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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100.10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 1- 工 業 科 學 醫 學 射 頻 設 備 之 電 磁 干 擾 特 性 的 限 制 值 與 量 測 法 總 號 類 號 13803 C6383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ism)radio-frequency equipment 節 次 頁 次 1. 總 則... 3 1.1 適 用 範 圍... 3 1.2 引 用 標 準... 3 2. 用 語 釋 義... 3 3. 分 配 給 工 科 醫 設 備 使 用 的 頻 率... 4 4. 工 科 醫 設 備 之 分 類... 5 4.1 組 別 的 區 分... 5 4.2 類 別 的 區 分... 5 5. 電 磁 干 擾 之 限 制 值... 5 5.1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之 限 制 值... 6 5.2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限 制 值... 8 5.3 保 護 特 定 安 全 業 務 之 規 定... 13 5.4 保 護 特 別 易 受 干 擾 之 無 線 電 業 務 的 規 定... 14 6. 一 般 量 測 要 求... 14 6.1 環 境 雜 訊... 14 6.2 量 測 儀 器... 14 6.3 頻 率 的 量 測... 15 6.4 待 測 設 備 之 配 置... 15 6.5 待 測 設 備 之 負 載 條 件... 17 7. 測 試 場 地 量 測 之 特 殊 規 定 (9 khz 至 1GHz)... 20 7.1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量 測... 20 7.2 9 khz 至 1 GHz 之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21 7.3 30 MHz 到 1 GHz 測 試 用 的 替 代 輻 射 場 地... 22 8. 輻 射 量 測 :1 GHz 至 18 GHz... 22 8.1 測 試 配 置... 22 8.2 接 收 天 線... 22 8.3 測 試 場 地 之 確 認 和 校 正... 22 公 布 日 期 修 訂 公 布 日 期 86 年 2 月 3 日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印 行 92 年 7 月 29 日 印 行 年 月 92 年 8 月 本 標 準 非 經 本 局 同 意 不 得 翻 印 ( 共 71 頁 )

CNS 13803, C 6383-2- 8.4 測 量 程 序... 22 9.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之 量 測... 23 10.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23 11. 設 備 之 符 合 評 估... 23 11.1 大 量 生 產 之 設 備 的 符 合 統 計 評 估... 23 11.2 少 量 生 產 之 設 備... 24 11.3 單 獨 生 產 之 設 備... 24 圖... 25 附 錄 附 錄 A( 參 考 性 質 )... 28 附 錄 B( 參 考 性 質 )... 30 附 錄 C( 本 標 準 之 一 部 分 )... 32 附 錄 D( 參 考 性 質 )... 33 附 錄 E( 參 考 性 質 )... 34 附 錄 F( 參 考 性 質 )... 42 附 錄 G( 參 考 性 質 )... 60

- 3- CNS 13803, C 6383 1. 總 則 1.1 適 用 範 圍 : 本 標 準 所 列 的 限 制 值 和 量 測 方 法 適 用 於 第 2 節 所 定 義 之 工 業 科 學 醫 療 設 備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簡 稱 工 科 醫 設 備 放 電 加 工 機 (electro-discharge machining(edm)) 及 電 弧 焊 接 (arc welding) 設 備 備 考 : 此 限 制 值 是 以 機 率 為 準 則 來 考 慮 發 生 干 擾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在 發 生 干 擾 的 狀 況 下, 可 以 要 求 額 外 的 規 定 本 標 準 所 規 定 之 各 種 程 序 用 來 測 量 射 頻 干 擾, 而 其 限 制 值 則 適 用 於 9 khz 至 400 GHz 的 頻 率 範 圍 操 作 於 2.45 GHz 及 5.8 GHz ISM 頻 帶 的 工 科 醫 照 明 設 備, 其 相 關 要 求 仍 屬 於 本 標 準 的 範 圍 內 至 於 其 他 照 明 設 備 的 要 求, 則 規 定 於 CNS 14115 1.2 引 用 標 準 : 在 本 文 所 提 到 下 列 引 用 標 準 中 所 包 含 的 各 項 規 定, 構 成 本 標 準 的 一 部 分, 但 這 些 文 件 的 過 期 參 考 資 料 後 續 的 增 訂 或 修 訂 的 內 容 並 不 適 用 於 本 標 準 ; 然 而 針 對 本 國 家 標 準 的 使 用 者, 仍 鼓 勵 其 去 研 究 引 用 下 列 國 家 標 準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行 性 CNS 690 配 線 用 插 接 器 CNS 13306-1 無 線 電 干 擾 和 耐 受 性 量 測 儀 器 及 測 量 方 法 - 第 1 部 : 無 線 電 干 擾 和 耐 受 性 量 測 儀 器 CISPR 16-1 CNS 13306-2 無 線 電 干 擾 和 耐 受 性 量 測 儀 器 及 測 量 方 法 - 第 2 部 : 干 擾 和 耐 受 性 的 測 量 方 法 CISPR 16-2 CNS 13804 應 用 置 換 法 測 量 微 波 爐 1GHz 以 上 輻 射 指 引 CISPR 19 CNS 14115 電 器 照 明 及 類 似 設 備 之 射 頻 干 擾 限 制 值 與 量 測 方 法 CISPR 15 CNS 14299 電 磁 相 容 性 詞 彙 IEC 60050(161) CNS 14409 廣 播 接 收 機 及 相 關 設 備 電 磁 耐 受 性 的 限 制 值 與 量 測 方 法 CISPR20 CNS_(IEC 61689): 1996, Ultrasonics - Physiotherapy systems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in the frequency range 0.5 MHz to 5 MHz CNS_(IEC 60705): 1999, Household microwave ovens - Methods for measuring performance CNS_(IEC 60974-10):2002, Arc welding equipment- Part 10:EMC requirements 2. 用 語 釋 : 本 標 準 適 用 CNS 14299 和 下 列 的 定 義 2.1 工 科 醫 設 備 (ISM equipment); 工 科 醫 器 具 (ISM appliance) 工 科 醫 設 備 是 指 設 計 來 產 生 及 ( 或 ) 使 用 本 身 的 射 頻 能 量, 提 供 工 業 科 學 醫 療 家 用 或 類 似 用 途 之 設 備, 但 不 包 含 電 信 及 資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CNS 電 磁 相 容 標 準 所 規 範 的 設 備 2.2 電 磁 輻 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cns 14299 編 號 161-01-10) (1) 能 量 由 其 來 源 以 電 磁 波 的 形 式 發 射 到 空 中 的 現 象

CNS 13803, C 6383-4- (2) 透 過 空 中, 能 量 以 電 磁 波 的 形 式 做 轉 移 備 考 : 廣 義 而 言, 電 磁 輻 射 有 時 也 包 含 電 磁 感 應 的 現 象 2.3 待 測 設 備 的 邊 界 (boundary of the equipment under test) 一 條 想 像 的 外 圍 直 線, 用 以 描 繪 待 測 設 備 所 圍 繞 之 簡 單 幾 何 結 構, 所 有 介 接 之 電 纜 均 應 包 含 在 此 邊 界 內 2.4 喀 嚦 (click) 位 準 超 過 連 續 性 干 擾 限 制 值 的 干 擾, 而 其 持 續 的 時 間 低 於 200 ms 且 與 其 隨 後 所 出 現 的 干 擾 至 少 相 距 200 ms 以 上 ; 這 個 時 間 的 長 短 與 連 續 性 干 擾 限 制 值 的 位 準 有 關 喀 嚦 也 可 能 包 含 數 個 脈 衝,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相 關 的 時 間 要 從 第 一 個 脈 衝 開 始 計 算 到 最 後 一 個 脈 衝 結 束 為 止 2.5 放 電 加 工 機 (EDM) 於 放 電 蝕 刻 過 程 中 所 有 必 要 的 組 件, 包 含 工 具 機 放 電 產 生 器 控 制 電 路 操 作 液 體 之 容 器 及 必 需 的 裝 置 2.6 放 電 蝕 刻 在 非 導 電 的 工 作 液 體 中, 以 放 電 方 法 將 材 料 移 除, 這 些 材 料 隨 意 地 分 佈 在 兩 個 導 電 電 極 ( 工 具 電 極 和 工 作 件 電 極 ) 之 間, 並 且 會 即 時 將 材 料 分 開, 此 時 要 控 制 其 放 電 的 能 量 2.7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用 來 施 加 電 流 和 電 壓 的 設 備, 且 具 有 必 要 的 特 性 以 適 合 電 弧 焊 接 和 接 合 的 程 序 2.8 電 弧 焊 接 從 電 弧 獲 取 焊 接 能 量 的 熔 解 性 焊 接 3. 分 配 給 工 科 醫 設 備 使 用 的 頻 率 分 配 給 工 科 醫 設 備 使 用 之 基 本 頻 率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分 配 給 工 科 醫 用 的 基 本 頻 率 中 心 頻 率 MHz 頻 率 範 圍 MHz 最 大 輻 射 限 制 值 13.560 13.553-13.567 不 限 定 27.120 26.957-27.283 不 限 定 40.680 40.66-40.70 不 限 定 2450 2400-2500 不 限 定 5800 5725-5875 不 限 定 24125 24000-24250 不 限 定 備 考 1. 這 些 頻 帶 之 使 用 不 得 影 響 無 線 電 通 信 業 務 2. 表 1 中 的 不 限 定 (Unrestricted) 適 用 於 落 在 指 定 頻 帶 內 之 基 本 頻 率 及 其 他 頻 率

- 5- CNS 13803, C 6383 3. 為 達 到 電 磁 相 容 目 的, 放 在 靠 近 ISM 設 備 附 近 的 其 他 設 備 可 能 需 要 滿 足 電 磁 免 疫 力 (Immunity) 等 特 別 的 測 量 要 求 4. 工 科 醫 設 備 之 分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的 製 造 商 及 ( 或 ) 供 應 商 須 確 保 使 用 者 知 悉 設 備 所 歸 屬 的 組 別 和 類 別, 可 以 從 產 品 的 標 示 或 將 相 關 文 件 隨 附 於 產 品 中 ; 在 這 兩 種 情 況 下, 製 造 者 / 供 應 商 都 必 須 於 設 備 隨 附 的 文 件 中 解 釋 組 別 和 類 別 的 意 義 備 考 : 參 照 附 錄 A 工 科 醫 設 備 分 類 實 例 4.1 組 別 的 區 分 第 一 組 (Group 1) 工 科 醫 設 備 : 第 一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包 含 所 有 意 圖 以 傳 導 耦 合 的 方 式 以 產 生 及 ( 或 ) 使 用 射 頻 能 量 的 設 備, 此 係 設 備 本 身 所 必 需 具 備 的 功 能 第 二 組 (Group 2) 工 科 醫 設 備 : 第 二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包 含 所 有 意 圖 以 輻 射 的 方 式 產 生 及 ( 或 ) 使 用 射 頻 能 量 來 處 理 材 料 的 設 備 放 電 加 工 機 (EDM) 和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等 零 件 以 及 非 用 來 單 獨 執 行 工 科 醫 功 能 的 組 件, 不 適 用 本 標 準 的 限 制 值 和 測 試 要 求 4.2 類 別 的 區 分 甲 類 設 備 係 指 適 用 於 所 有 相 關 企 業 機 構 的 工 科 醫 設 備, 但 不 適 用 於 住 家 使 用 及 直 接 連 接 到 供 應 住 家 使 用 之 電 源 甲 類 設 備 須 符 合 甲 類 之 限 制 值 備 考 1. 設 備 之 操 作 雖 不 能 符 合 甲 類 限 制 值, 但 在 不 影 響 射 頻 業 務 之 品 質 時, 可 由 主 管 機 關 以 個 別 方 式 加 以 認 可 2. 雖 然 甲 類 限 制 值 的 由 來 是 要 提 供 給 工 商 企 業 使 用, 但 經 過 所 有 必 要 的 程 序 之 後, 主 管 機 關 仍 可 以 允 許 甲 類 的 工 科 醫 設 備 在 住 家 使 用 或 直 接 連 接 到 住 家 電 源 的 企 業 使 用 乙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適 用 於 住 家 使 用 以 及 直 接 連 接 到 供 應 住 家 使 用 之 電 源 乙 類 設 備 須 符 合 乙 類 之 限 制 值 5. 電 磁 干 擾 之 限 制 值 甲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可 在 測 試 場 地 或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in situ) 測 量 備 考 : 由 於 產 品 的 體 積 複 雜 度 或 操 作 條 件 等 因 素, 使 得 一 些 工 科 醫 設 備 必 須 在 實 際 使 用 的 場 所 中 測 量, 以 便 證 實 能 符 合 此 標 準 的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乙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必 須 在 測 試 場 地 執 行 測 試 下 列 設 備 之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不 予 以 規 定 : - 螺 栓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焊 接 用 的 電 弧 敲 擊 及 固 定 裝 置 (arc stud welding equipment and arc striking and stabilizing devices for arc welding ) ; - 放 射 線 設 備 (Radiology equipment) - 射 頻 外 科 透 熱 設 備 (Radio frequency surgical diathermy equipment) 表 2 至 表 9 之 電 磁 干 擾 限 制 值 適 用 於 所 有 頻 率 範 圍, 但 表 1 之 規 定 亦 須 遵 守

CNS 13803, C 6383-6- 在 交 界 頻 率 點, 採 用 較 嚴 之 限 制 值 操 作 於 915 MHz 2.45 GHz 及 5.8 GHz ISM 頻 帶 的 工 科 醫 照 明 設 備 之 限 制 值, 適 用 於 乙 類 第 二 組 (Group 2) 之 工 科 醫 設 備 5.1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Terminal disturbance voltage) 之 限 制 值 待 測 設 備 須 符 合 下 列 兩 者 中 之 任 一 規 定 : i) 使 用 平 均 值 檢 波 器 量 測 時 須 符 合 平 均 值 之 限 制 值, 使 用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之 接 收 機 量 測 時, 亦 須 符 合 準 峰 值 限 制 值 ( 參 照 第 6.2 節 ); 或 ii) 使 用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接 收 機 量 測 時, 能 符 合 平 均 值 之 限 制 值 ( 參 照 第 6.2 節 ) 信 號 線 干 擾 電 壓 的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5.1.1 9 khz 至 150 khz 之 頻 帶 9 khz 至 150 khz 頻 帶 之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但 電 磁 感 應 之 烹 調 器 具 除 外 除 非 本 標 準 有 特 別 的 規 定, 甲 類 第 二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in situ) 之 量 測 尚 無 適 用 之 限 制 值 5.1.2 150 khz 至 30 MHz 之 頻 帶 5.1.2.1 連 續 性 干 擾 150 khz 至 30 MHz 頻 帶 之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如 表 2a 及 表 2b 所 示, 且 要 在 測 試 場 地 中 以 50Ω/50µH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或 電 壓 探 針 測 量 之 ; 此 外, 表 1 中 所 指 定 之 頻 帶, 尚 無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之 限 制 值 ( 參 照 第 6.2.3 節 或 表 4) 除 非 本 標 準 有 特 別 的 規 定, 甲 類 第 二 組 的 工 科 醫 設 備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in situ) 之 量 測 尚 無 適 用 之 限 制 值 表 2a 甲 類 設 備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之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甲 類 設 備 限 制 值 db(µv) 頻 帶 第 一 組 第 二 組 第 二 組 ( 1 ) MHz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0.15-0.50 79 66 100 90 130 120 0.50-5 73 60 86 76 125 115 90-70 80-60 5-30 73 60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115 105 註 ( 1 ): 電 源 供 應 電 流 在 每 個 相 電 流 超 過 100 A 時, 使 用 CNS 的 電 壓 探 針 或 適 當 的 V 型 人 工 電 源 網 路 (LISN 或 AMN)

- 7- CNS 13803, C 6383 對 於 甲 類 放 電 加 工 機 (EDM) 和 電 弧 放 電 設 備,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時, 適 用 表 2a 之 電 源 端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警 告 : 甲 類 設 備 是 要 在 工 業 區 環 境 中 使 用, 在 給 使 用 者 的 文 件 中, 必 須 包 含 一 項 提 醒 使 用 者 注 意 的 聲 明, 說 明 基 於 傳 導 及 輻 射 的 干 擾 因 素, 要 在 其 他 的 環 境 中 達 成 電 磁 相 容, 會 有 其 潛 在 性 的 困 難 表 2b 乙 類 設 備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時 之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乙 類 設 備 限 制 值 db(µv) 頻 帶 第 一 組 及 第 二 組 MHz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0.15-0.50 66-56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56-46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0.50-5 56 46 5-30 60 50 備 考 : 注 意 須 符 合 洩 漏 電 流 規 定 對 於 在 測 試 場 所 中 所 測 量 的 乙 類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適 用 表 2b 之 電 源 端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5.1.2.2 家 用 或 商 用 的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家 用 或 商 用 的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 屬 第 二 組 乙 類 設 備 ), 適 用 表 2c 之 限 制 值 表 2c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之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之 限 制 值 db(μ V) - 準 峰 值 平 均 值 0.009 到 0.050 110-0.050 到 0.1485 0.1485 到 0.50 90-80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66-56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 56-46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0.50 到 5 56 46 5 到 30 60 50

CNS 13803, C 6383-8- 5.1.2.3 不 連 續 性 干 擾 診 斷 用 的 X 光 產 生 器, 在 間 歇 性 操 作 的 模 式 下, 喀 嚦 限 制 值 等 於 表 2a 及 表 2b 中 連 續 干 擾 的 準 峰 限 制 值 再 加 20dB 5.1.3 30MHz 以 上 之 頻 帶 30MHz 以 上 之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5.2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限 制 值 第 6 7 8 節 規 定 量 測 儀 器 和 量 測 方 法 當 使 用 具 有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之 量 測 儀 器 測 量 時, 待 測 設 備 須 符 合 限 制 值 30 MHz 以 下 之 限 制 值 係 依 據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磁 場 成 分, 而 30 MHz 至 1 GHz 之 限 制 值 則 依 據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電 場 強 度 成 分,1 GHz 以 上 之 限 制 值 則 是 依 據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功 率 5.2.1 9 khz 至 150 khz 之 頻 帶 9 khz 至 150 khz 之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但 電 磁 感 應 的 烹 調 器 具 除 外 5.2.2 150 khz 至 1 GHz 之 頻 帶 除 了 表 1 所 指 定 之 頻 率 範 圍 外, 在 150 khz 至 1 GHz 之 頻 帶 內, 第 一 組 甲 類 及 乙 類 設 備 之 電 磁 干 擾 限 制 值 規 定 於 表 3; 第 二 組 乙 類 設 備 之 限 制 值 規 定 於 表 4; 第 二 組 甲 類 設 備 之 限 制 值 規 定 於 表 5a, 而 甲 類 的 放 電 加 工 機 (EDM) 和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則 規 定 於 表 5b; 屬 第 二 組 之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其 限 制 值 則 規 定 於 表 3a 及 3b 中 ; 對 於 保 護 特 定 安 全 服 務 之 特 別 規 定 則 規 定 於 第 5.3 節 和 表 9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參 照 7.2.3 節 ), 甲 類 第 二 組 設 備 可 在 測 試 場 地 中 以 10 到 30 m 之 間 距 離 做 測 量 ; 乙 類 第 一 或 第 二 組 設 備 則 需 要 在 3 到 10 m 之 間 距 離 的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但 在 有 爭 議 時, 甲 類 第 二 組 設 備 應 該 在 30 m 距 離 的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 乙 類 第 一 二 組 設 備 ( 同 甲 類 第 一 組 設 備 ) 則 應 該 在 10 m 距 離 的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表 3 第 一 組 設 備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測 量 頻 帶 第 一 組 甲 類 第 一 組 乙 類 第 一 組 甲 類 10m 量 測 距 離 10m 量 測 距 離 係 從 設 備 所 在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算 起, 距 離 30 m 量 測 距 離 的 限 制 值 MHz db(µv /m) db(µv /m) db(µv/m) 0.15-30 - - - 30-230 40 30 30 230-1000 47 37 37

- 9- CNS 13803, C 6383 備 考 : 要 永 久 裝 設 在 X 光 屏 蔽 場 所 之 第 一 組 甲 乙 類 設 備 ; 在 測 試 場 地 進 行 量 測 時, 電 磁 波 輻 射 干 擾 之 限 制 值 允 許 增 加 12 db 這 些 不 能 符 合 表 3 限 制 值 之 設 備, 須 標 有 甲 類 + 12 或 乙 類 + 12 的 標 示 ; 並 且 要 在 使 用 說 明 書 做 下 列 的 警 語 警 告 : 此 設 備 只 允 許 裝 置 在 X 光 保 護 之 場 所 內, 在 30 MHz 到 1 GHz 之 間, 該 場 所 至 少 要 提 供 12 db 以 上 的 衰 減 表 3a 在 環 繞 待 測 物 之 2 m 環 型 天 線 所 感 應 的 磁 場 電 流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限 制 值 db( µa) 準 峰 值 - 水 平 垂 直 0.009 到 0.070 88 106 0.070 到 0.1485 0.1485 到 30 88-58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58-22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106-76 76-40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備 考 : 表 3a 之 限 制 值 適 用 於 對 角 線 尺 寸 小 於 1.6 m 的 家 用 電 磁 烹 調 器 具 使 用 CNS 13306-2 第 2.6.5 節 規 定 之 三 軸 環 型 天 線 進 行 量 測 表 3b 磁 場 場 強 的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在 3m 距 離 之 限 制 值 db(µa/m) 準 峰 值 0.009 到 0.70 69 0.070 到 0.1485 0.1485 到 4.0 4.0 到 30 69-39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39-3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3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備 考 : 表 3b 之 限 制 值 適 用 於 對 角 線 尺 寸 大 於 1.6 m 的 家 用 電 磁 烹 調 器 具 要 在 距 離 3 m 的 地 方 使 用 0.6 m 環 型 天 線 執 行 量 測, 參 考 CNS 13306-1 第 15.2.1 節 環 型 天 線 需 垂 直 安 裝, 環 的 底 部 需 高 於 地 面 1 m 以 上

CNS 13803, C 6383-10- 表 4 第 二 組 乙 類 設 備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之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電 場 準 峰 值 10m 量 測 距 離 db(μ V/m) 磁 場 準 峰 值 3m 量 測 距 離 db(μ A/m) 0.15-30 - 39-3 依 頻 率 對 數 座 標 線 性 遞 減 30-80.872 30-80.872-81.848 50-81.848-134.786 30-134.786-136.414 50-136.414-230 30-230 - 1000 37 - 備 考 : 對 於 乙 類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適 用 表 4 的 限 制 值 表 5a 第 二 組 甲 類 設 備 之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頻 帶 量 測 距 離 (D) 限 制 值 m (MHz) 距 離 (D) 係 建 築 物 外 牆 算 起 的 量 測 距 離 db(µv/m ) 在 測 試 場 地 D = 10 m, 係 與 待 測 設 備 的 距 離 db(µv/m ) 0.15-0.49 75 95 0.49-1.705 65 85 1.705-2.194 70 90 2.194-3.95 65 85 3.95-20 50 70 20-30 40 60 30-47 48 68 47-53.91 30 50 53.91-54.56 30 50 54.56-68 30 50 68-80.872 43 63 80.872-81.848 58 78 81.848-87 43 63 87-134.786 40 60 134.786-136.414 50 70 136.414-156 40 60 156-174 54 74 174-188.7 30 50 188.7-190.979 40 60 190.979-230 30 50 230-400 40 60 400-470 43 63 470-1000 40 60

- 11- CNS 13803, C 6383 表 5b 在 測 試 場 地 中 量 測 甲 類 放 電 加 工 機 (EDM) 和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的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準 峰 值 限 制 值 (10 m 量 測 距 離 ) 30 到 230 80 到 60( 1 ) 230 到 1 000 60 註 ( 1 ): 與 頻 率 的 對 數 關 係 呈 線 性 遞 減 警 告 : 甲 類 設 備 是 要 在 工 業 區 環 境 中 使 用, 在 給 使 用 者 的 文 件 中, 必 須 包 含 一 項 提 醒 使 用 者 注 意 的 聲 明, 說 明 基 於 傳 導 及 輻 射 的 干 擾 因 素, 要 在 其 他 的 環 境 中 達 成 電 磁 相 容, 會 有 其 潛 在 性 的 困 難 在 安 裝 現 場 測 量 時, 假 如 D 是 在 經 營 者 使 用 的 場 地 範 圍 之 內, 則 從 待 測 設 備 所 在 建 築 的 外 牆 算 起, 量 測 距 離 D 等 於 (30 + x/a) 或 100 m 兩 者 較 小 的 一 個 ; 假 如 D 計 算 出 來 會 超 出 經 營 者 使 用 的 場 地 範 圍 之 外, 則 量 測 距 離 D 等 於 x 或 30 m 兩 者 較 長 的 一 個 計 算 前 述 D 值 時 : x 是 從 待 測 設 備 所 在 建 物 之 外 牆 與 經 營 者 使 用 場 地 外 圍 之 間, 每 一 個 量 測 方 向 中 最 短 的 距 離 a = 2.5, 當 頻 率 低 於 1MHz 時 a = 4.5, 當 頻 率 高 於 或 等 於 1MHz 時 為 保 護 特 殊 地 區 的 特 殊 航 空 通 信,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符 合 30 m 量 測 的 特 定 限 制 值 5.2.3 1 GHz 至 18 GHz 之 頻 帶 第 一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其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備 考 : 第 一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高 於 1 GHz 之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其 考 慮 方 式 與 資 訊 產 品 相 同, 但 目 前 皆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第 二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甲 類 設 備 其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乙 類 設 備 a) 操 作 頻 率 低 於 400 MHz 之 工 科 醫 設 備 其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備 考 : 當 限 制 值 制 定 完 成 後, 限 制 值 將 與 下 列 的 測 試 條 件 一 起 導 入 標 準 中 : 假 如 在 400 MHz 到 1 GHz 之 間, 所 有 的 輻 射 都 在 乙 類 限 制 值 之 下, 而 且 其 內 部 最 高 射 頻 的 第 5 次 諧 波 仍 低 於 1 GHz( 也 就 是 說 其 內 部 最 高 射 頻 的 來 源 < 200 MHz), 則 1 GHz 以 上 不 必 測 試 b) 操 作 頻 率 高 於 400 MHz 之 工 科 醫 設 備

CNS 13803, C 6383-12- 頻 率 1GHz 到 18 GHz 之 電 磁 波 干 擾 限 制 值 規 定 於 表 6 至 表 8 中 ; 工 科 醫 設 備 須 符 合 表 6 之 限 制 值 或 同 時 符 合 表 7 及 表 8 之 限 制 值 ( 參 照 圖 5 之 決 定 方 式 ) 對 於 保 護 特 定 安 全 業 務 之 特 別 規 定 則 規 定 於 第 5.3 節 和 表 9 表 6 第 二 組 乙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產 生 連 續 波 干 擾 及 操 作 頻 率 高 於 400 MHz 之 電 磁 波 干 擾 的 峰 值 限 制 值 頻 帶 GHz 3m 量 測 距 離 之 場 強 db(μ V/m ) 1 2.4 70 2.5 5.725 70 5.875 18 70 備 考 1. 為 了 對 無 線 電 服 務 業 的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較 嚴 的 限 制 值 2. 峰 值 量 測 時 要 用 1 MHz 頻 寬 的 解 析 度 (resolution bandwidth), 影 像 信 號 的 頻 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 也 要 高 或 等 於 1MHz 表 7 第 二 組 乙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產 生 連 續 波 以 外 之 變 動 性 干 擾, 而 且 其 操 作 頻 率 高 於 400 MHz 之 電 磁 波 干 擾 的 峰 值 限 制 值 頻 帶 GHz 3 m 量 測 距 離 之 場 強 db(µv/m) 1 2.3 92 2.3 2.4 110 2.5 5.725 92 5.875 11.7 92 11.7 12.7 73 12.7 18 92 備 考 1. 為 了 對 無 線 電 服 務 業 的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較 嚴 的 限 制 值 2. 峰 值 量 測 時 要 用 1 MHz 頻 寬 的 解 析 度 (resolution bandwidth), 影 像 信 號 的 頻 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 也 要 高 於 或 等 於 1 MHz 3. 此 表 係 針 對 不 規 則 變 動 的 干 擾 源 而 衍 生 的, 例 如 : 磁 控 管 驅 動 之 微 波 爐 等

- 13- CNS 13803, C 6383 表 8 第 二 組 乙 類 工 科 醫 設 備 其 操 作 頻 率 高 於 400MHz 之 電 磁 波 干 擾 的 加 權 限 制 值 頻 帶 GHz 3 m 量 測 距 離 之 場 強 db(µv/m) 1 2.4 60 2.5 5.725 60 5.875-18 60 備 考 1. 為 了 對 無 線 電 服 務 業 的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較 嚴 的 限 制 值 2. 加 權 量 測 時 使 用 1 MHz 的 解 析 頻 寬 (resolution bandwidth) 以 及 10 Hz 的 影 像 信 號 頻 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 3. 為 確 認 能 符 合 此 表 之 限 制 值, 只 須 在 二 個 中 心 頻 率 附 近 執 行 量 測 : 在 1005 MHz 到 2395 MHz 頻 帶 間 的 最 大 輻 射 ; 以 及 在 2505 MHz 到 17995 MHz 頻 帶 間 ( 但 必 須 在 5720 MHz 至 5880 MHz 之 外 ) 的 最 大 峰 值 輻 射 在 執 行 這 二 個 中 心 頻 率 的 量 測 時, 頻 譜 分 析 儀 的 頻 寬 要 設 定 為 10 MHz 5.2.4 18 GHz 至 400 GHz 之 頻 帶 18 GHz 至 400 GHz 頻 帶 之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5.3 保 護 特 定 安 全 業 務 之 規 定 工 科 醫 系 統 要 加 以 適 當 的 設 計, 以 免 其 基 本 的 操 作 頻 率 或 強 的 混 附 雜 訊 和 其 諧 波 訊 號 落 在 已 經 被 無 線 電 安 全 業 務 所 使 用 的 頻 帶 中, 這 些 頻 帶 詳 細 規 定 在 附 錄 E 中 在 特 別 的 地 區 裡, 為 保 護 特 定 的 安 全 業 務 時,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將 待 測 設 備 置 於 使 用 的 場 所 (in situ) 中 測 量, 而 且 可 以 要 求 符 合 表 9 所 列 頻 帶 之 限 制 值 表 9 在 特 別 區 域 裡, 為 保 護 特 定 安 全 業 務 之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限 制 值 頻 帶 MHz 限 制 值 db(µv/m) 距 離 安 裝 待 測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外 牆 的 測 試 距 離 m 0.2835-0.5265 65 30 74.6-75.4 30 10 108-137 30 10 242.95-243.05 37 10 328.6-335.4 37 10 960-1215 37 10 備 考 : 許 多 飛 航 通 訊 需 要 有 正 上 方 輻 射 的 電 磁 干 擾 限 制 值, 本 標 準 暫 不 規 定 這 類 系 統 的 限 制 值

CNS 13803, C 6383-14- 5.4 保 護 特 別 易 受 干 擾 之 無 線 電 業 務 的 規 定 為 保 護 某 些 特 別 易 受 干 擾 的 無 線 電 業 務, 在 特 定 的 地 區 裡,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實 施 額 外 的 抑 制 方 法, 或 是 對 那 些 可 能 產 生 有 害 干 擾 的 地 區 採 取 特 別 的 隔 離 也 就 是 建 議 在 這 些 地 區 裡, 避 免 其 基 本 波 頻 率 和 位 準 很 強 的 諧 波 信 號 落 在 這 些 頻 帶 之 中, 這 些 相 關 頻 帶 的 資 訊 列 於 附 錄 F 中 6. 一 般 量 測 要 求 甲 類 設 備 可 以 在 測 試 場 地 或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地 中 測 量, 乙 類 設 備 則 須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對 於 在 測 試 場 地 進 行 測 量 之 特 定 要 求 將 在 第 7, 8 節 說 明,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地 測 量 之 要 求 則 在 第 9 節 說 明 本 節 之 要 求 適 用 於 測 試 場 地 及 使 用 場 地 之 測 量 6.1 環 境 雜 訊 執 行 型 式 試 驗 之 測 試 場 地 須 能 區 分 待 測 設 備 之 輻 射 雜 訊 和 環 境 雜 訊 ; 在 測 試 設 備 沒 有 開 機 之 狀 態 下, 當 所 量 測 的 環 境 雜 訊 強 度 比 第 5.1 5.2 5.3 節 中 所 規 定 之 限 制 值 低 至 少 6 db 以 上 時, 則 可 確 定 此 一 場 地 適 合 做 為 量 測 的 場 地 但 當 環 境 雜 訊 和 待 測 設 備 之 輻 射 合 成 後, 未 超 過 規 定 之 限 制 值 時, 則 不 須 要 求 環 境 雜 訊 之 位 準 需 低 於 規 定 限 制 值 6 db 以 下 在 此 條 件 下, 待 測 設 備 可 直 接 視 為 符 合 規 定 的 限 制 值 執 行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量 測 時, 附 近 的 射 頻 傳 輸 可 能 會 增 加 某 些 頻 率 的 環 境 雜 訊 位 準 這 時 候, 可 以 在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和 電 源 之 間 插 入 一 個 適 當 的 射 頻 濾 波 器 ; 或 可 以 換 到 屏 蔽 室 內 進 行 測 量, 射 頻 濾 波 器 的 元 件 必 須 用 金 屬 罩 屏 蔽 起 來, 並 直 接 連 接 到 量 測 系 統 的 參 考 接 地 當 連 接 射 頻 濾 波 器 時, 在 量 測 的 頻 率 範 圍 內,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的 阻 抗 必 須 滿 足 量 測 的 要 求 測 量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時, 若 環 境 雜 訊 無 法 比 限 制 值 低 6 db, 則 可 將 天 線 放 置 於 距 離 待 測 設 備 較 第 5 節 所 規 定 更 加 接 近 的 位 置 ( 參 照 第 7.2.3 節 ) 6.2 量 測 設 備 6.2.1 量 測 儀 器 含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的 接 收 機 必 須 符 合 CNS 13306-1 第 3 節 的 規 定, 含 平 均 值 檢 波 器 的 接 收 機 必 須 符 合 CNS 13306-1 第 4.2 節 的 規 定 備 考 : 兩 種 檢 波 器 可 以 同 時 裝 在 同 一 台 的 接 收 機 中, 而 測 量 時 再 交 互 使 用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及 平 均 值 的 檢 波 器 使 用 量 測 接 收 機, 當 改 變 量 測 之 干 擾 頻 率 時, 其 操 作 方 法 不 可 影 響 其 量 測 的 結 果 備 考 : 假 如 所 使 用 的 量 測 儀 器 其 檢 波 器 不 同, 但 可 以 證 明 所 測 得 之 干 擾 值 是 相 同 的, 則 此 儀 器 仍 可 用 來 做 量 測 使 用 全 頻 帶 的 接 收 機 或 頻 譜 分 析 儀 時, 須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適 當, 尤 其 是 那 些 在 運 轉 週 期 中, 工 作 頻 率 會 改 變 的 待 測 設 備 為 避 免 量 測 儀 器 誤 判 成 不 符 合 限 制 值 之 可 能 性, 量 測 接 收 機 必 須 不 能 調

- 15- CNS 13803, C 6383 到 接 近 工 科 醫 指 定 頻 帶 之 邊 緣, 最 多 只 能 調 到 使 接 收 機 6 db 頻 寬 的 頻 率 與 指 定 給 工 科 醫 使 用 頻 帶 的 邊 緣 頻 率 相 重 疊 的 位 置 備 考 : 當 測 量 高 功 率 設 備 時 必 須 確 認 接 收 機 具 有 適 當 的 屏 蔽 及 混 附 響 應 拒 斥 特 性 對 於 測 量 1 GHz 以 上 干 擾 輻 射, 須 使 用 具 有 CNS 13306-1 第 3 節 所 規 定 之 頻 譜 分 析 儀 備 考 : 使 用 頻 譜 分 析 儀 之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於 附 錄 B 6.2.2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測 量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時, 需 使 用 CNS 13306-1 所 規 定 之 50 Ω/50 µh 的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必 須 在 測 量 端, 提 供 電 源 線 間 所 規 定 的 射 頻 阻 抗, 並 隔 離 供 應 電 源 線 上 所 傳 來 的 背 景 雜 訊 6.2.3 電 壓 探 針 無 法 使 用 電 源 阻 抗 網 路 時, 則 須 使 用 圖 4 所 示 的 電 壓 探 針, 量 測 時, 電 壓 探 針 依 序 連 接 到 電 源 線 的 每 一 端 和 所 選 擇 之 參 考 地 ( 金 屬 板, 金 屬 管 ) 探 針 主 要 是 由 阻 隔 電 容 (blocking capacitor) 和 電 阻 所 組 成 的, 在 電 源 端 點 和 參 考 地 之 間 的 總 電 阻 至 少 要 1500 Ω 以 上, 對 於 電 容 器 或 任 何 用 來 保 護 量 測 儀 器 受 到 電 流 危 害 的 裝 置, 所 造 成 量 測 準 確 度 的 影 響 須 小 於 1 db, 或 必 須 可 加 以 校 正 6.2.4 天 線 低 於 30 MHz 之 頻 帶 須 使 用 CNS 13306-1 所 規 定 之 環 形 天 線, 天 線 須 支 撐 在 垂 直 的 平 面 上, 並 且 要 可 以 繞 著 垂 直 軸 旋 轉 環 形 天 線 的 最 低 點 須 離 地 面 1 m 高 30 MHz 至 1 GHz 之 頻 帶 須 使 用 CNS 13306-1 所 規 定 之 量 測 天 線 且 須 測 量 水 平 和 垂 直 極 化 的 輻 射, 而 天 線 離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可 低 於 0.2 m 在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時, 天 線 的 中 心 須 在 1 m 和 4 m 之 高 度 間 移 動, 以 找 出 每 個 測 試 頻 率 的 最 大 輻 射 量 在 使 用 場 地 進 行 量 測 時, 天 線 的 中 心 須 距 離 地 面 2.0 m ± 0.2 m 高 備 考 : 若 其 他 天 線 與 平 衡 式 偶 極 天 線 相 比 較 時, 其 量 測 的 結 果 能 在 ± 2 db 的 差 距 以 內, 則 這 些 天 線 也 可 用 來 做 測 試 1 GHz 以 上 頻 率 之 測 量, 天 線 必 須 依 CNS 13306-1 之 規 定 加 以 使 用 6.3 頻 率 的 量 測 欲 使 用 表 1 所 列 之 頻 帶 當 做 基 本 頻 率 操 作 之 待 測 設 備, 則 須 使 用 量 測 儀 器 測 量 其 頻 率, 量 測 儀 器 之 本 質 頻 率 誤 差 不 可 大 於 指 定 頻 帶 的 中 心 頻 率 所 容 許 偏 差 量 的 1/10 測 量 此 頻 率 時, 要 涵 蓋 待 測 設 備 正 常 操 作 的 最 低 輸 出 功 率 至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的 所 有 負 載 範 圍 6.4 待 測 設 備 之 配 置 (configuration) 在 待 測 設 備 的 正 常 使 用 條 件 下, 要 變 化 其 配 置 方 式, 以 測 得 最 大 的 輻 射 量 備 考 : 在 設 備 之 使 用 場 所 進 行 量 測 時, 本 節 之 適 用 程 度 係 依 據 每 台 設 備 在 特 定

CNS 13803, C 6383-16- 現 場 安 裝 之 變 化 情 形 而 定, 包 含 這 些 設 備 的 電 纜 佈 線 變 化 設 備 內 部 之 不 同 單 元 可 以 單 獨 運 轉 的 變 化 情 形 或 設 備 於 安 置 場 所 內 可 以 到 處 變 換 裝 設 的 位 置, 都 可 適 用 於 本 節 待 測 設 備 之 配 置, 必 須 於 測 試 報 告 中 詳 細 說 明 6.4.1 內 接 纜 線 本 節 適 用 於 經 由 介 接 電 纜 連 接 各 個 不 同 單 元 而 構 成 的 設 備, 或 是 由 許 多 設 備 連 接 而 成 的 系 統 備 考 : 觀 察 本 節 之 所 有 規 定, 由 許 多 同 型 設 備 和 電 纜 線 所 構 成 之 系 統, 則 針 對 該 系 統 之 各 種 配 置 所 測 試 的 結 果, 對 於 受 評 估 的 子 系 統 也 是 有 效 的 介 接 電 纜 的 型 式 和 長 度 必 須 遵 守 個 別 設 備 的 規 定 如 果 電 纜 長 度 是 可 變 的, 當 進 行 場 強 量 測 時 必 須 選 擇 產 生 最 大 輻 射 量 的 長 度 ; 針 對 第 一 類 的 可 攜 式 測 試 及 量 測 設 備 或 供 專 業 人 士 在 試 驗 室 所 使 用 的 儀 器, 例 如 信 號 產 生 器 網 路 分 析 儀 邏 輯 分 析 儀 和 頻 譜 分 析 儀 等, 除 非 製 造 商 有 提 供, 否 則 這 些 設 備 的 信 號 連 接 線 在 進 行 輻 射 的 測 試 時 是 不 必 連 接 的 如 果 使 用 隔 離 或 特 殊 的 電 纜 測 試, 則 在 使 用 手 冊 中, 必 須 規 定 使 用 此 種 電 纜 當 進 行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量 測 時, 過 長 的 電 纜 應 在 接 近 電 纜 中 間 的 位 置, 將 過 長 的 電 纜 予 以 折 疊, 其 折 疊 長 度 大 約 在 30 至 40 公 分 之 間 如 果 這 種 電 纜 的 整 理 方 式 不 符 合 實 際 現 況, 則 其 配 置 方 法 應 詳 細 註 明 在 測 試 報 告 中 對 於 多 個 相 同 型 式 的 介 面 埠, 如 果 能 證 明 再 增 加 連 接 的 電 纜, 並 不 會 明 顯 影 響 量 測 的 結 果, 則 只 要 連 接 一 條 電 纜 進 行 量 測 即 可 量 測 的 結 果 必 須 對 電 纜 做 完 整 的 描 述, 並 將 待 測 設 備 的 方 位 說 明 清 楚, 以 使 量 測 的 結 果 具 有 重 複 性, 如 果 設 備 在 使 用 上 有 特 殊 的 條 件, 則 這 些 條 件 應 在 使 用 手 冊 中 加 以 規 定 和 說 明 設 備 所 能 執 行 的 任 何 個 別 單 項 功 能, 都 必 須 在 該 功 能 執 行 時 加 以 測 試 而 對 於 由 許 多 不 同 設 備 所 構 成 的 系 統, 則 該 系 統 配 置 中 所 包 括 的 每 一 型 設 備, 都 必 須 加 以 評 估 如 果 一 個 系 統 是 由 一 些 相 同 的 設 備 所 組 成, 但 已 針 對 其 中 一 個 設 備 完 成 評 估, 且 此 一 最 初 的 評 估 已 可 滿 足 需 要, 則 可 不 須 再 做 進 一 步 的 評 估 備 考 : 能 夠 這 樣 做 的 主 要 原 因 係 已 發 現 同 樣 設 備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輻 射 並 無 加 成 性 當 待 測 設 備 和 其 他 設 備 相 互 作 用 而 構 成 一 個 系 統 時, 則 整 個 系 統 可 連 接 實 際 的 設 備 或 連 接 模 擬 器 來 加 以 評 估 ; 但 不 論 是 何 種 連 接 方 式, 在 評 估 待 測 設 備 時, 都 必 需 注 意 來 自 所 連 接 的 設 備 或 模 擬 器 之 影 響, 且 這 些 影 響 皆 須 符 合 第 6.1 節 所 規 定 之 背 景 雜 訊 的 條 件 至 於 用 來 代 替 實 體 設 備 的 模 擬 器, 皆 須 能 表 現 出 適 當 的 電 氣 和 機 械 特 性, 特 別 是 在 射 頻 訊 號 及 阻

- 17- CNS 13803, C 6383 抗 方 面, 還 有 電 纜 的 型 式 及 其 配 置 方 式 備 考 : 評 估 由 設 備 本 身 與 不 同 製 造 商 之 設 備 所 組 成 的 系 統 時, 此 一 程 序 是 必 要 的 6.4.2 測 試 場 地 供 電 系 統 的 連 接 在 測 試 場 地 進 行 量 測 時, 儘 可 能 隨 時 使 用 第 6.2.2 節 所 規 定 之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放 置 的 位 置 須 使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最 近 的 表 面 離 待 測 設 備 最 近 的 邊 緣 至 少 0.8 m 以 上 製 造 商 所 提 供 的 可 繞 性 電 源 線 必 須 為 1 m 長, 如 果 超 過 1 m, 則 須 以 來 回 折 疊 成 一 束, 且 折 疊 的 部 分 其 長 度 不 能 超 過 0.4 m 電 源 必 須 使 用 標 稱 電 壓 如 果 製 造 商 的 安 裝 手 冊 有 電 源 線 之 規 定, 則 應 使 用 1 m 長 的 同 型 電 源 線, 以 便 連 接 待 測 設 備 到 V 型 的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設 備 中 基 於 安 全 目 的 之 接 地 點, 須 連 接 到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的 參 考 接 地 點, 除 非 製 造 商 有 其 他 的 規 定 或 提 供 接 線, 否 則 應 使 用 1 m 長 的 接 地 線, 連 接 時 要 與 電 源 線 平 行, 且 兩 線 間 的 距 離 不 可 超 過 0.1 m 其 他 的 接 地 ( 例 如 為 了 電 磁 相 容 的 目 的 ), 不 論 這 是 由 製 造 者 規 定 或 提 供 來 連 接 到 安 全 之 接 地 點 的, 都 要 連 接 到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的 參 考 接 地 點 若 待 測 設 備 是 由 一 個 以 上 的 單 體 (unit) 所 組 成, 而 每 一 個 單 體 都 有 自 己 的 電 源 線, 則 連 接 到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的 方 式, 要 以 下 列 之 規 則 來 決 定 : (a) 當 每 條 電 源 線 都 有 標 準 的 電 源 插 頭 時 ( 例 如 CNS 690), 則 要 個 別 分 開 測 試 ; (b) 製 造 商 未 規 定 電 源 線 或 電 源 端 須 連 接 到 系 統 的 其 他 單 元 以 取 得 電 力 時, 則 須 分 別 測 試 ; (c) 當 製 造 商 規 定 這 些 電 源 線 或 電 源 端 須 連 接 到 系 統 的 其 他 單 元 來 獲 得 電 力 時, 則 應 依 規 定 連 接 到 該 單 元, 而 該 單 元 的 電 源 線 或 電 源 端, 則 須 連 接 到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上 做 測 試 ; (d) 若 有 特 殊 的 連 接 規 定 時, 在 評 估 待 測 設 備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使 用 可 確 實 連 接 的 所 需 硬 體 6.5 待 測 設 備 之 負 載 條 件 本 節 規 定 待 測 設 備 之 負 載 條 件, 至 於 未 包 含 在 本 節 未 規 定 之 設 備, 則 要 操 作 在 產 生 最 大 干 擾 的 模 式, 但 需 符 合 操 作 手 冊 所 提 供 之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6.5.1 醫 療 設 備 6.5.1.1 使 用 頻 率 從 0.15 MHz 至 300 MHz 之 治 療 設 備 必 須 依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所 提 供 的 操 作 條 件 進 行 所 有 的 量 測 設 備 所 使 用 的 負 載 輸 出 電 路 係 根 據 設 備 所 使 用 的 電 極 特 性 而 定 對 於 使 用 電 容 式 電 極 設 備, 必 須 使 用 模 擬 負 載 (dummy Load) 測 量, 其

CNS 13803, C 6383-18- 一 般 配 置 方 式 如 圖 3 所 示 模 擬 負 載 必 須 是 電 阻 性 的, 且 能 夠 吸 收 設 備 最 大 的 額 定 輸 出 功 率 模 擬 負 載 的 兩 端 必 須 頂 在 負 載 臂 的 兩 個 相 對 尾 端 上, 並 且 要 在 每 一 端 點 直 接 連 接 一 個 圓 形 扁 平 金 屬 板, 金 屬 板 直 徑 為 170 mm±10 mm 測 量 時, 必 須 使 用 設 備 所 提 供 的 輸 出 線 和 電 容 式 電 極, 並 將 電 容 式 電 極 平 行 放 置 在 模 擬 負 載 末 端 之 圓 形 金 屬 板 上, 且 要 調 整 電 極 與 負 載 間 的 空 間, 以 使 模 擬 負 載 可 以 發 散 適 當 的 功 率 測 量 時, 需 將 模 擬 負 載 擺 成 水 平 和 垂 直 的 方 向 ( 如 圖 3 所 示 ),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測 試 時, 不 論 是 在 模 擬 負 載 的 水 平 或 和 垂 直 方 式, 設 備 及 其 輸 出 線 電 容 式 電 極 和 模 擬 負 載 皆 必 須 繞 著 垂 直 軸 旋 轉, 以 便 測 得 最 大 的 輻 射 量 備 考 : 在 測 試 的 功 率 範 圍 內, 下 列 燈 泡 的 配 置 方 式 適 合 很 多 型 式 的 設 備 (a) 額 定 輸 出 功 率 在 100 瓦 至 300 瓦 間 : 使 用 4 個 110 伏 特 /60 瓦 燈 泡 並 聯, 或 5 個 125 伏 特 /60 瓦 燈 泡 並 聯 ; (b) 額 定 輸 出 功 率 在 300 瓦 至 500 瓦 間 : 使 用 4 個 125 伏 特 /100 瓦 燈 泡 並 聯, 或 5 個 150 伏 特 /100 瓦 燈 泡 並 聯 對 於 電 感 式 的 設 備, 測 量 時 必 須 使 用 用 以 治 療 患 者 之 設 備 所 附 的 電 纜 和 線 圈 測 試 負 載 必 須 包 含 一 個 絕 緣 的 垂 直 管 狀 容 器, 其 直 徑 為 10 cm, 內 部 注 入 50 cm 高 度 的 溶 液, 其 濃 度 為 一 公 升 蒸 餾 水 和 9 公 克 氯 化 鈉 之 混 合 溶 液 容 器 必 須 放 在 線 圈 內 部, 線 圈 與 容 器 之 中 心 軸 必 須 重 疊, 而 線 圈 與 液 體 負 載 的 中 心 也 必 須 重 合 必 須 在 輸 出 電 路 之 最 大 功 率 與 最 大 半 功 率 進 行 量 測, 且 在 輸 出 電 路 可 以 調 整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將 其 頻 率 調 整 到 與 設 備 的 基 本 頻 率 共 振 所 有 的 測 量 必 須 依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所 提 供 之 操 作 條 件 進 行 6.5.1.2 使 用 頻 率 超 過 300 MHz 以 上 之 超 高 頻 和 微 波 治 療 設 備 進 行 量 測 時, 必 須 先 將 設 備 的 輸 出 電 路 連 接 到 負 載 電 阻 上, 此 負 載 電 阻 與 設 備 提 供 給 負 載 的 電 纜 要 具 有 相 同 的 特 性 阻 抗 接 著, 再 依 據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的 規 定, 使 用 設 備 所 提 供 之 配 件, 並 在 無 吸 收 介 質 狀 況 下, 在 每 一 可 能 的 位 置 和 方 向 上 進 行 量 測 依 據 上 述 兩 種 配 置 所 量 到 的 最 大 位 準, 以 決 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之 限 制 值 備 考 1. 必 要 時, 必 須 以 第 一 種 配 置 來 測 量 設 備 之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為 了 解 設 備 輸 出 電 路 之 終 接 電 阻 是 否 匹 配, 必 須 在 信 號 產 生 器 和 終 接 電 阻 之 間 的 導 線 測 量 駐 波 比 此 電 壓 駐 波 比 必 須 不 超 過 1.5

- 19- CNS 13803, C 6383 2. 其 他 醫 療 設 備 之 負 載 測 試 方 法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6.5.1.3 超 音 波 治 療 設 備 測 量 時, 必 須 將 換 能 器 連 接 至 超 音 波 信 號 產 生 器, 換 能 器 必 須 被 浸 泡 在 一 個 非 金 屬 容 器 中, 容 器 直 徑 約 為 10 公 分 並 充 滿 蒸 餾 水 必 需 在 設 備 的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和 最 大 功 率 的 一 半 進 行 量 測, 而 且 當 輸 出 電 路 可 以 調 整 時, 必 須 將 其 頻 率 調 整 至 共 振 點, 然 後 再 加 以 調 離 共 振 點 (detune), 同 時 須 考 慮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上 的 規 定 備 考 : 設 備 的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必 須 加 以 量 測, 所 依 據 的 方 法 為 CNS_(IEC61689) 或 其 衍 生 的 相 關 規 定 6.5.2 工 業 設 備 當 測 試 工 業 設 備 時, 所 使 用 之 負 載 可 使 用 實 際 負 載 或 等 效 裝 置 在 測 試 時, 連 接 水 氣 體 或 空 氣 等 輔 助 裝 置 的 管 線, 必 須 為 不 小 於 3 m 長 之 絕 緣 管 當 使 用 實 際 負 載 進 行 測 試 時, 電 極 和 電 纜 必 須 安 置 成 正 常 使 用 的 方 式 必 須 分 別 在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及 最 大 半 輸 出 功 率 進 行 量 測 當 設 備 正 常 操 作 在 無 輸 出 或 非 常 低 的 輸 出 功 率 時, 也 必 須 加 以 測 試 備 考 : 循 環 水 的 負 載 方 式 適 用 於 許 多 型 式 的 介 質 加 熱 設 備 (dielectric heating Equipment) 6.5.3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測 量 設 備 科 學 設 備 之 測 試 必 須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進 行 6.5.4 微 波 烹 調 器 具 微 波 烹 調 器 具 必 須 符 合 第 5 節 之 輻 射 限 制 值, 測 試 時 須 配 置 所 有 正 常 之 配 件, 例 如 擱 板 等, 並 以 最 初 溫 度 20 ±5, 含 1% 氯 化 鈉 之 250 ml 自 來 水 當 負 載, 放 在 製 造 商 提 供 之 承 載 表 面 之 中 央 此 盛 水 容 器 必 須 由 非 導 電 物 質, 例 如 玻 璃 或 塑 膠 ( 如 CNS_(IEC6070)5 第 8 節 所 規 定 之 容 器 ) 製 成 量 測 高 於 1 GHz 的 峰 值 時 ( 表 6 或 表 7), 待 測 設 備 必 需 每 次 旋 轉 30 來 測 量 ( 起 始 的 位 置 要 恰 好 垂 直 於 微 烹 調 器 的 門 ), 測 量 此 12 個 位 置 中 的 每 一 個 位 置 時, 儀 器 都 必 需 設 定 在 保 持 最 大 值 ( maximum hold) 20 秒 鐘 以 上, 再 找 出 發 生 最 大 值 的 位 置 後, 針 對 該 位 置 將 儀 器 設 定 在 保 持 最 大 值 ( maximum hold) 量 測 2 分 鐘 以 上, 然 後 將 其 結 果 與 相 對 的 限 制 值 做 比 較 ( 參 考 表 6 或 表 7) 對 1 GHz 以 上 做 加 權 量 測 時 ( 參 考 表 8), 必 需 將 待 測 設 備 旋 轉 到 峰 值 量 測 時 發 生 最 大 值 的 位 置, 並 將 頻 譜 分 析 儀 置 於 保 持 最 大 值 ( maximum hold) 的 模 式 下, 至 少 掃 描 5 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微 波 爐 開 始 啟 動 的 數 秒 內 是 可 忽 略 的 6.5.5 操 作 在 1 GHz 至 18 GHz 頻 帶 之 其 他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必 須 符 合 第 5 節 的 輻 射 限 制 值, 測 試 時 必 須 使 用 模 擬 負 載, 此 負 載 是 由 非 導 電 容 器 中 裝 定 量 之 自 來 水 而 構 成 的 容 器 之 大 小 形 狀

CNS 13803, C 6383-20- 放 置 之 位 置 和 水 量 都 必 須 做 改 變, 以 便 產 生 最 大 的 功 率 轉 換 或 產 生 最 大 的 頻 率 改 變 或 是 最 大 的 諧 波 輻 射, 這 是 依 據 檢 驗 項 目 的 特 性 而 定 6.5.6 單 爐 及 多 爐 電 磁 感 應 烹 調 器 具 每 個 烹 調 爐 都 必 須 放 置 鍍 上 琺 瑯 的 鋼 製 容 器, 並 在 容 器 內 加 入 80% 容 量 的 水 容 器 的 位 置 要 與 爐 子 的 標 示 位 置 吻 合 烹 調 爐 要 依 序 分 別 操 作 能 量 控 制 器 的 設 定 須 選 擇 在 獲 得 最 大 輸 入 功 率 的 位 置 容 器 的 底 部 必 需 是 凹 型 的, 而 其 平 滑 度 在 環 境 20 ± 5 時, 不 能 超 過 直 徑 的 0.6 % 使 用 最 小 的 標 準 烹 調 容 器 時, 應 將 其 放 置 於 每 一 個 烹 調 區 的 中 心 位 置 ; 至 於 烹 調 容 器 的 尺 寸, 要 以 使 用 手 冊 規 定 者 為 優 先 標 準 烹 調 容 器 ( 接 觸 表 面 的 尺 寸 ) 如 下 : 110 mm 145 mm 180 mm 210 mm 300 mm 容 器 的 材 質 : 感 應 的 烹 調 方 式 已 針 對 鐵 磁 性 的 器 皿 開 發 完 成 了, 因 此 測 量 時, 必 需 用 鍍 上 琺 瑯 的 鋼 製 容 器 備 考 : 在 市 場 上 販 賣 的 容 器 有 些 是 由 含 有 鐵 磁 性 的 合 金 製 成 的 ; 然 而 這 些 替 換 的 容 器 可 能 影 響 容 器 的 感 應 電 路 6.5.7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在 測 試 過 程 中, 電 弧 焊 接 要 使 用 慣 用 的 負 載 來 加 以 模 擬, 其 負 載 條 件 及 測 試 配 置 則 規 定 於 CNS_(CNS_(IEC 60974-10)) 之 中 7. 測 試 場 地 量 測 之 特 殊 規 定 (9 khz 至 1 GHz) 在 測 試 場 地 進 行 量 測 時, 仍 須 使 用 接 地 平 面 待 測 設 備 與 接 地 平 面 之 關 係 必 須 與 使 用 狀 態 相 同, 例 如 落 地 型 待 測 設 備 要 放 在 接 地 平 面 上 或 在 接 地 平 面 上 用 一 薄 絕 緣 層 加 以 隔 離, 可 攜 型 和 其 他 非 落 地 型 待 測 設 備 則 應 放 在 離 接 地 平 面 0.8 m 的 非 金 屬 桌 上 進 行 輻 射 量 測 和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量 測 時, 都 須 使 用 接 地 平 面 而 輻 射 的 測 試 場 地 依 第 7.2 節 之 規 定,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測 量 之 接 地 平 面 則 規 定 於 第 7.1 節 備 考 : 測 量 大 型 商 用 微 波 爐 時, 必 須 確 定 不 受 近 場 效 應 的 影 響, 可 參 考 CNS 13804 之 規 定 7.1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量 測 電 源 端 點 干 擾 電 壓 之 量 測 可 在 下 列 地 點 實 施 : (a) 在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測 試 時, 待 測 設 備 之 配 置 方 式 與 輻 射 量 測 期 間 之 配 置 相 同 (b) 須 在 一 個 至 少 2 m 2 m 之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上 測 試, 此 一 金 屬 接 地 面 的 大 小 至 少

- 21- CNS 13803, C 6383 要 超 過 待 測 設 備 的 邊 緣 0.5 m 以 上 (c) 在 隔 離 室 (screen room) 內 測 試 地 板 或 隔 離 室 之 牆 面 皆 可 做 為 接 地 平 面 選 擇 使 用 (a) 場 地 時, 測 試 場 地 必 須 有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選 擇 (b) 和 (c) 場 地 時, 假 如 不 是 落 地 型 的 測 試 單 體, 必 須 放 置 在 離 接 地 平 面 0.4 m 的 位 置, 落 地 型 待 測 單 體 則 必 須 放 在 接 地 平 面 上, 與 接 地 平 面 的 接 觸 點 必 須 絕 緣 起 來, 但 要 合 乎 正 常 使 用 的 原 則, 所 有 測 試 單 體 到 其 他 金 屬 面 至 少 要 離 開 0.8 m 以 上 接 地 平 面 必 須 用 一 條 儘 量 短 之 導 線 連 接 到 V 型 電 源 阻 抗 模 擬 網 路 的 參 考 接 地 點 相 較 於 接 地 平 面, 電 源 線 和 信 號 線 必 須 以 實 際 使 用 之 方 式 加 以 配 置, 並 預 先 注 意 電 纜 線 之 配 置, 以 確 定 不 會 發 生 混 附 效 應 當 待 測 設 備 上 具 有 特 殊 接 地 點 時, 必 須 用 導 線 接 地, 長 度 要 越 短 越 好, 當 沒 有 接 地 點 時, 設 備 必 須 依 正 常 方 式 連 接 後 再 測 試, 也 就 是 經 由 電 源 而 獲 得 的 任 何 接 地 方 式 7.2 9 khz 至 1 GHz 之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工 科 醫 設 備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應 為 一 平 坦 其 上 面 無 電 線 及 近 處 無 反 射 物 體 的 場 地, 且 測 試 場 地 應 夠 大, 以 便 天 線 待 測 設 備 和 反 射 物 體 之 間 能 有 適 當 的 分 隔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則, 在 橢 圓 形 的 範 圍 內, 橢 圓 的 長 軸 須 等 於 兩 焦 點 間 距 離 的 2 倍, 而 短 軸 要 等 於 其 3 倍 待 測 設 備 和 測 量 設 備 要 分 別 放 在 兩 個 焦 點 上, 位 於 橢 圓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周 界 上 之 物 體, 其 反 射 的 路 徑 將 是 橢 圓 兩 焦 點 間 距 離 的 兩 倍,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如 圖 1 所 述 對 10 m 的 測 試 場 地 而 言, 其 地 面 上 必 須 加 裝 一 片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此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的 一 端 至 少 要 超 過 待 測 設 備 邊 緣 1 m 以 上, 另 一 端 則 至 少 要 超 過 天 線 和 天 線 架 的 邊 緣 1 m 以 上 ( 參 考 圖 2)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上 不 能 有 缺 口 或 間 隙, 而 任 何 孔 洞, 在 1 GHz 時, 不 可 超 過 波 長 的 0.1 倍 ( 大 約 30 mm) 7.2.1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之 確 認 (9 khz 至 1 GHz) 備 考 : 參 照 CNS 13306-1 的 輻 射 場 地 確 認 方 法 7.2.2 待 測 設 備 擺 置 (9 khz 至 1 GHz) 若 可 能, 則 待 測 設 備 必 須 放 在 旋 轉 測 試 桌 上 待 測 設 備 和 量 測 天 線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量 測 天 線 及 待 測 設 備 旋 轉 一 圈 後 最 接 近 量 測 天 線 之 部 位 的 水 平 距 離 對 於 放 在 旋 轉 桌 上 之 待 測 設 備, 待 測 設 備 和 量 測 天 線 之 距 離 必 須 是 量 測 天 線 和 旋 轉 桌 間 垂 直 軸 之 水 平 距 離 對 於 非 放 在 旋 轉 桌 上 之 待 測 設 備, 距 離 必 須 是 量 測 天 線 和 待 測 設 備 最 近 邊 緣 之 水 平 距 離 7.2.3 輻 射 量 測 (9 khz 至 1 GHz) 天 線 和 待 測 設 備 之 距 離 必 須 與 第 5 節 規 定 相 同 假 如 環 境 雜 訊 不 能 符 合 第 6.1 節 之 規 定, 可 將 天 線 放 在 離 待 測 設 備 較 近 之 位 置 此 時 測 試 報 告 必 須 記 錄 測 量 的 距 離 和 測 量 的 環 境

CNS 13803, C 6383-22- 在 測 試 場 進 行 量 測 時, 使 用 每 遠 離 10 倍 距 離 會 下 降 20 db 的 反 比 關 係 來 換 算 所 測 量 的 數 據, 以 判 定 在 規 定 的 距 離 能 否 符 合 限 制 值 ; 在 3 m 距 離 測 量 大 型 待 測 設 備 時, 要 注 意 在 30 MHz 附 近 可 能 引 發 的 近 場 效 應 對 於 位 在 旋 轉 桌 上 之 待 測 設 備, 針 對 量 測 天 線 的 水 平 和 垂 直 極 化 方 向, 旋 轉 測 試 桌 都 必 須 對 著 天 線 做 完 整 圈 的 旋 轉 ; 並 記 錄 每 個 頻 率 所 記 錄 到 的 最 大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值 對 於 無 法 放 置 在 旋 轉 桌 上 之 待 測 設 備, 測 試 天 線 必 須 以 水 平 和 垂 直 的 極 化 方 向 置 於 待 測 設 備 的 不 同 方 位 測 量 ; 注 意 必 須 測 量 到 最 大 之 輻 射 方 向, 並 記 錄 每 一 測 試 頻 率 之 最 大 輻 射 值 備 考 : 在 每 個 量 測 天 線 之 方 位 上, 都 必 須 符 合 第 7.2 節 所 規 定 之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要 求 7.3 30 MHz 到 1 GHz 測 試 用 的 替 代 輻 射 場 地 也 可 以 在 一 個 不 具 備 第 7.1 節 所 規 定 物 理 特 性 之 測 試 場 地 測 量, 但 必 須 有 證 據 可 以 顯 示 這 種 替 代 場 地 可 以 測 得 正 確 的 結 果 ; 假 如 依 具 CNS 13306-1 第 5.6.6.2 節 所 測 量 的 水 平 和 垂 直 場 衰 減 量, 可 以 符 合 CNS 13306-1 表 G.1 G.2 或 G.3 之 理 論 值 的 ±4 db, 則 此 替 代 場 地 在 30 MHz 到 1 GHz 之 間 的 範 圍 是 可 接 受 的 在 30 MHz 到 1 GHz 的 頻 帶 間, 替 代 的 輻 射 測 試 場 地 必 須 能 允 許 且 要 適 合 第 5 節 及 ( 或 ) 第 7 節 所 規 定 的 量 測 距 離 8. 輻 射 量 測 :1 GHz 至 18 GHz 8.1 測 試 配 置 待 測 設 備 必 須 放 置 在 適 當 高 度 之 旋 轉 桌 上, 並 在 正 常 電 壓 下 操 作 8.2 接 收 天 線 測 量 時, 必 須 使 用 小 孔 徑 (small aperture) 的 指 向 性 天 線, 此 天 線 必 須 能 夠 分 別 測 量 輻 射 場 之 垂 直 及 水 平 分 量 天 線 之 中 心 線 與 地 面 之 高 度 必 須 與 待 測 設 備 之 輻 射 中 心 高 度 一 樣 接 收 天 線 與 待 測 物 需 距 離 3 m 8.3 測 試 場 地 之 確 認 和 校 正 必 須 在 自 由 空 間 執 行 測 試, 也 就 是 地 面 的 反 射 不 能 影 響 到 量 測 值, 而 量 測 距 離 必 須 是 3 m 測 試 場 地 與 理 想 自 由 空 間 的 容 許 公 差 暫 不 予 以 規 定, 在 CNS 13306-2 建 立 此 一 規 格 以 前, 用 來 測 量 30 MHz 到 1 GHz 的 場 地 也 可 用 來 測 量 1 GHz 以 上 的 頻 率, 但 得 在 待 測 設 備 和 接 收 天 線 之 間 的 地 板 上 放 置 電 波 的 吸 收 材 料 8.4 測 量 程 序 CNS 13306-2 在 1 GHz 以 上 所 定 的 量 測 程 序, 可 以 做 為 參 照 的 指 引, 測 量 時, 必 須 使 用 具 有 水 平 和 垂 直 極 化 之 天 線, 待 測 設 備 和 旋 轉 桌 都 必 須 旋 轉 此 外, 必 須 確 定 的 是 當 待 測 裝 置 關 掉 後, 背 景 雜 訊 至 少 要 小 於 參 考 限 制 值 10 db 以 上, 不 然 讀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明 顯 的 影 響 1 GHz 以 上 的 峰 值 量 測 結 果 ( 參 考 表 6 或 表 7), 必 須 是 將 頻 譜 分 析 儀 設 在 保 持 最 大 值 (maximum hold) 模 式 下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 23- CNS 13803, C 6383 1 GHz 以 上 的 加 權 量 測 ( 參 考 表 8), 必 需 是 在 頻 譜 分 析 儀 設 在 保 持 最 大 值 (maximum hold)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而 且 須 要 在 頻 譜 分 析 儀 的 對 數 模 式 下 進 行 量 測 ( 以 db 的 方 式 顯 示 ) 備 考 : 頻 譜 分 析 儀 的 影 像 頻 寬 設 定 在 10 Hz, 並 以 對 數 值 來 顯 示 量 測 信 號 時, 則 可 提 供 一 個 接 近 平 均 值 的 信 號 對 數 位 準, 此 一 結 果 會 低 於 線 性 模 式 下 所 測 得 的 平 均 位 準 9.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之 量 測 對 於 不 在 輻 射 場 地 測 試 之 設 備, 必 須 將 待 測 設 備 安 裝 在 實 際 使 用 場 所 後, 再 進 行 量 測, 且 必 須 從 待 測 設 備 所 在 建 築 物 之 外 牆 算 起, 依 據 第 5 節 所 規 定 之 距 離 進 行 量 測 從 待 測 物 的 各 個 方 向 進 行 量 測 時, 所 取 的 方 位 數 量 越 多 越 好, 但 須 合 乎 實 際 的 情 況, 而 且 至 少 要 在 正 交 的 方 位 上 做 4 次 測 量 ; 此 外, 對 現 場 已 存 在 的 無 線 電 系 統 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方 位, 也 要 加 以 測 量 備 考 : 對 於 較 大 型 商 業 用 微 波 爐, 需 要 確 認 近 場 效 應 不 會 影 響 其 測 試 的 結 果, CNS 13804 之 規 定 可 做 為 參 考 10.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工 科 醫 設 備 本 身 就 會 放 射 電 磁 輻 射, 可 能 會 對 人 類 造 成 危 險, 因 此 在 測 試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之 前, 必 須 使 用 適 當 的 輻 射 監 視 器 來 檢 查 工 科 醫 設 備 之 電 磁 輻 射 量 11. 設 備 之 符 合 性 評 估 在 測 試 場 地 中 進 行 測 試 的 設 備, 必 須 依 第 6 節 之 規 定 來 評 估 其 符 合 性, 大 量 生 產 的 產 品, 必 須 至 少 有 80 % 的 可 信 度, 相 信 80 % 以 上 的 產 品 會 符 合 規 定 的 限 制 值, 統 計 的 評 估 程 序 規 定 於 第 11.1 節, 至 於 少 量 生 產 的 產 品, 則 可 使 用 第 11.2 或 11.3 節 之 評 估 程 序 ; 對 於 從 產 品 安 裝 場 所 中 所 測 量 的 結 果, 僅 適 用 於 該 套 裝 置 而 已, 因 此 並 不 能 代 表 其 他 的 同 型 裝 置, 因 而 也 不 能 當 做 評 估 用 的 統 計 資 料 11.1 大 量 生 產 之 設 備 的 符 合 性 統 計 評 估 在 大 量 生 產 的 設 備 中, 須 在 不 少 於 5 個 且 不 超 過 12 個 同 型 式 設 備 之 樣 本 空 間 中 進 行 量 測, 但 在 無 法 取 得 5 個 設 備 的 特 殊 情 形 下, 可 取 3 或 4 個 樣 本 測 試 備 考 : 須 根 據 n 個 同 型 設 備 之 樣 本 空 間, 從 其 量 測 結 果 來 做 統 計 的 評 估, 並 允 許 大 量 生 產 時 所 造 成 之 可 預 期 變 化 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可 由 以 下 關 係 式 判 斷 : X +ksn L X 為 樣 本 空 間 中 n 個 樣 本 之 干 擾 位 準 的 算 術 平 均 值 Sn 為 受 測 樣 本 之 標 準 差 2 S n = 1 n 1 (X 2 - X) X 為 樣 本 空 間 中 任 一 單 項 干 擾 位 準 之 值

CNS 13803, C 6383-24- L 為 可 容 許 之 限 制 值 k 為 一 因 子, 由 具 有 80% 可 信 度 之 非 中 央 型 t 分 佈 的 表 中 求 得, 此 一 可 靠 度 為 至 少 80% 的 設 備 會 低 於 限 制 值 k 值 為 n 之 函 數, 表 示 在 表 10 之 中 X,X,Sn 及 L 這 些 量 是 以 對 數 表 示, 可 為 db(µv /m),db(µa /m) 或 是 db(pw) 表 10 非 中 央 型 t- 分 佈,k 因 素 為 樣 本 數 n 之 函 數 n 3 4 5 6 7 8 9 10 11 12 k 2.04 1.69 1.52 1.42 1.35 1.30 1.27 1.24 1.21 1.20 11.2 少 量 生 產 的 設 備 對 於 連 續 或 大 量 製 造 的 產 品, 也 許 可 以 用 單 一 的 樣 品 做 評 估 樣 品 必 需 從 生 產 批 量 中 做 亂 數 的 抽 樣, 或 在 正 式 生 產 前 可 對 產 品 做 評 估, 也 可 抽 取 一 個 試 產 樣 品 或 先 對 一 個 產 品 執 行 評 估 但 當 以 上 的 單 一 樣 品 不 能 符 合 適 當 的 限 制 值 時, 則 可 依 第 11.1 節 做 統 計 的 評 估 11.3 單 獨 生 產 之 設 備 非 量 產 之 所 有 設 備 必 須 個 別 測 試 每 一 個 設 備 依 規 定 方 法 測 量 時, 都 必 須 符 合 限 制 值

- 25- CNS 13803, C 6383 圖 1 測 試 場 地 備 考 : 測 試 場 地 的 特 性 說 明 於 第 7.2 節,F 之 值 請 照 考 第 5 節 之 規 定 圖 2 金 屬 接 地 平 面 之 最 小 尺 寸 D=(d+2)m, 其 中 d 為 最 大 待 測 設 備 之 尺 寸 W=(a+1)m, 其 中 a 為 最 大 測 試 天 線 之 尺 寸 L=10 m

CNS 13803, C 6383-26- 圖 3 電 容 式 醫 療 設 備 擺 置 和 模 擬 負 載 ( 參 照 第 6.5.1.1 節 ) E= 電 極 臂 和 電 纜 L= 模 擬 負 載 圖 4 在 電 源 端 測 量 干 擾 電 壓 之 電 路 ( 參 照 第 6.2.2 節 )

- 27- CNS 13803, C 6383 圖 5

CNS 13803, C 6383-28- 附 錄 A 設 備 分 類 實 例 ( 參 考 性 質 ) 許 多 工 科 醫 設 備 包 含 兩 種 或 更 多 型 式 的 干 擾 源, 例 如 感 應 式 加 熱 器 (induction heater), 除 了 加 熱 線 圈 以 外, 可 能 還 包 括 半 導 體 整 流 器 (semi-conductor rectifier), 為 了 執 行 測 試, 設 備 須 根 據 其 設 計 時 的 目 的, 來 定 義 屬 於 什 麼 種 類 例 如, 包 括 半 導 體 整 流 器 之 感 應 式 加 熱 器, 必 需 當 成 感 應 式 加 熱 器 來 測 試 ( 無 論 何 種 干 擾 源, 所 有 的 干 擾 都 需 要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之 限 制 值 ), 而 不 可 當 成 半 導 體 電 源 供 應 器 來 測 試 本 標 準 提 供 第 一 組 和 第 二 組 工 科 醫 設 備 之 一 般 定 義, 為 取 得 共 識, 對 一 個 特 殊 設 備 而 言, 它 究 竟 屬 於 何 種 組 別, 就 必 須 從 定 義 來 加 以 確 認 然 而 為 了 幫 助 使 用 者, 本 標 準 還 建 立 了 一 份 廣 泛 的 設 備 表, 表 中 的 設 備 已 經 被 確 認 屬 於 該 特 定 之 組 別 這 一 來 將 有 助 於 規 範 的 發 展, 因 為 在 處 理 某 些 特 定 型 式 的 設 備 時 可 能 會 從 經 驗 上 發 現 不 同 的 量 測 程 序 下 列 第 一 組 和 第 二 組 的 設 備 表, 其 目 的 是 用 來 作 為 一 個 分 類 的 核 心, 再 從 此 核 心 發 展 成 更 廣 泛 的 分 類 表 第 一 組 通 則 : 實 驗 室 設 備 醫 療 設 備 科 學 設 備 細 項 : 信 號 產 生 器, 量 測 接 收 機, 頻 率 計 數 器, 流 量 計, 頻 譜 分 析 儀, 秤 重 機 器, 化 學 分 析 儀 器, 電 子 顯 微 鏡, 交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 當 未 安 裝 在 設 備 內 部 者 ) 第 二 組 通 則 : 工 業 感 應 加 熱 設 備 (Industrial induction heating equipment) 家 用 感 應 炊 具 (Domestic induction cooker) 介 電 加 熱 設 備 (Dielectric heating equipment) 工 業 用 微 波 加 熱 設 備 (Industrial microwave heating equipment) 家 用 微 波 爐 (Domestic microwave ovens) 醫 療 設 備 (Medical apparatus) 電 弧 焊 接 設 備 (Arc welding equipment ) 放 電 加 工 機 (Electro-discharge machining(edm)equipment) 閘 流 體 控 制 設 備 (Thyristor-controlled equipment) 點 焊 機 (Spot welders) 教 育 和 訓 練 用 的 展 示 機 器 ( Demonstration models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 29- CNS 13803, C 6383 細 項 : 金 屬 熔 接 鋼 片 加 熱 元 件 加 熱 錫 焊 及 鋅 銅 焊 管 子 焊 接, 木 材 膠 合 塑 膠 焊 接 塑 膠 預 熱 食 物 處 理 餅 乾 烘 烤 食 物 解 凍 紙 張 烘 乾, 織 品 處 理, 黏 膠 熟 化, 材 料 預 熱 短 波 治 療 微 波 治 療 高 壓 磁 通 變 壓 器 (high-voltage Tesla transformers) 之 展 示 機 和 皮 帶 製 造 機 (belt generators) 等 設 備

CNS 13803, C 6383-30- 附 錄 B 使 用 頻 譜 分 析 儀 之 注 意 事 項 ( 參 照 第 6.2.1 節 ) ( 參 考 性 質 ) 大 部 分 的 頻 譜 分 析 儀 都 沒 有 射 頻 的 選 擇 性 (r.f. selectivity), 亦 即 輸 入 信 號 是 直 接 饋 入 寬 頻 混 波 器, 再 以 外 差 方 式 產 生 一 適 當 的 中 頻 現 今 的 微 波 頻 譜 分 析 儀 普 遍 都 附 有 追 蹤 射 頻 之 前 置 選 擇 器 (Tracking RF pre-selectors) 的 功 能, 此 前 置 隨 頻 選 擇 器 會 自 動 追 蹤 接 收 機 掃 描 的 頻 率 一 般 用 來 測 量 諧 波 及 混 附 放 射 振 幅 的 儀 器, 它 本 身 會 在 其 輸 入 電 路 產 生 諧 波 及 混 附 雜 訊, 若 改 使 用 有 射 頻 追 蹤 前 置 選 擇 器 (Tracking RFpre-selectors) 之 微 波 頻 譜 分 析 儀 則 會 對 此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為 保 護 頻 譜 分 析 儀 之 輸 入 電 路 免 受 損 壞, 在 有 強 信 號 存 在 的 場 合, 要 使 用 頻 譜 分 析 儀 來 測 量 微 弱 干 擾 信 號 時, 頻 譜 分 析 儀 之 輸 入 端 應 加 裝 一 濾 波 器, 此 濾 波 器 對 強 信 號 之 頻 率 至 少 要 提 供 30 db 以 上 衰 減 量 為 了 要 處 理 各 個 不 同 的 操 作 頻 率, 則 可 能 需 要 為 數 甚 多 之 此 類 濾 波 器 許 多 微 波 頻 譜 分 析 儀 使 用 本 地 振 盪 的 諧 波 來 涵 蓋 各 個 不 同 的 調 諧 範 圍 在 沒 有 射 頻 前 置 選 擇 器 的 狀 況 下, 分 析 儀 可 能 會 顯 示 其 混 附 信 號 及 其 諧 波 信 號 因 此, 很 難 確 定 儀 器 所 顯 示 的 信 號 確 屬 所 要 檢 視 的 頻 率, 或 是 由 儀 器 內 部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信 號 許 多 烤 爐 醫 用 透 熱 設 備 及 其 他 微 波 工 科 醫 儀 器, 從 其 已 整 流 的 交 流 電 ( 但 未 經 濾 波 ) 當 做 其 輸 入 的 電 力, 因 此 它 們 輻 射 的 振 幅 與 頻 率 就 會 同 時 受 到 調 變 ; 此 外, 在 烤 爐 內, 轉 動 元 件 的 動 作 也 會 產 生 其 他 調 輻 及 調 頻 的 調 變 這 些 輻 射 具 有 接 近 1 Hz 頻 譜 的 成 分 ( 由 於 爐 內 轉 動 器 元 件 所 引 起 的 調 變 ) 及 50 Hz 或 60 Hz 頻 譜 的 成 分 ( 由 於 電 源 頻 率 所 引 起 的 調 變 ) 一 般 而 言, 載 波 頻 率 是 相 當 不 穩 定 的, 所 以 想 要 區 別 出 這 些 頻 譜 線 的 分 量 似 乎 並 不 可 行 然 而, 在 習 慣 上 頻 譜 分 析 儀 的 頻 寬 必 須 比 這 些 頻 譜 線 間 隔 還 大, 以 便 顯 示 這 些 頻 譜 的 包 封 ( 但 通 常 與 頻 譜 包 封 的 寬 度 沒 什 麼 關 係 ) 當 分 析 儀 的 頻 寬 足 夠 容 納 數 個 相 鄰 的 頻 譜 線 時, 峰 值 的 指 示 會 隨 著 頻 寬 增 加 而 增 加, 直 到 與 信 號 頻 寬 相 當 時 為 止 所 以, 當 測 量 典 型 加 熱 器 及 醫 療 設 備 之 輻 射 時, 為 了 要 能 比 較 不 同 分 析 儀 所 顯 示 的 振 幅 起 見, 就 有 必 要 協 定 出 一 規 定 的 頻 寬 來 做 測 試 事 實 顯 示, 許 多 烤 爐 的 輻 射, 它 被 調 變 的 速 率 低 到 1 Hz, 且 已 觀 察 到 這 些 輻 射 所 顯 示 的 頻 譜 包 封 是 不 規 則 的, 每 次 掃 描 均 有 變 化, 除 非 每 秒 鐘 的 掃 描 次 數 低 於 調 變 的 最 低 頻 率 適 當 的 輻 射 檢 測 速 率 為 10 秒 或 10 秒 以 上, 以 便 完 成 一 次 掃 描 像 這 樣 低 的 掃 描 速 率 並 不 適 於 目 視 觀 察, 除 非 具 有 適 當 之 儲 存 功 能, 例 如 使 用 一 儲 存 式 陰 極 射 線 管, 照 相 或 者 是 圖 形 記 錄 器 等 此 外 也 做 過 一 些 嘗 試, 例 如 藉 由 移 去 或 停 止 爐 內 之 轉 動 元 件 來 增 加 有 用 的 掃 描 頻 率 等 但 並 無 法 令 人 滿 意, 因 為 頻 譜 的 振 幅 頻 率 及 其 形 狀 會 與 轉 動 元 件 的 位 置 有 關

- 31- CNS 13803, C 6383 頻 譜 分 析 儀 不 須 記 錄 那 些 瞬 間 干 擾 的 峰 值, 而 這 些 瞬 間 干 擾 是 在 頻 譜 分 析 儀 連 接 準 峰 值 檢 波 器 ( 符 合 30 MHz 至 1 GHz 範 圍 之 要 求 ) 後, 仍 然 無 法 記 錄 到

CNS 13803, C 6383-32- 附 錄 C 在 有 電 台 信 號 存 在 時, 執 行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的 量 測 ( 標 準 的 一 部 分 ) 當 待 測 設 備 的 操 作 頻 率 很 穩 定, 使 用 準 峰 值 量 測 接 收 機 測 量 時, 其 讀 值 的 變 動 不 超 過 0.5 db, 干 擾 的 輻 射 電 場 強 度,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時, 會 有 很 高 的 準 確 度 : E 1.1 1.1 1.1 g = E t E s Eg 為 干 擾 的 電 磁 輻 射 (μ V/m); Es 為 量 測 的 電 場 場 強 (μ V/m); Et 為 無 線 發 射 台 的 信 號 場 強 (μ V/m). 當 非 期 望 的 (unwanted) 信 號 係 來 自 AM 或 FM 的 收 音 機 電 台 和 電 視 發 射 台, 且 其 總 振 幅 大 於 待 測 物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的 2 倍 振 幅 時, 則 此 公 式 已 被 證 實 是 非 常 正 確 的 將 上 述 公 式 的 應 用 限 制 於 無 法 避 免 射 頻 發 射 台 干 擾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這 是 合 理 的, 因 為 如 果 電 磁 輻 射 干 擾 的 頻 率 並 不 穩 定 時, 那 麼 就 必 須 使 用 寬 頻 的 接 收 機 或 頻 譜 分 析 儀 來 加 以 測 試, 且 不 能 應 用 前 述 的 公 式

- 33- CNS 13803, C 6383 附 錄 D 工 業 射 頻 設 備 所 產 生 30MHz 至 300MHz 干 擾 的 傳 播 ( 參 考 性 質 ) 對 於 放 置 在 地 面 或 接 近 地 面 的 工 業 射 頻 設 備, 在 離 地 面 1 至 4 公 尺 的 高 度 間, 所 輻 射 出 的 場 強 強 度 與 距 離 的 衰 減 情 形 會 與 地 質 及 地 形 有 關 在 [1] 中, 描 述 在 平 坦 的 地 面 上 離 干 擾 源 1 公 尺 至 10 公 里 區 域 內 電 場 傳 播 的 模 型 雖 然, 地 質 和 地 上 障 礙 物 對 電 磁 波 實 際 衰 減 的 影 響 會 隨 頻 率 增 加 而 增 加, 但 在 頻 率 30 MHz 至 300 MHz 內, 仍 能 採 用 一 個 平 均 衰 減 係 數 當 地 面 愈 不 規 則 愈 雜 亂, 電 磁 波 場 強 會 因 遮 蔽 效 應 (shadowing) 吸 收 作 用 ( 包 括 因 建 築 物 及 植 物 導 致 的 衰 減 ) 散 射 (Scattering) 發 散 (Divergence) 繞 射 所 產 生 無 法 聚 焦 等 因 素 而 降 低 [2] 因 此 場 強 強 度 的 衰 減 只 能 以 統 計 的 方 式 來 描 述 當 距 離 發 射 源 超 過 30 公 尺 時, 在 某 一 個 確 定 高 度 的 場 強 預 期 值 或 中 間 值, 會 以 1/D n 的 方 式 變 化, 此 處 D 為 測 試 點 和 發 射 源 之 間 的 距 離,n 的 值 會 在 開 闊 鄉 間 的 1.3, 變 化 至 建 築 林 立 都 市 的 2.8 從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地 形 所 做 的 場 強 度 量 測, 得 知 可 以 用 平 均 值 n=2.2 來 做 近 似 的 估 計 量 得 的 場 強 度 與 由 平 均 場 強 度 / 距 離 定 律 預 測 值 的 差 異, 會 有 比 標 準 差 大 到 約 10 db 的 偏 差, 相 當 接 近 對 數 常 態 的 分 佈 (log-normal distribution) 至 於 場 的 極 性 則 無 法 預 測, 此 種 量 測 的 結 果 與 在 許 多 國 家 的 量 測 結 果 一 致 建 築 物 對 輻 射 的 屏 蔽 效 應 是 個 很 大 的 變 數, 其 值 隨 建 築 物 的 材 質 牆 壁 厚 度 及 窗 戶 總 面 積 不 同 而 異 對 一 個 實 心 且 無 窗 的 牆, 衰 減 值 係 依 輻 射 波 長 與 牆 厚 的 關 係 而 定, 且 可 預 期 的 是 衰 減 會 隨 頻 率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但 一 般 而 言, 期 望 建 築 物 對 輻 射 的 保 護 遠 超 過 10 db 是 不 合 理 的 參 考 :[1] A.A Smith Jr. Electric field propagation in the proximal region. IEEE Transactions on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November 1969, pp151-163. [2] CCIR Report 239-1.

CNS 13803, C 6383-34- 附 錄 E ( 參 考 性 資 料 ) 與 安 全 服 務 有 關 的 頻 帶 表 E.1 相 對 於 CISPR 11 附 錄 E 之 我 國 頻 帶 分 配 表 單 位 :MHz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0.009 0.0140 無 線 電 助 航 0.090 0.11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固 定 ( 次 ) 0.2000 0.28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2850 0.32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無 線 電 示 標 )( 主 ) 0.3250-0.40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4050 0.415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4150 0.4950 水 上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次 ) 0.4950 0.5050 行 動 ( 遇 險 與 呼 叫 ) 0.5050 0.5265 水 上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陸 地 行 動 ( 次 ) 0.009 0.0140 無 線 電 助 航 0.090 0.11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固 定 ( 次 ) 0.2000 0.28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2850 0.32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無 線 電 示 標 ( 主 ) 0.3250-0.40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4050 0.415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0.4150 0.4950 水 上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次 ) 0.4950 0.5050 行 動 ( 遇 險 與 呼 叫 ) 0.5050 0.5265 水 上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航 空 行 動 ( 次 ) 陸 地 行 動 ( 次 )

- 35- CNS 13803, C 6383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1.800-2.000 業 餘 ( 主 ), 航 空 行 動 除 外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2.06500 2.10700 水 上 行 動 2.1735 2.1905 行 動 ( 遇 險 呼 叫 ) 2.8500 3.0250 航 空 行 動 (R) 3.0250 3.1550 航 空 行 動 (OR) 4.063 4.438 水 上 行 動 5.4800 5.6800 航 空 行 動 (R) 5.6800 5.7300 航 空 行 動 (OR) 6.200 6.525 水 上 行 動 8.195 8.815 水 上 行 動 12.230 13.200 水 上 行 動 16.360 17.410 水 上 行 動 19.680 19.800 水 上 行 動 1.800-1.900 業 餘 ( 主 ) 1.900 2.000, 航 空 行 動 除 外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主 ) 2.06500 2.10700 水 上 行 動 2.1735 2.1905 行 動 ( 遇 險 呼 叫 ) 2.8500 3.0250 航 空 行 動 (R) 3.0250 3.1550 航 空 行 動 (OR) 4.063 4.438 水 上 行 動 5.4800 5.6800 航 空 行 動 (R) 5.6800 5.7300 航 空 行 動 (OR) 6.200 6.525 水 上 行 動 8.195 8.815 水 上 行 動 12.230 13.200 水 上 行 動 16.360 17.410 水 上 行 動 9.680 19.800 水 上 行 動 1.800 1.900 供 業 餘 無 線 電 業 務 使 用 22.0000 22.8550 22.0000 22.8550

CNS 13803, C 6383-36-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水 上 行 動 26.100 26.175 水 上 行 動 68.0000-74.8000 74.8000-75.2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75.2000-75.4000 108.0000-117.97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117.9750-136.0000 航 空 行 動 (R) 136.0000-137.0000 航 空 行 動 (R) 150.0500-156.7625 156.7625-156.8375 水 上 行 動 ( 遇 險 與 呼 叫 ) 235.0000-267.0000 328.6000-335.4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399.9000-400.05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406.0000-406.10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水 上 行 動 26.100 26.175 水 上 行 動 68.0000-74.8000 74.8000-75.2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75.2000-75.4000 108.0000-117.975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117.9750-136.0000 航 空 行 動 (R) 136.0000-137.0000 航 空 行 動 (R) 150.0500-156.7625 156.7625-156.8375 水 上 行 動 ( 遇 險 與 呼 叫 ) 235.0000-267.0000 328.6000-335.4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399.9000-400.05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406.0000-406.10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72-72.99 供 0.75W 航 空 模 型 遙 控 器 ( 低 功 率 射 頻 電 機 ) 使 用 156-157.45, 160.6-160.975 及 161.475-162.05 供 船 舶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WRC-97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業 務 ( 限 於 非 同 步 衛 星 系 統 ) 使 用 406-406.1 供 緊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EPIRB) 使 用

- 37- CNS 13803, C 6383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960.0000-1215.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1215.0000-1240.0000 無 線 電 定 位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太 空 對 地 球 ) ( 太 空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太 空 研 究 ( 主 動 式 )( 主 ) 1300.0000-13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1535.0000-1559.0000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1559.0000-161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太 空 對 地 球 ) ( 太 空 對 太 空 )( 主 ) 1610.0000-1610.6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次 ) 1610.6000-1613.8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960.0000-1215.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1215.0000-1240.0000 無 線 電 定 位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太 空 對 地 球 ) ( 太 空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太 空 研 究 ( 主 動 式 )( 主 ) 1300.0000-13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1535.0000-1559.0000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1559.0000-161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太 空 對 地 球 ) ( 太 空 對 太 空 )( 主 ) 1610.0000-1610.6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次 ) 1610.6000-1613.8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1164-1215 WRC-2000 決 議 亦 分 配 供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太 空 對 地 球 )( 太 空 對 太 空 ) 業 務 使 用 1227.6 供 GPS 業 務 使 用 1555 1559 WARC-92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1545-1559 WRC-2000 決 議 可 供 IMT-2000 衛 星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1575.42 供 GPS 業 務 使 用 WARC-92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1610-1626.5 WRC-2000 決 議 可 供 IMT-2000 衛 星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CNS 13803, C 6383-38-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空 )( 次 ) 空 )( 次 ) 1613.8000-1626.5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次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1631.5000 1660.00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2700.0000-29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2900.0000-3100.000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4200.0000-44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5000.0000-51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5150.0000-52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固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5350.0000-546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1613.8000-1626.5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測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次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1631.5000 1660.0000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2700.0000-29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2900.0000-3100.000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4200.0000-44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5000.0000-51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5150.0000-525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固 定 ( 地 球 對 太 空 )( 主 ) 5350.0000-546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1646.5-1660.5 WRC-2000 決 議 可 供 IMT-2000 衛 星 通 信 業 務 使 用 1656.5-1660.5 WARC-92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業 務 使 用 5000-5010 WRC-2000 決 議 亦 分 配 供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地 球 對 太 空 ) 業 務 使 用 5010-5030 WRC-2000 決 議 亦 分 配 供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地 球 對 太 空 )( 太 空 對 太 空 ) 業 務 使 用 5470.0000-5650.0000 5470.0000-5650.0000

- 39- CNS 13803, C 6383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9000.0000-92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9200-9300 無 線 電 定 位 ( 主 )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9300-950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13250-134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太 空 研 究 ( 主 動 式 )( 主 )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9000.0000-9200.00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9200-9300 無 線 電 定 位 ( 主 ) 水 上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9300-9500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無 線 電 定 位 ( 次 ) 13250-13400 航 空 無 線 電 助 航 衛 星 地 球 探 測 ( 主 動 式 )( 主 ) 太 空 研 究 ( 主 動 式 )( 主 )

CNS 13803, C 6383-40- 表 E.2 CISPR 11 規 定 之 頻 帶 頻 率 MHz 0.009-0.014 0.090-0.11 0.2835-0.5265 0.488-0.519 1.82-1.88 2.1735-2.1905 2.09055-2.09105 3.0215-3.0275 40122-4.2105 5.6785-5.6845 6.212-6.314 8.288-8.417 12.287-12.5795 16.417-16.807 19.68-19.681 22.3755-22.3765 26.1-26.101 74.6-75.4 108-137 156.2-156.8375 242.9-243.1 328.6-335.4 399.9-400.05 406-406.1 960-1238 1300-1350 1544-1545 指 配 / 用 途 無 線 導 航 ( 僅 用 於 船 舶 及 飛 機 ) 無 線 導 航 (LORAN 及 DECCA)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無 固 定 指 向 的 導 引 ) 海 上 安 全 資 訊 ( 僅 用 於 岸 邊 及 船 舶 ) 無 線 導 航 ( 限 第 三 區 的 LORAN-A 僅 使 用 於 岸 邊 及 船 舶 )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火 腿 族 無 線 電 的 緊 急 位 置 標 示 (EPIRB) 航 空 行 動 台 ( 搜 尋 及 救 難 )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航 空 行 動 台 ( 搜 尋 及 救 難 )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移 動 的 危 急 頻 率 海 上 安 全 資 訊 ( 僅 用 於 岸 邊 及 船 舶 ) 海 上 安 全 資 訊 ( 僅 用 於 岸 邊 及 船 舶 ) 海 上 安 全 資 訊 ( 僅 用 於 岸 邊 及 船 舶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導 引 的 標 記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108-118 MHz VOR, 121.4-123.5 MHz 危 急 頻 率 SARSAT 上 傳 用,118-137 MHz 飛 航 交 通 管 理 ) 海 上 行 動 危 急 頻 率 搜 尋 及 救 難 (SARSAT 上 傳 用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ISL 滑 翔 角 度 指 示 ) 衛 星 無 線 導 航 搜 尋 及 救 難 ( 導 引 (EPIRB) 緊 急 位 罝 之 指 示,SARSAT 上 傳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TACAN),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導 引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長 距 離 的 空 中 搜 尋 雷 達 ) 1545-1559 1559-1610 1610-1625.5 1645.5-1646.5 危 急 頻 率 -SARSAT 下 載 用 (1530-1544 MHz 行 動 衛 星 下 載, 危 急 用 途 時 可 預 先 空 出 來 ) 航 空 衛 星 行 動 台 (R)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GPS)

- 41- CNS 13803, C 6383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無 線 高 度 測 量 ) 1646.5-1660.5 2700-2900 2900-3100 4200-4400 5000-5250 5350-5460 5600-5650 9000-9200 9200-9500 13250-13400 危 急 頻 率 - 上 傳 (1626.5-1645.5 MHz 衛 星 行 動 台 上 傳 用, 危 急 用 途 時 可 預 先 空 出 來 ) 航 空 衛 星 行 動 台 (R)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機 場 飛 航 管 制 雷 達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導 引 雷 達 - 岸 邊 及 船 舶 專 用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高 度 量 測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微 波 降 落 系 統 )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機 場 飛 航 管 制 雷 達 ) 機 場 督 卜 勒 氣 象 雷 達 - 風 切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精 確 的 近 場 雷 達 ) 海 上 搜 尋 及 救 難 的 異 頻 雷 達 收 發 海 上 的 雷 達 導 引 及 導 航 雷 達, 飛 機 無 線 導 航 用 的 氣 象 和 地 面 雷 達, 特 別 是 在 目 視 不 佳 的 情 況 航 空 無 線 導 航 ( 督 卜 勒 導 航 雷 達 )

CNS 13803, C 6383-42- 附 錄 F ( 參 考 性 資 料 ) 敏 感 的 無 線 頻 帶 表 F.1 相 對 於 CISPR 11 附 錄 F 之 我 國 頻 帶 分 配 表 單 位 :MHz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13.360 13.410 25.210 25.550, 航 空 行 動 除 外 25.550 25.670 無 線 電 天 文 28.0000-29.7000 業 餘 ( 主 ) 衛 星 業 餘 ( 主 ) 37.5000-38.2500 無 線 電 天 文 ( 次 ) 68.0000-74.8000 37.0000-137.02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0250-137.17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13.360 13.410 25.210 25.550, 航 空 行 動 除 外 25.550 25.670 無 線 電 天 文 28.0000-29.7000 業 餘 ( 主 ) 衛 星 業 餘 ( 主 ) 37.5000-38.2500 無 線 電 天 文 ( 次 ) 68.0000-74.8000 137.0000-137.02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0250-137.17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72-72.99 供 0.75W 航 空 模 型 遙 控 器 ( 低 功 率 射 頻 電 機 ) 使 用 137-138 WRC-97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業 務 ( 限 於 非 同 步 衛 星 系 統 ) 使 用

- 43- CNS 13803, C 6383 ITU 無 線 電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區 域 頻 段 業 務 分 配 備 註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1750-137.82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8250-138.000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44.0000-146.0000 業 餘 ( 主 ) 衛 星 業 餘 ( 主 ) 149.9000-150.0500 陸 地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235.0000-267.0000 267.0000-272.000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1750-137.825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37.8250-138.000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氣 象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太 空 研 究 ( 太 空 對 地 球 )( 主 ) 衛 星 行 動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固 定 ( 次 ) 行 動 ( 次 ), 航 空 行 動 (R) 除 外 144.0000-146.0000 業 餘 ( 主 ) 衛 星 業 餘 ( 主 ) 149.9000-150.0500 陸 地 衛 星 行 動 ( 地 球 對 太 空 ) ( 主 ) 衛 星 無 線 電 助 航 ( 主 ) 235.0000-267.0000 267.0000-272.0000 太 空 作 業 ( 太 空 對 地 球 )( 次 ) 137-138 WRC-97 決 議 供 衛 星 行 動 業 務 ( 限 於 非 同 步 衛 星 系 統 ) 使 用 144-146 供 業 餘 無 線 電 業 務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