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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105 年 6 月 份 大 事 記 首 長 簽 章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一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5 月 31 日 北 總 人 字 第 1050201648 號 令 核 定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實 驗 檢 查 科 主 任 職 務, 由 師 ( 二 ) 級 醫 師 盧 澤 民 陞 兼, 自 本 (1) 日 起 生 效 ( 任 免 ) 二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9 樓 92 病 房 遊 戲 室 舉 行 愛 生 關 懷 協 會 捐 贈 北 榮 兒 童 病 房 防 褥 瘡 減 壓 床 墊 儀 式,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代 表 受 贈 ( 記 者 會 ), 巿 值 約 73 萬 餘 元, 完 成 病 童 好 眠 簡 單 願 望, 提 升 病 童 住 院 品 質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巿 愛 生 關 懷 協 會 捐 贈 防 褥 瘡 減 壓 床 墊 92 床 1

三 中 午 12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大 廳, 由 勾 勾 手 表 演 藝 術 團 舉 辦 義 演 活 動 ( 活 動 )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一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5 月 10 日 北 總 勞 字 第 1051300044 號 函 辦 理 105 年 環 境 教 育 電 影 欣 賞 ( 活 動 ), 播 映 時 間 為 本 (2) 日 至 3 日 上 午 9 時 起 共 13 場, 同 仁 全 年 度 應 確 實 達 成 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學 分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免 受 罰 二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年 度 預 算 節 餘 款 分 配 審 議 會 第 7 次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本 次 全 院 申 請 運 用 節 餘 款 案 件, 提 案 審 議 品 項 共 計 64 項, 總 計 申 請 金 額 為 75,583,676 元, 經 本 會 全 體 出 席 委 員 討 論, 咸 認 醫 學 研 究 部 精 準 醫 學 新 一 代 定 序 系 統 ( 金 額 為 4,990,000 元 ) 確 有 優 先 使 用 年 度 預 算 節 餘 款 之 必 要, 決 議 將 其 排 序 調 整 至 第 一 順 位 本 次 提 會 審 議 64 項, 經 本 會 審 議 決 議 排 定 序 位 1 至 64 ( 二 ) 請 主 計 室 依 決 議 順 序 分 配 節 餘 款, 及 通 知 各 單 位 限 期 辦 理 申 購 ( 三 ) 為 配 合 本 院 設 備 集 中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請 已 通 知 申 購 之 單 位 於 主 計 室 通 知 後 5 日 內, 將 採 購 案 送 達 補 給 室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由 下 一 序 位 遞 補 申 請 運 用 2

三 上 午 11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基 本 設 計 規 劃 討 論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病 房 型 式 結 論 如 下 : 1. 原 則 同 意 建 築 師 團 隊 所 提 建 議, 一 般 病 房 層 共 計 9 層 其 中 6 層 採 B 方 案 ( 由 4 人 房 雙 人 房 單 人 房 混 和 配 置, 採 兩 個 護 理 單 元 配 置 方 式 ) 2. 另 3 層 病 房 層 之 規 劃 方 向, 原 則 朝 向 雙 人 房 或 單 人 房 進 行 配 置, 請 醫 務 企 管 部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另 與 劉 副 院 長 及 陳 副 院 長 開 會 討 論, 並 於 2 周 內 完 成 初 步 結 論, 以 利 建 築 師 團 隊 趕 辦 基 本 設 計 作 業 ( 二 ) 有 關 3 號 門 地 下 停 車 場 進 出 動 線 交 通 評 估 整 體 規 劃 及 B1F 設 置 機 車 停 車 位 出 入 動 線 規 劃 議 題, 將 請 建 築 師 團 隊 直 接 聯 繫 院 方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後 再 行 提 報 ( 三 )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增 設 BNCT 空 間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議 題, 原 則 同 意 建 築 師 團 隊 提 案 建 議, 預 先 規 劃 並 於 施 工 階 段 施 作 設 備 防 護 用 之 上 下 樓 板 (BNCT 厚 度 約 120cm 直 線 加 速 器 約 180cm), 但 其 空 間 用 途 保 留, 由 院 方 彈 性 使 用 ( 四 ) 至 於 綠 建 築 標 章 由 銅 級 提 升 至 黃 金 級 之 整 體 工 程 經 費 評 估 分 析 ( 約 需 6600 萬 元 ), 因 本 案 未 來 需 辦 理 都 巿 設 計 審 議, 參 與 審 議 之 學 者 委 員 多 會 要 求 提 升 綠 建 築 之 等 級, 為 避 免 此 事 衍 生 未 來 統 包 團 隊 之 3

履 約 爭 議, 故 於 整 體 工 程 經 費 足 夠 不 需 增 加 之 條 件 下, 原 則 同 意 提 升 至 黃 金 級 綠 建 築 ( 五 )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第 12 樓 無 菌 病 房 與 特 殊 病 房 空 間, 其 中 無 菌 病 房 已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院 長 室 晨 會 決 議 增 加 至 8 間, 其 他 特 殊 病 房 之 需 求 為 正 壓 或 負 壓 病 房 及 病 房 數, 請 血 液 科 確 認 需 求 四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舉 行 全 聯 之 愛 在 榮 總 活 動,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代 表 受 贈 ( 記 者 會 ) 幫 助 本 院 弱 勢 病 人 及 家 庭, 減 輕 他 們 因 疾 病 而 衍 生 的 社 會 心 理 壓 力 與 經 濟 負 擔, 捐 贈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及 醫 療 耗 材 物 資 巿 價 超 過 68 萬 元, 讓 病 人 與 家 庭 因 此 獲 得 了 重 新 出 發 的 動 力 財 團 法 人 全 聯 慶 祥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以 成 功 企 業 者 的 角 色, 積 極 推 展 公 益 活 動 五 下 午 3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資 訊 系 統 再 造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105 年 第 5 次 會 議, 由 黃 副 院 長 信 彰 4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第 三 梯 次 契 約 資 訊 人 員 招 募 作 業 訂 於 6 月 15 日 辦 理, 本 次 將 招 考 契 約 資 訊 工 程 師 1 名 及 契 約 資 訊 副 工 程 師 13 名 ( 二 ) 系 統 再 造 進 度 報 告, 除 完 成 百 分 比 外, 請 再 增 列 完 成 功 能 數 量 等 數 據 ( 三 ) 藥 囑 系 統 工 作 小 組 核 心 成 員 為 負 責 人 護 理 部 周 副 主 任 幸 生 等 10 員, 另 再 視 系 統 功 能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人 員 參 與 會 議 ( 四 ) 藥 囑 系 統 功 能 規 格 等 細 節 請 於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並 將 試 驗 用 藥 等 需 求 一 併 規 劃 考 量 ( 五 ) 智 慧 型 藥 囑 功 能 非 常 重 要, 臨 床 決 策 支 援 分 3 個 層 次, 第 1 個 層 次 是 有 需 要 時, 系 統 可 以 即 時 提 供 所 需 資 訊 ; 第 2 個 層 次 是 系 統 有 提 供 開 藥 警 示 功 能 ; 第 3 個 層 次 是 系 統 可 以 根 據 病 人 的 病 歷 資 訊, 提 供 最 佳 開 藥 建 議 ( 六 ) 藥 檔 畫 面 應 加 入 人 因 工 程 設 計 理 念, 以 預 防 醫 師 開 錯 藥, 建 議 名 稱 類 似 的 藥 名 在 輸 入 藥 名 後, 先 利 用 藥 性 進 行 歸 類, 再 以 分 類 的 方 式 顯 示, 以 有 效 降 低 醫 師 開 錯 藥 的 機 率 ( 七 ) 可 至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員 林 分 院, 參 訪 該 院 智 慧 醫 療 作 業 ( 八 ) 可 邀 請 R1 及 R2 住 院 醫 師 參 加 藥 囑 系 統 工 作 小 組 會 5

議, 協 助 藥 囑 系 統 再 造 工 作 ( 九 ) 藥 囑 系 統 應 支 援 連 接 UpToDate 及 Micromedex 等 醫 學 電 子 資 料 庫, 迅 速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 十 ) 藥 檔 管 理 應 納 入 全 國 藥 檔, 並 考 慮 未 來 納 入 中 藥 資 料 及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資 料 ( 十 一 )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請 醫 企 部 主 導 規 劃 智 慧 醫 療 相 關 措 施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一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6 月 3 日 北 總 人 字 第 1050201608 號 書 函 修 頒 不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部 分 工 時 ( 半 日 人 員 ) 勞 動 契 約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內 工 作 時 間 部 分 修 文 內 容, 由 4 週 變 形 工 時 改 為 8 週 變 形 工 時 ( 規 定 ) 二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5 年 第 2 次 申 報 尹 書 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補 助 出 國 案 件 審 查 會, 由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各 案 件 同 初 審 結 果 均 為 通 過, 關 於 經 費 部 分 : ( 一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案 計 17 件, 若 採 定 額 補 助 方 式 併 同 短 期 研 習 參 訪 案, 合 計 金 額 190 餘 萬 元, 以 短 期 經 費 每 季 250 萬 元 經 費 額 度, 尚 結 餘 60 餘 萬 元 為 有 效 運 用 經 費, 本 次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案 採 申 請 金 額 90% 核 給, 惟 為 符 公 平 原 則, 出 席 同 一 國 際 會 議, 以 申 請 案 件 金 額 最 低 為 標 準 90% 核 給 6

( 二 ) 短 期 研 習 參 訪 案 計 5 件, 各 案 件 於 該 單 位 額 度 範 圍 內 支 應 ( 三 ) 長 期 進 修 案 計 5 件, 以 申 請 金 額 核 給 三 中 午 12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大 廳 舞 台 舉 辦 義 演 活 動, 由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國 樂 社 申 請 舉 辦 音 樂 演 奏 會 ( 活 動 ) 四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第 14 屆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金 檔 奬 籌 備 會 議 記 錄,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有 關 病 歷 部 分, 請 醫 務 企 管 部 提 供 民 眾 申 請 病 歷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並 請 協 調 1 位 醫 師 於 受 評 現 場 示 範 操 作 電 子 病 歷 ( 二 ) 有 關 院 史 廳 部 分, 請 公 共 事 務 室 及 工 務 室 提 供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資 料 及 目 前 最 新 進 度 ( 三 ) 請 總 務 室 將 欲 宣 傳 之 檔 案 應 用 訊 息 傳 送 給 社 會 工 作 室, 俾 利 登 於 院 內 跑 馬 燈 ( 四 ) 請 各 單 位 於 6 月 7 日 下 班 前 分 別 提 供 當 日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以 及 陪 檢 人 員 名 單, 以 利 受 檢 前 協 調 溝 通 ( 五 ) 餘 依 總 務 室 規 劃 分 工 事 項 照 案 通 過 ( 六 ) 受 檢 時 請 多 呈 現 績 優 事 蹟, 例 如 本 院 病 歷 電 子 化 成 效 卓 著, 應 予 列 入 ( 七 ) 請 各 單 位 依 案 內 分 工 事 項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7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一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5 年 度 廉 政 試 評 鑑 -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第 1 次 工 作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3 樓 外 科 部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院 內 準 備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三 下 午 4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第 3 次 績 效 評 估 管 理 會 會 議, 由 張 院 長 明 德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105 年 醫 院 評 鑑 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慰 勞 案 : ( 一 ) 本 次 慰 勞 之 基 本 精 神 : 接 受 105 年 醫 院 評 鑑 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實 地 考 評, 同 仁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獲 致 評 鑑 委 員 語 多 嘉 許, 為 向 全 體 員 工 致 意, 即 時 表 達 慰 勉, 故 僅 得 以 慰 勞 性 質 與 全 體 員 工 共 勉 ( 二 ) 財 源 : 本 會 審 認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榮 民 總 醫 院 績 效 奬 金 分 配 方 式 與 發 給 規 定 第 四 點 第 二 款 院 長 運 用 之 10% 營 運 績 優 類 績 優 團 體 奬, 由 104 年 度 提 撥 之 績 效 奬 金 預 支, 如 104 年 度 決 算 審 定 額 度 不 足, 再 改 由 超 額 基 金 各 款 支 應 ( 三 ) 評 核 標 準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全 時 在 職 於 本 院 服 務 之 編 制 內 契 約 工 級 駐 衛 警, 且 105 年 5 月 27 日 仍 在 職 之 上 述 員 工, 出 國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長 期 病 假 及 主 任 秘 書 以 上 人 員 不 參 予 分 配 8

( 四 ) 額 度 : 每 人 發 予 500 元 聊 表 慰 勞 之 意 ( 五 ) 請 績 效 組 於 發 放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同 仁 代 為 轉 達 慰 勞 及 感 謝 之 意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一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6 月 7 日 北 總 品 字 第 1053900076 號 函 檢 發 105 年 第 1 次 住 院 病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 其 他 ) 調 查 時 間 為 105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1 日, 共 計 7 天 ; 住 院 病 人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91.1%, 整 體 而 言, 醫 事 人 員 在 診 療 過 程 前 會 確 實 核 對 您 的 資 料 (99.9%) 列 滿 意 項 目 第 一 ;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99.7%) 列 第 二 ; 醫 師 服 務 態 度 (99.6%) 列 第 三 ; 較 不 滿 意 依 序 為 夜 間 尌 寢 期 間 病 房 安 寧 程 度 (89.4%); 病 室 內 浴 廁 清 潔 程 度 (90.8%) 及 等 侯 通 知 住 院 時 間 (92.3%) 二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6 月 7 日 北 總 人 字 第 1059906160 號 書 函 轉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5 年 6 月 3 日 輔 人 字 1050043886 號 書 函 轉 銓 敘 部 同 年 5 月 19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1054105319 號 函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1 條 第 23 條 及 增 訂 第 24 條 之 1 條 文, 業 經 總 統 於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修 正 公 布 乙 件 ( 規 定 ), 其 修 正 施 行 日 為 105 年 5 月 13 日 各 機 構 應 配 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依 本 次 新 修 正 退 休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增 訂 第 5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 清 查 不 得 受 理 之 資 遣 及 退 休 申 請 案 部 分 9

( 二 ) 依 本 次 新 修 正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3 款 規 定, 清 查 應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部 分 ; 同 條 同 項 第 4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退 休 人 員 再 任 者, 每 月 支 領 俸 ( 薪 ) 給 待 遇 或 公 費 超 過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 目 前 為 每 月 新 臺 幣 20,008 元 ) 者, 自 再 任 之 日 起, 應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及 停 辦 優 惠 存 款 ( 三 ) 增 訂 第 24 條 之 1, 關 於 在 職 期 間 涉 犯 貪 瀆 罪 而 先 行 退 離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於 嗣 後 經 判 刑 確 定 時, 應 依 經 判 刑 確 定 之 刑 度 自 始 剝 奪 減 少 並 追 繳 其 已 領 退 離 給 與 之 規 定, 以 及 依 法 退 離 後 始 受 降 級 或 減 俸 等 懲 戒 處 分 之 判 決 者, 其 退 休 或 資 遣 給 與 仍 應 自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判 決 書 送 達 受 懲 戒 人 主 管 機 關 之 翌 日 起, 改 按 降 級 或 減 俸 後 之 俸 ( 薪 ) 級 或 俸 ( 薪 ) 額 計 算 等 規 定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一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第 15 次 會 議,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由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陪 同 大 陸 北 京 微 創 醫 療 技 術 推 廣 應 用 及 經 驗 交 流 考 察 團 伍 院 長 冀 湘 等 10 位 蒞 院 參 訪, 由 泌 尿 部 張 主 任 延 驊 主 持, 除 聽 取 本 院 簡 介 外, 另 實 地 參 訪 泌 尿 部 及 婦 女 醫 學 部, 於 下 午 4 時 20 分 離 院 ( 參 訪 ) 三 下 午 3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10

第 2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由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訂 定 本 院 醫 師 值 班 工 作 服 使 用 管 理 規 範, 規 範 之 原 則 分 別 為 : 1. 符 合 感 控 原 則 2. 能 符 合 職 場 專 業 形 象 3. 工 作 服 不 應 該 穿 出 工 作 場 外, 如 外 出 應 加 外 罩 式 白 袍 4. 有 清 楚 的 標 識 辨 識 身 分 5. 應 有 稽 查 制 度 ( 二 ) 為 遵 照 審 計 部 檢 討 內 容 執 行, 訂 定 本 院 實 見 習 指 導 費 收 取 分 配 及 支 用 標 準 審 計 部 每 年 均 來 院 查 帳, 請 各 收 訓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使 用 分 配 款, 以 免 被 檢 討 ( 三 ) 105 年 度 衛 褔 部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中, 對 PGY 主 訓 及 合 作 醫 院,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之 要 求 提 高, 請 各 主 修 及 選 修 部 科 儘 早 因 應 準 備 足 夠 之 師 資 ( 四 ) 為 鼓 勵 本 院 實 習 醫 學 生, 參 加 OSCE 國 考 前 之 教 學 性 OSCE 模 擬 考, 維 持 本 院 OSCE 國 考 過 往 所 創 造 之 佳 績, 規 範 在 本 院 長 期 實 習 之 醫 學 生 皆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次 本 院 舉 辦 之 教 學 性 OSCE 模 擬 考, 通 過 二 次 教 學 性 OSCE 模 擬 考 者, 擬 加 實 習 總 成 績, 每 次 各 加 1 11

分, 兩 次 皆 通 過 者 則 共 加 2 分 ; 且 為 發 揮 本 院 充 足 教 學 資 源 的 友 善 利 用 性, 酌 情 開 放 院 外 考 生 參 加 本 院 教 學 性 OSCE 模 擬 考 並 酌 收 費 用, 以 發 揮 教 學 資 源 之 最 大 使 用 效 能 ( 五 ) 請 各 醫 師 類 醫 教 會 委 員 每 月 至 教 學 評 估 系 統 (TAS) 確 認 學 員 分 數 及 督 導 單 位 人 員 評 分, 請 各 位 醫 師 委 員 協 助 順 利 執 行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一 中 午 10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行 政 院 列 管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執 行 督 導 會 議 第 36 次 會 議 重 大 工 程 暨 行 政 專 案 督 導 會 報 第 205 次 會 議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新 門 診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 1. 工 地 各 項 施 工 不 可 影 響 周 遭 建 物, 雨 天 排 水 要 正 常 不 可 引 發 淹 水 現 象 2. 請 工 務 室 續 依 程 序 辦 理 ( 二 ) 行 政 專 案 部 分 : 有 關 本 院 經 管 土 地 占 用 案, 請 續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 三 ) 重 大 工 程 部 分 : 1. 思 源 樓 1 樓 入 口 大 廳 及 走 廊 等 整 修 工 程 : 工 程 驗 收 完 成, 目 前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申 辦 外, 無 其 它 事 項, 解 除 列 管 12

2. 中 正 19 樓 A192 病 房 整 修 工 程 : 請 依 作 業 時 程 管 制 3. 本 院 院 史 廳 整 修 工 程 : 本 案 期 程 落 後, 目 前 尚 未 動 工, 完 工 後 請 檢 討 作 業 情 形 4. 中 正 樓 乳 房 醫 學 中 心 整 修 工 程 : 請 控 管 進 度, 如 期 完 工 5.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 本 案 每 層 樓 50 床 之 方 案 已 確 認, 請 如 期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6. 緩 和 安 護 暨 系 列 服 務 BOT 案 : 本 案 請 以 對 本 院 最 有 利 方 式 積 極 處 理 ( 四 ) 病 歷 室 淹 水 檢 討 : 1. 本 案 病 歷 泡 水 約 1 萬 1 千 份, 後 續 復 原 及 保 存 處 理 請 儘 速 完 成 2. 新 門 診 工 地 排 水 要 改 善, 不 可 再 有 淹 水 現 象 3. 病 歷 室 若 有 窗 戶 破 損 或 其 它 漏 水 之 處 請 工 務 室 先 行 修 繕 二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21 樓 大 德 病 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癌 症 委 員 會 癌 症 安 寧 療 護 小 組 105 年 度 第 2 次 工 作 執 行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13

一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第 3 次 研 究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由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針 對 本 院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及 主 治 醫 師 對 於 臨 床 服 務 及 研 究 工 作 的 相 關 看 法 問 卷 調 查, 總 共 回 收 118 份 有 效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院 內 同 仁 希 望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三 項 工 作 內 容 能 選 擇 其 中 兩 項 為 主, 大 部 份 同 仁 對 於 未 來 工 作 希 望 多 加 強 臨 床 研 究 或 教 學 ( 二 ) 年 度 院 內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審 查 成 績 評 定 優 良 者 比 照 臺 中 榮 總 做 法,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成 績 評 定 特 優 (95-100 分 ) 及 優 等 (90-94 分 ) 者, 其 計 畫 主 持 人 分 別 記 予 嘉 奬 2 次 及 嘉 奬 1 次, 以 茲 鼓 勵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第 191 次 感 染 管 制 委 員 會 業 務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結 核 病 通 報 條 件 新 增 且 醫 師 高 度 懷 疑 要 如 何 界 定? 痰 塗 片 陽 性 但 PCR 陰 性 是 否 頇 通 報? 是 否 有 塗 片 陰 性 但 培 養 鑑 定 為 MTB? 結 核 病 強 制 通 報 機 制 報 告 發 出 第 5 日 仍 未 通 報 即 陳 報 院 方, 但 通 報 時 限 為 7 日, 在 公 文 處 理 上 是 否 會 有 所 延 誤? ( 二 ) 為 避 免 超 過 時 限, 請 感 管 室 修 改 結 核 病 強 制 通 報 機 制 為 於 報 告 發 出 後 第 4 日 仍 未 通 報 時 即 由 專 人 送 簽 文 陳 報 院 方 裁 示 ( 三 ) 謝 謝 感 管 室 於 評 鑑 前 到 各 單 位 實 地 確 認 器 械 清 潔 14

消 毒 作 業 的 改 善 狀 況, 也 感 謝 各 單 位 努 力 進 行 改 善, 讓 評 鑑 順 利 通 過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一 依 本 院 105 年 6 月 17 日 北 總 人 字 第 1059906599 號 書 函 轉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5 年 6 月 16 日 輔 人 字 第 1050045312 號 書 函 轉 行 政 院 105 年 6 月 8 日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50044272 號 函 檢 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乙 份 ( 規 定 ) 二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臺 北 巿 立 關 渡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經 營 105 年 第 2 次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主 持 ( 會 議 ) 三 晚 上 7 時 於 介 壽 堂 舉 辦 免 費 電 影 欣 賞 會 想 入 飛 飛 ( 活 動 ), 紀 念 帽 子 歌 后 鳳 飛 飛, 電 影 中 充 滿 鳳 飛 飛 當 年 紅 遍 東 南 亞 及 台 灣 大 街 小 巷 的 金 曲 及 思 念 鳳 飛 飛 的 情 懷, 在 去 年 金 馬 影 展 便 獲 得 了 廣 大 迴 響 透 過 小 人 物 的 生 活, 描 繪 出 鳳 飛 飛 的 歌 聲 對 新 加 坡 的 影 響 15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一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5 年 上 半 年 外 包 業 務 管 理 會 報,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後 : 本 院 外 包 業 務 對 本 院 而 言 實 屬 重 要, 應 落 實 服 務 品 質 並 確 實 依 規 定 執 行 請 人 事 室 針 對 外 包 業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問 卷 調 查 訂 定 統 一 辦 法, 以 利 各 單 位 遵 照 辦 理 另 有 關 外 包 人 員 教 育 時 數 部 份, 也 請 各 業 管 單 位 釐 清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修 正 之 必 要 性 本 院 評 鑑 已 落 幕, 經 營 管 理 組 表 現 穩 當, 並 無 太 大 問 題,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努 力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3 樓 病 理 檢 驗 部 會 議 室 召 開 病 理 組 織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三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第 6 次 甄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四 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第 6 次 考 績 委 員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五 下 午 3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第 6 次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一 依 據 國 軍 退 除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5 年 6 月 27 日 輔 人 字 第 16

1050048318 號 書 函 轉 勞 動 部 105 年 6 月 21 日 勞 動 條 3 字 第 1050131303 號 函 檢 送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稱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之 解 釋 令 乙 份, 並 自 105 年 6 月 21 日 生 效 ( 規 定 ) 二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營 養 部 會 議 室, 由 中 華 兩 岸 醫 事 交 流 與 健 康 促 進 發 展 協 會 陪 同 大 陸 江 蘇 省 衛 計 委 馬 院 長 強 等 7 位 蒞 院 參 訪, 由 楊 主 任 雀 戀 接 待, 除 聽 取 本 院 簡 介 外, 另 參 訪 營 養 部 交 換 意 見, 於 上 午 10 時 30 分 離 院 ( 參 訪 ) 三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臺 北 巿 政 府 衛 生 局 行 政 訪 查 - 癌 症 篩 檢 執 行 成 效,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本 院 積 極 推 廣 四 癌 篩 檢 付 出 很 多 心 力, 將 癌 篩 列 為 醫 院 門 診 常 規 服 務, 建 置 便 捷 的 癌 篩 開 單 提 示 系 統, 提 供 患 者 醫 療 或 陽 性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以 及 下 次 檢 查 之 預 約 與 追 蹤 並 辦 理 許 多 防 癌 教 育 宣 導 課 程, 宣 導 癌 症 篩 檢 內 容 及 癌 症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加 深 員 工 及 民 眾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識 能, 逐 漸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定 期 接 受 免 費 癌 症 篩 檢 之 習 慣 ( 二 ) 本 院 癌 症 篩 檢 推 動 小 組 於 6 月 也 專 程 到 篩 檢 成 效 績 優 的 中 國 附 醫 參 訪 學 習 該 院 篩 檢 推 動 政 策, 希 望 本 院 能 在 年 底 前 交 出 亮 眼 的 癌 篩 成 績 四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績 效 評 估 管 理 會 105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合 併 主 治 醫 師 專 勤 工 作 奬 金 基 本 額 度 - 檢 討 調 整 會 議,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主 持 ( 會 17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主 治 醫 師 專 勤 工 作 奬 金 基 本 額 度 檢 討 調 整 案, 醫 院 經 審 酌 營 運 狀 況 業 同 意 予 以 調 整, 以 醫 療 產 能 非 醫 療 產 能 分 別 評 估, 結 果 合 併 計 算, 亦 即 : 個 人 可 調 整 總 金 額 為 2 項 評 核 結 果 之 合 計 ( 二 ) 收 費 項 目 專 勤 工 作 奬 金 - 醫 師 技 術 力 投 入 程 度 ( 提 成 比 率 ) 應 剔 除 不 另 計 價 ( 內 含 ) 之 藥 材 費 後 折 算 專 勤 工 作 奬 金 醫 師 技 術 力 投 入 提 成 比 率, 且 依 審 計 部 函 示, 應 剔 除 與 廠 商 拆 ( 分 ) 帳 後 依 本 院 實 際 收 入 金 額 核 算 奬 金 ( 三 ) 本 院 與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共 同 合 作 推 動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尼 維 斯 慢 性 腎 衰 竭 基 礎 防 治 體 系 建 構 計 畫, 本 次 實 地 事 實 調 查 暨 評 估 如 本 計 畫 確 實 可 行, 本 院 可 協 助 調 派 醫 療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支 持 本 計 畫, 然 計 畫 執 行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應 請 國 合 會 挹 注 ( 如 諾 魯 案 ), 如 真 有 困 難 不 足 部 份 再 由 本 院 部 分 補 貼, 此 請 國 際 醫 療 中 心 向 國 合 會 積 極 爭 取 ( 四 ) 請 勞 安 室 尌 本 院 萬 一 發 生 職 業 安 全 事 件, 與 特 約 醫 師 間 之 責 任 等 節 先 行 釐 清 並 研 議 配 套 措 施 基 本 上 仍 宜 由 院 內 醫 師 先 行 支 援, 如 人 力 不 敷 支 應, 再 由 特 約 醫 師 支 援, 院 內 醫 師 辦 理 臨 廠 服 務 之 奬 勵, 維 持 本 會 日 前 決 議 18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一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第 14 屆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金 檔 奬 實 地 評 奬 會 議,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下 午 4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6 月 份 急 診 品 質 管 制 委 員 會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一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醫 學 影 像 資 訊 推 展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廉 政 楷 模 評 審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經 評 選 結 果, 護 理 部 李 榮 芬 護 理 長 內 科 部 胃 腸 肝 膽 科 李 重 賓 醫 師 分 別 當 選 本 院 105 年 度 廉 政 楷 模 第 一 二 名, 另 薦 報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參 與 該 會 廉 政 楷 模 選 拔 ( 二 ) 明 年 度 廉 政 選 拔 選 拔 作 業 上, 請 承 辦 單 位 參 考 本 次 會 議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辦 理 三 上 午 11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無 痛 醫 院 委 員 會 例 會 通 知, 由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主 持 ( 會 議 ) 19

四 下 午 3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PET/MRI 設 置 地 點 討 論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及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共 同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如 後 : 經 過 大 家 尌 工 程 面 及 醫 療 面 的 充 分 討 論, 共 識 為 新 方 案 A( 思 源 樓 西 側 ) 為 設 置 PET/MRI 的 合 適 地 點 另 有 關 核 種 氣 送 問 題 請 工 務 室 補 給 室 及 相 關 醫 療 單 位 討 論 清 楚 後 再 另 案 簽 辦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一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大 廳 舉 行 薪 傳 說 感 謝 - 臺 北 榮 總 器 官 捐 贈 紀 念 活 動,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親 臨 主 持 ( 記 者 會 ) 移 植 醫 護 社 工 等 團 隊 成 員 共 同 參 與, 並 邀 請 器 官 捐 贈 者 家 屬 與 受 贈 者 代 表 與 會, 表 達 對 器 官 捐 贈 者 大 愛 精 神 的 感 謝 與 追 思 本 院 希 望 藉 此 活 動 再 度 呼 籲 社 會 大 眾, 支 持 器 官 捐 贈 讓 生 命 光 輝 得 以 永 續 長 存 20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B1 傳 統 醫 學 部 會 議 室, 由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陪 同 美 國 海 外 作 戰 退 伍 軍 人 協 會 畢 達 斯 基 總 會 長 等 2 位 蒞 院 參 訪, 由 傳 統 醫 學 部 陳 主 任 方 佩 主 持, 除 聽 取 本 院 簡 介 外, 另 實 地 參 訪 傳 統 醫 學 部, 於 下 午 3 時 離 院 ( 參 訪 ) 三 下 午 2 時 於 動 力 中 心 5 樓 工 務 室 醫 學 工 程 組 會 議 室 召 開 北 榮 院 史 廳 整 修 工 程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由 公 共 事 務 室 黃 組 長 千 凌 主 持 ( 會 議 ) 四 依 據 本 院 105 年 5 月 27 日 北 總 合 字 第 020 號 函 辦 理 員 工 關 懷 環 境 教 育 講 習 ( 活 動 ), 放 映 紀 錄 片 老 鷹 想 飛, 耗 時 23 年 以 拍 攝 為 了 追 尋 黑 鳶 而 放 棄 教 職 的 沈 振 中 為 主 軸, 希 望 全 台 灣 關 心 動 物 與 環 境 的 人 們, 有 機 會 一 起 深 入 認 識 猛 禽 物 種, 感 受 猛 禽 和 人 類 的 相 依 性, 感 受 我 們 共 同 和 這 片 土 地 與 天 空 的 緊 密 連 結 跨 越 物 種, 以 生 命 關 懷 生 命 開 始, 直 到 我 們 都 學 會 尊 重 不 同 物 種 的 存 在, 才 算 落 幕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21

一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第 1 次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5 年 第 1 次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舉 行 視 訊 會 診 平 台 守 護 胎 兒 健 康 ( 記 者 會 ), 建 構 即 時 互 動 專 業 的 開 放 型 胎 兒 健 康 共 同 照 護 視 訊 會 診 平 台 本 院 跨 科 專 家 團 隊 與 診 所 醫 師 孕 婦 共 同 視 訊 會 診, 即 時 提 供 科 學 與 客 觀 的 醫 療 建 議 四 下 午 4 時 30 分 於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急 診 大 樓 6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榮 民 體 系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全 程 護 網 絡 計 畫 105 年 第 2 季 分 區 業 務 進 度 檢 討 會 北 中 南 區 聯 合 辦 理, 由 本 院 黃 副 院 長 信 彰 主 持 ( 會 議 ) 22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一 上 午 9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榮 民 醫 療 體 系 北 部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會 105 年 第 2 次 會 議, 由 張 院 長 德 明 主 持 ( 會 議 ) 二 中 午 12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大 廳 舞 台 舉 辦 愛 心 義 演 活 動, 由 台 北 巿 立 國 樂 團 申 請 舉 辦 音 樂 演 奏 會 ( 活 動 )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一 依 據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5 年 6 月 29 日 輔 計 字 第 1050050430 號 函 轉 行 政 院 105 年 6 月 28 日 院 授 主 基 字 第 1050200606D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辦 法 乙 份 ( 規 定 ) 二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事 件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業 務 協 調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三 上 午 9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公 共 關 係 組 會 議 室 召 開 思 源 樓 手 術 室 醫 材 管 理 系 統 問 題 研 討 會 議, 由 黃 副 院 長 信 彰 主 持 ( 會 議 ) 會 中 重 要 決 議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為 避 免 影 響 思 源 樓 手 術 室 護 理 同 仁 臨 床 需 要, 及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申 請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系 統 4.0- 引 領 全 球 創 心 世 紀 SNQ 奬 之 實 地 訪 查, 以 及 申 請 衛 生 褔 利 部 推 動 醫 療 器 材 單 一 識 別 系 統 (UDI) 導 入 試 行 計 畫 之 進 行, 以 院 內 D 計 畫 由 本 院 與 淡 大 團 23

隊 共 同 開 發 建 置 之 手 術 室 醫 材 管 理 系 統, 繼 續 維 持 運 作 ( 二 ) 請 補 給 室 協 調 原 計 畫 主 持 人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施 俊 哲 主 任 等, 再 與 淡 大 團 隊 黃 南 競 老 師 溝 通, 鑑 於 該 系 統 係 以 院 內 D 計 畫 經 費 開 發 建 置, 系 統 原 始 碼 應 歸 屬 本 院 所 有, 應 交 由 本 院 資 訊 室 保 管 維 護 運 用 ( 三 ) 另 補 給 室 規 劃 手 術 室 醫 材 管 理 系 統 之 建 議 方 案, 經 共 同 研 討 : 為 因 應 臨 床 相 關 需 求, 系 統 需 不 斷 擴 充 功 能, 且 需 嫁 接 院 內 現 有 醫 材 管 理 系 統 及 計 價 系 統 等, 資 訊 室 仍 需 投 入 大 量 人 力 配 合 作 業, 另 涉 及 院 內 多 項 系 統 整 合 與 資 訊 安 全 問 題 決 議 由 本 院 資 訊 室 自 行 開 發, 手 術 室 及 各 部 科 所 需 功 能, 另 請 提 供 資 訊 室 納 入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四 上 午 10 時 30 分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5 年 第 1 次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由 劉 副 院 長 建 麟 主 持 ( 會 議 ) 五 中 午 12 時 於 中 正 樓 1 樓 大 廳 舞 台 舉 辦 阿 卡 貝 拉 人 聲 樂 團 義 演 活 動, 由 台 北 巿 新 合 唱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申 請 舉 辦 演 唱 會 ( 活 動 ) 六 下 午 3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1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資 訊 系 統 再 造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105 年 第 6 次 會 議, 由 黃 副 院 長 信 彰 主 持 ( 會 議 ): 24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一 上 午 9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院 104 年 單 價 超 過 300 萬 元 醫 療 設 備 採 購 後 效 益 達 成 率 檢 討 ( 會 議 ) 二 上 午 10 時 於 中 正 樓 3 樓 病 理 檢 驗 部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POCT 管 理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由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主 持 ( 會 議 ) 三 下 午 2 時 於 中 正 樓 4 樓 第 2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第 124 次 病 歷 委 員 會, 由 黃 副 院 長 信 彰 陳 副 院 長 光 國 共 同 主 持 ( 會 議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