 程 序 目 的 : 为 更 好 更 快 解 决 销 售 人 员 之 间 争 议 以 及 更 好 的 维 护 销 售 人 员 自 身 利 益, 维 护 良 好 市 场 秩 序 创 建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二 处 理 投 诉 流 程 : 投 诉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证 据 (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分 公 司 调 查 取 证 复 议 证 据 与 守 则 对 照 判 断 适 用 尺 度 需 要 讨 论 提 交 自 律 委 员 会 裁 决 判 案 结 案 (20 个 工 作 日 ) 通 知 投 诉 双 方 裁 决 结 果 报 备 总 部 STEP1 1 投 诉 人 递 交 投 诉 书 面 申 请 ( 包 括 投 诉 申 请 表 案 例 过 程 详 细 书 面 报 告, 第 三 方 书 面 证 据 ) 要 求 被 投 诉 人 在 3 日 ( 工 作 日 ) 内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若 不 予 提 交 则 视 为 承 认 投 诉 事 实 2 投 诉 案 例 时 效 范 围 ( 从 投 诉 人 被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3 投 诉 人 递 交 投 诉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后 不 得 申 请 撤 诉 STEP2 1 分 公 司 行 政 人 员 核 实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据 ( 含 第 三 方 的 书 面 证 据 ) 真 伪 有 效 证 据 包 括 : 录 像 录 音 客 户 书 面 证 明 等 第 9 页 共 10 页
2 分 公 司 根 据 投 诉 案 例 性 质 进 行 如 下 工 作 : (1) 不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直 接 做 争 议 调 解 (2) 无 法 界 定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提 交 自 律 委 员 会 判 定 裁 决 (3)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提 交 自 律 委 员 会 进 行 处 罚 裁 决 3 案 例 提 交 自 律 委 员 会 之 前 须 先 准 备 好 自 律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并 填 写 好 相 关 内 容 参 见 自 律 委 员 会 章 程 中 相 关 文 件 及 表 格 4 分 公 司 执 行 判 决 结 果 过 程 中, 需 填 写 变 更 单 及 投 诉 争 议 调 解 审 批 表 直 接 传 真 总 部 市 场 规 范 部, 对 于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案 例 需 要 将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书 面 申 请 有 效 证 据 自 律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传 真 至 总 部 市 场 规 范 部 进 行 报 备 5 以 上 工 作, 分 公 司 自 收 到 投 诉 申 请 表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STEP3 1 如 果 投 诉 双 方 中 一 方 对 分 公 司 自 律 委 员 会 处 罚 结 果 有 异 议, 须 在 收 到 处 罚 通 知 后 15 日 复 议 申 请 书, 并 提 交 新 的 证 据 2 分 公 司 审 核 判 断 新 证 据, 新 证 据 成 立, 重 复 STEP2; 否 则, 复 议 无 效, 维 持 原 判 在 复 议 申 请 期 间, 原 处 罚 结 果 仍 属 有 效 STEP4 如 果 投 诉 双 方 中 一 方 对 分 公 司 复 议 处 罚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分 公 司 需 将 此 案 件 提 交 到 总 部 市 场 规 范 部 进 行 最 终 处 理 1 市 场 规 范 部 核 实 被 投 诉 人 违 规 行 为 2 市 场 规 范 部 依 据 违 规 条 例 做 处 罚 通 知 书 3 将 处 罚 通 知 书 转 交 分 公 司, 以 上 工 作 自 收 到 分 公 司 传 真 后 5 日 ( 工 作 日 ) 内 完 成 4 市 场 规 范 部 的 裁 决 为 最 终 处 理 结 果 STEP5 1 市 场 规 范 部 根 据 处 罚 通 知 书 从 违 规 人 员 工 资 中 扣 除 罚 款 分 公 司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扣 除 罚 款 2 分 公 司 人 员 与 被 投 诉 人 进 行 面 谈, 并 当 面 将 处 罚 通 知 书 交 给 本 人 签 字 认 可 ( 若 拒 签, 请 其 主 管 代 签 或 者 分 公 司 经 理 及 核 查 行 政 人 员 签 字 表 明 通 知 书 已 送 达 ) 签 字 后 需 将 通 知 书 传 真 至 总 部 备 案 3 分 公 司 在 中 心 公 告 栏 中 公 布 处 理 结 果, 并 特 别 告 之 投 诉 人 处 理 结 果 4 市 场 规 范 部 在 葆 婴 故 事 上 刊 登 违 规 通 告 5 无 论 投 诉 案 例 性 质 如 何, 分 公 司 一 定 在 20 天 ( 工 作 日 ) 之 内 给 予 投 诉 人 最 终 答 复 ( 包 括 证 据 不 足, 无 法 查 证, 无 法 立 案 等 特 殊 原 因 ) 三 执 行 依 据 :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销 售 人 员 违 规 处 理 条 例 四 投 诉 严 禁 行 为 : 1 不 经 过 正 常 销 售 人 员 投 诉 程 序, 而 私 下 指 责 抱 怨 他 人 2 没 有 证 据 凭 空 投 诉, 或 者 投 诉 他 人, 但 证 据 被 证 实 是 虚 假 以 上 行 为 一 旦 发 生, 分 公 司 有 权 视 其 行 为 人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罚 款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