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 邀 请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 ( 章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日 招 标 代 理 单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I

一、资质申请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书面申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姓名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编号: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上证指数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审签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4)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四 材 料 要 求 1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doc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3.1 法 人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一、资质申请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D F736F F D D3234BAC52020D5D0B1EAB4FAC0ED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股票代码:000936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4D F736F F D 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Transcription: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 邀 请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 ( 章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日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章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日 1

目 录 第 一 卷... 9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10 一 招 标 条 件... 10 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0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0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12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 六 确 认... 13 七 联 系 方 式... 1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4 1. 总 则... 21 1.1 项 目 概 况... 21 1.2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21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21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1 1.5 费 用 承 担... 22 1.6 保 密... 22 1.7 语 言 文 字... 22 1.8 计 量 单 位... 22 1.9 踏 勘 现 场... 23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23 1.11 分 包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23 1.12 偏 离... 23 2. 招 标 文 件... 23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3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 3. 投 标 文 件... 24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4 3.2 投 标 报 价... 24 3.3 投 标 有 效 期... 25 3.4 投 标 保 证 金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25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只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 25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6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6 4. 投 标... 27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7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7 4.3.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7 4.4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8 2

5. 开 标... 28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28 5.2 开 标 程 序... 28 6. 评 标... 29 6.1 评 标 委 员 会... 29 6.2 评 标 原 则... 29 6.3 评 标... 29 7. 合 同 授 予... 30 7.1 定 标 方 式... 30 7.2 中 标 通 知... 30 7.3 履 约 担 保... 30 7.4 签 订 合 同... 30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31 8.1 重 新 招 标... 31 8.2 不 再 招 标... 31 9. 纪 律 和 监 督... 31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31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31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31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32 9.5 投 诉... 32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32 附 表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33 附 表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34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35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5 1. 评 标 方 法... 37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3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4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86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44 第 二 卷... 146 第 六 章 图 纸 ( 无 )... 146 第 三 卷... 146 第 七 章 工 程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46 第 四 卷... 146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46 3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重 要 提 示 : 本 摘 要 是 本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等 )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集 中 列 示,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发 现 重 大 偏 差 的 情 形 除 出 现 本 摘 要 集 中 列 示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外,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均 不 得 作 否 决 处 理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阐 述 与 本 摘 要 所 列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摘 要 列 示 的 内 容 为 准 如 招 标 人 通 过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予 以 增 加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编 写 本 摘 要 内 容, 将 新 增 否 决 性 条 款 列 入 本 摘 要, 并 发 布 新 的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否 则, 增 加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无 效 招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评 标 会 ( 不 得 超 过 2 人 ), 并 负 责 在 开 标 会 上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将 在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和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发 现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大 偏 差 情 况 列 入 评 标 报 告 中 的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对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处 理 ; 对 于 发 现 的 其 他 偏 差 情 况 应 列 入 细 微 偏 差,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但 不 得 对 该 投 标 作 否 决 处 理 一 在 开 标 会 上,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判 定 ): ( 一 )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 1 无 投 标 邀 请 书 原 件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2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投 标 报 名 手 续 或 未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 3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4 投 标 文 件 外 封 套 上 载 明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报 名 时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了 工 商 更 名 登 记 手 续 及 相 关 证 书 更 名 手 续, 且 在 开 标 的 1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已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报 备 的 除 外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5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必 须 到 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特 定 人 员,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到 场 或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 6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7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或 因 错 放 或 密 封 不 牢 靠 而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注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被 判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招 标 人 将 原 封 退 回 该 投 标 文 件 ( 二 )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 1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报 名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符 的 (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了 工 商 更 名 登 记 手 续 及 相 关 证 书 更 名 手 续, 且 在 开 标 的 1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已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报 备 的 除 外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2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不 符 合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 3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不 满 足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 4 未 在 投 标 函 上 填 写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以 汉 字 形 式 ( 大 写 金 额 ) 记 载 的 投 标 4

报 价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注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在 开 标 会 上 被 宣 布 为 无 效 投 标 后, 不 再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亦 不 进 入 评 标 程 序, 该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回 二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和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2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 3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投 标 人 拒 不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的 ;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4 投 标 报 价 更 改 了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或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成 本 ; 5 投 标 文 件 中 擅 自 增 减 清 单 项 目 子 项 或 清 单 工 程 量 数 量 ; 6 相 关 费 用 项 目 ( 规 费 税 金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列 金 额 ) 未 按 投 标 须 知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规 定 的 费 率 计 费 基 础 金 额 计 算 ; 7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明 显 有 失 公 允,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8 投 标 人 有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9 技 术 标 ( 如 有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为 不 合 格 的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认 定 (1)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5

招 标 无 效 投 标 无 效 中 标 无 效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一 招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违 法 发 布 公 告, 包 括 不 在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和 招 标 公 告 ; ( 二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而 邀 请 招 标 ; ( 三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 ( 四 ) 不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 ( 五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 六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 ( 七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 ( 八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所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或 者 代 理 投 标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如 果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发 现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如 果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被 发 现 和 查 实, 且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招 标 无 效 如 果 是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被 查 实 且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中 标 无 效 招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二 投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 二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 ( 三 ) 资 格 预 审 后 联 合 体 增 减 更 换 成 员 的 ; ( 四 )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 五 )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不 再 具 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 ( 六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 七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 ( 八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 ( 九 ) 投 标 人 受 到 财 产 被 查 封 冻 结 或 者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等 处 罚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投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相 关 投 标 应 当 被 否 决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阶 段, 应 当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已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中 标 无 效 三 中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6

( 二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应 当 拒 收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更 换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条 例 规 定 ; (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6 条, 以 及 条 例 第 71 条 第 72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五 ) 招 标 人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六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七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 八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 ( 九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十 )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所 有 投 标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后 自 行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4 条 规 定, 由 招 标 人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7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一 )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 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 ( 三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 四 )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诚 信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一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反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中 承 诺 内 容 的 ; ( 二 ) 中 标 候 选 人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8

第 一 卷 9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一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筹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加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投 标 本 项 目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招 标 单 位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怡 翠 馨 园 嘉 会 馆 2 项 目 概 况 : 2.1 工 程 规 模 : 南 海 区 大 沥 镇 奇 槎 老 鼠 墩 狮 头 地 段 2.2 建 筑 面 积 及 范 围 : 建 筑 面 积 90115.95 平 方 米, 负 二 层 地 库 ( 含 人 防 )27425.11 平 方 米, 5~10 座 塔 楼 45847.93 平 方 米 ( 地 上 32 层 ),11 座 塔 楼 7788.33 平 方 米 ( 地 上 27 层 ),12~13 座 塔 楼 9054.58 平 方 米 ( 地 上 17 层 ) 工 程 建 安 费 约 16600 万 元 2.3 招 标 范 围 : 本 项 目 采 用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模 式, 招 标 范 围 为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其 中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包 括 本 工 程 地 质 详 细 勘 察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概 算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和 施 工 配 合 等 后 续 服 务 ; 施 工 工 作 包 括 负 责 项 目 的 土 建 安 装 及 配 套 工 程 的 施 工 保 修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修 复,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移 交 2.4 计 划 工 期 : 工 期 为 900 日 历 天 (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及 施 工 工 期,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工 期 不 因 雨 天 假 期 及 办 理 各 方 面 的 手 续 等 因 素 而 延 长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2 资 质 要 求 : 本 项 目 可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 (1)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01]82 号 文 标 准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质 证 书 )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10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4]159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2)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 (3)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注 :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单 位 不 能 多 于 3 家 且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必 须 为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单 位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该 协 议 应 明 确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并 约 定 联 合 体 的 共 同 责 任 和 联 合 体 双 方 各 自 的 责 任 3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4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企 业 诚 信 状 况 需 全 面 有 效, 满 足 评 审 及 履 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中 最 近 年 度 的 诚 信 考 评 结 论 须 为 C 级 或 以 上, 须 提 供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登 陆 系 统 后 查 询 的 建 筑 行 业 企 业 信 息 ( 须 包 括 企 业 状 态 栏 ) 资 质 类 别 及 年 度 考 评 记 录, 信 息 以 开 标 当 日 查 询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5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已 延 续 注 册 的 同 级 同 专 业 的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视 为 刻 意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6 其 他 要 求 : (1)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 52 号 文 ) 的 规 定,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并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网 址 :www.gdcic.net)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最 终 以 开 标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的 结 果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2)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企 业 状 况 : 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没 有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11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若 有 则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3)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1 招 标 人 委 托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接 受 投 标 报 名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方 式 接 受 报 名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请 浏 览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网 站 工 程 交 易 中 的 交 易 指 南 栏 目 网 址 :http://www.fsggzy.cn/ 报 名 成 功 后,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为 每 套 人 民 币 500 元, 投 标 人 需 在 开 标 当 天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交 招 标 文 件 费 ( 现 金 缴 款 ), 投 标 人 凭 收 费 回 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2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起 至 2016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 止 (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各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报 名 日 期 期 限 内, 可 随 时 上 网 报 名 3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应 在 报 名 后 及 时 下 载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 供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PDF 和 WORD 版 本 时, 若 有 不 一 致, 以 已 备 案 的 PDF 版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递 交 时 间 : 具 体 开 标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与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后 另 行 通 知 2 递 交 地 点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指 定 开 标 室 (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3 楼 ) 3 投 标 人 应 派 授 权 代 理 人 准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已 取 得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交 易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时,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核 查 开 标 前 将 对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取 得 交 易 员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两 种 验 证 能 通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种 即 可 ; 两 种 验 证 均 不 能 通 过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4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遏 制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 佛 发 改 招 2013 11 号 ) 的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首 页 签 署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对 于 拒 签 或 不 按 要 求 签 署 承 诺 书 的 投 标 人, 评 12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六 确 认 你 单 位 收 到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请 于 24 小 时 内 以 传 真 方 式 予 以 确 认 七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海 五 路 俊 雅 花 园 50 座 二 楼 邮 编 :528200 邮 编 :528200 联 系 人 : 李 丽 新 联 系 人 : 卢 志 盛 曾 宏 健 电 话 :81239287 电 话 :0757-86300783 传 真 : 传 真 :0757-86368680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NHHONGZHENG@126.com 201 年 月 日 1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 标 人 1.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3 项 目 名 称 名 称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怡 翠 馨 园 嘉 会 馆 联 系 人 : 李 丽 新 电 话 :81239287 电 子 邮 件 : 名 称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海 五 路 俊 雅 花 园 50 座 2 楼 联 系 人 : 卢 志 盛 曾 宏 健 电 话 :0757-86300783 电 子 邮 件 :nhhongzheng@126.com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 邀 请 招 标 ) 1.1.4 建 设 地 点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大 沥 镇 1.2.1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1.3.2 计 划 工 期 本 项 目 采 用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模 式, 招 标 范 围 为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其 中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包 括 本 工 程 详 细 勘 察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概 算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和 施 工 配 合 等 后 续 服 务 ; 施 工 工 作 包 括 负 责 项 目 的 土 建 安 装 及 配 套 工 程 的 施 工 保 修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修 复,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移 交 计 划 工 期 : 工 期 为 900 日 历 天 (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及 施 工 工 期,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工 期 不 因 雨 天 假 期 及 办 理 各 方 面 的 手 续 等 因 素 而 延 长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 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资 质 条 件 : 本 项 目 可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 (1)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01]82 号 文 标 准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14

质 证 书 )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4]159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2)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 (3)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4)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注 :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单 位 不 能 多 于 3 家 且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必 须 为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单 位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该 协 议 应 明 确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并 约 定 联 合 体 的 共 同 责 任 和 联 合 体 双 方 各 自 的 责 任 财 务 要 求 :/ 业 绩 要 求 :/ 信 誉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企 业 诚 信 状 况 需 全 面 有 效, 满 足 评 审 及 履 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中 最 近 年 度 的 诚 信 考 评 结 论 须 为 C 级 或 以 上, 须 提 供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登 陆 系 统 后 查 询 的 建 筑 行 业 企 业 信 息 ( 须 包 括 企 业 状 态 栏 ) 资 质 类 别 及 年 度 考 评 记 录, 信 息 以 开 标 当 日 查 询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已 延 续 注 册 的 同 级 同 专 业 的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视 为 刻 意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其 他 要 求 : (1)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 52 号 文 ) 的 规 定,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并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网 址 :www.gdcic.net)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最 终 以 开 标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的 结 果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2)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企 业 状 况 :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没 有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15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9.1 踏 勘 现 场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1.10.2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1.11 分 包 1.12 偏 离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推 )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若 有 则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3)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不 组 织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提 出 1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及 时 登 陆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3 澄 清 ( 答 疑 )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须 经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后, 方 可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不 允 许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不 允 许 允 许 本 项 目 允 许 细 微 偏 差,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规 定 进 行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提 出 收 件 人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 时 间 :201 年 月 日 时 分 1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及 时 登 陆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16

2.3.2 3.1.1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3 澄 清 ( 答 疑 )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须 经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后, 方 可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同 上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递 交 的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计 起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3.5.3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5.4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3.5.6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 /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3 年, 指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今 不 允 许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中 指 定 需 签 名 的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署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应 加 盖 骑 缝 章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均 加 盖 主 办 方 公 章 即 可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 一 式 三 份 ;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3.7.5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 投 标 文 件 -3.1.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不 分 册 装 订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册, 分 别 为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形 式 装 订 (1) 写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 (2)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3)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 邀 请 招 标 )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 (4)201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 否 是, 退 还 安 排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 17

5.2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4)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5) 开 标 顺 序 : 先 到 先 开 后 到 后 开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 人, 专 家 5 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经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在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1 人 7.2.1 中 标 公 示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7.3.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承 包 人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的 银 行 级 别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10% 监 督 机 构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9.5 监 督 部 门 电 话 :0757 86238939,0757 81631273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5 楼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10.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骗 取 中 标 或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若 有 则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各 投 标 人 以 投 标 下 浮 费 率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下 浮 费 率 的 范 围 为 : 5% 10.3 暗 标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不 采 用 采 用 10.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不 要 求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18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10.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否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10.6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10.7 知 识 产 权 10.8 同 义 词 语 10.9 监 督 10.10 解 释 权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派 授 权 代 理 人 准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已 取 得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交 易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时,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核 查 开 标 前 将 对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取 得 交 易 员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两 种 验 证 能 通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种 即 可 ; 两 种 验 证 均 不 能 通 过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11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 采 用 的 评 标 办 法 最 低 价 评 标 办 法 低 报 价 平 均 值 法 二 次 平 均 值 评 标 办 法 A+B 值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标 办 法 两 阶 段 A+B 值 评 标 办 法 19

(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递 交 不 需 要 递 交 原 件 的 资 料 原 件 包 括 1 投 标 人 一 年 内 有 三 次 明 显 差 错 导 致 废 标 的, 将 被 列 入 区 投 标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明 显 差 错 包 括 以 下 行 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委 派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 投 标 书 未 签 字 (3) 其 他 要 求 盖 章 ; 修 改 投 标 附 录 表 内 容 ; 报 价 函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不 符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 技 术 标 暗 标 出 现 特 殊 标 示 ; 其 他 明 显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的 行 为 2 被 列 入 区 投 标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投 标 企 业,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注 :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招 标 文 件 重 要 内 容 的 摘 录 补 充 或 细 化, 如 有 与 招 标 文 件 正 文 内 容 不 一 致, 应 以 本 表 内 容 为 准 ; 特 别 是 补 充 或 细 化 条 款,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20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2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人 员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21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4)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须 授 权 一 名 主 办 方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联 合 体 签 署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人 协 商 签 定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与 此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确 认 ;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均 加 盖 主 办 方 公 章 即 可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和 南 海 区 招 投 标 相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2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活 动,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可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图 纸 ( 如 有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23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提 交 问 题 时 一 律 不 得 署 名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将 上 传 至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招 标 澄 清 ( 答 疑 )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二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三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四 投 标 承 诺 书 ; 五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六 技 术 汇 总 表 ; 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1.2 本 章 第 3.1.1 条 一 至 七 装 订 成 一 册 为 投 标 文 件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投 下 浮 率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类 可 调 材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和 可 能 的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确 定 风 险 系 数, 对 本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24

工 等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总 承 包 报 价 3.2.2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3.2.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第 A3.5 条 款 规 定 修 正 标 价 ; (3)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的 证 明 材 料 ; (4)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 (5)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只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3.5.2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证 明 材 料 中 应 附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汇 款 单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证 的 复 印 件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5.3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25

3.5.4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县 级 或 以 上 政 府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或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县 级 或 以 上 政 府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或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的 公 章 )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3.5.5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3.5.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由 表 (1) 和 表 (2) 组 成 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2)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后 应 附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对 应 10.11 中 要 求 的 拟 安 排 人 员 的 相 应 证 件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6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署,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均 应 加 盖 骑 缝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26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密 封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将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于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相 关 信 息,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4.1.1 款 4.1.2 款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或 者 告 知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2.2 条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2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并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标 明 签 收 人 和 签 收 时 间 的 凭 证 4.2.3 如 果 出 现 同 一 个 投 标 人 对 本 工 程 递 交 两 份 或 以 上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只 接 受 先 递 交 且 相 关 证 照 原 件 齐 全 的 投 标 文 件 4.2.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公 司, 不 得 在 本 次 招 标 时 同 时 投 标, 招 标 人 只 接 受 先 递 交 且 相 关 证 照 原 件 齐 全 的 投 标 文 件 4.3.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4.3.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2.2 条 规 定 4.3.2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2.2.3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4.3.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份, 或 经 评 审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份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7

4.4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4.4.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4.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4.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派 授 权 代 理 人 准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已 取 得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交 易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时,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核 查 开 标 前 将 对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取 得 交 易 员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两 种 验 证 能 通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种 即 可 ; 两 种 验 证 均 不 能 通 过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5.2 开 标 程 序 5.2.1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代 表 到 场, 并 过 机 验 证 投 标 代 表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交 易 员 须 进 行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28

5.2.2 若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监 督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默 认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注 :(1) 在 对 投 标 人 代 表 验 证 身 份 证 后 的 整 个 开 标 的 过 程 中, 如 投 标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未 到 达 开 标 室 现 场 参 与 开 标 的, 则 视 为 其 默 认 各 阶 段 的 开 标 结 果 6. 评 标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5 名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29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7.2.1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应 将 中 标 结 果 提 请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在 南 海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公 示 三 个 工 作 日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7.2.2 定 标 后,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应 将 招 投 标 情 况 报 告 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须 经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盖 章 确 认 7.2.3 中 标 人 在 取 得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按 规 定 向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金 额 为 中 标 价 的 万 分 之 九 如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按 规 定 缴 交 该 笔 费 用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主 办 方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中 标 人 应 委 派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将 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投 标 企 业 不 诚 信 名 单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30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人 的 ; (2) 经 评 议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人 的 ; (3) 经 查 实,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不 公 正 行 为, 影 响 招 标 结 果, 经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会 同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裁 定 招 标 投 标 结 果 无 效 ; (4)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 (5)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 根 据 相 关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连 续 两 次 招 标 失 败 的 项 目, 可 按 程 序 重 新 申 报, 经 审 查 批 准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者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31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

附 表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或 传 真 至 0757-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工 作 组 负 责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3

附 表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如 下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4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采 用 最 低 价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招 标 文 件 中 指 定 需 签 名 的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署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均 加 盖 主 办 方 公 章 即 可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格 式 内 容 齐 全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且 没 有 出 现 关 键 内 容 模 糊 不 清 的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本 工 程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 (1)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01]82 号 文 标 准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质 证 书 )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4]159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2)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 (3)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注 :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单 位 不 能 多 于 3 家 且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必 须 为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的 单 位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该 协 议 应 明 确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并 约 定 联 合 体 的 共 同 责 任 和 联 合 体 双 方 各 自 的 责 任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资 质 等 级 35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信 誉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企 业 诚 信 状 况 需 全 面 有 效, 满 足 评 审 及 履 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中 最 近 年 度 的 诚 信 考 评 结 论 须 为 C 级 或 以 上, 须 提 供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登 陆 系 统 后 查 询 的 建 筑 行 业 企 业 信 息 ( 须 包 括 企 业 状 态 栏 ) 资 质 类 别 及 年 度 考 评 记 录, 信 息 以 开 标 当 日 查 询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提 供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财 务 状 况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企 业 状 况 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没 有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若 有 则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已 延 续 注 册 的 同 级 同 专 业 的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视 为 刻 意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36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 52 号 文 ) 的 规 定,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并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网 址 :www.gdcic.net)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最 终 以 开 标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的 结 果 为 准 ( 若 为 联 合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其 他 要 求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1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2 项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3 项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有 效 期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3.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项 规 定, 在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内 3 条 款 号 评 标 程 序 编 列 内 容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1. 评 标 方 法 最 低 价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1.1 本 工 程 采 用 最 低 价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1.2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公 开 投 标 报 价 的 标 书 进 行 符 合 性 的 审 查 ( 包 括 :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有 否 重 大 偏 差 等 内 容 ) 1.3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标 书, 将 所 有 有 效 的 评 标 价 ( 即 评 标 价 =1- 投 标 下 浮 费 率 ) 按 照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取 评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37

标 总 报 价 相 同 时, 采 用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其 排 名 顺 序 1.4 由 评 标 委 员 推 荐 评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本 工 程 只 推 荐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1.5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当 有 效 标 不 足 3 名 时,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6 定 标 1.6.1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当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1.6.2 如 在 评 标 公 示 期 间, 经 招 标 人 及 监 督 单 位 查 实,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除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及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外, 还 将 按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惩 处 经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后, 本 工 程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38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2) 初 步 评 审 ( 包 括 形 式 评 审 及 资 格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标 底 ( 如 果 有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4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2.4.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39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形 成 质 疑 问 卷,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包 括 质 疑 问 卷 ) A2.4.2 在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定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由 招 标 人 专 门 成 立 的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清 标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标 工 作 可 以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也 可 以 与 评 标 工 作 平 行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应 为 具 备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且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回 避 规 定 和 要 求,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上 下 级 等 关 系, 不 得 代 行 依 法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行 使 的 权 利 清 标 成 果 应 当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确 认,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的 清 标 成 果 视 同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追 加 对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的 授 权,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A2.4.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A3.2 资 格 评 审 A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方 可 进 入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评 审 及 详 细 评 审 A3.3 响 应 性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A3.4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4.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4.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废 标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40

A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5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A3.6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A2.4.1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A4.2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A2.4.1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1 汇 总 评 标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汇 总 评 标 结 果 A5.2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2.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1)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以 及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41

人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废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经 评 审 后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足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3 编 制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1.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1.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2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A6.2.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6.2.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A6.3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42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怡 翠 尊 堤 嘉 园 5 6 7 8 9 10 11 12 13 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大 沥 镇 发 包 人 : 佛 山 市 凯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 43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合 同 1.1.1.1 合 同 文 件 ( 或 称 合 同 ):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发 包 人 要 求 价 格 清 单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以 及 其 他 构 成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1.1.1.2 合 同 协 议 书 : 指 第 1.5 款 所 指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 指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函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等, 是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1.1.1.4 投 标 函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投 标 函 1.1.1.5 投 标 函 附 录 : 指 附 在 投 标 函 后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1.1.1.6 发 包 人 要 求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的 目 的 范 围 设 计 与 其 他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1.1.1.7 价 格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 明 价 格 的 清 单 1.1.1.8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由 承 包 人 随 投 标 函 一 起 提 交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应 包 括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图 纸 及 相 应 说 明 等 设 计 文 件 1.1.1.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指 经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其 他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1.1.2.1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1.1.2.2 发 包 人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并 与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签 字 的 当 事 人 1.1.2.3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1.1.2.4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负 责 人 1.1.2.5 设 计 负 责 人 :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设 计 工 作 并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1.1.2.6 施 工 负 责 人 :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施 工 工 作 并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1.1.2.7 采 购 负 责 人 :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采 购 工 作 的 人 员 1.1.2.8 分 包 人 : 指 从 承 包 人 处 分 包 合 同 中 某 一 部 分 工 作, 并 与 其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分 包 人 1.1.2.9 监 理 人 :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对 合 同 履 行 实 施 管 理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属 于 国 家 强 制 监 理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