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方 便 广 大 教 职 工 办 理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等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坚 持 财 权 和 事 权 相 统 一, 财 务 报 销 坚 持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经 办 人 为 经 费 支 出 事 项 的 具 体 经 办 者, 对 原 始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 验 收 人 对 经 济 事 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部 门 党 政 负 责 人 对 审 签 的 经 费 支 出 的 合 法 性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大 额 资 金 支 出 项 目, 纪 委 监 察 室 负 监 督 责 任 ; 院 领 导 对 所 审 批 的 支 出 负 领 导 责 任 第 三 条 学 院 统 一 财 务 制 度, 院 内 各 部 门 办 理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手 续, 应 当 遵 循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四 条 财 务 报 销 人 员 一 般 为 部 门 财 务 报 账 员 第 五 条 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财 务 报 销 人 员 应 登 录 财 务 处 网 上 预 约 报 账 系 统, 根 据 业 务 类 型 填 写 预 约 报 账 单 并 打 印 审 签 后, 再 到 财 务 处 报 账 大 厅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六 条 经 费 支 出 需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或 招 标 手 续 的, 参 照 河 南 省 招 投 标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信 阳 市 市 直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及 限 额 标 准 等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或 招 标 手 续 的, 不 予 报 销 第 七 条 结 算 方 式 严 格 按 照 信 阳 市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结 算 管 理 暂 1
行 办 法 信 阳 市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再 办 理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第 三 章 票 据 要 求 第 八 条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开 支 报 销 时, 按 照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收 支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报 销 单 据 必 须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签 (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书 记 双 签 ), 且 经 办 人 验 收 人 具 名 签 字, 手 续 齐 全 第 九 条 报 销 票 据 要 求 : 1. 发 票 应 真 实 合 法 准 确 完 整 凡 报 销 的 发 票 应 由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印 制, 套 印 全 国 统 一 发 票 监 制 章, 并 加 盖 收 款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发 票 应 带 有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制 或 地 方 税 务 局 监 制 的 字 样 2. 收 据 必 须 使 用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票 据, 并 加 盖 收 款 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 3. 发 票 或 收 据 必 须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填 制 日 期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 金 额 大 小 写 必 须 一 致, 不 得 涂 改 和 挖 补 若 发 票 为 定 额 发 票 或 购 买 物 品 种 类 较 多 无 法 一 一 填 写, 须 附 有 开 票 单 位 出 具 的 加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 的 购 物 清 单 4. 部 门 科 研 资 助 费 必 须 提 供 科 研 资 助 方 案 及 已 获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相 关 清 单 5.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票 据 如 有 丢 失, 应 当 取 得 原 开 出 单 位 盖 有 财 务 专 用 章 (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 的 证 明, 并 注 明 原 始 票 据 的 号 码 金 额 和 内 容, 并 由 部 门 经 办 人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车 船 机 票 丢 失 的, 由 出 差 人 员 就 丢 失 票 据 的 起 止 地 点 时 间 票 价 及 原 因 等 内 容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付 款 证 明,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后 方 可 报 销 复 印 件 原 则 上 不 得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6. 根 据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六 项 禁 令 等 相 关 规 定, 茶 叶 土 特 产 礼 品 公 文 包 门 票 贺 年 卡 明 信 片 礼 品 食 品 ( 慰 问 离 退 休 人 员 困 难 教 职 工 除 外 ) 等 禁 止 列 支 的 项 目 严 禁 报 销 2
7. 单 位 外 出 学 习 考 察 原 则 上 禁 止 报 销 旅 行 社 发 票,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由 旅 行 社 提 供 发 票 的, 应 提 供 相 关 协 议 行 程 安 排 人 员 名 单 等, 并 有 组 织 单 位 在 发 票 上 加 盖 公 章 8. 连 号 发 票 的 报 销 以 连 号 发 票 总 金 额 为 准,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采 购 签 字 审 批 手 续 9.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 万 元 ( 含 ) 的, 原 则 上 应 附 合 同 或 相 关 文 件 第 十 条 为 真 实 反 映 学 校 每 年 的 财 务 收 支, 学 校 公 务 支 出 的 发 票 使 用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当 年 发 票 一 般 当 年 使 用, 年 末 发 票 一 般 延 长 至 下 一 年 3 月 底 前 报 销 完 毕 ; 科 研 项 目 发 票 的 有 效 期 参 照 科 研 项 目 周 期 使 用,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出 科 研 周 期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对 发 票 使 用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发 票 真 伪 由 报 账 人 员 登 录 税 务 机 关 发 票 查 询 系 统 负 责 查 询, 报 账 员 对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因 事 后 审 计 查 出 的 假 发 票, 经 办 人 须 将 报 销 款 项 退 回 学 院 ; 对 恶 意 利 用 假 发 票 套 取 资 金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一 经 查 实, 上 报 学 院 纪 委 严 肃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四 章 审 批 程 序 及 权 限 第 十 二 条 审 批 程 序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授 权 逐 级 审 批 逐 级 负 责 的 管 理 制 度, 审 批 权 限 根 据 不 同 的 经 济 事 项 和 经 费 类 别 分 别 设 定, 以 每 次 经 济 活 动 支 出 额 度 大 小 划 分 权 限, 审 批 程 序 逐 级 报 批, 各 级 审 批 人 在 审 批 时 须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 一 )1000 元 以 下 ( 不 含 1000 元 ) 的 票 据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书 记 双 签 ), 然 后 由 会 计 审 核 后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 二 )1000 元 3000 元 ( 不 含 3000 元 ) 的 票 据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书 记 双 签 ), 然 后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审 核 签 3
字 后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 三 )3000 10000 元 ( 不 含 10000 元 ) 的 票 据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书 记 双 签 ), 财 务 主 管 院 长 审 签,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审 核 后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 四 )10000 元 以 上 的 票 据,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书 记 双 签 ), 报 财 务 主 管 院 长 院 长 会 签 后,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审 核 后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第 十 四 条 人 员 经 费 人 事 部 门 核 发 的 在 职 教 职 工 工 资 ( 含 学 院 聘 临 时 人 员 ) 离 退 休 费 绩 效 工 资 等, 由 人 事 处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审 批 外 籍 教 师 工 资 由 国 际 学 院 核 发 第 十 五 条 公 务 出 国 经 费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产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等 按 照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16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须 提 供 学 院 批 准 的 手 续 省 政 府 批 准 的 出 国 批 件 会 议 通 知 ( 邀 请 函 ) 及 发 票 等,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签 后 方 可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按 照 市 委 下 发 的 信 阳 市 四 风 突 出 问 题 两 个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精 神 要 求 执 行 公 务 接 待 费 需 附 三 单 一 票 一 函, 即 派 餐 单 点 菜 单 会 审 会 签 单 原 始 发 票 和 公 函 1000 元 以 下 的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报 公 务 接 待 费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然 后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按 三 单 一 票 一 函 审 核 后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1000 3000 元 ( 不 含 3000 元 ) 的 由 经 办 人 及 其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报 公 务 接 待 费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及 财 务 主 管 院 4
长 按 三 单 一 票 一 函 审 核 后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第 十 七 条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学 术 交 流 专 家 劳 务 费 标 准 按 照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信 职 院 2009 1 号 ) 文 件 要 求 : 对 各 院 部 邀 请 的 院 士 国 家 级 重 要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国 内 著 名 专 家 来 院 讲 学 指 导 工 作, 学 院 将 每 人 一 次 性 资 助 3000 元 邀 请 其 他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来 院 讲 学 每 人 一 次 性 资 助 2000 元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审 批 规 定 ( 一 ) 借 款 办 理 1. 借 款 人 必 须 是 学 校 的 正 式 教 职 工 2. 教 职 工 公 务 活 动 原 则 上 不 再 办 理 借 支 现 金 业 务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借 款 转 账 的, 须 登 陆 网 上 预 约 报 账 系 统 填 写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借 款 单, 按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程 序 办 理 3. 借 款 冲 销 时, 报 销 的 事 项 项 目 来 源 必 须 与 借 款 事 项 项 目 来 源 保 持 一 致 ( 二 ) 按 照 信 阳 市 市 直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及 限 额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手 续 的, 需 附 有 信 阳 市 市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协 议 供 货 和 服 务 定 点 备 案 表 或 中 标 合 同 ; ( 三 ) 教 职 工 差 旅 费 报 销 有 关 要 求 参 照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信 职 院 2015 18 号 ), 出 差 人 员 在 出 差 前 到 归 口 部 门 领 取 出 差 审 批 单 报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假 期 外 出 学 习 考 察 培 训 的, 还 需 到 纪 委 领 取 教 职 工 外 出 学 习 考 察 培 训 等 活 动 审 批 表 并 报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出 差 人 员 出 差 结 束 后, 按 规 定 填 制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并 附 出 差 审 批 单 会 议 培 训 通 知 教 职 工 外 出 学 习 考 察 培 训 等 活 动 审 批 表 等 材 料 ; 第 十 九 条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基 建 支 出 ( 含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 需 有 审 批 后 的 发 票 和 相 关 院 领 导 会 审 会 签 的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程 结 算 付 款 单 及 相 关 合 同 其 中, 信 阳 5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程 结 算 付 款 单 需 由 招 投 标 管 理 组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组 监 审 组 及 分 管 院 领 导 出 具 意 见 并 审 签 ; 发 票 由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组 及 分 管 院 领 导 出 具 意 见 并 审 签 上 述 规 定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后, 报 财 务 主 管 院 长 及 院 长 会 签, 然 后 由 计 财 处 处 长 签 字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第 五 章 采 购 与 招 标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各 部 门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类 项 目, 凡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的, 要 依 照 河 南 省 招 投 标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信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信 阳 市 市 直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及 限 额 标 准 等 相 关 制 度 要 求 执 行 单 位 购 买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桌 ( 台 ) 前 应 将 相 关 论 证 材 料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或 后 勤 管 理 处 论 证 后,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或 后 勤 管 理 处 按 有 关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或 后 勤 管 理 处 会 同 项 目 采 购 申 请 单 位 确 定 采 购 方 式 的 采 购 项 目, 由 纪 委 监 察 室 资 产 管 理 处 或 后 勤 管 理 处 及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办 理 报 账 手 续 学 院 各 部 门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耗 材 ( 打 印 机 色 带 色 带 架 激 光 打 印 机 硒 鼓 喷 墨 打 印 机 墨 盒 传 真 纸 复 印 纸 打 印 纸 计 算 机 专 用 清 洗 剂 等 ) 由 后 勤 集 团 统 一 采 购 配 送 第 二 十 一 条 购 买 单 价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单 价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物 资 ;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须 到 资 产 处 办 理 资 产 验 收 和 登 记 手 续, 并 在 发 票 票 面 签 章 第 六 章 结 算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务 卡 消 费 报 销 时, 须 同 时 持 有 发 票 和 交 易 凭 条 (POS 小 票 ), 要 求 交 易 凭 条 (POS 小 票 ) 与 发 票 开 具 内 容 出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名 6
称 相 一 致 如 在 网 上 使 用 公 务 卡 支 付, 须 持 有 网 上 支 付 的 相 关 截 图 第 二 十 三 条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的, 必 须 写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收 款 单 位 账 号 及 开 户 银 行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出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 属 于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事 项, 要 求 签 订 合 同 单 位 发 票 出 具 单 位 收 款 单 位 三 者 名 称 一 致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2015 年 9 月 2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