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经 济 法 基 础 试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25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1 至 25 信 息 点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初 级 会 计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2 小 时, 其 中 每 年 累 计 接 受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 ) 小 时 A.12 B.16 C.20 D.24 2. 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或 者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并 可 以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一 定 数 额 的 罚 款 其 中,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罚 款 的 最 低 数 额 为 ( ) 元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3.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支 出 中,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是 ( ) A. 罚 金 B. 税 收 滞 纳 金 C. 银 行 罚 息 D. 违 法 经 营 的 罚 款 4.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一 方 违 约 时, 对 方 可 以 采 取 的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的 方 式 是 ( ) A. 只 能 适 用 定 金 条 款 B. 只 能 适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C. 合 并 适 用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条 款 D.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条 款 5.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支 付 结 算 的 种 类 中, 有 结 算 金 额 起 点 的 是 ( ) A. 委 托 收 款
B. 支 票 C. 托 收 承 付 D. 汇 兑 6. 根 据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是 ( ) A. 暂 扣 纳 税 人 营 业 执 照 B.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从 其 存 款 中 扣 缴 税 款 C. 依 法 拍 卖 纳 税 人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以 拍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D.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冻 结 纳 税 人 的 金 额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存 款 7. 甲 乙 丙 三 人 拟 设 立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主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三 人 现 有 资 金 合 计 18 万 元 为 达 到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甲 乙 丙 至 少 还 需 筹 措 的 资 金 总 额 为 ( ) 万 元 A.7 B.12 C.22 D.32 8.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方 式 是 ( ) A.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B. 由 持 有 股 份 最 多 的 股 东 推 举 产 生 C. 由 董 事 会 以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D. 由 董 事 会 以 出 席 会 议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9.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不 得 转 让, 该 期 间 是 ( ) A.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3 年 内 B.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5 年 内 C. 在 公 司 任 职 期 间 内 D. 离 职 1 年 内 10. 甲 于 2 月 14 日 向 乙 发 出 签 订 合 同 的 要 约, 乙 于 2 月 28 日 承 诺 同 意, 甲 乙 双 方 在 3 月 13 日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中 约 定 该 合 同 于 3 月 25 生 效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该 合 同 的 成 立 时 间 是 ( ) A.2 月 14 日 B.2 月 28 日 C.3 月 13 日 D.3 月 25 日
11.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要 约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 ) A. 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B.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C. 同 意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D.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12.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有 效 期 限 是 ( ) A.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 年 内 B.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年 内 C.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1 年 内 D.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2 年 内 13. 甲 与 乙 签 订 了 标 的 额 为 20 万 元 的 买 卖 合 同, 为 保 障 合 同 的 履 行, 合 同 中 附 加 了 定 金 条 款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该 合 同 定 金 数 额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 ) 万 元 A.4 B.6 C.8 D.10 14. 甲 与 乙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合 同 到 期, 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货 物, 但 乙 以 资 金 紧 张 为 由 迟 迟 不 支 付 货 款 之 后, 甲 了 解 到, 乙 借 给 丙 的 一 笔 款 项 已 到 期, 但 乙 一 直 不 向 丙 催 讨 欠 款, 于 是, 甲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以 甲 的 名 义 向 丙 催 讨 欠 款 甲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丙 催 讨 欠 款 的 权 利 在 法 律 上 称 为 ( ) A. 代 位 权 B. 不 安 抗 辩 权 C. 撤 销 权 D. 后 履 行 抗 辩 权 15.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是 ( ) A. 提 供 通 信 报 务 B.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C. 提 供 加 工 劳 务 D.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16.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业 务 中, 应 当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是 ( ) A. 向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货 物 B.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应 税 货 物
C. 将 自 产 货 物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D. 销 售 不 动 产 17. 某 五 金 工 具 厂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6% 2004 年 3 月 份, 该 厂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 含 增 值 税 )5512 元, 则 该 厂 3 月 份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 ) 元 A.312 B.330.72 C.884 D.937.04 18.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的 税 金 是 ( ) A. 消 费 税 B. 营 业 税 C. 增 值 税 D. 印 花 税 19. 根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营 业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是 ( ) A. 销 售 货 物 B. 进 口 货 物 C.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D. 提 供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20. 根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销 售 不 动 产, 其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地 点 是 ( ) A. 纳 税 人 居 住 地 B.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C. 纳 税 人 经 营 所 在 地 D. 销 售 不 动 产 行 为 发 生 地 21. 某 公 司 2003 年 营 业 收 入 净 额 为 1000 万 元, 该 公 司 当 年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5 万 元, 且 能 提 供 有 效 凭 证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可 以 抵 扣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为 ( ) 万 元 A.15 B.10 C.5 D.3 22. 下 列 各 项 中, 在 我 国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 ) A. 宪 法 B.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条 例
C. 国 际 条 约 D.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23. 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在 破 产 清 算 时, 应 优 先 从 破 产 财 产 中 拨 付 的 款 项 是 ( ) A. 破 产 费 用 B. 所 欠 税 款 C. 所 欠 债 务 D.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24. 下 列 各 项 中,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属 于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厂 长 职 权 的 是 ( ) A. 任 免 企 业 监 事 会 成 员 B. 决 定 企 业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C. 决 定 奖 惩 副 厂 级 行 政 领 导 成 员 D. 决 定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使 用 方 案 25. 根 据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会 计 档 案 最 短 的 保 管 期 限 是 ( ) A. 半 年 B.1 年 C.2 年 D.3 年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15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26 至 40 信 息 点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26. 根 据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有 ( ) A. 卷 烟 B. 化 妆 品 C. 自 行 车 D. 小 汽 车 27. 根 据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逃 汇 行 为 的 有 ( ) A. 违 反 规 定 将 外 汇 携 带 出 境 B.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将 外 汇 存 放 境 外 C.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将 外 币 存 款 凭 证 邮 寄 出 境 D. 违 反 规 定 以 实 物 偿 付 应 当 以 外 汇 支 付 的 进 口 货 款
28. 下 列 关 于 我 国 审 判 制 度 有 关 内 容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实 行 合 议 制 度 B. 合 议 庭 评 议 案 件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C.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一 律 公 开 宣 告 判 决 D.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实 行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29. 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偷 税 行 为 的 有 ( ) A. 纳 税 人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B. 纳 税 人 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C. 纳 税 人 隐 匿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D. 纳 税 人 伪 造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30.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事 项 中, 须 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有 ( ) A.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B.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C.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D.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1. 甲 乙 丙 丁 拟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下 列 出 资 方 式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有 ( ) A. 以 实 物 出 资 B. 以 非 专 利 技 术 出 资 C. 以 劳 务 出 资 D.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32. 下 列 各 项 中, 除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外, 还 须 交 付 标 的 物 才 能 成 立 的 合 同 有 ( ) A. 普 通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B. 委 托 合 同 C.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D. 定 金 合 同 33. 下 列 各 项 中, 可 以 成 为 合 同 标 的 的 有 ( ) A. 生 产 资 料 B. 自 然 人 C. 智 力 成 果 D. 劳 务
34.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下 列 情 形 中, 能 使 董 事 会 决 议 得 以 顺 利 通 过 的 有 ( ) A.5 名 董 事 出 席 会 议, 一 致 同 意 B.7 名 董 事 出 席 会 议,4 名 同 意 C.5 名 董 事 出 席 会 议,4 名 同 意 D.9 名 董 事 出 席 会 议,5 名 同 意 35. 流 转 税 是 以 商 品 生 产 商 品 流 通 和 劳 务 服 务 的 流 转 额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税 收 种 类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流 转 税 的 有 ( ) A. 增 值 税 B. 消 费 税 C. 营 业 税 D. 所 得 税 36. 根 据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有 ( ) A.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投 资 B.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C.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D. 将 自 建 的 厂 房 对 外 转 让 37.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性 质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B.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咨 询 机 构 C.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企 业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D.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职 工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的 机 构 38. 根 据 国 有 企 业 监 事 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国 有 企 业 监 事 会 职 责 的 有 ( ) A. 检 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B. 检 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C. 评 价 企 业 负 责 人 经 营 管 理 业 绩 D. 参 与 企 业 的 经 营 决 策 39. 在 税 款 征 收 过 程 中, 纳 税 人 依 法 享 有 一 定 权 利,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纳 税 人 权 利 的 有 ( ) A.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情 况 保 密 B. 对 税 务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C.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退 还 多 缴 纳 的 税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D.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40. 根 据 效 力 等 级 的 不 同,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分 为 会 计 法 律 会 计 法 规 会 计 规 章 和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4 个 层 次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会 计 法 规 的 有 ( ) A.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B.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C. 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发 布 的 地 方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D.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三 判 断 题 ( 本 类 题 共 10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请 将 判 断 结 果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61 至 70 信 息 点 表 述 正 确 的,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信 息 点 [ ]; 表 述 错 误 的, 则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信 息 点 [ ] 每 小 题 判 断 结 果 正 确 的 得 1 分, 判 断 结 果 错 误 的 扣 0.5 分, 不 判 断 的 不 得 分 也 不 扣 分 本 类 题 最 低 得 分 为 零 分 ) 61.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如 发 现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填 写 错 误, 应 当 交 由 出 具 单 位 予 以 更 正 并 在 更 正 处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后, 才 能 受 理 并 据 此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 62.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既 可 以 由 付 款 人 签 发, 也 可 以 由 收 款 人 签 发, 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只 能 由 付 款 人 签 发 ( ) 63. 流 转 税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销 售 环 节 征 收, 不 受 成 本 费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但 对 价 格 变 化 较 为 敏 感 ( ) 64.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税 免 税 待 遇 的, 在 减 税 免 税 期 间 可 以 暂 不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 65.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发 生 销 售 货 物 并 负 责 运 输 所 售 货 物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 ) 66. 纳 税 人 分 立 时 未 缴 清 税 款 的, 分 立 后 的 纳 税 人 对 未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67.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则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也 随 之 失 效 ( ) 68. 我 国 对 公 司 名 称 的 登 记 管 理 实 行 预 先 核 准 制 度 ( ) 69. 如 果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因 违 约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 ( ) 70.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各 合 伙 人 应 当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
四 计 算 分 析 题 ( 本 类 题 共 2 题, 每 小 题 5 分, 共 10 分 凡 要 求 计 算 的 项 目, 均 须 列 出 计 算 过 程 ; 计 算 结 果 出 现 小 数 的, 均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 1. 某 化 工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生 产 护 肤 护 发 品 2004 年 4 月 6 日, 该 公 司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结 清 3 月 份 应 缴 纳 税 款 4 月 20 日, 税 务 机 关 在 对 该 公 司 3 月 份 纳 税 情 况 实 施 税 务 稽 核 时, 发 现 以 下 情 况 : (1) 连 同 护 肤 护 发 品 一 同 销 售 的 特 制 包 装 盒 收 入 ( 含 增 值 税 )9360 元, 未 纳 入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销 售 额 中 生 产 特 制 包 装 盒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已 在 3 月 份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2) 外 购 一 批 用 于 生 产 护 肤 护 发 品 的 原 料 并 验 收 入 库, 支 付 货 款 ( 含 增 值 税 )35100 元,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5100 元 经 核 查, 该 批 原 料 因 管 理 不 善 已 被 盗 窃, 但 其 进 项 税 额 已 从 3 月 份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3) 将 新 开 发 的 X 牌 洗 发 露 40 箱 作 为 样 品 用 于 新 产 品 发 布 会, 会 后 全 部 赠 送 与 会 人 员, 该 批 样 品 未 计 入 销 售 收 入 生 产 该 批 样 品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已 在 3 月 份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X 牌 洗 发 露 每 箱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 含 增 值 税 )315.9 元 已 知 : 护 肤 护 发 品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适 用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8% 要 求 : (1) 计 算 该 公 司 3 月 份 应 补 缴 增 值 税 税 额 (2) 计 算 该 公 司 3 月 份 应 补 缴 消 费 税 税 额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用 元 表 示 ) 2. 某 企 业 2003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上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48 万 元, 已 累 计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33 万 元 2004 年 3 月, 企 业 会 计 部 门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汇 算 清 缴 2003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如 下 : (1)2003 年 度 支 付 职 工 工 资 补 贴 津 贴 和 奖 金 累 计 120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当 地 计 税 工 资 标 准 和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核 定 该 企 业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为 96 万 元 (2)2003 年 度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福 利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1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3) 支 付 在 建 办 公 楼 工 程 款 20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4) 直 接 向 某 足 球 队 捐 款 15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5) 支 付 诉 讼 费 2.3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6) 支 付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罚 款 0.8 万 元, 已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已 知 : 该 企 业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3%;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福 利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4% 1.5% 计 算 扣 除 要 求 : (1) 计 算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 计 算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3) 计 算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汇 算 清 缴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用 万 元 表 示 ) 五 简 答 题 ( 本 类 题 共 2 题, 每 小 题 5 分, 共 10 分 ) 1. 某 公 司 是 由 甲 乙 丙 丁 戊 5 名 自 然 人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设 董 事 会, 只 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股 东 会 决 定 由 甲 担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乙 担 任 公 司 经 理 在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因 执 行 董 事 甲 与 经 理 乙 对 公 司 经 营 方 式 产 生 分 歧, 致 使 公 司 管 理 陷 入 混 乱 状 态, 经 营 状 况 不 佳 乙 提 出 辞 去 公 司 经 理 职 务, 并 拟 将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庚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作 出 如 下 决 议 : (1) 同 意 乙 辞 去 公 司 经 理 职 务, 由 执 行 董 事 甲 兼 任 公 司 经 理 ; (2) 同 意 乙 将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庚 ; (3) 为 扩 大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拟 申 请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200 万 元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该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只 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该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谁? (3) 该 公 司 由 执 行 董 事 甲 兼 任 公 司 经 理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4) 该 公 司 股 东 会 作 出 同 意 乙 将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庚 的 决 议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5) 该 公 司 是 否 具 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体 资 格?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A 厂 为 某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2003 年 3 月,A 厂 厂 长 即 将 退 休 经 该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并 征 求 职 工 代 表 意 见, 决 定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新 厂 长, 但 A 厂 一 些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认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厂 长 应 由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从 熟 悉 本 厂 业 务 的 职 工 中 选 举 产 生,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无 权 招 聘 厂 长 2003 年 4 月, 公 开 招 聘 的 新 厂 长 上 任 新 厂 长 上 任 后, 采 取 了 一 些 改 革 措 施, 落 实 了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有 了 明 显 好 转 10 月,A 厂 召 开 厂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了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和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并 责 成 会 计 科 从 当 月 起 执 行 新 方 案 会 议 还 决 定, 为 了 集 中 精 力 搞 好 市 场 开 发, 将 2003 年 度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推 迟 至 2004 年 底 召 开, 届 时 一 并 公 布 最 近 两 年 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和 企 业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该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能 否 招 聘 A 厂 长?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A 厂 厂 长 办 公 会 能 否 决 定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和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A 厂 推 迟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推 迟 公 布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分 别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六 综 合 题 ( 本 类 题 共 2 题, 第 一 小 题 7 分, 第 二 小 题 8 分, 共 15 分 ) 1. 长 河 公 司 是 一 家 大 型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该 公 司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1)2003 年 3 月,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主 持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研 究 进 一 步 加 强 会 计 工 作 问 题 根 据 公 司 经 理 的 提 名, 会 议 决 定 增 设 1 名 副 经 理 主 管 财 会 工 作, 现 任 总 会 计 师 配 合 其 工 作 (2)2003 年 5 月, 公 司 会 计 科 负 责 收 入 费 用 账 目 登 记 工 作 的 会 计 张 某 提 出 休 产 假 因 会 计 科 长 出 差 在 外, 主 管 财 会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指 定 出 纳 员 兼 管 张 某 的 工 作, 并 让 出 纳 员 与 张 某 自 行 办 理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3)2003 年 9 月, 公 司 一 供 货 商 多 次 上 门 催 要 逾 期 货 款, 经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同 意, 会 计 科 长 让 出 纳 员 开 出 一 张 35 万 元 的 转 账 支 票 给 供 货 商 供 货 商 同 银 行 提 示 付 款 时, 银 行 以 长 河 公 司 的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35 万 元 为 由 予 以 退 票 (4)2003 年 12 月, 公 司 产 品 滞 销 状 况 仍 无 根 本 改 变, 亏 损 已 成 定 局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指 使 会 计 科 在 会 计 报 表 上 做 一 些 技 术 处 理, 确 保 实 现 年 初 定 下 的 盈 利 40 万 元 的 目 标 会 计 科 遵 照 办 理 (5)2004 年 2 月,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经 主 管 财 会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会 计 科 长 签 名 并 盖 章 后 报 出,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未 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签 章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和 会 计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该 公 司 增 设 主 管 财 会 工 作 的 副 经 理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该 公 司 指 定 出 纳 员 兼 管 会 计 张 某 的 工 作 并 让 出 纳 员 与 张 某 自 行 办 理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分 别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该 公 司 签 发 35 万 元 转 账 支 票 的 行 为 属 于 何 种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4)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指 使 会 计 科 在 会 计 报 表 上 做 一 些 技 术 处 理 致 使 公 司 由 亏 损 变 为
盈 利 的 行 为 属 于 何 种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5)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某 是 否 应 当 在 对 外 报 出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签 名 并 盖 章?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2003 年 9 月,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与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在 2004 年 1 月 向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供 应 1 万 只 家 禽 ;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支 付 预 付 款 10 万 元 ; 如 有 纠 纷,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2003 年 10 月,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按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10 万 元 2004 年 1 月, 因 当 地 发 生 禽 流 感,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的 家 禽 被 全 数 扑 杀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闻 讯 后 通 知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解 除 合 同,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预 付 款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认 为 : 造 成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原 因 是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而 非 主 观 过 错, 不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至 于 预 付 款, 由 于 是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首 先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故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万 方 贸 公 司 无 奈,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和 合 同 仲 裁 诉 讼 等 法 律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可 否 免 除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是 否 应 返 还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预 付 款?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4) 如 绿 岛 家 禽 养 殖 场 不 服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而 向 法 院 起 诉,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5) 如 万 方 农 贸 公 司 不 经 仲 裁 而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004 年 经 济 法 基 础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及 详 细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初 级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72 小 时, 其 中 每 年 累 计 接 受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4 小 时 2. 答 案 C 解 析 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或 者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可 以 对 单 位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3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答 案 C 解 析 罚 款 罚 金 税 收 滞 纳 金 等 都 是 不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因 为 银 行 罚 息 不 属 于 行 政 性 的 罚 款, 所 以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4. 答 案 D 解 析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一 方 违 约 时, 只 能 选 择 适 用 于 定 金 或 者 违 约 金, 两 者 不 能 并 用 5. 答 案 C 解 析 只 有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有 结 算 起 点 的 限 制 6. 答 案 D 解 析 如 果 纳 税 人 不 能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分 局 ) 局 长 批 准,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1)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冻 结 纳 税 人 的 金 额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存 款 ;(2) 扣 押 查 封 纳 税 人 的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所 以 答 案 应 该 是 D BC 属 于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7.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主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它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本 题 中 现 有 资 金 18 万 元, 所 以 还 需 要 再 筹 集 32 万 元 才 能 达 到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8. 答 案 C 解 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是 经 董 事 会 以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的 9. 答 案 C 解 析 依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不 得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10. 答 案 B 解 析 本 题 问 的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应 在 承 诺 生 效 时 成 立 ; 如 果 问 的 是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 那 么 应 在 生 效 期 限 届 满, 即 3 月 25 日 时 生 效 注 意 此 处 合 同 双 方 没 有 约 定 签 字 时 合 同 成 立, 所 以 应 该 以 承 诺 生 效 的 时 间 作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11. 答 案 A 解 析 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这 个 时 候 要 约 还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12. 答 案 C 解 析 具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1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则 撤 销 权 消 灭 13.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定 金 的 数 额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0% 所 以 本 题 中 定 金 数 额 最 多 是 20 20%=4 万 元 14. 答 案 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代 位 权 的 行 使 他 同 时 符 合 了 代 位 权 行 使 的 四 个 条 件 15. 答 案 C 解 析 根 据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增 值 税 的 增 收 范 围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和 进 口 货 物 的 行 为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的 行 为 等 ABD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16. 答 案 A 解 析 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开 具 范 围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以 及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非 应 税 劳 务, 必 须 向 购 买 方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但 是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应 税 项 目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销 售 不 动 产 等, 都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7. 答 案 A 解 析 本 题 的 纳 税 人 属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并 且 告 诉 的 收 入 是 含 税 的, 在 计 算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的 时 候, 应 该 换 算 成 不 含 税 的 收 入, 即 5512/(1+6%) 6%=312 元, 所 以 答 案 是 A 18. 答 案 C 解 析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时 候, 扣 除 的 税 金 是 计 入 到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中 的 税 金, 比 如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等, 增 值 税 是 不 得 从 中 扣 除 的, 他 是 通 过 应 交 税 金 科 目 核 算 的 19. 答 案 C 解 析 销 售 货 物 和 进 口 货 物, 以 及 提 供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本 题 只 有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才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20.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 纳 税 人 销 售 不 动 产, 其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地 点 是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21. 答 案 C 解 析 全 年 销 售 收 入 净 额 低 于 1500 万 元 的, 其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扣 除 标 准 是 销 售 收 入 净 额 的 0.5%, 所 以 本 题 计 算 出 来 的 金 额 是 1000 0.5%=5 万 元 22.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规 定, 宪 法 是 由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23.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破 产 法 的 规 定, 在 破 产 清 算 中, 应 优 先 从 破 产 财 产 中 拨 付 破 产 费 用 24. 答 案 B 解 析 依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决 定 企 业 的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属 于 厂 长 的 职 权 25. 答 案 D 解 析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和 定 期 两 种, 定 期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和 25 年, 所 以 最 短 的 是 3 年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26. 答 案 ABD 解 析 根 据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消 费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包 括 : 烟 酒 及 酒 精 鞭 炮 和 焰 火 化 妆 品 护 肤 护 发 品 汽 油 柴 油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 汽 车 轮 胎 摩 托 车 和 小 汽 车 等 所 以 本 题 中 只 有 C 选 项 不 属 于 应 税 消 费 品 27. 答 案 ABC 解 析 根 据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逃 汇 行 为 是 指 :( 1)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擅 自 将 外 汇 存 放 在 境 外 的 ;(2)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外 汇 卖 给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的 ;(3)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将 外 汇 卖 出 或 者 携 带 处 境 的 ;(4) 未 经 外 汇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擅 自 将 外 币 存 款 凭 证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携 带 或 者 邮 寄 出 境 的 ;(5) 其 他 逃 汇 行 为 28. 答 案 ABCD 解 析 我 国 的 审 批 制 度 包 括 合 议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公 开 审 批 制 度 和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所 以 答 案 是 ABCD 29. 答 案 ABCD 解 析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或 者 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 入,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是 偷 税
30. 答 案 BC 解 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别 决 议 包 括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或 者 解 散 和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所 作 出 的 决 议, 所 以 本 题 的 答 案 是 BC 在 这 里 要 注 意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决 议 的 区 别 31. 答 案 ABD 解 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出 资 方 式 包 括 现 金 实 物 工 业 产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但 是 不 包 括 劳 务 出 资, 劳 务 出 资 是 合 伙 企 业 所 特 有 的 出 资 方 式 32. 答 案 CD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以 缴 付 标 的 物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条 件 的 合 同,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定 金 合 同 属 于 必 须 缴 付 标 的 物 才 成 立 的 合 同, 所 以 答 案 是 CD 33. 答 案 ACD 解 析 合 同 的 标 的 分 为 有 形 财 产 无 形 财 产 劳 务 和 工 作 成 果, 本 题 的 自 然 人 不 属 于 合 同 的 标 的 34. 答 案 AD 解 析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本 题 中 的 出 席 人 数 都 是 符 合 规 定 的 ;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所 以 答 案 应 该 是 AD 35. 答 案 ABC 解 析 我 国 现 行 的 流 转 税 包 括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关 税 等 所 得 税 不 属 于 流 转 税 的 范 围 36. 答 案 ABC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将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投 资 分 配 给 股 东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都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的 范 围, 都 应 该 缴 纳 增 值 税, 将 自 建 的 厂 房 对 外 转 让 属 于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范 围 37. 答 案 CD 解 析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企 业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职 工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的 机 构 38. 答 案 ABC 解 析 参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不 属 于 国 有 企 业 监 事 会 职 责 的 范 围 39. 答 案 ABCD 解 析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规 定, 税 款 征 收 中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情 况 保 密 ; 对 税 务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退 还 多 缴 纳 的 税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等 等 40. 答 案 ABC 解 析 会 计 法 规 是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发 布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的, 所 以 本 题 中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和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属 于 会 计 法 规 三 判 断 题 61.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不 得 在 原 始 凭 证 上 更 正 62. 答 案 解 析 63.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规 定, 流 转 税 类 以 商 品 流 转 额 或 非 商 品 流 转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销 售 环 节 征 收, 收 入 不 受 成 本 费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而 对 价 格 变 化 较 为 敏 感 64.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规 定,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税 免 税 待 遇 的, 在 减 税 免 税 期 间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65.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规 定,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销 售 货 物 并 负 责 运 输 所 售 货 物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征 收 增 值 税 66.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有 合 并 分 立 情 形 的,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并 依 法 缴 清 税 款 纳 税 人 合 并 时 未 缴 清 税 款 的, 应 当 由 合 并 后 的 纳 税 人 继 续 履 行 未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 纳 税 人 分 立 时 未 缴 清 税 款 的, 分 立 后 的 纳 税 人 对 未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67. 答 案 解 析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68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我 国 对 公 司 名 称 的 登 记 管 理 实 行 预 先 核 准 制 度 69. 答 案 解 析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如 果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因 违 约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 70.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的 清 偿 四 计 算 分 析 题 1. 答 案 : 第 一 笔 业 务 中, 销 售 特 制 包 装 盒 的 收 入 应 该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为 其 收 入 没 有 纳 入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中, 所 以 应 该 补 缴 增 值 税 第 二 笔 业 务 中, 外 购 的 原 料 因 为 管 理 不 善 被 盗,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该 作 转 出 处 理, 也 应 该 补 缴 增 值 税 第 三 笔 业 务 中,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无 偿 赠 送,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的 行 为, 应 该 计 算 增 值 税, 因 为 开 始 没 有 计 入 到 销 售 收 入 中, 所 以 属 于 补 缴 的 增 值 税 (1) 该 公 司 3 月 份 应 补 缴 增 值 税 税 额 =9360/(1+17%) 17%+5100+(40 315.9)/(1+17%) 17% =1360+5100+1836 =8296( 元 ) (2) 该 公 司 3 月 份 应 补 缴 消 费 税 税 额 =9360/(1+17%) 8%+(40 315.9)/(1+17%) 8%=640+864=1504( 元 ) 2. 答 案 : (1) 超 过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部 分,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20-96=24 万 元 超 过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提 取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福 利 费 教 育 经 费,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1-(96 2%+96 14%+96 1.5%)=4.2 万 元 在 建 办 公 楼 工 程 款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 万 元 向 某 足 球 队 捐 款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 万 元
支 付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罚 款,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0.8 万 元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8+24+4.2+20+15+0.8=112( 万 元 ) (2)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112 33%=36.96( 万 元 ) (3) 该 企 业 2003 年 度 应 汇 算 清 缴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36.96-33=3.96( 万 元 ) 五 简 答 题 1. 答 案 : (1)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和 规 模 较 小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不 设 董 事 会, 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2) 该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执 行 董 事 甲 (3)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公 司 的 执 行 董 事 可 以 兼 任 公 司 经 理 (4)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应 该 经 过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5) 该 公 司 不 具 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体 资 格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只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和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企 业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才 具 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体 资 格 2. 答 案 : (1) 可 以 招 聘 A 厂 厂 长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的 厂 长, 可 以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委 任 或 招 聘 (2) 不 能 决 定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和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和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须 经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同 意 (3)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1 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至 少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2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向 本 企 业 的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公 布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六 综 合 题 1. 答 案 (1)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的 规 定,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的 单 位, 不 应 当 再 设 置 与 总 会 计 师 职 责 重 叠 的 行 政 副 职 (2)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收 入 费 用 账 目 等 的 登 记 工 作 根 据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应 由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监 交 (3) 属 于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的 行 为 : 该 公 司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 供 货 商 有 权 要 求 该 公 司 给 予 支 票 票 面 金 额 2% 的 赔 偿 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对 该 公 司 处 以 支 票 票 面 金 额 5% 但 不 低 于 1000 元 的 罚 款 (4) 属 于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为 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构 成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可 以 处 5 千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还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5) 应 当 签 名 并 盖 章 根 据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本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签 名 并 盖 章 2. 答 案 : (1)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2) 可 以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可 免 除 责 任 (3) 应 返 还 预 付 款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合 同 解 除 后, 已 经 履 行 的, 根 据 履 行 情 况 和 合 同 性 质,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复 原 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等 (4) 法 院 不 应 受 理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5)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 合 同 的 解 除,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纠 纷, 而 不 应 向 法 院 起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