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单 位 性 质 单 位 规 模 ( 人 )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办 公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单 位 简 介 本 单 位 自 愿 加 入 协 会, 拥 护 并 严 格 遵 守 协 会 章 程, 积 极 参 加 协 入 会 承 诺 会 活 动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 20 年 月 日 企 业 联 系 人 姓 名 职 务 办 公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邮 箱 /QQ 号 协 会 审 查 意 见 20 年 月 日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联 系 电 话 :0757-23381128 23380623( 劳 动 咨 询 ) 传 真 :0757-23634755 邮 箱 :ljrlzyxh@163.com 网 址 :www.ljob168.com 新 浪 微 博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会 员 入 会 申 请 资 料 1 填 写 会 员 入 会 申 请 表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3 ( 可 提 供 ) 企 业 简 介 LOGO 和 企 业 外 观 形 象 图 片 等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联 系 电 话 :0757-23381128 23380623( 劳 动 咨 询 ) 传 真 :0757-23634755 邮 箱 :ljrlzyxh@163.com 网 址 :www.ljob168.com 新 浪 微 博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协 会 名 称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第 二 条 协 会 性 质 : 协 会 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团 机 构 等 为 主 体, 自 愿 组 成 的 非 盈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第 三 条 基 本 原 则 : 协 会 以 自 愿 加 入, 真 诚 分 享, 交 流 信 息, 共 同 进 步 作 为 组 织 存 在 的 前 提 与 基 本 原 则, 任 何 参 与 者 必 须 认 同 和 遵 守 第 四 条 协 会 宗 旨 : 搭 建 政 企 企 业 与 各 类 人 才 人 力 资 源 从 业 者 相 互 沟 通 交 流 提 升 合 作 的 平 台 ; 积 极 引 进 培 育 发 展 各 类 人 才, 提 升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的 整 体 水 平,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业 务 指 导 和 管 理 监 督 的 单 位 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为 龙 江 镇 社 会 工 作 局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地 址 设 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龙 洲 西 路 英 华 里 1 号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搭 建 一 个 政 府 与 企 业 人 才 机 构 高 校 相 互 沟 通 交 流 提 升 合 作 的 平 台 举 办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主 题 论 坛 沙 龙 活 动 日, 开 展 国 内 外 交 流, 编 辑 出 版 发 行 协 会 会 刊 运 营 协 会 网 站 等 ( 二 ) 组 织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研 究, 举 办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讲 座 等 学 术 活 动 ; 引 进 推 广 先 进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管 理 方 略 和 管 理 工 具, 帮 助 指 导 企 业 解 决 各 类 管 理 问 题 ( 三 ) 致 力 开 通 国 内 外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专 业 顾 问 的 组 织 网 络, 关 注 政 府 出 台 的 各 项 政 策 及 业 界 最 新 资 讯, 为 会 员 搭 建 信 息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业 务 优 势 互 补 的 交 流 快 车 道 -1-
( 四 ) 提 供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训 人 才 派 遣 人 事 代 理 技 能 鉴 定 等 专 业 服 务 ; 指 导 协 调 各 类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认 真 完 成 政 府 指 定 或 委 派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五 ) 发 展 精 英 骨 干 会 员, 尽 力 打 造 本 区 ( 甚 至 本 省 )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社 团 组 织, 促 进 各 种 业 务 规 范 和 服 务 标 准 的 建 立, 为 政 府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以 上 概 括 为 : 人 才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资 源 共 享 调 查 研 究 人 事 代 理 技 能 鉴 定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 会 会 员 为 单 位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申 请 条 件 : 承 认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的 中 国 合 法 单 位 机 构 团 体 可 申 请 为 本 会 单 位 会 员, 经 理 事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可 正 式 取 得 单 位 会 员 资 格 第 九 条 会 员 的 权 利 : ( 一 ) 参 与 协 会 的 公 开 选 举, 行 使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有 权 利 对 协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实 行 监 督 ; ( 三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和 申 办 协 会 活 动 ; ( 四 ) 获 得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和 优 惠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条 会 员 的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协 会 章 程, 执 行 协 会 决 议, 维 护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积 极 宣 传 协 会 宗 旨, 参 与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 三 ) 提 供 或 促 成 协 会 顺 利 举 办 活 动 的 便 利 条 件 ( 如 企 业 资 料 信 息 等 ); ( 四 ) 主 动 对 协 会 提 供 自 己 的 建 议 想 法 ; ( 五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如 果 两 年 内 不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处 理 -2-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大 会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大 会 每 届 三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选 举 和 罢 免 监 事 ; ( 四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五 ) 通 过 理 事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报 告 ; ( 六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及 其 它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大 会 由 理 事 会 召 集,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必 要 时 可 提 前 或 延 期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全 体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有 半 数 会 员 或 四 分 之 三 的 理 事 成 员 动 议, 可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大 会 第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主 持 协 会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副 会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3-
( 七 ) 决 定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理 事 会 由 三 十 五 名 会 员 组 成, 设 会 长 一 名 常 务 副 会 长 一 名 副 会 长 九 名, 均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原 则 上 副 会 长 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理 事 会 每 季 度 或 半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十 九 条 协 会 会 长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条 协 会 的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良 好 ; ( 二 )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四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年 龄 70 周 岁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3 年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常 务 副 会 长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担 任 -4-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负 责 本 会 全 面 工 作 ( 二 ) 落 实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 三 )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秘 书 处 本 会 设 立 秘 书 处 作 为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的 办 事 机 构, 秘 书 处 设 秘 书 长 一 名,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或 通 过 社 会 招 聘 由 理 事 会 会 议 确 定 录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二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及 分 支 机 构 下 设 部 门 负 责 人 人 选, 并 提 交 理 事 会 议 决 ( 三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及 下 设 部 门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四 ) 处 理 协 会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设 立 名 誉 会 长, 对 本 会 有 重 大 贡 献 且 具 较 大 影 响 力 的 领 导 干 部 或 社 会 人 士, 经 理 事 会 同 意 可 担 任 为 本 会 名 誉 会 长 名 誉 会 长 不 参 与 本 会 日 常 运 作, 可 应 邀 参 加 本 会 大 型 活 动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讨 论,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设 立 顾 问 委 员 会, 作 为 协 会 的 辅 助 咨 询 机 构,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方 向 为 协 会 提 供 工 作 指 导 和 决 策 建 议 其 成 员 由 在 人 力 资 源 领 域 有 贡 献 的 各 类 人 才 或 有 关 单 位 组 成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设 立 监 事 会, 由 一 名 监 事 长 两 名 监 事 组 成 监 事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监 事 会 负 责 监 督 本 章 程 内 容 的 实 施 和 本 会 的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第 三 十 条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5-
( 二 ) 政 府 资 助 ; ( 三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四 ) 赞 助 ; ( 五 )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一 条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会 费 标 准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三 十 二 条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在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三 条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四 条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或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六 条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6-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注 销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协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在 2012 年 09 月 28 日 交 由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协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协 会 理 事 会 负 责 监 督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7-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才 发 展 服 务 中 心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简 介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才 发 展 服 务 中 心 成 立 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 是 龙 江 镇 政 府 出 资 100 万 元 委 托 龙 江 镇 总 商 会 组 建 培 育 和 扶 持 新 的 社 会 组 织, 是 广 东 首 家 完 全 社 会 化 运 作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组 织, 将 为 龙 江 企 业 提 供 联 系 凝 聚 服 务 人 才 的 全 方 位 服 务 协 会 诚 邀 龙 江 镇 各 企 业 加 盟 本 会, 目 前 企 业 加 入 协 会 全 部 免 费 一 目 前 协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 1. 收 集 全 镇 人 才 招 聘 信 息, 对 应 或 往 届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职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推 荐 2.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发 展 战 略 要 求, 制 定 人 才 招 聘 规 划, 运 用 网 络 媒 体 等 各 种 招 聘 途 径 招 募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3. 收 集 全 镇 人 才 培 训 需 求, 举 办 面 向 不 同 类 型 的 人 才 的 专 题 培 训 班, 为 应 试 人 员 提 供 考 前 培 训 指 导 服 务 4.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办 理 职 称 评 定 服 务 5. 举 办 各 类 型 人 才 交 流 活 动 6. 协 助 办 理 人 才 落 户 手 续 7. 协 助 办 理 外 国 人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8. 承 接 对 全 镇 行 业 专 家 专 业 人 才 技 能 人 才 的 选 拔 推 荐 和 评 选 工 作 9. 承 接 镇 政 府 各 类 企 业 人 才 调 查 工 作, 分 析 调 查 所 得 资 料,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并 提 交 镇 政 府 10. 人 才 推 荐 就 业 企 业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人 事 代 理 劳 动 保 障 政 策 咨 询 等 二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 1.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表, 邮 寄 或 送 至 本 协 会 2. 通 过 审 核 后 即 可 正 式 成 为 会 员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联 系 电 话 :0757-23381128 23380623( 劳 动 咨 询 ) 传 真 :0757-23634755 邮 箱 :ljrlzyxh@163.com 网 址 :www.ljob168.com 新 浪 微 博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