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上 公 开 评 价 报 告 信 息 表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上 海 家 化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浦 基 地 迁 建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信 息 公 开 表 上 海 家 化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浦 基 地 迁 建 项 目 项 目 简 介 2014 年 2 月, 上 海 家 化 收 到 青 浦 区 徐 泾 镇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徐 泾 镇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启 动 虹 桥 商 务 区 规 划 区 域 房 屋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工 作 的 函, 园 位 于 青 浦 区 徐 泾 镇 盈 港 东 路 1118 号 的 厂 房 需 要 搬 迁 为 配 合 政 府 的 搬 迁 工 作, 上 海 家 化 结 合 公 司 中 长 期 战 略 规 划 供 应 链 优 化 咨 询 项 目 有 关 生 产 布 局 的 关 键 结 论, 形 成 新 工 厂 建 设 初 步 规 划, 化 挑 战 为 机 遇, 积 极 实 现 生 产 能 力 的 整 体 跨 越 与 生 产 制 造 经 济 效 益 的 提 高, 投 资 约 13.5 亿 元, 将 原 徐 泾 镇 1118 号 的 生 产 基 地 全 部 搬 迁 至 青 浦 工 业 园 区 本 项 目 坐 落 于 青 浦 区 工 业 园 区 (E-01-02 地 块 ) 厂 区 的 范 围 东 至 新 厍 路 西 至 青 赵 路 南 至 北 盈 路 北 至 市 政 规 划 河 道, 基 地 东 西 长 约 414 米, 南 北 长 约 356 米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139593m 2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拟 从 事 化 妆 品 的 生 产, 包 括 护 肤 霜 膏 霜 类 护 肤 液 洗 类 护 肤 水 类 及 部 分 中 间 体 产 品 的 生 产 建 设 地 址 青 浦 区 青 浦 工 业 园 区 E-01-02 地 块
建 设 项 目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存 在 的 主 要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二 氧 化 钛 粉 尘 甘 油 丁 二 醇 丙 二 醇 丁 酮 乙 醇 叔 丁 醇 十 二 酸 十 四 酸 月 桂 酰 肌 氨 酸 钠 氢 氧 化 钾 三 乙 醇 胺 苯 氧 乙 醇 苯 氧 乙 醇 氢 氧 化 钠 聚 丙 烯 酰 胺 聚 合 氯 化 铝 次 氯 酸 钠 硫 化 氢 氨 噪 声 高 温 工 频 电 场 乙 酸 盐 酸 硫 酸 乙 醇 丙 酮 四 氢 呋 喃 检 测 结 果 - 现 场 调 查 采 样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建 设 单 位 陪 同 人 员 杨 琦 胡 芳 平 现 场 调 查 采 样 检 测 的 时 间 现 场 调 查 :2015.4.12 评 价 结 论 与 建 议 1. 本 项 目 分 类 为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2.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总 平 面 布 置 工 艺 及 设 备 布 局 辅 助 用 室 等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GBZ1-2010) 等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各 方 面 资 料 的 综 合 分 析,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是 可 行 的, 但 还 有 不 足 之 处 ; 若 在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设 计 阶 段 能 够 认 真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及 的 各 项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建 议, 保 证 职 业 卫 生 资 金 的 投 入, 项 目 投 产 后 加 强 职 业 病 的 防 治 管 理, 本 项 目 在 正 常 运 行 情 况 下, 可 能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是 可 以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本 项 目 从 职 业 病 预 防 的 角 度 来 考 虑 是 可 行 的 3. 对 项 目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议 : 1) 针 对 尘 毒 防 护 的 建 议 (1) 膏 霜 车 间 和 液 洗 车 间 拆 包 称 量 投 料 过 滤 灌 装 包 装 作 业 点 均 设 有 局 部 排 风 系 统, 建 议 吸 风 罩 必 须 遵 循 形 式 适 宜 位 置 正 确 风 量 适 中 强 度 足 够 检 修 方 便 的 设 计 原 则, 罩 口 风 速 或 控 制 点 风
速 应 足 以 将 发 生 源 产 生 的 有 毒 气 体 吸 入 罩 内, 确 保 达 到 高 捕 集 效 率 (2) 输 送 含 尘 气 体 的 风 管 宜 垂 直 或 倾 斜 敷 设, 倾 斜 敷 设 时,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应 >45 如 必 须 设 置 水 平 管 道 时, 管 道 不 应 过 长, 并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清 扫 孔, 方 便 清 除 积 尘, 防 止 管 道 堵 塞 (3) 通 风 除 尘 排 毒 管 道 中 的 粉 尘 及 有 机 物 质 应 当 及 时 清 除, 清 除 时, 应 采 取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劳 动 者 应 佩 戴 有 效 的 个 人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4) 机 械 通 风 设 备 应 根 据 生 产 负 荷 情 况,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修, 以 保 证 防 护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防 护 设 备 损 坏 时, 应 当 及 时 抢 修, 抢 修 期 间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停 止 生 产 劳 动 者 在 检 修 和 抢 修 时,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并 佩 戴 符 合 要 求 的 有 效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5) 本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工 作 的 重 点 是 防 止 设 备 的 跑 冒 滴 漏, 因 此, 选 用 高 质 量 的 生 产 设 备 是 控 制 物 料 泄 漏 的 关 键 建 议 在 选 择 生 产 设 备 时 应 参 照 国 内 或 国 际 上 同 行 业 的 成 熟 产 品, 特 别 是 选 用 耐 腐 蚀 防 泄 漏 的 设 备 管 道 和 泵 阀 门 和 管 件 等, 均 要 有 严 格 密 封 性, 在 管 道 设 计 时,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管 道 进 行 应 力 分 析, 并 加 强 这 些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以 防 物 料 泄 漏 (6)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应 有 标 识,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有 安 全 标 签, 并 向 操 作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贮 存 必 须 符 合 常 用 化 学 危 险 品 贮 存 通 则 (GB15603-1995) 国 家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 使 用 单 位 应 对 盛 装 输 送 贮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设 备, 采 用 颜 色 标 牌 标 签 等 形 式, 标 明 其 危 险 性 ; 使 用 单 位 对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危 害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和 评 估, 对 检 测 和 评 估 结 果 应 建 立 档 案 2) 针 对 空 调 设 计 管 理 卫 生 的 建 议 (1) 工 作 场 所 的 新 风 应 来 自 室 外, 新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空 气 清 洁 区, 应 远 离 污 染 源, 避 免 从 附 近 交 通 干 道 侧 餐 厅 排 风 口 开 放 式 冷 却 水 塔 等 处 取 风, 其 新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室 外 空 气 清 洁 区 新 风 进 风 口 应 低 于 排 风 口, 新 风 进 风 口 与 办 公 区 排 风 口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不 少 于 5 米, 与 液 洗 车 间 冷 却 塔 排 气 口 的 距 离 应 不 少 于 7.5 米 相 邻 工 作 场 所 的 进 气 和 排 气 装 置, 应 合 理 布
置, 避 免 气 流 短 路 对 进 风 需 先 通 过 空 气 过 滤, 以 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新 风 进 风 口 应 避 免 设 置 在 开 放 式 冷 却 塔 夏 季 最 大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新 风 进 风 口 下 缘 距 室 外 地 坪 不 宜 小 于 2 米, 当 设 在 绿 化 地 带 时 不 宜 小 于 1 米 (2) 回 风 口 及 吊 装 式 空 气 处 理 机 不 得 设 于 产 生 异 味 粉 尘 油 烟 的 位 置 上 方 空 调 系 统 的 新 风 口 和 回 风 口 宜 设 置 防 鼠 防 虫 装 置 ; 空 调 系 统 的 机 房 内 应 保 持 干 燥 清 洁, 严 禁 堆 放 无 关 物 品 ; 空 调 系 统 应 设 有 可 控 制 关 闭 回 风 等 应 急 处 理 设 施 或 设 备 (3) 洁 净 区 域 的 空 调 系 统 还 需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洁 净 工 作 区 的 气 流 速 度, 应 满 足 空 气 洁 净 度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要 求 来 并 应 使 洁 净 工 作 区 气 流 流 向 单 一 ; 回 风 口 宜 均 匀 布 置 在 洁 净 室 下 部 ; 余 压 阀 宜 设 在 洁 净 室 气 流 的 下 风 侧, 不 宜 设 在 洁 净 工 作 区 高 度 范 围 内 ; 洁 净 室 的 气 流 组 织 和 送 风 量 应 根 据 洁 净 度 的 要 求 确 定 ; 各 等 级 空 气 洁 净 度 的 空 气 净 化 处 理, 均 应 采 用 初 效 中 效 高 效 空 气 过 滤 器 三 级 过 滤 (4)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的 排 风 系 统 不 得 与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相 连 通 (5) 风 管 内 表 面 应 当 易 于 清 洗 制 作 风 管 的 材 料 不 得 排 放 有 害 物 质, 不 得 产 生 适 合 微 生 物 生 长 的 营 养 基 质 风 管 宜 采 用 耐 腐 蚀 的 金 属 材 料, 采 用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作 风 管 时, 必 须 保 证 风 管 的 坚 固 及 严 密 性, 具 有 承 受 机 械 清 洗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冲 击 的 强 度 3)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建 议 (1) 该 项 目 拟 在 作 业 现 场 及 仓 库 内 设 置 应 急 冲 淋 洗 眼 装 置, 建 议 所 设 置 应 急 冲 淋 洗 眼 装 置, 其 服 务 半 径 为 15 米 范 围 内, 以 备 化 学 品 溅 入 眼 睛 皮 肤 时, 可 及 时 进 行 冲 洗, 并 应 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计 专 篇 中 细 化 应 急 喷 淋 洗 眼 装 置 的 设 置 位 置 数 量 (2) 本 项 目 涉 及 化 学 品 储 槽, 建 议 应 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计 专 篇 中 细 化 设 计 预 防 化 学 品 泄 漏 的 围 堰 泄 险 区 风 向 标 应 急 喷 淋 洗 眼 装 置 的 设 置 位 置 数 量,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的 规 格 安 装 位 置 报 警 值 等 设 计 参 数, 并 在 施 工 中 认 真 落 实 泄 险 区 应 低 位 设 置 且 有 防 透 水 层 ; 风 向 标 应 设 置 在 醒 目 位 置, 做 防 腐 处 理, 安 装 位 置 要 与 墙 壁 等 障 碍 物 有 一 定 距 离 ; 储 槽 顶 部 可 设 置 应
急 喷 淋 装 置 (3) 本 项 目 使 用 大 量 的 化 学 品 作 为 原 辅 材 料, 因 此,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制 定 并 实 施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尤 其 针 对 化 学 品 对 眼 皮 肤 灼 伤 的 应 急 措 施 ), 加 强 操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管 理 是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重 要 对 策 (4)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存 放 处 应 有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识, 应 确 保 劳 动 者 知 晓 应 使 劳 动 者 掌 握 急 救 用 品 的 使 用 方 法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应 是 经 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应 安 全 有 效,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责 任 到 位, 有 人 负 责, 定 期 检 查,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新, 保 证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的 安 全 有 效 性 (5) 车 间 内 的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须 保 持 通 畅,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6) 应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演 练 做 出 相 关 规 定, 对 演 练 的 周 期 内 容 项 目 时 间 地 点 目 标 效 果 评 价 组 织 实 施 以 及 负 责 人 等 予 以 明 确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的 周 期 应 按 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严 重 的 作 业 场 所, 制 定 最 低 演 练 周 期 演 练 要 求 及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职 责 应 如 实 记 录 实 际 演 练 的 全 程 并 存 档 (7) 严 格 执 行 上 岗 培 训 制 度, 落 实 接 触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人 员 的 上 岗 前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并 做 好 培 训 记 录 4)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管 理 本 项 目 根 据 岗 位 的 不 同, 拟 为 操 作 工 配 备 耳 塞 除 尘 口 罩 防 毒 口 罩 防 化 手 套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项 目 实 施 运 行 期 应 保 证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有 效 使 用 5)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及 评 价 管 理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应 定 期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机 构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进 行 监 测 6)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及 其 档 案 管 理 公 司 应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2 第 49 号 ) 的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现 有 的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为 本 项 目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检 查 周 期 检 查 项 目 应 与 其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相 符, 应 以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188-2014) 为 依 据, 为 接 触 噪 声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进 行 相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公 司 应 根 据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2 第 47 号 ) 的 要 求, 应 建 立 完 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 ⑴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文 件 ; ⑵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 ⑶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清 单 岗 位 分 布 以 及 作 业 人 员 接 触 情 况 等 资 料 ; ⑷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其 配 置 使 用 维 护 检 修 与 更 换 等 记 录 ; ⑸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报 告 与 记 录 ; ⑹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发 放 维 护 与 更 换 等 记 录 ; ⑺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等 相 关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资 料 ; ⑻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与 应 急 处 置 记 录 ; ⑼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资 料, 存 在 职 业 禁 忌 证 职 业 健 康 损 害 或 者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 处 理 和 安 置 情 况 记 录 ; ⑽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以 及 其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或 者 验 收 等 有 关 回 执 或 者 批 复 文 件 ; ⑾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领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等 有 关 回 执 或 者 批 复 文 件 ; ⑿ 其 他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的 资 料 或 者 文 件 7) 预 防 性 告 知 建 议 (1)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面 该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将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明 确 职 业 病 防 治 职 责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法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努 力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已 有 的 各 项 安 全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本 公 司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应 把 职 业 卫 生 经 费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保 证 一 定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经 费 (2) 生 产 设 备 和 防 护 设 施 的 维 护
1 项 目 建 成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加 强 生 产 设 备 的 管 理 维 护,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检 修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确 保 生 产 设 备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设 备 检 修 保 养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进 行, 避 免 检 修 保 养 时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2 必 须 建 立 严 格 的 各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检 修 制 度, 要 有 专 人 管 理, 确 保 各 类 设 备 设 施 的 正 常 有 效 运 转 (3)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警 示 标 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要 求, 在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岗 位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等 (4) 劳 动 合 同 方 面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2 第 47 号 ) 的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含 聘 用 合 同, 下 同 ) 时,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劳 动 者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 从 事 与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并 协 商 变 更 原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5) 职 业 卫 生 审 核 与 竣 工 验 收 1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完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后,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审 核 申 请 并 递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a.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 b.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c.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d.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e.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复 印 件 ); f.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件 ( 复 印 件 ) 2 该 项 目 竣 工 后 须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竣 工 验 收 时,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须 经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使 用 3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建 设 项 目 完 工 后 试 运 行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的 情 况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a.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b.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c.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d.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e.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f.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g.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h.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i.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j.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6) 其 他 1 该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要 确 保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中 提 及 的 各 项 技 术 和 管 理 等 综 合 措 施 的 落 实 2 如 果 本 项 目 的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防 护 设 施 等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3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完 成 30 天 内 应 向 辖 区 安 监 部 门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见 附 件 1 技 术 审 查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附 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