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3 10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以 下 简 称 应 急 预 案 ) 管 理, 增 强 应 急 预 案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应 急 预 案,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基 层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为 依 法 迅 速 科 学 有 序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害 而 预 先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
第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发 布 备 案 演 练 修 订 培 训 宣 传 教 育 等 工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遵 循 统 一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负 责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要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制 度, 紧 密 结 合 实 际, 合 理 确 定 内 容, 切 实 提 高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第 二 章 分 类 和 内 容 第 六 条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制 定 主 体 划 分, 分 为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两 大 类 第 七 条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制 定, 包 括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等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是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的 总 纲, 是 政 府 组 织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总 体 制 度 安 排, 由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是 政 府 为 应 对 某 一 类 型 或 某 几 种 类 型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针 对 重 要 目 标 物 保 护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应 急 资 源 保 障 等 重 要 专 项 工 作 而 预 先 制 定 的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职 责 的 工 作 方 案, 由 有 关 部 门 牵 头 制 订,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印 发 实 施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是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部 门 职 责, 为 应 对 本 部 门 ( 行 业 领 域 )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针 对 重 要 目 标 物 保 护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应 急 资 源 保 障 等 涉 及 部 门 工 作 而 预 先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 由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鼓 励 相 邻 相 近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应 对 区 域 性 流 域 性 突 发 事 件 的 联 合 应 急 预 案 第 八 条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的 基 本 原 则 组 织 体 系 运 行 机 制, 以 及 应 急 保 障 的 总 体 安 排 等, 明 确 相 关 各 方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的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不 同 层 级 的 预 案 内 容 各 有 所 侧 重 国 家 层 面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原 则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预 警 分 级 和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信 息 报 告 要 求 分 级 响 应 及 响 应 行 动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等, 重 点 规 范 国 家 层 面 应 对 行 动, 同 时 体 现 政 策 性 和 指 导 性 ; 省 级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的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信 息 报 告 要 求 分 级 响 应 及 响 应 行 动 队 伍 物 资 保 障 及 调 动 程 序 市 县 级 政 府 职 责 等, 重 点 规 范 省 级 层 面 应 对 行 动, 同 时 体 现 指 导 性 ; 市 县 级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的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风 险 评 估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报 告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队 伍 物 资 保 障 及 调 动 程 序 等 内 容, 重 点 规 范 市 ( 地 ) 级 和 县 级 层 面 应 对 行 动, 体 现 应 急 处 置 的 主 体 职 能 ; 乡 镇 街 道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警 信 息 传 播 组 织 先 期 处 置 和 自 救 互 救 信 息 收 集 报 告 人 员 临 时 安 置 等 内 容, 重 点 规 范 乡 镇 层 面 应 对 行 动, 体 现 先 期 处 置 特 点 针 对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生 命 线 工 程 等 重 要 目 标 物 保 护 的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风 险 隐 患 及 防 范 措 施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报 告 应 急 处 置 和 紧 急 恢 复 等 内 容 针 对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制 定 的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活 动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及 防 范 措 施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报 告 应 急 处 置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组 织 和 路 线 等 内 容 针 对 为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提 供 队 伍 物 资 装 备 资 金 等 资 源 保 障 的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资 源 布 局 不 同 种 类 和 级 别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资 源 调 用 程 序 等 内 容 联 合 应 急 预 案 侧 重 明 确 相 邻 相 近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间 信 息 通 报 处 置 措 施 衔 接 应 急 资 源 共 享 等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第 九 条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由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等 法 人 和 基 层 组 织 制 定, 侧 重 明 确 应 急 响 应 责 任 人 风 险 隐 患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预 警 响 应 应 急 处 置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组 织 和 路 线 可 调 用 或 可 请 求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情 况 及 如 何 实 施 等, 体 现 自 救 互 救 信 息 报 告 和 先 期 处 置 特 点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可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建 立 本 集 团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第 十 条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可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并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现 场 处 置 工 作 灵 活 制 定 现 场 工 作 方 案, 侧 重 明 确 现 场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应 急 队 伍 分 工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应 对 措 施 应 急 装 备 保 障 和 自 我 保 障 等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和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操 作 手 册,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风 险 隐 患 分 析 处 置 工 作 程 序 响 应 措 施 应 急 队 伍 和 装 备 物 资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单 位 联 络 人 员 和 电 话 等 第 十 二 条 对 预 案 应 急 响 应 是 否 分 级 如 何 分 级 如 何 界 定 分 级 响 应 措 施 等, 由 预 案 制 定 单 位 根 据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和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三 章 预 案 编 制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针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多 发 易 发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风 险 等, 制 定 本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规 划,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完 善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可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需 要, 制 定 本 单 位 本 基 层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计 划 第 十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组 成 预 案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吸 收 预 案 涉 及 主 要 部 门 和 单 位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有 关 专 家 及 有 现 场 处 置 经 验 的 人 员 参 加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由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部 门 或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担 任 第 十 五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在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一 ) 风 险 评 估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特 点, 识 别 事 件 的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事 件 可 能 产 生 的 直 接 后 果 以 及 次 生 衍 生 后 果, 评 估 各 种 后 果 的 危 害 程 度, 提 出 控 制 风 险 治 理 隐
患 的 措 施 ( 二 )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全 面 调 查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第 一 时 间 可 调 用 的 应 急 队 伍 装 备 物 资 场 所 等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和 合 作 区 域 内 可 请 求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必 要 时 对 本 地 居 民 应 急 资 源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为 制 定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提 供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应 当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专 家 的 意 见, 与 相 关 的 预 案 作 好 衔 接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职 责 的, 应 当 书 面 征 求 相 关 单 位 意 见 必 要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要 求 或 实 际 需 要, 征 求 相 关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意 见 第 四 章 审 批 备 案 和 公 布 第 十 七 条 预 案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或 牵 头 单 位 应 当 将 预 案 送 审 稿 及 各 有 关 单 位 复 函 和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编 制 工 作 说 明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单 位 因 保 密 等 原 因 需 要 发 布 应 急 预 案 简 本 的, 应 当 将 应 急 预 案 简 本 一 起 报 送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审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预 案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是 否 与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了 衔 接, 各 方 面 意 见 是 否 一 致, 主 体 内 容 是 否 完 备, 责 任 分 工 是 否 合 理 明 确,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应 对 措 施 是 否 具 体 简 明 管 用 可 行 等 必 要 时,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单 位 可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以 国 务 院 名 义 印 发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由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以 部 门 名 义 印 发, 必 要 时, 可 以 由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名 义 印 发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必 要 时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或 专 题 会 议 审 议, 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名 义 印 发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审 议, 以 部 门 名 义 印 发, 必 要 时, 可 以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转 发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须 经 本 单 位 或 基 层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负 责 人 签 发, 审 批 方 式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单 位 应 当 在 应 急 预 案 印 发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向 有 关 单 位 备 案 : ( 一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报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二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抄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三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四 ) 涉 及 需 要 与 所 在 地 政 府 联 合 应 急 处 置 的 中 央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类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向 社 会 公 布 对 确 需 保 密 的 应 急 预 案,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应 急 演 练 第 二 十 二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演 练 制 度,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实 战 演 练 桌 面 推 演 等 方 式, 组 织 开 展 人 员 广 泛 参 与 处 置 联 动 性 强 形 式 多 样 节 约 高 效 的 应 急 演 练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至 少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演 练 地 震 台 风 洪 涝 滑 坡 山 洪 泥 石 流 等 自 然 灾 害 易 发 区 域 所 在 地 政 府,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和 城 市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生 命 线 工 程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运 使 用 单 位,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公 共 场 所 和 医 院 学 校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等,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经 常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第 二 十 三 条 应 急 演 练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演 练 评 估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演 练 的 执 行 情 况, 预 案 的 合 理 性 与 可 操 作 性, 指 挥 协 调 和 应 急 联 动 情 况, 应 急 人 员 的 处 置 情 况, 演 练 所 用 设 备 装 备 的 适 用 性, 对 完 善 预 案 应 急 准 备 应 急 机 制 应 急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等 鼓 励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演 练 评 估 第 六 章 评 估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评 估 制 度, 分 析 评 价 预 案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实 现 应 急 预 案 的 动 态 优 化 和 科 学 规 范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应 急 预 案 : ( 一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上 位 预 案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的 ; ( 二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 ; ( 三 ) 面 临 的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五 ) 预 案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 ( 六 ) 在 突 发 事 件 实 际 应 对 和 应 急 演 练 中 发 现 问 题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 ( 七 )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单 位 认 为 应 当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涉 及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突 发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等 重 要 内 容 的, 修 订 工 作 应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预 案 编 制 审 批 备 案 公 布 程 序 组 织 进 行 仅 涉 及 其 他 内 容 的, 修 订 程 序 可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简 化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公 民 等, 可 以 向 有 关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提 出 修 订 建 议 第 七 章 培 训 和 宣 传 教 育 第 二 十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编 发 培 训 材 料 举 办 培 训 班 开 展 工 作 研 讨 等 方 式, 对 与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密 切 相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等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将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作 为 应 急 管 理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领 导 干 部 培 训 公 务 员 培 训 应 急 管 理 干 部 日 常 培 训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需 要 公 众 广 泛 参 与 的 非 涉 密 的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等 多 种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制 作 通 俗 易 懂 好 记 管 用 的 宣 传 普 及 材 料, 向 公 众 免 费 发 放 第 八 章 组 织 保 障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本 行 业 ( 领 域 )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编 写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指 南, 指 导 本 行 业 ( 领 域 )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将 应 急 预 案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发 布 演 练 修 订 培 训 宣 传 教 育 等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等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