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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0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二 方 式 : 本 簡 章 及 試 務 各 項 訊 息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163.26.1.47/match, 並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參 報 名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以 辦 理 初 試 日 止 ) ( 二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若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放 榜 錄 取 後 發 覺, 應 予 以 解 聘 (1)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情 事 者 (2)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者 (3) 以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遣 或 退 休 者 二 正 式 教 師 : ( 一 ) 一 般 教 師 英 語 教 師 音 樂 教 師 國 教 輔 導 團 幹 事 : 已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0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二 ) 特 教 教 師 : 已 取 得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0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三 ) 藝 術 才 能 班 ( 美 術 類 ) 教 師 : 已 取 得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一 般 教 師 資 格 或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0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四 ) 已 修 畢 國 小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已 取 得 複 檢 合 格 ( 含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證 明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須 檢 附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 2. 現 已 通 過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但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通 知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

3.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者, 須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具 之 證 明 ( 五 ) 本 巿 現 職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100 年 度 外 縣 巿 介 聘 本 巿 服 務 之 教 師 ) 不 得 報 名, 經 發 現 者, 立 即 取 消 應 試 錄 取 資 格 ; 其 餘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參 加 甄 選 者, 應 檢 附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留 職 停 薪 中 教 師 應 另 檢 附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前 復 職 之 證 明 ( 六 )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願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可 於 100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三 代 理 教 師 : ( 一 ) 具 正 式 教 師 各 類 別 報 名 資 格 者 ( 二 ) 不 另 行 報 名, 本 次 甄 選 未 錄 取 正 式 教 師 者 如 筆 試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以 上, 列 入 100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名 冊 肆 報 名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 1.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起 100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7 時 前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考 生 依 各 類 別 報 名, 不 能 跨 類 別 報 考 登 錄 報 名 後, 並 列 印 繳 費 說 明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2. 如 有 造 字 需 求, 請 上 述 網 址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傳 真 電 話 :06-2475032), 該 字 先 以 全 形 空 白 代 替, 繼 續 報 名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 含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不 含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 請 於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起 100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2.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請 自 行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3. 繳 費 請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並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正 式 收 據 將 與 成 績 單 合 併 寄 發 4. 既 經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變 更 報 考 類 科 ( 四 ) 報 名 資 格 : 初 試 報 名 除 具 加 分 資 格 需 現 場 審 查 外, 一 律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檢 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資 格,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2

如 通 過 初 試 但 經 本 局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一 律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諮 詢 報 考 資 格 專 線 :06-2460345, 洽 詢 時 間 : 自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0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止 ( 上 午 8 時 下 午 16 時 ) ( 五 ) 加 分 人 員 證 件 審 查 : 1. 審 查 對 象 :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參 加 現 場 審 查 作 業 ( 不 受 理 通 訊 方 式 ) 3. 審 查 時 間 :100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下 午 3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審 查 地 點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二 樓 會 議 室 地 址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一 段 703 巷 80 號 5. 繳 驗 表 件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報 名 表 ( 審 查 當 日 由 主 辦 單 位 列 印 發 給 )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6. 具 加 分 資 格 人 員,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經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審 查 者, 即 取 消 加 分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時, 請 於 證 件 審 查 時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俾 利 安 排 適 當 試 場 ( 場 地 器 材 等 設 施 ) 8.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亦 應 攜 帶 其 印 章 身 分 證 )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 現 場 報 名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0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16 時 ( 中 午 不 休 息, 含 補 件 作 業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二 樓 會 議 室 地 址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一 段 703 巷 80 號 ( 四 ) 繳 費 方 式 : 於 現 場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繳 驗 表 件 :( 符 號 為 報 名 必 繳 證 件 無 符 號 者 依 考 生 個 人 資 格 繳 驗,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報 名 表 ( 報 名 當 日 由 主 辦 單 位 列 印 發 給 ) (2) 初 試 准 考 證 (3) 國 民 身 分 證 ( 不 得 以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等 其 他 證 件 代 替 ) (4) 印 章 (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切 結 使 用 ) (5) 最 近 6 個 月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6)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影 本 各 1 份 或 繳 驗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影 本 各 1 份 及 切 結 書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3

(7)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影 本 各 1 份 或 經 原 核 發 學 校 驗 證 核 章 之 影 本 (8)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9)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亦 應 攜 帶 其 印 章 身 分 證 ) (10) 現 職 教 師 須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者, 視 同 非 現 職 人 員 (11) 持 國 外 學 歷 (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 證 件 報 考 者, 需 繳 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查 證 認 定 學 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2) 各 項 切 結 書 (13)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現 職 學 校 同 意 書 委 託 書 各 項 切 結 書 造 字 需 求 表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下 載 使 用,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 七 ) 報 考 人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報 考 類 科 不 得 變 更 ( 八 ) 現 場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疑 義 者, 須 繳 回 報 名 表, 未 繳 回 報 名 表 者, 以 未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論 ( 九 ) 第 (6) (7) (9) (10) (11) (12) (13) 項 須 隨 報 名 表 附 存 影 本 (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並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蓋 章 ), 連 同 委 託 書 切 結 書 依 序 裝 訂 伍 甄 選 類 科 及 名 額 : 一 正 式 教 師 : 正 取 : 各 類 別 教 師 錄 取 名 額 分 別 依 缺 額 數 錄 取, 但 成 績 未 達 該 類 科 應 考 生 平 均 數, 不 予 錄 取 備 取 : 依 甄 選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限 ) 二 代 理 教 師 : 未 獲 錄 取 者, 如 筆 試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以 上, 列 入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名 冊 三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名 額, 於 100 年 6 月 20 日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陸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時 間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10 分 起 (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詳 列 於 准 考 證 ;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筆 試 延 長 時 間 每 科 多 20 分 鐘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另 試 場 位 置 於 100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4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 二 ) 甄 選 地 點 : 臺 南 市 北 區 文 元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北 區 海 安 路 三 段 815 號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增 列 考 區 ( 三 ) 前 列 試 場 以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為 主 ( 四 ) 筆 試 請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答 案 卡 污 損 致 無 法 判 讀 者, 自 行 負 責 ), 並 嚴 禁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 五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六 )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及 資 格 : 各 組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複 試, 不 足 額 時 全 部 參 加 複 試,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但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答 對 12 題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七 )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公 告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5 時 前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公 布 考 生 如 有 疑 義, 須 在 100 年 7 月 12 日 下 午 15 時 起 100 年 7 月 13 日 上 午 10 時 止,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提 出,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八 ) 筆 試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100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 九 ) 錄 取 名 單 於 100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1. 筆 試 成 績 查 詢 :100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起 自 行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查 詢 個 人 筆 試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應 在 100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4 時 18 時, 檢 附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50 元 ), 親 自 或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筆 試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8 時 16 時 參 加 複 試 報 名 如 無 異 動, 則 併 同 成 績 單 於 100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二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 一 ) 時 間 : 口 試 試 教 於 100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交 叉 進 行 ( 二 ) 甄 選 地 點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一 段 703 巷 80 號 ( 三 ) 前 列 試 場 以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公 告 為 主 柒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5

一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說 明 : ( 一 ) 初 試 筆 試 內 容 : 類 別 時 間 100 年 7 月 12 日 甄 選 科 目 總 題 數 配 分 比 例 備 註 一 般 教 師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50%) 英 語 教 師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30%) 音 樂 教 師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30%)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30%) 第 1 節 08:10 09:40 第 2 節 10:10 11:40 第 1 節 08:10 09:40 第 2 節 10:10 11:40 第 1 節 08:10 09:40 第 2 節 10:10 11:40 第 1 節 08:10 09:40 第 2 節 10:10 國 語 文 (80 題 )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英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20 題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20 題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20 題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6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09:40 筆 試 占 總 第 2 節 成 績 (50%) 10:10 11:40 第 1 節 08:10 09:40 臺 南 市 國 教 第 2 節 輔 導 團 幹 事 10:10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50%) 11:40 第 3 節 13:00 14:00 11:40 第 1 節 國 語 文 08:10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30% (20 題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佔 筆 試 成 績 30% 公 文 及 公 文 ( 含 國 民 國 民 教 教 育 計 畫 ) 育 計 畫 佔 筆 試 成 績 40% 各 1 題 1.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英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公 文 ( 含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答 對 12 題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3. 除 公 文 ( 含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 為 申 論 題, 以 人 工 閱 卷 外, 其 餘 考 科 皆 為 選 擇 題 (4 選 1),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並 採 電 腦 閱 卷 4. 台 南 文 史 考 試 題 庫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5. 各 科 考 試 結 束 後, 於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5 時 前 公 布 筆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應 考 人 對 於 各 科 試 題 答 案 若 有 疑 義 時, 於 100 年 7 月 12 日 下 午 15 時 起 100 年 7 月 13 日 上 午 10 時 止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提 出,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試 : 1. 試 教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其 中 音 樂 教 師 因 有 實 際 演 奏 故 以 12 分 鐘 為 原 則 ) 口 試 以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7

8 分 鐘 為 原 則, 得 視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2. 複 試 內 容 : 時 間 :100 年 7 月 21 日 類 別 複 試 內 容 試 教 科 目 及 單 元 配 分 比 例 備 註 國 語 第 10 冊 ( 南 一 版 ) 數 學 第 10 佔 總 成 績 30% 試 教 一 般 教 師 冊 ( 康 軒 版 ), 單 元 自 選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佔 總 成 績 20%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出 版 之 ENJOY8 教 材 (99 學 年 度 使 用 版 本 ), 自 行 佔 總 成 績 50% 試 教 與 口 試 時, 全 程 用 英 語 教 師 試 教 下 載, 單 元 自 選 英 語 應 試 網 址 http://www2.tn.edu.tw/english/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佔 總 成 績 20% 1. 實 際 演 奏 : 以 自 選 曲 演 奏 2 分 佔 總 成 績 50% 鐘 2. 藝 術 與 人 文 第 6 冊 ( 南 一 試 教 音 樂 教 師 版 ), 單 元 自 選 3. 除 鋼 琴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外, 其 餘 樂 器 由 考 生 自 備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佔 總 成 績 20% 藝 術 才 能 班 藝 術 與 人 文 第 6 冊 ( 南 一 版 ), 佔 總 成 績 50% 試 教 教 師 單 元 自 選 ( 美 術 類 )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佔 總 成 績 20%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佔 總 成 績 30%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類 課 程 綱 要 以 實 用 語 文 實 用 數 學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試 教 社 會 適 應 生 活 教 育 休 閒 教 育 及 師 職 業 生 活 等 領 域 為 範 圍, 科 目 自 選 單 元 自 選 口 試 身 心 障 礙 教 學 知 能 及 教 育 理 念 相 關 佔 總 成 績 20% 問 題 臺 南 市 國 教 輔 國 語 第 10 冊 ( 南 一 版 ) 數 學 第 10 佔 總 成 績 30% 試 教 導 團 幹 事 冊 ( 康 軒 版 ), 單 元 自 選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8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佔 總 成 績 20% 二 考 生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得 選 擇 特 殊 加 分, 並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選 擇 切 結 加 分 報 考 者 : 1.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填 寫 切 結 書, 切 結 經 加 分 錄 取 時, 限 選 填 指 定 需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學 校, 當 事 人 切 結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事 由 申 請 更 改 2.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均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百 分 之 10 計 算 3. 本 項 人 員 分 發 時, 先 以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由 高 低 依 次 排 序, 再 依 開 缺 學 校 所 需 名 額 依 序 錄 取 4. 指 定 需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學 校 之 缺 額, 若 無 人 報 名 或 報 考 者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各 該 缺 額 之 轉 換 方 式 另 行 公 告 之 ( 二 ) 未 選 擇 切 結 加 分 報 考 或 已 切 結 但 未 獲 錄 取 者,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均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百 分 之 5 計 算, 再 依 報 考 科 目 與 一 般 考 生 排 序 評 比 是 否 錄 取 ( 三 ) 加 分 後 超 過 100 分 者, 以 100 分 計 三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入 場 應 試, 並 提 供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 二 ) 應 試 英 語 教 師 者, 應 具 有 全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試 教 與 口 試 時, 全 程 用 英 語 應 試 ( 三 ) 口 試 順 序 與 試 教 順 序 不 同, 請 依 公 布 時 間 進 入 試 場 ( 四 ) 口 試 及 試 教 時, 於 該 試 場 應 考 時 間 內, 經 正 式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 五 ) 試 教 時 提 供 粉 筆 黑 板 螢 幕 及 電 源, 如 需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或 其 他 教 具, 請 自 行 準 備 ( 架 設 時 間 列 入 個 人 試 教 時 間 ) 並 不 得 出 現 考 生 姓 氏 姓 名 和 准 考 證 號 碼, 其 他 個 人 檔 案 及 資 料 不 得 攜 帶 進 場,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六 ) 口 試 及 試 教 超 過 時 間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七 ) 考 場 內 恕 不 提 供 考 生 停 車, 鄰 近 路 段 停 車 空 間 請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網 址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163.26.1.47/match 捌 錄 取 與 分 發 : 一 錄 取 : ( 一 ) 正 式 教 師 :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之 三 項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並 依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 備 取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限 ;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筆 試 成 績 較 優 者 3. 試 敎 成 績 較 優 者 4. 口 試 成 績 較 優 者 5. 筆 試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6. 筆 試 國 語 文 或 英 文 7. 公 文 ( 含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 若 上 述 資 格 及 分 數 ( 取 小 數 點 第 2 位 ) 皆 相 同 時, 則 由 本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定 之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9

( 二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0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24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成 績 單 於 100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寄 出 ( 三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請 攜 帶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並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於 100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8 時 12 時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安 慶 國 小 人 事 室 )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逾 時 或 未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以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於 試 教 及 口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0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現 場 領 取 成 績 單 並 接 受 分 發, 如 無 異 動, 以 郵 件 寄 發 ( 四 ) 錄 取 後, 發 現 曾 有 違 反 基 本 條 件 及 報 名 資 格 各 項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用 者, 依 規 定 解 聘 二 分 發 : ( 一 ) 錄 取 人 員 依 錄 取 通 知 親 自 或 以 委 託 書 委 託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臺 南 市 北 區 立 人 國 民 小 學 ( 臺 南 市 北 區 西 門 路 三 段 41 號 ; 電 話 06-2222054), 無 故 不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依 序 遞 補 ( 二 ) 錄 取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應 服 務 績 優 滿 5 年 後 始 可 轉 任 本 市 一 般 教 師, 並 應 配 合 學 校 課 務 及 行 政 安 排 ( 三 )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應 在 該 校 服 務 2 年 後 才 能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市 內 ( 外 ) 介 聘 ; 另 擔 任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工 作 6 年 後,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調 普 通 班 任 教 ( 四 ) 國 教 輔 導 團 幹 事 須 以 公 假 登 記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服 務 少 5 年, 惟 每 週 必 須 返 校 上 課 半 日 其 中 一 名 須 以 公 假 登 記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服 務 少 5 年, 惟 每 週 必 須 返 校 上 課 半 日 ( 六 ) 備 取 人 員 列 冊 候 用, 其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正 式 教 師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時 間 100 年 8 月 29 日 止 ; 候 用 代 理 教 師 時 間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 七 )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肺 部 x 光 透 視 ),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聘 用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八 )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玖 附 則 : 一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等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業 經 介 聘 分 發 者 由 學 校 教 評 會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0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五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六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五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六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八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二 錄 取 介 聘 人 員 應 遵 守 分 發 學 校 聘 約, 如 有 違 背, 依 教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本 委 員 會 係 接 受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託 辦 理 甄 選,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除 有 附 則 一 之 情 形 者 外, 依 法 應 予 聘 任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就 職 後, 若 發 現 證 件 不 實 或 無 法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行 負 責 其 涉 及 刑 事 者, 依 法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五 代 理 教 師 係 指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達 3 個 月 以 上 者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任 期 間, 如 因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應 由 原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六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網 站 上 公 告 或 以 電 視 廣 告 公 布 七 主 辦 學 校 提 供 現 有 教 室 學 童 規 格 課 桌 椅 作 為 本 甄 選 用 桌 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1

八 申 訴 期 限 : 自 100 年 7 月 12 日 100 年 7 月 28 日 止 ( 上 班 時 間 內 8 時 16 時 ), 申 訴 電 話 : (06) 2460345; 電 子 信 箱 : abds@tn.edu.tw 九 本 簡 章 經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陳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網, 網 址 :http://www.aces.tn.edu.tw/100examweb 及 臺 南 市 教 師 介 聘 暨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2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 筆 試 及 複 試 考 生 必 需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份 證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之 應 考 者, 應 由 主 辦 單 位 拍 照 存 證 第 二 條 : 應 考 者 所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所 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應 關 機, 連 同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走 廊, 不 得 攜 入 考 場 第 三 條 : 應 考 者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筆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口 試 試 教 於 該 試 場 應 試 時 間 經 正 式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第 四 條 : 考 試 之 起 迄, 以 鈴 聲 為 準, 聽 到 進 場 鈴 聲, 應 即 入 場 並 依 座 號 就 座,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放 置 桌 面 左 上 角 備 查 第 五 條 : 應 考 者 於 作 答 前, 應 自 行 查 對 答 案 卡 ( 卷 ) 號 碼 座 號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作 答 第 六 條 :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 一 ) 冒 名 頂 替 或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應 考 ( 二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 三 )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 四 ) 挾 帶 書 籍 抄 本 或 其 他 文 件 ( 五 ) 攜 帶 試 卷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出 場 者 ( 六 )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 七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第 七 條 :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之 一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 一 ) 答 案 卡 未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二 )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或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其 他 符 號 ( 三 )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 四 ) 應 考 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早 交 卷 離 場 ( 五 ) 未 遵 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第 八 條 :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成 績 1 20 分 ( 一 )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 二 )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攜 入 考 場 ( 三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翻 閱 試 題 ;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 四 ) 其 他 有 違 考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 應 考 者 應 將 准 考 證 請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隨 身 攜 帶 不 得 遺 失, 俾 於 複 試 時 繳 驗 若 同 一 試 場 之 二 位 監 考 人 員, 均 對 應 考 人 身 分 辨 認 有 疑 義, 則 考 生 應 配 合 接 受 監 考 人 員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若 事 後 查 證 為 冒 名 頂 替 者, 則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六 條 處 理 第 十 條 : 複 試 開 始 前 二 十 分 鐘 為 考 試 準 備 時 間, 考 生 應 到 場 第 十 一 條 :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應 予 以 登 記, 並 提 請 本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 本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3

附 件 1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因 另 有 要 事 待 辦,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資 格 審 查, 現 全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並 保 證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4

附 件 2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現 職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大 印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5

附 件 3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名 參 加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茲 切 結 事 項 如 下 : 一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各 甄 選 階 段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如 經 聘 任 者, 則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提 交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解 聘 ;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一 )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 二 ) 違 反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 含 有 性 侵 害 前 科 ) 或 證 件 不 實 之 情 形 者 ( 三 )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甄 選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各 階 段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 六 )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已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者 ( 七 ) 留 職 停 薪 中 而 未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前 復 職 或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遣 或 退 休 者 ( 八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之 情 形 者 二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未 能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本 (100)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參 加 100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師 範 院 校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尚 未 期 滿,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0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或 取 得 免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六 如 有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條 件 而 隱 匿 實 情 者,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逕 予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其 已 聘 任 者, 予 以 解 聘, 並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資, 如 係 現 職 人 員 將 通 知 其 服 務 單 位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6

附 件 4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複 檢 證 明 書 ( 本 表 待 職 教 師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適 用 之 ) 查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 身 份 證 字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 於 本 校 修 畢 國 小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 縣 )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初 檢 通 過, 並 核 發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在 案, 由 本 校 輔 導 實 習, 經 評 量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分 ), 現 由 本 校 申 辦 複 檢 程 序 中,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複 檢 機 關 戳 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臺 南 市 100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7

附 件 5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初 試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緊 急 聯 絡 人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聯 絡 電 話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障 礙 情 形 電 話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行 動 電 話 弱 視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其 他 障 礙 說 明 : 輔 助 設 備 : 應 考 人 自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不 含 休 息 時 間 ) 放 大 試 卷 代 讀 試 卷 重 謄 或 代 抄 答 案 卡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獨 立 試 場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繳 驗 證 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收 件 人 員 簽 章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備 註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上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臺 南 市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8

附 件 6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臺 南 市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9 准 考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欄 )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英 文 ( 含 台 南 文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 筆 試 ) 史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公 文 ( 含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試 教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0 年 7 月 14 日 14 時 18 時 止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0 年 7 月 25 日 8 時 12 時 止 ), 填 妥 申 請 書,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以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試 教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非 為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附 件 7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茲 委 託 君 代 表 本 人 參 加,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備 驗 ) 臺 南 市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20

附 件 8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成 績 複 查, 茲 委 託 君 代 表 本 人 申 請,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分 發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備 驗 ) 臺 南 市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