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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UNEP/GCSS.XI/5 EP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第 十 一 届 特 别 会 议 2010 年 2 月 24-26 日, 印 度 尼 西 亚, 巴 厘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4 新 出 现 的 政 策 性 议 题 : 多 边 体 制 中 的 环 境 问 题 执 行 主 任 就 联 合 检 查 组 对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环 境 治 理 的 管 理 审 查 作 出 的 评 论 执 行 主 任 的 说 明 1. 理 事 会 在 2009 年 2 月 20 日 做 出 的 第 25/1 I 号 决 定 和 第 25/4 号 决 定 中 注 意 到 了 联 合 检 查 组 编 写 的 题 为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环 境 治 理 的 管 理 审 查 的 报 告 ( 转 载 于 文 件 UNEP/GC.25/INF/33) 2.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报 告 面 向 一 个 或 多 个 相 关 组 织, 或 者 在 整 个 系 统 都 对 报 告 主 题 感 兴 趣 的 情 况 下, 面 向 所 有 组 织, 以 供 相 关 组 织 的 主 管 立 法 机 关 审 议 报 告 中 载 有 12 项 建 议, 涉 及 以 下 方 面 : 在 各 种 环 境 协 定 和 机 构 的 国 际 环 境 政 策 中 连 贯 一 致 地 做 出 决 策 和 设 定 目 标 ; 建 立 体 制 架 构 来 实 施 和 协 调 环 境 政 策 和 决 定 ; 管 理 政 策 和 决 定 并 实 现 其 操 作 化 ; 以 及 在 国 家 一 级 协 调 各 项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决 定 的 有 效 实 施 3. 本 说 明 附 件 的 第 三 章 载 列 了 执 行 主 任 就 各 项 建 议 作 出 的 评 论, 强 调 了 秘 书 处 在 实 施 这 些 建 议 时 可 能 发 挥 的 作 用, 并 就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如 何 落 实 这 些 建 议 提 供 了 可 能 的 备 选 方 案 但 是,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后 续 行 动 的 成 功 最 终 要 取 决 于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环 境 署 ) 的 理 事 机 构 各 成 员 国 以 及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而 不 仅 仅 是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UNEP/GCSS.XI/1 K0953670 130110 为 节 省 开 支, 本 文 件 仅 作 少 量 印 发 请 各 位 代 表 自 带 所 发 文 件 与 会, 勿 再 另 行 索 要 文 件 副 本

4. 本 说 明 是 对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报 告 的 说 明 (A/64/83/Add.1-E/2009/83/ Add.1) 的 补 充, 后 者 根 据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成 员 组 织 提 供 的 投 入, 汇 总 了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意 见 5. 本 说 明 先 前 的 一 份 草 案 已 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 举 行 的 常 驻 代 表 委 员 会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分 发 在 本 说 明 定 稿 时, 考 虑 了 该 会 议 上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2

附 件 一 背 景 执 行 主 任 就 联 合 检 查 组 对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环 境 治 理 的 管 理 审 查 作 出 的 评 论 1. 联 合 检 查 组 是 根 据 大 会 1976 年 12 月 22 日 第 31/192 号 决 议 而 设 立 的 常 设 附 属 机 构, 对 大 会 以 及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理 事 机 构 负 责 联 检 组 的 报 告 面 向 一 个 或 多 个 组 织, 或 者 在 整 个 系 统 都 对 报 告 主 题 感 兴 趣 的 情 况 下, 面 向 所 有 组 织, 以 供 相 关 组 织 的 主 管 立 法 机 关 审 议 联 检 组 在 履 行 其 任 务 规 定 时, 对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环 境 治 理 开 展 管 理 审 查 (JIU/REP/2008/3) 2. 该 审 查 的 目 标 是 通 过 确 定 各 项 措 施, 推 动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之 间 的 协 调 一 致 性 和 协 同 增 效, 加 强 联 合 国 组 织 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治 理 和 方 案 支 助 以 及 行 政 支 助, 从 而 确 保 联 合 国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对 推 动 更 为 综 合 的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和 管 理 办 法 作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1 3. 联 检 组 在 其 报 告 中 重 点 强 调 了 在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提 供 方 案 与 行 政 支 助, 尤 其 是 共 同 支 助 服 务, 分 析 了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环 境 治 理 和 管 理 的 关 键 领 域 该 报 告 涵 盖 以 下 方 面 : 2 (a) 适 用 的 环 境 治 理 原 则 政 策 和 框 架, 用 以 确 保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和 参 与 与 环 境 相 关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 (b) 环 境 活 动 的 筹 资 资 源 管 理 和 机 构 间 协 调 的 管 理 框 架 ; (c) 通 过 在 国 家 一 级 实 施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等 方 式, 尤 其 是 在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进 程 的 背 景 下, 将 环 境 保 护 纳 入 主 流 4. 该 报 告 以 各 级 在 加 强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持 续 开 展 的 进 程 为 基 础 2005 年 9 月 16 日 大 会 通 过 的 第 60/1 号 决 议 载 列 了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 为 落 实 该 文 件, 大 会 就 联 合 国 环 境 活 动 体 制 框 架 发 起 了 一 项 非 正 式 磋 商 进 程 成 员 国 在 第 169 段 中 商 定 利 用 现 行 的 体 制 和 国 际 商 定 的 文 书, 以 及 条 约 机 构 和 专 门 机 构, 探 讨 是 否 有 可 能 采 用 更 连 贯 一 致 的 体 制 框 架, 包 括 更 综 合 的 结 构, 来 满 足 这 一 需 求 5. 此 外,2007 年 4 月, 秘 书 长 提 交 了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在 发 展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和 环 境 领 域 的 一 致 性 问 题 高 级 别 小 组 编 制 的 题 为 一 体 行 动 的 报 告 (A/61/583), 供 大 会 以 及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相 关 政 府 间 机 构 审 议 6. 作 为 更 新 环 境 署 并 赋 予 其 作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政 策 支 柱 的 真 正 权 限, 以 及 提 高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环 境 活 动 的 成 效 建 议 的 一 部 分, 高 级 别 小 组 建 议, 大 会 应 该 授 权 对 联 合 国 当 前 的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开 展 一 次 独 立 评 估 7. 大 会 主 席 任 命 墨 西 哥 和 瑞 士 的 驻 总 部 大 使 协 调 大 会 进 程 他 们 从 2006 年 起 便 一 直 在 开 展 协 调 工 作, 并 于 2009 年 2 月 指 出, 虽 然 可 能 商 定 一 项 协 商 一 致 的 决 定, 但 一 份 共 识 文 件 很 可 能 无 法 为 现 有 决 定 带 来 附 加 价 值, 或 者 甚 至 有 1 JIU/REP/2008/3, 第 三 页 2 同 上, 第 5 段 3

可 能 面 临 滞 后 于 政 府 间 论 坛 商 定 的 改 进 内 容 的 风 险, 在 环 境 署 的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会 议 的 背 景 下 尤 其 如 此 他 们 建 议 所 有 相 关 各 方 充 分 利 用 即 将 举 行 的 政 府 间 会 议, 继 续 关 注 此 事 项 3 二 一 般 评 论 意 见 8. 执 行 主 任 对 联 合 检 查 组 编 制 的 综 合 报 告 表 示 欢 迎, 并 认 可 了 所 开 展 的 大 量 研 究 工 作, 以 及 其 内 容 和 建 议 的 战 略 性 该 报 告 独 立 审 查 并 分 析 了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环 境 治 理 安 排, 这 对 于 环 境 署 具 有 重 大 的 价 值 其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加 强 了 成 员 国 要 求 改 进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呼 吁, 而 综 合 报 告 推 动 了 这 些 呼 吁 的 势 头 9. 执 行 主 任 分 别 通 过 2009 年 1 月 举 行 的 常 驻 代 表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及 2009 年 2 月 16 日 至 20 日 举 行 的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会 议, 向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了 该 报 告, 并 就 其 内 容 做 了 发 言 他 还 邀 请 联 合 检 查 组 检 查 员 Tadanori Ino mata 先 生 出 席 于 内 罗 毕 举 行 的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会 议, 以 介 绍 报 告 和 调 查 结 果 10. 理 事 会 的 第 25/1I 号 决 定 注 意 到 了 该 报 告 根 据 关 于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第 25/ 4 号 决 定, 理 事 会 设 立 了 一 个 由 各 国 部 长 或 高 级 别 代 表 组 成 的 区 域 代 表 协 商 小 组 该 决 定 确 定, 该 小 组 的 任 务 规 定 是 在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第 十 一 届 特 别 会 议 上, 提 交 改 进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一 套 备 选 方 案, 以 期 为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供 投 入 11. 协 商 小 组 进 程 和 理 事 会 / 论 坛 第 十 一 届 特 别 会 议 上 随 后 得 出 的 结 论 除 其 他 外, 还 将 为 大 会 落 实 载 于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第 169 段 的 措 施 提 供 投 入 12. 2009 年 7 月,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在 关 于 经 济 和 环 境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13(e) 下 审 议 了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报 告, 审 议 期 间, 成 员 国 对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表 示 欢 迎 13. 2009 年 11 月, 大 会 经 济 和 财 政 委 员 会 ( 第 二 委 员 会 ) 在 关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议 程 项 目 53 下 审 议 了 该 报 告 三 关 于 联 合 检 查 组 建 议 的 具 体 评 论 意 见 14. 由 执 行 主 任 作 出 的 以 下 各 项 回 应 应 该 和 由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与 其 成 员 协 商 编 制 的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A/64/83/Add.1 E/2009/83/Add.1) 一 同 得 到 审 议 这 些 回 应 是 对 该 说 明 的 补 充, 并 扩 大 了 各 项 议 题 的 范 围, 因 为 它 们 都 与 环 境 署 及 其 方 案 具 体 相 关 这 些 由 联 合 检 查 组 编 制 的 建 议 系 按 原 文 转 载, 尚 未 进 行 正 式 编 辑 建 议 1: 秘 书 长 应 通 过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 论 坛 ], 向 大 会 提 交 对 各 发 展 机 构 环 境 署 和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之 间 的 分 工 的 明 确 理 解, 其 中 说 明 各 自 在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的 规 范 化 和 业 务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领 域 和 种 类, 以 供 大 会 审 议 15. 这 项 建 议 与 大 会 目 前 为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一 致 性 ( 包 括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 而 作 出 的 努 力 是 一 致 的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大 会 2009 年 9 月 14 日 的 第 63/311 号 决 议,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还 重 申 : 在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发 展 方 面 业 务 活 动 的 治 理 3 UNEP/GC.25/INF/35 4

时, 应 重 点 加 强 现 有 政 府 间 机 构, 以 提 高 联 合 国 发 展 系 统 支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现 国 际 商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的 效 率 和 成 效, 并 着 重 指 出 : 发 展 方 面 业 务 活 动 的 治 理 应 具 有 透 明 度 和 包 容 性, 并 支 持 国 家 自 主 权 和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该 建 议 针 对 各 实 体 的 现 行 任 务 规 定, 并 不 一 定 会 解 决 环 境 治 理 领 域 的 一 些 更 结 构 性 的 挑 战 16. 虽 然 国 际 社 会 在 性 别 问 题 业 务 活 动 的 治 理 改 进 对 发 展 方 面 业 务 活 动 的 供 资 以 及 联 合 国 一 体 行 动 的 全 系 统 一 致 性 上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进 展, 但 是 加 强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工 作 仍 在 继 续 但 是 应 该 注 意 的 是, 已 经 加 强 了 大 会 进 程 与 持 续 实 施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第 25/4 号 决 定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 根 据 第 25/4 号 决 定, 建 立 了 一 个 由 各 国 部 长 或 高 级 别 代 表 组 成 的 区 域 代 表 协 商 小 组 该 小 组 将 在 2010 年 2 月 向 理 事 会 / 论 坛 汇 报, 此 后 理 事 会 / 论 坛 也 许 会 提 出 建 议, 以 供 大 会 审 议 17. 在 秘 书 处 一 级,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方 案 问 题 高 级 别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以 及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等 结 构 不 仅 在 促 进 系 统 的 一 致 性 和 合 作, 而 且 尊 重 系 统 的 分 工 例 如,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协 调 了 秘 书 长 针 对 联 合 检 查 组 报 告 的 回 应 (A/64/83/Add.1-E/2009/83/Add.1) 的 编 写 工 作 18. 就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而 言, 在 2009 年 9 月 举 行 的 第 十 五 届 高 级 官 员 会 议 上, 成 员 组 织 商 定 : 在 全 球 环 境 变 化 的 背 景 下, 评 估 联 合 国 系 统 如 何 能 更 一 致 地 支 助 各 国 向 绿 色 经 济 过 渡, 以 及 如 何 以 联 合 一 贯 的 方 式 传 达 支 助 此 过 渡 所 需 措 施 的 信 息 就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和 方 案 问 题 高 级 别 委 员 会 而 言, 环 境 署 协 调 制 定 了 一 项 涉 及 25 个 联 合 国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机 构 间 绿 色 经 济 举 措, 目 的 是 展 示 投 资 于 绿 色 部 门 既 能 保 护 环 境, 同 时 还 能 提 高 复 原 和 可 持 续 增 长 的 机 率 该 举 措 还 致 力 于 确 定 必 要 的 政 策 和 体 制 框 架, 来 支 助 各 国 的 绿 色 经 济 增 长 19.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还 编 制 了 一 份 有 关 联 合 国 系 统 在 环 境 方 面 的 全 面 的 说 明 草 案, 该 草 案 广 泛 概 述 了 联 合 国 系 统 如 何 参 与 履 行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主 要 职 能, 还 强 调 了 联 合 国 系 统 如 何 深 入 地 综 合 和 分 配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的 主 要 功 能 和 主 题 层 面 联 合 国 系 统 对 处 理 环 境 变 化 的 体 制 能 力 进 行 了 独 一 无 二 的 集 体 汇 编 然 而, 国 际 环 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议 程 以 如 此 专 门 的 方 式 进 行 了 如 此 大 幅 度 的 扩 展, 给 各 成 员 国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带 来 了 沉 重 的 负 担 联 合 国 系 统 现 在 正 采 取 措 施, 更 有 效 地 分 配 资 源, 以 便 在 各 个 层 级 应 对 前 所 未 有 的 环 境 变 化, 及 其 可 能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特 别 是 对 社 会 中 贫 困 和 弱 势 群 体 的 影 响 20. 环 境 署 积 极 参 与 联 合 国 的 国 家 协 调 努 力, 从 而 进 一 步 在 国 家 一 级 提 供 指 导, 并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进 行 直 接 互 动 环 境 署 自 2007 年 以 来 就 参 与 了 一 体 化 进 程, 比 如 参 与 了 联 合 国 的 区 域 主 任 小 组 和 国 家 工 作 队, 在 8 个 试 点 国 家 及 30 多 个 于 2008 2009 年 开 始 制 定 或 审 查 各 自 框 架 的 国 家, 制 定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21. 环 境 署 参 与 了 工 具 和 资 源 的 开 发, 以 支 持 国 家 工 作 队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职 员 学 院 及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的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将 环 境 问 题 主 流 化 环 境 署 与 其 他 机 构 共 同 主 持 了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有 关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和 气 候 变 化 的 工 作 队, 该 工 作 队 编 制 了 有 关 将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纳 入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主 流 的 指 导 说 明 该 指 导 说 明 于 2009 年 10 月 获 得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核 可 目 前 正 在 为 各 国 家 工 作 队 制 定 有 关 气 候 变 化 的 指 导 说 明 两 份 文 件 都 在 国 家 方 案 中 纳 入 了 审 5

议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需 求 环 境 署 对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的 参 与, 与 其 与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在 贫 困 和 环 境 倡 议 方 面 的 联 合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减 贫 战 略 是 国 家 工 作 队 在 制 定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方 面 的 主 要 政 策 文 件 22. 为 了 在 国 家 一 级 进 行 有 效 参 与, 环 境 署 还 进 行 内 部 能 力 建 设, 在 国 家 方 案 方 面 开 展 培 训, 并 加 强 环 境 署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能 力 23. 这 些 工 作 以 及 近 期 的 其 他 事 项, 都 证 明 联 合 国 系 统 致 力 于 加 强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协 调 进 程 和 活 动, 并 努 力 强 调, 渐 进 式 变 革 和 广 泛 的 体 制 改 革 并 不 是 互 相 排 斥 的, 而 是 可 以 同 时 加 以 考 虑 的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相 信, 目 前 的 系 统 结 构 内 的 具 体 进 程 可 以 为 广 泛 的 体 制 改 革 提 供 信 息, 清 晰 地 阐 明 各 发 展 机 构 环 境 署 和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之 间 的 分 工 24. 然 而, 各 成 员 国 或 愿 更 密 切 地 关 注 能 促 进 形 成 强 大 环 境 支 柱 的 广 泛 改 革, 这 个 支 柱 将 有 能 力 应 对 多 重 挑 战, 并 利 用 新 出 现 的 机 遇 在 能 力 建 设 和 技 术 支 持 的 背 景 下, 改 革 的 内 容 可 以 包 括 由 大 会 通 过 巴 厘 技 术 支 助 和 能 力 建 设 战 略 计 划, 作 为 一 项 全 系 统 计 划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准 备 代 表 秘 书 长 协 调 编 制 一 份 有 关 这 些 问 题 的 全 面 报 告, 提 交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和 大 会, 供 其 审 议 和 通 过 决 议 建 议 2: 大 会 应 考 虑 在 有 关 两 年 期 方 案 计 划 的 联 合 国 战 略 框 架 中, 列 入 一 项 联 合 国 系 统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全 系 统 政 策 方 针 ; 如 果 作 出 该 决 定, 应 请 秘 书 长 制 定 这 一 全 系 统 方 针, 通 过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会 提 交 大 会 核 准 25. 执 行 主 任 支 持 关 于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环 境 保 护 层 面 制 定 全 系 统 政 策 方 针 的 概 念, 并 乐 意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的 框 架 内 探 讨 协 调 机 制 和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秘 书 处 可 以 为 促 进 这 项 努 力 创 造 基 本 条 件, 但 要 朝 着 这 个 方 向 迈 出 步 伐, 还 有 赖 于 各 成 员 国 提 供 必 要 的 愿 景 和 政 策, 供 联 合 国 系 统 实 施 大 会 可 以 在 联 合 国 战 略 框 架 所 涵 盖 的 各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范 围 内 提 供 这 一 方 向, 而 各 公 约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则 需 要 通 过 有 关 后 续 行 动 的 决 定 26. 该 建 议 与 1972 年 12 月 15 日 的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完 全 一 致, 大 会 在 该 决 议 里 决 定 成 立 环 境 署, 并 规 定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订 定 一 般 的 政 策 准 则, 来 指 导 和 协 调 联 合 国 体 系 内 的 各 项 环 境 方 案 该 决 议 还 设 立 了 环 境 协 调 委 员 会, 以 便 使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得 到 最 有 效 的 协 调, 该 委 员 会 由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担 任 主 席 具 体 来 说, 其 任 务 是 定 期 举 行 会 议, 以 便 使 一 切 有 关 机 关 在 实 施 环 境 方 案 方 面 确 能 合 作 和 协 调, 并 每 年 向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汇 报 此 后, 该 委 员 会 又 于 1978 年 并 入 经 济 和 社 会 理 事 会 下 设 的 行 政 协 调 委 员 会 4 27. 继 那 次 合 并 以 及 行 政 协 调 委 员 会 下 面 的 一 系 列 协 调 处 的 成 立 和 撤 消 之 后, 大 会 于 1999 年 成 立 了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目 的 是 设 法 增 强 环 境 和 人 类 住 区 领 域 内 的 机 构 间 协 调 的 力 度 5 该 小 组 由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担 任 主 席,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而 不 是 直 接 纳 入 由 秘 书 长 担 任 主 席 的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的 框 架 4 大 会 1977 年 12 月 20 日 第 32/197 号 决 议 5 大 会 1999 年 7 月 28 日 第 53/242 号 决 议 欲 了 解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有 关 工 作 的 详 情, 请 同 时 参 见 ENEP/GCSS.VIII/8 号 决 定 附 件 四 6

28. 大 会 2009 年 9 月 14 日 第 63/311 号 决 议 为 在 有 关 两 年 期 方 案 计 划 的 联 合 国 战 略 框 架 中 列 入 一 项 联 合 国 系 统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全 系 统 政 策 方 针 提 供 了 机 遇 虽 然 该 决 议 没 有 具 体 讨 论 与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的 问 题, 但 鼓 励 联 合 国 继 续 并 加 强 与 布 雷 顿 森 林 机 构 的 合 作 协 调 统 筹 和 交 流, 请 秘 书 长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协 商, 作 为 三 年 期 和 四 年 期 全 面 政 策 审 查 报 告 进 程 的 一 部 分, 定 期 向 大 会 通 报 在 这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建 议 3: 大 会 还 应 作 出 决 定, 授 权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通 过 环 境 署 的 中 期 战 略, 将 其 作 为 一 项 全 系 统 工 具, 并 成 为 联 合 国 战 略 框 架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29. 执 行 主 任 强 烈 支 持 需 要 制 定 一 项 环 境 方 面 的 全 系 统 中 期 战 略, 以 及 需 要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在 通 过 该 战 略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环 境 署 2010-2013 两 年 期 中 期 战 略 是 实 施 环 境 方 案 的 工 具, 并 可 通 过 修 订 以 发 挥 全 系 统 作 用 为 将 其 扩 展 成 全 系 统 战 略, 环 境 署 将 使 用 或 建 立 一 个 机 构 间 磋 商 机 制 30. 由 理 事 会 / 论 坛 向 大 会 提 交 有 关 需 要 此 种 全 系 统 战 略 的 建 议, 这 可 以 促 进 通 过 一 项 相 关 决 议, 除 其 他 条 款 外, 该 决 议 将 请 相 关 的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将 修 订 后 的 有 关 环 境 的 全 系 统 中 期 战 略 纳 入 各 自 的 工 作 方 案 31. 应 该 指 出, 大 会 已 在 2007 年 12 月 19 日 的 第 62/208 号 决 议 中 强 调 必 须 确 保 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战 略 计 划 与 确 立 联 合 国 系 统 发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主 要 政 府 间 商 定 指 标 的 全 面 政 策 审 查 相 协 调 并 接 受 其 指 导, 并 请 秘 书 长 向 大 会 报 告 使 联 合 国 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战 略 规 划 周 期 与 全 面 政 策 审 查 相 吻 合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并 就 将 全 面 政 策 审 查 周 期 从 三 年 期 改 为 四 年 期 提 出 建 议 32. 继 该 决 议 之 后, 出 现 了 一 个 机 遇, 可 与 联 合 国 各 相 关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进 行 磋 商, 共 同 修 订 环 境 署 的 中 期 战 略, 使 其 成 为 一 项 全 系 统 的 工 具, 并 成 为 联 合 国 战 略 框 架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可 向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阐 述 该 中 期 战 略 如 何 才 能 得 到 联 合 国 各 相 关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理 事 机 构 的 审 议, 并 作 为 一 个 处 理 环 境 挑 战 的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框 架 而 获 得 通 过 同 样 迫 切 的 是, 管 理 问 题 高 级 别 委 员 会 也 应 审 议 这 项 建 议 及 其 成 果 建 议 4: 秘 书 长 应 在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的 协 助 下, 通 过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向 大 会 提 出 方 式 建 议, 在 不 设 立 独 立 公 约 秘 书 处 的 情 况 下, 成 员 国 能 够 通 过 这 些 方 式, 更 好 地 制 定 和 管 理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33. 执 行 主 任 支 持 这 项 建 议, 因 为 该 建 议 涉 及 未 来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及 其 构 成 和 运 作 方 式 应 该 指 出, 环 境 署 将 继 续 促 进 各 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之 间 的 密 切 合 作 和 协 调, 特 别 是 与 环 境 署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相 关 的 合 作 和 协 调 34. 然 而, 近 年 来, 此 类 协 定 的 数 量 稳 步 增 加, 每 个 协 定 又 都 设 有 秘 书 处, 因 此 相 对 于 实 施 活 动 来 说, 行 政 总 成 本 增 加 幅 度 过 大 要 应 对 数 量 如 此 之 多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及 其 进 程 的 各 项 活 动 和 要 求, 使 各 国 的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背 负 了 沉 重 的 负 担, 从 而 削 弱 了 它 们 履 行 自 己 承 诺 的 能 力 7

35. 一 项 近 期 研 究 表 明, 在 1992 年 和 2007 年 期 间,18 个 主 要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缔 约 方 共 举 行 了 540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5084 项 决 定 6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中 的 不 协 调 和 错 综 复 杂 可 能 导 致 高 昂 的 交 易 成 本,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可 能 使 发 展 中 国 家 不 愿 加 入 该 体 系, 从 而 引 发 如 下 问 题 : 该 体 系 是 否 能 为 各 国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连 贯 一 致 的 支 助, 以 更 好 地 使 它 们 能 实 现 环 境 和 发 展 目 标 7 36. 如 有 一 个 全 球 环 境 治 理 机 构 或 组 织 旨 在 增 进 各 机 构 条 约 和 各 国 政 府 之 间 各 项 政 策 和 活 动 的 协 调 连 贯 和 整 合, 那 么 将 减 少 上 文 所 强 调 的 冗 余 和 矛 盾 37.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承 认 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享 有 自 主 权, 但 是 使 这 些 协 定 的 行 政 机 制 合 理 化, 可 以 腾 出 资 源 来 增 加 实 施 活 动, 这 一 理 念 目 前 正 通 过 有 关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的 公 约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进 程 进 行 完 善 该 进 程 可 以 酌 情 为 今 后 制 定 汞 文 书 的 谈 判 提 供 信 息 在 审 议 与 生 物 多 样 性 有 关 的 各 公 约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时, 还 可 学 习 以 往 的 经 验 教 训 国 际 社 会 的 全 面 关 注 将 有 利 于 这 一 领 域 的 发 展 38. 在 通 过 无 独 立 秘 书 处 管 理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方 面 已 经 有 一 些 先 例 其 中 包 括 由 环 境 署 管 理 的 各 项 化 学 品 公 约, 以 及 由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等 管 理 的 部 分 公 约 39. 各 成 员 国 对 于 确 保 今 后 各 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都 嵌 入 现 有 的 环 境 治 理 结 构 中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同 时 环 境 署 也 发 挥 着 战 略 性 的 作 用, 包 括 推 动 有 关 此 类 新 公 约 的 谈 判 关 于 一 项 可 能 的 汞 文 书 的 谈 判 为 直 接 考 虑 本 建 议 提 供 了 机 会 40. 还 应 指 出, 环 境 署 此 前 在 关 于 气 候 变 化 生 物 多 样 性 荒 漠 化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和 区 域 海 洋 等 各 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谈 判 中 都 发 挥 了 这 样 的 作 用 41. 理 事 会 可 以 在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实 体 磋 商 之 后 ( 并 酌 情 利 用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 向 大 会 建 议 可 应 用 于 今 后 有 关 新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谈 判 的 指 导 原 则, 以 供 其 审 议 建 议 5 : 大 会 应 该 通 过 启 动 其 自 身 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报 告 的 定 期 审 查, 为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提 供 充 分 支 持, 从 而 促 进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履 行 其 职 能, 即 定 期 审 查 和 评 价 所 有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管 理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实 施 情 况 的 能 力, 以 便 按 照 第 SS.VII/1 号 决 定, 确 保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之 间 的 协 调 和 一 致, 并 向 大 会 汇 报 告 知 已 经 取 得 的 进 展 42. 虽 然 根 据 现 有 的 任 务 规 定, 该 事 项 已 经 属 于 环 境 署 的 管 理 范 围, 但 加 强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作 为 环 境 领 域 的 全 球 性 权 威 机 构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对 于 环 境 署 发 挥 此 类 作 用 仍 然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通 过 在 各 届 会 议 间 隙 逐 步 就 此 类 问 题 展 开 工 作, 有 各 种 机 会 可 以 加 强 理 事 会 / 论 坛 在 履 行 其 任 务 规 定 方 面 的 作 用 43. 但 是, 除 其 他 因 素 以 外, 在 此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的 关 键 在 于 大 会 解 决 下 述 重 要 问 题 : 将 理 事 会 的 成 员 范 围 从 现 有 的 58 个 成 员 国 扩 大 到 全 体 成 员 国 8 使 理 事 会 6 UNEP/GC.25/16/Add.1, 表 1 7 UNEP/GC.25/16/Add.1, 第 23 段 8 见 2002 年 2 月 15 日 第 SS.VII/1 号 决 定 和 大 会 2003 年 12 月 23 日 第 58/209 号 决 议, 这 两 份 决 定 和 决 议 都 要 求 各 成 员 国 理 事 会 和 相 关 机 构 就 使 理 事 会 成 员 囊 括 全 体 成 员 国 的 问 题 作 出 评 论, 并 提 交 给 大 会 第 六 十 届 会 议 审 议 8

成 员 囊 括 全 体 成 员 国 的 问 题 已 经 置 于 议 程 超 过 10 年 之 久, 而 且 秘 书 长 已 向 大 会 9 提 交 了 两 份 关 于 这 一 复 杂 问 题 的 报 告, 以 供 其 审 议 10 44. 预 计 大 会 将 在 第 六 十 四 届 会 议 上 讨 论 该 问 题, 在 此 方 面 的 任 何 决 定 都 将 有 助 于 为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提 供 相 应 的 指 导 45. 大 会 将 采 取 的 另 一 重 要 步 骤 是, 在 第 二 委 员 会 关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议 程 中 纳 入 一 个 环 境 分 项 目, 在 此 分 项 目 下,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7 范 畴 内 的 所 有 与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直 接 相 关 的 项 目 都 可 以 得 到 全 面 的 讨 论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认 为, 这 样 全 面 地 处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环 境 层 面 将 有 助 于 加 强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投 入 执 行 主 任 将 要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上 探 讨 这 一 安 排 46. 应 当 指 出, 虽 然 对 于 确 保 有 效 实 施 各 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必 要 性 无 论 怎 样 强 调 也 不 为 过, 但 应 当 运 用 基 层 原 则, 并 认 识 到 各 种 结 构 特 别 是 各 项 协 定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不 同 任 务 规 定 和 作 用 大 会 可 以 通 过 第 二 委 员 会, 引 入 一 个 常 设 议 程 项 目, 以 讨 论 有 关 实 施 的 战 略 性 问 题, 从 而 支 持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工 作 有 必 要 向 大 会 通 报 各 成 员 国 加 入 不 同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缔 约 方 的 情 况, 以 确 定 大 会 的 作 用, 因 为 并 非 所 有 成 员 国 都 是 所 有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缔 约 方 47. 鉴 于 大 会 正 在 审 议 和 通 过 相 关 成 果, 以 及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酌 情 在 开 展 后 续 实 施 工 作, 关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联 合 国 会 议 也 可 以 在 此 方 面 发 挥 战 略 性 作 用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将 在 任 何 促 进 可 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高 级 别 活 动 筹 备 工 作 的 进 程 中 随 时 为 成 员 国 提 供 支 持, 以 审 查 并 评 价 自 1992 年 通 过 里 约 宣 言 和 21 世 纪 议 程 以 及 2002 年 通 过 约 翰 内 斯 堡 执 行 计 划 以 来,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范 畴 内 联 合 国 系 统 管 理 下 的 各 项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实 施 情 况 建 议 6 : 秘 书 长 应 根 据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的 建 议, 与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进 行 协 商, 向 大 会 提 交 关 于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政 策 的 国 家 平 台, 以 及 适 时 建 立 区 域 平 台 的 指 导 方 针, 供 大 会 审 议 和 核 准 该 方 针 能 够 将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实 施 纳 入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发 援 框 架 进 程 48. 执 行 主 任 对 本 建 议 表 示 支 持, 本 建 议 将 会 增 进 国 家 和 国 际 两 级 环 境 治 理 的 一 致 性 和 凝 聚 力 多 年 来, 环 境 署 在 支 持 非 洲 拉 丁 美 洲 及 加 勒 比 等 地 区 的 区 域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方 面 一 直 发 挥 着 战 略 性 作 用, 推 动 了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政 策 的 区 域 平 台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正 在 加 强 其 区 域 影 响 力, 以 期 使 国 家 和 区 域 两 级 的 应 对 性 行 动 制 度 化, 从 而 更 好 地 为 各 成 员 国 服 务 49.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政 策 的 国 家 与 区 域 平 台 是 有 效 实 施 环 境 方 案 尤 其 是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此 类 平 台 能 够 更 好 地 满 足 全 球 一 级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中 也 许 未 充 分 规 定 的 具 体 的 国 家 和 区 域 需 求 各 国 政 府 及 其 各 自 的 区 域 机 构 是 建 立 此 类 平 台 的 关 键 所 在, 它 们 应 在 大 会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以 及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的 理 事 机 构 的 范 围 内, 为 提 供 此 方 面 的 指 导 发 挥 作 用 50. 已 建 议 的 国 家 和 区 域 平 台 不 应 仅 限 于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和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的 进 程, 还 应 包 括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其 他 相 关 进 程 对 于 此 类 平 台 的 发 9 第 A/59/262 号 决 议 10 2004 年 8 月 第 A/59/262 号 决 议 和 2006 年 8 月 第 A/61/322 号 决 议 9

展 和 可 持 续 性 所 需 充 足 供 资 资 源 的 可 得 性, 以 及 必 需 的 能 力 建 设 及 技 术 支 持 的 提 供, 无 论 怎 么 强 调 都 不 为 过 它 们 是 此 类 平 台 成 功 的 关 键 所 在 51. 应 当 指 出,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正 在 与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职 员 学 院 合 作, 继 续 开 展 工 作, 包 括 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工 作, 将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纳 入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的 进 程 中 此 外, 环 境 署 将 随 时 联 络 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秘 书 处, 以 及 更 广 泛 的 联 合 国 系 统 组 织, 以 共 同 讨 论 本 建 议, 因 为 仅 凭 环 境 署 自 身 无 法 有 效 实 施 本 建 议 建 议 7 : 作 为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的 主 席, 秘 书 长 应 鼓 励 各 组 织 和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行 政 首 长 : (a) 采 纳 大 会 第 60/257 号 决 议 批 准 的 成 果 管 理 框 架, 为 管 理 和 协 调 环 境 活 动 制 定 一 个 全 系 统 联 合 规 划 框 架, 并 为 此 目 的, (b) 拟 订 一 份 指 示 性 规 划 文 件, 协 助 其 对 环 境 领 域 的 活 动 进 行 联 合 规 划 52. 本 建 议 与 建 议 3 紧 密 相 关, 建 议 3 所 涉 及 的 是 是 否 有 必 要 审 议 在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应 用 环 境 署 中 期 战 略 执 行 主 任 支 持 建 议 2 3 和 7 的 意 图, 即 推 广 整 个 系 统 内 更 好 的 战 略 和 规 划 53. 执 行 主 任 对 本 建 议 表 示 欢 迎, 因 为 本 建 议 将 恢 复 大 会 各 项 决 议 中 曾 规 定 的 作 用 例 如,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推 动 了 大 会 讨 论 并 通 过 若 干 决 议, 如 关 于 设 定 2002 年 及 其 后 的 环 境 议 程 的 决 议 (19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37/219 号 决 议 ) 11 其 他 联 合 国 实 体 相 对 于 环 境 署 的 作 用 从 一 开 始 就 也 得 到 了 明 确 的 阐 释, 例 如,1975 年 12 月 9 日 第 3437(XXX) 号 决 议 要 求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其 他 组 织 在 执 行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各 项 工 作 方 面, 继 续 进 行 积 极 合 作, 给 予 这 些 工 作 必 要 的 优 先 次 序 和 资 源, 使 能 获 得 最 大 的 成 功 54. 若 干 大 会 决 议 要 求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关 的 理 事 机 构 定 期 向 环 境 署 理 事 会 提 交 关 于 它 们 的 环 境 活 动 的 报 告, 以 便 利 理 事 会 向 大 会 汇 报 全 球 的 环 境 状 况 例 如, 大 会 19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37/217 号 决 议 欢 迎 理 事 会 1982 年 5 月 31 日 第 10/13 号 决 定, 其 中 理 事 会 核 可 全 系 统 中 期 环 境 方 案 的 结 构 和 目 标, 并 注 意 到 其 一 般 内 容, 呼 吁 各 国 政 府 继 续 支 助 方 案 的 拟 定 和 执 行,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各 组 织 的 有 关 理 事 机 构 内 就 这 一 方 面 作 出 必 要 决 定, 并 敦 促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其 他 组 织 继 续 同 联 合 过 环 境 规 划 署 密 切 合 作,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执 行 全 系 统 方 案 12 55. 大 会 的 这 些 决 议 及 其 他 相 关 决 议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基 础, 从 而 可 以 为 管 理 和 协 调 环 境 活 动 制 定 一 个 全 系 统 联 合 规 划 框 架, 并 拟 订 一 份 指 示 性 规 划 文 件, 以 协 助 对 环 境 领 域 的 活 动 进 行 联 合 规 划 对 大 会 的 永 久 性 决 议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组 织 的 各 项 决 定 进 行 审 查, 有 助 于 探 寻 实 施 本 建 议 的 各 种 模 式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将 此 前 以 环 境 治 理 的 一 致 与 合 作 为 目 的 的 立 法 性 决 定, 看 作 是 应 对 当 前 治 理 挑 战 的 相 关 工 具 11 第 6 段 和 第 7 段 12 第 2 段 10

建 议 8: 秘 书 长 应 与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以 及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相 关 组 织 协 商, 就 环 境 活 动 筹 资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开 展 进 行 审 查, 重 点 审 查 增 量 成 本 的 概 念, 并 通 过 相 关 的 政 府 间 机 构 向 大 会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56. 整 个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系 统 都 需 要 增 加 对 实 施 工 作 的 供 资 与 其 他 机 制 相 比, 环 境 领 域 的 资 金 筹 集 和 有 关 的 治 理 安 排 极 为 分 散, 各 机 构 不 断 地 竞 争 资 金, 这 表 明 在 总 体 上, 交 易 效 率 低 下, 间 接 成 本 高 昂 因 此, 重 复 工 作 和 忽 视 供 资 缺 口 的 风 险 增 加 需 要 实 现 一 致 性, 以 确 保 按 照 需 求 的 优 先 次 序, 并 且 针 对 各 国 的 需 求, 公 平 地 分 配 充 足 的 资 源 57.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注 意 到, 大 会 通 过 2009 年 9 月 14 日 第 63/311 号 决 议 和 2007 年 12 月 19 日 第 62/208 号 决 议 等, 强 调 了 全 系 统 的 筹 资 问 题 ; 并 注 意 到 这 些 决 议 为 重 点 审 查 环 境 活 动 筹 资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方 面 的 增 量 成 本 概 念 的 必 要 性 提 供 了 基 础 58. 大 会 在 上 一 份 决 议 中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系 统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收 到 的 核 心 资 源 和 非 核 心 资 源 不 平 衡 现 象 持 续 存 在, 非 核 心 资 源 对 联 合 国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在 国 家 一 级 的 协 调 和 效 益 有 潜 在 不 利 影 响, 同 时 认 识 到 各 理 事 机 构 自 行 建 立 并 与 具 体 组 织 的 筹 资 框 架 和 战 略 挂 钩 的 专 题 信 托 资 金 多 方 捐 助 者 信 托 基 金 和 其 他 自 愿 性 非 专 用 资 金 筹 资 机 制 是 对 经 常 预 算 进 行 补 充 的 筹 资 方 式 的 一 部 分 在 随 后 的 一 份 决 议 中, 大 会 注 意 到 未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助 对 协 调 一 致 地 开 展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至 关 重 要 该 决 议 强 调, 调 动 和 管 理 预 算 外 资 源 不 应 对 联 合 国 发 展 系 统 各 基 金 方 案 和 专 门 机 构 的 方 案 交 付 质 量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9.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 全 环 基 金 ) 汇 报 说, 针 对 全 环 基 金 任 务 规 定 中 各 项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的 供 资 需 求 正 在 迅 速 增 加, 全 球 基 金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新 的 和 额 外 的 赠 款 和 优 惠 资 金, 以 支 付 各 类 旨 在 实 现 商 定 全 球 环 境 惠 益 的 措 施 的 商 定 增 量 成 本 鉴 于 当 前 各 类 环 境 挑 战 的 程 度 复 杂 性 和 范 围 都 有 所 增 加, 公 共 资 金 至 关 重 要, 因 为 只 有 各 国 政 府 私 营 部 门 和 地 方 社 区 进 行 合 作, 才 能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13 60. 全 环 基 金 建 议, 应 从 实 质 上 提 高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的 供 资 水 平, 以 解 决 各 种 日 益 紧 迫 的 问 题 全 环 基 金 认 同 各 项 解 决 方 案 的 成 本 很 高, 且 与 根 深 蒂 固 的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的 观 念 背 道 而 驰 这 一 观 点, 但 是, 它 提 出 警 告, 不 解 决 问 题 付 出 的 成 本 从 长 期 来 看 将 更 大, 并 且 会 危 及 未 来 人 类 在 地 球 上 的 生 计, 同 时 会 对 各 个 贫 穷 和 不 发 达 国 家 造 成 特 别 大 的 危 险 14 61. 鉴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履 行 各 项 全 球 环 境 义 务 方 面 日 益 增 加 的 资 金 需 求, 执 行 主 任 认 为, 在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范 围 内 对 环 境 活 动 供 资 的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对 于 理 解 缺 口 并 应 对 这 些 挑 战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但 是, 如 果 仅 仅 关 注 增 量 成 本 这 一 概 念, 可 能 太 过 于 狭 隘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将 支 持 全 面 看 待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的 供 资 挑 战 的 任 何 倡 议 62. 环 境 署 管 理 着 环 境 基 金 一 系 列 信 托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旨 在 实 施 各 种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供 资 机 制 ( 如 执 行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多 边 基 金 ), 是 全 环 基 金 的 一 13 全 环 基 金 (2009 年 ). 全 环 基 金 第 四 次 整 体 绩 效 研 究 的 主 要 结 论 和 建 议 : 在 影 响 力 方 面 的 进 展. 全 环 基 金, 华 盛 顿 哥 伦 比 亚 特 区.http://www.thegef.org/uploadedFiles/GE FME-C36-Inf1-OPS4-Section1-10909(2).pdf 14 同 上 11

个 执 行 机 构, 在 更 普 遍 地 为 环 境 活 动 供 资 方 面 拥 有 充 足 的 经 验, 并 且 如 果 开 展 上 述 审 查 进 程, 则 能 够 在 这 种 进 程 中 发 挥 战 略 性 作 用 不 过, 如 果 自 行 审 查 增 量 成 本 这 一 概 念, 而 不 是 从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更 广 泛 的 层 面 考 虑 这 一 概 念, 则 无 法 得 出 战 略 性 的 成 果 建 议 9: 大 会 应 在 接 到 秘 书 长 上 述 报 告 以 及 相 关 政 府 间 机 构 有 关 该 报 告 的 意 见 后, 应 重 新 确 定 适 用 于 现 有 资 金 机 制 的 为 增 量 成 本 供 资 的 概 念 63. 如 上 所 述, 增 量 成 本 这 一 概 念 的 含 义 是,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分 配 资 金, 以 满 足 其 实 施 各 项 全 球 环 境 义 务 所 需 的 额 外 费 用, 它 是 一 项 公 认 的 联 合 国 政 策 原 则 然 而, 建 议 8 中 所 强 调 的 研 究 增 量 成 本 供 资, 以 及 建 议 9 所 提 出 的 重 新 确 定 这 一 概 念 的 做 法 可 能 不 一 定 产 生 很 大 的 成 效, 因 为 实 施 方 式 问 题 是 大 会 第 二 委 员 会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等 联 合 国 进 程 中 长 期 存 在 的 问 题 执 行 主 任 对 应 对 环 境 挑 战 方 面 的 资 金 缺 口 表 示 关 切 64. 例 如, 环 境 署 的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中 不 包 含 秘 书 处 的 费 用 15, 环 境 基 金 的 资 源 不 足 以 有 效 资 助 各 种 旨 在 应 对 所 有 各 级 前 所 未 有 的 环 境 变 化 的 环 境 倡 议, 全 球 环 境 展 望 系 列 第 四 期 报 告 : 全 球 环 境 展 望 : 发 展 的 环 境 中 强 调 了 这 些 变 化, 大 会 对 这 些 变 化 表 示 强 烈 关 切 供 资 资 源 也 不 足 以 涵 盖 全 系 统 的 实 施 工 作, 例 如 巴 里 战 略 计 划 的 实 施 65. 因 此, 执 行 主 任 原 则 上 支 持 这 一 建 议, 只 要 该 建 议 与 审 查 现 行 财 政 机 制 相 关, 同 时 指 出, 大 会 在 其 2007 年 12 月 19 日 第 62/208 号 决 议 中 着 重 指 出, 增 加 对 联 合 国 发 展 系 统 的 财 政 捐 助, 是 实 现 包 括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在 内 的 国 际 商 定 发 展 目 标 的 关 键, 在 这 方 面, 认 识 到 增 强 联 合 国 发 展 系 统 的 效 益 效 率 和 一 致 性, 通 过 联 合 国 发 展 系 统 的 发 展 方 面 业 务 活 动 和 总 体 供 资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消 除 贫 穷 实 现 持 续 经 济 增 长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取 得 具 体 成 果, 这 之 间 存 在 相 辅 相 成 的 联 系 66.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相 信, 只 要 彻 底 分 析 各 种 供 资 机 制, 联 合 国 各 组 织 相 关 理 事 机 构 讨 论 并 做 出 决 定, 大 会 便 能 提 供 机 会, 以 填 补 国 际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的 资 金 缺 口, 以 及 在 各 供 资 机 制 之 间 达 成 协 调 一 致 建 议 10: 秘 书 长 应 参 照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的 提 案, 与 环 境 署 管 理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协 商 : (a) (b) 制 定 和 / 或 审 查 为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供 行 政 财 务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服 务 的 各 个 实 体 的 权 力 分 配 角 色 和 责 任 的 划 分, 以 及 拟 订 服 务 方 面 的 明 确 协 议, 界 定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和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提 供 服 务 的 水 平 和 种 类 67. 执 行 主 任 支 持 这 一 建 议, 并 正 在 审 查 环 境 署 与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之 间 的 现 有 行 政 安 排 正 在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相 关 决 定 以 及 环 境 署 权 力 分 配 方 面 的 经 验, 确 定 环 境 署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的 权 利 分 配 范 围 权 利 分 配 将 涵 盖 人 力 资 源 采 购 接 待 以 及 法 律 文 书 和 项 目 文 件 核 准 等 内 容 这 些 权 利 分 配 内 容 将 在 所 有 秘 书 处 保 持 一 致, 同 时 考 虑 各 秘 书 处 具 体 的 需 求 和 能 力 总 体 15 这 部 分 费 用 占 环 境 署 预 算 的 4% 12

目 标 是, 通 过 精 简 行 政 程 序 和 安 排 促 进 决 策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执 行 秘 书 应 向 执 行 主 任 解 释 权 力 分 配 事 宜 68.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的 行 政 服 务 科 目 前 正 在 审 查 各 项 行 政 安 排, 同 时 考 虑 到 环 境 署 所 有 办 事 处 包 括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的 要 求 这 一 做 法 将 清 楚 地 划 分 各 个 向 环 境 署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提 供 行 政 财 务 服 务 和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的 实 体 的 角 色 和 职 责 69.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向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提 供 行 政 支 持 这 一 支 持 功 能 外 包 给 了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和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并 分 别 就 每 一 服 务 类 别 签 署 了 服 务 协 议 不 过, 环 境 署 正 在 审 查 这 些 服 务 协 议, 以 期 改 进 环 境 署 得 到 的 行 政 支 持, 并 界 定 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提 供 服 务 的 水 平 建 议 11: 秘 书 长 应 在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的 协 助 下, 经 与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协 商, 对 环 境 署 和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关 做 法 进 行 审 查, 并 就 改 善 员 额 配 置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地 域 分 布 提 出 步 骤 建 议 70.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秘 书 处 的 员 额 配 置 由 其 各 自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审 核, 其 人 员 选 拔 过 程 通 过 联 合 国 征 聘 和 人 才 管 理 系 统 处 理 执 行 主 任 已 任 命 一 名 负 责 协 调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协 调 人, 以 增 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员 额 配 置 和 管 理 工 作 这 使 得 录 用 过 程 更 加 有 效 71. 员 额 配 置 和 地 域 分 布 情 况 正 在 若 干 个 层 面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善, 包 括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行 动 计 划 所 设 立 的 目 标 以 及 执 行 主 任 与 秘 书 长 所 签 署 条 约 中 的 目 标 实 施 控 制, 以 便 及 时 录 用 72. 作 为 环 境 署 秘 书 处 向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执 行 秘 书 分 配 人 力 资 源 职 责 所 作 努 力 的 一 部 分, 环 境 署 正 在 进 一 步 精 简 现 有 录 用 做 法 和 程 序, 目 的 是 缩 短 填 补 一 个 空 缺 职 位 所 需 的 时 间, 并 改 进 性 别 和 地 域 分 布 正 在 为 环 境 署 开 展 类 似 工 作 和 努 力 建 议 12: 秘 书 长 应 : (a) 提 高 根 据 实 际 成 本 使 用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资 源 情 况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为 联 合 国 和 环 境 署 管 理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提 供 服 务 情 况 的 透 明 度, 并 为 此 确 保 为 这 些 服 务 收 取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支 出 制 定 预 算 和 应 用 ; (b) 要 求 联 合 国 主 计 长 与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供 行 政 服 务 的 联 合 国 实 体 进 行 协 商, 并 根 据 协 商 结 果 向 大 会 建 议, 为 提 供 给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设 立 共 同 预 算, 供 大 会 通 过, 并 向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告 知 这 类 安 排 造 成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影 响 73. 执 行 主 任 原 则 上 支 持 建 议 12(a), 并 正 在 完 成 一 项 有 关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的 内 部 研 究 实 施 这 一 建 议 时 将 考 虑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有 关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定 义 和 使 用 的 协 定, 特 别 是 间 接 费 用 的 定 义 : 这 种 费 用 无 法 明 确 溯 查 至 特 定 的 活 动 项 目 或 方 案 16 还 将 适 当 考 虑 1982 年 3 月 3 日 第 ST/AI/286 号 行 政 指 示 : 控 制 方 案 支 助 费 收 入 使 用 的 联 合 国 政 策 该 指 示 要 求, 方 案 支 助 费 收 入 必 须 用 于 下 述 领 域 : 相 关 支 持 活 动 和 创 造 方 案 支 持 收 入 的 活 动 之 间 的 关 16 CEB/2005/HLCM/R.22, 第 2 页 13

系 可 被 证 实 的 领 域, 并 指 明, 此 种 收 入 必 须 在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管 理 和 中 央 行 政 职 能 间 公 平 分 配 74. 但 是, 执 行 主 任 不 支 持 建 议 12 (b) 中 所 述 内 容 需 要 在 制 定 后 备 战 略 前 控 制 独 立 秘 书 处 的 数 量 和 地 域 扩 张 : 确 定 管 理 过 去 和 未 来 地 域 扩 张 的 最 佳 方 式 建 议 4 对 这 一 点 做 了 说 明 建 议 12 (b) 还 需 认 识 到 向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理 事 会 / 全 球 部 长 级 环 境 论 坛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分 配 的 职 责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