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江 师 范 学 院 学 生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学 分 认 证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大 力 推 进 我 校 素 质 教 育, 努 力 构 建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提 高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内 江 师 范 学 院 关 于 修 订 本 科 学 分 制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内 容 分 类 进 行 学 分 量 化, 与 第 一 课 堂 学 分 共 同 构 建 我 校 大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体 系, 更 为 准 确 全 面 科 学 地 反 映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状 况 学 校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推 优 评 奖 工 作 中 将 把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获 得 情 况 作 为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我 校 学 生 在 制 定 学 业 规 划 时, 必 须 认 真 参 考 本 办 法, 在 规 划 中 要 充 分 体 现 参 与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的 内 容 第 三 条 为 了 做 好 对 素 质 学 分 的 考 核 认 证 工 作, 学 校 成 立 校 院 两 级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及 班 级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小 组 认 证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审 核 确 认 检 查 等 工 作 校 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教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团 委 等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各 一 人, 各 学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总 支 书 记 ( 副 书 记 ) 各 一 人 组 成 认 证 委 员 会,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团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人 兼 任 院 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教 务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任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学 工 办 教 学 办 团 总
支 等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认 证 委 员 会,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总 支,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学 院 团 总 支 负 责 人 兼 任 班 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小 组 由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及 团 支 部 书 记 班 长 组 织 委 员 宣 传 委 员 班 委 和 学 生 代 表 ( 随 机 抽 取 ) 组 成 第 四 条 学 生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类 学 分 分 为 七 类 :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类 型 及 内 容 经 典 阅 读 阅 读 10 本 经 典 著 作, 完 成 5 千 字 以 上 的 阅 读 体 会 ( 每 本 ) 1-4 任 选 社 会 工 作 社 区 服 务 志 愿 者 活 动 等 1-4 任 选 科 技 创 新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1-4 任 选 学 科 竞 赛 学 校 认 定 的 各 类 竞 赛 1-4 任 选 艺 体 活 动 学 校 组 织 的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运 动 会 1-4 任 选 证 书 认 定 学 校 认 定 的 第 一 课 堂 外 的 各 种 证 书 1-4 任 选 入 学 教 育 与 军 事 训 练 军 事 理 论 入 学 教 育 与 军 事 训 练 军 事 理 论 3 必 选 第 五 条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若 是 相 同 内 容 项 目 重 复 获 奖 取 项 目 最 高 分, 不 重 复 计 分 第 六 条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取 得 10 个 素 质 学 分, 专 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取 得 6 个 素 质 学 分, 方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毕 业 素 质 学 分 上 述 七 大 类 中 若 有 必 选 项 目, 则 必 须 参 加 必 选 项 目, 否 则 不 予 毕 业 第 七 条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程 序 : 素 质 学 分 认 定 分 为 学 校 组 织 申 报 及 学 生 自 行 申 报 两 种 方 式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按 照 谁 组 织, 谁 申 报 的 原 则 进 行, 由 学 校 组 织 单 位 于 活 动 结 束 后 及 时 对 学 生 名 单 及 所 获 素 质 学 分 给 予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学 生 名 单 及 学 分 统 一 成 批 导 入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系 统, 无 导 入 权 限 的 单 位 将 名 单 按 照 格 式 要 求 交 由 校 级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团
委 ) 统 一 导 入 并 由 校 级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及 时 对 学 分 给 予 认 定, 各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的 活 动 参 照 执 行 学 生 自 行 申 报 每 年 12 月 申 报 及 认 定 一 次, 具 体 程 序 是 : 1 每 年 12 月,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书 论 文 文 章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同 一 项 目 获 不 同 级 别 的 奖 励, 以 最 高 级 别 认 定 ), 并 填 写 内 江 师 范 学 院 年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申 请 表 2 班 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小 组 在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的 领 导 下, 不 定 期 对 本 班 学 生 参 与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活 动 的 相 关 情 况 做 好 登 记 记 录 和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工 作, 并 在 每 年 的 12 月 21 日 -25 日 进 行 集 中 认 证 汇 总 公 示 后 填 写 内 江 师 范 学 院 年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统 计 表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提 交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3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会 办 公 室 在 学 院 认 证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于 每 年 12 月 26 日 -31 日, 集 中 开 展 对 班 级 认 证 小 组 审 核 提 交 的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申 请 的 审 核 认 证 工 作 学 院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认 证 工 作 中, 应 对 班 级 认 证 小 组 认 证 工 作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抽 查, 核 对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杜 绝 学 生 弄 虚 作 假 和 认 证 小 组 工 作 走 形 式 不 认 真 审 核 认 证 的 现 象 学 院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学 校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4 学 校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学 校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通 过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系 统 ( 网 站 ) 对 各 学 院 认 证 通 过 的 学 生 学 分 进 行 集 中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相 关 学 院 进 行 纠 正, 并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协 调 学 院 或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审 核 无 误 后 报 学 校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同 意, 记 入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第 二 章 分 则 第 一 部 分 经 典 阅 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八 条 学 生 4 年 认 真 阅 读 经 典 名 著 10 本, 每 本 撰 写 读 书 笔 记 不 少 于 5000 字, 可 获 1 学 分 ; 根 据 读 书 笔 记 数 量 和 阅 读 书 籍 数 量, 经 过 班 级 评 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加 1-3 个 学 分 第 二 部 分 社 会 工 作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九 条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学 生 参 加 以 下 各 项 社 会 工 作 类 活 动,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如 下 : 1 寒 暑 假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的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完 成 实 践 任 务, 有 书 面 实 践 报 告, 每 人 可 获 1 学 分, 团 队 获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表 彰 者 团 队 成 员 每 人 可 分 别 加 1-2 个 学 分 ; 学 生 个 人 获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表 彰 者 可 分 别 加 1-3 个 学 分 学 生 个 人 主 动 联 系 社 会 实 践 地 点, 实 践 时 间 累 计 7 天 以 上, 完 成 实 践 任 务, 有 书 面 实 践 报 告 和 实 践 地 证 明, 可 获 1 个 学 分, 学 生 个 人 获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表 彰, 可 分 别 加 1-3 个 学 分 2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活 动 策 划 书 并 报 学 院 党 总 支 批 准 后 按 照 策 划 书 内 容 策 划 组 织 开 展 积 极 健 康 向 上 的 活 动, 被 学 校 校 报 或 网 站 ( 或 以 上 媒 体 ) 报 道,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或 影 响 的, 组 织 策 划 者 ( 不 超 过 10 人 ) 每 人 可 分 别 获 1 个 学 分 3 学 生 参 加 校 院 两 级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参 与 经 校 团 委 或 学 院 认 可 的 志 愿 服 务 1 次, 服 务 时 间 在 2 小 时 以 上, 可 获 0.5 个 学 分 ( 可 累 计 )
4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义 务 支 教 服 务 队 关 爱 留 守 学 生 服 务 队 和 关 爱 农 民 工 子 女 服 务 队 等 常 态 化 的 志 愿 者 活 动, 服 务 半 学 期, 可 获 1.5 个 学 分, 服 务 一 学 期 并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可 获 4 个 学 分 5 学 生 在 学 生 处 担 任 学 工 助 理, 在 校 团 委 学 生 会 党 委 宣 传 部 新 闻 中 心 党 委 保 卫 部 大 学 生 护 校 大 队 党 校 办 公 室 学 生 艺 术 团 国 旗 班 等 担 任 副 部 长 ( 副 队 长 ) 或 以 上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任 职 满 半 年 并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获 得 领 导 老 师 和 学 生 认 可, 可 获 2 学 分 各 社 团 负 责 人, 各 学 院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等 副 部 长 或 以 上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各 班 团 支 部 书 记 ( 副 书 记 ) 班 长 ( 副 班 长 ), 任 职 满 半 年 并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获 得 领 导 老 师 和 学 生 认 可, 可 获 1.5 学 分 担 任 上 述 单 位 或 机 构 干 事 班 级 一 般 学 生 干 部, 任 职 满 半 年 并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获 得 领 导 老 师 和 学 生 认 可, 可 获 1 学 分 若 兼 任 多 个 学 生 干 部 职 务, 则 取 最 高 学 分, 不 重 复 计 分 任 职 期 间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称 号 者, 可 加 1-2 个 学 分 6 学 生 参 加 我 校 外 事 办 组 织 的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项 目, 如 美 国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项 目 Aupair in Ameirica 项 目 AFS 赴 泰 国 汉 语 助 教 项 目, 在 顺 利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返 校 后, 凭 外 事 办 出 具 的 证 明 可 获 4 个 学 分 凡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大 学 期 间 获 得 的 社 会 工 作 学 分 不 能 低 于 2 个 学 分, 专 科 学 生 不 能 低 于 1 个 学 分 第 三 部 分 科 技 创 新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十 条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学 生 参 与 教 师 课 题 研 究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学 生 科 研 立 项 参 加 学 术 论 坛 学 术 论 文 交 流 发 明 创 造 和 沱 江 学 子 讲 坛, 根 据 级 别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1 参 加 教 师 课 题 研 究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的 课 题 研 究 并 取 得 成 果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课 题 级 别 工 作 性 质 可 得 学 分 备 注 最 多 不 超 过 2 人 主 要 合 作 者 3 排 名 前 2 位 以 前 国 家 级 者 最 多 不 超 过 3 人 一 般 合 作 者 2 排 名 前 2 位 以 后 者 最 多 不 超 过 2 人 主 要 合 作 者 2 排 名 前 2 位 以 前 省 级 者 最 多 不 超 过 3 人 一 般 合 作 者 1 排 名 前 2 位 以 后 者 最 多 不 超 过 2 人 主 要 合 作 者 1 排 名 前 2 位 以 前 校 级 者 最 多 不 超 过 3 人 一 般 合 作 者 0.5 排 名 前 2 位 以 后 者 2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学 生 在 学 校 科 研 处 认 定 的 公 开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根 据 刊 物 级 别, 可 分 别 获 相 应 学 分 刊 物 级 别 工 作 性 质 可 得 学 分 备 注
公 开 刊 物 ( 不 含 增 刊 ) 核 心 期 刊 ( 不 含 增 刊 ) 独 立 完 成 2 ( 第 一 作 者 ) 一 般 合 作 者 1 不 超 过 二 人 独 立 完 成 4 ( 第 一 作 者 ) 一 般 合 作 者 2 不 超 过 二 人 各 级 刊 物 增 刊 独 立 完 成 ( 第 一 作 者 ) 相 应 级 别 刊 物 学 分 减 半 3 提 交 论 文 或 作 品 参 与 学 院 或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的 学 术 论 文 交 流 或 学 术 论 坛 活 动, 每 人 每 次 可 获 0.5 学 分 ; 参 与 市 级 或 以 上 组 织 ( 包 括 专 业 委 员 会 ) 举 办 的 学 术 论 文 交 流 或 学 术 论 坛 活 动, 每 人 每 次 可 获 1 学 分 4 学 生 承 担 课 题 研 究 学 生 承 担 课 题 研 究 按 时 结 题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课 题 级 别 工 作 性 质 可 得 学 分 备 注 国 家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4 参 研 人 2 不 超 过 4 人 省 校 级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3 参 研 人 1 不 超 过 3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2 参 研 人 0.5 不 超 过 2 人
5 发 明 创 造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间, 申 请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独 立 专 利 获 得 者 可 获 4 学 分, 若 专 利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合 作 者, 则 平 均 分 配 4 学 分 学 生 发 明 创 造 获 奖 的, 按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办 理 6 学 生 参 加 沱 江 学 子 讲 坛, 可 获 得 2 个 学 分 第 四 部 分 学 科 竞 赛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经 学 校 认 可 的 各 级 各 类 校 内 外 学 术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和 美 术 艺 术 类 作 品 展 演, 参 赛 或 获 奖,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获 奖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可 得 学 分 备 注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市 校 级 一 等 奖 4 二 等 奖 3 三 等 奖 2 优 秀 奖 2 提 交 论 文 或 作 品 入 选 2 一 等 奖 3 二 等 奖 2 三 等 奖 1 优 秀 奖 1 提 交 论 文 或 作 品 入 选 1 一 等 奖 2 二 等 奖 1 三 等 奖 0.8 优 秀 奖 0.5 由 学 校 认 定 同 一 作 品 获 得 若 干 等 级 奖 励, 以 最 高 级 别 计 算 学 分 不 同 作 品 获 奖 可 累 计 加 分
提 交 论 文 或 作 品 入 选 0.5 一 等 奖 1.5 院 级 二 等 奖 0.8 三 等 奖 0.5 第 五 部 分 艺 体 活 动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级 各 类 艺 体 活 动, 荣 获 奖 励, 参 赛 者 或 演 出 者 可 分 别 获 相 应 学 分 学 生 自 行 参 加 校 外 各 级 各 类 艺 体 活 动, 荣 获 奖 励 者 可 以 参 照 相 应 获 奖 等 级 获 相 应 学 分 ( 等 级 由 学 校 认 定 ) 活 动 内 容 获 得 学 分 条 件 可 得 学 分 备 注 参 加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举 荣 获 一 等 奖 1 学 分 办 的 艺 体 活 动 或 比 赛 ( 如 宿 舍 文 化 节 社 团 文 化 节 各 类 晚 会 荣 获 二 等 奖 荣 获 三 等 奖 或 优 秀 奖 优 胜 奖 0.8 学 分 0. 5 学 分 由 学 校 认 定 表 演 等 系 列 比 赛 和 文 艺 展 演 活 动 ) 参 赛 或 参 加 演 出 者 0.2-0.5 学 分 参 加 校 学 生 艺 术 团 完 成 训 练 任 务 及 相 关 演 出 任 务, 按 学 期 考 核 合 格 每 名 成 员 每 学 期 记 1 学 分 艺 术 团 学 生 干 部 按 照 社 会 工 作 类 加 分 荣 获 一 等 奖 1.5 学 分 由 学 校 认 定 同 参 加 院 级 艺 体 活 动 或 比 赛 荣 获 二 等 奖 荣 获 三 等 奖 或 优 秀 奖 优 胜 奖 0.8 学 分 0.5 学 分 一 作 品 获 得 若 干 等 级 奖 励, 以 参 赛 或 参 加 演 出 者 0.2-0.5 学 分 最 高 级 别 计 算 参 加 市 校 级 艺 体 活 动 或 比 赛 ( 运 动 会 球 类 运 动 会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艺 术 节 读 荣 获 一 等 奖 荣 获 二 等 奖 荣 获 三 等 奖 或 优 秀 奖 优 胜 奖 2 学 分 1 学 分 0. 8 学 分 学 分 不 同 作 品 获 奖 可 累 计 加
书 节 各 类 大 型 文 艺 演 出 等 ) 参 赛 或 参 加 演 出 者 0.5-0.8 学 分 分 荣 获 一 等 奖 3 学 分 参 加 省 部 级 艺 体 活 动 或 比 赛 荣 获 二 等 奖 荣 获 三 等 奖 或 优 秀 奖 优 胜 奖 2 学 分 1 学 分 参 赛 或 参 加 演 出 者 0.5-1 学 分 荣 获 一 等 奖 4 学 分 参 加 国 家 级 艺 体 活 动 或 比 赛 荣 获 二 等 奖 荣 获 三 等 奖 或 优 秀 奖 优 胜 奖 3 学 分 2 学 分 参 赛 或 参 加 演 出 者 1-2 学 分 第 六 部 分 证 书 认 定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参 加 国 家 认 可 的, 第 一 课 堂 以 外 的 全 国 或 省 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专 业 性 协 会 举 办 的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如 通 过 全 国 司 法 考 试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获 得 证 书 ; 非 师 范 专 业 学 生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通 过 资 产 评 估 师 拍 卖 师 机 动 车 驾 驶 执 照 等 考 试, 获 得 证 书, 可 获 1-4 学 分 ( 由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认 定 ) 第 七 部 分 入 学 教 育 与 军 事 训 练 军 事 理 论 类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解 放 军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军 事 课 教 学 大 纲 ( 教 体 艺 [2007]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大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集 中 的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作 为 必 修 课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总 计 3 学 分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档 案, 纳 入 学 籍 管 理
其 中, 入 学 教 育 与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安 排 在 一 年 级 第 一 个 学 期 进 行, 训 练 时 间 不 少 于 14 天, 并 且 在 第 一 学 期 前 2 周 的 时 间 集 中 完 成, 训 练 内 容 依 据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规 定, 由 学 校 武 装 部 和 承 训 部 队 共 同 制 定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给 定, 凡 办 理 减 训 缓 训 免 训 的 不 能 获 得 良 好 以 上 成 绩 在 当 年 学 生 素 质 评 价 中,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成 绩 合 格 及 合 格 以 上 者 获 得 1 个 学 分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安 排 在 一 年 级 的 第 二 个 学 期 进 行, 总 学 时 为 36 学 时, 教 学 内 容 由 军 事 武 装 科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并 切 合 学 校 实 际 和 学 生 专 业 特 点 设 置, 计 2 个 学 分 ; 课 程 考 核 总 分 为 100 分,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 出 勤 率 及 课 堂 表 现 等 ) 占 50 分, 学 科 论 文 占 50 分, 合 计 总 分 60 分 以 上 者 获 得 2 个 学 分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管 理 由 学 校 校 院 两 级 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为 便 于 开 展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各 学 院 党 总 支 公 章 各 部 门 公 章 为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印 章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印 章 管 理, 涉 及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时 严 格 使 用,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不 定 期 对 各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加 强 过 程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如 有 其 余 活 动 不 在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认 可 的 计 算 学 分 的 活 动 范 围 内, 各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可 向 校 级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申 请 并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依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学 分 认 证 第 十 九 条 各 学 院 党 总 支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管 理 工 作 的 过 程 监 督, 如 果 发 现 学 生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应 及 时 处 理 学 生 作 假 一 次, 取 消 其 作 假 所 获 学 分, 并 给 予 校 内 警 告 处 分, 作 假 两 次 或 以 上, 参 照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的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院 党 总 支 按 程 序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认 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级 开 始 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