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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的 可 行 进 距 离 在 大 型 购 物 中 心 内 开 办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的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或 经 营 类 别 为 乙 类 非 处 方 药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可 不 受 距 离 限 制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药 品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办 公 区 及 辅 助 用 房 营 业 场 所 应 与 办 公 区 及 辅 助 用 房 相 对 独 立 在 购 物 中 心 等 其 他 商 业 企 业 内 设 立 零 售 药 店 的, 应 当 具 有 独 立 的 区 域 营 业 场 所 应 符 合 卫 生 整 洁 宽 敞 明 亮 的 要 求, 企 业 营 业 场 所 及 仓 库 周 边 25 米 范 围 内 无 污 染 源 用 于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的 场 所 应 为 商 业 用 途, 违 法 建 设 不 得 用 于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除 商 场 以 外 的 2 层 ( 含 ) 以 上 及 地 下 建 筑 内 不 得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第 七 条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营 业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100 平 方 米, 在 农 村 乡 镇 以 下 地 区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的, 营 业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60 平 方 米 其 中 非 药 品 区 域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多 于 20% 经 营 范 围 含 有 中 药 饮 片 的, 还 应 设 置 相 对 独 立 的 中 药 饮 片 营 业 区 域, 中 药 饮 片 营 业 区 域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30 平 方 米 大 型 购 物 中 心 开 办 经 营 类 别 为 乙 类 非 处 方 药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营 业 场 所 药 品 经 营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20 平 方 米 第 八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的 仓 库 应 与 其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仓 库 设 立 应 以 便 于 质 量 管 理 为 原 则, 且 与 营 业 场 所 同 址 设 立 经 营 中 药 饮 片 的, 仓 库 区 域 应 相 对 独 立, 用 于 中 药 饮 片 储 存 的 仓 库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15 平 方 米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如 果 具 备 可 靠 的 药 品 供 应 渠 道, 售 出 的 药 品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补 充 的, 可 以 不 设 置 仓 库, 但 经 营 中 药 饮 片 的 除 外 第 九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所 经 营 药 品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能 够 有 效 监 测 调 控 温 湿 度 及 进 行 室 内 外 空 气 交 换 的 设 施 设 备, 在 符 合 药 品 存 放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对 药 品 进 行 储 存 与 陈 列 经 营 冷 藏 药 品 的, 还 应 当 具 有 冰 箱 冷 藏 柜 等 冷 藏 设 施 设 备 第 二 节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第 十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药 学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药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具 备 基 本 的 药 学 知 识 企 业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无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76 条 第 83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设 置 与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或 专 职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依 法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执 业 药 师 或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质 量 管 理 处 方 审 核 药 学 服 务 等 工 作 ( 一 ) 经 营 处 方 药 甲 类 非 处 方 药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至 少 1 名 执 业 药 师 或 执 业 中 药 师 及 2 名 具 备 相 当 于 药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为 执 业 药 师 或 执 业 中 药 师, 并 应 有 1 年 以 上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 ( 二 ) 经 营 乙 类 非 处 方 药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当 至 少 配 备 1 名 具 备 相 当 于 药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 ( 三 ) 经 营 中 药 饮 片 的, 还 应 当 配 备 至 少 1 名 执 业 中 药 师 及 中 药 专 业 初 级 以 上 技 师 职 称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相 关 审 方 复 核 及 中 药

饮 片 调 剂 等 工 作 ; ( 四 ) 农 村 乡 镇 以 下 地 区 设 立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原 则 上 应 当 配 备 执 业 药 师, 确 实 有 困 难 的, 应 当 配 备 1 名 具 备 相 当 于 药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为 具 备 相 当 于 药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 五 ) 企 业 营 业 时 间, 执 业 药 师 或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在 岗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在 国 家 有 就 业 准 入 规 定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需 通 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第 三 节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第 十 三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建 立 符 合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对 药 品 质 量 实 施 信 息 化 管 理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能 满 足 经 营 管 理 全 过 程 及 质 量 控 制 的 要 求, 具 备 接 受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监 管 的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功 能 : ( 一 ) 采 购 验 收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包 括 供 货 商 信 息 管 理 药 品 信 息 管 理 采 购 及 质 量 验 收 数 据 录 入 查 询 及 退 货 管 理 功 能 等 ; ( 二 ) 储 存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包 括 库 存 查 询 及 盘 点 功 能 效 期 预 警 功 能 养 护 记 录 建 档 及 维 护 功 能 等 ; ( 三 ) 销 售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包 括 打 印 销 售 单 据 药 品 销 售 记 录 建 档 及 维 护 功 能 等 ; ( 四 ) 其 他 符 合 药 品 电 子 监 管 及 票 据 追 溯 所 要 求 具 备 的 功 能 等 第 四 节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相 关 许 可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应 是 企 业 法 人, 由 总 部 配 送 中 心 和 门 店 构 成, 门 店 是 指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设 置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具 有 资 产 控 股 并 且 直 接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门 店 应 达 到 10 个 以 上 第 十 七 条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配 送 中 心 库 房 应 实 施 信 息 化 管 理, 面 积 应 与 其 经 营 品 种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库 房 应 具 有 适 合 药 品 储 存 的 专 用 货 架 和 入 库 传 递 分 检 上 架 出 库 等 物 流 装 置 和 设 备, 零 货 拣 选 货 位 不 少 于 1200 个 第 十 八 条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门 店 人 员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节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许 可 相 关 条 件 要 求 外, 同 时 在 布 局 营 业 场 所 面 积 及 人 员 方 面 还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同 一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设 立 的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间 可 不 受 距 离 限 制 ; ( 二 )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在 大 型 购 物 中 心 内 开 办 的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与 其 他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可 不 受 距 离 限 制 ; ( 三 )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开 办 的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不 含 中 药 饮 片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得 少 于 80 平 方 米 ; 在 农 村 乡 镇 以 下 地 区 开 办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的, 不 含 中 药 饮 片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40 平 方 米 其 中 非 药 品 区 域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多 于 20% ( 四 )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在 农 村 乡 镇 以 下 地 区 开 办 直 营 非 法 人 门 店 的, 应 当 配 备 至 少 1 名 相 当 于 药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应 具 有 与 经 营 规 模 经 营 方 式 相 适 应 的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总 部 计 算 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除 满 足 本 章 第 三 节

要 求 外, 还 应 与 配 送 中 心 各 门 店 联 网, 能 够 全 面 控 制 配 送 中 心 连 锁 门 店 药 品 购 进 储 存 销 售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全 过 程 ( 一 ) 采 购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应 包 括 首 营 企 业 及 首 营 品 种 管 理 药 品 信 息 管 理 质 量 验 收 数 据 录 入 及 查 询 盘 点 作 业 及 退 货 管 理 功 能 ; ( 二 ) 仓 库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应 包 括 库 存 查 询 及 盘 点 功 能 打 印 出 库 和 配 送 单 据 出 库 复 核 及 预 警 功 能 仓 库 环 境 监 测 及 控 制 功 能 养 护 计 划 功 能 效 期 预 警 功 能 温 湿 度 预 警 功 能 ; 并 能 实 现 库 房 环 境 控 制 记 录 建 档 及 维 护 养 护 记 录 建 档 及 维 护 功 能 ; ( 三 ) 门 店 药 品 销 售 管 理 功 能 : 至 少 应 实 现 对 门 店 药 品 进 销 存 情 况 的 远 程 查 询 功 能 和 门 店 销 售 日 报 和 月 报 管 理 功 能 ( 四 ) 质 量 管 理 信 息 广 播 功 能 : 应 能 保 证 各 门 店 能 实 时 获 得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企 业 总 部 下 发 的 各 种 有 关 药 品 监 管 的 文 件 及 质 量 管 理 信 息 第 三 章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办 与 核 发 程 序 第 二 十 条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申 请 人 应 向 拟 办 企 业 所 在 地 药 监 分 局 提 出 筹 建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筹 建 申 请 ; ( 二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 三 ) 拟 办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学 历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及 个 人 简 历 ; ( 四 ) 拟 办 企 业 的 经 营 类 别 和 经 营 范 围 ; ( 五 ) 拟 设 营 业 场 所 仓 储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拟 设 营 业 场 所 还 应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和 使 用 权 意 向 证 明, 并 注 明 与 最 近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之 间 的 最 短 可 行 进 距 离 ; ( 六 ) 开 办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的, 还 应 提 交 所 属 各 门 店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正 副 本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资 产 相 关 证 明 ; ( 七 ) 其 他 规 定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分 局 对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应 当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予 以 受 理 的, 分 局 应 自 受 理 筹 建 申 请 之 日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依 据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筹 建 的 决 定 同 意 筹 建 的, 发 出 同 意 筹 建 通 知 书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同 意 筹 建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审 查 期 间, 分 局 应 组 织 对 企 业 申 请 的 基 本 数 据 进 行 实 际 测 量, 并 当 场 进 行 确 认 和 记 录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应 于 筹 建 期 内 完 成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筹 建 工 作 申 请 人 完 成 筹 建 后, 应 向 受 理 申 请 的 分 局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并 提 出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验 收 申 请 ; ( 二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 三 ) 营 业 场 所 仓 库 平 面 布 置 图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和 使 用 权 证 明 ( 四 )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及 聘 用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 ( 五 ) 拟 办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及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目 录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情 况 ( 六 ) 其 他 规 定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理 申 请 的 分 局 应 当 在 受 理 验 收 申 请 之 日 起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依 据 开 办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许 可 条 件 组 织 验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发 给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办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同 时 告 知 申 办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四 章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许 可 登 记 事 项 的, 应 当 依 法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分 局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予 以 审 查 批 准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为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的, 应 当 参 照 上 一 款 进 行 变 更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变 更 注 销 的, 必 须 由 法 人 总 部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六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跨 区 变 更 注 册 地 址 的 由 原 址 所 在 地 分 局 对 企 业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变 更 第 二 十 七 条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许 可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后, 应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上 记 录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并 按 变 更 后 的 内 容 重 新 核 发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收 回 原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变 更 后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期 不 变 第 二 十 八 条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经 营 药 品 的, 持 证 企 业 应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6 个 月 内,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换 发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遗 失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应 立 即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并 在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登 载 遗 失 声 明 发 证 机 关 应 在 企 业 登 载 遗 失 声 明 之 日 起 满 1 个 月 后, 按 原 核 准 事 项 补 发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因 违 法 经 营 已 被 立 案 调 查, 尚 未 结 案 的 ; 或 已 经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尚 未 履 行 处 罚 的, 发 证 机 关 应 暂 停 受 理 其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申 请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药 监 局 应 建 立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将 核 发 变 更 注 销 撤 销 或 吊 销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有 关 信 息 予 以 公 开, 公 众 有 权 查 阅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分 局 应 建 立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发 证 变 更 换 证 注 销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档 案, 对 因 变 更 换 证 吊 销 注 销 等 原 因 收 回 作 废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按 规 定 建 档 保 存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药 监 局 应 当 加 强 对 药 监 分 局 药 品 零 售 许 可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药 监 分 局 许 可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时 进 行 纠 正 第 三 十 四 条 分 局 应 加 强 对 辖 区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持 证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检 查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认 证 合 格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以 及 发 生 注 册 地 址 仓 库 地 址 经 营 范 围 等 重 要 事 项 变 更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依 法 开 展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跟 踪 检 查 专 项 检 查 等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发 证 机 关 依 法 对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当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予 以 记 录, 由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后 归 档 第 三 十 七 条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违 反 药 品 管 理 法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等 规 定 的, 应 依 法 责 令 企 业 立 即 或 限 期 整 改 ; 应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依 法 办 理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注 销 手 续 : ( 一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 二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被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或 者 宣 布 无 效 的 ; ( 三 )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被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的, 持 证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未 给 持 证 企 业 办 理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的 ; ( 四 )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终 止 经 营 药 品 或 者 关 闭 的 ; ( 五 ) 企 业 主 动 申 请 注 销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 六 )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事 项 无 法 实 施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九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暂 时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部 门 报 告 并 交 回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如 需 恢 复 营 业 的, 发 证 部 门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企 业 方 可 继 续 从 事 药 品 经 营 活 动 ; 企 业 在 申 请 的 停 业 期 间, 应 当 停 止 一 切 药 品 经 营 活 动, 否 则 依 法 查 处 第 四 十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具 有 向 公 众 提 供 24 小 时 药 品 销 售 服 务 的 能 力 第 四 十 一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应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政 策,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消 费 者 基 本 需 求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所 列 药 品 品 种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经 营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预 防 性 生 物 制 品 等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以 下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污 染 源 : 粪 坑 污 水 池 暴 露 垃 圾 场 ( 站 ) 旱 厕 等 污 染 源 农 村 乡 镇 以 下 地 区 为 : 京 郊 十 区 ( 县 ) 除 按 乡 镇 管 理 的 行 政 区 域

区 政 府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地 区 办 事 处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外 的 区 域 京 郊 十 区 ( 县 ) 是 指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昌 平 区 门 头 沟 区 房 山 区 顺 义 区 大 兴 区 平 谷 区 怀 柔 区 密 云 县 延 庆 县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XX 年 X 月 X 日 起 施 行,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04 年 8 月 17 日 发 布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开 办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