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 一 招 标 条 件 常 州 市 军 休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改 造 项 目 已 由 常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常 州 市 军 休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改 造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批 复 编 号 为 常 发 改 行 服 [2015]208 号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常 州 市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1. 工 程 地 点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木 梳 路 经 纬 巷 3 号 2. 工 程 规 模 : 11281 平 方 米 3.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4. 设 计 周 期 要 求 :30 天 5. 估 算 价 : 20 万 元 6. 结 构 类 型 : / 7.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建 筑 改 造 设 计 ( 含 结 构 设 计 ), 机 电 改 造 设 计, 消 防 设 计, 智 能 化 设 计, 室 内 设 计, 室 外 综 合 管 线 设 计 及 局 部 道 路 景 观 改 造 设 计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划 分 成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规 模 面 积 估 算 价 标 段 内 容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序 号 ( 平 方 米 )( 万 元 )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求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或 工 高 级 工 程 师 ( 具 有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丙 级 及 以 上 1 施 工 图 设 计 11281 20 注 册 建 筑 师 或 结 或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丁 级 及 构 师 资 质 ) 以 上 注 :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按 建 市 (2015)20 号 苏 建 建 管 (2015)92 号 执 行 3.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2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必 要 资 格 条 件 : 3.2.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完 成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科 研 力 量 财 务 能 力 人 力 资 源 和 良 好 信 誉 对 于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或 控 股 关 系 或 集 团 ( 总 ) 公 司 下 属 独 立 法 人 子 公 司 不 得 同 时 申 请 3.2.2 取 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相 关 设 计 资 质, 具 体 要 求 见 上 表 四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 2016 年 3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二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见 附 件 三
五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从 本 招 标 公 告 的 页 尾 了 解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六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常 州 市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晟 泽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中 心 地 址 : 地 址 : 联 系 人 : 丁 春 梅 联 系 人 : 杜 卫 平 沈 佩 铭 电 话 : 电 话 :0519-68852665 13584344775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常 州 市 诚 信 数 据 库 操 作 手 册 要 求 办 理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2.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户 名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1628636052505597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常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4000 元 4. 报 名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必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5.0 企 业 诚 信 库, 同 时 携 带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到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室 核 对 通 过 ) 缴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现 金 除 外 ) 5.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无 论 哪 种 支 付 方 式, 都 须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从 系 统 中 获 取 的 订 单 号, 具 体 操 作 请 仔 细 阅 读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czzbb.net) 首 页 保 证 金 缴 存 操 作 指 南 6.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7.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常 建 [2014]100 号 文 件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咨 询 电 话 :0519-86680601 注 :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单 位 按 以 上 说 明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 二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 ( 三 )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 四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 五 )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六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由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评 委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有 有 效 期 内 五 资 格 审 查 需 递 交 的 资 料 : ( 一 ) 投 标 单 位 需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 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如 有 )( 需 投 标 单 位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注 : 电 子 签 章 不 予 认 可 )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有 ); 2.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 ( 二 ) 在 资 审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能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作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 三 ) 投 标 人 的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未 入 库 材 料 将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副 本 ) 原 件 ; 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或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4.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名 单 位 为 被 委 托 人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或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3.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六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七 投 标 报 名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地 点 : 1. 报 名 时 间 : 2016 年 3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未 经 网 上 报 名 的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3.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 2016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 ( 超 过 9 时 30 分 未 签 到, 作 该 报 名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资 审 处 理 4. 资 格 预 审 地 点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2 楼 203 室 ; 地 址 : 常 州 市 清 潭 广 仁 路 85-2 号 5.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方 式 : 计 分 排 名 资 审 合 格 全 部 抽 签 资 审 合 格 全 部 入 围 6.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八 报 名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于 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递 交 书 面 资 审 资 料, 否 则, 视 为 该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报 名, 其 资 审 资 料 不 予 受 理 备 注 : 1.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czzbb.net/czztbhy/ 2.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3. 本 工 程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三 4. 本 工 程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板 原 因, 招 标 文 件 的 评 分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与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有 冲 突 的 以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为 准 5. 本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以 本 工 程 公 告 附 件 一 为 准
附 件 三 评 标 办 法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一 商 务 分 评 分 标 准 (51 分 ) 所 有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K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若 投 标 人 为 7 家 或 7 家 以 上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后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平 均 值 K 值 为 95% 96% 97% 98%,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 凡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者 得 最 高 分 即 51 分,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每 高 1% 扣 0.5 分 ( 若 不 足 1% 按 内 插 法 计 算, 扣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每 低 1% 扣 0.5 分 ( 若 不 足 1% 按 内 插 法 计 算, 扣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直 至 商 务 分 扣 完 为 止 二 项 目 组 人 员 (12 分 ) 1.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师 职 称 得 2 分,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2 分 最 高 得 4 分 ( 需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和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2. 建 结 水 电 暖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师 注 册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排 水 ) 注 册 供 配 电 工 程 师 注 册 设 备 工 程 师 ( 暖 通 空 调 ), 有 一 个 得 1 分, 最 高 得 5 分.( 需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3. 建 结 水 电 暖 专 业 负 责 人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有 一 个 得 1 分, 最 高 得 3 分.( 需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三 技 术 分 (37 分 )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1 建 筑 改 造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2 结 构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3 机 电 改 造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4 消 防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5 室 内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6 室 外 综 合 管 线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7 局 部 道 路 景 观 改 造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优 秀 5 分, 良 好 4 分, 差 3.5 分 8 设 计 周 期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得 2 分,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不 得 分
评 标 细 则 使 用 说 明 : 评 标 程 序 :1 ) 符 合 性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2 ) 清 标 ;3 ) 技 术 标 评 审 ;4 ) 经 济 标 评 审 ;5 ) 汇 总 得 分 ;6 ) 定 标 注 1. 评 标 办 法 中 所 涉 及 投 标 人 所 有 原 件 和 设 计 团 队 主 要 成 员 (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 的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或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 投 标 所 需 材 料 版 块, 未 入 库 材 料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2.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3)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时 间 : 2015 年 10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3. 所 有 抽 签 均 在 唱 标 后 清 标 结 束 并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确 定 有 效 标 后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进 行 抽 取 确 定, 抽 取 方 法 如 下 : 1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中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投 标 单 位 签 到 顺 序 用 人 工 方 式 随 机 抽 取 两 个 投 标 单 位 ; 2 由 随 机 抽 中 的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制 作 纸 签, 所 有 纸 签 制 作 完 成 后 由 这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批 放 入 抽 签 箱 内 ; 3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别 随 机 抽 取, 并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签 字 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