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 踐 大 學 高 雄 校 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手 冊 壹 目 的 : 在 使 各 班 級 幹 部 能 確 切 了 解 本 身 職 責, 進 而 服 務 同 學, 並 配 合 協 助 學 校 相 關 教 學 行 政 工 作 之 推 展, 以 保 障 同 學 權 益 及 進 學 校 雙 向 溝 通 管 道 之 順 暢 為 目 的 貳 幹 部 區 分 與 職 掌 : 目 前 班 級 幹 部 區 分 : 班 代 副 班 代 總 務 股 長 副 總 務 股 長 學 藝 股 長 副 學 藝 股 長 康 樂 股 長 及 副 康 樂 股 長 服 務 股 長 副 服 務 股 長 風 紀 股 長 副 風 紀 股 長 公 關 股 長 副 公 關 股 長 等,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請 同 學 回 到 班 上 後 依 執 掌 將 工 作 內 容 給 其 他 班 級 幹 部 傳 閱 參 近 期 工 作 重 點 與 宣 導 : 一 為 便 於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之 同 學 能 確 實 瞭 解 本 校 區 教 學 與 行 政 單 位 之 關 係 位 置, 以 利 爾 後 聯 繫 作 業, 特 製 作 相 關 單 位 位 置 圖 詳 如 附 件 二 有 關 請 假 規 定 : ( 一 ) 請 假 單 可 於 學 校 網 站 上, 行 政 單 位 區 的 生 輔 組 下 載 或 到 裝 訂 部 購 買 ( 二 ) 請 假 單 應 自 行 填 寫 ( 跨 週 分 開 填 寫 ), 以 免 有 誤 簽 准 後 第 一 聯 投 入 生 活 輔 導 組 請 假 單 信 箱 內, 第 二 聯 請 同 學 妥 善 保 存, 以 為 錯 誤 時 查 核 之 依 據 ( 請 同 學 詳 閱 學 生 手 冊 之 學 生 請 假 以 及 缺 曠 紀 錄 相 關 規 定 ) ( 三 ) 同 學 缺 曠 課 紀 錄 每 週 得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兩 週 內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更 正, 如 累 計 至 扣 考 標 準, 且 經 公 告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正 ( 四 ) 集 中 考 試 (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 請 假 需 依 規 定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若 因 緊 急 事 故 臨 時 需 請 假, 亦 請 於 考 試 完 畢 前 先 向 系 上 ( 系 執 祕 ) 或 導 師 教 官 註 冊 組 報 備, 以 免 超 過 考 試 時 間 後, 不 得 再 以 考 試 遲 到 等 理 由 請 假 三 確 保 校 區 及 宿 舍 等 場 所 電 器 使 用 安 全, 擬 將 相 關 規 定 以 重 要 通 報, 附 錄 於 後, 請 詳 加 閱 覽 四 學 生 證 遺 失 補 發 第 一 次 申 請 費 用 200 元, 第 二 次 ( 含 ) 以 後 之 遺 失 補 發 須 登 報 聲 明 作 廢, 並 且 第 二 次 遺 失 補 發 收 費 300 元, 第 三 次 ( 含 ) 以 後 遺 失 補 發 收 費 800 元 請 妥 善 保 管 學 生 證, 以 免 遺 失 造 成 個 人 的 不 便 其 他 與 成 績 及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學 生 權 益 手 冊, 若 有 疑 問 均 可 向 註 冊 組 查 詢 五 另 有 教 具 中 心 的 教 學 器 具 借 用 辦 法, 若 上 課 時 有 需 要 用 到 教 具 ( 體 育 課 除 外 ), 請 班 上 的 服 務 股 長 到 C 棟 2 樓 的 教 具 中 心 借 教 具, 教 具 借 用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件, 或 上 學 校 網 站 上 行 政 單 位 - 課 務 組 - 法 令 規 章 的 第 八 項 1
* 幹 部 區 分 與 執 掌, 請 同 學 回 到 班 上 後 依 執 掌 將 工 作 內 容 依 虛 線 撕 下, 給 其 他 班 級 幹 部 傳 閱 以 了 解 幹 部 工 作 內 容 班 代 :( 為 班 上 之 核 心 領 導 者, 負 全 班 成 敗 之 責 ) A. 上 課 十 分 鐘 後 教 師 仍 未 到 時, 即 向 教 務 分 處 反 映 B. 協 助 服 務 股 長 執 行 勞 作 ( 環 保 ) 教 育 工 作 C. 反 映 班 級 同 學 之 異 常 狀 況, 俾 利 向 導 師 系 上 及 輔 導 教 官 能 及 時 應 變 處 理 D. 督 導 班 級 下 課 離 開 教 室, 均 應 關 閉 冷 氣 照 明 燈 光 等 電 器, 以 免 嚴 重 浪 費 資 源 及 防 範 危 安 事 件 發 生 ( 二 ) 每 月 工 作 : A. 每 月 一 日 及 十 五 日, 班 代 至 課 指 組 辦 公 室 各 班 級 信 箱 內, 拿 取 借 書 逾 期 通 知 單, 協 助 發 給 逾 期 同 學 B. 依 生 活 輔 導 組 所 發 之 缺 曠 課 紀 錄 表, 通 知 相 關 同 學, 並 要 求 改 進 ( 三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協 助 學 校 相 關 重 大 教 學 行 政 工 作 之 宣 導 事 宜, 確 保 同 學 權 益 B. 整 合 全 班 問 題 與 事 實 向 學 校 提 供 興 革 建 議 C. 帶 領 班 級 幹 部 執 行 學 校 學 系 班 級 等 相 關 事 項 D. 領 導 全 班 同 學 實 踐 班 級 公 約 與 班 級 各 項 活 動 E. 學 期 初 安 排 圖 書 館 資 源 利 用 教 育 課 程, 分 組 或 全 班 與 圖 書 館 老 師 ( 校 內 分 機 2620) 預 約 上 課 時 間 及 內 容 副 班 代 :( 班 代 之 代 理 者 ) A. 每 日 至 課 指 組 班 級 信 箱 內 領 取 各 項 文 件 公 告 及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並 轉 交 ( 知 ) 導 師 及 相 關 幹 部 與 同 學 知 悉 B. 班 代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C. 為 班 級 當 然 之 電 器 管 理 人 ( 二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協 助 班 代 辦 理 班 級 事 務 工 作 B. 每 週 至 大 門 警 衛 室 以 及 課 指 組 班 級 信 箱 內 看 是 否 有 同 學 信 件 未 領 取, 並 適 時 通 知 相 關 同 警 衛 室 領 取 信 件 包 裹 等 副 總 務 股 長 :( 總 務 股 長 之 代 理 人 ) ( 一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總 務 股 長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B. 協 助 總 務 股 長 執 行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2
總 務 股 長 :( 負 責 班 上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保 管 與 結 算 公 佈 ) A. 檢 查 教 室 結 構 建 築 冷 氣 電 力 廁 所 衛 浴 等 硬 體 設 施, 遇 有 損 壞 即 報 請 系 上 或 總 務 分 處 修 繕 B. 每 日 下 課 後, 須 督 促 值 日 生 務 必 將 教 室 電 源 關 閉 ( 二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配 合 學 校 實 施 環 保 政 策 教 育 宣 導 B. 負 責 採 購 及 領 取 班 級 物 品 ( 如 書 籍 文 具 用 品 等 ) C. 依 需 要 擔 任 班 級 班 費 之 保 管 與 使 用 支 出 公 告 相 關 負 責 工 作, 為 避 免 後 遺 症 其 經 費 應 於 銀 行 或 郵 局 開 立 專 戶, 且 每 月 按 時 公 告 D. 負 責 統 籌 購 買 上 課 課 本 的 同 學, 請 於 學 期 初 ( 上 學 期 10/1 前 下 學 期 3/1 前 ), 將 班 上 所 購 買 的 上 課 用 書 ( 課 本 ) 清 單 及 任 課 老 師 所 開 其 他 參 考 書 單 ( 請 詳 列 以 下 項 目 :a. 書 名 b. 作 者 c. 出 版 者 d. 版 本 e. 出 版 年 f.isbn), 二 項 資 料 一 併 送 交 圖 書 館 服 務 台 E. 四 年 級 應 屆 畢 業 時 學 士 服 之 登 記 與 洽 領 學 藝 股 長 :( 負 責 班 上 各 項 學 術 研 究 比 賽 或 競 賽 事 宜 ) A. 負 責 任 課 老 師 因 故 調 課, 向 課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 調 課 單 ) 簽 核 作 業 B. 清 點 並 收 發 各 項 作 業 或 報 告, 按 時 繳 交 給 老 師 ( 二 ) 每 月 工 作 : A. 每 月 至 少 召 開 班 會 乙 次 (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四 次 ) B. 班 會 紀 錄 簿 務 必 確 實 記 載 會 議 日 期 時 間 人 數 及 內 容 等, 且 經 主 席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簽 章 後, 將 紀 錄 簿 逕 送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閱 後, 再 至 課 指 組 班 級 信 箱 內 拿 取 紀 錄 簿 C. 班 會 紀 錄 簿 統 一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送 至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彙 整 ( 三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負 責 籌 劃 班 上 壁 報 海 報 及 其 他 刊 物 : 海 報 宣 傳 單 之 張 貼, 需 按 規 定 張 貼 於 所 設 置 之 公 佈 欄 或 海 報 架 外, 其 餘 均 禁 止 張 貼, 且 公 佈 之 任 何 海 報 資 料, 均 需 經 行 政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及 教 學 單 位 ( 系 上 ) 蓋 戳 章, 違 者 除 拆 除 外 並 追 究 責 任 B. 負 責 校 外 教 學 之 申 請 ( 學 生 部 份 ) 副 學 藝 股 長 :( 學 藝 股 長 之 代 理 人 ) ( 一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學 藝 股 長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B. 協 助 學 藝 股 長 執 行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C. 依 需 要 建 立 班 網 或 相 關 聯 絡 系 統 管 道 ( 如 班 級 通 訊 錄 ), 則 由 副 學 藝 股 長 負 責 整 合 與 維 護, 唯 不 得 損 及 同 學 利 益 造 成 資 料 外 洩 不 當 使 用 之 問 題 3
康 樂 股 長 :( 負 責 籌 辦 班 級 各 項 康 樂 競 賽 活 動 ) ( 一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組 織 班 級 各 項 代 表 隊 B. 辦 理 班 級 對 內 或 對 外 之 有 關 體 育 及 康 樂 活 動 事 宜 C. 負 責 體 育 課 之 器 材 借 還 工 作 D. 辦 理 共 同 性 校 內 外 活 動 ( 如 班 遊 烤 肉 及 畢 業 旅 行 等 ) E. 必 要 時, 擔 任 班 上 公 關 協 調 聯 繫 工 作 F. 依 學 生 手 冊 之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各 項 校 外 活 動 須 於 出 發 前 一 週 將 活 動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未 成 年 參 加 同 學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參 加 之 人 員 及 車 輛 均 應 投 保 平 安 險, 每 人 至 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 等 資 料 送 交 學 校 備 查 ;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使 活 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時, 學 校 得 建 議 延 期 舉 辦 或 取 消 活 動 G. 系 學 會 或 班 及 舉 辦 校 外 活 動 時 ; 由 系 學 會 班 級 提 出 申 請 ( 可 至 系 辦 公 室 索 取 專 用 報 備 表 或 至 課 指 組 網 站 下 載 ), 經 系 上 負 責 嚴 格 審 核 上 述 相 關 規 定 及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將 影 本 送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備 查 副 康 樂 股 長 :( 康 樂 股 長 之 代 理 人 ) ( 一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康 樂 股 長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B. 協 助 康 樂 股 長 執 行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服 務 股 長 :( 負 責 全 班 教 室 整 潔 及 教 具 借 領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 A. 每 日 督 促 同 學 確 實 完 成 教 室 清 掃 工 作 ( 依 學 校 勞 作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執 行 ), 如 有 同 學 逃 避 工 作 時, 應 即 報 告 導 師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處 理 B. 配 合 任 課 老 師 領 取 上 課 教 具, 若 發 現 教 室 內 教 具 損 壞 不 能 使 用 時, 需 立 即 告 知 課 務 組 ( 教 具 中 心 ) 處 理 ( 二 ) 每 週 工 作 : A. 每 週 二 前 需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領 取 上 週 教 室 打 掃 檢 查 紀 錄 表, 並 通 知 缺 失 同 學 改 善, 並 要 求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做 愛 校 服 務, 避 免 預 期 兩 週 後 遭 受 行 政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 三 ) 每 月 工 作 : A. 每 月 月 底 前 須 完 成 填 寫 下 月 份 勞 作 教 育 檢 查 紀 錄 簿 之 教 室 值 日 生 編 排 工 作 並 通 知 相 關 打 掃 同 學, 依 規 定 時 間 打 掃 ( 四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配 合 班 代 共 同 宣 導 有 關 生 活 教 育 及 環 保 工 作 B. 負 責 班 級 清 潔 用 具 之 領 取 保 管 與 維 護 C. 安 排 規 劃 每 學 期 期 初 及 期 末 之 教 室 整 潔 大 掃 除 工 作 4
副 服 務 股 長 :( 服 務 股 長 代 理 者 ) A. 負 責 班 級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及 回 收 工 作 B. 督 導 每 日 教 室 整 潔 打 掃 工 作 後 之 門 窗 上 鎖 關 閉 事 宜 C. 服 務 股 長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 二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協 助 服 務 股 長 執 行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B. 主 動 檢 查 教 室 教 具 ( 如 板 擦 粉 筆 等 ), 如 有 短 缺 需 立 即 向 課 務 組 ( 教 具 中 心 ) 領 取 風 紀 股 長 :( 負 責 班 級 課 堂 秩 序 與 安 全 維 護 ) A. 上 課 時 協 助 授 課 老 師 維 護 課 堂 秩 序 B. 依 授 課 老 師 之 要 求 實 施 點 名 與 紀 錄, 並 請 老 師 簽 署, 於 授 課 後, 將 點 名 條 送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 二 ) 每 週 工 作 : A. 每 週 一 ( 放 假 順 延 之 )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拿 取 空 白 點 名 條, 並 於 上 課 時 提 供 授 課 老 師 使 用 B. 每 週 五 前, 彙 整 班 上 同 學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之 名 單 與 原 因 ( 如 車 禍 重 大 疾 病 情 感 問 題 及 家 庭 變 故 等 ), 提 供 導 師 瞭 解, 必 要 時 可 轉 知 系 上 和 行 政 單 位 ( 軍 訓 室 生 活 輔 導 組 ), 以 尋 求 相 關 資 源 及 協 助 ( 三 ) 每 月 工 作 : 每 月 十 五 日 後 至 課 指 組 班 級 信 箱 領 取 缺 曠 課 單, 傳 閱 相 關 同 學 核 對 簽 名, 如 有 錯 誤 需 於 兩 週 內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查 核 修 正,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如 有 特 殊 正 當 理 由, 應 以 書 面 報 告 呈 副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可 更 正 ) ( 四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負 責 班 級 各 項 活 動 之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B. 掌 握 同 學 上 課 狀 況, 遇 有 異 常 者 則 需 立 即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C. 協 助 學 校 重 大 集 會 與 活 動 時 之 班 級 點 名 與 秩 序 維 護 工 作 副 風 紀 股 長 :( 風 紀 股 長 之 代 理 人 ) ( 一 ) 常 態 性 工 作 : A. 風 紀 股 長 請 假 或 缺 席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B. 協 助 風 紀 股 長 執 行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5
實 踐 大 學 高 雄 校 區 一 般 專 業 教 室 及 宿 舍 等 場 所 有 關 電 器 使 用 規 定 壹 近 來 發 現 一 般 教 室 專 業 教 室 及 宿 舍 之 使 用 班 級 或 個 人, 下 課 或 離 開 時 未 將 冷 氣 及 照 明 設 備 關 閉, 甚 有 冷 氣 開 啟 致 天 明 等 不 當 情 事, 嚴 重 浪 費 資 源 及 安 全 貳 為 防 範 因 電 器 使 用 不 當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特 規 定 一 般 教 室 與 專 業 教 室 及 宿 舍 等 場 所 的 照 明 及 冷 氣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一 依 公 共 場 所 冷 氣 開 啟 標 準, 室 外 未 達 攝 氏 28 度 嚴 禁 開 啟 冷 氣 二 冷 氣 開 啟 前, 室 內 門 窗 均 應 關 閉, 以 確 保 空 調 功 能, 各 學 系 及 行 政 單 位 辦 公 室 亦 然 三 凡 班 級 下 課 離 開 教 室 ( 後 續 無 班 級 上 課 ), 均 應 主 動 關 閉 冷 氣 及 照 明 燈 光 負 責 維 護 之 班 級 幹 部 ( 班 代 或 副 班 代 ) 及 執 行 勞 作 教 育 之 值 日 生 與 檢 查 之 同 學, 應 主 動 做 好 電 器 開 關 之 檢 查 動 作, 以 維 安 全 四 離 開 教 室 前 請 檢 查 多 媒 體 機 櫃 ( 教 室 裝 有 單 槍, 均 設 機 櫃 ) E 化 講 桌, 並 將 電 源 開 關 關 閉, 以 免 機 組 過 熱 燒 毀 或 發 生 火 災, 已 有 前 例, 特 須 注 意 五 服 飾 經 營 學 系 對 前 述 之 要 求 應 格 外 督 導 執 行, 尤 須 注 意 電 熨 斗 的 使 用 與 安 全 六 各 宿 舍 電 器 使 用 規 定 均 依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七 各 班 級 副 班 代 及 各 宿 舍 寢 室 室 長 為 當 然 之 電 器 管 理 人 員 八 上 通 識 課 程 的 同 學, 對 前 述 之 規 定, 則 由 單 位 負 責 老 師 自 行 通 知 授 課 班 級 並 指 定 該 課 程 的 副 班 代 為 電 器 管 理 人, 不 宜 在 追 究 責 任 歸 屬 上 推 諉 參 總 務 處 基 於 對 學 校 財 產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及 安 全, 即 日 起, 應 每 日 派 員 巡 視 並 紀 錄, 凡 未 遵 守 之 班 級 個 人, 均 依 學 生 手 冊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管 理 者, 各 學 系 及 行 政 單 位 則 請 主 管 督 導 要 求 肆 其 他 : 一 班 級 包 含 四 年 級 及 未 分 配 教 室 之 三 年 級, 雖 無 固 定 教 室, 但 有 使 用 教 室 之 事 實, 故 副 班 代 為 管 理 人 員 協 助 維 護 電 器 安 全, 俾 追 究 責 任 歸 屬 時 減 少 爭 議 二 另 教 室 內 嚴 禁 張 貼 補 習 班 招 生 等 海 報,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保 存 三 嚴 禁 各 單 位 學 會 社 團 及 班 級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時, 搬 動 教 室 內 課 桌 椅 至 室 外, 業 經 舉 發 一 律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若 有 需 求 請 至 總 務 處 申 請 使 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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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器 具 借 用 辦 法 ( 八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高 雄 校 區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一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教 學 器 具 包 括 收 錄 音 機 ( 含 CD 音 響 ) 幻 燈 機 麥 克 風 投 影 機 強 光 投 影 機 實 物 投 影 機 螢 幕 雷 射 筆 電 視 機 錄 放 影 機 單 槍 投 影 機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照 相 機 等 設 備 及 粉 筆 白 板 筆 等 消 耗 品, 提 供 教 師 授 課 時 作 為 教 學 使 用 之 各 種 輔 助 器 具 二 借 用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分 至 十 二 時 二 十 分,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分 至 十 七 時 十 分 如 因 特 別 事 故, 需 在 規 定 時 間 外 借 用 者, 應 事 先 填 寫 借 用 單 三 前 項 所 列 時 間 外 教 具 之 借 用 乃 採 預 約 方 式, 借 用 人 應 於 三 日 前 至 課 務 組 填 好 借 用 單 交 教 具 中 心 安 排 調 用, 俟 使 用 當 日 再 至 教 具 中 心 領 取, 如 臨 時 取 消 借 用 者, 應 即 通 知 教 具 中 心 註 銷 借 用 單 四 教 具 之 歸 還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教 具 使 用 完 畢, 應 即 歸 還 教 具 中 心, 歸 還 時 間 上 午 為 十 二 時 二 十 分 前, 下 午 為 十 七 時 十 分 前, 如 借 用 時 間 已 到 仍 需 繼 續 使 用 者, 應 即 通 知 教 具 中 心, 逾 期 不 還 者, 負 責 借 用 學 生 將 送 學 務 分 處 懲 處 ( 二 ) 教 具 如 有 損 毀, 應 即 交 回 教 具 中 心, 以 便 請 總 務 分 處 修 繕 組 安 排 檢 修, 不 得 自 行 處 理, 否 則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三 ) 必 要 時 教 具 中 心 得 隨 時 通 知 借 用 人, 將 器 具 繳 還 五 教 具 損 壞 或 遺 失 之 賠 償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教 具 借 用 人 使 用 後, 經 檢 查 屬 自 然 受 損 者, 由 總 務 分 處 修 繕 組 負 責 修 護 ( 二 ) 若 係 人 為 因 素 受 損 者 ( 如 碰 撞 摔 損 及 使 用 不 當 而 故 障 者 ), 經 教 具 中 心 檢 驗 無 法 修 理 時, 應 由 借 用 人 員 負 責 修 護, 並 負 擔 修 理 費 用 ( 三 ) 所 借 之 教 具 若 遺 失, 則 由 借 用 人 負 責 購 買 原 廠 牌 規 格 之 教 具 賠 償 之 五 各 系 已 自 備 有 第 一 項 所 列 之 教 具 者, 請 優 先 至 各 系 借 用 七 借 用 之 優 先 順 序 : 以 在 階 梯 教 室 上 課 者 優 先 ; 各 兼 任 教 師 次 之 ; 專 任 教 師 再 次 之 八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高 雄 校 區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8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9
補 充 宣 導 資 料 項 目 內 容 備 考 學 雜 費 減 免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3 月 9 日 承 辦 : 生 輔 組 石 明 輝 老 師 低 收 入 戶 免 住 宿 費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3 月 23 日 承 辦 : 生 輔 組 石 明 輝 老 師 就 學 貸 款 最 後 交 件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2 月 29 日 承 辦 : 生 輔 組 石 明 輝 老 師 城 區 專 車 乘 車 證 辦 理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3 月 16 日 雙 邊 選 課 的 課 表 承 辦 : 生 輔 組 趙 子 芸 老 師 或 城 區 中 心 九 樓 行 政 以 及 學 生 證 ( 蓋 註 辦 公 室 冊 章 ) 有 乘 車 證 的 同 學 一 樣 要 購 票 1. 售 票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二 上 午 0900~1500 週 三 上 午 0900~1300 2. 週 四 中 午 過 後 會 公 布 座 位 表, 請 購 票 同 學 務 返 鄉 專 車 必 在 乘 車 前 找 好 座 位 3. 期 中 考 與 期 末 考 考 前 一 週 不 發 車 4. 週 五 發 車 時 間 為 中 午 12:15, 下 午 17:15 5. 學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生 輔 組 - 乘 車 資 訊 - 返 鄉 專 車 座 位 表 1. 請 假 日 起 算,7 日 內 送 請 假 單,14 日 內 補 證 明 2. 病 假 或 生 理 假 證 明, 除 看 病 的 收 據 以 及 家 長 證 明, 住 宿 生 可 於 當 下 告 知 舍 監 協 請 衛 保 組 請 假 開 立 證 明, 非 住 宿 生 可 於 當 下 前 往 衛 保 組 或 導 師 告 知 3. 事 假 要 事 前 送 假 單 4. 所 有 請 假 均 須 附 上 證 明 5. 請 假 單 下 載 : 學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生 輔 組 - 表 單 下 載 ( 有 填 寫 範 例 ) 1. 請 住 宿 同 學 務 必 配 合 點 名 與 門 禁 時 間 宿 舍 2. 禁 止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3. 過 門 禁 時 間 後 請 將 音 量 降 低 國 道 快 捷 公 車 101 年 2 月 7 日 起 收 費 50 元 ( 單 程 ) 詐 騙 防 範 如 接 到 不 明 來 電 指 示 前 往 ATM 操 作, 切 勿 理 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