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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盖 章, 由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顺 德 区 国 土 城 建 和 水 利 局 收 齐 并 核 查 后, 配 合 当 地 人 社 部 门 将 申 报 材 料 于 10 月 16 日 前 报 至 厅 人 事 处 (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白 云 路 27 号 广 东 交 通 大 厦 2712 室 2714 室 ) 厅 不 接 收 各 地 市 申 报 人 个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各 地 市 申 报 人 需 于 9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将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到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顺 德 区 国 土 城 建 和 水 利 局 省 直 单 位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按 以 往 途 径 报 送, 受 理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二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2015 年 的 评 审 工 作 继 续 按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1 89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路 桥 港 口 航 道 水 工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 2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船 舶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 29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一 ) 资 历 条 件 申 报 人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177 号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2

工 作 资 历 计 算 和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由 此 日 上 推, 凡 未 满 规 定 年 限 的, 一 律 不 得 申 报 在 截 止 日 期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发 表 的 论 文 考 取 的 计 算 机 模 块 合 格 证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证 及 职 业 资 格 证 等, 一 律 不 计 入 今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 二 ) 外 语 条 件 申 报 人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执 行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2001 年 广 东 省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不 作 为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的 有 效 依 据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职 称 外 语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1)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2)2015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岁 的 ;(3)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4)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后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申 报 正 副 高 级 资 格 的 ( 三 ) 计 算 机 条 件 申 报 人 计 算 机 条 件 执 行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及 粤 人 发 2002 81 号 粤 人 发 2005 177 号 有 关 规 定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1)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2)2015 年 当 3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岁 的 ;(3)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4)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 四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执 行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供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三 评 审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必 须 按 照 路 桥 港 航 船 舶 工 程 高 级 ( 正 副 高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申 报 副 ( 正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1 式 2 份,A4 规 格, 以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上 报 电 子 文 档 (Excel 表 格 ) 发 至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人 事 处 邮 箱 gdsjtrsc@163.com, 邮 件 标 题 中 注 明 单 位 人 数 申 报 专 业 2.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单 1 份,A4 规 格, 贴 在 送 审 材 料 袋 上 3.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1 份 4.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1 份, 表 内 填 写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完 整 且 不 得 涂 改, 用 A4 纸 双 面 打 印, 省 直 单 位 申 报 人 的 评 审 表 须 有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其 他 单 位 申 报 人 的 评 审 表 须 有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盖 章 评 审 表 中 外 语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号 须 填 写 准 确, 如 属 免 考 或 政 策 倾 斜 范 围, 则 写 明 具 体 原 因 4

5.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1 式 35 份 ( 可 复 印, 但 须 有 原 件 1 份 ),A3 规 格 35 份 一 起 ( 原 件 在 最 上 面 ) 对 折 后 有 字 的 一 面 朝 里, 不 装 订, 最 外 页 反 面 用 粗 黑 或 蓝 笔 大 一 号 字 按 档 案 袋 底 部 标 签 所 写 注 明 所 在 地 市 名 称 ( 省 直 单 位 注 单 位 简 称 ) 姓 名 所 报 专 业 类 别 评 审 表 的 单 位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和 评 审 登 记 表 的 单 位 审 核 评 价 意 见 指 申 请 人 任 现 职 ( 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以 来 的 专 业 工 作 业 绩 专 业 技 术 ( 学 术 ) 水 平 以 及 工 作 表 现 等 内 容, 要 求 填 写 客 观 准 确 ( 字 数 100 字 以 上 ) 6.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申 报 人 对 照 所 申 报 的 资 格 条 件,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包 括 论 文 著 作 奖 励 等 方 面 的 证 书 证 明 及 其 他 辅 助 证 明 材 料 从 事 施 工 监 理 维 修 制 造 检 测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提 供 任 职 证 明 ;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人 员 须 提 供 设 计 扉 页, 合 订 成 册, 经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确 认, 每 页 加 盖 公 章 和 核 对 人 签 章 后 提 交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应 与 评 审 表 评 审 登 记 表 所 填 内 容 相 符 7.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申 报 人 提 交 其 学 历 ( 学 位 ) 非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证 任 职 资 历 外 语 成 绩 通 知 单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继 续 教 育 等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凡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须 加 盖 单 位 验 证 印 章 校 验 人 签 字 外 语 成 绩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须 提 供 原 件, 如 由 于 同 时 申 报 评 审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持 外 语 成 绩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为 复 印 件 的, 须 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5

心 或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职 称 部 门 或 考 试 机 构 验 证 盖 章 如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外 语 专 业 计 算 机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为 由 申 请 职 称 外 语 或 计 算 机 免 考 的, 须 在 申 报 时 提 交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历 鉴 定 证 明 原 件 核 验 ( 地 市 申 报 人 交 各 地 级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人 事 部 门 审 验 原 件 后 退 回, 将 盖 有 单 位 验 证 印 章 及 校 验 人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报 送 我 厅, 省 直 申 报 人 交 原 件 至 我 厅 核 验 ) 以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为 由 申 请 免 试 外 语 计 算 机 的, 需 提 交 本 单 位 是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佐 证 材 料 长 期 在 野 外 从 事 公 路 施 工 满 足 外 语 免 考 条 件 的, 须 填 写 专 业 从 事 野 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并 与 其 他 材 料 一 起 经 评 前 公 示 后 提 交, 所 填 报 的 每 个 项 目 须 附 该 项 目 的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与 申 请 表 一 起 装 订,1 式 2 份 (1 份 原 件,1 份 复 印 件, 原 件 请 抽 出 档 案 袋 另 行 递 交 ) 8. 各 年 度 或 聘 用 期 满 考 核 登 记 表 1 式 1 份,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盖 章 验 证 9.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1 式 2 份 ( 申 报 正 高 级 须 提 交 1 式 8 份 ) 着 重 总 结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情 况, 不 超 过 3000 字, 用 A4 纸 打 印, 由 单 位 审 核 后 加 盖 公 章 10. 贴 资 格 证 相 片 页 1 份, 提 交 大 一 寸 近 期 免 冠 彩 色 证 件 照 片 1 张, 照 片 背 面 用 圆 珠 笔 注 明 本 人 名 字, 贴 在 贴 资 格 证 相 片 页 上 ( 只 贴 上 端, 便 于 摘 取 ) 6

11. 广 东 省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信 息 录 入 表 ( 普 通 ) 1 份, 联 系 电 话 填 手 机 号 码 12. 任 现 职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的 与 所 学 专 业 所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相 关 的 论 文 ( 须 发 表 在 有 CN 或 ISSN 刊 号 的 专 业 期 刊 上 ) 和 著 作 原 件 解 决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的 专 项 报 告 或 实 例 材 料 ; 提 交 的 论 文 应 代 表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最 高 水 平, 且 申 报 人 须 为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用 彩 笔 在 目 录 勾 出 本 人 所 著 论 文 ; 论 文 专 项 报 告 或 实 例 材 料 的 数 量 原 则 上 须 达 到 粤 人 发 2001 89 号 粤 人 职 2000 2 号 29 号 文 规 定 的 下 限 ; 提 交 的 著 作 应 代 表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最 高 水 平, 且 申 报 人 须 为 著 作 的 主 要 编 著 者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报 告 等, 仅 作 为 实 例 材 料 参 考, 且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验 证 盖 章 13.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需 另 外 提 供 按 评 审 材 料 第 12 点 要 求 所 提 交 的 论 文 该 文 所 发 表 的 期 刊 封 面 目 录 复 印 件 ( 一 式 两 份, 复 印 件 无 需 单 位 盖 验 核 章 ) 请 各 报 送 单 位 将 上 述 论 文 扫 描 版 ( 须 保 存 为 PDF 格 式 ) 以 及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论 文 情 况 登 记 表 ( 详 见 附 件 ) 电 子 版 汇 总 刻 录 成 光 盘 随 其 他 评 审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14. 论 文 鉴 定 表 1 式 4 份 ( 详 见 附 件, 只 填 必 填 项 ) 15.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与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相 同 的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或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档 案 保 管 部 门 ) 出 具 的 在 职 证 明 等 相 关 在 职 在 岗 材 料 16.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把 申 7

报 另 一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表 作 为 申 报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不 得 以 同 样 的 业 绩 材 料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7. 申 报 评 审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承 诺 书, 由 申 报 人 签 名 确 认 以 上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必 须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注 明 日 期 并 加 盖 经 办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 二 ) 评 审 材 料 一 律 要 求 用 不 易 破 损 的 牛 皮 纸 档 案 袋 ( 不 得 使 用 硬 纸 壳 塑 料 壳 档 案 盒 ) 密 封,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档 案 袋 底 部 须 用 白 色 纸 条 打 印 申 报 人 所 在 地 市 ( 省 直 单 位 写 单 位 简 称 ) 申 报 人 姓 名 申 报 专 业 ( 如 路 桥 港 航 船 舶 ), 并 粘 贴 牢 固 ; 如 有 多 袋 材 料, 则 按 顺 序 在 专 业 名 称 后 用 数 字 标 示, 如 共 有 2 袋, 则 分 别 标 注 2-1 2-2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不 得 用 塑 料 硬 纸 装 订 ( 三 )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的 规 定, 认 真 客 观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 可 在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网 址 : www.gdrst.gov.cn), 并 一 次 性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业 绩 成 果 ( 过 后 不 得 补 充 ),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公 示 评 审 表 中 必 填 栏 目 必 须 完 整 填 写, 并 如 实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 专 业 ) 的 资 格 及 其 名 称 凡 不 如 实 申 报 和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发 现 并 核 实, 取 消 今 年 申 报 ( 或 评 审 通 过 ) 的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8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视 情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四 重 要 说 明 ( 一 ) 省 外 来 粤 ( 来 粤 前 取 得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人 员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1. 从 中 央 部 委 外 省 ( 市 ) 和 军 队, 通 过 组 织 调 动 转 业 安 置 或 个 人 自 主 来 粤 工 作 且 人 事 档 案 在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可 根 据 我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申 报 高 一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根 据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号 要 求, 其 在 省 外 ( 军 队 ) 通 过 人 事 部 门 授 权 的 评 委 会 评 审 获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经 确 认 取 得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方 可 作 为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的 有 效 依 据 2. 人 事 档 案 不 在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我 省 高 级 ( 副 高 正 高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除 按 本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有 关 评 审 材 料 外, 还 须 提 交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证 明, 中 级 或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及 评 审 表 原 件 各 地 市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由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含 顺 德 区 ) 验 证 后 退 回 复 印 件 ( 必 须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注 明 日 期 并 加 盖 经 办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 通 过 以 考 代 评 方 式 取 得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另 须 提 交 省 外 ( 符 合 事 权 层 级 的 政 府 人 社 部 门 )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的 政 策 文 件 考 试 报 名 表 ; 取 得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获 得 的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明 材 料 等 材 料 ( 二 ) 中 直 驻 粤 单 位 或 外 省 驻 粤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 需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须 经 其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外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委 托 我 省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须 提 交 9

外 省 省 级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委 托 函 后, 评 委 会 方 可 受 理 ( 三 ) 根 据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我 们 将 抽 取 部 分 有 争 议 有 疑 问 的 副 高 资 格 申 报 人 参 加 面 试 答 辩, 申 报 正 高 级 资 格 的 实 行 全 员 答 辩 面 试 答 辩 内 容 主 要 分 为 自 我 工 作 简 述 和 1-3 个 专 业 问 题, 自 我 工 作 简 述 主 要 针 对 获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情 况 进 行 简 要 陈 述, 专 业 问 题 主 要 针 对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和 业 绩 成 果 情 况 以 及 论 文 著 作 或 专 项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等, 时 间 一 般 控 制 在 每 人 20 分 钟 以 内 被 抽 取 的 申 报 人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答 辩 的, 其 申 报 材 料 不 再 提 交 评 委 会 评 审 ( 四 ) 严 格 实 行 双 公 示 制 度 一 是 评 审 材 料 须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主 要 内 容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不 便 于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的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应 统 一 有 序 放 置 在 会 议 室 等 场 所 对 外 开 放, 以 备 查 验 公 示 结 束 后, 所 在 单 位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应 填 具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加 盖 公 章 后 作 为 评 审 材 料 的 一 部 分,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对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的 评 审 材 料,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核 实 确 认 后 方 能 报 送 对 弄 虚 作 假 或 公 示 后 经 核 实 举 报 问 题 属 实 的, 一 律 不 予 报 送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二 是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将 在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众 网 公 示,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所 在 单 10

位 接 到 公 示 公 告 后, 应 在 本 单 位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天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 或 业 务 归 口 主 管 单 位 )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盖 公 章, 报 送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按 程 序 办 理 核 准 发 证 手 续 ( 五 )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原 人 事 部 < 企 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 人 职 发 1991 17 号 ), 以 及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005 301 号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 六 ) 申 报 人 需 要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岗 位 转 换 后 要 申 报 现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五 评 审 收 费 根 据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的 规 定, 高 级 ( 正 副 高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为 580 元 / 人, 论 著 鉴 定 费 200 元 / 人, 按 规 定 应 参 加 面 试 答 辩 的 ( 正 高 级 评 审 实 行 全 员 答 辩 ), 需 缴 纳 答 辩 费 140 元 / 人 评 审 材 料 符 合 提 交 评 委 会 评 审 11

要 求 的, 申 报 人 持 我 厅 开 具 的 缴 款 通 知 书, 到 相 关 银 行 营 业 所 办 理 缴 款 手 续 六 证 书 及 材 料 领 取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地 市 申 报 人 的 证 书 及 申 报 材 料 由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顺 德 区 国 土 城 建 和 水 利 局 统 一 领 回,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应 到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顺 德 区 国 土 城 建 和 水 利 局 领 取 ; 省 直 单 位 按 原 渠 道 领 回 七 其 他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后, 无 需 来 电 询 问, 届 时 公 示 名 单 发 证 时 间 等 信 息 皆 以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众 网 上 发 布 为 准 ( 网 址 : www.gdcd.gov.cn; 路 径 为 :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众 网 - 通 知 公 告 ) 联 系 电 话 :020-83732007 附 件 :1.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5 128 号 ) 2.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3.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4. 申 报 评 审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承 诺 书 12

5. 专 业 从 事 野 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申 请 表 6.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论 文 情 况 登 记 表 7. 论 文 鉴 定 表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2015 年 8 月 7 日 13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力 资 源 ) 局,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14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办 公 电 话 及 手 机 号 码 ): 序 号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最 高 学 历 学 历 毕 业 年 月 所 学 专 业 职 称 外 语 分 数 计 算 机 模 块 ( 个 ) 现 从 事 何 专 业 工 作 何 时 取 得 现 专 业 资 格 现 申 报 专 业 资 格 聘 期 考 核 等 级 所 属 市 或 省 直 厅 局 部 委 签 收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 注 :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属 免 考 或 政 策 倾 斜 范 围, 则 写 明 具 体 原 因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专 业 组 名 称 : 路 桥 ( 或 港 航 / 水 工 船 舶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办 公 电 话 及 手 机 号 码 ):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现 从 事 何 专 业 工 作 现 资 格 专 业 及 名 称 取 得 现 资 格 年 限 符 合 何 外 语 条 件 要 求 符 合 何 计 算 机 条 件 要 求 现 申 报 何 专 业 身 份 证 号 码 所 属 市 或 省 直 厅 局 1 2 3 4 5 6 7 备 注 :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属 免 考 或 政 策 倾 斜 范 围, 则 写 明 具 体 原 因

申 报 评 审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承 诺 书 本 人 申 报 2015 年 度 ( 路 桥 港 航 船 舶 )( 正 高 副 高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现 声 明, 填 报 的 评 审 材 料 如 实 客 观,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材 料 失 实 引 起 的 责 任, 同 时 承 诺, 在 评 审 工 作 过 程 中, 不 以 任 何 个 人 或 单 位 的 名 义 私 下 联 系 评 委 或 工 作 人 员 获 知 评 审 信 息, 以 免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申 报 人 : 年 月 日

2015 年 度 广 东 省 交 通 工 程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论 文 情 况 登 记 表 序 号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论 文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作 者 名 次 期 刊 名 称 及 刊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论 文 编 号 :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论 文 鉴 定 表 申 报 专 业 : ( 必 填 ) 论 文 名 称 : ( 必 填 ) 发 表 时 间 : ( 必 填 ) 期 刊 名 称 及 刊 号 : ( 必 填 ) 1. 发 表 期 刊 是 否 同 时 具 有 CN 刊 号 ISSN 刊 号? 具 有 不 具 有 2. 论 文 或 著 作 是 否 抄 袭 其 他 论 文? 有 没 有 3. 论 文 或 论 著 内 容 与 申 报 人 申 报 专 业 是 否 相 符 合? 相 符 不 相 符 4. 是 否 提 出 新 理 论 新 观 点 新 方 法? 有 没 有 5. 是 否 具 备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有 没 有 评 语 :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评 定 等 级 :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专 家 签 名 ( 代 码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