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党 组 文 件 浙 科 党 2010 17 号 中 共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党 组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厅 机 关 各 处 ( 室 ) 局, 厅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的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 1 -
中 共 浙 江 省 科 技 厅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的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技 厅 机 关 和 厅 属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厅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适 用 于 厅 管 干 部 ) 一 进 一 步 规 范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方 式 ( 一 ) 机 关 进 人 方 式 机 关 进 人 一 般 通 过 公 开 选 调 招 考 录 用 个 别 商 调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等 方 式 公 开 选 调 是 面 向 省 内 公 开 选 调 人 员,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 含 ) 公 务 员 主 要 采 用 公 开 选 调 方 式 进 机 关 工 作 招 考 录 用 由 省 公 务 员 局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厅 机 关 紧 缺 职 位 公 务 员 个 别 商 调 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外 单 位 商 调 人 员, 对 象 一 般 应 为 公 务 员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处 级 干 部 也 可 从 事 业 单 位 调 任, 其 资 格 条 件 程 序 方 法 按 照 公 务 员 调 任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008 6 号 )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是 根 据 省 委 省 政 府 指 令 性 计 划 和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他 干 部 机 关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 含 ) 公 务 员 公 开 选 调 的 资 格 条 件 是 : - 2 -
(1)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较 强 的 工 作 能 力 ;(2) 年 龄 未 满 35 周 岁 ;(3) 一 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 含 );(4) 两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5) 公 务 员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6) 身 体 健 康 选 调 程 序 是 :(1) 拟 定 方 案 人 事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缺 编 情 况, 提 出 选 调 工 作 建 议 方 案, 报 经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定 后 实 施 (2) 发 布 信 息 在 媒 体 刊 登 公 开 选 调 启 事, 向 省 内 相 关 单 位 寄 送 选 调 启 事,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3) 资 格 审 查 人 事 处 对 报 名 者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4) 组 织 考 试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笔 试 采 取 闭 卷 方 式, 笔 试 后 根 据 成 绩 高 低 排 出 名 次, 按 1:10 的 比 例 进 入 面 试 ( 末 位 分 数 并 列 者 均 进 入 面 试 ) 面 试 评 委 由 厅 领 导 及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7 9 名 组 成 面 试 采 取 推 荐 票 决 制 或 评 分 制, 根 据 推 荐 票 数 或 分 数 排 列 名 次 (5)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根 据 考 试 结 果, 按 1:3 的 比 例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名 单 ( 末 位 成 绩 相 同 者 均 提 交 ), 厅 党 组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6) 组 织 考 察 和 体 检 人 事 处 组 织 人 员 对 考 察 对 象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并 组 织 体 检 (7) 研 究 决 定 人 事 处 根 据 考 察 和 体 检 情 况, 提 出 拟 调 人 员 建 议 名 单, 提 交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议 (8) 办 理 手 续 厅 党 组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办 理 商 调 手 续 ( 二 )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方 式 - 3 -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应 按 照 浙 江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办 法 ( 浙 人 才 2007 184 号 ) 执 行, 主 要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个 别 商 调 直 接 考 核 招 聘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等 方 式 公 开 招 聘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一 般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个 别 商 调 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同 类 别 或 高 类 别 ) 选 调 人 员 直 接 考 核 招 聘 是 指 对 于 急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短 缺 专 业 人 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可 以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后 直 接 考 核 招 聘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是 根 据 省 委 省 政 府 指 令 性 计 划 和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他 干 部 二 进 一 步 规 范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处 级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应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的 原 则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采 用 民 主 推 荐 竞 争 上 岗 公 开 选 拔 的 方 式 在 各 单 位 内 部 选 拔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一 般 采 用 民 主 推 荐 方 式, 在 厅 系 统 跨 单 位 选 拔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一 般 采 用 竞 争 上 岗 方 式, 面 向 社 会 选 拔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一 般 采 用 公 开 选 拔 方 式 处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选 拔 任 用 一 般 采 用 民 主 推 荐 的 方 式 ( 一 ) 处 级 干 部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以 下 为 采 用 民 主 推 荐 和 竞 争 上 岗 方 式 时 的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 具 体 条 件 按 选 拔 方 式 的 适 用 范 围 确 定 ), 采 用 公 开 选 拔 方 式 - 4 -
时,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根 据 岗 位 特 点 另 行 制 订 1.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具 备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第 二 章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五 年 以 上 工 龄 和 两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 含 ) 文 化 程 度 ; 身 体 健 康 2. 机 关 正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机 关 调 研 员 和 任 职 满 2 年 的 副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事 业 单 位 任 职 满 2 年 的 副 职 ; 机 关 年 龄 未 满 52 周 岁, 事 业 单 位 年 龄 未 满 45 周 岁 3. 机 关 副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机 关 副 调 研 员 和 任 职 满 3 年 的 主 任 科 员 ; 年 龄 未 满 48 周 岁 4. 事 业 单 位 正 职 任 职 资 格 机 关 调 研 员 和 任 职 满 2 年 的 副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事 业 单 位 和 厅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任 职 满 2 年 的 副 职, 男 年 龄 未 满 55 周 岁 女 年 龄 未 满 50 周 岁 5. 事 业 单 位 副 职 任 职 资 格 机 关 副 调 研 员 和 任 职 满 3 年 的 主 任 科 员, 事 业 单 位 和 厅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任 职 满 3 年 的 中 层 正 职, 不 设 内 设 机 构 的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且 聘 任 满 3 年 的 人 员, 男 年 龄 未 满 50 周 岁 女 年 龄 未 满 45 周 岁 6. 机 关 处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5 -
具 备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第 二 章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 含 ) 文 化 程 度 ; 调 研 员 人 选 应 为 任 职 满 4 年 的 机 关 副 处 级 干 部 ( 副 处 长 或 副 调 研 员 ); 副 调 研 员 人 选 应 为 任 职 满 4 年 的 机 关 主 任 科 员 ( 二 ) 处 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处 级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采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有 其 不 同 的 程 序 1. 民 主 推 荐 (1) 制 定 方 案 人 事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职 位 空 缺 情 况, 提 出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建 议 方 案, 报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定 (2) 动 员 部 署 召 开 会 议, 向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公 布 拟 选 任 的 职 位, 任 职 的 基 本 要 求 资 格 以 及 职 位 要 求 动 员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同 志 填 报 任 职 意 愿 (3) 资 格 审 查 人 事 处 对 自 荐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荐 人 员 名 单 (4) 进 行 推 荐 选 拔 机 关 处 级 干 部 时, 召 开 由 机 关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厅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民 主 推 荐 会, 自 荐 的 同 志 按 照 职 位 和 抽 签 确 定 的 顺 序 上 台 发 言, 介 绍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任 职 优 势 和 打 算 个 人 自 荐 发 言 后, 参 会 人 员 填 写 民 主 推 荐 表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会 后 进 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谈 话 对 象 为 机 关 处 长 调 研 员 副 处 长 和 厅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选 拔 厅 属 单 位 处 级 干 部 时, 召 开 全 体 职 工 大 会 ( 包 括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满 1 年 的 非 事 业 编 合 同 制 人 员 ), 推 荐 方 式 参 照 机 关 进 行, 投 票 推 荐 参 加 对 象 为 全 体 参 会 人 员, 谈 话 推 - 6 -
荐 参 加 对 象 一 般 为 单 位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及 相 关 人 员 如 事 业 单 位 不 足 15 人 的, 可 邀 请 厅 机 关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参 加 推 荐 对 于 没 有 报 名 自 荐 但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同 志, 参 会 人 员 也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推 荐 推 荐 处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时 不 进 行 个 人 自 荐, 直 接 进 行 投 票 推 荐 和 谈 话 推 荐 民 主 推 荐 应 对 不 同 职 务 层 次 人 员 的 推 荐 票 分 别 统 计, 综 合 分 析 (5)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人 事 处 根 据 推 荐 结 果,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定 (6) 组 织 考 察 人 事 处 组 织 考 察 工 作, 发 布 考 察 预 告, 进 行 考 察 谈 话, 机 关 谈 话 范 围 为 分 管 厅 领 导 处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处 室 全 体 人 员 ; 厅 属 单 位 谈 话 范 围 为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所 在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7) 研 究 决 定 人 事 处 根 据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拟 任 人 选 建 议 名 单, 提 交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8) 谈 话 公 示 拟 任 对 象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天 公 示 期 间 反 映 有 问 题 的, 由 人 事 处 会 同 监 察 室 调 查 核 实 厅 领 导 和 人 事 处 对 拟 任 对 象 进 行 任 前 谈 话 (9) 办 理 手 续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任 职 的, 办 理 相 关 任 职 手 续,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需 实 行 1 年 任 职 试 用 期, 任 职 时 间 从 厅 党 组 会 议 决 定 之 日 算 起 2. 竞 争 上 岗 (1) 制 定 方 案 人 事 处 拟 订 实 施 方 案, 经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定 后, 向 厅 系 统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公 布 (2) 动 员 部 署 召 开 机 关 处 室 和 厅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会 议, 公 布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竞 争 职 位 任 - 7 -
职 条 件 选 拔 范 围 方 法 程 序 时 间 安 排 组 织 领 导 和 纪 律 要 求 等 鼓 励 厅 机 关 年 轻 干 部 通 过 竞 争 上 岗 担 任 事 业 单 位 副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对 任 职 满 3 年, 每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符 合 公 务 员 调 任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008 6 号 ) 调 任 条 件 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本 人 表 现 和 领 导 职 数 情 况 回 机 关 工 作, 安 排 相 应 岗 位 职 务 (3) 报 名 审 查 个 人 自 愿 报 名,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人 事 处 对 报 名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公 布 结 果 竞 争 职 位 报 名 人 数 不 满 3 名 的, 不 列 入 本 次 竞 争 上 岗 的 范 围, 报 考 该 职 位 的 人 员 可 改 报 其 他 职 位 (4) 笔 试 采 用 闭 卷 方 式, 按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名 次, 公 布 笔 试 成 绩 (5) 面 试 根 据 情 况, 按 1:3 至 1: 6 的 比 例 确 定 参 加 面 试 人 员 ( 末 位 分 数 相 同 者 均 进 入 面 试 ) 面 试 评 委 由 厅 领 导 及 相 关 处 室 ( 事 业 单 位 ) 负 责 人 7-9 名 组 成 面 试 采 取 推 荐 票 决 制 或 评 分 制, 根 据 推 荐 票 数 或 分 数 排 列 名 次, 公 布 面 试 结 果 (6) 考 察 测 评 根 据 考 试 结 果, 按 1:2 的 比 例 提 出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名 单 ( 末 位 成 绩 相 同 者 均 提 交 ), 厅 党 组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后, 组 织 考 察 和 民 主 测 评 民 主 测 评 主 要 对 竞 争 者 的 德 才 表 现 及 其 对 竞 争 职 位 的 适 应 程 度 进 行 评 价 民 主 测 评 采 取 无 记 名 填 表 投 票 的 方 式,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每 项 测 评 内 容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一 般 差 不 了 解 五 个 档 次, 分 别 设 置 对 应 的 分 值 测 评 工 作 结 束 后, 汇 总 计 算 出 每 位 竞 争 者 的 得 分, 民 主 测 评 结 果 通 知 本 人 组 织 考 察 与 民 主 测 评 - 8 -
结 合 进 行 (7) 研 究 决 定 厅 党 组 根 据 考 试 考 察 民 主 测 评 的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岗 位 要 求 和 个 人 特 点 等, 研 究 决 定 拟 任 人 选 (8) 谈 话 公 示 对 拟 任 对 象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天 公 示 期 间 反 映 有 问 题 的, 由 人 事 处 会 同 监 察 室 调 查 核 实 厅 领 导 和 人 事 处 对 拟 任 对 象 进 行 任 前 谈 话 (9) 办 理 手 续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任 职 的, 办 理 相 关 任 职 手 续, 实 行 1 年 任 职 试 用 期, 任 职 时 间 从 厅 党 组 会 议 决 定 之 日 算 起 3. 公 开 选 拔 按 照 公 开 选 拔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中 办 发 2004 13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方 法 进 行 ( 三 ) 其 他 1.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转 任 非 领 导 职 务 机 关 担 任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在 距 退 休 时 间 3 年 时, 事 业 单 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在 距 离 退 休 时 间 2 年 时, 原 则 上 应 转 任 同 级 非 领 导 职 务 2. 机 关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人 员 晋 升 符 合 国 家 公 务 员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任 职 年 限 各 方 面 表 现 较 好 年 度 考 核 连 续 3 年 均 在 称 职 以 上 的 副 主 任 科 员 及 以 下 职 务 人 员, 按 时 晋 升 职 务 程 序 为 : 本 人 撰 写 任 职 期 间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小 结, 所 在 处 室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按 时 晋 升 的 意 见, 经 人 事 处 处 务 会 议 研 究 并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同 意 后, 下 发 任 职 文 件, 办 理 - 9 -
相 关 手 续 三 进 一 步 规 范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交 流 培 训 工 作 ( 一 ) 干 部 交 流 挂 职 1. 岗 位 交 流 机 关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一 般 应 予 以 交 流 : 担 任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在 同 一 处 ( 室 ) 任 同 一 职 务 满 5 年 的 ; 在 同 一 处 ( 室 ) 连 续 工 作 满 15 年 的 男 年 满 55 周 岁 女 年 满 50 周 岁, 可 以 不 再 交 流 各 处 ( 室 )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进 行 处 内 工 作 岗 位 轮 换 任 何 处 室 和 个 人 必 须 服 从 厅 党 组 会 议 关 于 干 部 交 流 的 决 定 厅 党 组 会 议 作 出 交 流 决 定 后, 交 流 对 象 须 尽 快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新 的 岗 位 工 作 对 违 反 交 流 纪 律 的 当 事 人 和 责 任 者,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视 情 予 以 处 理 2. 挂 职 锻 炼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和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选 派 合 适 人 员 到 上 级 机 关 挂 职 学 习, 下 派 基 层 挂 职 锻 炼, 积 极 完 成 援 藏 援 疆 等 政 治 任 务 根 据 省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建 立 公 务 员 实 践 锻 炼 基 地 进 一 步 做 好 公 务 员 到 基 层 锻 炼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组 通 2010 31 号 ) 精 神, 机 关 40 周 岁 以 下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的 公 务 员, 没 有 经 过 基 层 锻 炼 的 或 锻 炼 未 满 1 年 的, 均 要 安 排 到 基 层 锻 炼 1 年 外 单 位 人 员 来 机 关 挂 职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外 单 位 人 员 来 厅 机 关 挂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浙 科 发 人 2008 302 号 ) 执 行 - 10 -
( 二 ) 干 部 培 训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依 据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和 公 务 员 培 训 规 定 ( 试 行 ) 等 进 行 要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省 和 厅 机 关 组 织 的 专 门 业 务 更 新 知 识 初 任 和 任 职 等 相 关 的 培 训,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根 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拟 提 拔 担 任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应 当 经 过 党 校 行 政 院 校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5 年 内 累 计 3 个 月 以 上 的 培 训,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提 任 前 未 达 到 培 训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提 任 后 1 年 内 完 成 培 训 四 进 一 步 规 范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一 )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中 办 发 2010 16 号 )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处 级 干 部 要 及 时 如 实 向 组 织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 二 ) 年 度 考 核 机 关 公 务 员 个 人 考 核 按 照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浙 组 2007 45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参 照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转 发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浙 人 奖 1996 9 号 ) 执 行 ( 三 ) 请 销 假 管 理 - 11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申 请 各 种 假 期 ( 年 休 假 探 亲 假 事 假 婚 假 产 假 丧 假 ), 需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并 及 时 到 批 准 部 门 备 案 和 销 假 处 ( 室 )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审 批 ; 处 室 其 他 人 员 由 所 在 处 室 领 导 提 出 意 见, 经 人 事 处 核 准 ( 其 中 病 假 事 假 2 天 内 由 所 在 处 室 领 导 批 准 ); 病 假 在 3 天 以 上 ( 含 ) 需 提 交 医 院 证 明 事 业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审 批,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领 导 成 员 请 销 假 由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假 期 结 束 后, 及 时 到 批 准 部 门 销 假, 做 好 考 勤 登 记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而 不 上 班 的, 作 旷 工 处 理 ( 四 ) 兼 职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兼 职 问 题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不 兼 任 社 会 团 体 领 导 职 务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组 1999 6 号 ) 关 于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进 行 清 理 的 通 知 ( 中 组 发 2004 2 号 ) 关 于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兼 职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浙 纪 发 2004 18 号 ) 关 于 现 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行 业 协 会 兼 职 的 通 知 ( 浙 组 2006 49 号 ) 关 于 规 范 公 务 员 在 事 业 单 位 兼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 浙 组 2007 52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在 企 业 等 经 营 性 单 位 和 行 业 协 会 兼 - 12 -
职 机 关 处 级 干 部 不 得 兼 任 社 会 团 体 ( 包 括 境 外 社 会 团 体 ) 秘 书 长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和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的, 严 格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在 自 收 自 支 的 事 业 单 位 兼 职,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到 有 财 政 补 助 的 事 业 单 位 兼 职, 必 须 严 格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并 报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兼 职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年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职 须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厅 领 导 批 准 经 批 准 兼 任 职 务 的, 一 律 在 原 单 位 领 取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及 其 他 福 利, 不 得 在 兼 职 单 位 领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报 酬 ( 五 )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证 件 管 理 1. 因 公 出 国 ( 境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方 法 和 程 序,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厅 机 关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浙 科 发 外 2008 289 号 )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由 单 位 书 面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申 请,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审 批, 其 他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审 批 任 务 批 件 报 批 下 达 后, 人 事 处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政 审 并 出 具 人 员 审 查 批 件, 然 后 到 外 事 部 门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2. 因 私 出 国 ( 境 )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 境 ) 管 理, 按 照 关 于 印 - 13 -
发 浙 江 省 加 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 境 )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公 通 字 2003 38 号 ) 执 行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处 室 ( 单 位 ) 领 导 同 意 后 交 人 事 处, 人 事 处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机 关 处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 含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职 )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同 意 后, 由 厅 长 审 批 ; 机 关 其 他 人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班 子 成 员 报 分 管 厅 领 导 审 批 ;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审 批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人 事 处 在 审 批 对 象 提 交 的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或 内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台 地 区 申 请 表 上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申 请 人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3. 证 件 管 理 机 关 处 级 干 部 所 持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由 省 外 办 统 一 保 管, 机 关 其 他 人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因 公 ( 私 ) 出 国 ( 境 ) 证 件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收 缴 保 管 出 国 人 员 返 回 后, 须 在 5 日 内 将 证 件 交 人 事 处 领 取 证 件 后 因 故 未 出 境 者, 自 上 级 决 定 取 消 此 次 出 国 任 务 之 日 起,5 日 内 将 证 件 交 人 事 处 因 工 作 调 动 退 休 等 原 因 离 开 单 位 的, 其 证 件 由 人 事 处 收 回 并 交 发 照 机 关 注 销 - 14 -
主 题 词 :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意 见 通 知 抄 送 : 省 委 组 织 部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办 公 室 2010 年 7 月 13 日 印 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