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 僑 務 委 員 會 104 年 5 月 14 日 僑 生 聯 字 第 1040500535 號 函 核 定 ) 一 宗 旨 : 僑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培 養 海 外 青 年 獲 得 實 用 知 識 與 生 產 技 能, 發 展 農 工 商 家 政 事 業, 促 進 當 地 繁 榮, 特 會 同 教 育 部 辦 理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招 生 學 校 與 班 別 : 本 訓 練 班 所 有 科 目 課 程, 依 照 職 業 分 類, 以 適 應 各 該 行 業 之 實 際 需 要 為 主, 學 科 與 實 習 並 重, 由 本 會 會 同 教 育 部 遴 選 設 備 完 善 之 學 校 辦 理 ( 招 生 學 校 與 班 別, 詳 如 附 表 ) 三 申 請 資 格 : ( 一 )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保 薦, 擇 優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1. 在 海 外 出 生 且 已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或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自 臺 出 境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者 2. 高 二 肄 業 以 上 ( 含 英 制 中 學 五 年 級 肄 業 ), 年 齡 40 歲 以 下 (1975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之 華 僑 及 華 裔 男 女 青 年, 女 性 申 請 人 如 曾 育 有 子 女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每 一 胎 得 延 長 年 齡 2 歲, 惟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45 歲 3. 身 體 健 康, 品 行 端 正, 無 不 良 嗜 好 者 4. 學 歷 程 度 合 於 申 請 各 科 資 格 者 5. 能 講 華 語 並 具 有 中 文 筆 記 能 力 者 6. 泰 國 地 區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申 請 人, 須 具 有 泰 國 國 籍 ( 二 ) 申 請 者 須 持 有 效 護 照, 無 護 照 或 持 旅 行 證 者, 不 得 申 請 ; 持 有 汶 萊 地 區 效 期 3 年 以 上 旅 行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請 各 保 薦 單 位 確 實 審 核 ) ( 三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不 得 申 請 ( 四 ) 具 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居 民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或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者, 不 得 申 請 ( 五 ) 本 簡 章 不 適 用 緬 甸 地 區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申 請 地 點 :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或 本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申 請 人 應 在 僑 居 地 向 上 述 單 位 申 請, 不 得 越 區 申 請 ( 二 ) 申 請 時 間 : 自 民 國 104 年 (2015 年 )7 月 15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 郵 寄 申 請 者, 以 當 地 發 信 郵 戳 為 憑 ) 凡 逾 時 申 請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以 海 郵 寄 發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 保 薦 單 位 受 理 申 請 並 查 核 簽 註 後, 應 於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航 空 掛 號 寄 至 各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 ( 三 ) 繳 交 表 件 : 下 列 表 件 經 保 薦 單 位 審 驗 後, 寄 經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1. 申 請 學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1,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青 班 招 生 廣 告 1
2. 申 請 表 一 式 2 份 ( 如 附 件 2), 各 貼 最 近 6 個 月 內 脫 帽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保 薦 單 位 抽 存 1 份, 另 1 份 寄 經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3. 海 外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及 切 結 書 各 1 份 ( 如 附 件 3 4) 4. 繳 交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 如 當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頁 影 本 ) 泰 國 地 區 需 另 繳 交 華 裔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5. 畢 ( 肄 )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 外 文 證 件 須 譯 成 中 文 ) 經 保 薦 單 位 查 驗 後, 於 該 影 本 上 蓋 章 證 明 ( 四 ) 申 請 表 基 本 資 料 卡 及 切 結 書 均 需 詳 實 填 寫, 姓 名 祖 籍 及 出 生 日 期 需 與 僑 居 證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相 符 申 請 學 科 志 願, 請 事 前 考 慮 清 楚, 至 多 填 寫 4 個 志 願 ( 塗 改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分 發 ); 本 會 於 審 核 申 請 人 符 合 保 薦 資 格 後 依 其 志 願 分 發 ( 五 ) 申 請 人 向 保 薦 單 位 繳 交 郵 電 費 每 名 最 多 以 美 金 20 元 為 原 則, 折 合 當 地 貨 幣 繳 付, 不 需 再 繳 交 其 他 報 名 費 用, 具 特 殊 事 由 者, 保 薦 單 位 得 酌 予 減 免 ; 惟 如 增 加 收 費, 應 經 本 會 同 意 上 述 收 費 限 作 申 請 表 件 寄 送 郵 電 費 用 途,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剩 餘 應 退 還 申 請 人 五 分 發 開 班 及 入 學 規 定 : ( 一 ) 各 班 依 符 合 資 格 之 報 名 學 生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並 以 第 一 志 願 報 名 人 數 高 低 排 序, 再 由 本 會 依 核 定 開 辦 班 數, 及 各 相 關 類 科 開 班 數 上 限 之 規 定, 核 定 本 期 開 辦 班 別 ; 學 生 所 填 志 願 若 未 獲 開 班 者, 若 核 定 開 辦 之 班 別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其 他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 二 ) 各 班 訓 練 期 間 自 民 國 105 年 (2016 年 )3 月 至 106 年 (2017 年 )12 月 止 ( 包 括 在 校 實 習 期 間 ) ( 三 ) 本 班 於 民 國 105 年 2 月 20 日 至 2 月 29 日 報 到, 同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上 課 ( 四 ) 依 據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 外 交 部 及 駐 外 館 處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面 談 提 供 旅 行 計 畫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來 我 國 目 的 證 明 在 我 國 之 關 係 人 或 保 證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審 核 所 需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錄 取 之 持 外 國 護 照 學 生, 需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取 得 入 臺 簽 證 後, 方 得 就 讀 ( 五 ) 學 生 抵 臺 後,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經 發 現 與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或 申 請 書 表 中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不 實 時, 得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應 立 即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六 ) 學 生 來 臺 後 複 檢 體 格, 如 發 現 有 肺 結 核 精 神 病 或 其 他 痼 疾 殘 疾 不 合 各 校 入 學 規 定 時, 不 准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須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七 ) 在 訓 期 間 應 遵 守 校 規, 勤 奮 學 習, 倘 有 違 規 或 不 接 受 指 導 行 為, 當 視 情 節 之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處 分 或 退 訓, 並 立 即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八 ) 為 便 於 學 校 對 受 訓 學 生 之 照 顧 及 安 全 之 維 護, 海 青 班 學 生 一 律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 九 ) 來 臺 後 如 不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或 因 故 退 學 者, 必 須 返 回 僑 居 地, 不 得 在 臺 居 留 ( 十 ) 訓 練 農 工 商 家 政 各 科 專 業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較 高, 各 申 請 人 須 預 籌 在 臺 之 生 活 費 用 及 應 繳 各 項 費 用 ; 無 法 負 擔 者, 請 勿 來 臺, 政 府 不 予 任 何 補 助 ( 十 一 ) 經 分 發 入 學 者, 不 得 中 途 申 請 轉 科 或 轉 校 ( 十 二 ) 海 青 班 係 屬 訓 練 課 程, 委 由 各 大 學 校 院 代 訓, 並 不 具 正 式 學 籍,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各 校 依 規 定 發 給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中 英 文 修 讀 期 滿 證 明 ;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數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由 各 承 辦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發 給 學 分 證 2
明, 未 修 滿 修 業 規 定 學 分 數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十 三 ) 凡 自 海 青 班 退 學 或 畢 業 者, 四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就 讀 海 青 班 六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金 額, 係 以 新 臺 幣 為 單 位 ) ( 一 ) 學 校 收 費 部 分 :( 計 分 4 學 期 繳 清,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時 收 取 ) 1. 雜 費 每 學 期 2,400 元,4 學 期 共 計 9,600 元 2. 宿 舍 費 依 各 校 規 定 收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3. 實 習 材 料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 二 ) 學 校 代 收 代 辦 費 部 分 : 1.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先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2. 課 外 活 動 費 每 學 期 425 元,4 學 期 共 計 1,700 元 3. 制 服 費 全 期 3,480 元 ( 制 服 樣 式 及 數 量 均 依 照 學 校 之 規 定, 於 第 一 學 期 收 取 ), 另 工 作 服 則 依 各 校 實 際 需 要 製 作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4. 書 籍 費 每 學 期 約 3,500 元 ( 參 考 金 額 ),4 學 期 計 約 14,000 元 5. 學 校 依 規 定 應 投 保 之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6. 以 上 各 項 費 用 均 係 約 略 計 算, 實 際 支 付 農 工 商 家 政 各 類 科 不 同, 學 校 代 收 代 辦 後 多 退 少 補 膳 費 每 月 約 需 4,000 元 ( 參 考 金 額 ) 日 常 零 用 及 來 回 程 旅 費 均 須 自 備 7. 除 上 述 各 項 費 用 外, 各 校 不 得 另 行 增 收 班 費 講 義 費 辦 理 社 團 活 動 額 外 收 費 額 外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網 路 實 習 費 等 費 用, 如 確 屬 必 要, 須 先 徵 得 學 生 同 意 後 為 之 七 學 生 入 境 申 請 居 留 與 設 籍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分 發 通 知 書 入 學 許 可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錄 取 分 發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3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6) 分 發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八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招 生 簡 章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後, 再 行 填 寫 各 項 表 件 ( 二 ) 汶 萊 地 區 持 旅 行 證 就 讀 海 青 班 者, 僅 得 申 請 停 留 簽 證, 在 臺 就 讀 期 間, 依 規 定 不 得 要 求 改 發 居 留 簽 證 ( 三 ) 保 薦 單 位 須 確 實 查 明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申 請 資 格 及 第 四 項 申 請 方 式 之 各 申 請 書 表 件 內 容 屬 實 後, 始 簽 章 保 薦 ( 四 ) 本 會 收 到 各 保 薦 單 位 寄 來 之 申 請 表 件, 並 經 審 查 核 准 申 請 人 參 加 受 訓 後, 即 將 教 育 部 分 發 函 寄 發 原 保 薦 單 位 轉 送 申 請 人 準 備 辦 理 來 臺 手 續, 在 開 學 前 1 週 抵 臺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已 註 冊 或 未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保 薦 單 位 於 接 獲 本 會 所 寄 發 之 教 育 部 分 發 函 後, 應 儘 速 轉 送 申 請 人 持 憑 辦 理 來 臺 相 關 手 續 ( 七 ) 請 保 薦 單 位 應 儘 速 轉 知 申 請 人,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及 日 常 零 用 金 與 來 回 程 旅 費 均 需 自 理 ; 無 心 學 習 技 術 者, 請 勿 申 請 ( 八 ) 來 臺 就 讀 學 生 寒 暑 假 返 僑 居 地 省 親,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核 轉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上 課 期 間 非 有 特 殊 事 故, 不 得 申 請 ( 九 ) 依 據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原 有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回 國 內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一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4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校 名 科 名 重 點 說 明 訓 練 課 程 ( 含 實 習 科 目 ) 畢 業 後 適 任 工 作 各 項 收 費 ( 單 位 以 新 臺 幣 計 ) 其 他 逢 甲 大 學 Feng Chia University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科 Tourism and Hospitality Management 本 校 海 青 班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科 係 以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與 餐 旅 管 理 等 專 業 而 設 計, 符 合 學 生 僑 居 地 之 國 家 觀 光 發 展 政 策 本 科 重 點 規 劃 在 比 例 上, 以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人 才 之 培 育 為 主, 輔 以 觀 光 事 業 所 需 之 技 術 操 作 培 訓 ; 除 能 在 基 礎 操 作 技 術 上 勝 任 以 外, 乃 期 望 能 在 產 業 中 擔 任 中 階 管 理 幹 部 為 目 標, 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學 術 修 養 與 技 能, 能 參 與 未 來 之 高 等 教 育 進 修, 以 增 加 晉 升 產 業 高 階 主 管 之 機 會 一 一 般 科 目 1. 國 文 2. 英 文 3. 文 明 史 4. 公 民 素 養 5. 體 育 二 基 礎 課 程 1.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2. 觀 光 概 論 3. 景 觀 概 論 4. 環 境 生 態 學 三 觀 光 產 業 管 理 課 程 1. 節 慶 活 動 規 劃 一 導 遊 領 隊 二 渡 假 村 管 理 工 作 三 旅 館 業 管 理 工 作 2. 商 業 遊 憩 3. 民 營 遊 樂 區 經 營 與 管 理 4. 遊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5. 公 營 遊 樂 區 經 營 與 管 理 6. 觀 光 遊 憩 規 劃 7. 遊 客 調 查 與 分 析 8. 領 隊 與 導 遊 實 務 9. 國 際 禮 儀 10. 運 動 俱 樂 部 經 營 11. 民 宿 經 營 與 管 理 12. 觀 光 遊 憩 規 劃 實 習 13. 遊 客 調 查 分 析 實 習 14. 運 動 俱 樂 部 經 營 實 習 15. 專 題 製 作 四 餐 廳 業 管 理 工 作 五 遊 樂 區 管 理 工 作 六 運 動 俱 樂 部 管 理 工 作 四 餐 旅 實 務 課 程 1. 餐 飲 管 理 2. 旅 館 管 理 3. 客 房 實 務 4. 餐 廳 規 劃 設 計 5. 餐 飲 服 務 行 銷 6. 旅 運 經 營 管 理 7. 餐 旅 事 業 投 資 8. 餐 飲 製 備 9. 餐 飲 成 本 控 制 10. 中 西 餐 見 習 與 服 務 11. 咖 啡 飲 料 調 製 12. 調 酒 實 務 五 專 業 英 文 課 程 1. 餐 旅 英 文 ( 一 ) ( 二 ) 七 餐 飲 PUB 自 行 創 業 八 證 照 文 憑 : 飲 品 調 製 證 照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 每 學 期 9,500 元 ;4 學 期 共 計 38,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男 生 安 排 於 臺 逢 學 園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10,980 元 ; 女 生 安 排 於 寶 贊 大 樓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 13,680 元 另 加 管 理 費 一 期 (6 個 月 )2,700 元 住 宿 保 證 金 1,500 元 水 電 費 另 計 相 關 費 用 若 有 調 整, 則 依 實 際 進 住 房 型 之 當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三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依 個 人 需 求 報 考, 費 用 依 證 照 考 試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五 其 他 : 1 個 人 寢 具 等 : 依 實 際 購 買 金 額 為 準 2 體 育 館 各 項 休 閒 設 施 ( 健 身 房 游 泳 池 壁 球 室 飛 輪 室 等 ) 使 用 者 另 行 付 費 3 提 供 校 園 內 網 路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4 自 強 活 動 企 業 參 訪 : 依 實 際 花 費 為 準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40724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三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497, 承 辦 人 : 鄧 永 宜 先 生 四 網 址 :www.ocy.fcu.edu.tw 五 電 子 信 箱 :ocy@fcu.edu.tw 7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校 科 名 重 點 說 明 訓 練 課 程 ( 含 實 習 科 目 ) 畢 業 後 適 任 工 作 各 項 收 費 ( 單 位 以 新 臺 幣 計 ) 其 他 逢 甲 大 學 Feng Chia University 資 訊 與 網 路 管 理 科 Information and Network Management 本 校 海 青 班 資 訊 與 網 路 管 理 科 成 立 的 宗 旨 為 培 養 資 訊 與 網 路 管 理 相 關 企 業 之 中 級 幹 部, 學 生 學 成 後 回 僑 居 地 可 以 發 展 資 訊 與 網 路 管 理 相 關 事 業, 藉 以 提 昇 華 僑 社 會 地 位 及 本 國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並 使 學 生 具 備 未 來 進 階 學 習 的 基 礎 技 術 一 一 般 科 目 1. 國 文 2. 英 文 3. 文 明 史 4. 公 民 素 養 5. 體 育 二 基 礎 課 程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套 裝 軟 體 -OFFICE 3. C 語 言 4. C 語 言 實 習 5. JAVA SCRIPT 程 式 設 計 一 程 式 設 計 師 二 系 統 分 析 師 三 網 路 管 理 工 程 師 6. JAVA SCRIPT 程 式 設 計 實 習 7. 網 站 架 設 8. 網 頁 設 計 三 網 路 管 理 課 程 1. 電 腦 網 路 管 理 (I)(II)(III)(IV) 2. 電 腦 網 路 實 習 (I)(II)(III)(IV) 3. 電 子 商 務 與 安 全 4.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四 電 子 商 務 設 計 師 五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人 員 六 網 頁 設 計 人 員 四 資 訊 管 理 課 程 1. 軟 體 工 程 導 論 2.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3. 資 料 庫 系 統 4. 資 料 庫 系 統 實 習 5.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6. 企 業 管 理 五 整 合 課 程 1. 專 題 製 作 (I)(II) 2.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I)(II) 七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人 員 八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者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 每 學 期 9,500 元 ;4 學 期 共 計 38,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男 生 安 排 於 臺 逢 學 園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10,980 元 ; 女 生 安 排 於 寶 贊 大 樓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 13,680 元 另 加 管 理 費 一 期 (6 個 月 )2,700 元 住 宿 保 證 金 1,500 元 水 電 費 另 計 相 關 費 用 若 有 調 整, 則 依 實 際 進 住 房 型 之 當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三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以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依 個 人 需 求 報 考, 費 用 依 證 照 考 試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五 其 他 : 1 個 人 寢 具 等 : 依 實 際 購 買 金 額 為 準 2 體 育 館 各 項 休 閒 設 施 ( 健 身 房 游 泳 池 壁 球 室 飛 輪 室 ) 使 用 者 另 行 付 費 3 提 供 校 園 內 網 路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4 自 強 活 動 企 業 參 訪 : 依 實 際 花 費 為 準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40724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三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497 2426, 承 辦 人 : 鄧 永 宜 先 生 四 網 址 :www.ocy.fcu.edu.tw 五 電 子 信 箱 :ocy@fcu.edu.tw 28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校 科 名 重 點 說 明 訓 練 課 程 ( 含 實 習 科 目 ) 畢 業 後 適 任 工 作 各 項 收 費 ( 單 位 以 新 臺 幣 計 ) 其 他 逢 甲 大 學 Feng Chia University 機 械 技 術 科 Mechanical Technology 本 科 為 配 合 我 國 海 外 僑 教 策 略, 著 重 於 機 械 實 作 的 訓 練, 以 實 務 技 能 的 專 長 培 育 作 為 教 育 重 點, 進 而 擴 展 學 生 未 來 的 創 業 機 會 學 生 經 過 密 集 訓 練 後, 將 能 具 備 基 本 機 械 專 業 知 識 熟 練 機 械 設 備 的 操 作 能 力 機 械 加 工 程 序 的 規 劃 能 力, 及 各 種 機 械 製 造 方 法 的 運 作 技 術 一 普 通 科 目 1. 國 文 2. 英 文 3. 文 明 史 4. 公 民 素 養 5. 體 育 二 專 業 科 目 1. 工 程 材 料 2.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3. 計 算 機 概 論 4. 基 礎 數 學 一 精 密 機 械 加 工 製 造 人 員 二 電 腦 數 控 機 械 加 工 人 員 三 模 具 設 計 製 作 人 員 5. 機 械 加 工 法 6. 微 積 分 7. 機 械 原 理 8. 機 械 力 學 9. 電 腦 輔 助 模 流 分 析 10. 創 意 機 械 設 計 11. 液 壓 及 氣 動 力 工 程 12. 金 屬 熱 處 理 學 三 實 習 科 目 1. 新 製 造 技 術 2. 工 程 圖 學 四 精 密 機 械 工 技 術 士 五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丙 級 技 術 士 六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繪 圖 丙 級 技 術 士 3.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4. CNC 車 床 及 銑 床 ( 含 實 習 ) 5. CNC 切 削 中 心 機 6. 專 題 製 作 (1)(2) 7. 機 電 整 合 ( 含 實 驗 ) 8. 電 腦 整 合 製 造 9. 塑 膠 射 出 成 型 10. 車 工 實 習 11. 鉗 工 實 習 12. 機 工 實 習 13. 焊 工 實 習 七 機 械 設 備 行 銷 人 員 八 機 械 設 計 主 管 九 工 廠 管 理 主 管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 每 學 期 9,500 元 ;4 學 期 共 計 38,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男 生 安 排 於 臺 逢 學 園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10,980 元 ; 女 生 安 排 於 寶 贊 大 樓 (2 人 套 房 ), 住 宿 費 一 期 (6 個 月 ) 13,680 元 另 加 管 理 費 一 期 (6 個 月 )2,700 元 住 宿 保 證 金 1,500 元 水 電 費 另 計 相 關 費 用 若 有 調 整, 則 依 實 際 進 住 房 型 之 當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三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依 個 人 需 求 報 考, 費 用 依 證 照 考 試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五 其 他 : 1. 個 人 寢 具 等 : 依 實 際 花 費 為 準 2. 體 育 館 各 項 休 閒 設 施 ( 健 身 房 游 泳 池 壁 球 室 飛 輪 室 ) 使 用 者 另 行 付 費 3. 提 供 校 園 內 網 路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4. 自 強 活 動 企 業 參 訪 : 依 實 際 花 費 為 準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40724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三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497 2426, 承 辦 人 : 鄧 永 宜 先 生 四 網 址 :www.ocy.fcu.edu.tw 五 電 子 信 箱 :ocy@fcu.edu.tw 39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件 1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正 楷 字 填 寫, 並 依 下 列 項 次 依 序 裝 訂 項 次 表 件 名 稱 保 薦 單 位 審 查 ( 請 勾 選 填 寫 ) 駐 外 館 處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1 檢 核 表 已 繳 交 1 頁 2 請 申 請 人 依 本 期 招 生 學 申 請 表 1 份 校 及 科 名 親 自 填 寫 志 ( 一 式 二 份, 保 已 繳 交 1 頁 願, 塗 改 未 簽 章 或 填 寫 薦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非 本 期 招 生 學 校 及 科 1 份 ) 名, 不 予 分 發 3 切 結 書 1 份 已 繳 交 1 頁 請 確 實 填 寫 ( 學 生 姓 名 ) ( 保 薦 單 位 ) 及 其 他 各 欄 4 基 本 資 料 卡 1 份 已 繳 交 1 頁 5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 擇 一 繳 交 ) 身 分 證 明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已 繳 交 公 民 證 計 頁 ( 僑 居 地 公 民 證 公 民 證 請 以 A4 紙 將 正 已 繳 交 護 照 計 頁 或 護 照 等 ) 反 面 列 印 至 同 1 頁, 切 已 繳 交 計 頁 勿 剪 裁, 以 免 遺 失 ( 擇 一 繳 交 )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6 學 歷 證 明 已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計 頁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 高 二 肄 業 以 上 已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計 頁 各 項 證 明 書 須 有 核 發 學 證 明 ) 已 繳 交 離 校 證 明 計 頁 校 校 印 或 校 長 簽 名 章 已 繳 交 計 頁 7 成 績 證 明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 請 依 成 績 單 之 年 級 或 名 稱 填 寫 ) ( 最 高 學 歷 1 學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已 繳 交 成 績 單 年 成 績 單 或 國 家 計 頁 級 考 試 成 績 單 ) 8 其 他 ( 請 依 所 附 資 料 名 稱 頁 數 填 寫 ) 已 繳 交 計 頁 9 其 他 ( 請 依 所 附 資 料 名 稱 頁 數 填 寫 ) 已 繳 交 計 頁 總 頁 數 : 計 頁 ( 總 計 頁 ) 保 薦 單 位 核 章 欄 駐 外 館 處 核 章 欄 53
附 件 2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申 請 表 姓 名 原 畢 業 或 肄 業 學 校 名 稱 何 時 由 何 地 到 達 居 留 地 在 臺 監 護 人 或 親 友 資 料 希 望 就 讀 學 校 科 別 檢 附 證 件 中 文 別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19 年 月 日 英 文 出 生 地 祖 籍 省 地 址 : 電 話 : 在 校 年 月 日 有 無 居 留 地 國 籍 自 起 年 月 日 至 止 第 一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二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三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四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畢 ( 肄 ) 業 證 書 或 會 考 文 憑 件 居 留 證 明 件 最 近 3 個 學 年 成 績 單 件 居 留 地 通 訊 處 電 話 傳 真 E-mail 家 長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父 西 元 19 年 月 日 母 西 元 19 年 月 日 此 處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經 詳 閱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各 項 規 定 均 願 意 遵 守 申 請 人 : 簽 名 蓋 章 家 長 : 簽 名 蓋 章 保 證 人 : 簽 名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縣 市 使 領 館 或 所 委 託 單 位 對 申 請 人 審 查 意 見 ( 請 詳 實 填 寫 ) 一 學 業 : 各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在 校 全 班 人 數 名, 該 生 列 第 名 二 操 行 : 三 能 否 取 得 回 原 居 留 地 2 年 簽 證 : ( 或 能 辦 妥 有 效 簽 證 12 個 月, 期 滿 能 自 行 辦 理 延 期 加 簽 ) 四 體 格 : 五 能 否 負 擔 來 回 程 旅 費 及 在 台 費 用 : 六 中 文 聽 講 能 力 : 七 其 他 : 保 薦 單 位 簽 章 保 薦 單 位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聯 合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生 經 教 育 部 104 年 月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分 發 注 意 事 項 一 回 國 升 學, 一 切 自 費 二 填 寫 必 須 依 照 簡 章 規 定 三 如 分 發 志 願 不 合, 請 勿 回 國, 分 發 後 不 得 申 請 改 分 他 校 四 所 填 學 歷 及 檢 附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願 照 簡 章 規 定 退 學 一 本 表 各 欄 請 以 正 楷 字 詳 實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簡 體 字, 粗 線 框 內 資 料, 申 請 人 請 勿 填 寫 二 僑 居 地 通 訊 處 請 詳 實 填 寫 不 得 僅 填 寫 信 箱 號 碼 三 本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資 料 報 名 後 一 律 不 退 還, 英 文 版 成 績 單 及 附 件 資 料 均 須 譯 成 中 文, 並 請 保 薦 人 分 別 簽 章 證 明 後 寄 由 各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本 表 免 費 提 供 54
申 請 來 臺 參 加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切 結 書 附 件 3 ( 學 生 姓 名 ) 承 ( 保 薦 單 位 ) 保 薦 來 臺 參 加 第 35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對 於 僑 務 委 員 會 所 訂 各 項 規 定, 均 已 詳 細 閱 讀 ; 並 願 意 遵 守 下 列 之 規 定 : (1) 持 居 留 簽 證 者, 入 國 後 須 向 居 留 地 之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該 管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延 期 居 留 ; 持 停 留 簽 證 者, 入 國 後 須 向 停 留 地 之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該 管 服 務 站 申 請 延 期 停 留 (2)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願 依 規 定 按 期 繳 納 費 用, 並 負 擔 本 人 應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3) 來 臺 及 訓 練 期 滿 或 因 故 離 校 返 回 居 留 地 旅 費 自 備 (4) 絕 不 毀 損 公 物, 否 則 照 價 賠 償 (5) 來 臺 後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轉 學 轉 科 轉 校 (6)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均 依 規 定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7) 具 有 華 語 聽 力 及 會 話 溝 通 能 力, 並 具 有 中 文 筆 記 能 力, 能 進 行 聽 寫 (8) 畢 業 或 因 故 退 學 者 需 於 1 週 內 離 校, 並 儘 速 辦 妥 出 境 手 續 返 回 居 留 地, 絕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留 臺 就 業 或 升 學, 或 申 請 改 辦 其 他 事 由 之 簽 證, 並 保 證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謹 守 校 規, 勤 奮 向 學 倘 有 不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或 不 接 受 指 導 時, 願 受 僑 務 委 員 會 及 學 校 當 局 處 置, 自 費 接 返 居 留 地, 絕 無 反 悔, 特 立 此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 簽 章 ) ( 註 : 申 請 人 若 未 滿 20 歲 者,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需 連 帶 簽 章 負 責, 若 已 滿 20 歲 者 則 免 ) 通 訊 處 : 電 話 : 保 證 人 : ( 簽 章 ) ( 保 薦 人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55
海 外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注 意 : 畫 虛 線 方 格 請 勿 填 寫 1 流 水 號 : 姓 名 中 文 2 英 文 3 僑 居 地 10 僑 居 地 最 高 學 歷 24 別 性 男 (M) 出 生 西 元 出 號 4 別 5 女 (F) 日 期 6 19 年 月 日 生 籍 省 省 代 碼 縣 地 貫 7 ( 直 轄 市 ) 8 市 9 國 名 碼 僑 居 地 址 英 文 (0) 11 中 文 (1) 12 英 文 校 名 : 英 文 (0) 中 文 25 中 文 (1) 科 別 : 代 碼 附 件 4 在 臺 住 址 33 本 人 聯 絡 電 話 34 本 人 電 子 郵 件 35 家 庭 狀 況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在 臺 保 證 人 申 請 類 別 26 分 發 學 校 28 13 姓 名 19 父 名 36 學 校 代 碼 14 稱 謂 20 保 薦 單 位 27 15 職 業 21 母 名 37 16 住 址 22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38 英 文 (0) 17 18 中 文 (1) 電 話 23 校 名 29 系 ( 科 )30 分 發 日 期 31 機 關 核 准 字 號 32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