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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請 在 其 就 讀 之 學 校 辦 理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但 初 次 入 境 之 僑 生 在 未 滿 四 個 月 之 前, 仍 請 參 加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 二 ) 僑 生 如 持 有 我 國 身 份 證 且 在 台 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可 依 附 投 保, 依 法 應 以 眷 屬 身 份 依 附 該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本 保 險 ; 在 台 無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可 依 附 加 保 者, 應 以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身 份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投 保 二 加 退 停 復 保 之 規 定 : ( 一 ) 初 次 加 保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於 註 冊 繳 納 保 險 費 後, 由 學 校 填 寫 加 保 申 請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辦 理 加 保, 遇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等 情 形 立 即 離 境 者, 應 填 具 退 保 ( 轉 出 ) 申 請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辦 理 退 保 ( 二 )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時 如 其 居 留 證 仍 在 有 效 期 內 而 為 立 即 離 境 者, 學 校 應 填 具 轉 出 申 報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另 將 轉 出 表 影 印 一 份 交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囑 其 至 居 留 證 上 所 載 居 留 地 址 所 屬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繼 續 加 保 ( 三 ) 如 遇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轉 學 時, 應 由 學 校 填 具 轉 出 申 報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另 將 轉 出 表 影 本 交 學 生 持 往 轉 入 之 學 校 銜 接 加 保 ( 四 )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在 學 期 間 預 定 出 國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如 與 外 國 學 校 交 換 學 生 ), 得 於 出 國 前 向 學 校 申 請 停 保, 並 由 學 校 填 具 停 保 申 請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停 保 其 間 准 予 免 繳 保 險 費 嗣 再 入 境 時 學 生 應 向 學 校 申 請 復 保, 並 由 學 校 填 具 復 保 申 請 表 送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惟 出 國 未 達 六 個 月 即 入 境 返 校 者, 應 註 銷 停 保, 追 繳 保 險 費 三 保 險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及 期 間 : ( 一 ) 在 學 校 加 保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按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身 份 計 繳 保 險 費 1. 八 十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每 人 每 月 保 險 費 一 00 七 元, 其 中 衛 生 署 補 助 百 分 之 四 十 ( 四 0 三 元 ),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百 分 之 六 十 ( 六 0 四 元 ), 即 被 保 險 人 每 人 每 月 應 繳 保 險 費 六 0 四 元 僑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對 持 居 留 證 且 在 學 校 參 加 健 保 之 僑 生 每 月 補 助 三 0 二 元, 故 在 學 校 投 保 之 僑 生 僅 需 自 付 三 0 二 元, 但 外 籍 生 每 月 需 自 付 保 險 費 六 0 四 元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調 整 時,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應 繳 納 保 險 費 亦 隨 同 調 整, 故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應 繳 納 保 險 費 應 隨 之 調 整 ( 二 ) 學 生 繳 納 保 險 費 方 式 : 1. 學 校 應 將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應 繳 納 保 險 費 列 入 每 學 期 雜 費 繳 納 款 單 內, 於 註 冊 時 一 並 繳 納, 健 保 局 按 月 開 具 繳 款 單, 保 險 費 由 學 校 按 月 向 轄 區 健 保 分 局 彙 繳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第 一 學 期 繳 納 九 月 至 次 年 二 月 保 險 費, 第 二 學 期 繳 納 三 月 至 八 月 保 險 費 2. 新 入 境 學 生 於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始 符 合 投 保 資 格, 其 前 四 個 月 參 加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的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 即 九 月 至 十 二 月 ), 後 二 個 月 ( 一 二 月 )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所 以 學 生 應 繳 之 僑 保 費 及 健 保 費 應 分 列 入 學 雜 費 繳 款 單 內, 俾 利 學 生 繳 納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憑 證 ( 即 健 保 卡 ) ( 一 ) 換 補 健 保 IC 卡 規 定 : 1. 應 繳 交 工 本 費 200 元 : 身 分 資 料 變 更 ( 如 變 更 姓 名 ) 更 換 照 片 遺 失 毀 損 ( 如 卡 片 斷 裂 ) 2. 免 繳 交 工 本 費 : 首 次 領 卡 ( 如 新 生 嬰 兒 新 聘 外 籍 勞 工 ) 其 他 原 因 ( 如 原 來 的 卡 片 無 法 使 用 ) 應 繳 回 原 卡 ( 二 ) 申 請 領 卡 方 式 : 1. 應 繳 納 工 本 費 者 : 郵 局 櫃 檯 分 局 聯 絡 辦 公 室 2. 免 繳 交 工 本 費 者 : 分 局 聯 絡 辦 公 室 郵 遞 方 式 ( 三 ) 申 請 領 卡 作 業 時 間 : 1. 分 局 現 場 收 件 : 30 分 鐘 內 完 成 2. 聯 絡 辦 公 室 收 件 : 可 於 4 個 工 作 天 收 到 卡 片 3. 郵 局 櫃 檯 代 收 : 可 於 6 個 工 作 天 收 到 卡 片 4. 郵 寄 申 請 : 可 於 5 個 工 作 天 收 到 卡 片 ( 四 ) 如 何 使 用 健 保 IC 卡 1. 就 醫 流 程 : 民 眾 使 用 健 保 IC 卡 就 醫, 跟 現 在 就 醫 的 流 程 一 樣, 只 是 原 來 的 健 保 紙 卡 換 成 健 保 IC 卡 而 已, 但 是 因 為 健 保 IC 卡 上 有 貼 相 片, 所 以 不 必 再 拿 身 分 證 核 對 為 了 要 讓 你 的 健 保 IC 卡 有 正 確 的 醫 療 費 用 紀 錄, 在 看 完 病 拿 好 藥 時, 還 要 把 健 保 IC 卡 拿 給 醫 療 院 所 把 相 關 的 資 料 記 錄 到 您 的 健 保 IC 卡 晶 片 裡 2. 換 卡 問 題 : 使 用 健 保 IC 卡 後, 不 必 像 紙 卡 一 樣 每 使 用 六 格 後 就 換 一 張 新 卡, 也 不 用 每 年 換 卡, 可 以 5 至 7 年 免 換 卡 當 您 持 健 保 IC 卡 就 醫 後,IC 卡 內 會 自 動 扣 減 就 醫 可 用 次 數 ( 最 高 可 用 次 數 為 6 次 ), 當 您 用 完 6 次 就 醫 可 用 次 數 時, 應 持 健 保 IC 卡 至 讀 卡 機 更 新 就 醫 可 用 次 數, 如 同 現 行 紙 卡 使 用 完 6 次 應 換 卡 一 樣 但 是, 如 果 您 有 未 在 保 或 積 欠 健 保 費 的 情 形, 就 無 法 進 行 更 新 動 作, 必 須 等 您 補 辦 加 保 繳

清 欠 費 後 才 可 更 新 3. 如 果 您 的 健 保 IC 卡 拿 到 醫 療 院 所, 卻 不 能 用, 這 時 您 還 是 可 以 用 健 保 身 分 就 醫, 不 過 要 請 您 把 卡 片 拿 到 健 保 局 各 地 分 局 換 卡, 您 也 可 以 用 郵 寄 的 方 法 換 卡 健 保 局 將 來 也 會 委 託 一 些 單 位 幫 忙 代 收 件, 讓 您 就 近 換 卡 如 果 您 的 健 保 卡 是 您 不 小 心 弄 壞 或 是 遺 失, 一 樣 可 以 換 卡, 但 是 要 繳 工 本 費 ( 五 ) 健 保 IC 卡 的 保 存 方 式 1. 遠 離 熱 源 : 如 三 溫 暖 溫 泉 爐 火 等 熱 性 環 境 2. 遠 離 潮 濕 : 如 雨 水 ( 長 期 ) 汗 水 ( 長 期 ) 等 潮 濕 環 境 3. 遠 離 酸 性 環 境 : 如 溫 泉 空 氣 中 含 硫 酸 硫 磺 等 較 重 之 酸 性 環 境 4. 避 免 刮 傷 : 如 剪 刀 刀 筆 等 尖 物 刮 磨 晶 片 5. 遠 離 電 氣 : 避 免 過 度 摩 擦 晶 片 造 成 靜 電 破 壞 避 免 放 置 在 家 電 設 備 或 電 腦 主 機 上 或 是 任 何 可 能 電 流 傳 導 的 地 方 6. 晶 片 氧 化 的 處 理 : 可 用 無 塵 布 沾 少 量 酒 精 擦 拭 晶 片 表 面 污 損 處, 再 以 無 塵 布 加 以 擦 拭 乾 淨 即 可 7. 避 免 卡 片 被 坐 壓 過 久 ( 特 別 是 晶 片 部 份 ) 8. 避 免 卡 片 被 折 損 ( 特 別 是 晶 片 部 份 ) 9. 遠 離 磁 性 : 由 於 晶 片 卡 背 面 依 舊 有 磁 條 設 計, 因 此 請 遠 離 一 般 電 磁 手 機 家 電 用 品 音 響 設 備, 並 避 免 磁 條 區 域 與 其 他 磁 條 卡 磁 面 接 觸 在 一 起 貳 醫 療 一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為 所 有 保 險 對 象 提 供 各 項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的 是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是 指 : 特 約 醫 院 特 約 診 所 特 約 藥 局 保 險 指 定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特 約 助 產 所, 和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的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這 些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經 本 局 特 約 或 指 定 後, 將 會 陸 續 公 告, 以 便 各 地 保 險 對 象 選 擇 就 醫 二 就 醫 程 序 ( 一 ) 保 險 對 象 到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就 醫 時, 應 該 繳 驗 : 1. 保 險 憑 證 ( 即 健 保 卡 ) 2.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的 證 件 ( 二 ) 保 險 對 象 因 為 尚 未 領 到 保 險 憑 證 或 緊 急 傷 病 就 醫, 提 不 出 保 險 憑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以 供 繳 驗 時,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該 先 行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收 取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並 開 給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明 細 表 及 收 據 保 險 對 象 再 就 醫 日 起 七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補 送 保 險 憑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時,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該 在 保 險 憑 證 上 補 蓋 戳 記, 並 將 所 收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退 還 三 部 分 負 擔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為 了 促 使 保 險 對 象 自 我 節 制 就 醫 行 為, 有 效 利 用 醫 療 資 源 和 避 免 醫 療 浪 費,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時, 需 要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 一 ) 門 診 費 用 部 分 負 擔 : 保 險 對 象 生 病 或 受 傷, 前 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時, 除 掛 號 費 用 外, 每 次 需 要 自 負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如 下 1. 前 往 特 約 診 所 或 地 區 醫 院 就 醫,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是 50 元 ; 如 果 有 需 要 到 區 域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就 醫, 區 域 醫 院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是 140 元, 醫 學 中 心 是 210 元 2. 中 醫 和 牙 醫 門 診, 不 論 醫 療 院 所 層 級, 部 分 負 擔 都 是 50 元 3.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的 人, 到 任 何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部 分 負 擔 都 是 50 元 ( 二 ) 急 診 : 萬 一 罹 患 的 傷 病 需 要 緊 急 救 治, 可 直 接 到 附 近 有 急 診 設 備 的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自 付 急 診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包 括 給 藥 處 置 檢 查 或 檢 驗 等 醫 療 服 務 在 內 在 特 約 診 所 或 地 區 醫 院 每 次 需 自 付 150 元, 在 區 域 醫 院 每 次 需 自 付 210 元, 在 醫 學 中 心 每 次 需 自 付 420 元 ( 三 )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等 級 藥 費 藥 費 部 分 負 擔 100 元 以 下 0 元 101-200 元 20 元 醫 療 院 所 不 分 層 級 201-300 元 40 元 301-400 元 60 元 401-500 元 80 元 501 元 以 上 100 元 ( 四 ) 門 診 高 診 次 部 分 負 擔 : 89 年 起 全 年 就 診 次 數 第 25 次 ( 健 保 E 卡 ) 第 157 次 ( 健 保 AA 卡 ) 加 收 部 分 負 擔 50 元 100 元 ( 五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含 中 醫 傷 科 ): 1. 復 健 物 理 治 療 ( 含 中 醫 傷 科 ) 同 一 療 程 ( 可 做 六 次 ), 每 次 簡 單 或 中 度 治 療 均 收 取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2. 同 療 程 第 一 次 收 該 層 級 部 分 負 擔 ( 醫 學 中 心 210 元, 區 域 醫 院 140 元,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診 所 50 元 ) 3. 同 療 程 第 二 次 至 第 六 次 每 次 均 收 取 50 元 ( 各 層 級 均 相 同 ) ( 六 ) 處 方 用 藥 : 1.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對 保 險 病 人 的 處 方 用 藥, 每 次 開 給 三 日 份 的 用 量 為 原 則, 外 用 藥 一 次 可 開 給 五 日 份 用 量 ; 但 醫 師 也 可 視 病 情 的 需 要, 對 一 般 病 人 最 高 一 次 開 給 七 日 份 的 用 藥 量, 對 慢 性 病 人 一 次 開 給 三 十 日

以 內 的 用 藥 量 2. 醫 師 如 果 為 註 明 處 方 不 可 替 代,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可 以 價 格 不 高 於 原 處 分 藥 品, 而 且 同 成 分 同 劑 型 同 劑 量 的 任 何 廠 牌 藥 品 替 代 藥 品 的 處 方 或 替 代, 要 以 取 在 藥 價 基 準 的 品 項 為 限 3. 醫 師 可 將 處 方 箋 交 付 保 險 對 象 到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並 且 可 依 病 情 需 要, 開 給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其 適 用 疾 病 範 圍, 由 健 保 局 公 告 另 訂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的 有 效 期 間 最 長 為 三 個 月, 並 可 分 次 調 劑, 每 次 調 劑 最 多 給 予 三 十 日 以 內 的 用 藥 量 ; 如 病 人 因 出 國 需 要 多 帶 藥 品 時, 可 以 出 具 機 票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醫 師 視 個 案 情 形, 准 予 先 行 領 取 下 個 月 的 用 藥 量, 但 為 免 藥 品 因 久 放 而 失 效, 當 次 全 部 給 藥 量 以 二 個 月 為 限 ( 七 ) 給 付 項 目 : 1. 特 約 診 所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診 察 檢 查 ( 驗 ) 處 方 藥 或 處 方 箋 的 給 予 治 療 材 料 給 予 一 般 治 療 處 置 復 健 治 療 精 神 治 療 門 診 手 術 血 液 透 析 輸 血 2. 特 約 牙 醫 診 所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診 察 檢 查 處 方 藥 或 處 方 箋 的 給 予 治 療 材 料 給 予 牙 科 治 療 處 置 牙 科 門 診 手 術 3. 特 約 醫 院 的 門 診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診 察 檢 查 ( 驗 ) 處 方 藥 或 處 方 箋 的 給 予 治 療 材 料 給 予 一 般 治 療 處 置 放 射 線 治 療 復 健 治 療 精 神 治 療 牙 科 治 療 處 置 門 診 手 術 血 液 透 析 輸 血 4. 特 約 醫 院 的 急 診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診 察 會 診 護 理 及 急 診 處 暫 留 床 的 提 供 檢 查 ( 驗 ) 處 方 藥 或 處 方 箋 的 給 予 治 療 材 料 給 予 一 般 治 療 處 置 放 射 線 治 療 牙 科 治 療 處 置 門 診 手 術 血 液 透 析 輸 血 5. 中 醫 醫 院 診 所 : 診 察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的 給 予 治 療 材 料 的 給 予 中 醫 一 般 治 療 處 置 6. 復 健 服 務 :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聽 力 語 言 治 療 裝 配 義 肢 提 供 居 家 照 護 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