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26002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服 务 指 南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服 务 指 南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对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资 质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二 项 目 信 息 名 称 :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及 人 员 认 定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26002 三 办 理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从 事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熏 蒸 消 毒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必 须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考 核 合 格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熏 蒸 消 毒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并 负 责 出 具 熏 蒸 消 毒 证 书 2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81 号 ) 3 进 出 境 集 装 箱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令 2
第 1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从 事 进 出 境 集 装 箱 清 洗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的 单 位 须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考 核 认 可,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四 受 理 机 构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受 理 窗 口 ) 五 决 定 机 构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从 业 人 员 申 请 条 件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具 备 检 疫 处 理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技 能 的 人 员, 通 过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二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2 具 有 满 足 条 件 的 办 公 场 所 ; 3 申 请 从 事 的 检 疫 处 理 类 别 需 要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包 括 直 接 获 得 相 关 许 可 证 明 取 得 无 需 办 理 许 可 证 明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方 式, 其 从 业 人 员 需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 3
4 使 用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器 械 药 品 以 及 计 量 器 具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5 具 有 必 要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安 全 防 护 装 备 急 救 药 品 和 设 施 ; 6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章 程 质 量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安 全 保 障 以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机 制 等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申 请 单 位 章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规 范 等 ; 7 建 立 完 整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档 案 技 术 培 训 档 案 和 职 工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8 配 备 经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核 准 的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人 员 数 量 应 能 满 足 业 务 开 展 需 要 ; 9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员,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还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 三 ) 申 请 从 事 各 类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 1 申 请 从 事 A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检 疫 处 理 B 类 资 质 3 年 以 上, 近 3 年 无 安 全 和 质 量 事 故 ; (2)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4
(3) 配 备 检 疫 处 理 熏 蒸 气 体 浓 度 测 定 仪 器 残 留 毒 气 检 测 仪 器 大 气 采 样 仪 器 等 设 备 2 申 请 从 事 B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处 理 场 所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 配 备 检 疫 处 理 熏 蒸 气 体 浓 度 测 定 仪 器 残 留 毒 气 检 测 仪 器 大 气 采 样 仪 器 等 设 备 3 从 事 C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 配 备 消 毒 效 果 评 价 相 关 检 测 设 备 4 申 请 从 事 D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 配 备 除 虫 灭 鼠 试 验 室 相 关 检 测 设 备 等 5 申 请 从 事 E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处 理 场 所 库 房 处 理 设 备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5
(2)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持 有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证 6 申 请 从 事 F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处 理 场 所 库 房 设 备 放 射 性 物 品 购 置 及 存 放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 持 有 放 射 性 设 备 使 用 许 可 证 7 申 请 从 事 G 类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的 单 位, 除 应 当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以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处 理 场 所 库 房 处 理 设 备 及 操 作 规 范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持 有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证 ( 四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具 备 或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 2 现 场 评 审 通 过, 包 括 整 改 合 格 后 评 审 通 过 ( 五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有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2 现 场 评 审 不 通 过 3 申 请 材 料 造 假 ( 六 ) 变 更 手 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6
30 日 内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2.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变 更 ; 3. 其 它 事 项 变 更, 如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变 更 等 如 变 更 事 项 为 业 务 范 围 调 整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办 理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1 检 疫 处 理 从 业 人 员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类 型 数 量 纸 质 / 电 子 版 要 求 备 注 1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书 面 1 份 纸 质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纸 质 3 1 寸 彩 色 近 照 书 面 3 张 纸 质 电 子 2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提 交 时, 复 核 原 件 1 张 贴 在 报 名 表 上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类 型 数 量 纸 质 / 电 子 版 要 求 备 注 1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申 请 表 书 面 1 份 纸 质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1 份 纸 质 3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1 份 纸 质 提 交 时, 复 核 原 件 提 交 时, 复 核 有 涉 及 的 原 件 提 供 4 申 请 单 位 章 程 书 面 1 份 纸 质 5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书 面 1 份 纸 质 如 有 证 书 则 一 并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7
6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文 件 书 面 1 份 纸 质 7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书 面 1 份 纸 质 8 9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规 范 文 件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名 单 书 面 复 印 从 业 证 复 印 件 件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书 面 1 份 纸 质 1 份 纸 质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窗 口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提 交 时, 复 核 原 件 接 收 部 门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受 理 窗 口 接 收 地 址 : 当 地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2 信 函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受 理 部 门 接 收 地 址 : 当 地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当 地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的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的 电 话 和 电 子 邮 箱 ( 二 ) 办 公 时 间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公 时 间 十 基 本 办 理 流 程 8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见 附 件 1 十 一 办 理 方 式 ( 三 ) 新 办 流 程 见 附 件 1 ( 二 ) 依 申 请 变 更 提 交 变 更 申 请, 需 要 现 场 评 审 的 流 程 见 附 件 1 ( 三 ) 依 申 请 注 销 提 交 注 销 申 请, 予 以 注 销 并 公 示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 三 ) 受 理 时 限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和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 二 ) 现 场 评 审 时 限 受 理 申 请 后,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5 日 内 组 成 专 家 组, 并 将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由 于 申 请 人 整 改 或 者 其 它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情 况 除 外 专 家 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的 规 定, 对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评 审, 并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9
( 三 ) 审 批 时 限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的 决 定,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作 出 核 准 决 定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颁 发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证 书 不 予 核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通 过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通 知 服 务 对 象, 领 取 证 书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有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平 等 权 利,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歧 视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其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受 法 律 保 护,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10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由 此 给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 部 门 名 称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认 定 受 理 窗 口 地 址 : 当 地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的 电 话 ( 二 ) 电 话 咨 询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的 电 话 ( 三 ) 网 上 咨 询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的 网 址 服 务 平 台 - 公 众 留 言 ( 四 ) 电 子 邮 件 咨 询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 五 ) 信 函 咨 询 : 咨 询 部 门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通 讯 地 址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邮 政 编 码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 一 ) 窗 口 投 诉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 二 ) 电 话 投 诉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 三 ) 网 上 投 诉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服 务 11
平 台 - 网 上 投 诉 ( 四 ) 信 函 投 诉 : 由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指 定 十 九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办 公 地 址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办 公 时 间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公 时 间 乘 车 路 线 : 各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公 共 交 通 二 十 公 开 查 询 自 受 理 之 日 25 个 工 作 日 起, 可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附 件 1: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图 工 作 内 基 本 程 序 执 行 容 者 申 请 人 期 限 ( 天 ) 受 理 窗 口 直 属 局 管 理 架 构 主 管 部 门 质 检 总 局 申 请 填 写 申 请 书 接 受 申 请 材 审 核 总 体 管 理 料 并 提 出 初 申 请 获 得 受 理 受 理 5 申 请 未 获 审 意 见 同 意 不 同 意 得 受 理 12
安 排 现 场 评 审 现 场 评 审 20 不 含 整 改 时 间 出 具 现 场 评 审 报 告 整 改 措 施 审 核 意 见 专 家 组 提 出 现 场 评 审 意 见 审 批 同 意 不 同 意 取 得 打 印 颁 发 发 证 许 可 资 格 10 许 可 证 书 未 取 得 许 可 资 格 附 件 2: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办 理 流 程 图 工 作 内 基 本 程 序 执 行 容 者 申 请 人 期 限 ( 天 ) 受 理 窗 口 直 属 局 管 理 架 构 主 管 部 门 质 检 总 局 申 请 填 写 报 名 表 接 受 报 名 材 审 核 总 体 管 理 料 并 提 出 初 报 名 获 得 受 理 受 理 5 报 名 未 获 审 意 见 通 过 不 通 过 得 受 理 13
组 织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通 不 发 证 20 取 得 打 印 从 业 过 通 过 从 业 证 证 归 档 归 档 14
附 件 3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申 请 表 受 理 编 号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受 理 机 构 : 受 理 日 期 : 15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中 文 英 文 注 册 地 址 邮 编 经 营 地 址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检 疫 处 理 类 别 A 类, 熏 蒸 ( 出 入 境 船 舶 熏 蒸 疫 麦 及 其 他 大 宗 货 物 熏 蒸 ); B 类, 熏 蒸 (A 类 熏 蒸 除 外 ); C 类, 消 毒 处 理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D 类, 药 物 及 器 械 除 虫 灭 鼠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E 类, 热 处 理 ; F 类, 辐 照 处 理 ; G 类, 除 上 述 类 别 外, 采 用 冷 处 理 微 波 处 理 除 污 处 理 等 方 式 实 施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16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单 位 章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文 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规 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操 作 规 范, 药 品 器 械 仓 库 平 面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图, 熏 蒸 库 房 辐 照 作 业 库 房 热 处 理 库 房 平 面 图, 检 疫 处 理 专 用 场 地 平 面 图, 检 疫 处 理 设 施 药 品 和 器 材 清 单 )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 含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从 业 类 别 从 业 证 编 号 等 ) 以 及 从 业 证 复 印 件 17
申 请 单 位 申 明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根 据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我 单 位 现 申 请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证 书 我 单 位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和 配 合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指 导 ;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要 求,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实 施 安 全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我 单 位 承 诺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18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组 长 : 评 审 组 成 员 :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直 属 局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19
附 件 4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变 更 申 请 表 受 理 编 号 :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变 更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受 理 机 构 : 受 理 日 期 : 20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中 文 英 文 注 册 地 址 邮 编 经 营 地 址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原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证 书 编 号 21
原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类 别 A 类, 熏 蒸 ( 出 入 境 船 舶 熏 蒸 疫 麦 及 其 他 大 宗 货 物 熏 蒸 ); B 类, 熏 蒸 (A 类 熏 蒸 除 外 ); C 类, 消 毒 处 理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D 类, 药 物 及 器 械 除 虫 灭 鼠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E 类, 热 处 理 ; F 类, 辐 照 处 理 ; G 类, 除 上 述 类 别 外, 采 用 冷 处 理 微 波 处 理 除 污 处 理 等 方 式 实 施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变 更 事 项 证 明 材 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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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申 明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根 据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我 单 位 现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我 单 位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和 配 合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指 导 ;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要 求,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药 品 仪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实 施 安 全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我 单 位 承 诺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24
( 如 果 需 要 )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组 长 : 评 审 组 成 员 :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直 属 局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25
附 件 5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考 试 报 名 表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考 试 报 名 表 档 案 号 : 报 名 时 间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专 业 职 称 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照 片 本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学 历 毕 业 日 期 信 息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报 考 类 别 邮 政 编 码 E-mail 报 考 地 点 报 考 人 承 诺 受 理 意 见 1 本 人 承 诺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有 关 资 料 证 件 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如 个 人 信 息 虚 假 错 误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2 本 人 承 诺 自 觉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和 考 场 规 则, 不 违 规 不 作 弊 如 有 违 反, 愿 接 受 处 理 3 本 人 对 以 上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均 已 核 对 并 确 认 无 误 承 诺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 核 信 息 准 考 证 编 号 考 试 成 绩 从 业 资 格 证 编 号 办 理 结 论 年 月 日 注 :1 报 名 表 报 名 时 间 基 本 信 息 部 分 由 报 考 人 员 本 人 填 写, 并 在 报 考 人 承 诺 处 签 字 核 实 确 认 ; 其 它 有 关 项 目 均 由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 2 报 考 类 别 选 择 熏 蒸 处 理 类 (A 类 B 类 ) 和 其 他 类 (C 类 D 类 E 类 F 类 G 类 ) 两 类 26
附 件 6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证 书 样 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XXX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证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经 审 查 考 核, 你 单 位 符 合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考 核 要 求, 准 予 从 事 : A 类, 熏 蒸 ( 出 入 境 船 舶 熏 蒸 疫 麦 及 其 他 大 宗 货 物 熏 蒸 ); B 类, 熏 蒸 (A 类 熏 蒸 除 外 ); C 类, 消 毒 处 理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D 类, 药 物 及 器 械 除 虫 灭 鼠 ( 熏 蒸 方 式 除 外 ); E 类, 热 处 理 ; F 类, 辐 照 处 理 ; G 类, 除 上 述 类 别 外, 采 用 冷 处 理 微 波 处 理 除 污 处 理 等 方 式 实 施 的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 根 据 审 批 的 类 别 列 出 ) * * * * * * * * 证 书 编 号 :(DW+6 位 直 属 局 代 码 +2 位 年 份 +3 位 流 水 号 )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XXXX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印 章 ) 27
附 件 7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样 式 检 疫 处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姓 名 : 照 片 编 号 : 从 业 类 别 :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日 期 : 有 效 期 至 :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