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并 加 强 北 京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课 题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课 题 ) ) 经 费 的 管 理, 加 强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与 社 会 资 本 结 合,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的 精 神, 依 据 北 京 市 市 级 支 出 预 算 要 求 及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结 合 本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项 目 ( 课 题 ) 指 为 落 实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依 据 北 京 市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目 标, 由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科 委 ) 研 究 确 定 并 组 织 安 排 在 北 京 地 区 注 册 的 法 人 单 位 承 担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等 任 务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来 源 于 市 财 政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课 题 ) 的 执 行 和 科 技 事 业 的 发 展 事 业 单 位 履 行 本 职 工 作 的 经 费 不 在 该 范 围 之 内 第 三 条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 一 ) 集 中 财 力, 突 出 重 点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战 略 部 署 重 点 工 作 和 科 技 发 展 需 求, 确 定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重 点 支 持 方 向, 强 化 战 略 前 沿 技 术 研 发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攻 关 科 技 基 础 支 撑 科 技 创 新 环 境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促 进 等 工 作 ( 二 ) 遵 循 规 律, 分 类 支 持 遵 循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创 新 和 成 1
果 转 化 规 律,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支 持 方 式 结 合 基 础 前 沿 科 技 项 目 ( 课 题 ) 公 益 性 科 研 项 目 ( 课 题 ) 市 场 导 向 类 项 目 ( 课 题 )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促 进 项 目 ( 课 题 ) 等 不 同 类 型 项 目 ( 课 题 ) 的 要 求 和 特 点, 强 化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与 社 会 资 本 的 结 合, 依 据 项 目 ( 课 题 ) 特 点 可 采 取 直 接 补 助 后 补 助 股 权 投 资 ( 含 资 本 金 注 入 ) 风 险 补 偿 金 基 金 贷 款 贴 息 等 支 持 方 式 ( 三 ) 科 学 安 排, 合 理 配 置 发 挥 市 场 对 技 术 研 发 方 向 路 线 选 择 要 素 价 格 各 类 创 新 要 素 配 置 的 导 向 作 用, 建 立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分 配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申 请 和 使 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 课 题 )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科 学 合 理 地 编 制 和 安 排 预 算, 据 实 列 支, 杜 绝 随 意 性 ( 四 )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来 源 坚 持 多 元 化 原 则, 包 括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拨 款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以 及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自 筹 资 金 包 括 单 位 的 自 有 货 币 资 金, 以 及 用 于 该 项 目 ( 课 题 ) 执 行 的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等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为 管 理 的 重 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实 行 单 独 核 算,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 五 ) 公 正 公 开, 追 踪 问 效 强 化 资 金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和 信 用 管 理, 着 力 营 造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竞 争 充 分 2
激 发 科 研 人 员 创 新 热 情 的 良 好 环 境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要 建 立 绩 效 考 评 机 制, 明 确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推 行 面 向 目 标 和 结 果 的 问 效 机 制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权 限 第 四 条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财 政 局 ) 的 主 要 职 责 : 根 据 财 政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与 市 科 委 共 同 制 订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总 体 投 向 会 同 市 科 委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进 行 财 政 预 算 评 审 负 责 审 核 并 批 复 年 度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进 行 财 政 绩 效 管 理 会 同 市 科 委 按 相 应 办 法 审 核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第 五 条 市 科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 与 市 财 政 局 共 同 制 定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支 持 方 向,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相 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组 织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 受 市 科 委 委 托 承 担 项 目 ( 课 题 ) 管 理 工 作 的 机 构 ) 编 报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预 算 及 决 算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预 算 批 复, 按 项 目 ( 课 题 ) 进 度 拨 付 经 费 负 责 对 项 目 ( 课 题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经 费 自 查 经 费 审 计 和 绩 效 管 理 等 工 作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条 主 持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建 立 符 合 项 目 ( 课 题 ) 特 点 的 经 费 内 部 监 管 机 制, 保 证 3
经 费 使 用 的 规 范 性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组 织 承 担 单 位 落 实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以 外 其 他 渠 道 资 金 及 相 关 配 套 条 件 负 责 组 织 承 担 单 位 编 报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汇 总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向 市 科 委 报 送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对 实 施 中 的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报 市 科 委 审 批 负 责 组 织 承 担 单 位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自 查 工 作, 配 合 市 科 委 开 展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评 审 绩 效 管 理 与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负 责 有 关 财 务 文 件 的 归 档 保 存 第 七 条 承 担 单 位 是 项 目 ( 课 题 ) 的 实 施 单 位, 是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主 要 职 责 是 : 按 规 定 使 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使 用 的 规 范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负 责 编 制 申 报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照 项 目 ( 课 题 ) 有 关 匹 配 资 金 的 约 定, 落 实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及 其 他 配 套 条 件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加 强 对 经 费 的 管 理 按 规 定 审 批 项 目 ( 课 题 )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一 般 性 调 整, 并 向 主 持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反 映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并 按 规 定 要 求 及 程 序 办 理 根 据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要 求, 配 合 进 行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审 计 等 工 作, 接 受 市 科 委 主 持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管 理 等 工 作 负 责 有 关 财 务 文 件 的 归 档 保 存 4
第 三 章 经 费 的 支 持 方 式 第 八 条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采 取 多 种 支 持 方 式, 包 括 直 接 补 助 后 补 助 股 权 投 资 ( 含 资 本 金 注 入 ) 风 险 补 偿 金 基 金 贷 款 贴 息 等 市 科 委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项 目 ( 课 题 ) 的 特 点 及 绩 效 目 标, 确 定 具 体 支 持 方 式 支 出 范 围 及 参 照 标 准 第 九 条 直 接 补 助 是 对 科 研 项 目 ( 课 题 ) 等 活 动 所 需 成 本 给 予 部 分 或 全 部 补 助 的 财 政 资 助 方 式 后 补 助 是 指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和 科 技 服 务 活 动 的 单 位 先 行 投 入 资 金, 取 得 成 果 或 者 服 务 绩 效, 通 过 验 收 审 查 或 绩 效 考 核 后, 给 予 经 费 补 助 的 财 政 资 助 方 式 后 补 助 包 括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奖 励 性 后 补 助 及 共 享 服 务 后 补 助 等 方 式 股 权 投 资 ( 含 资 本 金 注 入 ) 指 财 政 经 费 对 开 展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的 项 目 ( 课 题 ) 相 关 的 科 技 企 业 以 股 权 形 式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风 险 补 偿 金 是 指 用 于 对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科 技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过 程 中 银 行 担 保 创 业 投 资 保 险 等 支 持 活 动 产 生 的 风 险,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补 偿 的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贷 款 贴 息 是 指 对 科 技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过 程 中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本 办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采 用 直 接 补 助 方 式 支 持 项 目 ( 课 题 ) 的 经 费 管 理, 采 用 其 他 支 持 方 式 的 另 行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5
第 四 章 经 费 的 支 出 范 围 第 十 条 直 接 补 助 经 费 的 支 出 范 围 一 般 包 括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两 部 分 第 十 一 条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 ( 一 )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使 用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设 备 购 置 费 支 出, 对 使 用 市 财 政 性 科 技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优 先 使 用 北 京 地 区 ( 首 都 科 技 条 件 平 台 ) 的 开 放 共 享 资 源, 通 过 协 作 共 用 的 方 式 解 决, 如 确 需 购 买, 须 按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所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在 优 先 保 障 本 单 位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础 上 开 放 共 享 ( 二 )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 三 )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于 承 担 单 位 自 身 的 技 术 工 艺 和 设 备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委 托 或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 包 括 承 担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进 行 的 检 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计 算 试 验 设 计 制 作 等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委 托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需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等 ( 四 )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6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等 费 用 ( 五 )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论 证, 以 及 组 织 协 调 项 目 或 课 题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的 规 模 数 量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 七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八 ) 档 案 /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及 印 刷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 九 )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 课 题 ) 组 成 员 项 目 ( 课 题 )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项 目 ( 课 题 )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纳 入 劳 务 费 科 目 中 列 支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不 得 列 支 劳 务 费 劳 务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国 7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承 担 单 位 需 建 立 完 备 的 劳 务 费 分 配 制 度, 编 制 预 算 时 应 提 供 劳 务 费 分 配 方 案 ( 十 )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 课 题 ) 研 究 及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其 他 费 用 : 是 指 项 目 ( 课 题 ) 实 施 过 程 中 除 上 述 支 出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包 括 北 京 地 区 交 通 费 等, 应 当 在 申 请 预 算 时 单 独 列 示 第 十 二 条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在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 课 题 )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为 项 目 ( 课 题 )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以 及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等 其 中 绩 效 支 出 是 指 承 担 单 位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间 接 费 用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根 据 承 担 单 位 性 质,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中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定, 具 体 比 例 如 下 : ( 一 ) 财 政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不 超 过 15%; ( 二 ) 经 费 自 理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不 超 过 20% 间 接 费 用 中 的 绩 效 支 出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5% 8
间 接 费 用 按 项 目 ( 课 题 ) 统 一 核 定, 由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间 接 费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合 规 合 理 使 用 间 接 费 用, 结 合 一 线 科 研 人 员 的 实 绩, 公 开 公 正 安 排 绩 效 支 出, 体 现 科 研 人 员 价 值,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支 出 的 激 励 作 用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在 核 定 的 间 接 费 用 以 外 再 以 任 何 名 义 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中 重 复 提 取 列 支 相 关 费 用 第 五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预 算 编 制 ( 一 )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1.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经 济 合 理 性 和 任 务 完 成 的 可 行 性 原 则 2.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时 应 当 编 制 来 源 预 算 与 支 出 预 算 来 源 预 算 指 用 于 同 一 项 目 ( 课 题 ) 的 各 种 不 同 渠 道 的 经 费 包 括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和 其 他 来 源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确 定 的 支 出 科 目 和 不 同 经 费 来 源 编 列,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对 各 项 支 出 的 主 要 用 途 和 测 算 理 由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3. 由 多 个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一 个 项 目 ( 课 题 ) 的, 应 当 同 时 编 列 各 单 位 承 担 的 主 要 任 务 经 费 预 算 等 9
4.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应 当 由 项 目 ( 课 题 ) 负 责 人 与 主 持 单 位 ( 承 担 单 位 ) 财 务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编 制 ( 二 ) 预 算 方 案 的 形 成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按 照 市 财 政 局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办 法 要 求, 编 制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报 送 市 科 委 审 核 第 十 四 条 经 费 预 算 评 审 项 目 ( 课 题 ) 的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预 算 应 按 要 求 参 加 预 算 评 审, 属 下 列 范 围 之 一 的 项 目 ( 课 题 ) 可 不 参 加 市 财 政 预 算 评 审 : ( 一 )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后 补 助 (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的 项 目 ( 课 题 ) 除 外 ) 资 本 金 注 入 风 险 补 偿 金 基 金 贷 款 贴 息 支 持 方 式 的 项 目 ( 课 题 ); ( 二 ) 招 标 项 目 ( 课 题 ); ( 三 ) 政 策 法 规 已 明 确 补 助 标 准 范 围 等 定 额 方 式, 并 已 制 定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项 目 ( 课 题 ); ( 四 ) 按 有 关 规 定 其 他 可 不 参 加 预 算 评 审 的 项 目 ( 课 题 ) 第 十 五 条 预 算 审 批 及 拨 付 市 科 委 根 据 预 算 评 审 意 见 编 制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预 算,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批 复 后 按 进 度 拨 付, 延 续 项 目 ( 课 题 ) 应 根 据 业 务 检 查 和 经 费 检 查 ( 或 审 计 ) 结 果, 确 定 后 续 经 费 的 拨 付 第 十 六 条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 一 ) 经 费 核 算 10
1.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以 及 项 目 ( 课 题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由 专 职 的 财 务 人 员 负 责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的 财 务 核 算 和 管 理 工 作 2.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对 不 同 来 源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分 别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即 在 单 位 适 用 的 会 计 制 度 一 级 科 目 统 括 之 下, 按 照 市 科 委 规 定 的 项 目 ( 课 题 ) 支 出 范 围 设 置 明 细 科 目, 按 开 支 范 围 与 标 准 执 行, 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二 ) 资 金 结 算 方 式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学 校 等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项 目 ( 课 题 ) 所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材 料 费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按 财 政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结 算 ; 企 业 承 担 的 项 目 ( 课 题 ), 上 述 支 出 也 应 当 采 用 非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 三 )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预 算 调 整 严 格 执 行 经 市 财 政 局 批 复 后 的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预 算, 经 费 预 算 确 有 必 要 调 整 时, 应 当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核 批 : 1. 项 目 ( 课 题 )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变 更 应 报 市 财 政 局 批 准 2. 项 目 ( 课 题 ) 总 预 算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费 用 中 的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其 他 支 出 预 算 如 需 调 整, 项 目 ( 课 题 ) 组 和 项 目 ( 课 题 )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施 过 程 中 科 研 活 动 的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由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审 批, 市 科 委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中 期 财 务 检 查 11
或 财 务 验 收 时 予 以 审 核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三 项 之 间 可 调 剂 使 用, 但 不 得 突 破 三 项 支 出 预 算 总 额, 总 额 若 调 减 可 按 上 述 程 序 调 剂 用 于 项 目 ( 课 题 ) 其 他 方 面 的 支 出 设 备 费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预 算 原 则 上 一 般 不 予 调 增, 如 需 调 减 可 按 上 述 程 序 调 剂 用 于 项 目 ( 课 题 ) 其 他 方 面 的 支 出 间 接 费 用 预 算 不 得 调 整 ( 四 )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实 行 决 算 报 告 制 度, 分 为 年 度 决 算 和 总 决 算 ( 五 )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中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视 不 同 情 况 执 行 : 1. 项 目 ( 课 题 ) 在 研 期 间, 年 度 剩 余 资 金 可 以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2. 对 于 参 加 了 市 财 政 预 算 评 审 的 项 目 ( 课 题 ), 按 要 求 完 成 任 务 目 标 并 通 过 验 收, 且 市 科 委 对 承 担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好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结 余 资 金 由 承 担 单 位 按 规 定 在 项 目 ( 课 题 ) 结 束 后 一 定 时 间 之 内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科 研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3. 其 他 结 余 资 金 全 部 收 回, 按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性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 ) 承 担 单 位 使 用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购 置 ( 试 制 ) 的 固 定 资 产 属 国 有 资 产, 原 则 上 由 承 担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 国 家 有 权 调 12
配 用 于 相 关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其 处 置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市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形 成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科 学 数 据 自 然 科 技 资 源 等, 在 保 障 有 关 参 与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开 放 共 享,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八 )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金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执 行, 严 禁 使 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支 付 各 种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等, 严 禁 以 任 何 方 式 牟 取 私 利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承 担 项 目 ( 课 题 ) 取 得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税 务 处 理, 参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 70 号 ) 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与 处 理 原 则 第 十 八 条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中,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 ( 一 ) 未 对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二 )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套 取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 三 )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 四 )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转 移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 五 )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主 体, 未 获 市 科 委 批 准 13
( 六 )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虚 列 支 出 ( 七 ) 虚 假 承 诺 配 套 资 金 自 筹 资 金 到 位 率 低 于 60% ( 八 )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和 调 整 预 算 ( 九 ) 发 生 设 备 购 置 租 赁,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对 外 合 作 等 事 项 未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十 ) 随 意 调 账 变 动 支 出 随 意 修 改 记 账 凭 证 以 表 代 账 应 付 财 务 审 计 和 检 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将 采 取 暂 停 项 目 ( 课 题 ) 拨 款 终 止 项 目 ( 课 题 ) 执 行 追 回 已 拨 项 目 ( 课 题 ) 资 金 取 消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者 一 定 期 限 内 项 目 ( 课 题 ) 申 报 资 格 等 措 施 对 于 违 反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建 立 责 任 倒 查 制 度, 针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倒 查 项 目 ( 课 题 )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的 履 职 尽 责 和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经 查 存 在 问 题 的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对 主 持 单 位 承 担 单 位 专 业 机 构 及 关 联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在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中 的 问 题, 按 照 市 科 委 信 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记 录 存 在 上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经 查 实, 记 入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信 用 记 录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财 政 局 市 科 委 负 责 解 释 14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北 京 市 科 技 计 划 ( 课 题 )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文 2010 1842 号 ) 同 时 废 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