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移 交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管 理 的 通 知 ( 水 保 [2008]329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的 单 位, 应 是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 按 照 本 办 法 取 得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书 ), 应 在 资 格 证 书 等 级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第 三 条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编 制 工 作, 并 且 每 三 年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知 识 更 新 培 训 第 四 条 资 格 证 书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取 得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取 得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省 级 以 下 ( 含 省 级 )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取 得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市 级 以 下 ( 含 市 级 )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第 五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负 责 资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工 作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预 防 监 督 专 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委 会 ) 具 体 承 担 资 格 证 书 的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等 管 理 工 作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受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委 托,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的 初 审,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的 审 查 等 管 理 工 作 尚 未 成 立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其 资 格 证 书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专 委 会 承 担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证 书 管 理 文 件 经 专 委 会 审 查 秘 书 长 审 核 后, 由 理 事 长 签 发 1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者 管 理 制 度, 有 完 善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 或 者 开 办 资 金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注 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师 ( 以 下 简 称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 不 少 于 3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主 持 编 制 至 少 2 个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的 不 少 于 3 人,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4 人, 资 源 环 境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概 ( 预 ) 算 或 者 持 有 造 价 证 书 的 不 少 于 1 人 ( 四 ) 持 有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2 年 以 上, 近 2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不 少 于 6 个 第 九 条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者 管 理 制 度, 有 必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 或 者 开 办 资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2 人, 其 中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2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的 不 少 于 2 人,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资 源 环 境 类 的 不 少 于 1 人 第 十 条 申 请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管 理 制 度, 有 必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其 中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公 告 确 定 的 受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表 ; ( 二 )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机 构 章 程 和 质 量 认 证 体 系 证 明 ); ( 四 ) 工 作 场 所 证 明 ; ( 五 ) 注 册 资 本 开 办 资 金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技 术 职 称 身 份 和 相 应 的 业 绩 证 明 ; ( 七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身 份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 八 )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证 明 ; ( 九 ) 仪 器 设 备 及 权 属 证 明 ; ( 十 ) 资 质 管 理 单 位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还 需 提 交 近 2 年 内 的 业 绩 证 明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初 审,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1 个 月 内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3
转 报 专 委 会 水 利 部 所 属 单 位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专 委 会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审 查,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2 个 月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上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尚 未 成 立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申 请 单 位 的 申 请 材 料 报 专 委 会 审 查 资 格 证 书 延 续 变 更 参 照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自 收 到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初 审 意 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收 到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核 对 通 过 审 核 的 单 位,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网 站 和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网 站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日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持 证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年 2 月 底 前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总 结 和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年 度 业 绩 报 告 表 ( 以 下 简 称 业 绩 报 告 表 ) 其 中, 甲 级 单 位 报 专 委 会, 乙 丙 级 单 位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 没 有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直 接 报 专 委 会 )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乙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年 度 业 绩 汇 总 表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第 十 六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和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持 证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组 织 对 甲 级 持 证 单 位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采 取 专 家 评 估 的 方 式, 每 年 数 量 不 少 于 持 证 单 位 总 数 的 10%,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 ( 三 ) 方 案 编 制 与 管 理 ; ( 四 ) 方 案 编 制 质 量 ; ( 五 )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 ( 六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4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组 织 对 乙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进 行 抽 查,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第 十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2 个 水 利 部 审 批 的 方 案 ;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3 个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3 个 经 审 批 的 方 案 第 十 八 条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持 证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有 效 期 内 的 业 绩 证 明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延 续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在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持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2 个 月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持 证 单 位 改 制 或 者 股 权 变 更 ( 包 括 合 并 和 分 立 ) 后, 需 要 变 更 证 书 的,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根 据 持 证 单 位 变 更 申 请 材 料, 按 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重 新 核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予 以 警 告 : ( 一 ) 方 案 质 量 较 差, 有 1 次 没 有 通 过 技 术 审 查 的 ; ( 二 ) 技 术 人 员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的 ; ( 三 ) 方 案 编 制 费 用 明 显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不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 ( 四 ) 有 1 次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年 度 总 结 报 告 和 业 绩 报 告 表 的 ; ( 五 ) 有 1 次 不 接 受 检 查 的, 或 者 在 检 查 中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 六 ) 不 接 受 资 质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 ( 七 ) 不 满 足 本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的 ; ( 八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的 ; 5
( 九 ) 越 级 或 者 在 业 务 范 围 外 承 担 方 案 编 制 任 务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资 格 证 书 : ( 一 )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二 ) 涂 改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的 ; ( 三 ) 因 方 案 编 制 错 误 或 者 不 当,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灾 害 或 者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延 续 其 资 格 证 书 : ( 一 ) 不 满 足 本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的 ; ( 二 ) 不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业 绩 要 求 ; ( 三 ) 有 效 期 内 被 警 告 2 次 及 以 上 的 不 予 延 续 的 持 证 单 位 如 符 合 下 一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可 取 得 下 一 级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二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 三 ) 不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除 取 消 持 证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外, 依 法 追 究 持 证 单 位 的 经 济 责 任, 对 持 证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持 证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后 未 申 请 延 续 的, 其 资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第 二 十 七 条 持 证 单 位 在 领 取 新 的 资 格 证 书 时, 应 当 将 原 资 格 证 书 交 回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持 证 单 位 遗 失 资 格 证 书, 应 当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声 明 作 6
废 后 申 请 补 发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正 本 和 副 本, 以 及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统 一 印 制 第 二 十 九 条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前, 甲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代 替, 乙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代 替,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师 代 替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负 责 解 释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8) 中 水 会 字 第 024 号 ) 同 时 废 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