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金院 2015 46 号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关于发布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 学院修订了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以下简称 章程 并经五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 党委会审议通过 经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章程论证 专家委员会评议 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 程 现正式发布施行 学院将以 章程 作为依法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 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 法人治理机构 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1
附 件 :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章 程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6 月 1 日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1 日 印 发 2
附 件 :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章 程 目 录 序 言 4 第 一 章 总 则 4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5 第 三 章 教 职 员 工 10 第 四 章 学 生 及 校 友 12 第 五 章 经 费 资 产 及 后 期 保 障 14 第 六 章 外 部 关 系 15 第 七 章 学 校 标 识 16 第 八 章 附 则 16 3
序 言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始 创 于 1975 年, 前 身 为 直 属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的 浙 江 银 行 学 校,2000 年 划 转 浙 江 省 管 理 为 保 障 学 校 自 主 管 理 依 法 治 校, 明 确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办 学 方 针 和 根 本 任 务, 规 范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 英 文 名 称 为 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 英 文 缩 写 为 ZFC) 第 二 条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沙 高 教 园 区 学 源 街 118 号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基 本 教 育 形 式 是 全 日 制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其 他 教 育 形 式 是 财 经 类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及 在 职 干 部 培 训 第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致 力 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和 创 新, 不 断 提 升 办 学 品 质 第 五 条 学 校 的 价 值 理 念 是 做 学 生 欢 迎 之 师 创 社 会 满 意 之 校 育 时 代 有 用 之 才, 校 训 是 披 沙 拣 金 融 会 贯 通 第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就 业 立 校 服 务 强 校 合 作 兴 校 办 学 方 针, 积 极 构 建 行 业 校 友 集 团 共 生 态 办 学 模 式 第 七 条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产 学 研 合 作 办 学, 主 要 面 向 浙 江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4
和 实 践 能 力, 富 有 良 知 和 责 任 感 的 基 层 财 经 金 融 类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学 科 和 专 业,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九 条 学 校 为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及 财 务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第 十 条 学 校 为 浙 江 省 直 属 高 等 职 业 学 院,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领 导 和 管 理, 是 政 府 全 额 拨 款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举 办 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指 导 学 校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监 督 和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维 护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及 相 应 的 学 生 培 养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 ( 二 ) 自 主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活 动,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以 及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自 主 决 定 学 生 考 试 考 核 评 判 标 准 ; ( 三 ) 自 主 开 展 各 种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产 学 研 交 流 合 作 社 会 服 务 及 文 化 活 动 ; ( 四 ) 自 主 与 境 外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各 类 主 体 合 作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文 化 交 流 等 活 动 ; ( 五 )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5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自 主 决 定 人 员 配 备 ; 自 主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 ( 六 )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以 及 其 他 由 学 校 合 法 所 有 的 资 产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政 策 ; ( 二 )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依 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评 议 ; ( 四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收 费 规 定,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 ( 五 ) 履 行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和 创 新 等 各 项 基 本 职 能 ; ( 六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科 学 决 策, 落 实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党 委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校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等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行 使 职 权,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学 校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 ( 一 ) 组 织 学 习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保 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领 导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6
展 重 大 措 施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 ( 三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调 整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 创 造 有 利 于 人 才 成 长 人 尽 其 才 的 条 件 和 环 境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 ( 四 ) 加 强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组 织 作 风 党 风 廉 政 和 制 度 建 设, 发 挥 基 层 组 织 在 学 校 建 设 改 革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引 领 学 校 办 学 方 向, 坚 定 师 生 共 同 理 想, 加 强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 ( 六 ) 领 导 学 校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共 青 团 和 妇 联 等 群 团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组 织 的 作 用 ; ( 七 ) 对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实 施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其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 八 ) 讨 论 决 定 突 发 事 件 和 影 响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处 置 第 十 六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七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学 校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校 长 统 一 领 导, 副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拟 订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制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有 关 学 校 招 生 教 学 师 资 培 养 科 研 就 业 质 量 保 障 基 本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及 产 学 研 合 作 等 各 项 工 作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7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职 员 工, 对 学 生 实 施 学 籍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对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学 校 资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对 学 校 内 部 行 政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决 策 协 调 和 处 理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和 职 责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学 校 实 行 校 务 公 开, 校 长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以 及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等 重 大 问 题, 由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发 展 咨 询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咨 询 机 构, 对 学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校 园 建 设 等 重 大 咨 询 事 项,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学 校 发 展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学 校 重 点 专 业 负 责 人 合 作 企 业 专 家 和 国 内 知 名 教 育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更 新 或 改 变 学 校 咨 询 机 构 的 设 置 与 架 构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设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成 员 由 校 内 各 专 业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声 望 的 专 家 学 者 选 举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校 学 术 政 策 学 术 发 展 及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 ( 二 ) 对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专 业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 ( 三 ) 审 议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评 议 评 审 教 师 学 术 成 就 与 水 平 ; 8
( 四 ) 评 定 相 关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 五 ) 制 定 学 术 规 范,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处 理 校 内 学 术 纠 纷 ; ( 六 ) 其 他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 审 定 教 学 学 生 工 作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规 划, 审 议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审 定 重 大 违 纪 事 件 的 处 理 决 定 等 事 宜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组 织,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组 织 根 据 校 长 授 权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审 议 学 校 章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及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 ( 二 ) 审 议 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对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财 务 工 作 报 告 及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校 内 教 职 员 工 聘 任 奖 惩 分 配 改 革 的 原 则 办 法 及 其 他 与 教 职 员 工 权 益 有 关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审 议 决 定 学 校 提 出 的 有 关 教 职 员 工 生 活 福 利 的 事 项 ; ( 五 ) 根 据 主 管 机 关 的 部 署, 参 与 民 主 评 议 领 导 干 部, 参 与 民 主 推 荐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人 选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各 群 众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身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及 群 众 组 织,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基 础 上, 依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9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和 效 能 的 原 则, 设 置 党 政 职 能 机 构 保 障 服 务 机 构 和 其 他 机 构, 各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学 校 图 书 馆 后 勤 等 教 辅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为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附 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可 以 与 外 界 签 订 协 议, 联 合 设 立 组 织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合 作 研 究 与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设 立 学 院 ( 系 部 ) 学 院 ( 系 部 ) 作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专 业 建 设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产 学 合 作 需 要, 设 立 职 能 处 室 和 研 究 机 构 ( 所 中 心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服 务 作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 系 部 )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划 规 定 或 授 权, 制 订 学 院 ( 系 部 ) 发 展 规 划,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及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制 定 内 部 工 作 规 则 和 办 法, 负 责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和 资 产, 行 使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教 师 由 具 有 优 良 师 德 具 备 较 好 知 识 结 构 善 于 教 书 育 人 和 能 够 进 行 学 术 技 术 创 新 的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担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10
当 具 备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下 列 任 用 制 度 : ( 一 ) 教 师 实 行 资 格 认 证 和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三 )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度 ; ( 四 ) 工 勤 人 员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聘 任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贡 献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四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荣 誉 称 号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就 职 务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八 ) 聘 约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勤 奋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 ( 二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11
( 三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四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聘 约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义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师 应 以 主 人 翁 意 识, 不 断 提 高 对 学 校 价 值 理 念 的 认 同 度,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重 视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与 专 业 教 学 能 力 的 提 升, 强 化 教 师 双 师 素 质 提 升 和 双 师 结 构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学 校 重 视 兼 职 教 师 的 聘 任 和 管 理 工 作, 兼 职 教 师 由 具 有 优 良 师 德 具 备 丰 富 行 业 企 业 经 历 和 高 水 平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高 技 能 人 才 担 任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规 范 教 师 的 学 术 行 为, 引 领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尚 ; 学 校 尊 重 和 维 护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及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听 证 申 诉 等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章 学 生 及 校 友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学 生 包 括 在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接 受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和 各 类 长 短 期 培 训 的 学 生 以 及 留 学 生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依 法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四 十 三 条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除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平 等 利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获 得 增 强 实 践 与 创 新 能 力 的 基 本 条 件 保 障 ; ( 二 ) 按 规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跨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 12
( 三 ) 公 平 获 得 在 国 内 外 深 造 学 习 和 参 加 学 术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机 会 ; ( 四 ) 为 发 展 个 性 获 得 全 面 的 素 质 教 育 ; ( 五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 ( 六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 ( 七 ) 知 悉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对 教 学 活 动 及 管 理 校 园 文 化 后 勤 服 务 校 园 安 全 等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决 定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九 )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二 ) 遵 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 三 ) 遵 守 学 校 考 试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的 相 应 规 定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珍 爱 生 命 尊 重 人 权 尊 敬 师 长 诚 实 守 信 爱 护 自 然 热 心 公 益 的 良 好 品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听 证 申 诉 等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关 怀 在 学 习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建 立 帮 困 助 学 机 制, 积 极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危 机 干 预 等 服 务, 为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3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为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实 施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推 行 双 证 书 制 度,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和 职 业 素 质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科 技 活 动 社 会 调 查 兴 趣 小 组 工 作 坊 技 能 大 赛 等 提 供 多 种 平 台 和 资 源 支 持,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第 五 十 二 条 校 友 是 指 在 本 校 学 习 三 个 月 以 上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的 学 生, 在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工 作 过 的 教 职 员 工, 以 及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的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等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浙 江 金 融 职 业 学 院 校 友 总 会, 总 会 依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成 立 具 有 届 别 行 业 地 域 特 点 的 校 友 会 校 友 分 会 和 联 谊 会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重 视 和 加 强 校 友 工 作, 广 泛 营 造 校 友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为 校 友 的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和 条 件 对 学 校 建 设 做 出 贡 献 的 校 友, 学 校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第 五 章 经 费 资 产 及 后 勤 保 障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的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各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及 各 类 奖 14
助 基 金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建 设 节 约 型 校 园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对 拥 有 的 资 产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进 行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等 知 识 产 权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六 章 外 部 关 系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继 续 教 育 与 培 训 学 院,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培 训, 开 展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服 务 学 生 学 历 提 升 及 终 身 教 育 需 求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与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校 外 及 国 外 科 研 机 构 的 合 作 活 动, 深 化 校 企 合 作 长 效 机 制, 提 升 服 务 行 业 企 业 及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能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机 构, 负 责 对 外 交 流 事 务, 通 过 师 资 学 生 学 术 交 流 课 程 互 通 等 多 种 形 式,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国 际 化 程 度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独 立 或 联 合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教 育 基 金 会,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及 基 金 会 章 程 开 展 奖 学 奖 教 科 研 资 助 等 活 动, 集 聚 社 会 资 源, 推 进 学 校 金 融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15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需 要 和 自 身 能 力,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中 西 部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的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第 七 章 学 校 标 识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徽 包 括 徽 志 和 徽 章 ( 见 附 件 1)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校 歌 是 向 着 明 天 飞 翔 ( 见 附 件 2)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校 庆 日 是 每 年 11 月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六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的 网 址 是 :http://www.zfc.edu.cn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后,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后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前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需 要 修 改 时, 由 校 长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并 说 明 修 改 理 由 章 程 修 正 案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后,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党 委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施 行 16
附 件 1 徽 志 徽 章 附 件 2 校 歌 : 向 着 明 天 飞 翔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