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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主 管 部 门 为 山 东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五 条 学 校 为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校 长 为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为 基 本 职 能,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潍 坊 医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是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包 括 本 科 生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学 校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适 度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和 留 学 生 教 育 第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依 法 实 施 学 位 制 度,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学 校 构 建 和 不 断 完 善 以 医 学 为 主 体 及 医 学 相 关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专 业 体 系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党 务 校 务 信 息 公 开, 接 受 举 办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师 生 医 护 员 工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2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9 月 15 日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校 徽 : 校 徽 为 学 校 标 准 颜 色 潍 医 红 (C:10 M:100 Y:100 K:40), 形 状 为 圆 形, 外 环 上 下 方 分 别 为 潍 坊 医 学 院 舒 同 体 中 文 名 称 与 英 文 名 称 圆 心 内 由 潍 坊 汉 语 拼 音 首 字 母 W F 变 化 而 成 的 书 本, 同 时 以 手 的 变 形, 托 举 起 以 蛇 杖 太 阳 为 寓 意 的 医 学 人 才 ; 1951 为 学 校 独 立 办 学 起 始 年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校 训 : 乐 道 济 世 道 是 道 理 规 律 之 总 纳, 是 价 值 信 念 之 归 结 乐 是 热 爱 遵 行 乐 道 就 是 以 探 究 真 理 为 己 任, 教 师 乐 教 医 生 乐 医 学 生 乐 学, 是 一 种 人 生 价 值 追 求 济 世 就 是 心 怀 天 下, 济 助 世 人, 是 一 种 使 命 责 任 担 当 乐 道 为 本, 济 世 为 要 做 乐 道 之 人, 修 济 世 之 为 第 二 章 愿 景 与 使 命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愿 景 是 :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省 内 一 流 国 内 知 名 特 色 鲜 明 的 现 代 医 科 大 学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致 力 于 承 担 以 下 使 命 : ( 一 ) 人 才 培 养 遵 循 厚 德 载 医 经 世 致 用 办 学 理 念, 不 断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致 力 于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医 术 精 湛 医 德 高 尚,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强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人 才 ( 二 ) 科 学 研 究 以 社 会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医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应 用 型 研 究 为 重 点, 鼓 励 和 保 护 学 术 探 索 和 科 学 研 究, 组 3

建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形 成 优 势 学 科 群, 致 力 于 推 动 知 识 创 新 和 科 技 进 步 ( 三 ) 社 会 服 务 肩 负 悬 壶 济 世 增 进 健 康 的 社 会 使 命, 推 进 协 同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致 力 于 为 国 家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健 康 提 供 高 水 平 医 疗 及 相 关 服 务 ( 四 )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传 承 弘 扬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致 力 于 创 新 大 学 文 化, 引 领 社 会 文 化 风 尚, 为 社 会 文 化 繁 荣 和 文 明 发 展 做 出 应 有 贡 献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内 涵 发 展 特 色 发 展 战 略,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民 主 管 理, 社 会 参 与, 开 放 合 作, 健 全 完 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以 巩 固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为 中 心, 以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校 内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为 重 点, 突 出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统 筹 优 化 校 内 资 源 配 置, 着 力 推 进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全 面 加 强 党 建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努 力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医 科 大 学 第 三 章 学 生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二 )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国 防 教 育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4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化 活 动 等 ( 三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二 )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三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助 学 贷 款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四 )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五 ) 不 得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侵 害 学 校 利 益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奖 助 学 金 勤 工 助 学 等 形 式 的 助 学 项 目 对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5

助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支 持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以 及 服 务 国 家 特 殊 需 要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 对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的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学 校 接 受 教 育 的 无 学 籍 受 教 育 者, 其 权 利 义 务 由 受 教 育 者 与 学 校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依 法 另 行 约 定 第 四 章 教 职 工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由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组 成,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以 及 享 有 学 术 自 由,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 二 ) 按 岗 位 职 责 和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三 ) 获 得 进 修 培 训 等 职 业 发 展 所 需 的 机 会 ( 四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五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六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七 ) 对 于 涉 及 个 人 权 益 事 项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6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二 )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加 强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 三 )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持 续 不 断 地 提 高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 四 ) 关 爱 学 生, 正 确 指 导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工 实 施 聘 用 制 度,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职 业 发 展 制 度, 为 其 职 业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教 职 工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在 办 学 活 动 中 成 绩 与 贡 献 突 出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教 职 工,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章 治 理 结 构 第 一 节 领 导 体 制 与 决 策 机 制 7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8

风 学 风 教 风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系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党 委 会 议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党 委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等 重 要 事 项 时, 应 有 2/3 以 上 党 委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党 委 委 员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等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通 过 学 校 党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共 潍 坊 医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9

内 监 督 机 构, 依 据 党 的 章 程 和 党 内 法 规 履 行 职 责, 协 助 校 党 委 做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学 校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十 七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校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10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九 )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九 条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实 行 校 长 领 导 副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四 十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11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委 会 议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要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须 事 前 调 查 研 究, 沟 通 酝 酿,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经 过 专 家 评 估 及 技 术 政 策 法 律 咨 询 第 二 节 组 织 机 构 与 运 行 机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和 效 能 的 原 则, 合 理 设 置 调 整 校 内 党 政 群 团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能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主 要 承 担 宏 观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政 策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评 价 综 合 服 务 等 职 能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专 业 院 ( 系 ) 院 ( 系 ) 是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发 展 队 伍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院 ( 系 )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定 或 者 授 权,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决 定 ( 二 ) 拟 订 院 ( 系 ) 发 展 规 划,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实 施 ( 三 ) 组 织 实 施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以 及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等 活 动 ( 四 ) 提 出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建 议, 负 责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对 12

学 生 的 奖 惩 提 出 意 见 ( 五 ) 拟 订 内 部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任 方 案,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实 施 人 员 聘 任 与 管 理 ( 六 ) 拟 订 办 学 经 费 年 度 预 算, 管 理 和 使 用 经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和 资 产 ( 七 ) 制 定 内 部 各 项 工 作 规 则 和 办 法 ( 八 ) 行 使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职 能 第 四 十 七 条 院 ( 系 )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设 立 院 ( 系 ) 党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其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领 导 院 ( 系 )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等,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在 院 ( 系 ) 的 贯 彻 执 行 ( 二 ) 领 导 院 ( 系 )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三 ) 做 好 院 ( 系 )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指 导 党 支 部 开 展 工 作 ( 四 ) 领 导 本 单 位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五 ) 支 持 院 ( 系 )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负 责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院 ( 系 )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13

第 四 十 九 条 院 ( 系 ) 依 据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授 权, 设 置 院 ( 系 )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院 ( 系 ) 学 科 规 划 专 业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教 学 指 导 等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咨 询 等 工 作, 并 接 受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院 ( 系 )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所 在 院 ( 系 )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经 选 举 产 生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依 据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或 重 大 研 究 任 务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实 行 院 ( 所 ) 长 负 责 制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的 其 他 附 属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合 同 的 规 定 管 理 与 运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是 学 校 的 组 成 部 分, 接 受 学 校 领 导 与 管 理,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医 疗 预 防 康 复 保 健 等 服 务 ; 承 担 区 域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灾 害 事 故 的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 承 担 学 校 临 床 医 学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理 论 教 学 见 习 实 习 和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其 目 标 定 位 是 成 为 引 领 区 域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发 展 水 平 的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院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为 提 高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办 学 需 要,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可 与 校 外 医 院 企 事 业 单 位 合 作 设 立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学 校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分 为 医 学 类 专 业 和 非 医 学 类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进 行 支 持 指 导 和 管 理, 不 断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内 涵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认 真 执 行 教 学 14

计 划,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第 三 节 学 术 组 织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为 校 内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校 对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第 五 十 六 条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规 则 : ( 一 )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授 及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人 数 为 不 低 于 15 人 的 单 数 其 中,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4; 不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及 院 系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专 任 教 授, 不 少 于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2 ( 二 )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产 生, 应 当 经 自 下 而 上 的 民 主 推 荐 公 开 公 正 的 遴 选 等 方 式 产 生 候 选 人, 由 民 主 选 举 等 程 序 确 定, 充 分 反 映 基 层 学 术 组 织 和 广 大 教 师 的 意 见 ( 三 )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般 为 4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最 长 不 超 过 2 届 学 术 委 员 会 每 次 换 届, 连 任 的 委 员 人 数 应 不 高 于 委 员 总 数 的 2/3 ( 四 )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由 校 党 委 审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5

( 一 ) 审 议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和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方 案 ( 二 ) 审 议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以 及 重 大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计 划 ( 三 ) 审 议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及 细 则, 学 历 及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 四 ) 审 议 学 校 学 术 的 评 价 规 则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道 德 规 范 ( 五 ) 审 议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六 ) 评 定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奖 励 的 学 术 水 平 ( 七 ) 评 定 各 级 各 类 人 才 的 学 术 水 平 ( 八 ) 提 出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的 咨 询 意 见 ( 九 ) 提 出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的 安 排 和 使 用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咨 询 意 见 ( 十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的 其 他 事 项 凡 属 于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务, 在 提 交 学 校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前, 应 当 通 过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咨 询 评 定 或 审 议, 以 正 式 决 议 报 告 或 意 见 形 式 提 交 第 五 十 八 条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 ( 一 )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1 次 全 体 会 议 须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学 术 委 员 16

会 主 任 委 员 或 者 校 长 提 议, 或 者 1/3 以 上 委 员 联 名 提 议,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商 讨 决 定 相 关 事 项 ( 二 )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并 主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决 策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须 由 与 会 委 员 的 2/3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并 形 成 决 定 ( 三 ) 学 术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决 定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并 设 置 异 议 期 在 异 议 期 内 如 有 异 议, 经 1/3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可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复 议 经 复 议 的 决 定 为 终 局 结 论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就 学 科 建 设 教 师 聘 任 教 学 指 导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道 德 等 事 项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具 体 承 担 相 关 职 责 和 学 术 事 务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决 策 机 构, 依 法 负 责 学 位 授 予 办 法 制 定, 学 位 评 定 授 予 和 撤 销, 学 位 争 议 的 裁 定 等 事 项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组 成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校 具 有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以 连 任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主 席 主 持 下 开 展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席 或 其 委 托 的 副 主 席 主 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议 案, 须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表 决 结 果 须 有 应 到 委 17

员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职 责 是 : ( 一 )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二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名 单 ( 三 ) 作 出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四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五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事 项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四 节 民 主 管 理 与 民 主 监 督 第 六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第 六 十 五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四 ) 讨 论 通 过 教 职 工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和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以 及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18

( 五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六 ) 在 学 校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及 部 门 院 ( 系 ) 的 工 作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需 要 讨 论 的 学 校 其 它 事 项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会 议 决 议 的 方 式 做 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中 推 选 人 员, 组 成 主 席 团 主 持 会 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选 举 和 表 决 须 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总 数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在 部 门 院 ( 系 ) 建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或 者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在 该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权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完 善 基 层 学 生 组 织 体 系 和 工 作 体 系 校 级 学 生 会 对 院 ( 系 ) 学 生 会 负 有 指 导 职 责,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会 议 制 度 等 方 式, 从 制 度 设 计 资 源 整 合 活 动 开 展 等 方 面, 加 强 对 院 ( 系 ) 学 生 会 的 联 系 指 导 和 帮 助 ; 同 时 重 视 班 委 会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础 地 位 和 作 用, 形 成 校 院 ( 系 ) 班 级 相 互 协 调 配 合 的 工 作 格 局 19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校 学 生 进 行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依 照 有 关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讨 论 与 学 生 相 关 的 工 作 报 告,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 审 议 和 通 过 上 一 届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三 ) 制 订 和 修 改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 四 )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学 生 委 员 会 ( 五 )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的 工 作 任 务, 以 及 应 由 校 学 生 会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的 其 他 职 权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学 生 委 员 会 代 为 行 使 职 权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务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办 学 相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是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审 议 与 监 督 机 构, 是 学 校 实 现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第 七 十 一 条 校 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名, 由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设 副 主 任 若 干 名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可 受 学 校 委 托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公 务 活 动 校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十 二 条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通 过 校 务 委 员 会 章 程 章 程 修 订 案 20

( 二 ) 决 定 校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增 补 或 者 退 出 ( 三 ) 就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战 略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年 度 预 决 算 报 告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学 校 章 程 拟 定 或 者 修 订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咨 询 或 者 参 与 审 议 ( 四 ) 参 与 审 议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校 企 合 作 国 际 合 作 协 同 创 新 的 整 体 方 案 及 重 要 协 议 等,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支 持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 五 ) 研 究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资 金 整 合 资 源 的 目 标 规 划 等, 监 督 筹 措 资 金 的 使 用 ( 六 ) 参 与 评 议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就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与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或 者 意 见 ( 七 ) 学 校 委 托 的 其 他 职 能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研 究 领 导 小 组 及 工 作 组 ( 委 员 会 ), 就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建 议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工 会 妇 委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各 群 众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依 据 各 自 章 程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第 七 十 五 条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无 党 派 人 士 依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第 六 章 交 流 与 合 作 21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推 进 国 内 外 合 作, 争 取 广 泛 的 社 会 支 持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开 放 办 学, 担 当 社 会 责 任,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评 价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接 受 境 内 外 社 会 各 界 各 种 形 式 的 捐 赠,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友 包 括 在 学 校 学 习 进 修 或 工 作 过 的 各 类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学 校 向 校 友 通 报 学 校 的 发 展 情 况, 听 取 校 友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友 会 校 友 会 依 据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凝 聚 校 友 力 量, 拓 展 社 会 资 源,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第 七 章 财 政 与 资 产 管 理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实 行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监 督 制 度, 保 证 资 金 运 行 安 全 依 法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审 计 22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方 针, 规 范 校 内 经 济 秩 序,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资 产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拥 有 的 或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进 行 自 主 管 理 和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资 产 管 理 机 制,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校 誉 和 校 有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资 源 保 障 体 系, 并 保 持 其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提 高 信 息 化 服 务 水 平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优 化 校 区 功 能 布 局,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报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第 九 十 一 条 校 内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的, 应 依 23

照 本 章 程 有 关 内 容 予 以 修 改 或 废 止 第 九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经 核 准 后,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