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门 : 现 将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3 月 17 日 - 1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管 理, 保 障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坚 持 以 素 质 能 力 业 绩 为 依 据,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注 重 教 师 师 德 学 风 建 设, 贯 彻 公 开 平 等 择 优 的 评 审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是 我 校 教 职 工 晋 升 教 师 系 列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图 书 管 理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及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包 含 基 本 条 件 和 业 绩 条 件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师 德 要 求 一 凡 参 加 评 审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关 爱 学 生 - 2 -
二 对 于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差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的 人 员, 学 校 严 格 实 施 师 德 学 风 一 票 否 决 制 申 报 人 员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上 延 迟 乃 至 取 消 申 报 : 1. 近 3 年 内 出 现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2. 受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或 受 警 告 处 分 者, 申 报 时 间 延 迟 1 年 以 上 ; 受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申 报 时 间 延 迟 2 年 以 上 ; 3. 伪 造 学 历 学 位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或 取 消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从 次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4.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凡 学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1 次 者, 推 迟 1 年, 但 若 连 续 两 学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者, 推 迟 3 年 ; 5. 同 时 出 现 上 述 1 至 4 条 中 的 各 种 情 形, 推 迟 年 限 从 高 计 算, 但 不 重 复 计 算 第 六 条 任 职 要 求 一 教 师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专 业 教 师 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并 兼 任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课 程 教 学 的 政 治 辅 导 员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二 级 党 委 书 记 ( 副 书 记 ) 学 校 主 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部 门 中 专 职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分 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 3 -
育 工 作 的 校 级 领 导 三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自 然 科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员 四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党 务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员 五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提 供 教 学 实 验 服 务 的 人 员 六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维 护 和 技 术 开 发 的 人 员 七 图 书 管 理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图 书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八 其 他 系 列 : 专 职 从 事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相 应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除 下 列 规 定 情 形 外, 其 他 均 参 照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一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研 究 系 列 正 高 级 资 格 人 员,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者, 须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年 龄 在 40-50 周 岁 者,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 年 龄 在 50 周 岁 及 以 上 者, 须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并 进 修 过 4 6 门 研 究 生 主 干 课 程 申 报 大 学 英 语 ( 公 共 外 语 ) 艺 术 ( 除 史 论 外 ) 体 育 护 - 4 -
理 等 学 科 专 业 教 师 及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等 系 列 正 高 级 资 格 人 员,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者,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 年 龄 在 45 周 岁 及 以 上 者, 须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并 进 修 过 4 6 门 研 究 生 主 干 课 程 二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者, 须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 年 龄 在 40-50 周 岁,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 年 龄 在 50 周 岁 及 以 上 者, 须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并 进 修 过 4 6 门 研 究 生 主 干 课 程 申 报 上 述 之 外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者,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三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年 龄 在 30 周 岁 以 下 者, 须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第 八 条 任 职 年 资 要 求 一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满 5 年 二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工 作 站 出 站 人 员 ; - 5 -
2. 博 士 学 位, 具 有 中 级 资 格 并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满 2 年 ; 3.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具 有 中 级 资 格 并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满 5 年 三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博 士 学 位, 在 现 岗 位 满 3 个 月 并 能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2. 硕 士 学 位, 具 有 初 级 资 格 并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满 2 年 (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累 加, 但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须 满 1 年 ) 3. 学 士 学 位, 具 有 初 级 资 格 并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满 4 年 四 转 评 年 限 要 求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方 可 转 评, 且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系 列 必 须 与 现 岗 位 职 责 相 符 五 海 外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任 职 年 限 要 求 从 国 ( 境 ) 外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国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无 工 作 经 历 的 博 士 后 除 外 ), 自 引 进 之 年 度 起,3 年 内 可 直 接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3 年 后 按 正 常 程 序 条 件 申 报 六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任 职 年 限 计 算 起 止 时 间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本 年 度 年 底 ( 转 评 除 外 ) 除 上 述 以 外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年 限 申 报 条 件 按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原 有 文 件 执 行 - 6 -
第 九 条 进 修 培 训 要 求 1. 学 校 新 聘 教 职 工, 均 需 参 加 学 校 新 教 职 工 入 职 教 育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2.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以 及 1998 年 以 后 到 教 育 管 理 岗 位 申 报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资 格 者, 需 提 供 浙 江 省 高 等 教 育 理 论 课 程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3. 高 校 教 学 经 历 不 足 2 年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或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教 师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完 成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并 取 得 教 学 上 岗 证 明, 同 时 要 有 1 年 以 上 的 助 教 经 历 4.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者,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及 年 龄 在 35 周 岁 及 以 下 者,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应 具 有 3 个 月 以 上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经 历 入 校 不 足 3 年 的 新 教 师 或 国 ( 境 ) 外 取 得 学 历 学 位 的 教 师 及 社 科 部 教 师 除 外, 独 立 学 院 教 师 暂 不 做 要 求 第 十 条 教 师 资 格 要 求 申 报 或 转 评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要 求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要 求, 按 照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人 专 2006 351 号 浙 人 专 2007 80 号 浙 人 专 2008 99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7 -
第 三 章 学 术 工 作 业 绩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育 管 理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管 理 及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绩 条 件 ( 详 见 附 件 1-6) 第 十 三 条 本 章 所 涉 及 的 业 绩 均 指 任 现 职 以 来 公 开 正 式 发 表 立 项 或 获 得 的 业 绩 级 别 具 体 由 科 技 处 人 文 社 科 处 教 务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给 予 统 一 认 定 第 十 四 条 论 文 专 著 教 材 一 为 提 高 教 师 的 论 文 专 著 教 材 质 量 和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在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过 程 中, 对 于 论 文 专 著 将 重 点 关 注 其 影 响 因 子 和 被 收 录 转 载 引 用 及 被 政 府 等 相 关 部 门 采 纳 等 情 况 二 对 于 一 些 虽 未 公 开 发 表 或 在 国 际 会 议 上 提 交 的 被 EI ISTP(CPCI-S) ISSHP(CPCI-SSH) 收 录 的 论 文, 须 经 过 9 名 以 上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严 格 评 审 确 认 为 高 水 平 专 业 研 究 成 果 的, 方 可 作 为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申 报 材 料 三 以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已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为 条 件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 本 条 只 限 定 硕 博 连 读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申 报 人 ) 第 十 五 条 科 研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1. 本 规 定 所 述 项 目 指 : 科 研 项 目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和 精 品 开 - 8 -
放 课 程 项 目 等 2.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项 目, 必 须 在 申 报 时 已 经 结 题 方 能 填 报,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对 结 题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同 级 别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精 品 课 程 等 同 样 要 求 3. 通 过 产 学 研 或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获 得 的 单 项 外 来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理 工 科 100 万 元 文 科 3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相 当 于 1 项 国 家 级 项 目, 单 项 外 来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理 工 科 60 万 元 文 科 2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相 当 于 1 项 省 部 级 项 目, 且 仅 限 替 代 1 项 相 应 等 级 的 项 目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和 教 研 成 果 奖 励 1. 本 规 定 所 述 奖 励 指 :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教 研 教 改 成 果 获 奖 文 化 艺 术 创 作 表 演 体 育 竞 赛 及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 包 含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上 述 奖 励 ) 等 2.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竞 赛 奖 励 分 为 学 科 竞 赛 和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类 项 目 学 科 竞 赛 包 括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资 助 的 大 学 生 竞 赛 项 目 和 浙 江 省 省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认 定 统 计 的 学 科 竞 赛 项 目 ; 文 化 艺 术 类 包 括 全 国 大 学 生 艺 术 展 演 活 动 全 国 美 术 作 品 展 览 全 国 大 学 生 艺 术 类 竞 赛 专 业 组 比 赛 项 目 ; 体 育 类 包 括 全 国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全 国 大 学 生 运 动 专 项 锦 标 赛 等 项 目 等 第 四 章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 9 -
第 十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者 未 完 全 达 到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学 历 学 位 任 职 年 资 条 件, 但 达 到 第 二 章 其 他 条 款 及 第 三 章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如 果 符 合 本 章 相 关 破 格 申 报 的 条 件, 可 申 请 学 历 ( 学 位 ) 年 资 破 格 申 报 第 十 八 条 学 历 ( 学 位 ) 年 资 破 格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相 应 考 核 需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 一 破 格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近 3 年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必 须 都 在 合 格 以 上 且 至 少 2 年 优 秀 ; 对 于 科 研 成 果 社 会 贡 献 特 别 突 出 者,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也 须 连 续 在 合 格 以 上 且 至 少 1 年 优 秀 二 破 格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近 3 年 年 度 考 核 必 须 有 1 年 为 优 秀 三 在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等 各 项 工 作 中 须 取 得 明 显 成 绩, 在 符 合 所 申 报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业 绩 条 件 基 础 上, 还 应 在 教 研 科 研 工 作 上 从 数 量 和 质 量 双 方 面 均 有 所 突 破 提 升, 原 则 上 要 求 达 到 相 应 系 列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正 常 申 报 条 件 的 2 倍 第 十 九 条 学 历 ( 学 位 ) 年 资 破 格 申 报, 只 允 许 或 学 历 ( 学 位 ) 破 格, 或 年 资 破 格, 一 般 不 允 许 学 历 和 年 资 双 破 格 申 报, 也 不 允 许 越 级 破 格 申 报 申 报 年 资 破 格 者, 一 般 与 评 审 规 定 年 限 要 求 相 差 不 超 过 1 年 (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博 士 毕 业 后,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并 履 行 其 职 责 满 2 年 可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 10 -
资 格 的, 不 再 允 许 破 格 1 年 ) 第 五 章 转 评 条 件 第 二 十 条 因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允 许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省 高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权 限 内 的 非 教 师 系 列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允 许 具 有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在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1 年,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师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他 转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转 岗 满 1 年 可 申 请 转 评 现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转 评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在 转 岗 1 年 内 必 须 讲 授 1 门 本 科 课 程, 且 讲 授 课 时 不 少 于 64 课 时 转 评 满 1 年 后 方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转 评 以 后 晋 升 高 一 级 资 格 或 高 级 转 评 送 审 论 文 必 须 有 1 篇 ( 部 )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发 表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学 历 为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学 历, 指 经 国 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举 办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含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单 位 )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学 历 学 校 所 颁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国 家 予 以 承 认 的 学 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学 位 是 指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学 位, 国 - 11 -
外 和 境 外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须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后 方 可 承 认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涉 及 的 各 类 申 报 人 员 的 年 龄 计 算, 从 出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至 申 报 当 年 年 底 止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所 涉 各 类 申 报 人 员 的 年 资 核 定, 从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之 日 起 计 算 至 申 报 当 年 年 底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国 ( 境 ) 外 访 学 进 修 经 历 为 一 次 性 连 续 获 得, 不 得 多 次 累 计, 时 间 计 算 截 止 至 申 报 当 年 的 6 月 30 日 国 ( 境 ) 外 访 学 进 修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第 二 十 七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完 成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要 求 可 适 当 调 整 一 担 任 科 技 特 派 员 支 教 经 单 位 选 派 全 脱 产 挂 职 锻 炼 期 间, 其 教 学 工 作 量 全 部 减 免 ; 对 于 半 脱 产 挂 职 锻 炼 人 员, 挂 职 期 间 教 学 工 作 量 减 免 50% 二 教 师 脱 产 培 训 期 间 申 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任 现 职 期 间 年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得 少 于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70% 三 既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又 担 任 学 校 中 层 副 职 及 以 上 管 理 职 务 的 双 肩 挑 教 师, 其 任 职 期 间 的 年 均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至 少 64 课 时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涉 及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指 本 科 教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函 授 成 人 教 育 教 学 以 及 指 导 学 生 实 践 学 科 竞 赛 等 工 作 其 中 本 科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每 学 年 为 96-128 课 时, 其 中 基 - 12 -
本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每 学 年 为 48-96 课 时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具 体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所 涉 及 的 业 绩 条 件 认 定, 仅 适 用 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工 作 环 节 第 三 十 条 连 续 申 报 的 规 定 : 对 连 续 两 年 参 加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未 获 通 过 的 人 员, 须 隔 1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报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满 足 本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下 设 学 科 组 将 根 据 申 报 者 的 综 合 情 况 给 予 评 议 投 票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各 学 科 在 不 低 于 本 规 定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可 另 行 制 定 具 体 的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如 上 级 文 件 中 要 求 高 于 此 规 定, 则 参 照 上 级 文 件 执 行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3 月 19 日 印 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