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丰 组 字 2014 17 号 各 乡 ( 镇 ) 党 委 街 道 工 委, 区 委 各 部 委 办 室 及 直 属 工 委, 区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党 组 ( 党 委 ), 各 群 团 组 织, 各 事 业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现 将 丰 台 区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委 组 织 部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4 年 7 月 21 日
丰 台 区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落 实 从 严 治 党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的 要 求,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形 成 有 效 管 用 简 便 易 行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公 务 员 职 务 任 免 与 职 务 升 降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 ( 二 ) 五 湖 四 海 任 人 唯 贤 原 则 ; ( 三 )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原 则 ; ( 四 ) 注 重 实 绩 群 众 公 认 原 则 ; ( 五 )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 六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 七 ) 依 法 办 事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选 拔 任 用 区 属 党 政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群 团 组 织 街 道 乡 ( 镇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纳 入 工 资 规 范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的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举 和 依 法 任 免 的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党 ( 工 ) 委 党 组 推 荐 提 名 人 选 的 产 生, 适 用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其 选 举 和 依 法 任 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章 程 和 规 定 进 行 1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党 ( 工 ) 委 党 组 履 行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职 责,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章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第 五 条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六 条 提 拔 担 任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资 格 : ( 一 ) 提 任 正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应 当 担 任 副 科 级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或 现 任 主 任 科 员 职 务 ; 提 任 副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应 当 担 任 科 员 级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或 现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职 务 ( 二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三 ) 在 规 定 任 职 年 限 内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均 为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 四 )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 五 ) 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第 三 章 动 议 第 七 条 党 ( 工 ) 委 党 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提 出 启 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意 见 第 八 条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综 合 有 关 方 面 建 议 和 平 时 了 解 掌 握 的 情 况, 就 选 拔 任 用 的 职 位 条 件 范 围 方 式 程 序 等 提 出 初 步 建 议 2
第 九 条 初 步 建 议 向 党 ( 工 ) 委 党 组 主 要 领 导 报 告 后,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酝 酿, 形 成 工 作 方 案 第 四 章 民 主 推 荐 第 十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经 过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推 荐 包 括 会 议 推 荐 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推 荐 结 果 作 为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十 一 条 民 主 推 荐 按 照 拟 任 职 位 推 荐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召 开 推 荐 会, 公 布 推 荐 职 位 任 职 条 件 推 荐 范 围, 提 供 干 部 名 册, 提 出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填 写 推 荐 表 ; ( 二 ) 进 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 ( 三 )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对 会 议 推 荐 和 谈 话 推 荐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 四 )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向 党 ( 工 ) 委 党 组 汇 报 推 荐 情 况 也 可 以 先 进 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根 据 谈 话 情 况, 经 党 ( 工 ) 委 党 组 研 究, 提 出 初 步 名 单, 再 进 行 会 议 推 荐 第 十 二 条 会 议 推 荐 的 范 围 一 般 为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内 设 机 构 正 副 职 领 导 直 属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参 加 的 人 员 ; 单 位 人 数 较 少 的, 由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个 别 谈 话 的 推 荐 范 围 在 参 照 以 上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第 五 章 考 察 3
第 十 三 条 党 ( 工 ) 委 党 组 召 开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干 部 德 才 条 件, 将 民 主 推 荐 与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一 贯 表 现 和 人 岗 相 适 等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充 分 酝 酿, 防 止 把 推 荐 票 等 同 于 选 举 票 简 单 以 推 荐 票 取 人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列 为 考 察 对 象 : ( 一 ) 群 众 公 认 度 不 高 的 ( 二 ) 有 跑 官 拉 票 行 为 的 ( 三 ) 配 偶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 或 者 没 有 配 偶,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 四 ) 受 到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影 响 使 用 的 ( 五 )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提 拔 的 第 十 五 条 对 确 定 的 考 察 对 象, 由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进 行 考 察 第 十 六 条 考 察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职 人 选, 必 须 依 据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和 不 同 领 导 职 务 的 职 责 要 求, 全 面 考 察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突 出 考 察 政 治 品 质 和 道 德 品 行, 深 入 了 解 理 想 信 念 政 治 纪 律 坚 持 原 则 敢 于 担 当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行 为 操 守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注 重 考 察 工 作 实 绩, 深 入 了 解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推 动 和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的 实 际 成 效 加 强 作 风 考 察, 深 入 了 解 为 民 服 务 求 真 务 实 勤 勉 敬 业 奋 发 有 为,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官 僚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和 奢 靡 之 风 等 情 况 强 化 廉 政 情 况 考 察, 深 入 了 解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有 关 规 定, 保 持 4
高 尚 情 操 和 健 康 情 趣, 慎 独 慎 微, 秉 公 用 权, 清 正 廉 洁, 不 谋 私 利 等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考 察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职 人 选, 应 当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 一 ) 组 织 考 察 组, 制 定 考 察 工 作 方 案 ; ( 二 ) 发 布 干 部 考 察 预 告 ; ( 三 ) 采 取 个 别 谈 话 发 放 征 求 意 见 表 民 主 测 评 查 阅 干 部 档 案 和 工 作 资 料 同 考 察 对 象 面 谈 等 方 法, 广 泛 深 入 地 了 解 情 况, 在 单 位 工 作 不 满 两 年 的 要 到 其 原 单 位 进 行 延 伸 考 察 ; ( 四 ) 综 合 分 析 考 察 情 况, 与 考 察 对 象 的 一 贯 表 现 进 行 比 较 相 互 印 证, 全 面 准 确 地 对 考 察 对 象 做 出 评 价, 形 成 考 察 材 料 ; ( 五 ) 考 察 组 研 究 提 出 人 选 任 用 建 议, 经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研 究 提 出 任 用 建 议 方 案, 向 党 ( 工 ) 委 党 组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考 察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职 人 选, 谈 话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范 围 一 般 为 :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领 导 ; 组 织 ( 人 事 )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部 门 人 员 ; 其 他 需 要 参 加 的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应 当 就 考 察 对 象 的 党 风 廉 政 情 况 征 求 同 级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意 见,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考 察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人 选, 必 须 形 成 书 面 考 察 材 料, 建 立 考 察 文 书 档 案 已 经 任 职 的, 考 察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考 察 材 料 必 须 写 实,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的 情 况,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德 能 勤 绩 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和 主 要 特 长 ; ( 二 ) 主 要 缺 点 和 不 足 ; 5
( 三 )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察 组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考 察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较 高 素 质 考 察 组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有 较 丰 富 工 作 经 验 并 熟 悉 干 部 工 作 的 人 员 担 任 实 行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责 任 制 考 察 组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公 道 正 派, 深 入 细 致, 如 实 反 映 考 察 情 况 和 意 见, 对 考 察 材 料 负 责, 履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风 气 监 督 职 责 第 六 章 讨 论 决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由 党 ( 工 ) 委 党 组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任 免 决 定 或 者 决 定 提 出 推 荐 提 名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 工 ) 委 党 组 讨 论 决 定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并 保 证 与 会 成 员 有 足 够 时 间 听 取 情 况 介 绍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与 会 成 员 对 任 免 事 项, 应 当 发 表 同 意 不 同 意 或 者 缓 议 等 明 确 意 见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口 头 表 决 举 手 表 决 或 者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党 ( 工 ) 委 党 组 有 关 干 部 任 免 的 决 定, 需 要 复 议 的, 应 当 经 党 ( 工 ) 委 党 组 超 过 半 数 成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 工 ) 委 党 组 讨 论 决 定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分 管 组 织 ( 人 事 ) 工 作 的 领 导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负 责 人, 逐 个 介 绍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拟 任 职 人 选 的 推 荐 考 察 和 任 免 理 由 等 情 况 ; ( 二 )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 6
( 三 ) 进 行 表 决, 以 党 ( 工 ) 委 党 组 应 到 会 成 员 超 过 半 数 同 意 形 成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免 备 案 制 度, 备 案 工 作 由 区 委 组 织 部 和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分 工 负 责 区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区 委 序 列 相 关 单 位 群 团 组 织 的 备 案 工 作 ;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负 责 区 政 府 序 列 相 关 单 位 人 大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街 道 乡 ( 镇 ) 的 备 案 工 作 第 七 章 任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公 示 制 度 提 拔 任 职 的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在 党 ( 工 ) 委 党 组 讨 论 决 定 后, 应 当 在 机 关 和 任 职 所 在 部 门 ( 单 位 )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便 于 监 督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任 职 的, 办 理 任 职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试 用 期 制 度, 试 用 期 为 一 年 试 用 期 满 后, 经 考 核 胜 任 现 职 的, 正 式 任 职 ; 不 胜 任 的, 免 去 试 任 职 务, 一 般 按 试 任 前 职 级 安 排 工 作 试 用 期 内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交 流 和 调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行 任 职 谈 话 制 度 对 决 定 任 用 的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由 党 ( 工 ) 委 党 组 指 定 专 人 同 本 人 谈 话,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不 足, 提 出 要 求 和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九 条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按 照 以 下 时 间 计 算 : ( 一 ) 由 党 ( 工 ) 委 党 组 决 定 任 免 的, 自 党 ( 工 ) 委 党 组 决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7
( 二 ) 由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任 免 的, 任 职 时 间 自 决 定 任 命 之 日 起 计 算 ( 三 )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的, 任 职 时 间 自 当 选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八 章 公 开 选 拔 和 竞 争 上 岗 第 三 十 条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公 开 选 拔 工 作, 由 区 委 组 织 部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竞 争 上 岗 是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方 式 之 一 单 位 科 级 领 导 职 位 出 现 空 缺,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人 数 较 多 且 人 选 意 见 不 易 集 中 的, 可 以 进 行 竞 争 上 岗 竞 争 上 岗 方 案 须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报 区 委 组 织 部 或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审 批 第 九 章 回 避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和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回 避 制 度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回 避 的 亲 属 关 系 为 :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有 上 列 亲 属 关 系 的, 不 得 在 同 一 机 关 担 任 双 方 直 接 隶 属 于 同 一 领 导 人 员 的 职 务 或 者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职 务 也 不 得 在 其 中 一 方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机 关 从 事 组 织 ( 人 事 )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财 务 工 作 党 ( 工 ) 委 党 组 及 其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干 部 考 察 组 成 员 在 8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涉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第 十 章 纪 律 与 监 督 第 三 十 三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遵 守 下 列 纪 律 : ( 一 ) 不 准 超 职 数 配 备 超 机 构 规 格 提 拔 领 导 干 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设 置 职 务 名 称 提 高 干 部 职 级 待 遇 ; ( 二 ) 不 准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职 位 ; ( 三 )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考 察 酝 酿 讨 论 决 定 任 免 干 部 ; ( 四 ) 不 准 私 自 泄 露 动 议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酝 酿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等 有 关 情 况 ; ( 五 ) 不 准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 六 ) 不 准 在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组 织 考 察 和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 ( 七 ) 不 准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私 自 干 预 下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单 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 ( 八 ) 不 准 在 工 作 调 动 机 构 变 动 时, 突 击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 ( 九 ) 不 准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封 官 许 愿, 任 人 唯 亲, 营 私 舞 弊 ; ( 十 ) 不 准 涂 改 干 部 档 案, 或 者 在 干 部 身 份 年 龄 工 龄 党 龄 学 历 经 历 等 方 面 弄 虚 作 假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启 动 前 和 作 出 决 定 前, 按 有 关 规 定, 应 9
该 事 先 报 告 的 事 项, 党 ( 工 ) 委 党 组 应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向 区 委 组 织 部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经 批 复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行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凡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本 单 位 用 人 上 的 不 正 之 风 严 重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以 及 对 违 反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的 行 为 查 处 不 力 的,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追 究 党 ( 工 ) 委 党 组 主 要 领 导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 工 ) 委 党 组 及 其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办 法,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监 督 和 群 众 监 督 党 员 干 部 群 众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有 权 向 上 级 组 织 ( 人 事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举 报, 受 理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查 核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干 部,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共 丰 台 区 委 组 织 部 丰 台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区 人 大 区 政 协, 区 法 院 区 检 察 院 中 共 丰 台 区 委 组 织 部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21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