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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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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浙 江 省 省 级 预 算 审 查 监 督 条 例 ( 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2007 第 67 号 ) 610 14. 关 于 完 善 中 央 高 校 预 算 拨 款 制 度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8 232 号 ) 616 15. 浙 江 省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 浙 财 绩 效 字 2009 5 号 ) 618 16.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零 余 额 账 户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库 2009 47 号 ) 624 17. 中 央 部 门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预 2010 7 号 ) 626 18. 浙 江 省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浙 财 绩 效 2010 11 号 ) 630 19. 浙 江 省 省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预 算 决 算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浙 财 预 2011 12 号 ) 636 20. 关 于 实 行 中 央 级 普 通 高 校 绩 效 拨 款 与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挂 钩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39 号 ) 639 21. 关 于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财 预 2011 416 号 ) 641 22.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2 44 号 ) 645 23. 浙 江 省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绩 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教 办 计 2013 6 号 ) 649 24. 浙 江 省 省 级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财 监 督 2013 16 号 ) 654 25.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省 级 教 科 文 部 门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浙 财 教 2013 23 号 ) 659 26. 部 门 决 算 管 理 制 度 ( 财 库 2013 209 号 ) 661 2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方 财 政 结 余 结 转 资 金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3 372 号 ) 669 28.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改 进 省 属 高 校 拨 款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财 教 2014 181 号 ) 672 2

第 五 部 分 收 入 和 票 据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1. 高 等 学 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财 1996 101 号 ) 677 2.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高 科 技, 实 现 产 业 化 的 决 定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9 第 273 号 ) 679 3. 关 于 做 好 2005 年 高 等 学 校 收 费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财 2005 10 号 ) 683 4.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价 费 2005 283 号 ) 686 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06 702 号 ) 688 6.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 国 税 发 2006 156 号 ) 690 7.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财 2006 2 号 ) 696 8.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计 2006 124 号 ) 699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008 第 540 号 ) 702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2008 第 52 号 ) 706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教 育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09 161 号 ) 711 12. 关 于 高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09 292 号 ) 713 13. 中 央 级 普 通 高 校 捐 赠 收 入 财 政 配 比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9 275 号 ) 715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2010 第 587 号 ) 718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2014 第 37 号 ) 724 3

16.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综 2010 1 号 ) 728 17. 关 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综 2010 111 号 ) 733 18.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央 直 属 高 等 院 校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0 53 号 ) 734 19.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综 2010 112 号 ) 735 20. 关 于 将 按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的 收 入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通 知 ( 浙 财 预 2010 24 号 ) 739 21. 关 于 规 范 和 调 整 民 办 高 校 收 费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10 161 号 ) 744 22. 浙 江 省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条 例 ( 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0 公 告 第 62 号 ) 748 23.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浙 江 省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条 例 的 通 知 ( 浙 财 综 2010 148 号 ) 756 24. 关 于 设 立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非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入 收 款 收 据 的 通 知 ( 浙 财 综 2010 136 号 ) 758 25.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浙 价 费 2010 216 号 ) 761 26. 关 于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收 费 不 再 使 用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的 通 知 ( 浙 财 综 2011 120 号 ) 764 27.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财 税 2011 110 号 ) 765 28.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106 号 ) 767 29.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12 70 号 ) 797 30. 浙 江 省 属 高 校 捐 赠 收 入 财 政 配 比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 196 号 ) 803 31.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2013 年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浙 财 综 2013 85 号 ) 806 4

32. 关 于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费 标 准 管 理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3 887 号 ) 817 3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3 57 号 ) 819 34. 浙 江 省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浙 财 综 2013 41 号 ) 821 35. 关 于 经 营 高 校 学 生 公 寓 和 食 堂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3 83 号 ) 825 36. 关 于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费 标 准 管 理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14 99 号 ) 826 37.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费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浙 教 计 2014 94 号 ) 828 38.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免 除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学 费 住 宿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财 社 2014 149 号 ) 829 39. 关 于 规 范 和 调 整 公 办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14 240 号 ) 831 40. 关 于 调 整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浙 价 费 2014 245 号 ) 834 41. 关 于 实 施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公 示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 浙 价 成 2015 86 号 ) 836 第 六 部 分 支 出 管 理 法 律 和 法 规 1.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高 2007 14 号 ) 845 2.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教 2010 21 号 ) 849 3. 浙 江 省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实 施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0 97 号 ) 852 4. 浙 江 省 提 升 地 方 高 校 办 学 水 平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浙 财 教 2010 347 号 ) 858 5. 浙 江 省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库 字 2008 16 号 ) 866 5

6. 浙 江 省 151 人 才 工 程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社 2011 160 号 ) 870 7. 浙 江 省 特 级 专 家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行 2011 98 号 ) 872 8.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人 社 发 2011 244 号 ) 874 9.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政 机 关 出 差 和 会 议 定 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2 254 号 ) 882 10. 浙 江 省 省 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动 态 监 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财 预 执 2012 2 号 ) 884 11. 关 于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财 政 性 资 金 实 施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通 知 ( 浙 财 预 执 2012 36 号 ) 888 12.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字 2012 223 号 ) 891 13.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 244 号 ) 894 14. 关 于 开 展 教 育 经 费 管 理 年 活 动 进 一 步 用 好 管 好 教 育 经 费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3 3 号 ) 899 15. 出 国 留 学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教 2013 411 号 ) 903 16.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16 号 ) 907 17.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 4 号 ) 912 18. 浙 江 省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 浙 财 2014 10 号 ) 917 6

第 四 部 分 预 算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主 席 令 2014 第 1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收 支 行 为,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加 强 对 预 算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预 算 决 算 的 编 制 审 查 批 准 监 督, 以 及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调 整,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一 级 政 府 一 级 预 算, 设 立 中 央,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五 级 预 算 全 国 预 算 由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 组 成 地 方 预 算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预 算 组 成 地 方 各 级 总 预 算 由 本 级 预 算 和 汇 总 的 下 一 级 总 预 算 组 成 ; 下 一 级 只 有 本 级 预 算 的, 下 一 级 总 预 算 即 指 下 一 级 的 本 级 预 算 没 有 下 一 级 预 算 的, 总 预 算 即 指 本 级 预 算 第 四 条 预 算 由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组 成 政 府 的 全 部 收 入 和 支 出 都 应 当 纳 入 预 算 第 五 条 预 算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保 持 完 整 独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与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相 衔 接 第 六 条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是 对 以 税 收 为 主 体 的 财 政 收 入, 安 排 用 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维 持 国 家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等 方 面 的 收 支 预 算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包 括 中 央 各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 的 预 算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中 央 本 级 收 入 和 地 方 向 中 央 的 上 解 收 入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包 括 中 央 本 级 支 出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第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包 括 本 级 各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 的 预 算 和 税 收 返 还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543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地 方 本 级 收 入 上 级 政 府 对 本 级 政 府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下 级 政 府 的 上 解 收 入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包 括 地 方 本 级 支 出 对 上 级 政 府 的 上 解 支 出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第 八 条 各 部 门 预 算 由 本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各 单 位 预 算 组 成 第 九 条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是 对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向 特 定 对 象 征 收 收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特 定 公 共 事 业 发 展 的 收 支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项 目 收 入 情 况 和 实 际 支 出 需 要, 按 基 金 项 目 编 制, 做 到 以 收 定 支 第 十 条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是 对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作 出 支 出 安 排 的 收 支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编 制, 不 列 赤 字, 并 安 排 资 金 调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第 十 一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是 对 社 会 保 险 缴 款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安 排 和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社 会 保 险 的 收 支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统 筹 层 次 和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分 别 编 制, 做 到 收 支 平 衡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预 算 应 当 遵 循 统 筹 兼 顾 勤 俭 节 约 量 力 而 行 讲 求 绩 效 和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第 十 三 条 经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调 整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支 出 必 须 以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为 依 据,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不 得 支 出 第 十 四 条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预 算 调 整 决 算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及 报 表, 应 当 在 批 准 后 二 十 日 内 由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安 排 执 行 的 情 况 以 及 举 借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及 报 表, 应 当 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 内 由 各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中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的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等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政 府 采 购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本 条 前 三 款 规 定 的 公 开 事 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除 外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税 制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规 范 公 平 公 开, 以 推 进 地 区 间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主 要 目 标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包 括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转 移 支 付 和 地 方 上 级 政 府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以 为 均 衡 地 区 间 基 本 财 力 由 下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为 主 体 544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可 以 设 立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用 于 办 理 特 定 事 项 建 立 健 全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定 期 评 估 和 退 出 机 制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 事 项 不 得 设 立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上 级 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时, 不 得 要 求 下 级 政 府 承 担 配 套 资 金 但 是,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应 当 由 上 下 级 政 府 共 同 承 担 的 事 项 除 外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协 调 的 机 制 第 十 八 条 预 算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 十 九 条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算 单 位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职 权 第 二 十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批 准 中 央 预 算 和 中 央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 审 查 和 批 准 中 央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审 查 和 批 准 中 央 决 算 ; 撤 销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行 政 法 规 决 定 和 命 令 ; 撤 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决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本 级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和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议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和 决 议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和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监 督 本 级 预 算 的 执 行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第 二 十 二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对 中 央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中 央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545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未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对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时, 应 当 邀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参 加 对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规 定 提 出 的 意 见,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规 定 提 出 的 意 见 以 及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反 馈 的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应 当 印 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依 照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协 助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或 者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承 担 审 查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决 算 草 案 和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 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后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组 织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 决 定 中 央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 监 督 中 央 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预 算 执 行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中 央 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 将 下 一 级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组 织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 决 定 本 级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监 督 本 级 各 部 门 和 下 级 政 府 的 预 算 执 行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各 部 门 和 下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乡 民 族 乡 镇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 组 织 本 级 预 算 的 执 行 ; 决 定 本 级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本 级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546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批 准, 乡 民 族 乡 镇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决 算 草 案, 可 以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代 编,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报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具 体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具 体 组 织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 提 出 中 央 预 算 预 备 费 动 用 方 案 ; 具 体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定 期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具 体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具 体 组 织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 提 出 本 级 预 算 预 备 费 动 用 方 案 ; 具 体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定 期 向 本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编 制 本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组 织 和 监 督 本 部 门 预 算 的 执 行 ; 定 期 向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各 单 位 编 制 本 单 位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上 缴 预 算 收 入, 安 排 预 算 支 出, 并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三 章 预 算 收 支 范 围 第 二 十 七 条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各 项 税 收 收 入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转 移 性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按 照 其 功 能 分 类,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外 交 公 共 安 全 国 防 支 出,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支 出,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支 出, 社 会 保 障 及 就 业 支 出 和 其 他 支 出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按 照 其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资 本 性 支 出 和 其 他 支 出 第 二 十 八 条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收 支 范 围,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央 预 算 与 地 方 预 算 有 关 收 入 和 支 出 项 目 的 划 分 地 方 向 中 央 上 解 收 入 中 央 对 地 方 税 收 返 还 或 者 转 移 支 付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上 级 政 府 不 得 在 预 算 之 外 调 用 下 级 政 府 预 算 的 资 金 下 级 政 府 不 得 挤 占 或 者 截 留 属 于 上 级 政 府 预 算 的 资 金 第 四 章 预 算 编 制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应 当 及 时 下 达 关 于 编 制 下 一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通 知 编 制 预 算 草 案 的 具 体 事 项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部 署 547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编 制 预 算 草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预 算 应 当 根 据 年 度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总 体 要 求 和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的 需 要, 参 考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和 本 年 度 收 支 预 测,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后, 进 行 编 制 各 级 政 府 依 据 法 定 权 限 作 出 决 定 或 者 制 定 行 政 措 施, 凡 涉 及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财 政 收 入 或 者 支 出 的, 应 当 在 预 算 批 准 前 提 出 并 在 预 算 草 案 中 作 出 相 应 安 排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预 算 支 出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等 预 算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其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及 存 量 资 产 情 况, 编 制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预 算 草 案 前 款 所 称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收 入 分 为 类 款 项 目 ; 支 出 按 其 功 能 分 类 分 为 类 款 项, 按 其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分 为 类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报 国 务 院 审 核 汇 总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中 必 需 的 部 分 资 金, 可 以 通 过 举 借 国 内 和 国 外 债 务 等 方 式 筹 措, 举 借 债 务 应 当 控 制 适 当 的 规 模, 保 持 合 理 的 结 构 对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中 举 借 的 债 务 实 行 余 额 管 理, 余 额 的 规 模 不 得 超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限 额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对 中 央 政 府 债 务 的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编 制,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列 赤 字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预 算 中 必 需 的 建 设 投 资 的 部 分 资 金, 可 以 在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限 额 内, 通 过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举 借 债 务 的 方 式 筹 措 举 借 债 务 的 规 模, 由 国 务 院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依 照 国 务 院 下 达 的 限 额 举 借 的 债 务, 列 入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举 借 的 债 务 应 当 有 偿 还 计 划 和 稳 定 的 偿 还 资 金 来 源, 只 能 用 于 公 益 性 资 本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经 常 性 支 出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举 借 债 务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不 得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债 务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担 保 国 务 院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警 机 制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以 及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施 监 督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预 算 收 入 的 编 制, 应 当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财 政 政 策 相 衔 接 548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将 所 有 政 府 收 入 全 部 列 入 预 算, 不 得 隐 瞒 少 列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按 其 功 能 和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编 制 各 级 预 算 支 出 的 编 制, 应 当 贯 彻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和 楼 堂 馆 所 等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的 编 制, 应 当 统 筹 兼 顾, 在 保 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合 理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优 先 安 排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点 支 出 第 三 十 八 条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基 本 标 准 和 计 算 方 法 编 制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分 地 区 分 项 目 编 制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预 计 数 提 前 下 达 下 级 政 府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上 级 政 府 提 前 下 达 的 转 移 支 付 预 计 数 编 入 本 级 预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央 预 算 和 有 关 地 方 预 算 中 应 当 安 排 必 要 的 资 金, 用 于 扶 助 革 命 老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疆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发 展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事 业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额 的 百 分 之 一 至 百 分 之 三 设 置 预 备 费, 用 于 当 年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增 加 的 支 出 及 其 他 难 以 预 见 的 开 支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可 以 设 置 预 算 周 转 金, 用 于 本 级 政 府 调 剂 预 算 年 度 内 季 节 性 收 支 差 额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可 以 设 置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的 不 足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级 政 府 上 一 年 预 算 的 结 转 资 金, 应 当 在 下 一 年 用 于 结 转 项 目 的 支 出 ; 连 续 两 年 未 用 完 的 结 转 资 金, 应 当 作 为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上 一 年 预 算 的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章 预 算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央 预 算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由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举 行 的 四 十 五 日 前, 将 中 央 预 算 草 案 的 初 步 方 案 提 交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举 行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的 初 步 方 案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举 行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的 初 步 方 案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或 549

者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政 府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举 行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的 初 步 方 案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预 算 草 案 前, 应 当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听 取 选 民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第 四 十 六 条 报 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的 预 算 草 案 应 当 细 化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按 其 功 能 分 类 应 当 编 列 到 项 ; 按 其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基 本 支 出 应 当 编 列 到 款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按 其 功 能 分 类 应 当 编 列 到 项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时, 向 大 会 作 关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以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时, 向 大 会 作 关 于 总 预 算 草 案 和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第 四 十 八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预 算 草 案 及 其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重 点 审 查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预 算 决 议 的 要 求 ; ( 二 ) 预 算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本 法 的 规 定 ; ( 三 ) 预 算 安 排 是 否 贯 彻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收 支 政 策 是 否 切 实 可 行 ; ( 四 ) 重 点 支 出 和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预 算 安 排 是 否 适 当 ; ( 五 ) 预 算 的 编 制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符 合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 六 )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性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规 范 适 当 ; ( 七 ) 预 算 安 排 举 借 的 债 务 是 否 合 法 合 理, 是 否 有 偿 还 计 划 和 稳 定 的 偿 还 资 金 来 源 ; ( 八 ) 与 预 算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的 说 明 是 否 清 晰 第 四 十 九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提 出 关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查 结 果 报 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提 出 关 于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上 一 年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查 结 果 报 告 审 查 结 果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对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和 落 实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预 算 决 议 的 情 况 作 出 评 价 ; 550

( 二 ) 对 本 年 度 预 算 草 案 是 否 符 合 本 法 的 规 定, 是 否 可 行 作 出 评 价 ; ( 三 ) 对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草 案 和 预 算 报 告 提 出 建 议 ; ( 四 ) 对 执 行 年 度 预 算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绩 效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五 十 条 乡 民 族 乡 镇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将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本 级 预 算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备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将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本 级 预 算 及 下 一 级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备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将 下 一 级 政 府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国 务 院 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后,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对 下 一 级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认 为 有 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适 当 之 处, 需 要 撤 销 批 准 预 算 的 决 议 的,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各 级 预 算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后,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向 本 级 各 部 门 批 复 预 算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本 部 门 预 算 后 十 五 日 内 向 所 属 各 单 位 批 复 预 算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三 十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九 十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接 到 中 央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和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后,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到 本 行 政 区 域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安 排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和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分 别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的 三 十 日 和 六 十 日 内 正 式 下 达 对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的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及 时 下 达 预 算 ; 对 据 实 结 算 等 特 殊 项 目 的 转 移 支 付, 可 以 分 期 下 达 预 算, 或 者 先 预 付 后 结 算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批 复 本 级 各 部 门 的 预 算 和 批 复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抄 送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第 六 章 预 算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各 级 预 算 由 本 级 政 府 组 织 执 行, 具 体 工 作 由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是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主 体, 负 责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并 对 执 行 结 果 负 责 551

第 五 十 四 条 预 算 年 度 开 始 后, 各 级 预 算 草 案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前, 可 以 安 排 下 列 支 出 : ( 一 ) 上 一 年 度 结 转 的 支 出 ; ( 二 ) 参 照 上 一 年 同 期 的 预 算 支 出 数 额 安 排 必 须 支 付 的 本 年 度 部 门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以 及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性 支 出 ; ( 三 )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的 支 出, 以 及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的 支 出 根 据 前 款 规 定 安 排 支 出 的 情 况, 应 当 在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预 算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后,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预 算 收 入 征 收 部 门 和 单 位,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征 收 应 征 的 预 算 收 入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多 征 提 前 征 收 或 者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应 征 的 预 算 收 入, 不 得 截 留 占 用 或 者 挪 用 预 算 收 入 各 级 政 府 不 得 向 预 算 收 入 征 收 部 门 和 单 位 下 达 收 入 指 标 第 五 十 六 条 政 府 的 全 部 收 入 应 当 上 缴 国 家 金 库 ( 以 下 简 称 国 库 ),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占 用 挪 用 或 者 拖 欠 对 于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特 定 专 用 资 金, 可 以 依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设 立 财 政 专 户 第 五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地 拨 付 预 算 支 出 资 金, 加 强 对 预 算 支 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支 出 必 须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不 得 虚 假 列 支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对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第 五 十 八 条 各 级 预 算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实 行 收 付 实 现 制 特 定 事 项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有 关 情 况,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预 算 必 须 设 立 国 库 ; 具 备 条 件 的 乡 民 族 乡 镇 也 应 当 设 立 国 库 中 央 国 库 业 务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经 理, 地 方 国 库 业 务 依 照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各 级 国 库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准 确 地 办 理 预 算 收 入 的 收 纳 划 分 留 解 退 付 和 预 算 支 出 的 拨 付 各 级 国 库 库 款 的 支 配 权 属 于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未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冻 结 动 用 国 库 库 款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配 已 入 国 库 的 库 款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级 国 库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完 善 国 库 现 金 管 552

理, 合 理 调 节 国 库 资 金 余 额 第 六 十 条 已 经 缴 入 国 库 的 资 金,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需 要 退 付 的,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退 付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由 财 政 支 出 安 排 的 事 项, 不 得 用 退 库 处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收 缴 和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对 政 府 全 部 收 入 和 支 出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管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的 领 导, 支 持 政 府 财 政 税 务 海 关 等 预 算 收 入 的 征 收 部 门 依 法 组 织 预 算 收 入, 支 持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严 格 管 理 预 算 支 出 财 政 税 务 海 关 等 部 门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应 当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的 分 析 ; 发 现 问 题 时 应 当 及 时 建 议 本 级 政 府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解 决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管 理, 不 得 截 留 或 者 动 用 应 当 上 缴 的 预 算 收 入,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预 算 支 出 的 用 途 第 六 十 四 条 各 级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方 案, 由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报 本 级 政 府 决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级 预 算 周 转 金 由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六 十 六 条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年 度 执 行 中 有 超 收 收 入 的, 只 能 用 于 冲 减 赤 字 或 者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的 结 余 资 金, 应 当 补 充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年 度 执 行 中 出 现 短 收, 通 过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减 少 支 出 等 方 式 仍 不 能 实 现 收 支 平 衡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增 列 赤 字, 报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并 应 当 在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中 予 以 弥 补 第 七 章 预 算 调 整 第 六 十 七 条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中 央 预 算 和 经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在 执 行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 ( 一 ) 需 要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预 算 总 支 出 的 ; ( 二 ) 需 要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的 ; ( 三 ) 需 要 调 减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点 支 出 数 额 的 ; ( 四 ) 需 要 增 加 举 借 债 务 数 额 的 第 六 十 八 条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各 级 政 府 一 般 不 制 定 新 的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或 者 支 出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也 不 制 定 减 少 财 政 收 入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必 须 作 出 并 需 要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的, 应 当 在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中 作 出 安 排 553

第 六 十 九 条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各 级 政 府 对 于 必 须 进 行 的 预 算 调 整, 应 当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说 明 预 算 调 整 的 理 由 项 目 和 数 额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由 于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必 须 及 时 增 加 预 算 支 出 的, 应 当 先 动 支 预 备 费 ; 预 备 费 不 足 支 出 的, 各 级 政 府 可 以 先 安 排 支 出, 属 于 预 算 调 整 的, 列 入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送 交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或 者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中 央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 乡 民 族 乡 镇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调 整 预 算 第 七 十 条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未 经 本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各 级 政 府 不 得 作 出 预 算 调 整 的 决 定 对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的 决 定,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上 级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第 七 十 一 条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因 上 级 政 府 增 加 不 需 要 本 级 政 府 提 供 配 套 资 金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而 引 起 的 预 算 支 出 变 化, 不 属 于 预 算 调 整 接 受 增 加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 接 受 增 加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的 乡 民 族 乡 镇 政 府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第 七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科 目 执 行 严 格 控 制 不 同 预 算 科 目 预 算 级 次 或 者 项 目 间 的 预 算 资 金 的 调 剂, 确 需 调 剂 使 用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554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由 本 级 政 府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备 案 第 八 章 决 算 第 七 十 四 条 决 算 草 案 由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在 每 一 预 算 年 度 终 了 后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编 制 编 制 决 算 草 案 的 具 体 事 项,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部 署 第 七 十 五 条 编 制 决 算 草 案,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做 到 收 支 真 实 数 额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报 送 及 时 决 算 草 案 应 当 与 预 算 相 对 应, 按 预 算 数 调 整 预 算 数 决 算 数 分 别 列 出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按 其 功 能 分 类 编 列 到 项, 按 其 经 济 性 质 分 类 编 列 到 款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对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决 算 草 案, 应 当 审 核 并 汇 总 编 制 本 部 门 的 决 算 草 案,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报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对 本 级 各 部 门 决 算 草 案 审 核 后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权 予 以 纠 正 第 七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编 制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经 国 务 院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后, 报 国 务 院 审 定, 由 国 务 院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编 制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经 本 级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后, 报 本 级 政 府 审 定, 由 本 级 政 府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乡 民 族 乡 镇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七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提 交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提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或 者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的 三 十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送 交 本 555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关 于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的 审 查 结 果 报 告 第 七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重 点 审 查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预 算 收 入 情 况 ; ( 二 ) 支 出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和 重 点 支 出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绩 效 情 况 ; ( 三 ) 结 转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 四 ) 资 金 结 余 情 况 ; ( 五 )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及 执 行 情 况 ; ( 六 )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安 排 执 行 情 况 ; ( 七 ) 经 批 准 举 借 债 务 的 规 模 结 构 使 用 偿 还 等 情 况 ; ( 八 ) 本 级 预 算 周 转 金 规 模 和 使 用 情 况 ; ( 九 ) 本 级 预 备 费 使 用 情 况 ; ( 十 ) 超 收 收 入 安 排 情 况,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的 规 模 和 使 用 情 况 ; ( 十 一 )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决 议 落 实 情 况 ; ( 十 二 ) 其 他 与 决 算 有 关 的 重 要 情 况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结 合 本 级 政 府 提 出 的 上 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对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审 查 第 八 十 条 各 级 决 算 经 批 准 后,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向 本 级 各 部 门 批 复 决 算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本 部 门 决 算 后 十 五 日 内 向 所 属 单 位 批 复 决 算 第 八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经 批 准 的 决 算 及 下 一 级 政 府 上 报 备 案 的 决 算 汇 总,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备 案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下 一 级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决 算 汇 总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八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对 下 一 级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决 算, 认 为 有 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适 当 之 处, 需 要 撤 销 批 准 该 项 决 算 的 决 议 的,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 ; 经 审 议 决 定 撤 销 的, 该 下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责 成 本 级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重 新 编 制 决 算 草 案,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556

第 九 章 监 督 第 八 十 三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决 算 进 行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和 下 级 预 算 决 算 进 行 监 督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决 算 进 行 监 督 第 八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就 预 算 决 算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特 定 问 题 组 织 调 查,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和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第 八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时,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程 序 就 预 算 决 算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质 询, 受 询 问 或 者 受 质 询 的 有 关 的 政 府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必 须 及 时 给 予 答 复 第 八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在 每 年 六 月 至 九 月 期 间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第 八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监 督 下 级 政 府 的 预 算 执 行 ; 下 级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向 上 一 级 政 府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第 八 十 八 条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本 级 各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各 单 位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并 向 本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第 八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依 法 对 预 算 执 行 决 算 实 行 审 计 监 督 对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九 十 条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及 时 向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反 映 本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依 法 纠 正 违 反 预 算 的 行 为 第 九 十 一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可 以 依 法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进 行 检 举 控 告 接 受 检 举 控 告 的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并 为 检 举 人 控 告 人 保 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压 制 和 打 击 报 复 检 举 人 控 告 人 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二 条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 ( 一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编 制 报 送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决 算 草 案 和 部 门 557

预 算 决 算 以 及 批 复 预 算 决 算 的 ; ( 二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的 ; ( 三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对 有 关 预 算 事 项 进 行 公 开 和 说 明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项 目 的 ; ( 五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使 用 预 算 预 备 费 预 算 周 转 金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超 收 收 入 的 ; ( 六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开 设 财 政 专 户 的 第 九 十 三 条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的 处 分 : ( 一 ) 未 将 所 有 政 府 收 入 和 支 出 列 入 预 算 或 者 虚 列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 ( 二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多 征 提 前 征 收 或 者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应 征 预 算 收 入 的 ; ( 三 ) 截 留 占 用 挪 用 或 者 拖 欠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的 预 算 收 入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改 变 预 算 支 出 用 途 的 ; ( 五 ) 擅 自 改 变 上 级 政 府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用 途 的 ; ( 六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拨 付 预 算 支 出 资 金, 办 理 预 算 收 入 收 纳 划 分 留 解 退 付, 或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冻 结 动 用 国 库 库 款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配 已 入 国 库 库 款 的 第 九 十 四 条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举 借 债 务 或 者 为 他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挪 用 重 点 支 出 资 金, 或 者 在 预 算 之 外 及 超 预 算 标 准 建 设 楼 堂 馆 所 的,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开 除 的 处 分 第 九 十 五 条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骗 取 使 用 的 资 金,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对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改 变 预 算 收 入 上 缴 方 式 的 ; ( 二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预 算 资 金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财 政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九 十 六 条 本 法 第 九 十 二 条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九 十 四 条 第 九 十 五 条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其 他 法 律 对 其 处 理 处 罚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年 度 编 制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的 政 府 综 合 558

财 务 报 告, 报 告 政 府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和 财 政 中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九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九 条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预 算 管 理, 依 照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法, 可 以 制 定 有 关 预 算 审 查 监 督 的 决 定 或 者 地 方 性 法 规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本 法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1 年 10 月 21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国 家 预 算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559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财 库 2001 24 号 根 据 党 的 十 五 届 五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积 极 推 进 财 政 预 算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为 逐 步 建 立 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资 金 缴 拨 以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改 革 现 行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我 国 现 行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缴 库 和 拨 付 方 式, 是 通 过 征 收 机 关 和 预 算 单 位 设 立 多 重 账 户 分 散 进 行 的 这 种 在 传 统 体 制 下 形 成 的 运 作 方 式, 越 来 越 不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公 共 财 政 的 发 展 要 求 主 要 弊 端 是 : 重 复 和 分 散 设 置 账 户, 导 致 财 政 资 金 活 动 透 明 度 不 高, 不 利 于 对 其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和 全 面 监 督 ; 财 政 收 支 信 息 反 馈 迟 缓, 难 以 及 时 为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分 析 和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提 供 准 确 依 据 ; 财 政 资 金 入 库 时 间 延 滞, 收 入 退 库 不 规 范, 大 量 资 金 经 常 滞 留 在 预 算 单 位, 降 低 了 使 用 效 率 ;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缺 乏 事 前 监 督,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等 问 题 时 有 发 生, 甚 至 出 现 腐 败 现 象 因 此, 必 须 对 现 行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资 金 缴 拨 以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二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公 共 财 政 的 发 展 要 求, 借 鉴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和 成 功 经 验, 结 合 我 国 具 体 国 情,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资 金 缴 拨 以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发 挥 财 政 在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作 用 根 据 上 述 指 导 思 想,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有 利 于 规 范 操 作 合 理 确 定 财 政 部 门 征 收 单 位 预 算 单 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和 代 理 银 行 的 管 理 职 责, 不 改 变 预 算 单 位 的 资 金 使 用 权 限, 使 所 有 财 政 性 收 支 都 按 规 范 的 程 序 在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内 运 作 ( 二 ) 有 利 于 管 理 监 督 增 强 财 政 收 支 活 动 透 明 度, 基 本 不 变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权 限, 使 收 入 缴 库 和 支 出 拨 付 的 整 个 过 程 都 处 于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之 下 ( 三 ) 有 利 于 方 便 用 款 减 少 资 金 申 请 和 拨 付 环 节, 使 预 算 单 位 用 款 更 加 及 时 和 便 利 ( 四 ) 有 利 于 分 步 实 施 改 革 方 案 要 体 现 系 统 性 和 前 瞻 性, 使 改 革 目 标 逐 步 得 到 实 现 560

三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本 发 展 要 求,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所 有 财 政 性 资 金 都 纳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管 理, 收 入 直 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支 出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支 付 到 商 品 和 劳 务 供 应 者 或 用 款 单 位 ( 一 )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1.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的 构 成 (1) 财 政 部 门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开 设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按 收 入 和 支 出 设 置 分 类 账, 收 入 账 按 预 算 科 目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支 出 账 按 资 金 使 用 性 质 设 立 分 账 册 (2) 财 政 部 门 按 资 金 使 用 性 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零 余 额 账 户 ; 在 商 业 银 行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设 零 余 额 账 户 (3) 财 政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按 收 入 和 支 出 设 置 分 类 账 (4) 财 政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设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5) 经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或 授 权 财 政 部 门 开 设 特 殊 过 渡 性 专 户 ( 以 下 简 称 特 设 专 户 )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后, 相 应 取 消 各 类 收 入 过 渡 性 账 户 预 算 单 位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逐 步 全 部 纳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管 理 2.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中 各 类 账 户 的 功 能 (1)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为 国 库 存 款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核 算 和 反 映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财 政 收 入 和 支 出 活 动, 并 用 于 与 财 政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进 行 清 算, 实 现 支 付 (2) 财 政 部 门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于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支 出 清 算 ; 预 算 单 位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于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和 清 算 (3)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用 于 记 录 核 算 和 反 映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活 动, 并 用 于 预 算 外 资 金 日 常 收 支 清 算 (4)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核 算 和 反 映 预 算 单 位 的 零 星 支 出 活 动, 并 用 于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5) 特 设 专 户, 用 于 记 录 核 算 和 反 映 预 算 单 位 的 特 殊 专 项 支 出 活 动, 并 用 于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上 述 账 户 和 专 户 要 与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部 门 和 预 算 单 位 的 会 计 核 算 保 持 一 致 性, 相 互 核 对 有 关 账 务 记 录 在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化 银 行 支 付 系 统 和 财 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实 现 由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核 算 所 有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并 通 过 各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处 理 日 常 支 付 和 清 算 业 务 561

( 二 ) 规 范 收 入 收 缴 程 序 1. 收 入 类 型 按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标 准, 对 财 政 收 入 实 行 分 类 2. 收 缴 方 式 适 应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要 求, 将 财 政 收 入 的 收 缴 分 为 直 接 缴 库 和 集 中 汇 缴 (1) 直 接 缴 库 是 由 缴 款 单 位 或 缴 款 人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直 接 将 应 缴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2) 集 中 汇 缴 是 由 征 收 机 关 ( 有 关 法 定 单 位 )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将 所 收 的 应 缴 收 入 汇 总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3. 收 缴 程 序 (1) 直 接 缴 库 程 序 直 接 缴 库 的 税 收 收 入, 由 纳 税 人 或 税 务 代 理 人 提 出 纳 税 申 报, 经 征 收 机 关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纳 税 人 通 过 开 户 银 行 将 税 款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直 接 缴 库 的 其 他 收 入, 比 照 上 述 程 序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2) 集 中 汇 缴 程 序 小 额 零 散 税 收 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应 缴 收 入, 由 征 收 机 关 于 收 缴 收 入 的 当 日 汇 总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非 税 收 入 中 的 现 金 缴 款, 比 照 本 程 序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规 范 收 入 退 库 管 理 涉 及 从 国 库 中 退 库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国 库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规 范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1. 支 出 类 型 财 政 支 出 总 体 上 分 为 购 买 性 支 出 和 转 移 性 支 出 根 据 支 付 管 理 需 要, 具 体 分 为 : 工 资 支 出, 即 预 算 单 位 的 工 资 性 支 出 ; 购 买 支 出, 即 预 算 单 位 除 工 资 支 出 零 星 支 出 之 外 购 买 服 务 货 物 工 程 项 目 等 支 出 ; 零 星 支 出, 即 预 算 单 位 购 买 支 出 中 的 日 常 小 额 部 分, 除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表 所 列 品 目 以 外 的 支 出, 或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表 所 列 品 目, 但 未 达 到 规 定 数 额 的 支 出 ; 转 移 支 出, 即 拨 付 给 预 算 单 位 或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未 指 明 具 体 用 途 的 支 出, 包 括 拨 付 企 业 补 贴 和 未 指 明 具 体 用 途 的 资 金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等 2. 支 付 方 式 按 照 不 同 的 支 付 主 体,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支 出, 分 别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1)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由 财 政 部 门 开 具 支 付 令,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直 接 将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 即 商 品 和 劳 务 供 应 者, 下 同 ) 或 用 款 单 位 账 户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支 出 包 括 : 1 工 资 支 出 购 买 支 出 以 及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拨 付 企 业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或 大 型 设 备 采 购 的 资 金 等, 直 接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2 转 移 支 出 ( 中 央 对 地 方 专 项 转 移 支 出 除 外 ), 包 括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562

付 中 的 税 收 返 还 原 体 制 补 助 过 渡 期 转 移 支 付 结 算 补 助 等 支 出, 对 企 业 的 补 贴 和 未 指 明 购 买 内 容 的 某 些 专 项 支 出 等, 支 付 到 用 款 单 位 ( 包 括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预 算 单 位, 下 同 ) (2)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财 政 授 权, 自 行 开 具 支 付 令,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将 资 金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账 户 实 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支 出 包 括 未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购 买 支 出 和 零 星 支 出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具 体 支 出 项 目, 由 财 政 部 门 在 确 定 部 门 预 算 或 制 定 改 革 试 点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中 列 出 3. 支 付 程 序 (1)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程 序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和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向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根 据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和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相 关 要 求 对 支 付 申 请 审 核 无 误 后, 向 代 理 银 行 发 出 支 付 令, 并 通 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部 门, 通 过 代 理 银 行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清 算 系 统 实 时 清 算, 财 政 资 金 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划 拨 到 收 款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主 要 通 过 转 账 方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取 国 库 支 票 支 付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根 据 预 算 单 位 的 要 求 签 发 支 票, 并 将 签 发 给 收 款 人 的 支 票 交 给 预 算 单 位, 由 预 算 单 位 转 给 收 款 人 收 款 人 持 支 票 到 其 开 户 银 行 入 账, 收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再 与 代 理 银 行 进 行 清 算 每 日 营 业 终 了 前 由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与 代 理 银 行 进 行 清 算 工 资 性 支 付 涉 及 的 各 预 算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工 资 标 准 开 支 数 额 等, 分 别 由 编 制 部 门 人 事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支 付 对 象 为 预 算 单 位 和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支 出, 由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将 资 金 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直 接 拨 付 到 预 算 单 位 或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账 户 (2)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程 序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和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向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申 请 授 权 支 付 的 月 度 用 款 限 额,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将 批 准 后 的 限 额 通 知 代 理 银 行 和 预 算 单 位, 并 通 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在 月 度 用 款 限 额 内, 自 行 开 具 支 付 令, 通 过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转 由 代 理 银 行 向 收 款 人 付 款, 并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上 述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流 程, 以 现 代 化 银 行 支 付 系 统 和 财 政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国 库 管 理 操 作 系 统 为 基 础 在 这 些 系 统 尚 未 建 立 和 完 善 前,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或 预 算 单 位 的 支 付 令 通 过 人 工 操 作 转 到 代 理 银 行, 代 理 银 行 通 过 现 行 银 行 清 算 系 统 向 收 款 人 付 款, 并 在 每 天 轧 账 前,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进 行 清 算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支 付, 逐 步 比 照 上 述 程 序 实 施 四 改 革 的 配 套 措 施 建 立 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资 金 缴 拨 以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国 563

库 管 理 制 度, 是 对 财 政 资 金 的 账 户 设 置 和 收 支 缴 拨 方 式 的 根 本 性 变 革, 是 一 项 十 分 庞 大 和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改 革 方 案 的 实 施, 不 仅 涉 及 到 改 变 现 行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和 修 订 一 系 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清 算 系 统 财 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等 必 需 的 配 套 设 施, 而 且 涉 及 到 改 变 传 统 观 念, 摆 脱 旧 的 管 理 方 式 的 束 缚 这 项 改 革 对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从 源 头 上 防 范 腐 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从 讲 政 治 的 高 度, 在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部 署 下, 相 互 密 切 配 合, 积 极 支 持 改 革, 逐 步 实 现 预 期 的 改 革 目 标 ( 一 ) 进 一 步 推 进 预 算 编 制 改 革 参 照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并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改 革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学 地 反 映 各 类 财 政 收 支 活 动,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全 面 推 行 部 门 预 算 制 度, 逐 步 使 所 有 财 政 资 金 的 支 付 建 立 在 明 晰 的 预 算 基 础 上, 为 顺 利 实 施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创 造 条 件 ( 二 ) 修 订 和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金 库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金 库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征 管 法 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等 ; 相 应 制 定 国 库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和 收 入 退 库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为 改 革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三 ) 建 立 财 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国 库 管 理 操 作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 预 算 编 制 系 统 和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系 统,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的 拨 付 符 合 预 算 安 排 和 支 出 进 度 要 求 ; 收 入 管 理 系 统, 监 控 税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情 况 ; 国 库 现 金 管 理 系 统, 及 时 反 映 国 库 每 天 的 收 支 和 平 衡 状 况 ; 国 库 收 支 总 分 类 账 系 统, 做 到 所 有 收 支 账 目 在 一 个 系 统 中 反 映 ; 债 务 管 理 系 统, 全 面 反 映 国 债 发 行 偿 还 和 余 额 情 况 通 过 上 述 管 理 系 统, 使 各 类 财 政 收 支 在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中 实 现 高 效 安 全 运 行 ( 四 )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化 银 行 支 付 系 统 要 改 变 目 前 我 国 全 国 性 电 子 化 银 行 清 算 系 统 尚 不 完 善 的 状 况,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中 国 现 代 化 支 付 系 统, 加 快 财 政 资 金 拨 付 的 到 账 时 间, 提 高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业 务 的 效 率 ( 五 ) 建 立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借 鉴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建 立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适 当 充 实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部 门 人 员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专 门 负 责 办 理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国 库 现 金 管 理 的 具 体 业 务, 并 进 行 相 关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机 构 人 员 主 要 从 预 算 单 位 现 有 财 务 人 员 中 选 派 ( 六 ) 加 强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认 真 审 核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的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制 度, 财 政 国 库 部 门 要 定 期 对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代 理 财 政 支 付 清 算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监 控, 充 分 发 挥 564

中 央 银 行 对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清 算 业 务 的 监 管 作 用 ; 审 计 部 门 要 结 合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年 度 审 计 检 查, 促 进 政 府 部 门 和 其 他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通 过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学 合 理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确 保 财 政 资 金 安 全 五 实 施 步 骤 和 时 间 2001 年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几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门 率 先 进 行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地 方 可 根 据 本 地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改 革 试 点 时 间 和 步 骤 在 总 结 经 验 优 化 和 完 善 方 案 的 基 础 上,2002 年 进 一 步 扩 大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暂 未 全 面 实 施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部 门 和 地 区, 可 以 对 包 括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在 内 的 一 些 专 项 支 出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拨 付 在 率 先 改 革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的 同 时, 相 应 规 范 收 入 收 缴 程 序 争 取 在 十 五 期 间 全 面 推 行 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资 金 缴 拨 以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565

关 于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01 93 号 党 的 十 五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的 决 定 明 确 提 出, 要 推 行 和 完 善 部 门 预 算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等 制 度 强 化 预 算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经 费 按 预 算 支 出, 不 得 随 意 追 加 加 强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逐 步 实 行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统 管 的 财 政 综 合 预 算 清 理 和 取 消 小 金 库, 严 禁 设 立 账 外 账 执 收 执 罚 部 门 都 要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制 度 从 制 度 上 源 头 上 治 理 腐 败,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这 一 精 神,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我 部 在 反 复 研 究 并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目 前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情 况 近 年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和 中 纪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断 推 进 和 加 强 政 府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的 管 理 工 作, 财 政 部 先 后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罚 没 收 入 和 相 当 一 部 分 收 费 收 入 已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对 绝 大 部 分 预 算 外 资 金 实 行 了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当 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 上 缴 的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与 执 收 单 位 的 支 出 安 排 仍 存 在 挂 钩 现 象 ; 部 门 预 算 未 将 执 收 单 位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统 筹 安 排 ; 中 央 本 级 大 部 分 收 费 仍 由 单 位 自 收 自 缴, 没 有 实 行 收 缴 分 离 ; 执 收 单 位 预 算 外 资 金 使 用 仍 不 够 规 范 合 理 等, 从 而 导 致 部 门 之 间 行 政 开 支 职 工 收 入 水 平 差 距 较 大,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中 乱 收 乱 罚 截 留 挪 用 现 象 比 较 突 出, 群 众 意 见 较 大, 影 响 了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二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的 意 见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需 要 做 好 三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一 是 要 将 各 部 门 的 预 算 外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有 条 件 的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坐 收 坐 支 二 是 部 门 预 算 要 全 面 反 映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收 支 状 况, 提 高 各 部 门 支 出 的 透 明 度 同 时, 财 政 部 门 要 合 理 核 定 支 出 标 准, 并 按 标 准 足 额 供 给 经 费 三 是 要 根 据 新 的 情 况, 修 订 完 善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使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工 作 法 制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 一 ) 对 中 央 部 门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采 取 将 预 算 外 资 金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或 实 行 收 566

支 脱 钩 管 理 等 办 法 1. 抓 好 基 础 工 作, 继 续 清 理 整 顿 现 行 收 费 在 进 一 步 清 理 整 顿 的 基 础 上, 陆 续 公 布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项 目 ; 将 部 分 不 体 现 政 府 行 为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转 为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并 依 法 征 税 同 时, 加 强 对 收 费 的 财 政 审 批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2. 将 公 安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环 保 总 局 5 个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按 规 定 收 取 的 预 算 外 收 入 ( 不 含 所 属 院 校 的 收 费, 下 同 见 附 件 1)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全 额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 其 支 出 由 财 政 部 按 该 部 门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核 定, 确 保 经 费 供 给 3. 对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外 经 贸 部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等 28 个 中 央 部 门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 见 附 件 2), 实 行 收 支 脱 钩 管 理 其 预 算 外 收 入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财 政 部 按 核 定 的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统 筹 安 排 年 财 政 支 出, 编 制 综 合 财 政 预 算 4. 改 变 国 税 系 统 海 关 系 统 按 收 入 比 例 提 取 经 费 的 办 法, 实 行 预 算 制 从 2002 年 起,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的 统 一 要 求 核 定 经 费 支 出 5. 为 了 保 证 试 点 单 位 的 支 出 需 要, 对 上 述 实 行 预 算 外 收 入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和 收 支 脱 钩 试 点 的 部 门, 按 适 当 的 比 例 核 定 部 门 机 动 经 费, 由 部 门 按 规 定 使 用 6. 其 他 有 预 算 外 收 入 的 部 门, 暂 维 持 现 行 管 理 方 式, 但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预 算 外 收 支 管 理, 今 年 将 根 据 改 革 的 进 展 情 况 研 究 制 订 规 范 的 管 理 办 法 ( 二 ) 从 2002 年 开 始, 在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时,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要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项 目 预 算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1. 对 中 央 级 行 政 单 位 和 依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一 级 事 业 单 位 所 开 支 的 行 政 性 经 费, 以 及 具 备 试 行 定 员 定 额 管 理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开 支 的 事 业 费, 要 按 定 员 定 额 管 理 方 法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2. 所 有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的 单 位, 要 同 时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要 在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严 格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项 目 排 序, 并 结 合 当 年 财 力 状 况, 优 先 安 排 急 需 可 行 的 项 目 对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项 目, 其 实 施 过 程 及 完 成 结 果 要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追 踪 问 效 3. 所 有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的 单 位, 都 要 正 式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财 政 部 在 批 复 其 部 门 预 算 时 一 并 批 复 ( 三 ) 改 革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缴 制 度, 实 行 收 缴 分 离 从 2002 年 开 始,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要 求, 对 中 央 单 位 现 行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缴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实 行 收 缴 分 离 1. 取 消 现 行 各 执 收 单 位 开 设 的 各 类 预 算 外 资 金 账 户, 改 由 财 政 部 门 按 执 收 单 位 分 别 开 设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从 根 本 上 避 免 资 金 的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和 坐 收 坐 支 567

该 账 户 只 能 用 于 预 算 外 收 入 收 缴, 不 得 用 于 执 收 单 位 的 支 出 应 缴 纳 有 关 收 费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根 据 执 收 单 位 发 出 的 缴 款 通 知, 直 接 将 收 入 缴 入 指 定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暂 时 难 以 直 接 缴 入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的 少 量 零 星 收 入 和 当 场 执 收 的 收 入 ( 如 工 本 费 等 ), 可 先 由 缴 款 单 位 和 个 人 直 接 缴 给 执 收 单 位, 再 由 执 收 单 位 及 时 将 收 入 缴 入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同 时, 取 消 原 对 一 些 单 位 实 行 的 预 算 外 收 入 按 一 定 比 例 留 用 不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的 管 理 办 法 2. 对 预 算 外 资 金 汇 缴 专 户 实 行 零 余 额 管 理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的 收 缴 清 算 业 务, 由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程 序 委 托 代 理 银 行 办 理 每 日 由 代 理 银 行 通 过 资 金 汇 划 清 算 系 统 将 缴 入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的 资 金, 全 部 划 转 到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实 行 零 余 额 管 理 同 时, 代 理 银 行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按 照 与 财 政 部 门 签 订 的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的 要 求, 对 收 缴 的 收 入 按 部 门 进 行 分 账 核 算, 并 及 时 向 执 收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反 馈 有 关 信 息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收 缴 制 度 改 革 是 实 施 财 政 收 入 收 缴 制 度 改 革 的 第 一 步 今 后, 还 将 对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和 税 收 收 入 收 缴 制 度 实 施 改 革 ( 四 ) 促 进 地 方 加 大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力 度 从 总 体 上 看, 地 方 都 在 大 力 推 进 收 支 两 条 线 的 改 革 工 作, 但 地 区 之 间 不 平 衡 为 了 进 一 步 促 进 地 方 加 强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从 2002 年 起, 地 方 公 安 法 院 工 商 环 保 计 划 生 育 等 执 收 执 罚 部 门 的 预 算 外 收 费 收 入 要 全 部 上 缴 地 方 国 库,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地 方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费 一 律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在 收 缴 制 度 上, 继 续 推 行 和 完 善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实 行 单 位 开 票 银 行 代 理 财 政 统 管 的 征 管 体 制 同 时, 地 方 要 加 快 部 门 预 算 的 改 革 步 伐 2002 年 省 级 财 政 都 要 对 公 安 法 院 工 商 环 保 计 划 生 育 等 部 门 实 行 部 门 预 算, 并 尽 可 能 扩 大 省 级 实 行 部 门 预 算 的 范 围 ; 地 ( 市 ) 级 财 政 也 要 对 上 述 部 门 实 行 预 算, 并 为 扩 大 部 门 预 算 改 革 范 围 做 好 准 备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还 可 以 在 县 级 财 政 进 行 部 门 预 算 改 革 试 点 2003 年 省 级 财 政 对 全 部 行 政 单 位 都 要 实 行 部 门 预 算, 省 以 下 单 位 实 行 部 门 预 算 的 范 围 要 进 一 步 扩 大 三 推 进 上 述 改 革 需 要 注 意 解 决 的 几 个 问 题 对 实 行 规 范 的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可 能 遇 到 的 有 关 问 题,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妥 善 解 决 : ( 一 ) 关 于 各 单 位 津 贴 补 助 水 平 问 题 自 前, 各 部 门 为 了 解 决 本 单 位 福 利 待 遇 问 题, 在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工 资 之 外, 还 发 放 了 数 额 不 等 的 津 贴 这 些 津 贴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有 的 来 自 预 算 外 收 入, 有 的 来 自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或 从 下 属 单 位 集 中 的 资 金 改 革 后, 由 于 这 部 分 津 贴 失 去 部 分 资 金 来 源, 可 能 要 影 响 到 部 分 单 位 的 津 贴 补 助 水 平 对 此, 应 通 过 建 立 规 范 的 津 贴 制 度 解 决 考 虑 到 2002 年 部 门 预 算 已 经 开 始 编 制, 为 在 2002 年 部 门 预 算 中 体 现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的 要 求, 先 采 取 以 下 过 渡 办 法 : 请 各 部 门 如 568

实 报 送 上 年 发 放 津 贴 补 助 的 数 额 及 资 金 来 源, 在 核 定 的 基 础 上, 对 其 中 用 预 算 外 资 金 安 排 的 部 分, 由 财 政 在 部 门 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 用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安 排 的 部 分 可 暂 维 持 原 渠 道 采 取 上 述 办 法 后, 各 部 门 不 得 再 从 预 算 外 资 金 中 另 行 安 排 相 应 的 支 出 ( 二 ) 关 于 差 旅 费 等 公 用 经 费 问 题 过 去 财 政 核 定 的 差 旅 费 等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偏 低, 是 造 成 各 部 门 行 政 经 费 紧 张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相 当 一 些 部 门 用 预 算 外 资 金 或 向 下 转 移 等 办 法 弥 补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接 待 费 等 公 用 经 费 的 不 足 对 此, 财 政 部 已 经 在 2001 年 进 行 定 员 定 额 试 点 时, 较 大 幅 度 提 高 了 行 政 单 位 的 支 出 定 额 在 编 制 2002 年 部 门 预 算 时, 财 政 部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支 出 定 额, 逐 步 使 行 政 经 费 预 算 能 够 基 本 符 合 行 政 单 位 行 使 职 能 的 实 际 支 出 需 要, 杜 绝 部 门 乱 拉 挪 用 其 他 资 金 弥 补 行 政 支 出 的 问 题 在 提 高 行 政 单 位 支 出 定 额 的 同 时, 财 政 部 要 积 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抓 紧 研 究 修 改 差 旅 费 等 公 用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 三 ) 关 于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超 支 问 题 目 前 一 些 部 门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超 支 严 重, 许 多 部 门 使 用 预 算 外 收 入 弥 补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不 足 由 于 2002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将 按 属 地 化 的 原 则 参 加 北 京 市 的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单 位 缴 付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公 务 员 的 医 疗 补 助 经 费 由 财 政 列 入 当 年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证, 并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建 账 单 独 管 理, 因 此 不 会 再 出 现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超 支 的 情 况 对 于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下 来 的 公 费 医 疗 超 支 经 费, 财 政 部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研 究 解 决 办 法 ( 四 )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问 题 中 央 事 业 单 位 的 预 算 资 金 规 模 较 大, 加 强 这 部 分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管 理, 需 要 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结 合 起 来 我 们 将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进 展 情 况, 提 出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改 革 的 措 施 ( 五 ) 关 于 一 些 单 位 支 出 水 平 过 高 的 问 题 目 前 有 些 单 位 因 情 况 特 殊 和 历 史 原 因, 人 员 经 费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水 平 很 高, 又 缺 乏 相 应 的 开 支 标 准, 实 行 收 支 脱 钩 管 理 后, 支 出 核 定 亟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为 保 证 2002 年 部 门 预 算 及 时 编 制, 对 有 关 单 位 暂 维 持 其 现 有 开 支 水 平 同 时,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这 些 单 位 的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待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从 2003 年 起 改 按 新 的 开 支 标 准 核 定 支 出 ( 六 ) 关 于 超 编 人 员 的 经 费 处 理 问 题 目 前, 一 些 部 门, 尤 其 是 地 方 部 门 的 超 编 人 员 经 费 主 要 通 过 预 算 外 资 金 解 决, 深 化 收 支 两 条 线 改 革 后, 各 项 收 费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上 缴 国 库, 支 出 由 财 政 根 据 职 能 需 要 重 新 核 定, 超 编 人 员 经 费 将 失 去 来 源 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提 出 妥 善 解 决 人 员 超 编 问 题 的 办 法 之 前, 可 采 取 过 渡 办 法, 即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财 政 只 安 排 超 编 人 员 的 个 人 经 费, 不 再 安 排 公 用 经 费 ( 七 ) 关 于 可 能 出 现 上 缴 收 入 下 降 问 题 实 行 收 支 脱 钩 以 后, 如 果 管 理 工 作 跟 不 上, 一 些 部 门 和 相 关 人 员 可 能 出 现 应 收 不 收 应 罚 不 罚, 弱 化 执 法 力 度 问 题, 也 会 加 大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的 支 出 压 力 对 此,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贯 彻 违 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