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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資 料 手 冊 ( 另 有 英 文 版 本 提 供,An English version is also available) 本 手 冊 載 有 的 重 要 資 料, 包 括 居 留 所 的 設 施 入 住 手 續 政 策 規 則 運 作 及 費 用 等 動 物 主 人 務 須 細 閱 本 手 冊, 並 加 以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參 考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組 香 港 大 嶼 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暢 航 路 1 號 客 運 大 樓 3S005-6 電 話 : (852) 2182 1001-2 傳 真 : (852) 2769 8600 電 郵 : sfoa@afcd.gov.hk 網 站 : http://www.afcd.gov.hk 二 OO 三 年 十 二 月 修 訂 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資 料 手 冊 目 錄 ---------------------------------------------------------------------------------------2 抵 達 香 港 -------------------------------------------------------------------------------------------------2 入 住 居 留 所 ----------------------------------------------------------------------------------------------2 地 址 --------------------------------------------------------------------------------2 狗 房 --------------------------------------------------------------------------------------------------------3 貓 房 --------------------------------------------------------------------------------------------------------3 其 他 居 留 設 施 ------------------------------------------------------------------------------------------3 室 溫 調 節 -------------------------------------------------------------------------------------------------3 餵 飼 和 管 理 ----------------------------------------------------------------------------------------------3 共 用 檢 疫 居 留 設 施 -----------------------------------------------------------------------------------4 動 物 醫 療 護 理 ------------------------------------------------------------------------------------------4 動 物 主 人 的 其 他 責 任 --------------------------------------------------------------------------------4 探 望 動 物 手 續 ------------------------------------------------------------------------------------------4 的 安 全 及 保 安 ------------------------------------------------------------------4 扣 留 / 膳 宿 收 費 表 -----------------------------------------------------------------------------------5 動 物 放 行 -------------------------------------------------------------------------------------------------5 意 見 及 建 議 ----------------------------------------------------------------------------------------------5 1

為 經 本 港 轉 運 外 地, 或 因 未 能 符 合 入 口 許 可 證 條 款 而 遭 扣 留 的 活 生 動 物 ( 包 括 各 種 哺 乳 類 動 物 禽 鳥 爬 蟲 類 動 物 食 用 龜 隻 等 ), 提 供 臨 時 住 宿 服 務 居 留 所 職 員 會 協 助 你 以 確 保 你 的 寵 物 在 寄 養 期 間 得 到 悉 心 照 料 由 於 地 方 所 限, 動 物 主 人 必 須 事 先 聯 絡 居 留 所, 以 確 保 仍 有 空 位, 否 則, 有 關 寵 物 可 能 須 轉 往 其 他 檢 疫 中 心 ( 其 地 點 可 能 不 太 方 便 ) 抵 達 香 港 需 要 轉 運 的 動 物 抵 步 後, 便 會 由 本 署 職 員 接 待, 然 後 再 由 政 府 人 員 直 接 押 運 至, 並 會 在 居 留 所 寄 養, 直 至 轉 運 往 目 的 地 為 止 請 注 意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任 何 交 通 工 具 給 主 人 及 動 物 一 起 由 空 運 貨 站 送 往 或 其 他 檢 疫 中 心, 對 此 我 們 甚 感 抱 歉 入 住 居 留 所 本 手 冊 載 有 的 重 要 資 料 動 物 主 人 務 須 細 閱, 並 加 以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參 考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時, 動 物 主 人 獲 授 權 代 表 或 代 理 人 須 填 寫 動 物 主 人 聲 明 書 的 第 七 部 份, 授 權 私 家 獸 醫 治 理 其 寵 物 此 外, 亦 須 在 動 物 主 人 聲 明 書 第 八 部 份 的 同 意 書 一 欄 簽 署 寵 物 主 人 可 要 求 索 取 聲 明 書 副 本, 以 便 參 考 地 址 地 址 : 香 港 大 嶼 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暢 航 路 1 號 客 運 大 樓 3S006 電 話 : (852)2182 1001-2 傳 真 : (852)2769 8600 電 郵 : sfoa@afcd.gov.hk 可 容 動 物 數 量 狗 :5 隻 貓 :3 隻 2

狗 房 從 上 圖 可 見, 狗 房 的 地 板 及 牆 身 全 部 都 鋪 上 瓷 磚, 室 內 闊 度 約 為 2 米, 長 度 則 由 2.1 米 至 3.5 米 不 等 每 間 狗 房 均 放 有 一 塊 纖 維 板 (86 厘 米 x 50 厘 米 ), 供 狗 隻 睡 覺 之 用 貓 房 從 上 圖 可 見, 不 銹 鋼 造 的 貓 籠 均 設 有 舒 適 的 卧 間 兩 個 觀 景 台 及 有 隔 牆 之 貓 廁 所 ; 每 個 貓 籠 亦 有 四 扇 透 明 膠 門 或 強 化 玻 璃 門, 並 有 不 銹 鋼 碗 提 供 以 盛 載 食 水 及 貓 糧 所 有 貓 籠 都 設 於 室 內, 而 籠 內 尺 寸 約 長 1.2 米, 闊 0.66 米 及 高 1.52 米 另 外, 每 籠 亦 有 兩 個 私 家 抽 屜 可 供 暫 存 自 攜 貓 糧 藥 物 及 工 具 其 他 居 留 設 施 除 了 貓 狗 之 外, 居 留 所 還 有 一 些 居 留 設 施, 可 收 留 其 他 哺 乳 類 動 物 禽 鳥 爬 蟲 類 動 物 及 食 用 龜 隻 等, 又 會 為 不 同 的 動 物 供 應 合 適 的 食 物 室 溫 調 節 居 留 所 夏 天 全 日 24 小 時 都 設 有 空 調 ; 而 冬 天 則 會 開 動 充 油 式 暖 爐 室 內 全 年 溫 度 通 常 保 持 在 大 約 20 C 至 24 C 如 有 需 要, 更 可 為 某 些 動 物 提 供 紅 外 線 燈 餵 飼 和 管 理 所 有 貓 狗 都 會 獲 供 應 清 潔 食 水, 以 及 定 時 獲 供 應 營 養 豐 富 均 衡 的 狗 糧 或 貓 糧, 這 些 食 物 從 市 場 購 買, 餵 飼 時 用 鋼 碗 盛 載 如 有 關 動 物 不 大 可 能 或 不 會 進 食 檢 疫 期 間 供 應 的 食 物, 或 需 要 特 別 膳 食, 動 物 主 人 須 自 行 提 供 食 物, 並 且 清 楚 說 明 餵 飼 方 式 主 人 若 自 行 提 供 特 別 食 物 予 其 動 物, 扣 留 / 膳 宿 費 亦 不 會 作 任 何 調 整 除 非 與 動 物 主 人 另 行 商 妥, 否 則 居 留 所 每 天 會 餵 飼 狗 隻 至 少 一 次, 貓 隻 則 至 少 兩 次 ; 較 年 長 或 年 幼 的 動 物 餵 飼 次 數 可 能 更 頻 密 狗 房 和 貓 籠 的 地 板 會 定 時 清 潔, 貓 廁 所 的 幼 沙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更 換 下 圖 顯 示 檢 疫 期 間 供 應 的 一 些 狗 糧 和 貓 糧 : 檢 疫 期 間 供 應 的 貓 糧 : 成 分 整 粒 穀 物 及 其 副 產 品 ; 雞 肉 及 其 副 產 品 ; 豆 類 及 其 副 產 品 ; 動 物 脂 肪 ;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及 氨 基 酸 ; 調 味 料 及 食 用 酸 ; 防 腐 劑 食 用 色 素 及 抗 氧 化 劑 3

檢 疫 期 間 供 應 的 狗 糧 : 成 分 熟 黃 玉 米 肉 及 骨 粉 碾 磨 小 麥 黃 豆 粉 動 物 脂 肪 ( 以 混 合 生 育 酚 ( 維 生 素 E 的 來 源 ) 保 存 ) 碎 粒 小 麥 家 禽 粉 乾 啤 酒 酵 母 經 蒸 煮 的 家 禽 副 產 品 玉 米 麵 筋 粉 番 茄 渣 鹽 碳 酸 鈣 氧 化 鋅 硫 酸 亞 鐵 醋 酸 維 生 素 A 鈍 化 動 物 甾 醇 ( 維 生 素 D3 的 來 源 ) 維 生 素 E 補 充 劑 維 生 素 B12 補 充 劑 單 硝 酸 硫 胺 核 黃 素 煙 酸 泛 酸 鈣 鹽 酸 吡 哆 醇 葉 酸 生 物 素 硫 酸 銅 氯 化 膽 鹼 碘 酸 鈣 和 亞 硒 酸 鈉 共 用 檢 疫 居 留 設 施 每 個 狗 房 或 貓 籠 只 可 容 納 一 隻 動 物 若 一 個 狗 房 或 貓 籠 內 住 有 多 隻 動 物, 管 理 員 便 不 能 準 確 評 估 動 物 的 胃 口, 以 及 大 小 便 情 況, 以 致 未 能 及 早 發 現 健 康 問 題 不 過, 如 動 物 主 人 擁 有 超 過 一 隻 貓 或 狗, 又 想 將 牠 們 放 在 同 一 個 籠 內, 則 居 留 所 或 可 安 排 牠 們 合 住 同 一 個 檢 疫 單 位, 但 動 物 主 人 須 自 行 承 擔 所 有 風 險 不 過, 貓 與 狗 不 得 混 合 同 住 一 處 動 物 醫 療 護 理 動 物 入 住 居 留 所 時, 可 能 須 使 用 經 獸 醫 師 ( 進 出 口 ) 批 准 的 適 當 殺 外 寄 生 蟲 藥 本 署 職 員 會 盡 力 防 止 動 物 患 病, 不 過 最 終 而 言, 動 物 主 人 須 負 責 動 物 在 接 受 檢 疫 期 間 的 健 康 動 物 主 人 在 探 望 動 物 時, 可 以 檢 查 動 物 身 上 有 沒 有 蜱, 有 沒 有 皮 膚 或 耳 朵 等 問 題, 或 其 他 可 能 顯 示 有 健 康 問 題 的 異 常 情 況 此 外, 本 署 職 員 如 察 覺 動 物 有 任 何 健 康 問 題, 便 會 直 接 通 知 其 主 人, 因 此, 動 物 主 人 必 須 提 供 準 確 和 最 新 的 聯 絡 資 料 動 物 主 人 亦 須 授 權 一 名 本 地 註 冊 私 家 獸 醫 在 動 物 患 病 時 緊 急 應 診, 而 一 切 有 關 開 支 由 動 物 主 人 負 責 如 果 在 動 物 主 人 聲 明 書 第 七 部 分 指 明 的 獸 醫 未 能 應 診, 則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居 留 所 當 值 人 員 可 另 找 其 他 註 冊 獸 醫 診 治 有 關 動 物, 涉 及 的 一 切 有 關 開 支 亦 由 動 物 主 人 負 責 若 動 物 在 接 受 檢 疫 的 拘 留 及 隔 離 期 間 患 上 狂 犬 病, 我 們 或 須 把 該 動 物 人 道 毀 滅 如 動 物 在 內 死 亡, 我 們 可 能 又 或 有 需 要 採 取 所 需 行 動, 以 確 定 動 物 死 亡 時 是 否 染 上 狂 犬 病 我 們 可 能 會 自 行 或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以 本 署 認 為 合 適 的 方 法 處 置 動 物 的 屍 體 動 物 主 人 的 其 他 責 任 本 署 對 任 何 個 人 物 品 概 不 負 責, 例 如 在 狗 房 或 貓 籠 遺 下 的 運 載 用 具 床 鋪 寵 物 玩 具 寵 物 提 籃 頸 圈 毛 氈 等 如 發 現 這 些 個 人 物 品 不 潔, 我 們 會 要 求 主 人 清 洗 或 取 回 這 些 物 品 在 檢 疫 期 之 後 可 能 須 予 銷 毀 此 外, 動 物 主 人 亦 須 自 行 負 責 動 物 的 梳 理 工 作, 居 留 所 職 員 不 會 提 供 任 何 類 型 的 動 物 美 容 服 務 如 動 物 主 人 有 意 聘 用 外 間 的 美 容 服 務, 我 們 很 樂 意 借 出 黃 頁, 以 供 參 考 若 動 物 主 人 在 檢 疫 期 內 離 港, 必 須 事 先 通 知 居 留 所 職 員 探 望 動 物 手 續 探 望 時 間 通 常 由 每 天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如 在 指 定 時 間 以 外 前 來 探 望, 則 請 事 先 與 當 值 人 員 預 約, 以 作 安 排 動 物 主 人 共 同 主 人 獲 授 權 代 表 或 訪 客 可 探 望 正 接 受 檢 疫 的 動 物, 但 有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須 已 知 會 當 值 人 員, 並 在 動 物 主 人 聲 明 書 列 明 訪 客 前 來 探 望 動 物, 必 須 在 出 入 居 留 所 時 簽 名, 並 記 下 抵 步 和 離 去 時 間 除 了 其 擁 有 的 動 物 以 外, 訪 客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接 觸 其 他 動 物, 亦 嚴 禁 向 其 他 動 物 餵 飼 食 物 或 藥 物 除 非 在 獲 授 權 的 成 人 陪 同 下, 否 則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不 准 進 入 居 留 所, 而 該 名 成 人 要 為 同 行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的 行 為 及 安 全 負 責 狗 隻 不 可 在 狗 房 外 活 動, 原 因 是 狗 房 已 有 足 夠 空 間, 可 讓 狗 隻 在 暫 住 期 間 有 充 足 的 活 動 另 一 方 面, 離 開 狗 房 的 狗 隻 可 能 對 其 他 狗 隻 訪 客 和 職 員 構 成 危 險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是 為 動 物 提 供 臨 時 住 宿 服 務, 如 動 物 需 在 港 檢 疫, 會 獲 安 排 送 往 其 他 檢 疫 中 心 的 安 全 及 保 安 為 了 所 有 人 和 動 物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著 想, 狗 房 和 貓 籠 全 部 都 必 須 閂 好 或 鎖 好, 以 免 動 物 逃 跑 和 受 傷 居 留 所 範 圍 只 准 獲 授 權 職 員 動 物 主 人 和 已 登 記 訪 客 進 入 到 訪 人 士 應 自 行 保 管 財 物, 如 在 辦 事 處 或 居 留 所 範 圍 遺 失 財 物 或 個 人 物 品, 本 署 概 不 負 責 居 留 所 的 地 板 可 能 濕 滑, 所 有 訪 客 在 內 行 走 時 應 當 小 心 4

扣 留 / 膳 宿 收 費 表 的 扣 留 / 膳 宿 費 必 須 以 現 金 或 支 票 繳 付 扣 留 / 膳 宿 收 費 如 下 : 甲. 狗 貓 品 種 費 用 * 港 幣 ( 每 24 小 時 計 ) (1) 狗 (2) 貓 乙. 所 有 哺 乳 類 動 物 除 了 貓 狗 ( 適 當 地 以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規 定 之 包 裝 裝 載 ) 丙. 禽 鳥 ( 包 括 家 禽 )** ( 適 當 地 以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規 定 之 包 裝 裝 載 ) 90 ( 每 頭 ) 46 ( 每 頭 ) 385 ( 每 箱 ) 385 ( 每 籠 ) 丁. 爬 蟲 類 ** (i) 適 當 地 以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規 定 之 包 裝 裝 載 (ii) 除 以 上 丁 (i) 外 戊. 蛙 類 及 食 用 龜 隻 ** ( 適 當 地 以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規 定 之 包 裝 裝 載 ) 385 ( 每 箱 ) 385 ( 每 頭 ) 385 ( 每 籠 ) * 本 署 可 修 訂 這 些 費 用 而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上 列 所 有 費 用 均 以 每 24 小 時 計 算, 不 足 24 小 時 亦 作 24 小 時 計 ** 如 本 署 職 員 認 為 必 須 將 有 關 動 物 或 禽 鳥 搬 移 / 轉 籠, 則 除 了 上 述 費 用 外, 還 會 按 每 頭 動 物 或 禽 鳥 收 取 港 幣 2.8 元 的 象 徵 式 費 用 ( 最 低 費 用 為 每 批 港 幣 55 元 ) 注 意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所 有 動 物 或 禽 鳥 因 被 扣 留 或 其 放 行 需 延 誤 多 於 數 小 時 者, 本 署 將 會 考 慮 有 需 要 將 其 搬 移 / 轉 籠 母 獸 在 接 受 檢 疫 期 間 誕 下 的 初 生 動 物 須 扣 留 在 或 其 他 檢 疫 中 心 內, 直 到 母 獸 的 檢 疫 期 完 結 為 止 ; 初 生 動 物 的 扣 留 費, 由 出 生 當 日 起 按 上 表 計 算 動 物 放 行 扣 留 / 膳 宿 費 須 在 動 物 離 開 居 留 所 時 繳 付 動 物 主 人 須 繳 清 所 有 費 用, 才 可 把 動 物 帶 離 居 留 所 縱 使 動 物 在 居 留 期 間 死 亡 或 遭 遺 棄, 本 署 仍 然 有 權 向 動 物 主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追 討 一 切 未 繳 付 的 費 用 此 外, 放 行 動 物, 並 不 表 示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款 在 放 行 前, 所 有 足 五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會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並 植 入 微 型 晶 片, 以 便 辨 認 狗 隻 身 分 並 即 時 獲 發 狗 隻 牌 照, 牌 費 目 前 為 港 幣 80 元, 由 狗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繳 付 從 第 II 類 或 第 III 類 國 家 入 口 的 貓 隻 也 可 能 須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而 目 前 這 項 服 務 是 免 費 的 如 須 從 領 回 動 物 以 轉 口 或 運 往 其 他 政 府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則 最 低 限 度 必 須 在 24 小 時 前 通 知, 以 便 本 署 人 員 安 排 押 運 服 務 ; 有 關 交 通 工 具 則 由 主 人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如 動 物 主 人 對 居 留 所 的 住 宿 設 施 或 其 動 物 於 居 留 期 間 所 獲 得 的 照 料 有 任 何 不 滿, 必 須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向 我 們 提 出, 我 們 會 盡 力 滿 足 所 有 合 理 要 求 歡 迎 隨 時 提 出 寶 貴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以 助 我 們 改 善 向 公 眾 提 供 的 服 務 居 留 所 辦 事 處 櫃 檯 備 有 意 見 書, 歡 迎 索 取, 以 反 映 意 見 ( 本 手 冊 所 載 資 料 可 隨 時 修 訂 而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