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 学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工 作 方 针, 响 应 学 校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创 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的 号 召, 促 进 元 培 学 院 博 雅 教 育 的 实 行, 进 一 步 推 动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各 项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制 定 本 章 程, 并 由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第 二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在 是 在 元 培 学 院 党 政 统 一 领 导 和 元 培 学 院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本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的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第 三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是 元 培 同 学 联 系 学 校 和 学 院 各 级 组 织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是 广 大 元 培 同 学 根 本 权 益 的 忠 实 代 表, 充 分 反 映 同 学 的 建 议 意 见 和 要 求 本 会 秉 承 全 心 全 意 为 同 学 服 务 的 宗 旨, 广 泛 开 展 实 践 文 艺 体 育 内 部 联 络 院 系 交 流 和 国 际 交 流 等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活 跃 元 培 学 院 的 学 术 氛 围, 树 立 勇 于 拼 搏 奋 发 向 上 的 良 好 学 风 ; 丰 富 元 培 同 学 的 课 余 生 活, 着 力 解 决 同 学 们 学 习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四 条 凡 元 培 学 院 在 籍 学 生 ( 含 弹 性 学 制 学 生 ), 不 分 种 族 民 族 性 别 年 龄 宗 教 信 仰 家 庭 出 身 国 籍, 均 为 本 会 会 员 第 五 条 学 生 会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行 使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享 有 被 选 举 权 ; ( 二 ) 享 有 对 本 会 各 项 工 作 建 议 批 评 和 监 督 的 权 利 ; ( 三 ) 享 有 参 与 本 会 各 种 组 织 和 参 加 本 会 各 种 活 动 的 权 利 ; ( 四 ) 享 有 通 过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会 重 大 事 务 的 权 利 ; ( 五 ) 有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附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义 务 ; ( 六 ) 有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的 义 务 ; ( 七 ) 有 参 加 本 会 各 项 活 动, 完 成 本 会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维 护 学 生 会 荣 誉 的 义 务 1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第 六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组 织 原 则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按 照 各 年 级 人 数 比 例 分 配 代 表, 于 每 年 五 月 召 开 一 次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由 元 培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提 议, 经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人 数 同 意, 报 请 元 培 党 委 批 准, 可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第 八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和 批 准 学 生 会 主 席 代 表 学 生 会 所 作 的 工 作 报 告 ; ( 二 ) 讨 论 修 改 本 会 章 程,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情 况 ; ( 三 )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 具 体 方 法 见 附 则 ); ( 四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会 的 工 作 方 针 和 任 务 ; ( 五 ) 审 议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出 的 关 于 学 生 会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的 提 案 ; ( 六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 ( 七 ) 讨 论 和 决 定 应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九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产 生 办 法 与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提 案 审 议 规 则 参 见 附 则 三 第 十 条 元 培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是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学 生 会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和 执 行 机 构 主 席 团 设 主 席 一 名 副 主 席 两 名, 成 员 分 工 由 附 则 一 第 9 条 决 定 每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自 学 代 会 选 举 两 周 之 后 正 式 履 行 职 权, 直 至 下 一 届 学 代 会 选 举 产 生 新 主 席 团 两 周 之 后 卸 任 第 十 一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的 职 责 : ( 一 ) 向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汇 报 工 作 ; ( 二 ) 在 元 培 学 院 团 委 指 导 下, 选 拔 并 任 命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助 理 ( 或 有 )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部 长 ; ( 三 ) 参 加 每 两 周 举 行 一 次 的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向 会 议 汇 报 学 生 会 的 重 大 活 动, 执 行 联 席 会 议 的 相 关 决 议 ; ( 四 ) 领 导 各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制 定 任 期 内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预 算, 完 成 本 会 基 本 任 务,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第 十 二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全 面 主 持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兼 任 元 培 学 院 团 2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秘 书 长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会 副 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处 理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与 学 生 会 主 席 共 同 指 导 学 生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 遇 有 重 大 活 动, 可 由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授 权 直 接 调 配 与 活 动 相 关 的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可 设 主 席 团 助 理 一 名, 协 助 主 席 团 处 理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日 常 事 务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会 下 设 内 联 权 益 部 实 践 发 展 部 对 外 联 络 部 文 娱 生 活 部 体 育 竞 技 部 国 际 交 流 部 六 个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执 行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和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的 各 项 决 议 各 部 实 行 主 席 团 集 体 领 导 下 的 部 长 负 责 制 ( 一 ) 内 联 权 益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负 责 学 生 会 各 项 活 动 资 料 的 整 理 和 保 存 ; 收 集 学 生 会 各 部 按 照 规 范 格 式 报 送 信 息 文 件 并 将 各 部 的 工 作 小 结 活 动 小 结 同 时 报 送 主 席 团 ; 2. 负 责 加 强 内 部 制 度 建 设, 组 织 制 定 修 改 内 部 工 作 条 例 ; 3. 负 责 增 进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与 各 部 门 的 沟 通, 促 进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4. 负 责 学 生 会 权 益 服 务 工 作, 了 解 同 学 实 际 需 求 和 学 生 会 活 动 开 展 效 果 等 情 况 ; 并 通 过 相 应 机 制 对 同 学 们 的 建 议 意 见 进 行 反 馈 和 解 决 ; 5. 负 责 制 作 学 生 会 每 学 期 工 作 行 事 历 ; 6. 负 责 学 院 学 生 内 联 活 动 的 组 织 ; ( 二 ) 实 践 发 展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负 责 整 合 各 类 就 业 或 实 习 资 源, 整 理 发 布 各 类 实 用 资 料 和 信 息, 促 进 学 生 实 践 方 面 的 发 展 ; 2. 负 责 主 办 各 种 企 业 参 访 校 际 校 内 论 坛 技 能 培 训 讲 座 等 实 践 活 动, 为 学 生 在 课 堂 之 外 提 供 学 习 空 间, 帮 助 同 学 们 增 加 实 践 经 验, 掌 握 学 习 方 法 ; 3. 负 责 对 接 院 友 会, 开 发 院 友 资 源, 增 强 在 校 学 生 与 院 友 的 交 流 ; ( 三 ) 文 娱 生 活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负 责 学 生 会 的 文 艺 演 出 及 文 化 推 广 工 作 ; 2. 负 责 组 织 同 学 参 加 校 级 文 艺 活 动 ; 3
3. 负 责 组 织 其 他 与 学 生 日 常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服 务 性 活 动 ; ( 四 ) 对 外 联 络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负 责 为 学 生 会 的 正 常 运 转 筹 集 活 动 资 金 ; 2. 负 责 代 表 学 院 学 生 会 与 其 他 院 校 交 流 联 系 ; 3. 负 责 学 生 会 各 项 活 动 的 嘉 宾 邀 请 与 接 待 工 作 ; 4. 负 责 与 其 他 部 门 联 合 举 办 校 际 和 校 内 联 谊 等 活 动 ; 5. 负 责 制 作 学 生 会 财 务 支 出 报 表 并 定 期 报 送 学 院 团 委 书 记 和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审 阅 ; ( 五 ) 体 育 竞 技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各 体 育 竞 技 队 实 行 经 理 负 责 制, 体 育 竞 技 部 为 各 体 育 竞 技 队 提 供 服 务, 负 责 组 织 各 球 队 的 招 新 和 对 队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协 调 各 球 队 的 活 动 ; 2. 负 责 组 织 举 办 学 院 内 的 各 项 体 育 活 动, 活 跃 院 内 体 育 气 氛, 推 广 运 动 健 身 理 念, 引 领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 3. 负 责 组 织 院 队 参 与 校 运 会 新 生 杯 北 大 杯 及 其 他 校 级 比 赛, 并 组 织 和 参 与 其 他 院 校 的 体 育 赛 事, 加 强 院 系 体 育 交 流 ; ( 六 ) 国 际 交 流 部 设 部 长 一 人 为 贯 彻 国 际 交 流 部 的 宗 旨, 同 等 条 件 下, 在 选 拔 和 任 命 部 长 团 人 选 时, 对 留 学 生 有 一 定 的 优 先 考 虑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负 责 院 系 和 学 校 交 流 项 目 的 宣 传 和 信 息 统 计 ; 2. 负 责 组 织 中 国 学 生 和 留 学 生 的 联 谊 活 动 ; 3. 负 责 组 织 大 使 馆 参 访 等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 4. 负 责 积 极 组 织 外 教 讲 座 或 交 流 经 验 分 享 会 等 活 动 ; 5. 负 责 积 极 组 织 其 他 与 国 际 交 流 有 关 的 项 目 4
第 四 章 财 务 及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于 元 培 学 院 党 委 和 团 委 的 专 项 拨 款,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服 务 创 收 和 社 会 资 助 赞 助 募 捐 等 合 理 收 入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须 于 当 选 两 周 内 向 团 委 综 合 办 公 室 递 交 任 期 内 工 作 规 划 和 相 应 的 经 费 预 算 团 委 根 据 规 划 和 预 算 情 况 划 拨 相 应 的 经 费 使 用 额 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须 向 团 委 综 合 办 公 室 提 交 包 括 活 动 预 算 的 详 细 策 划 活 动 结 束 后 须 在 三 天 内 向 团 委 综 合 办 公 室 报 送 信 息, 一 周 内 提 交 活 动 总 结 和 相 关 票 据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一 旦 审 批 金 额 确 定, 活 动 后 出 现 超 支 情 况, 负 责 部 门 应 该 另 附 一 份 说 明 超 支 理 由 的 报 告 ; 团 委 综 合 办 公 室 根 据 报 告 说 明 审 查 超 支 是 否 合 理, 若 审 查 结 果 为 不 合 理, 超 支 金 额 将 由 负 责 部 门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部 长 应 于 每 学 期 初 主 持 拟 定 该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并 于 开 学 第 一 周 上 交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经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行 各 部 应 于 每 学 期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向 主 席 团 上 交 该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会 通 过 社 会 资 助 赞 助 募 捐 等 得 到 的 合 理 收 入, 应 在 收 到 相 应 财 物 后 立 即 将 数 目 和 来 源 报 告 给 主 席 团 外 联 部 应 定 期 整 理 赞 助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情 况,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报 送 至 学 院 团 委 书 记 处 如 收 入 获 取 的 条 件 涉 及 学 院 利 益 时, 需 经 学 院 团 委 书 记 和 主 席 团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能 生 效 第 五 章 本 章 程 生 效 修 改 以 及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的 生 效 须 经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与 会 代 表 人 数 占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并 且 与 会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提 议, 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期 间,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十 名 ( 含 ) 以 上 的 代 表 提 议, 并 最 终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与 会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元 培 学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5
附 则 一 :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选 举 细 则 1.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应 由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从 主 席 团 候 选 人 中 选 举 产 生 2.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团 委 书 记 班 子 和 上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中 不 参 加 竞 选 的 成 员 自 动 成 为 代 表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团 委 书 记 班 子 和 上 届 主 席 团 中 不 参 加 本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竞 选 的 成 员 组 成 大 会 主 席 团 由 团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组 建 大 会 工 作 组, 组 织 部 部 长 任 工 作 组 组 长 3. 学 生 代 表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我 院 学 籍 的 在 校 生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未 受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 为 人 正 直, 关 心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好 的 声 誉 ; 能 代 表 广 大 同 学 的 利 益, 关 心 了 解 团 委 学 生 会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院 班 级 的 活 动 4. 主 席 团 候 选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 品 行 端 正, 思 想 健 康,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 学 习 目 标 明 确, 成 绩 良 好, 绩 点 排 名 不 得 低 于 全 院 70% 或 所 在 专 业 的 70%( 所 在 专 业 需 包 含 接 收 院 系 学 生 人 数 ); 积 极 参 与 集 体 活 动,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的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经 验 ; 经 元 培 学 院 团 员 骨 干 培 训 学 校 培 训 并 顺 利 结 业 5. 学 生 代 表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学 生 总 数 的 1/8, 代 表 总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100 人 ; 代 表 组 成 应 保 证 其 代 表 性 和 广 泛 性 基 础, 一 个 宿 舍 不 超 过 1 名 代 表, 来 自 同 一 个 省 级 行 政 单 位 (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 的 代 表 不 超 过 总 代 表 人 数 的 15%, 留 学 生 代 表 不 超 过 总 代 表 数 的 15% 同 时 应 保 证 党 员 少 数 民 族 代 表 占 有 相 当 的 比 例, 且 男 女 比 例 适 当 6. 出 席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人 数 超 过 全 体 代 表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 方 可 进 行 选 举 大 会 选 举 设 总 监 票 人 一 名, 监 票 人 两 名, 计 票 人 两 名 总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任 命,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而 产 生, 监 票 人 由 总 监 票 人 从 与 会 代 表 中 当 场 指 定 大 会 计 票 工 作 在 大 会 会 场 公 开 进 行, 接 受 全 体 代 表 的 监 督 7. 大 会 开 始 前 五 分 钟,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候 选 人 应 全 部 到 达 会 场, 并 在 大 会 主 席 团 的 主 持 下 举 行 公 开 的 抽 签 仪 式, 以 决 定 竞 选 演 讲 和 答 辩 顺 序 大 会 开 始 后, 未 到 场 者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竞 选 资 格 8. 大 会 不 允 许 委 托 投 票 学 生 代 表 须 在 大 会 开 始 前 持 有 效 证 件 在 大 会 工 作 人 员 处 签 到, 迟 到 半 小 时 以 上 者 将 被 取 消 代 表 资 格, 并 不 得 进 入 会 场 9. 大 会 允 许 非 正 式 代 表 旁 听 但 非 正 式 代 表 须 于 大 会 正 式 开 始 前 入 场, 并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在 指 定 区 域 就 座 6
10. 大 会 正 式 开 始 后, 每 位 候 选 人 有 五 分 钟 演 讲 时 间 和 三 分 钟 左 右 答 辩 时 间 ( 依 大 会 具 体 进 程 而 定 ) 当 演 讲 和 答 辩 只 剩 下 最 后 一 分 钟 时, 计 时 员 将 予 以 警 示 演 讲 答 辩 均 不 得 超 时 11. 向 候 选 人 提 问 必 须 在 主 持 人 说 明 现 在 可 以 向 候 选 人 提 问 后 举 手 示 意, 由 主 持 人 从 中 选 定 提 问 者 通 常 情 况 下 每 位 代 表 向 一 位 候 选 人 提 问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每 次 只 能 提 一 个 问 题 提 问 必 须 简 洁 明 了, 否 则 大 会 主 席 团 有 权 取 消 该 代 表 的 提 问 资 格 12. 投 票 工 作 由 总 监 票 人 主 持 投 票 开 始 前, 由 工 作 人 员 重 新 清 点 到 会 代 表 人 数, 在 清 点 人 数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封 闭 会 场, 禁 止 人 员 进 出, 直 至 投 票 结 束 13. 投 票 开 始 前, 须 当 众 开 验 票 箱, 核 验 无 误 后 再 当 众 封 箱 投 票 结 束 后, 当 众 开 箱 验 票 收 回 的 选 票 等 于 或 少 于 发 出 的 选 票, 选 举 有 效, 否 则 重 新 投 票 14.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主 席 团, 按 候 选 人 绝 对 得 票 数 为 序, 前 三 名 当 选 如 果 第 三 名 有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得 票 数 相 同, 则 须 对 得 相 同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进 行 再 次 投 票, 取 得 票 多 者 随 后,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代 表 询 问 得 票 前 三 者 是 否 放 弃 主 席 团 职 位, 若 前 三 名 中 有 候 选 人 放 弃 主 席 团 职 位, 则 由 本 次 参 选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按 照 得 票 数 高 低, 依 次 递 补 进 入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15. 主 席 团 产 生 后, 主 席 由 院 学 工 老 师 团 委 老 师 和 新 产 生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三 人 投 票 决 定, 得 票 最 高 者 当 选 若 得 票 数 较 高 者 出 现 平 票, 则 须 对 得 相 同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再 次 投 票, 取 得 票 多 者, 若 出 现 两 次 得 票 较 高 者 出 现 平 票, 则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商 议 产 生 新 一 任 学 生 会 主 席 人 选 16.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团 委 保 留 对 选 举 中 出 现 意 外 情 况 的 紧 急 处 置 权 附 则 二 :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干 部 产 生 以 及 任 免 细 则 第 一 条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由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从 学 生 候 选 人 中 选 举 产 生 主 席 副 主 席 产 生 办 法 详 见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选 举 细 则 第 二 条 主 席 团 助 理 由 学 生 会 主 席 提 名, 经 主 席 团 集 体 讨 论 后 任 命 第 三 条 学 生 会 各 部 部 长 经 由 学 生 会 部 长 团 产 生 工 作 组 面 试 选 拔 产 生, 从 自 愿 申 请 的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中 任 命, 副 部 长 由 新 产 生 的 各 部 部 长 提 名 产 生, 为 贯 彻 国 际 交 流 部 的 宗 旨,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国 际 交 流 部 在 副 部 长 的 产 生 过 程 中 应 对 留 学 生 同 学 有 优 先 考 虑 第 四 条 学 生 会 部 长 团 工 作 组 由 团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和 新 产 生 的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构 成 7
第 五 条 各 部 负 责 人 正 式 得 到 任 命 后, 应 在 元 培 学 院 学 工 招 新 大 会 后 完 成 部 内 干 事 的 选 拔 任 用, 并 将 名 单 上 报 团 委 组 织 部 和 团 委 信 息 化 部 各 部 门 所 有 正 式 编 制 内 干 事 须 通 过 元 培 学 院 团 校 培 训 合 格 第 六 条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动 提 交 辞 职 申 请, 须 将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同 意,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提 交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团 委 书 记,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职 其 是 否 享 有 学 生 干 部 在 奖 学 金 等 评 定 中 的 加 分 条 目 由 团 委 书 记 据 情 况 裁 定 并 予 以 公 示 学 工 办 公 室 和 团 委 书 记 可 以 任 命 当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选 举 时 未 当 选 者 为 接 替 人 选, 接 替 顺 序 以 选 举 时 得 票 数 由 多 至 少 为 序, 否 则 须 重 新 召 开 选 举 大 会, 选 举 新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第 七 条 主 席 团 助 理 与 各 部 门 部 长 主 动 提 交 辞 职 申 请, 经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审 议 批 准 可 离 职 部 门 负 责 人 离 职 后, 其 工 作 暂 由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指 定 的 副 部 长 代 理 新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由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评 议 后 进 行 推 荐, 并 经 团 委 书 记 批 准 产 生 主 席 团 助 理 离 职 后, 可 由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任 命 接 替 人 选 并 予 以 公 示 离 职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主 席 团 助 理 是 否 享 有 学 生 干 部 在 奖 学 金 等 评 定 中 的 加 分 条 目 由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据 情 况 裁 定 并 予 以 公 示 第 八 条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席 团 助 理 和 各 部 部 长 一 学 期 无 故 缺 席 学 生 会 例 会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者, 职 务 自 动 免 除 接 任 者 由 主 席 团 讨 论 后 经 团 委 书 记 批 准 产 生 遇 有 重 大 活 动 或 紧 急 事 项, 学 生 会 主 席 可 以 召 集 临 时 学 生 会 会 议 第 九 条 副 部 长 须 由 团 委 组 织 部 免 职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认 为 副 部 长 不 能 胜 任 其 职 务, 或 副 部 长 主 动 辞 职, 须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由 组 织 部 批 准 ; 一 般 情 况 下, 组 织 部 不 直 接 罢 免 各 部 副 部 长 是 否 享 有 学 生 干 部 在 奖 学 金 等 评 定 中 的 加 分 条 目 由 团 委 学 生 会 联 席 会 议 裁 定 并 予 以 公 示 第 十 条 各 部 干 事 主 动 离 职 或 被 认 为 不 能 胜 任, 可 由 部 长 直 接 免 职, 并 上 报 向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和 团 委 综 合 办 公 室 备 案 是 否 享 有 学 生 干 部 在 奖 学 金 等 评 定 中 的 加 分 条 目 由 主 席 团 根 据 部 长 的 建 议 裁 定 并 予 以 公 示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由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或 团 委 决 定 免 职, 且 不 再 享 有 学 生 会 干 部 在 奖 学 金 等 评 定 中 的 加 分 条 目, 并 予 以 公 示 1)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校 纪 校 规 ; 2) 严 重 违 反 学 生 会 工 作 制 度, 对 学 生 会 声 誉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 3) 元 培 学 工 办 或 团 委 认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8
附 则 三 : 北 京 大 学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产 生 办 法 和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审 议 规 则 第 一 条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的 组 织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团 委 书 记 班 子 学 生 会 常 代 表 和 上 届 主 席 团 中 不 参 加 本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竞 选 的 成 员 组 成 大 会 主 席 团 由 团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组 建 大 会 工 作 组, 组 织 部 部 长 任 工 作 组 组 长 第 二 条 学 代 表 的 产 生 办 法 (1) 各 年 级 代 表 名 额 原 则 上 依 照 各 年 级 学 生 会 会 员 人 数 按 比 例 分 配 学 生 代 表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学 生 总 数 的 1/8, 代 表 总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100 人 ; 代 表 组 成 应 保 证 其 代 表 性 和 广 泛 性 基 础, 一 个 宿 舍 不 超 过 一 个 代 表, 来 自 同 一 个 省 级 行 政 单 位 (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 的 代 表 不 超 过 总 代 表 人 数 的 15%, 留 学 生 代 表 不 超 过 总 代 表 人 数 的 15%, 同 时 应 保 证 女 生 代 表 少 数 民 族 代 表 占 有 相 当 的 比 例 本 科 二 年 级 的 代 表 人 数 可 在 人 数 比 例 基 础 上 有 适 当 增 加, 具 体 增 加 数 目 由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商 议 决 定 ; (2) 各 年 级 代 表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产 生, 各 年 级 代 表 人 数 应 在 该 年 级 各 班 间 适 当 分 配 各 班 的 代 表 应 由 班 长 在 团 委 组 织 部 的 监 督 与 协 助 下, 召 开 班 会 投 票 产 生, 团 委 组 织 部 需 为 各 班 的 代 表 选 举 提 供 选 票 ; (3) 元 培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团 委 书 记 班 子 和 上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部 长 团 成 员 中 不 参 加 竞 选 的 成 员 可 自 动 成 为 代 表 ; (4) 团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不 享 有 投 票 权 ( 此 条 需 另 行 商 议 ) 第 三 条 学 代 会 的 提 案 审 议 自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学 代 会 召 开 前 一 周 止,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接 受 关 于 学 生 会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的 提 案 提 案 经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审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列 入 学 代 会 议 程 下 列 提 案 或 吁 请 直 接 进 入 学 代 会 议 程 : 由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表 决 通 过 的 ; 由 五 分 之 一 或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学 代 会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的 凡 列 入 议 程 的 提 案 应 在 学 代 会 前 三 天 交 付 代 表 审 议 提 案 表 决 前 应 由 发 起 人 做 说 明, 单 项 提 案 说 明 时 间 不 超 过 五 分 钟 9
第 四 条 学 代 会 的 表 决 规 则 除 学 生 会 章 程 修 正 案 外, 学 代 会 表 决 提 案 以 出 席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为 通 过 表 决 提 案 和 章 程 修 正 草 采 用 举 手 方 式, 由 学 代 会 主 席 团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清 点 赞 成 代 表 数 量 和 与 会 代 表 人 数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的 选 举 须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按 照 附 则 一 的 规 定 进 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