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 2102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为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兴 业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商 银 行 )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5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7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8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2
认 购 金 额 9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10 本 公 告 仅 对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2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0-95561)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3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4 风 险 提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2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人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简 称 :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A ( 基 金 代 码 :001925)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B ( 基 金 代 码 :001926) 3 基 金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5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6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7 投 资 目 标 :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主 动 式 管 理, 力 求 获 得 超 过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回 报 8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均 低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9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3
1)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金 融 广 场 7 号 楼 联 系 人 : 徐 湘 芸 电 话 :021-22211975 传 真 :021-22211997 网 址 :www.cib-fund.com.cn 2) 名 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网 址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微 信 公 众 号 微 信 号 : 兴 业 基 金 或 者 cibfund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1 发 售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本 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但 整 个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4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2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3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4 基 金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用 1)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2)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3)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其 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人 民 币 100.22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5
6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制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7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任 何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前 不 得 动 用 8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则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转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9 募 集 期 间 的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和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等 ) 及 复 印 件 ; (2)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银 行 储 蓄 存 折 或 者 银 行 借 记 卡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6
(4)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公 募 个 人 版 ); (5) 签 署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6) 承 诺 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2)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 (3)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等 ) 及 复 印 件 注 : 发 行 期 间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账 户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216200100100599905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A ( 基 金 代 码 :001925)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B ( 基 金 代 码 :001926) (2)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7
询 混 用 (4)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1)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2)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一 式 两 份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6)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7)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8)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负 责 人 章 ); (9) 印 鉴 卡 ; (10)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负 责 人 章 ); (11) 承 诺 函 ( 加 盖 公 章 ); (12)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公 募 机 构 版 )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8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2) 出 示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提 供 复 印 件 ; (3)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5)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6)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其 中, 基 金 名 称 :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A ( 基 金 代 码 :001925) 兴 业 鑫 天 盈 货 币 B ( 基 金 代 码 :001926) (2)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2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六 退 款 9
1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2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八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金 融 广 场 7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288 号 10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021-22211888 联 系 人 : 郭 玲 燕 2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2]8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52.20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755-83199084 联 系 人 : 张 燕 3 直 销 机 构 (1)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金 融 广 场 7 号 楼 联 系 人 : 徐 湘 芸 电 话 :021-22211975 传 真 :021-22211997 网 址 :www.cib-fund.com.cn (2) 名 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网 址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11
(3)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微 信 公 众 号 微 信 号 : 兴 业 基 金 或 者 cibfund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4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37 号 信 和 广 场 2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98 号 财 富 金 融 广 场 7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新 章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 系 电 话 :021-22211888 联 系 人 : 金 晨 5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40 层 办 公 场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99 号 上 海 环 贸 广 场 写 字 楼 一 期 16-18 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 话 :021-24126017 传 真 :021-24126350 联 系 人 : 傅 轶 经 办 律 师 : 傅 轶 张 明 远 6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外 滩 中 心 30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陶 坚 电 话 :021-61418888 传 真 :021-63350177/0377 联 系 人 : 梁 美 锋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陶 坚 梁 美 锋 12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