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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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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申 请 材 料 6 ( 八 ) 办 理 时 限 7 ( 九 ) 收 费 标 准 8 ( 十 ) 咨 询 服 务 8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8 1. 现 场 申 请 8 2. 统 一 登 记 8 3. 获 取 编 号 8 4. 出 具 凭 证 9 ( 二 ) 受 理 9

1. 材 料 补 正 9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0 ( 三 ) 办 理 进 程 ( 结 果 ) 查 询 10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0 1. 获 取 方 式 10 2. 决 定 书 类 型 10 ( 五 ) 流 程 图 10 三 法 律 救 济 11 ( 一 ) 投 诉 11 1. 投 诉 受 理 11 2. 投 诉 时 限 11 3. 投 诉 处 理 11 4. 投 诉 渠 道 11 ( 二 ) 行 政 复 议 11 四 表 单 填 写 12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1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12 五 有 关 说 明 12 附 件 1 13 附 件 2 14 附 件 3 23 附 件 4 24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编 码 :37148101046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在 乐 陵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单 位 食 堂 ( 四 ) 受 理 地 点 : 乐 陵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食 药 局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主 席 令 第 21 号,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销 售 餐 饮 服 务,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许 可 但 是, 销 售 食 用 农 产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许 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必 要 时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准 予 许 可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号, 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 通 过 ) 第 十 二 条 下 列 事 项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 一 ) 直 接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宏 观 调 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直 接 关 系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特 定 活 动,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条 件 予 以 批 准 的 事 项 3.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7 号,2015 年 08 月 31 日 通 过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食 品 销 售 和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4.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审 查 规 范 第 三 条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按 照 推 进 分 类 管 理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对 餐 饮 服 务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第 五 条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审 查 按 照 以 下 类 别 分 别 进 行 : 第 一 类 : 特 大 型 餐 馆, 大 型 餐 馆, 供 餐 人 数 300 人 以 上 的 学 校 ( 含 托 幼 机 构 ) 食 堂, 供 餐 人 数 500 人 以 上 的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 第 二 类 : 中 型 餐 馆, 快 餐 店, 供 餐 人 数 300 人 以 下 的 学 校 食 堂, 供 餐 人 数 50~500 人 的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 第 三 类 : 小 型 餐 馆, 小 吃 店, 饮 品 店, 供 餐 人 数 50 人 以 下 的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 第 四 类 : 建 筑 工 地 食 堂 ; 第 五 类 :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销 售 贮 存 等 场 所,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并 与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2.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更 衣 盥 洗 采 光 照 明 通 风 防 腐 防 尘 防 蝇 防 鼠 防 虫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3. 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不 洁 物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七 )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向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书 ; ( 二 )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其 他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 三 ) 与 食 品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主 要 设 备 设 施 布 局 操 作 流 程 等 文 件 ; ( 四 )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等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利 用 自 动 售 货 设 备 从 事 食 品 销 售 的, 申 请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自 动 售 货 设 备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具 体 放 置 地 点, 经 营 者 名 称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公 示 方 法 等 材 料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的, 代 理 人 应 当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以 及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 申 请 变 更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变 更 申 请 书 ; ( 二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副 本 ;

( 三 ) 与 变 更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3. 食 品 经 营 者 申 请 延 续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申 请 书 ; ( 二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副 本 ; ( 三 ) 与 延 续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4.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遗 失 损 坏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的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补 办,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补 办 申 请 书 ; ( 二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遗 失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或 者 其 他 县 级 以 上 主 要 媒 体 上 刊 登 遗 失 公 告 的 材 料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损 坏 的, 应 当 提 交 损 坏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原 件 5. 食 品 经 营 者 申 请 注 销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的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注 销 申 请 书 ; ( 二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副 本 ; ( 三 ) 与 注 销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5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25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专 家 论 证 时 间 ) 法 定 依 据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7 号,2015 年 08 月 31 日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除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经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 乐 陵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食 药 局 窗 口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17853410681 电 子 邮 箱 :llsyjsp@163.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窗 口, 地 址 : 乐 陵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食 药 局 窗 口, 联 系 电 话 :17853410681 2 信 函 提 交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窗 口, 地 址 : 乐 陵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食 药 局 窗 口, 邮 编 : 253600, 联 系 电 话 : 17853410681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进 行 下 载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的 名 称 法 律 救 济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17853410681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www.zbxzfwzx.gov.cn 查 询 步 骤 : 1. 进 入 乐 陵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zbxzfwzx.gov.cn 2. 在 首 页 找 到 审 批 动 态 栏 ( 滚 动 字 幕 实 时 显 示 审 批 动 态, 内 容 包 括 : 受 理 编 号 受 理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日 期 承 诺 日 期 办 件 状 态 )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决 定 书 类 型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本 证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需 要 延 续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 日 前 向 我 局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首 席 代 表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科 负 责 对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电 话 : 17853410681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科 :0533 62999731 电 子 邮 箱 :llsyjsp@163.com 信 箱 :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窗 口 邮 编 :2536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乐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乐 陵 市 湖 滨 东 路 99 号, 联 系 电 话 :

0534-6268280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见 附 件 3 附 件 4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附 件 1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批 流 程 图 收 费 标 准 : 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审 批 依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承 办 机 构 :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联 系 电 话 :17853410681 监 督 电 话 :12331 附 件 2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书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敬 告 1 申 请 人 应 当 了 解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确 知 其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认 真 阅 读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2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和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3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证 件 应 当 是 原 件, 如 需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在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由 申 请 人 或 者 被 委 托 人 签 字 ( 盖 章 ) 4 填 写 申 请 书 应 当 字 迹 工 整, 使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 蓝 色 或 者 黑 色 ) 5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证 件 复 印 件 应 当 使 用 A4 纸 6 许 可 实 行 网 上 审 批 申 请 人 可 自 行 网 上 申 报 或 到 受 理 现 场 提 报, 申 报 后, 请 携 带 有 关 材 料 原 件 到 受 理 场 所 进 行 资 料 确 认

填 报 说 明 1. 经 营 者 名 称 应 当 与 营 业 执 照 上 标 注 的 名 称 一 致 2. 按 营 业 执 照 上 标 注 填 写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如 无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则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个 体 经 营 者 填 写 相 关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3. 住 所 应 当 与 营 业 执 照 上 标 注 的 住 所 一 致 4. 填 写 经 营 场 所 时 要 具 体 表 述 所 在 场 所 的 准 确 位 置, 明 确 到 门 牌 号 ( 房 间 号 ) 5. 本 申 请 书 内 所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包 括 :1 企 业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3 分 支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4 合 伙 企 业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5 个 体 工 商 户 业 主 ;6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6. 申 请 人 应 选 择 主 体 业 态 经 营 类 别 和 经 营 项 目, 并 在 中 打 7. 本 申 请 书 内 所 称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是 从 事 食 品 质 量 检 验 或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等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员, 由 企 业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企 业 内 部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负 责 人 8. 在 申 请 许 可 过 程 中, 申 请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表 是 否 有 食 品 流 通 或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经 营 者 名 称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仓 库 地 址 经 济 性 质 申 请 副 本 数 量 ( 份 ) 职 工 人 数 ( 人 ) 应 体 检 人 数 ( 人 ) E-mail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类 别 食 品 销 售 餐 饮 服 务 主 体 业 态 食 品 销 售 经 营 项 目 餐 饮 服 务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情 况 登 记 表 姓 名 民 族 性 别 户 籍 登 记 住 址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职 务 固 定 电 话 手 机 (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注 : 负 责 人 范 围 请 参 照 第 二 页 填 报 说 明 第 2 项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户 籍 登 记 住 址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职 务 手 机 号 任 免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动 态 行 / 表 格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户 籍 登 记 住 址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职 务 手 机 号 任 免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动 态 行 / 表 格 ]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户 籍 登 记 住 址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职 务 手 机 号 任 免 单 位 健 康 证 编 号 工 种 发 证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动 态 行 / 表 格 ] 食 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登 记 表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位 置 备 注 食 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 动 态 行 / 表 格 ]

保 证 声 明 备 注 :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承 诺 ( 声 明 ), 并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承 诺 ( 声 明 ): 本 人 向 许 可 机 关 郑 重 声 明 : 过 去 五 年 内, 本 人 担 任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所 在 的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不 存 在 被 吊 销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 生 产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 许 可 证 的 情 形 同 时, 本 单 位 将 严 格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承 诺,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不 含 虚 假 成 份, 现 亲 笔 签 字 ( 盖 章 ) 确 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指 定 ( 委 托 ) 书 兹 指 定 ( 委 托 ) ( 代 表 或 代 理 人 姓 名 )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 名 称 )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相 关 手 续 委 托 事 项 及 权 限 : 1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中 的 复 印 件 并 签 署 核 对 意 见 ; 2 修 改 自 备 材 料 中 的 填 写 错 误 ; 3 修 改 有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错 误 ; 4 领 取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有 关 文 书 ; 5 其 他 委 托 事 项 及 权 限 ( 请 详 细 注 明 ): 委 托 的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签 字 : 委 托 人 联 系 方 式 :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被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注 : 1 委 托 人 是 指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是 法 人 和 经 济 组 织 的 由 其 盖 章 ; 申 请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2 委 托 事 项 及 权 限, 由 委 托 人 选 择 在 中 打 ; 第 5 项 按 授 权 内 容 自 行 填 写

附 件 3 告 知 书 一 为 降 低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风 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二 申 请 人 申 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获 得 批 准 : 1.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销 售 贮 存 等 场 所,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并 与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2.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更 衣 盥 洗 采 光 照 明 通 风 防 腐 防 尘 防 蝇 防 鼠 防 虫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3. 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不 洁 物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服 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配 合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乐 陵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5 年 9 月 10 日

附 件 4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一 亮 证 经 营 取 得 并 悬 挂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或 食 品 经 营 备 案 证, 出 示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二 承 诺 经 营 签 订 并 履 行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切 实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饮 食 安 全 三 索 取 并 留 存 进 货 票 据 采 购 畜 禽 肉 食 用 油 酒 品 饮 品 调 料 等 食 品 原 料, 主 动 索 取 采 购 票 据 并 装 订 保 存 四 厨 房 清 洁 卫 生 后 厨 卫 生 整 洁, 容 器 具 餐 饮 具 清 洁, 就 餐 场 所 环 境 良 好 五 无 违 法 添 加 不 使 用 非 食 用 物 质 制 作 食 品 不 滥 用 和 非 法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严 禁 购 买 储 存 使 用 亚 硝 酸 盐 ; 除 油 炸 面 制 品 外 禁 止 使 用 含 铝 泡 打 粉 ) 六 主 动 报 告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主 动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七 学 校 食 堂 ( 含 托 幼 机 构 )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留 样 承 诺 单 位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名 ): 电 话 : 年 月 日 ( 监 管 责 任 人 : 电 话 : )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