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CRC/C/LAO/CO/2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2011 年 1 月 17 日 至 2 月 4 日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44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1.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1 月 27 日 举 行 的 第 1600 和 1601 次 会 议 (CRC/C/SR.1600 和 1601) 上 审 议 了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提 交 的 第 二 次 报 告 (CRC/C/LAO/2), 并 在 2011 年 2 月 4 日 举 行 的 第 1612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如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一.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提 交 第 二 次 报 告 以 及 对 问 题 单 的 书 面 答 复 (CRC/C/LAO/Q/ 2/Add.1), 并 赞 赏 其 与 高 级 别 和 多 部 门 代 表 团 开 展 坦 率 而 富 有 建 设 性 的 对 话, 使 委 员 会 能 够 更 好 地 了 解 缔 约 国 儿 童 的 情 况 二. 缔 约 国 采 取 的 后 续 措 施 和 取 得 的 进 展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颁 布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权 益 法 (2007 年 1 月 )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批 准 : (a)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2007 年 2 月 ); (b)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2009 年 9 月 ); (c)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2009 年 9 月 ) 5.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缔 约 国 加 入 2000 年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2003 年 9 月 ), 并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 关 于 准 予 就 业 的 最 低 年 龄 的 ) 第 138 号 公 约 和 ( 关 于 最 恶 劣 童 工 形 式 的 ) 第 182 号 公 约 GE.11-41968 (C) 100511 110511
三.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A. 一 般 执 行 措 施 ( 公 约 第 4 条 第 42 条 和 第 44 条 第 6 款 ) 委 员 会 先 前 的 建 议 6.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执 行 委 员 会 就 缔 约 国 初 次 报 告 提 出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RC/C/15/Add.78, 1997 年 )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其 中 许 多 建 议 并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执 行 有 关 初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尚 未 执 行 或 未 充 分 执 行 的 建 议, 包 括 涉 及 以 下 议 题 的 建 议 : 独 立 监 测 资 源 分 配 数 据 收 集 宣 传 公 约 与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不 歧 视 出 生 登 记 家 庭 环 境 残 疾 儿 童 卫 生 与 保 健 ( 包 括 母 乳 喂 养 ) 青 少 年 健 康 教 育 和 少 年 司 法 ; 并 就 有 关 第 二 次 报 告 的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所 载 建 议 采 取 适 当 的 后 续 措 施 在 该 背 景 下,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委 员 会 关 于 执 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的 一 般 措 施 的 第 5(2004)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GC/2003/5) 立 法 8.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2007 年 颁 布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利 益 法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公 约 的 某 些 原 则 和 规 定 已 经 纳 入 了 缔 约 国 有 关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法 律, 但 公 约 的 地 位 尚 不 明 确, 宪 法 也 没 有 规 定 公 约 条 款 优 先 于 国 内 法 律 9.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分 配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以 便 充 分 执 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利 益 法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纳 入 缔 约 国 国 内 法, 优 先 于 其 他 国 内 法 律, 并 使 公 约 条 款 能 在 法 院 直 接 适 用 协 调 1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由 常 务 副 总 理 主 导 的 妇 幼 事 务 全 国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在 国 家 一 级 鼓 励 监 测 和 协 调 执 行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活 动,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是 在 区 域 一 级 支 持 协 调 和 监 测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活 动 然 而, 令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资 源 不 足 1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区 域 委 员 会 划 拨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以 便 加 强 这 些 委 员 会 的 实 力, 使 他 们 能 够 有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确 保 在 所 有 层 面 和 国 家 所 有 区 域 广 泛 分 发 由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区 域 委 员 会 编 写 的 活 动 报 告 2 GE.11-41968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1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制 订 了 打 击 对 儿 童 进 行 商 业 性 剥 削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但 也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并 没 有 针 对 公 约 所 载 所 有 儿 童 权 利 制 订 一 项 更 广 泛 的 儿 童 问 题 行 动 计 划 13.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通 过 一 项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充 分 落 实 公 约 所 载 所 有 儿 童 权 利, 同 时 考 虑 2002 年 5 月 关 于 儿 童 问 题 的 联 合 国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题 为 适 合 儿 童 生 长 的 世 界 的 成 果 文 件 及 其 2007 年 的 中 期 审 查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为 上 述 计 划 提 供 明 确 的 预 算 分 配 和 适 当 的 后 续 机 制, 确 保 为 全 面 执 行 该 计 划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资 源, 并 确 保 制 定 一 项 评 估 和 监 测 机 制, 以 便 定 期 评 估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查 明 可 能 存 在 的 缺 陷 独 立 监 测 1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允 许 个 人 向 国 会 打 电 话 投 诉, 但 也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人 权 机 构, 负 责 监 测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接 收 和 调 查 有 关 违 反 儿 童 权 利 的 投 诉 15.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巴 黎 原 则 ( 大 会 第 48/134 号 决 议 ) 设 立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或 其 他 独 立 的 监 测 机 构 应 为 该 机 构 规 定 明 确 的 任 务, 要 求 它 接 收 和 调 查 儿 童 或 代 表 儿 童 提 出 的 有 关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投 诉, 还 应 向 该 机 构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人 权 高 专 办 等 机 构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考 虑 委 员 会 关 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第 2(2002)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GC/2002/2) 资 源 分 配 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近 年 来 快 速 的 经 济 增 长, 但 同 时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卫 生 和 教 育 领 域 的 预 算 分 配 仍 然 不 足 委 员 会 尤 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教 育 部 门 的 预 算 拨 款 为 全 世 界 最 低 的 国 家 之 一 1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考 虑 在 2007 年 9 月 21 日 关 于 用 于 维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资 源 国 家 的 责 任 的 一 般 性 讨 论 日 之 后 提 出 的 建 议, 重 点 增 加 针 对 儿 童 的 预 算 分 配, 特 别 关 注 教 育 和 卫 生 领 域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从 儿 童 权 利 的 角 度 出 发 对 预 算 进 行 追 踪 了 解, 以 便 监 测 用 于 儿 童 的 预 算 分 配, 并 为 此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等 机 构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数 据 收 集 1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设 立 收 集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数 据 的 系 统 方 面 正 在 取 得 进 展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基 本 上 无 法 获 得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的 数 据, 即 使 存 在 这 方 面 的 数 据, 它 们 也 常 常 十 分 不 可 靠, 而 且 没 有 按 照 年 龄 和 性 别 分 列 CRC/C/LAO/CO/2 GE.11-41968 3
1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通 过 设 立 有 关 儿 童 问 题 的 国 家 中 央 数 据 库, 制 定 和 加 强 其 数 据 收 集 机 制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制 定 与 公 约 一 致 的 指 标, 以 便 确 保 收 集 公 约 包 括 的 所 有 方 面 的 数 据, 按 照 年 龄 性 别 族 裔 出 身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以 及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儿 童 等 项 目 分 列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等 机 构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宣 传 和 提 高 认 识 20.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通 过 举 行 会 议 分 发 其 初 次 报 告 和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会 议 的 与 会 者 包 括 妇 幼 事 务 委 员 会, 政 府 机 构 和 国 会 的 代 表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还 需 要 大 量 关 注 针 对 儿 童 和 公 众 的 教 育 和 宣 传 21.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加 大 努 力 提 高 公 众, 尤 其 是 提 高 儿 童 对 公 约 的 认 识, 并 提 高 他 们 对 在 公 约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和 批 准 的 国 内 法 律 的 认 识, 以 及 对 与 儿 童 权 利 相 关 的 其 他 国 际 或 区 域 文 书 的 认 识 培 训 22.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向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公 约 原 则 和 条 款 的 培 训, 但 委 员 会 对 这 类 培 训 仍 然 不 充 分 表 示 关 切 2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所 有 专 业 群 体 提 供 适 当 和 系 统 的 培 训, 包 括 执 法 官 员 教 师 卫 生 工 作 者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儿 童 保 育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将 人 权 教 育 纳 入 各 级 教 育 的 正 式 课 程 与 民 间 社 会 的 合 作 24.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于 2009 年 通 过 了 关 于 结 社 的 法 令, 允 许 设 立 和 注 册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和 组 织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注 册 程 序 缓 慢 而 复 杂, 目 前 为 止 还 没 有 一 个 组 织 得 到 长 期 许 可 证 此 外,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存 在 青 年 联 合 会, 但 也 遗 憾 地 看 到, 还 没 有 任 何 专 门 处 理 儿 童 权 利 方 面 问 题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25.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简 化 和 加 快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和 组 织 的 注 册 程 序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以 更 系 统 和 协 调 的 方 式, 吸 纳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与 执 行 公 约 的 所 有 阶 段, 包 括 制 定 政 策 和 编 写 今 后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B. 一 般 原 则 ( 公 约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6 条 和 第 12 条 ) 不 歧 视 2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宪 法 禁 止 族 裔 和 性 别 歧 视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某 些 少 数 民 族 在 获 得 基 本 服 务 资 金 和 其 他 资 源 决 策 和 能 力 发 展 机 会 等 方 面 仍 然 遭 遇 不 平 等 待 遇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在 教 育 领 域, 女 童 无 法 享 有 与 男 孩 相 同 的 机 会 4 GE.11-41968
2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纳 入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关 于 教 育 目 标 的 第 1(200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GC/2001/1), 采 取 了 哪 些 与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相 关 的 措 施 和 方 案, 以 便 落 实 2001 年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有 关 不 容 忍 行 为 世 界 会 议 通 过 的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以 及 2009 年 德 班 审 查 会 议 通 过 的 成 果 文 件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收 集 相 关 数 据, 按 照 性 别 族 裔 出 身 社 会 背 景 和 残 疾 状 况 分 列, 以 便 对 实 际 的 歧 视 进 行 有 效 监 测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28.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宪 法 ( 第 29 条 )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利 益 法 ( 第 4 条 ) 规 定,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是 采 取 一 切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行 动 时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在 实 践 中 并 未 经 常 实 施 这 一 原 则, 司 法 行 政 和 立 法 机 构 在 作 出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所 有 决 策 时 没 有 考 虑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2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适 当 纳 入 所 有 法 律 条 款, 并 在 所 有 影 响 儿 童 的 司 法 行 政 和 立 法 决 定 以 及 在 项 目 方 案 和 服 务 中 执 行 该 原 则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3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宣 布, 儿 童 和 青 年 的 代 表 出 席 了 中 央 各 省 区 域 或 村 庄 各 级 举 行 的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协 商 会 议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缔 约 国 举 办 了 一 些 有 关 儿 童 表 达 意 见 权 的 提 高 认 识 方 案, 但 也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并 没 有 就 提 高 对 这 一 主 题 的 认 识, 向 法 官 警 察 拘 留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和 教 师 等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课 程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儿 童 的 意 见 得 不 到 法 院 的 尊 重, 如 果 没 有 父 母 的 同 意, 儿 童 没 有 权 利 充 当 证 人 提 出 投 诉 或 寻 求 赔 偿 3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包 括 家 庭 在 内 的 所 有 场 所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提 高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人 员 对 尊 重 儿 童 意 见 必 要 性 的 认 识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措 施, 确 保 儿 童 不 致 仅 仅 因 为 无 法 满 足 家 长 的 同 意 这 项 规 定 而 无 法 行 使 其 寻 求 赔 偿 或 向 法 院 投 诉 的 合 法 权 利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委 员 会 关 于 儿 童 表 达 意 见 权 利 的 第 12(2009)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C/CG/12) 生 命 权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3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规 划 制 定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但 仍 然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在 城 市 和 偏 远 / 孤 立 的 农 村 地 区 之 间 以 及 不 同 区 域 和 不 同 社 会 部 门 之 间 存 在 着 巨 大 的 发 展 差 距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的 婴 儿 死 亡 率 与 该 地 区 其 他 国 家 相 比 过 高, 疟 疾 是 儿 童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而 交 通 事 故 和 未 爆 炸 弹 药 也 导 致 一 些 儿 童 死 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制 订 国 家 营 养 战 略 和 国 家 营 养 行 动 计 划, 但 仍 然 表 示 关 切 : 缔 约 国 的 营 养 不 良 率 为 该 地 区 最 高 之 一,5 岁 以 下 儿 童 消 瘦 人 数 之 多 令 人 震 惊, 尤 其 是 在 南 部 省 份, 在 这 些 省 份, 儿 童 消 瘦 的 比 率 已 超 过 在 全 球 被 视 为 紧 急 状 况 的 界 限 CRC/C/LAO/CO/2 GE.11-41968 5
33.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城 乡 发 展 差 距 问 题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加 大 努 力, 应 对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问 题, 并 特 别 关 注 5 岁 以 下 儿 童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针 对 疟 疾 交 通 事 故 和 未 爆 炸 弹 药 等 导 致 儿 童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以 便 消 除 它 们 对 儿 童 的 致 命 打 击 C.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 公 约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13 至 17 条 第 19 条 和 第 37 条 (a) 项 ) 姓 名 和 出 生 登 记 34.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收 养 10 岁 以 下 子 女 的 父 母 可 不 经 子 女 同 意 为 其 改 名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通 讯 困 难, 农 村 的 父 母 和 行 政 当 局 缺 乏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的 知 识, 较 小 的 农 村 地 区 没 有 民 事 身 份 登 记 机 构, 导 致 一 些 在 偏 僻 的 小 山 村 出 生 的 儿 童 可 能 未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开 具 出 生 证 明 并 不 免 费, 来 自 农 村 地 区 的 父 母 常 常 很 难 得 到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机 构 的 服 务 35.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适 当 的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确 保 在 处 理 所 有 为 儿 童 改 名 的 请 求 时, 重 点 考 虑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和 保 护 儿 童 身 份 的 原 则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在 所 有 地 区, 包 括 较 小 的 农 村 地 区 设 立 民 事 身 份 登 记 机 构, 提 高 偏 僻 小 山 村 的 父 母 和 行 政 机 构 有 关 家 庭 登 记 法 和 出 生 登 记 程 序 的 认 识, 并 考 虑 设 立 流 动 单 位, 负 责 出 生 登 记 和 开 具 出 生 证 明 工 作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向 在 该 国 领 土 内 出 生 的 所 有 儿 童 免 费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并 确 保 不 论 是 来 自 城 市 还 是 农 村 地 区 的 父 母 都 能 够 平 等 获 得 出 生 登 记 和 出 生 证 明 服 务 思 想 自 由 良 心 自 由 和 宗 教 自 由 36. 虽 然 缔 约 国 的 宪 法 没 有 宣 布 任 何 正 式 的 国 家 宗 教, 但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包 括 儿 童 在 内 的 一 些 宗 教 少 数 派 群 体 成 员 在 行 使 宗 教 自 由 权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如 受 到 骚 扰 和 不 许 他 们 上 公 立 学 校 等 3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充 分 尊 重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所 有 儿 童 的 宗 教 自 由 权, 并 促 进 容 忍 和 宗 教 间 对 话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正 式 报 告 (A/HRC/13/40/Add.4)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3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小 学 禁 止 体 罚, 但 委 员 会 对 关 于 一 些 教 师 使 用 体 罚 作 为 管 教 手 段 的 报 告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 家 中 的 体 罚 是 合 法 的, 其 他 照 料 场 所 也 不 禁 止 体 罚 3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通 过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所 有 场 所 对 儿 童 一 切 形 式 的 体 罚, 包 括 家 庭 学 校 和 其 他 照 料 机 构 的 体 罚, 并 有 效 执 行 这 些 法 律 ; 6 GE.11-41968
(b) 积 极 提 倡 保 障 儿 童 尊 严 的 其 他 管 教 形 式, 以 便 提 高 公 众 对 保 护 儿 童 免 受 任 何 体 罚 权 利 的 认 识, 并 降 低 公 众 对 养 育 儿 童 时 进 行 体 罚 的 认 可 程 度 ; (c) 考 虑 委 员 会 关 于 儿 童 受 保 护 免 遭 体 罚 和 其 他 残 忍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形 式 的 权 利 的 第 8(200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C/GC/8) 联 合 国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研 究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40.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 (a) 将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包 括 确 保 执 行 联 合 国 对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研 究 报 告 (A/61/299) 的 建 议, 特 别 关 注 两 性 问 题 ; (b)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执 行 上 述 研 究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的 情 况, 尤 其 是 负 责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提 出 的 几 项 重 要 建 议, 即 ( 一 ) 各 国 分 别 制 订 一 项 旨 在 预 防 和 处 理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的 全 面 的 国 家 战 略 ; ( 二 ) 国 家 从 法 律 上 明 确 禁 止 所 有 场 合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 以 及 ( 三 ) 加 强 国 家 数 据 收 集 分 析 和 传 播 系 统, 以 及 有 关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研 究 议 程 (c) 与 负 责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合 作, 并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卫 生 组 织 ) 以 及 劳 工 组 织 教 科 文 组 织 难 民 署 禁 毒 办 等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伙 伴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D. 家 庭 环 境 和 替 代 照 料 ( 公 约 第 5 条 第 18 条 第 1 至 2 款 第 9 至 11 条 第 19 至 21 条 第 25 条 第 27 条 第 4 款 和 第 39 条 ) 家 庭 环 境 4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利 益 法 第 37 条 中 关 于 缔 约 国 加 强 家 庭 和 向 父 母 提 供 援 助 建 设 儿 童 保 护 网 络 模 型 以 查 明 和 支 持 面 临 社 会 问 题 的 家 庭 等 政 策,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提 供 家 庭 咨 询 家 长 教 育 方 案 或 向 社 会 工 作 者 提 供 培 训 的 服 务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一 些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家 庭 在 履 行 抚 养 子 女 责 任 方 面 能 力 有 限, 得 不 到 援 助 和 支 持, 尤 其 是 贫 困 或 荒 僻 地 区 的 家 庭 4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并 扩 大 儿 童 保 护 网 络, 以 便 向 家 庭 提 供 援 助, 重 点 关 注 贫 困 或 荒 僻 地 区 家 庭, 包 括 向 它 们 提 供 咨 询 家 长 教 育 方 案 和 其 他 有 助 于 培 养 稳 固 的 家 庭 环 境 的 提 高 认 识 方 案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长 期 强 制 地 提 供 CRC/C/LAO/CO/2 GE.11-41968 7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问 题 的 培 训,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社 会 工 作 者 法 官 和 其 他 负 责 就 儿 童 的 家 庭 环 境 问 题 制 定 决 策 的 人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4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有 关 由 村 长 管 理 失 去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这 项 决 定,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村 长 或 村 庄 社 区 可 能 将 儿 童 委 托 塔 寺 管 理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任 何 监 测 机 制 确 保 儿 童 的 权 利 得 到 尊 重, 包 括 其 发 表 意 见 权 和 保 持 与 家 人 联 系 的 权 利, 也 没 有 定 期 审 查 儿 童 替 代 照 料 场 所 的 机 制 44.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明 确 的 指 导 方 针, 以 便 确 保 儿 童 权 利 在 将 儿 童 安 置 在 替 代 照 料 场 所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得 到 尊 重, 重 视 家 庭 类 型 和 以 社 区 为 基 础 的 措 施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机 制, 确 保 定 期 审 查 将 儿 童 安 置 在 照 料 中 心 家 庭 型 照 料 场 所 和 塔 寺 等 替 代 照 料 场 所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努 力 考 虑 联 合 国 大 会 2009 年 11 月 20 日 通 过 的 第 A/RES/64/142 号 决 议 所 载 关 于 儿 童 的 替 代 照 料 准 则 收 养 4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暂 停 处 理 外 国 人 的 收 养 请 求, 并 正 在 根 据 家 庭 法 (2009 年 ) 的 修 订 制 订 跨 国 收 养 准 则,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已 发 生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收 养 进 行 监 测 的 机 制, 也 没 有 批 准 1993 年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海 牙 公 约 4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制 定 一 项 机 制, 对 包 括 国 内 和 国 际 收 养 在 内 的 所 有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以 便 确 保 被 收 养 儿 童 的 权 利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1993 年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海 牙 公 约 虐 待 和 忽 视 问 题 4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于 2004 年 通 过 的 妇 女 的 发 展 和 对 妇 女 的 保 护 法 赋 予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包 括 妇 女 和 儿 童 提 出 正 式 起 诉 的 权 利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儿 童 在 家 中 受 到 暴 力 侵 害 的 现 象 仍 然 普 遍, 虐 待 暴 力 和 忽 视 等 问 题 仍 被 视 为 禁 忌, 仍 常 常 隐 藏 于 社 区 和 家 庭 中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向 受 虐 待 的 儿 童 提 供 足 够 的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措 施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由 于 缺 乏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公 约 第 19 条 和 39 条 的 执 行 受 到 阻 碍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报 告 暴 力 事 件 的 系 统, 甚 至 没 有 为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设 立 这 类 系 统 4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设 立 机 制, 以 确 定 在 家 庭 学 校 刑 事 机 构 和 照 料 机 构 发 生 的 暴 力 性 虐 待 忽 视 虐 待 和 剥 削 案 件 的 数 量 及 程 度 ; (b) 在 全 国 所 有 地 区 提 供 康 复 咨 询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途 径 及 适 当 服 务 ; 8 GE.11-41968
(c) 为 执 行 公 约 中 与 虐 待 和 忽 视 儿 童 相 关 的 条 款 提 供 人 力 技 术 和 资 金 资 源 ; 以 及 (d) 为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者 医 务 人 员 和 执 法 人 员 等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设 立 义 务 报 告 系 统, 确 保 这 些 专 业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了 解 其 报 告 任 何 虐 待 事 件 及 就 这 类 事 件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的 义 务 E. 基 本 健 康 和 福 利 ( 公 约 第 6 条 第 18 条 第 3 款 第 23 条 第 24 条 第 26 条 和 第 27 条 第 1 至 3 款 ) 残 疾 儿 童 49.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于 2009 年 9 月 批 准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及 制 定 包 容 性 教 育 政 策 委 员 会 注 意 到,1995 年 设 立 的 国 家 残 疾 人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包 括 管 理 监 测 和 协 调 政 策 和 努 力, 旨 在 促 进 残 疾 人 能 够 充 分 参 与 的 一 些 活 动, 还 注 意 到 近 几 年 来 开 展 了 一 些 与 残 疾 人 相 关 的 活 动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未 就 上 述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残 疾 儿 童 及 其 需 要 的 定 量 和 定 性 数 据 5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继 续 提 出 制 定 和 加 强 旨 在 鼓 励 残 疾 儿 童 融 入 社 会 的 方 案 和 服 务, 包 括 向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支 持 的 方 案 和 服 务 ; (b) 确 保 收 集 有 关 残 疾 儿 童 及 其 需 要 的 定 性 和 定 量 数 据 ; (c) 考 虑 批 准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以 及 (d) 考 虑 联 合 国 残 疾 人 机 会 均 等 标 准 规 则 ( 大 会 第 48/96 号 决 议 ) 和 委 员 会 关 于 残 疾 儿 童 权 利 的 第 9(200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C/GC/9) 健 康 和 医 疗 服 务 51.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于 2000 年 宣 布 该 国 已 消 灭 脊 髓 灰 质 炎,2007 年 开 展 的 全 国 麻 疹 免 疫 接 种 运 动 使 该 国 的 免 疫 接 种 率 达 到 90% 以 上, 缔 约 国 的 婴 儿 死 亡 率 在 过 去 10 年 中 有 所 下 降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的 婴 幼 儿 和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仍 然 是 该 地 区 最 高 的 国 家 之 一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方 面 取 得 进 步, 获 得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医 疗 服 务 的 患 者 人 数 有 所 增 加, 流 行 病 得 到 控 制, 但 委 员 会 对 以 下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 (a) 偏 远 地 区 的 医 疗 服 务 有 限, 免 费 的 医 疗 服 务 总 体 有 限 ; (b) 对 一 些 医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不 够 ; (c) 大 多 数 地 区 医 院 只 能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服 务, 缺 乏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药 品 ; (d) 婴 幼 儿 营 养 不 良 率 高 ; CRC/C/LAO/CO/2 GE.11-41968 9
(e) 医 院 接 生 ( 婴 儿 出 生 ) 的 人 数 低 ; (f) 常 规 疫 苗 接 种 率 低 ; 以 及 (g) 虽 然 疟 疾 是 导 致 儿 童 发 病 和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但 有 21% 的 5 岁 以 下 儿 童 睡 觉 时 没 有 驱 虫 蚊 帐 5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通 过 录 用 更 多 的 医 护 人 员, 确 保 在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的 所 有 地 区 提 供 免 费 的 初 级 保 健 ; (b) 确 保 向 医 护 人 员 提 供 充 分 的 培 训, 向 所 有 地 区 医 院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药 品 ; (c) 继 续 并 加 紧 努 力 降 低 婴 幼 儿 和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 (d)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向 地 区 医 院 提 供 充 足 的 设 备 和 供 应 品, 使 它 们 能 够 向 公 众 提 供 所 有 类 型 的 医 疗 服 务 ; (e) 继 续 和 加 强 旨 在 减 少 和 最 终 消 除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现 象 的 战 略 和 方 案 ; (f) 确 保 在 怀 孕 前 怀 孕 期 间 和 之 后 提 供 适 当 的 生 殖 医 疗 服 务 ; (g) 加 紧 努 力 提 高 常 规 疫 苗 接 种 率 ; 以 及 (h) 使 公 众 进 一 步 认 识 到 5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驱 虫 蚊 帐 的 预 防 价 值 母 乳 喂 养 5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促 进 全 母 乳 喂 养, 但 表 示 关 切 的 是,4 个 月 以 下 的 婴 儿 中 接 受 全 母 乳 喂 养 只 有 不 到 三 分 之 一, 而 且 各 区 域 和 文 化 阶 层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尚 不 清 楚 缔 约 国 是 否 正 式 通 过 国 际 母 乳 代 用 品 营 销 守 则,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 因 为 缺 乏 立 法 规 章, 导 致 一 些 销 售 婴 儿 食 品 的 公 司 采 用 不 道 德 的 手 段 促 销 其 产 品, 一 些 妇 女 因 此 停 止 了 母 乳 喂 养, 这 些 做 法 还 有 可 能 与 一 些 婴 儿 死 亡 事 件 相 关 54.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加 大 努 力, 提 高 公 众 对 6 个 月 以 下 婴 儿 全 母 乳 喂 养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并 正 式 采 纳 和 实 施 国 际 母 乳 代 用 品 营 销 守 则 有 害 的 习 俗 55.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法 律 已 禁 止 早 婚 这 一 习 俗, 但 在 一 些 少 数 民 族 中 仍 然 存 在 早 婚 现 象, 缔 约 国 没 有 关 于 该 国 领 土 内 早 婚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据 5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对 早 婚 进 行 惩 处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收 集 有 关 早 婚 的 数 据, 按 照 年 龄 和 性 别 分 列, 以 便 更 好 地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的 严 重 性, 并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消 除 这 一 现 象 10 GE.11-41968
生 活 水 准 5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缔 约 国 为 负 责 照 料 和 保 护 儿 童 的 公 共 和 私 营 机 构 制 定 了 确 保 儿 童 安 全 与 健 康 的 最 低 标 准, 但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在 实 际 中, 这 些 标 准 得 不 到 充 分 尊 重, 尤 其 是 在 偏 远 地 区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以 及 饮 用 未 经 处 理 的 饮 用 水 都 可 能 对 孕 产 妇 和 婴 儿 健 康 造 成 威 胁 5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公 众 宣 传 适 当 的 卫 生 习 惯, 包 括 用 肥 皂 洗 手, 食 物 的 安 全 处 理 和 储 存, 以 及 保 持 厕 所 设 施 的 清 洁 等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人 们 能 够 获 得 经 过 处 理 的 饮 用 水, 提 高 公 众 对 清 洁 饮 用 水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并 向 公 众 传 授 对 水 进 行 处 理 以 便 其 适 于 饮 用 的 方 法 酗 酒 和 吸 毒 问 题 59.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打 击 非 法 使 用 毒 品 行 为, 包 括 将 防 止 毒 品 作 为 学 校 教 育 方 案 的 补 充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媒 体 提 高 有 关 毒 品 的 认 识, 为 吸 毒 者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并 设 立 了 国 家 保 健 与 戒 毒 中 心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缺 乏 国 家 层 面 有 关 吸 毒 儿 童 的 资 料, 但 联 合 国 2001 年 的 一 项 研 究 发 现, 许 多 学 生 受 到 溶 剂 镇 静 剂 和 大 麻 的 毒 害, 缔 约 国 也 指 出, 毒 品 在 城 市 中, 尤 其 是 在 儿 童 和 学 生 当 中 扩 散 的 情 况 令 人 担 忧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任 何 禁 止 向 儿 童 销 售 酒 类 和 香 烟 的 法 律 或 规 定 6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并 加 强 有 关 打 击 滥 用 毒 品 的 战 略, 并 加 强 及 酌 情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禁 止 向 儿 童 销 售 有 害 物 质 香 烟 和 酒 类 F. 教 育 娱 乐 和 文 化 活 动 ( 公 约 第 28 条 第 29 条 和 第 31 条 ) 教 育, 包 括 职 业 教 育 和 指 导 61.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2008 年 对 教 育 法 的 修 订 以 及 有 关 五 年 免 费 义 务 初 等 教 育 的 规 定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学 生 上 学 与 否 取 决 于 地 方 小 学 是 否 设 有 五 个 年 级 家 庭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距 离, 以 及 家 庭 的 经 济 状 况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初 等 教 育 是 免 费 的, 但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家 长 其 实 还 要 支 付 额 外 费 用, 如 校 舍 的 维 护 和 日 常 费 用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有 许 多 儿 童 不 上 学 或 已 辍 学, 缔 约 国 的 所 有 地 区 都 缺 乏 职 业 培 训 委 员 会 还 对 教 师 数 量 不 足 以 及 教 师 缺 乏 培 训 与 资 质 表 示 关 切 6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男 孩 和 女 孩 普 遍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确 保 初 等 教 育 对 所 有 人 免 费, 不 增 收 额 外 费 用, 并 考 虑 提 高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限 ; (b)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儿 童 无 法 正 常 上 学 的 问 题, 确 保 儿 童 不 会 在 义 务 教 育 期 满 之 前 辍 学 ; (c) 确 保 在 该 国 所 有 地 区 系 统 地 提 供 职 业 教 育 机 会 ; CRC/C/LAO/CO/2 GE.11-41968 11
(d)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在 该 国 所 有 地 区, 包 括 在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有 足 够 的 训 练 有 素 和 符 合 资 格 的 教 师 ; (e)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将 人 权, 尤 其 是 儿 童 权 利 的 相 关 内 容 纳 入 各 级 学 校 课 程 ; (f)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教 科 文 组 织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 以 及 (g) 考 虑 委 员 会 关 于 教 育 的 目 的 的 第 1(200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GC/2001/1) G.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8 条 第 39 条 第 40 条 第 37 条 (b) 项 和 (d) 项 第 30 条 和 第 32 至 36 条 ) 经 济 剥 削, 包 括 童 工 63.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在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15 岁 ) 与 义 务 教 育 结 束 时 的 年 龄 (11 或 12 岁 ) 之 间 存 在 差 距, 这 一 差 距 可 能 导 致 一 些 结 束 义 务 教 育 后 不 愿 继 续 上 学 的 儿 童 在 达 到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之 前 非 法 工 作 64.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确 保 儿 童 不 从 事 有 损 其 健 康 成 长 或 福 利 的 工 作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适 当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提 高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限, 使 结 束 义 务 教 育 的 时 间 与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相 符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在 这 方 面 向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消 除 童 工 现 象 国 际 方 案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65.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于 2008 年 批 准 关 于 防 止 对 儿 童 的 商 业 性 剥 削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但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实 施 这 一 计 划 的 方 案 预 算 有 限, 且 主 要 依 靠 国 际 来 源 供 资 6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划 拨 充 分 的 资 源, 以 便 执 行 防 止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的 适 当 政 策 和 方 案, 并 根 据 1996 年 和 2001 年 禁 止 对 儿 童 的 商 业 性 剥 削 世 界 大 会 通 过 的 宣 言 和 行 动 议 程 以 及 全 球 承 诺, 帮 助 受 害 儿 童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买 卖 贩 运 和 绑 架 67.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的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和 权 益 法 明 确 禁 止 贩 运 儿 童, 并 采 取 积 极 步 骤, 打 击 贩 运 和 买 卖 儿 童, 包 括 于 2004 年 设 立 制 止 贩 运 人 口 委 员 会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仍 然 是 出 于 强 迫 劳 动 和 性 剥 削 目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来 源 国 中 转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返 回 和 融 合 方 案 的 结 构 无 法 确 保 受 害 者 不 会 被 再 次 贩 运 6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并 加 强 预 防 措 施, 保 护 儿 童, 并 加 强 措 施, 对 买 卖 和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提 出 起 诉, 尤 其 是 : (a) 充 分 执 行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法 律 ; 12 GE.11-41968
(b) 调 查 和 起 诉 所 有 买 卖 和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以 便 避 免 有 罪 不 罚, 并 确 保 酌 情 向 儿 童 提 供 适 当 的 赔 偿 ; (c) 加 强 保 护 受 害 儿 童 的 措 施, 确 保 儿 童 在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过 程 中 能 够 得 到 对 儿 童 敏 感 的 社 会 和 心 理 援 助 ; (d) 解 决 根 源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减 贫 方 案 中 特 别 关 注 家 庭, 并 防 止 儿 童 辍 学 ; 以 及 (e) 与 媒 体 合 作, 针 对 包 括 家 长 和 儿 童 在 内 的 公 众 开 展 宣 传 活 动, 提 高 其 对 买 卖 和 贩 运 人 口 的 危 险 性 以 及 这 类 行 为 对 儿 童 的 影 响 的 认 识 帮 助 热 线 69.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还 没 有 开 设 免 费 的 24 小 时 儿 童 帮 助 热 线 7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全 国 范 围 设 立 一 条 三 位 数 24 小 时 免 费 帮 助 热 线, 供 所 有 儿 童 使 用, 并 广 泛 帮 助 儿 童 了 解 如 何 使 用 该 热 线 少 年 司 法 7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15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如 果 这 类 儿 童 犯 轻 罪, 由 社 区 法 院 对 他 们 采 取 教 养 改 造 措 施,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15 岁 以 下 儿 童 如 果 犯 非 常 严 重 的 罪 行, 则 在 地 区 省 或 国 家 一 级 的 刑 事 法 院 接 受 审 判, 尽 管 对 他 们 的 判 决 可 能 规 定 其 接 受 改 造 或 纠 正 措 施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虽 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3 年 设 立 了 特 别 审 判 庭, 专 门 处 理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案 件, 但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一 直 没 有 进 行 有 关 设 立 少 年 法 院 的 项 目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地 看 到, 尽 管 缔 约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中 存 在 其 他 措 施, 但 并 没 有 将 剥 夺 自 由 规 定 为 针 对 15 至 18 岁 儿 童 的 最 后 手 段, 由 于 当 前 的 经 济 状 况, 儿 童 在 监 狱 中 与 成 人 关 押 在 一 起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对 儿 童 实 行 死 刑 72.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充 分 执 行 少 年 司 法 准 则, 尤 其 是 公 约 第 37 条 (b) 项 第 40 条 和 第 39 条, 以 及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联 合 国 预 防 少 年 犯 罪 准 则 ( 利 雅 得 准 则 ) 和 联 合 国 保 护 被 剥 削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 哈 瓦 那 规 则 ) 具 体 而 言,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即 使 涉 及 严 重 罪 行, 也 由 保 护 机 构 审 理 15 岁 以 下 的 少 年 犯 的 案 例, 并 确 保 所 采 用 的 保 护 性 措 施 充 分 尊 重 儿 童 权 利 ; (b) 采 取 步 骤, 改 善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包 括 在 各 省 设 立 未 成 年 人 法 院, 并 确 保 为 该 系 统 正 常 运 转 划 拨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 (c)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对 15 至 18 岁 儿 童 的 拘 禁 仅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并 且 仅 适 用 于 非 常 严 重 的 罪 行 ; CRC/C/LAO/CO/2 GE.11-41968 13
(d)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根 据 法 律 拘 留 儿 童, 尊 重 公 约 规 定 的 儿 童 权 利, 尽 可 能 缩 短 拘 留 儿 童 的 时 间, 以 及 在 审 前 拘 留 和 判 决 后 将 儿 童 与 成 人 分 开 关 押 ; (e)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司 法 系 统 内 包 括 少 年 法 官 在 内 的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人 员 接 受 适 当 培 训 ; (f) 参 照 委 员 会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中 的 儿 童 权 利 问 题 的 第 10(2007)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CRC/C/GC/10); 以 及 (g) 运 用 由 禁 毒 办 儿 童 基 金 会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构 成 的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机 构 间 小 组 开 发 的 技 术 援 助 工 具, 并 就 少 年 司 法 方 面 的 问 题 向 该 小 组 成 员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保 护 犯 罪 证 人 和 受 害 者 73.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适 当 的 立 法, 确 保 向 所 有 儿 童 受 害 者, 包 括 虐 待 家 庭 暴 力 性 剥 削 和 经 济 剥 削 绑 架 和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受 害 儿 童 以 及 这 类 罪 行 的 证 人 提 供 公 约 要 求 的 保 护, 并 参 照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涉 及 罪 行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的 事 项 上 坚 持 真 理 的 准 则 (2005 年 7 月 22 日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2005/20 号 决 议 的 附 件 ) H. 批 准 国 际 文 书 74.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以 及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7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履 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这 两 个 报 告 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 逾 期 未 交 76.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履 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I. 与 区 域 和 国 际 机 构 的 合 作 77.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就 在 缔 约 国 和 其 他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成 员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问 题, 与 东 盟 妇 女 和 儿 童 事 务 委 员 会 合 作 14 GE.11-41968
J. 后 续 行 动 和 宣 传 后 续 行 动 7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充 分 落 实 本 建 议, 酌 情 向 国 家 首 脑 政 府 成 员 最 高 法 院 议 会 相 关 部 委 和 地 方 政 府 传 达 这 些 建 议, 以 供 适 当 考 虑 和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宣 传 79.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以 本 国 语 言,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通 过 因 特 网, 向 广 大 民 众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青 年 团 体 专 业 团 体 和 儿 童 广 泛 宣 传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和 书 面 答 复, 以 及 相 关 建 议 ( 结 论 性 意 见 ), 以 便 促 进 关 于 公 约 及 其 执 行 和 监 督 工 作 的 辩 论, 并 加 深 了 解 K. 下 次 报 告 8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 之 前 提 交 第 三 至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并 纳 入 提 供 对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采 取 了 后 续 行 动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委 员 会 2010 年 10 月 1 日 通 过 的 提 交 具 体 条 约 报 告 的 统 一 准 则 (CRC/C/58/ Rev.2), 并 提 醒 缔 约 国, 将 来 的 报 告 应 当 符 合 准 则 的 要 求, 不 得 超 过 60 页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报 告 如 提 交 的 报 告 超 过 页 数 限 制, 将 要 求 缔 约 国 审 查 并 按 照 上 述 准 则 重 新 提 交 报 告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如 果 缔 约 国 无 法 审 查 和 重 新 提 交 报 告, 则 无 法 保 证 对 报 告 进 行 翻 译, 以 供 条 约 机 构 审 议 81.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2006 年 6 月 第 五 届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关 于 提 交 报 告 的 统 一 准 则 (HRI/MC/2006/3) 所 载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一 份 更 新 的 核 心 文 件 具 体 条 约 报 告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共 同 构 成 公 约 下 统 一 的 报 告 义 务 GE.11-4196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