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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是 指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所 承 接 工 程 的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250-2011), 在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内 还 应 配 备 满 足 施 工 管 理 需 要 的 标 准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机 械 员 劳 务 员 等 其 它 管 理 人 员 第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监 理 企 业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配 备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1,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2)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或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或 监 理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 ( 二 )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或 监 理 企 业 缴 纳 养 老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 ( 三 ) 执 有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相 关 证 书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的, 应 与 现 执 业 单 位 一 致 ( 职 称 证 书 单 位 和 现 执 业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以 人 员 最 近 三 个 月 养 老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交 纳 单 位 为 准 ) 省 外 企 业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江 苏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省 资 格 核 验 第 五 条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持 有 有 效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证 书 )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证 书 ) 的 人 员 担 任, 并 在 其 注 册 证 书 载 明 的 专 业 和 级 别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活 动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由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5 年 以 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与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图 纸 会 审 技 术 核 定 技 术 交 底 技 术 复 核 等 工 作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以 及 标 准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机 械 员 劳 务 员 从 业 资 格 岗 位 职 责 按 照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250-2011) 执 行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要 求 投 标 人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配 备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并 纳 入 评 标 评 审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参 与 投 标 时, 应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模 特 点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数 量 和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应 注 明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或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名 单 及 证 号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 至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的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直 接 发 包 登 记 表 中 应 注 明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或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名 单 及 证 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且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直 接 发 包 登 记 表 相 符 项 目 开 工 前,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时, 应 将 合 同 约 定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记 入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和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相 应 信 息 推 送 至 相 关 业 务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并 发 布 第 七 条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承 诺 ( 合 同 约 定 )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组 建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并 确 保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企 业 要 建 立 日 常 自 查 自 纠 制 度, 及 时 纠 正 项 目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等 不 良 行 为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以 及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和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要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不 达 标 擅 自 更 换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按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条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撤 换,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但 变 更 后 的 人 员 条 件 不 得 低 于 变 更 前 人 员 要 求

( 一 )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能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 二 ) 注 册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或 被 依 法 注 销 撤 销 的 ; ( 三 )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考 核 证 书 失 效 的 ; ( 四 ) 因 患 病 发 生 意 外 等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管 理 的 ; ( 五 ) 被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履 责 不 力 等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 六 ) 死 亡 或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上 情 况 需 变 更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填 写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3), 提 交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原 备 案 机 构 登 记 变 更, 相 关 变 更 信 息 应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和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完 成 并 推 送 至 相 关 业 务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并 发 布 属 于 ( 一 ) ( 四 ) ( 五 ) 所 列 情 况 变 更 的, 原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自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起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止, 不 得 承 接 其 他 国 有 资 金 项 目, 备 案 之 日 到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不 足 6 个 月 的, 则 限 制 期 限 为 6 个 月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封 顶 前 其 它 工 程 完 成 70% 工 程 量 前 变 更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程 业 绩 由 变 更 后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享 有 第 九 条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中 任 职, 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接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且 总 工 程 量 在 项 目 负 责 人 级 别 承 接 范 围 内 的 除 外 也 不 得 兼 任 本 项 目 的 其 它 岗 位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管 理 要 求 按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省 监 理 人 员 从 业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建 建 管 2014 100 号 ) 执 行 第 十 条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专 业 分 包 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之 日 起, 通 过 全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锁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解 除 锁 定 : ( 一 ) 工 程 已 通 过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竣 工 验 收 ; ( 二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施 工 许 可 证 失 效 的 ; ( 三 ) 专 业 承 包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持 经 建 设 单 位 总 承 包 企 业 监 理 企 业 盖 章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提 出 申 请 的 ; ( 四 ) 符 合 第 八 条 变 更 条 件 且 无 任 职 限 制 的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解 锁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中 任 职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的 监 管 工 作 在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时, 对 承 发 包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未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部 现 场 监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或 备 案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合 同 约 定 ) 不 一 致 的, 不 予 备 案, 并 责 令 改 正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中, 要 检 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按 规 定 和 投 标 承 诺 ( 或 合 同 约 定 ) 要 求 足 额 配 备 人 证 相 符 到 岗 履 职, 并 形 成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不 达 标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条 件 不 符 而 擅 自 更 换 等 情 形 的, 对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7 号 ) 第 三 十 至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9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责 令 改 正 并 予 以 处 理, 并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对 于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工 程 规 模 M 总 建 筑 面 积 (m2) N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M<10000 1 1 1 1 1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工 程 10000 M<50000 1 1 2 2 2 M 50000 1 1 3 3 3 备 注 : 建 筑 面 积 在 50000 m 2 以 上 时, 每 增 加 50000 m2,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各 增 加 不 少 于 1 人 土 木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N<5000 1 1 1 1 1 5000 N<10000 1 1 2 2 2 N 10000 1 1 3 3 3 备 注 : 工 程 造 价 在 10000 万 元 以 上 时,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各 增 加 不 少 于 1 人 注 :1. 本 标 准 为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对 于 大 型 复 杂 工 程, 工 期 较 紧 多 班 组 施 工 作 业 的 工 程, 在 此 标 准 上 可 按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配 备 人 员 2. 表 中 施 工 总 承 包 类 工 程 所 列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仅 指 承 担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施 工 项 目 部 人 员, 不 包 括 承 担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3.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还 应 按 专 业 合 理 配 备

附 件 2: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公 共 建 筑 房 屋 建 住 宅 筑 小 区 工 程 工 业 厂 房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各 施 工 阶 段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人 ) 工 程 规 模 地 基 与 基 础 阶 段 主 体 阶 段 装 饰 阶 段 M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专 业 监 理 专 业 监 理 专 业 监 理 N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总 监 监 理 员 合 计 总 监 监 理 员 合 计 总 监 监 理 员 合 计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M 10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10000<M 30000 1 1 2 4 1 2 2 5 1 1 2 4 30000<M 50000 1 2 2 5 1 2 3 6 1 2 2 5 M>50000 以 50000m 2 为 基 数, 每 增 加 20000 m2 以 内, 各 阶 段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各 增 加 1 人 M 3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1 3 30000<M 60000 1 1 3 5 1 1 3 5 1 1 2 4 60000<M 90000 1 2 3 6 1 2 4 7 1 2 3 6 90000<M 120000 1 2 4 7 1 2 5 8 1 2 4 7 M>120000 以 120000m 2 为 基 数, 每 增 加 30000m 2 以 内, 各 阶 段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增 加 1 人 M 10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10000<M 3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1 3 30000<M 50000 1 1 2 4 1 2 2 5 1 1 2 4 M>50000 以 50000m 2 为 基 数, 每 增 加 20000m 2 以 内, 各 阶 段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各 增 加 1 人 N 1000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监 理 员 1 人, 合 计 3 人 1000<N 5000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2 人, 监 理 员 2 人, 合 计 5 人 5000<N 10000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2 人, 监 理 员 4 人, 合 计 7 人 N>10000 以 10000 万 元 为 基 数, 工 程 造 价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以 内,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增 加 1 人, 监 量 员 增 加 1 人 注 :1. 此 标 准 为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2. 标 准 中 总 监 是 指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包 括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江 苏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 其 他 岗 位 需 符 合 国 家 和 江 苏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3. 考 虑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和 工 期 安 排, 可 以 对 配 备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以 双 方 约 定 或 投 标 承 诺 为 准, 但 应 满 足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要 求

附 件 3: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申 请 表 工 程 名 称 发 包 单 位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 监 理 期 限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证 书 名 称 等 级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是 否 申 请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证 书 名 称 等 级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变 更 原 因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发 包 单 位 要 求 撤 换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能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注 册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或 被 依 法 注 销 撤 销 的 ;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考 核 证 书 失 效 的 ; 因 患 病 发 生 意 外 等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管 理 的 ; 变 更 理 由 被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履 责 不 力 等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死 亡 或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意 见 :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 盖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发 包 单 位 意 见 : 发 包 单 位 ( 盖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意 见 :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 单 位 公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发 包 单 位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印 章 后 生 效 ; 2. 申 请 人 应 按 后 附 填 表 须 知 的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填 表 须 知 1. 本 表 依 据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制 定,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填 写 本 表 时,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不 得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欺 骗 的 行 为 2. 本 表 中 的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是 指 依 法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载 明 的 承 包 单 位 和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载 明 的 监 理 单 位 3. 本 表 相 关 信 息 应 与 依 法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和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内 容 一 致 4. 填 表 人 应 如 实 选 择 变 更 理 由, 并 按 以 下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1)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能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须 提 供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或 刑 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文 书 ; (2) 注 册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或 被 依 法 注 销 撤 销 的, 须 提 供 注 册 部 门 出 具 的 注 销 撤 销 证 明 ; (3)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考 核 证 书 失 效 的, 须 提 供 发 证 部 门 出 具 的 失 效 证 明 ; (4) 因 患 病 发 生 意 外 等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管 理 的, 须 提 供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经 主 治 医 师 签 名 的 疾 病 诊 断 书 和 住 院 休 养 证 明 或 伤 病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证 明 ; (5) 被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履 责 不 力 等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须 附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包 单 位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材 料 承 包 单 位 据 此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发 包 单 位 认 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及 义 务 要 求 撤 换 的 书 面 材 料 ; (6) 死 亡 或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的, 须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须 提 供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及 其 规 定 的 应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5.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意 见 中 须 明 确 承 诺 本 表 填 写 内 容 及 所 附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6. 发 包 单 位 收 到 承 包 ( 监 理 ) 单 位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时, 应 核 实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真 实, 并 如 实 签 署 意 见 7.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后, 应 当 场 核 查 相 关 材 料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确 认 受 理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备 案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