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2015 年 09 月 23 日 百 丞 承 办 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组 织 大 中 华 区 税 务 委 员 会 议 及 培 训 交 流 会 议 百 丞 为 某 发 电 企 业 参 加 集 团 公 司 考 试 人 员 进 行 税 务 知 识 培 训 百 丞 分 别 与 某 集 团 企 业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某 大 型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税 务 顾 问 协 议 百 丞 分 别 与 某 机 械 公 司 某 置 业 公 司 签 订 专 项 税 务 服 务 协 议
咨 询 问 题 ( 十 三 ) 1 问 题 详 述 我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报 废 处 理, 相 应 产 生 的 清 理 损 失 可 以 自 行 计 算 扣 除 吗? 贵 公 司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需 分 两 种 情 况 处 理, 若 报 废 尚 未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属 于 非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需 要 专 项 申 报 到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后 才 能 税 前 扣 除 若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则 企 业 需 要 清 单 申 报 到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后 再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按 其 申 报 内 容 和 要 求 的 不 同, 分 为 清 单 申 报 和 专 项 申 报 两 种 申 报 形 式 其 中, 属 于 清 单 申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可 按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进 行 归 类 汇 总, 然 后 再 将 汇 总 清 单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和 纳 税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属 于 专 项 申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应 逐 项 ( 或 逐 笔 ) 报 送 申 请 报 告, 同 时 附 送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纳 税 资 料 企 业 在 申 报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过 程 中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要 求 其 改 正, 企 业 拒 绝 改 正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不 予 处 理 第 九 条 规 定 : 下 列 资 产 损 失, 应 以 清 单 申 报 的 方 式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 三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过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的 损 失 ;... 第 十 条 规 定 : 前 条 以 外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以 专 项 申 报 的 方 式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企 业 无 法 准 确 判 别 是 否 属 于 清 单 申 报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可 以 采 取 专 项 申 报 的 形 式 申 报 扣 除 2 问 题 详 述 1 A 公 司 承 接 了 B 公 司 的 一 项 工 程, 然 后 将 其 分 包 给 C 公 司,A 公 司 未 扣 除 分 包 额 以 工 程 全 额 申 报 了 营 业 税 请 问 :C 公 司 能 否 以 A 公 司 开 具 的 发 票 记 账 联 以 及 A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复 印 件 入 账 确 定 收 入? 正 确 的 做 法 是 什 么?2 C 公 司 分 包 A 的 工 程 以 后, 又 一 次 分 包 给 了 一 些 个 体 户, 请 问 :C 公 司 能 否 实 行 差 额 计 征 营 业 税?C 公 司 打 算 以 临 时 工 工 资 的 形 式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款, 存 在 什 么 税 务 风 险? 正 确 的 做 法 是 什 么? 1 C 公 司 以 给 A 公 司 开 具 的 发 票 记 账 联 确 认 收 入 是 正 确 的 但 以 A 公 司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复 印 件 作 为 凭 证 附 件 并 不 能 免 除 C 公 司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义 务 A 公 司 承 接 了 B 公 司 开 具 的 发 票 记 账 联 确 认 收 入 是 正 确 的 但 以 A 公 司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复 印 件 作 为 凭 证 附 件 并 不 能 免 除 C 公 司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义 务 A 公 司 承 接 了 B 的 工 程, 将 其 分 包 给 C 公 司, 所 以,A 公 司 是 工 程 总 包 方,C 公 司 是 工 程 分 包 方 根 据 新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实 施 细 则,C 公 司 应 按 其 分 包 额 向 A 公 司 开 具 建 筑 业 发 票,A 公 司 以 其 承 包 额 向 B 公 司 开 具 建 筑 业 发 票 A 公 司 以 总 包 额 扣 除 分 包 额 的 余 额 作 为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C 公 司 以 其 分 包 额 作 为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A 公 司 未 扣 除 分 包 额 以 工 程 全 额 申 报 了 营 业 税, 多 缴 了 营 业 税 C 公 司 以 A 公 司 的 完 税 凭 证 作 为 自 己 已 缴 税 的 证 明 存 在 一 定 税 收 风 险 虽 然 从 总 体 看, 营 业 税 没 有 少 缴, 但 操 作 不 规 范
根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2 (1)C 设 备 公 司 将 工 程 再 次 分 包 给 个 体 户, 不 能 实 行 差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分 析 如 下 : 根 据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禁 止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额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规 定 :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从 建 筑 法 上 讲,C 公 司 不 应 再 次 分 包, 从 税 法 上 讲, 分 包 方 只 能 是 单 位, 而 不 应 该 是 个 体 户 所 以,C 公 司 不 能 实 行 差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2)C 公 司 将 工 程 再 次 分 包, 属 于 接 受 劳 务, 应 取 得 营 业 税 发 票 该 公 司 以 临 时 工 资 形 式 支 付 劳 务 费,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首 先, 规 避 了 对 方 的 营 业 税 ; 其 次, 以 临 时 工 工 资 形 式 支 付 劳 务 费, 把 劳 务 报 酬 支 出 变 相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而 临 时 工 工 资 不 符 合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的 标 准, 存 在 被 纳 税 调 整 的 风 险 3 问 题 详 述 某 集 团 计 划 将 下 属 两 子 公 司 新 设 合 并 为 一 个 新 的 公 司, 其 中 两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要 变 更 到 新 公 司 名 下, 请 问, 新 设 合 并 中 涉 及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属 变 更 是 否 缴 纳 营 业 税 契 税? 首 先, 贵 公 司 将 两 个 子 公 司 合 并 为 一 个 新 公 司, 不 仅 要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变 更 到 新 公 司 名 下, 还 有 所 有 资 产 债 权 债 务 的 转 让, 所 以 其 转 让 价 格 不 仅 是 由 资 产 价 值 决 定, 不 同 于 企 业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以 不 用 缴 纳 营 业 税 其 次, 贵 公 司 的 两 个 子 公 司 合 并, 贵 公 司 作 为 原 投 资 主 体 不 变, 则 对 子 公 司 合 并 后 的 新 公 司 承 受 的 子 公 司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缴 纳 契 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契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37 号 ) 规 定 : 三 企 业 合 并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合 同 约 定, 合 并 为 一 个 公 司, 且 原 投 资 主 体 存 续 的, 对 其 合 并 后 的 公 司 承 受 原 合 并 各 方 的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4 问 题 详 述 我 公 司 非 金 融 类 企 业, 购 买 的 短 期 基 金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是 否 应 当 缴 纳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贵 公 司 取 得 的 短 期 基 金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应 当 缴 纳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纳 税 人 从 事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业 务 属 于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应 当 按 照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贵 公 司 购 买 的 短 期 基 金 理 财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属 于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贵 公 司 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不 满 足 以 下 两 条 免 税 的 规 定 :( 一 )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二 )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超 过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所 以, 应 当 对 该 基 金 收 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四 款 :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期 货 等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业 务, 以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八 条 :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期 货 等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业 务, 是 指 纳 税 人 从 事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企 业 通 过 货 币 形 式 或 者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收 入 总 额 : ( 四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票 红 利 等 其 他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和 第 ( 三 ) 项 所 称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08]1 号 二 关 于 鼓 励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 二 ) 对 投 资 者 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配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5 问 题 详 述 我 企 业 2010 年 进 口 的 一 台 设 备 发 生 了 损 坏, 需 要 外 国 企 业 派 人 来 华 进 行 维 修, 我 企 业 支 付 修 理 费 请 问, 外 国 企 业 收 取 的 修 理 费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业 务,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若 没 有 经 营 机 构 或 代 理 人 的, 支 付 款 项 的 境 内 企 业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其 境 内 代 理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境 内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以 购 买 方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版 权 声 明 : 本 刊 物 所 载 的 资 料 为 国 家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相 关 法 规, 百 丞 就 某 个 或 某 些 专 题 而 提 供 的 分 析, 并 非 对 此 类 问 题 的 详 尽 描 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对 客 户 的 专 业 建 议 百 丞 认 为 所 作 分 析 内 容 及 观 点 客 观 公 正, 但 不 担 保 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亦 不 对 上 述 内 容 做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表 述 或 保 证, 客 户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资 料 所 分 析 内 容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专 业 判 断, 并 将 其 作 为 可 能 影 响 业 务 决 策 的 唯 一 基 础 2010 百 丞 税 务 咨 询 公 司 及 百 丞 在 上 海 北 京 的 服 务 机 构 版 权 所 有
百 丞 税 务 介 绍 百 丞 税 务 成 立 于 2003 年, 是 一 家 专 门 面 向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高 端 税 务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山 东 等 地 均 有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公 司 中 国 独 立 成 员 所 百 丞 在 国 内 率 先 完 整 地 提 出 了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系 统, 并 以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诚 信 纳 税 社 会 环 境 为 经 营 理 念, 专 注 并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纳 税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促 进 客 户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效 沟 通, 帮 助 客 户 健 康 安 全 依 法 纳 税 百 丞 拥 有 一 支 了 解 企 业 税 务 需 求 精 通 各 类 税 收 法 规 熟 悉 企 业 财 务 运 作 能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提 供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的 专 家 团 队 多 年 来 百 丞 一 直 为 电 力 石 油 化 工 金 融 房 地 产 钢 铁 采 矿 等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拥 有 一 大 批 忠 实 的 高 端 客 户, 常 年 顾 问 客 户 续 签 率 为 100% 百 丞 在 税 务 审 计 企 业 改 制 资 本 运 作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专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请 税 收 政 策 培 训 转 让 定 价 涉 外 税 务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实 务 操 作 案 例,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是 业 内 公 认 的 税 务 专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