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资质申请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姓名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玉师院党〔2005〕 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第十六章〓附〓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GZ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一、资质申请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行政处罚流程图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教育厅政策文件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鄂考院﹝2016﹞2号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Transcription: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移 交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管 理 的 通 知 ( 水 保 [2008]329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的 单 位, 应 是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 按 照 本 办 法 取 得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书 ), 应 在 资 格 证 书 等 级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第 三 条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编 制 工 作, 并 且 每 三 年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知 识 更 新 培 训 第 四 条 资 格 证 书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取 得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取 得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省 级 以 下 ( 含 省 级 )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取 得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市 级 以 下 ( 含 市 级 )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第 五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负 责 资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工 作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预 防 监 督 专 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委 会 ) 具 体 承 担 资 格 证 书 的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等 管 理 工 作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受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委 托, 承 担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的 初 审,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延 续 变 更 的 审 查 等 管 理 工 作 尚 未 成 立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其 资 格 证 书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专 委 会 承 担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证 书 管 理 文 件 经 专 委 会 审 查 秘 书 长 审 核 后, 由 理 事 长 签 发 1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者 管 理 制 度, 有 完 善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 或 者 开 办 资 金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注 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师 ( 以 下 简 称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 不 少 于 3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主 持 编 制 至 少 2 个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的 不 少 于 3 人,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4 人, 资 源 环 境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概 ( 预 ) 算 或 者 持 有 造 价 证 书 的 不 少 于 1 人 ( 四 ) 持 有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2 年 以 上, 近 2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不 少 于 6 个 第 九 条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者 管 理 制 度, 有 必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 或 者 开 办 资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2 人, 其 中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2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的 不 少 于 2 人,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资 源 环 境 类 的 不 少 于 1 人 第 十 条 申 请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管 理 制 度, 有 必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二 )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其 中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三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所 学 专 业 为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类 或 者 其 它 土 木 工 程 类 的 不 少 于 2 人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公 告 确 定 的 受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表 ; ( 二 )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机 构 章 程 和 质 量 认 证 体 系 证 明 ); ( 四 ) 工 作 场 所 证 明 ; ( 五 ) 注 册 资 本 开 办 资 金 或 者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技 术 职 称 身 份 和 相 应 的 业 绩 证 明 ; ( 七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身 份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 八 )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证 明 ; ( 九 ) 仪 器 设 备 及 权 属 证 明 ; ( 十 ) 资 质 管 理 单 位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还 需 提 交 近 2 年 内 的 业 绩 证 明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初 审,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1 个 月 内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3

转 报 专 委 会 水 利 部 所 属 单 位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专 委 会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审 查,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2 个 月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上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尚 未 成 立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申 请 单 位 的 申 请 材 料 报 专 委 会 审 查 资 格 证 书 延 续 变 更 参 照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自 收 到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初 审 意 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收 到 乙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核 对 通 过 审 核 的 单 位,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网 站 和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网 站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日 公 示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持 证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年 2 月 底 前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总 结 和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年 度 业 绩 报 告 表 ( 以 下 简 称 业 绩 报 告 表 ) 其 中, 甲 级 单 位 报 专 委 会, 乙 丙 级 单 位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 没 有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的, 直 接 报 专 委 会 )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乙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年 度 业 绩 汇 总 表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第 十 六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和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持 证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组 织 对 甲 级 持 证 单 位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采 取 专 家 评 估 的 方 式, 每 年 数 量 不 少 于 持 证 单 位 总 数 的 10%,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 ( 三 ) 方 案 编 制 与 管 理 ; ( 四 ) 方 案 编 制 质 量 ; ( 五 )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 ( 六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4

省 级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组 织 对 乙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进 行 抽 查,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报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第 十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2 个 水 利 部 审 批 的 方 案 ;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3 个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 丙 级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单 位 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3 个 经 审 批 的 方 案 第 十 八 条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持 证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有 效 期 内 的 业 绩 证 明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在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延 续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在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持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2 个 月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持 证 单 位 改 制 或 者 股 权 变 更 ( 包 括 合 并 和 分 立 ) 后, 需 要 变 更 证 书 的,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根 据 持 证 单 位 变 更 申 请 材 料, 按 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重 新 核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予 以 警 告 : ( 一 ) 方 案 质 量 较 差, 有 1 次 没 有 通 过 技 术 审 查 的 ; ( 二 ) 技 术 人 员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从 事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的 ; ( 三 ) 方 案 编 制 费 用 明 显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不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 ( 四 ) 有 1 次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年 度 总 结 报 告 和 业 绩 报 告 表 的 ; ( 五 ) 有 1 次 不 接 受 检 查 的, 或 者 在 检 查 中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 六 ) 不 接 受 资 质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 ( 七 ) 不 满 足 本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的 ; ( 八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的 ; 5

( 九 ) 越 级 或 者 在 业 务 范 围 外 承 担 方 案 编 制 任 务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资 格 证 书 : ( 一 )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二 ) 涂 改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的 ; ( 三 ) 因 方 案 编 制 错 误 或 者 不 当,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灾 害 或 者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持 证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延 续 其 资 格 证 书 : ( 一 ) 不 满 足 本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的 ; ( 二 ) 不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业 绩 要 求 ; ( 三 ) 有 效 期 内 被 警 告 2 次 及 以 上 的 不 予 延 续 的 持 证 单 位 如 符 合 下 一 级 资 格 证 书 条 件, 可 取 得 下 一 级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二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 三 ) 不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除 取 消 持 证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外, 依 法 追 究 持 证 单 位 的 经 济 责 任, 对 持 证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持 证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后 未 申 请 延 续 的, 其 资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第 二 十 七 条 持 证 单 位 在 领 取 新 的 资 格 证 书 时, 应 当 将 原 资 格 证 书 交 回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持 证 单 位 遗 失 资 格 证 书, 应 当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声 明 作 6

废 后 申 请 补 发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正 本 和 副 本, 以 及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统 一 印 制 第 二 十 九 条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前, 甲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代 替, 乙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代 替, 丙 级 持 证 单 位 的 注 册 水 保 工 程 师 可 用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师 代 替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负 责 解 释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8) 中 水 会 字 第 024 号 ) 同 时 废 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