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码,1/5 关 于 印 发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516 号 ) 发 布 时 间 :2014 年 01 月 23 日 来 源 : 财 务 司 字 号 : 大 中 小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总 后 勤 部 武 警 总 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外 事 局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的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我 们 对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1 73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请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办 法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并 于 2014 年 2 月 1 日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备 案 边 境 地 区 有 频 繁 出 国 任 务 的,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地 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并 于 2014 年 4 月 1 日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备 案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2013 年 12 月 20 日 附 件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外 事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政 军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民 主 党 派 人 民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代 表 团 组 的 省 部 级 以 下 ( 含 省 部 级 ) 出 国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人 员 ) 第 三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经 费 结 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讲 求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规 模,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和 计 划 管 理 第 四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总 额,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 二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硬 约 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的 要 求, 在 核 定 的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内, 务 实 高 效 精 简 节 约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页 码,2/5 第 五 条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科 学 制 订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认 真 履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报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正 确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 二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应 当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 三 ) 各 级 外 事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的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严 格 把 关,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驻 外 使 馆 答 复 国 内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把 关 职 责 第 六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下 属 单 位 企 业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访 费 用 第 七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出 访 团 组 应 当 事 先 填 报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 见 附 1), 由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分 别 出 具 审 签 意 见,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出 国 任 务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不 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八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包 括 :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在 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与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第 九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由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国 际 航 线,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 二 )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选 择 优 惠 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 三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须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机 票 款 由 本 单 位 通 过 公 务 卡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 四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 五 )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 司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页 码,3/5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上 述 人 员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 销 ( 六 )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第 十 条 出 国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 来, 应 当 事 先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未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未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 国 人 员 的 旅 程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安 排 普 通 套 房,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在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之 内 予 以 报 销 ( 二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国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严 格 把 关,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费 用 标 准 的, 须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经 批 准, 住 宿 费 可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 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 二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 三 )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取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 四 ) 出 访 用 餐 应 当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自 助 餐 也 要 注 意 节 俭 第 十 三 条 出 访 团 组 对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宴 请, 确 需 宴 请 的, 应 当 连 同 出 国 计 划 一 并 报 批, 宴 请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国 家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十 四 条 出 访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收 授 礼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朴 素 大 方, 不 求 奢 华 出 访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方 式 互 赠 礼 品 或 纪 念 品 第 十 五 条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根 据 到 访 国 要 求,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购 买 保 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照 到 访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人 员 回 国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凭 有 效 票 据 填 报 有 团 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的 国 外 费 用 报 销 单 ( 具 体 表 格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金 额 等,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的 具 体 规 定, 加 强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的 经 费 核 销 管 理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提 交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费 用 明 细 票 据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经 费, 不 得 核 销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的 开 支
页 码,4/5 第 十 七 条 中 央 各 部 门 根 据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结 合 实 际 购 汇 需 求, 自 主 核 定 本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购 汇 数 额, 通 过 财 政 部 批 准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向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购 买 外 汇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级 各 部 门 和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申 请, 自 主 核 定 本 地 区 购 汇 数 额, 并 确 定 一 家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具 体 办 理 购 汇 手 续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决 算 应 当 按 照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联 合 检 查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每 半 年 向 同 级 外 事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切 实 提 高 预 算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条 组 团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集 中 形 式, 对 团 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行 前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对 出 国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外,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违 规 扩 大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 ( 二 ) 擅 自 提 高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三 ) 虚 报 团 组 级 别 人 数 国 家 数 天 数 等, 套 取 出 国 经 费 的 ; ( 四 )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出 国 费 用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边 境 地 区 有 频 繁 出 国 任 务 的, 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与 我 新 建 交 或 未 建 交 国 家, 相 关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暂 按 照 经 济 水 平 相 近 的 邻 国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根 据 出 访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物 价 等 变 动 情 况, 对 相 关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适 时 调 整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有 企 业 和 其 他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行 2001 73 号 ) 和 财 政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机 票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外 字 1998 283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doc
页 码,5/5 主 办 单 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西 长 安 街 13 号 邮 编 : 10080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版 权 所 有 京 ICP 备 04000001 号 ( 浏 览 本 网 主 页, 建 议 将 电 脑 显 示 屏 的 分 辨 率 调 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