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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2016 年 04 月 01 日 朱 总 参 加 山 东 省 国 税 局 大 企 业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制 定 工 作 会 议 百 丞 与 新 疆 某 矿 业 公 司 签 订 税 务 顾 问 合 同, 与 某 两 家 发 电 公 司 签 订 专 项 税 务 服 务 协 议 百 丞 科 技 分 别 与 某 信 息 科 技 公 司 某 精 密 机 器 公 司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某 电 力 设 备 公 司 签 订 高 新 专 项 服 务 协 议 百 丞 科 技 与 某 马 铃 薯 产 业 集 团 签 订 专 项 税 务 服 务 协 议, 与 某 电 力 设 备 公 司 签 订 软 著 专 项 税 务 服 务 协 议

百 丞 深 度 解 读 营 改 增 新 政 ( 二 ) 文 / 百 丞 税 务 百 丞 税 务 营 改 增 深 度 解 读 之 金 融 篇 一 适 用 税 率 序 号 事 项 税 率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除 本 条 第 ( 二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二 ) 项 规 定 外 ( 二 )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邮 政 基 础 电 信 建 筑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6% 11% (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17% ( 四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零 百 丞 思 考 : 金 融 服 务 适 用 税 率 已 确 定 为 6%, 但 由 于 销 项 计 税 范 围 扩 大 进 项 抵 扣 事 项 非 常 少, 想 要 达 到 税 负 不 升 返 降 的 效 果 难 度 较 大 二 销 项 税 额 ( 一 ) 征 税 范 围 百 丞 思 考 : 此 处 仅 从 销 项 角 度 出 发, 列 举 与 金 融 企 业 相 关 性 较 大 的 事 项 如 下 : 1 金 融 服 务 是 指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贷 款 服 务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和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1) 贷 款 服 务 贷 款, 是 指 将 资 金 贷 与 他 人 使 用 而 取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 活 动 各 种 占 用 拆 借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金 融 商 品 持 有 期 间 ( 含 到 期 ) 利 息 ( 保 本 收 益 报 酬 资 金 占 用 费 补 偿 金 等 ) 收 入 信 用 卡 透 支 利 息 收 入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利 息 收 入 融 资 融 券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押 汇 罚 息 票 据 贴 现 转 贷 等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是 指 承 租 方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将 资 产 出 售 给 从 事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的 企 业 后, 从 事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的 企 业 将 该 资 产 出 租 给 承 租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收 取 的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保 底 利 润,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百 丞 思 考 : 最 后 一 条 需 要 引 起 金 融 企 业 的 绝 对 关 注 营 业 税 时 期, 购 进 金 融 商 品 的 行 为 被 认 定 为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不 需 要 缴 纳 营 业 税, 但 营 改 增 之 后, 新 增 的 条 款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收 取 的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保 底 利 润,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则 预 示 着 金 融 企 业 之 前 很 多 可 以 挂 靠 购 进 行 为 而 不 缴 纳 流 转 税 的 时 代 已 经 过 去 了, 之 前 山 东 省 单 独 下 发 的 债 券 持 有 至 到 期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不 需 要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规 定 也 随 之 意 义 全 无 但 是 该 条 款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瑕 疵, 该 条 款 中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保 底 利 润 的 描 述, 使 企 业 对 于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收 取 的 非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非 保 底 利 润 存 在 无 限 遐 想, 尚 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进 一 步 明 确 (2)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是 指 为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及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并 且 收 取 费 用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提 供 货 币 兑 换 账 户 管 理 电 子 银 行 信 用 卡 信 用 证 财 务 担 保 资 产 管 理 信 托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金 融 交 易 场 所 ( 平 台 ) 管 理 资 金 结 算 资 金 清 算 金 融

支 付 等 服 务 百 丞 思 考 : 该 条 款 中, 资 产 管 理 信 托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被 单 独 列 支 出 来, 营 业 税 管 理 时 期 的 重 灾 区 在 营 改 增 之 后 估 计 会 备 受 税 务 机 关 的 青 睐 (3) 保 险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因 其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 或 者 当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期 限 等 条 件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保 险 行 为 包 括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和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以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以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4)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是 指 转 让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包 括 基 金 信 托 理 财 产 品 等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和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转 让 百 丞 思 考 : 金 融 商 品 的 范 畴 以 及 如 何 区 分 界 定 转 让 和 购 进 行 为 一 直 是 营 业 税 征 管 的 一 大 难 点, 营 改 增 之 后, 由 于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收 取 的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保 底 利 润 的 行 为 也 纳 入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所 以 该 问 题 也 基 本 得 到 解 决, 但 是 对 于 既 未 发 生 转 让 行 为 也 未 取 得 固 定 收 益 的 金 融 商 品 如 何 缴 税 仍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2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实 物 形 态, 但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包 括 技 术 商 标 著 作 权 商 誉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技 术, 包 括 专 利 技 术 和 非 专 利 技 术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海 域 使 用 权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取 水 权 和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配 额 经 营 权 (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权 连 锁 经 营 权 其 他 经 营 权 ) 经 销 权 分 销 权 代 理 权 会 员 权 席 位 权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道 具 域 名 名 称 权 肖 像 权 冠 名 权 转 会 费 等 3 销 售 不 动 产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 起 性 质 形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建 筑 物, 包 括 住 宅 商 业 营 业 用 房 办 公 楼 等 可 供 居 住 工 作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的 建 造 物 构 筑 物, 包 括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水 坝 等 建 造 物 转 让 建 筑 物 有 限 产 权 或 者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在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的, 以 及 在 转 让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时 一 并 转 让 其 所 占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的,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 二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项 目 1 存 款 利 息 2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险 赔 付 三 进 项 税 额 1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2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百 丞 思 考 : 1 2 两 条 可 结 合 来 看 首 先, 从 销 项 的 角 度 考 虑,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问 题 一 直 备 受 金 融 企 业 关 注, 此 处 规 定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是 否 代 表 金 融 企 业 也 无 需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给 贷 款 企 业? 该 问 题 尚 待 明 确

其 次, 从 进 项 的 角 度 考 虑,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进 项 税 额 均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这 对 于 费 用 为 主 要 支 出 项 的 金 融 企 业 来 说, 又 少 了 很 多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3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试 点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取 得 不 动 产,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接 受 捐 赠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不 动 产, 不 包 括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百 丞 思 考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分 两 年 六 四 分 进 行 抵 扣 四 销 售 额 ( 一 ) 金 融 服 务 序 号 服 务 内 容 缴 纳 方 法 附 注 1 贷 款 服 务 以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为 销 售 额 2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以 提 供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酬 金 管 理 费 服 务 费 经 手 费 开 户 费 过 户 费 结 算 费 转 托 管 费 等 各 类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3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金 融 商 品 的 买 入 价,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移 动 加 权 平 均 法 进 行 核 算, 选 择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全 额 全 额 差 额 百 丞 思 考 : 此 处 需 注 意 四 点 内 容, 首 先,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正 负 差 仍 不 允 许 跨 年 折 抵 ; 金 融 商 品 的 买 入 价 得 到 明 确 ;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仍 需 以 合 法 有 效 票 据 为 前 提 ( 二 ) 销 售 不 动 产 纳 税 主 体 销 售 对 象 计 税 方 法 征 缴 方 式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销 售 购 买 的 住 房 和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不 动 产 ) 销 售 其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额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应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额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三 ) 合 法 有 效 票 据 试 点 纳 税 人 按 照 上 述 4-10 款 的 规 定 从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的 价 款,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否 则, 不 得 扣 除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 (1) 支 付 给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以 发 票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2) 支 付 给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以 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签 收 单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税 务 机 关 对 签 收 单 据 有 疑 议 的,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境 外 公 证 机 构 的 确 认 证 明 (3) 缴 纳 的 税 款, 以 完 税 凭 证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4) 扣 除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或 者 向 政 府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以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凭 证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上 述 凭 证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百 丞 思 考 : 之 前 山 东 省 地 税 局 以 2011 年 11 号 公 告 对 于 合 法 有 效 票 据 增 加 有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决 书 两 项 内 容, 该 政 策 中 未 提 及, 如 后 期 山 东 省 国 税 局 不 增 加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决 书 两 项 内 容, 银 行 的 抵 债 资 产 在 处 置 时 将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五 免 税 收 入 ( 一 ) 以 下 利 息 收 入 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小 额 贷 款,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 含 本 数 ) 以 下 的 贷 款 所 称 农 户, 是 指 长 期 ( 一 年 以 上 ) 居 住 在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还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和 农 村 个 体 工 商 户 位 于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和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经 济 的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集 体 户 ; 有 本 地 户 口, 但 举 家 外 出 谋 生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无 论 是 否 保 留 承 包 耕 地 均 不 属 于 农 户 农 户 以 户 为 统 计 单 位, 既 可 以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也 可 以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农 户 贷 款 的 判 定 应 以 贷 款 发 放 时 的 承 贷 主 体 是 否 属 于 农 户 为 准 2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3 国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4 人 民 银 行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5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指 定 的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的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6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在 从 事 国 家 外 汇 储 备 经 营 过 程 中,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的 外 汇 贷 款 百 丞 思 考 :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的 免 税 政 策 顺 延 至 营 业 税 的 政 策, 连 截 止 期 限 也 与 之 前 营 业 税 的 政 策 一 致 ( 二 ) 保 险 公 司 开 办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取 得 的 保 费 收 入 一 年 期 以 上 人 身 保 险, 是 指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返 还 本 利 的 人 寿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以 及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的 健 康 保 险 人 寿 保 险, 是 指 以 人 的 寿 命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人 身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是 指 以 养 老 保 障 为 目 的, 以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并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分 期 给 付 生 存 保 险 金 的 人 身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保 险 金 的 年 龄 不 得 小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2 相 邻 两 次 给 付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健 康 保 险, 是 指 以 因 健 康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上 述 免 税 政 策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具 体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5 号 ) 规 定 执 行 ( 三 ) 下 列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收 入

1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QFII) 委 托 境 内 公 司 在 我 国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2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通 过 沪 港 通 买 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A 股 3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4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债 券 5 个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业 务 ( 四 ) 金 融 同 业 往 来 利 息 收 入 1 金 融 机 构 与 人 民 银 行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业 务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对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以 及 人 民 银 行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再 贴 现 等 2 银 行 联 行 往 来 业 务 同 一 银 行 系 统 内 部 不 同 行 处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账 务 往 来 业 务 3 金 融 机 构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业 务 是 指 经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的 同 业 拆 借 网 络 进 行 的 短 期 ( 一 年 以 下 含 一 年 ) 无 担 保 资 金 融 通 行 为 4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的 转 贴 现 业 务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1) 银 行 :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2) 信 用 合 作 社 (3) 证 券 公 司 (4)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保 险 公 司 (6) 其 他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批 准 成 立 且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机 构 等 百 丞 思 考 : 此 处 需 关 注 三 方 面 的 问 题 首 先, 免 税 的 金 融 同 业 往 来 收 入 仍 然 仅 限 于 利 息 收 入 其 次, 同 一 银 行 系 统 内 部 不 同 行 处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账 务 往 来 业 务 具 体 包 含 哪 些 范 畴 仍 不 明 确, 之 前 备 受 争 议 的 银 行 同 业 往 来 收 入 ( 例 如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是 否 已 经 可 能 名 正 言 顺 的 免 税 仍 需 进 一 步 明 确 第 三, 依 照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受 当 地 金 融 办 或 金 融 组 织 监 管 的 小 贷 公 司 仍 未 纳 入 金 融 机 构 范 畴, 是 初 期 政 策 被 遗 漏 还 是 不 考 虑 给 小 贷 公 司 名 分 尚 待 明 确 ( 五 ) 境 外 服 务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但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除 外 : 1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邮 政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保 险 服 务, 包 括 出 口 货 物 保 险 和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2 为 境 外 单 位 之 间 的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及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提 供 的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且 该 服 务 与 境 内 的 货 物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无 关 六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过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 三 )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的,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 四 ) 纳 税 人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五 )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百 丞 思 考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与 之 前 营 业 税 相 比 较, 变 化 不 大, 新 增 部 分 为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以 及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的,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因 此, 如 果 涉 及 开 票 及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行 为, 则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七 纳 税 地 点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百 丞 思 考 : 营 改 增 之 前, 金 融 企 业 黄 金 销 售 业 务 存 在 各 地 市 预 缴 各 省 级 分 行 和 直 属 一 级 分 行 汇 总 缴 纳 的 征 管 办 法, 进 项 税 额 全 部 在 各 省 级 分 行 和 直 属 一 级 分 行 同 一 管 理 并 抵 扣 营 改 增 之 后, 暂 未 对 金 融 企 业 作 出 特 殊 规 定, 就 上 述 通 用 条 款 来 看, 需 要 各 地 市 行 分 别 抵 扣 进 项 并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权 利 下 放 对 于 金 融 企 业 的 税 控 管 理 也 是 很 大 的 挑 战 八 征 收 管 理 营 业 税 改 征 的 增 值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征 收 纳 税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的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局 暂 委 托 地 方 税 务 局 代 为 征 收 百 丞 思 考 :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后, 金 融 企 业 应 将 对 应 增 值 税 税 款 缴 纳 至 国 家 税 务 局 但 是, 金 融 企 业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暂 时 仍 然 缴 纳 至 地 方 税 务 局, 考 虑 后 应 当 是 由 于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其 他 税 款 均 在 地 税 机 关 征 收, 对 应 增 值 税 也 暂 由 地 税 机 关 代 收, 可 以 减 轻 国 家 税 务 局 营 改 增 初 期 的 征 管 压 力 九 特 别 关 注 ( 一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金 融 企 业 发 放 贷 款 后, 自 结 息 日 起 90 天 内 发 生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按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自 结 息 日 起 90 天 后 发 生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暂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待 实 际 收 到 利 息 时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上 述 所 称 金 融 企 业, 是 指 银 行 ( 包 括 国 有 集 体 股 份 制 合 资 外 资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制 形 式 的 银 行 ) 城 市 信 用 社 农 村 信 用 社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上 述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除 已 规 定 期 限 的 项 目 和 第 五 条 政 策 外, 其 他 均 在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执 行 如 果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已 经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了 营 业 税 税 收 优 惠, 在 剩 余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期 限 内, 按 照 本 规 定 享 受 有 关 增 值 税 优 惠 百 丞 思 考 : 最 受 关 注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也 终 于 尘 埃 落 定, 回 归 原 本, 自 结 息 日 起 90 天 后 发 生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待 实 际 收 到 利 息 时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上 述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除 已 规 定 期 限 的 项 目 和 第 五 条 政 策 外, 其 他 均 在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执 行 的 条 款 也 不 免 让 人 为 营 改 增 之 前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营 业 税 产 生 担 忧 ( 二 ) 销 售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现 行 旧 货 相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纳 税 人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并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已 经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百 丞 思 考 : 计 算 方 法 相 比 较 于 营 改 增 之 前 未 发 生 变 化 ( 三 ) 试 点 前 发 生 的 业 务 1 试 点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因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不 足 以 抵 减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截 至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尚 未 扣 除 的 部 分, 不 得 在 计 算 试 点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额 时 抵 减, 应 当 向 原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营 业 税 2 试 点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已 缴 纳 营 业 税, 营 改 增 试 点 后 因 发 生 退 款 减 除 营 业 额 的, 应 当 向 原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3 试 点 纳 税 人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发 生 的 应 税 行 为, 因 税 收 检 查 等 原 因 需 要 补 缴 税 款 的, 应 按 照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补 缴 营 业 税 百 丞 税 务 营 改 增 深 度 解 读 之 建 安 篇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较 为 关 注 的 有 : 是 否 在 服 务 提 供 地 预 缴, 预 缴 的 比 例 是 多 少 ; 对 于 工 程 老 项 目 如 何 判 定, 对 于 老 项 目 的 过 渡 政 策 有 哪 些 ; 对 于 违 法 分 包, 是 否 会 存 在 税 务 风 险 ; 甲 供 材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否 发 生 改 变 等 文 件 对 于 上 述 部 分 内 容 作 了 相 关 规 定, 但 也 有 部 分 事 项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需 要 结 合 以 往 政 策 或 者 以 后 陆 续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来 判 定 1 建 筑 业 适 用 税 率 与 征 收 率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税 率 为 11%, 对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及 特 殊 项 目 适 用 3% 征 收 率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税 率 为 11%, 但 清 包 工 纳 税 人 甲 供 工 程 纳 税 人, 建 筑 老 项 目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征 收 率 为 3% 2 建 筑 业 纳 税 地 点 (1)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不 动 产, 转 让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应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自 然 资 源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百 丞 思 考 : 建 筑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再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纳 税 申 报 而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应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在 纳 税 地 点 上, 同 营 业 税 类 似, 之 前 是 全 部 在 服 务 发 生 地 缴 纳 ; 而 现 在 在 发 生 地 预 缴, 再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缴 纳 但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需 要 在 服 务 发 生 地 申 报 纳 税, 存 在 差 异 3 建 筑 业 预 收 款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第 四 十 四 条 :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百 丞 思 考 : 文 件 对 于 建 筑 业 和 房 地 产 预 收 款 纳 税 义 务 的 时 间, 同 营 业 税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均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对 于 建 筑 企 业 而 言, 在 工 程 开 始 阶 段, 会 收 到 部 分 工 程 预 收 款, 与 建 筑 材 料 进 项 税 的 取 得, 可 能 存 在 时 间 差, 这 样 就 会 产 生 先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款 的 情 况, 所 以, 建 筑 企 业 应 统 筹 安 排 建 筑 材 料 的 采 购 时 间, 保 证 增 值 税 税 负 的 平 稳 4 清 包 工 方 式 的 计 税 ( 七 ) 建 筑 服 务 :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是 指 施 工 方 不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或 只 采 购 辅 助 材 料, 并 收 取 人 工 费 管 理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的 建 筑 服 务 百 丞 思 考 : 对 于 清 包 工 方 式 的 计 税, 文 件 明 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即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税, 如 果 不 选 用 简 易 计 税, 则 按 照 11% 的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对 于 清 包 工 来 说, 由 于 仅 有 少 许 的 辅 料 能 取 得 进 项 税,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式, 其 税 负 比 较 低 但 是 工 程 报 价 也 存 在 差 异, 报 价 是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还 是 一 般 计 税, 对 于 和 甲 方 的 谈 价 肯 定 存 在 差 异, 所 以 还 要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才 能 找 出 最 适 合 的 缴 税 方 式 5 提 供 甲 供 工 程 的 服 务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甲 供 工 程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甲 供 工 程, 是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设 备 材 料 动 力 由 工 程 发 包 方 自 行 采 购 的 建 筑 工 程 百 丞 思 考 : 对 于 甲 供 材 的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提 到 全 部 或 部 分 材 料 甲 供, 建 筑 业 即 可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但 文 件 未 规 定 甲 供 的 比 例, 如 果 甲 供 材 的 比 例 为 20% 或 80%, 两 种 情 况 对 于 建 筑 业 的 税 负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一 般 情 况, 在 甲 供 材 料 较 少 时, 应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这 样 既 保 证 与 甲 方 工 程 报 价 的 优 势, 又 可 以 保 持 较 为 合 理 的 税 负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甲 供 材 是 否 需 要 认 定 销 售, 是 之 前 税 企 争 议 较 大 的 事 情, 文 件 未 对 于 此 方 面 做 明 确 规 定 是 否 作 为 甲 方 的 销 售 额, 需 要 根 据 工 程 报 价 合 同 等 事 项, 具 体 分 析 才 可 以 判 定 同 时, 提 醒 房 地 产 企 业,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约 定 提 供 什 么 样 的 发 票, 是 3% 征 收 率 的 还 是 11% 税 率 的 6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工 程 老 项 目 )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是 指 :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2)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百 丞 思 考 : 文 件 规 定, 对 于 老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的 方 法, 并 且 对 于 老 合 同 的 判 定, 有 明 确 规 定 但 该 判 定, 与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的 判 定 存 在 差 异,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仅 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而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对 于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可 以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作 为 判 定 文 中 对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是 采 用 可 以 字 眼 也 就 是 说 也 可 以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但 对 于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其 进 项 税 可 以 抵 扣 的 节 点 未 做 说 明, 税 企 势 必 产 生 较 大 分 歧, 所 以 对 于 老 项 目 很 可 能 要 求 全 部 采 用 简 易 征 收 的 方 式 7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百 丞 思 考 : 文 件 规 定, 对 于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不 管 是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还 是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均 应 按 照 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预 缴 基 数 为 总 分 包 的 差 额 这 符 合 之 前 营 业 税 的 规 定, 按 照 总 分 包 差 额 进 行 缴 纳, 并 将 税 款 归 入 到 当 地 财 政 预 缴 税 款 的 依 据 为 取 得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对 于 建 筑 企 业 而 言, 应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金 额 扣 除 分 包 的 金 额 作 为 纳 税 基 数 但 对 于 税 务 机 关 而 言, 其 怎 样 控 制 该 税 款 的 缴 纳, 未 做 详 细 规 定, 以 后 可 能 会 陆 续 出 台 政 策, 保 证 预 缴 税 款 的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但 如 果 分 包 违 反 建 筑 法, 比 如 主 体 分 包, 能 否 进 行 抵 扣 后 预 缴, 文 件 未 明 确 规 定 8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百 丞 思 考 : 文 件 规 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按 照 总 分 包 的 差 额,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进 行 预 缴,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9 向 境 外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附 件 4 第 二 条 规 定 :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但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除 外 : ( 一 ) 下 列 服 务 : 1.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百 丞 思 考 : 文 件 规 定,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而 不 适 用 零 税 率 2 百 丞 税 务 营 改 增 深 度 解 读 之 生 活 服 务 篇 1 旅 游 行 业 一 般 性 规 定 :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业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旅 游 服 务 适 用 6% 的 税 率, 较 原 营 业 税 税 率 略 有 提 高 特 殊 性 规 定 : 考 虑 到 旅 游 业 餐 饮 门 票 等 成 本 支 出 项 目 不 能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或 者 无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的 现 状, 政 策 同 时 规 定, 旅 游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但 是, 采 用 差 额 确 认 销 售 额 的 方 式, 境 内 支 出 扣 除 应 当 取 得 发 票, 境 外 支 出 扣 除 应 当 取 得 对 应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签 收 单 据 若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凭 证, 则 不 能 作 为 销 售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对 应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同 时, 选 择 差 额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方 式,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2 酒 店 行 业 酒 店 行 业 主 要 收 入 构 成 : 住 宿 收 入 餐 饮 收 入 电 话 收 入 网 络 收 入 付 费 电 视 收 入 洗 衣 收 入 售 货 收 入 经 营 权 收 入, 无 可 适 用 的 过 渡 性 政 策 住 宿 收 入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业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住 宿 服 务 适 用 6% 税 率, 较 原 营 业 税 税 率 略 有 提 高 餐 饮 收 入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业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适 用 6% 税 率, 较 原 营 业 税 税 率 略 有 提 高 电 话 收 入 按 照 电 信 服 务 -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适 用 11% 税 率 网 络 收 入 按 照 电 信 服 务 -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适 用 6% 税 率 付 费 电 视 收 入 按 照 现 代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播 映 服 务 适 用 6% 税 率 洗 衣 收 入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适 用 6% 税 率 售 货 收 入 按 照 销 售 有 形 动 产 适 用 17% 税 率 经 营 权 收 入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适 用 6% 税 率 由 于 酒 店 行 业 收 入 涉 及 税 率 较 多, 建 议 对 各 种 收 入 分 开 核 算 避 免 无 法 准 确 核 算 各 项 收 入 从 高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风 险 同 时, 政 策 规 定 餐 饮 洗 衣 支 出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但 是 未 明 确 是 否 必 须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后 续 需 要 继 续 关 注 发 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酒 店 行 业 主 要 成 本 支 出 项 目 的 房 租 或 者 不 动 产 购 置 支 出 由 于 涉 及 到 过 渡 性 政 策,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不 动 产 租 赁 及 不 动 产 购 置 增 值 税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百 丞 税 务 营 改 增 深 度 解 读 之 电 力 篇 营 改 增 方 案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 号 ) 已 经 下 发 电 力 企 业 非 常 关 注 营 改 增 如 何 改, 对 企 业 有 什 么 好 处, 提 前 要 做 什 么 准 备 工 作 等 问 题, 本 篇 集 中 逐 一 分 析 一 营 改 增 如 何 改? 电 力 企 业 关 心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试 点 范 围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全 部 被 增 值 税 替 代 2 适 用 税 率 建 筑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税 率 为 11%;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的 税 率 为 6%;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征 收 率 为 3%; 具 体 细 节 在 文 件 中 有 详 细 规 定 3 购 置 不 动 产, 分 两 年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施 工 临 建 可 以 一 次 性 抵 扣 所 有 企 业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可 以 分 两 年 抵 扣 相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融 资 租 入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修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适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规 定 4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的 情 形, 与 原 执 行 政 策 差 异 不 大 主 要 为 1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2 非 正 常 损 失 货 物 在 产 品 等 耗 用 的 货 物 服 务 产 品 3 新 增 的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4 应 当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定 义 有 些 变 化,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列 为 非 正 产 损 失,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5 购 买 贷 款 服 务, 进 项 税 额 无 法 抵 扣 即 企 业 向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支 付 的 利 息 无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但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企 业 享 受 贷 款 服 务 又 不 仅 仅 向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利 息, 还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同 样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另 外, 金 融 服 务 除 贷 款 服 务 外 还 有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等, 是 纳 入 进 项 税 抵 扣 范 围 的 6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纳 入 贷 款 服 务, 企 业 短 暂 的 融 资 蜜 月 期 已 结 束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纳 入 贷 款 服 务, 且 明 确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目 前 各 企 业 正 在 考 量 的, 通 过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取 得 进 项 抵 扣 发 票, 达 到 节 约 资 金 成 本 目 的 之 方 式, 已 然 成 为 历 史, 但 营 改 增 前 原 有 合 同 可 以 执 行 期 满 7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保 持 17% 不 变,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为 11% 现 代 服 务 中 的 租 赁 服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其 中, 按 照 标 的 物 的 不 同,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可 分 为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的 税 率 为 17%, 不 动 产 租 赁 的 税 率 为 11%( 经 营 租 赁 营 改 增 前 的 可 选 按 5% 简 易 征 收 ) 因 此,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的 税 率 仍 为 17%,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的 税 率 为 11% 融 资 租 入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修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适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规 定 8 发 电 权 交 易 纳 入 征 税 范 围 政 策 与 时 俱 进, 在 无 形 资 产 中 新 增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发 电 权 交 易 以 其 特 殊 的 性 质 纳 入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不 再 被 流 转 税 政 策 拒 在 应 税 范 围 之 外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配 额 经 营 权 (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权 连 锁 经 营 权 其 他 经 营 权 ) 经 销 权 分 销 权 代 理 权 会 员 权 席 位 权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道 具 域 名 名 称 权 肖 像 权 冠 名 权 转 会 费 等 9 混 合 销 售 延 续 原 有 概 念, 对 于 货 物 采 购 业 务 意 义 重 大 政 策 规 定,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在 此 之 前, 鉴 于 营 改 增 不 完 全, 在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中 同 时 提 供 增 值 税 应 税 服 务 的 情 形, 究 竟 就 其 适 用 税 率 分 别 开 票 还 是 合 并 从 高, 一 直 存 在 争 议, 取 得 一 张 发 票 结 算 的 企 业, 往 往 忧 心 忡 忡, 担 心 多 抵 扣 进 项 税 现 在, 混 合 销 售 概 念 在 营 改 增 中 的 重 新 提 出, 解 决 了 这 一 问 题, 符 合 混 合 销 售 概 念 的 销 售 行 为 可 以 合 并 开 具 一 张 货 物 销 售 发 票 但 关 于 EPC 等 特 殊 情 况, 到 底 是 否 应 该 界 定 为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尚 待 探 讨 10 建 筑 服 务 老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甲 供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对 基 建 项 目 影 响 较 大 1 新 老 项 目 区 分, 首 先 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属 于 老 项 目 ; 其 次, 未 取 得 许 可 证 的, 看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属 于 老 项 目 2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甲 供 工 程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甲 供 工 程, 是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设 备 材 料 动 力 由 工 程 发 包 方 自 行 采 购 的 建 筑 工 程 11 跨 县 市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在 劳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在 机 构 所 在 纳 税 申 报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12 不 动 产 销 售, 按 照 营 改 增 时 点 进 行 区 别 对 待 销 售 营 改 增 前 取 得 或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可 选 按 5% 征 收 率 进 行 简 易 征 收 销 售 营 改 增 后 取 得 或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应 当 全 额 纳 税 ;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13 销 售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执 行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现 行 旧 货 相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即 3% 减 按 2% 征 收 ( 也 可 以 选 择 3% 征 收 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纳 税 人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并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已 经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14 对 价 外 费 用 的 界 定 采 用 排 除 法, 强 调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合 规 票 据 方 可 不 计 入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1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15 税 收 优 惠 及 不 征 税 范 围 多 延 续 原 营 业 税 规 定 1 存 款 利 息 保 险 赔 付,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2 一 并 转 让 资 产 负 债 劳 动 力 的 资 产 重 组,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3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继 续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 4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继 续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 5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农 业 生 产 者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继 续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 6 土 地 所 有 者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归 还 给 土 地 所 有 者, 继 续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 7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自 然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让 转 让 或 收 回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 继 续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二 对 企 业 有 什 么 好 处? 对 于 电 力 企 业 是 利 好, 合 理 利 用 后 会 降 低 税 负 总 理 提 出 来, 确 保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但 实 际 操 作 还 需 要 看 各 企 业 的 内 部 管 理 如 建 筑 行 业, 如 果 税 收 内 部 控 制 到 位, 进 项 税 抵 扣 得 多, 则 在 招 标 报 价 上 所 加 的 税 费 就 少, 价 格 上 占 优 势 所 以 下 一 步 的 税 收 内 控 将 会 受 到 大 型 企 业 的 青 睐 再 者, 目 前 建 筑 服 务 中 甲 供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甲 乙 双 方 对 此 商 讨 空 间 增 大, 双 方 将 基 于 自 己 的 税 收 内 控 水 平, 深 入 研 究 项 目 成 本 实 际 税 负 项 目 报 价 竞 争 力 等, 慎 重 选 择 计 税 方 式, 对 基 建 项 目 影 响 巨 大 三 提 前 做 什 么 准 备? 这 是 需 要 电 力 企 业 重 视 的 内 容 1 梳 理 现 有 取 得 营 业 税 发 票 的 项 目, 并 进 行 归 类, 如 工 程 项 目 有 哪 些, 日 常 服 务 项 目 有 哪 些 2 重 新 审 阅 上 述 项 目 的 合 同 版 本, 以 便 于 营 改 增 后 规 范 合 同 文 本 ; 3 梳 理 目 前 正 在 实 施 的 工 程 项 目, 对 于 哪 些 已 取 发 票, 哪 些 未 取 发 票 建 立 备 查 ; 4 营 改 增 后 核 实 上 述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纳 税 资 质, 同 等 价 格 下 要 将 一 般 纳 税 人 列 入 供 应 商 库 ; 5 新 上 基 建 项 目 要 密 切 注 意 过 渡 期 政 策, 应 测 算 并 合 理 选 择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或 简 易 征 收 计 税 方 法, 以 享 受 营 改 增 的 好 处 ; 6 根 据 建 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下 一 步 工 程 的 税 费 采 用 非 定 额 报 价, 税 费 加 多 少, 完 全 取 决 于 施 工 企 业 的 进 项 税 能 取 得 多 少 充 分 了 解 施 工 企 业 实 际 税 负, 在 合 同 招 标 过 程 中 知 己 知 彼, 掌 握 谈 判 的 主 动 权 参 考 :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6]4 号 ) 规 定 : 按 照 前 期 研 究 和 测 试 的 成 果, 工 程 造 价 可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工 程 造 价 =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11%) 其 中,11% 为 建 筑 业 拟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之 和,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以 不 包 含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价 格 计 算, 相 应 计 价 依 据 按 上 述 方 法 调 整 百 丞 税 务 营 改 增 深 度 解 读 之 资 源 篇 伴 随 着 全 面 营 改 增 政 策 的 实 施, 企 业 普 遍 关 心 营 改 增 究 竟 会 对 其 产 生 哪 些 影 响? 应 如 何 进 行 应 对? 下 面 我 们 以 资 源 类 企 业 为 例 进 行 分 析 因 为 资 源 类 企 业 的 产 品 本 身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范 围, 所 以 营 改 增 政 策 对 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进 项 税 额 方 面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一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营 改 增 的 影 响

( 一 ) 接 受 巷 道 掘 进 劳 务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矿 业 企 业 开 采 过 程 中, 一 般 会 将 巷 道 开 拓 矿 石 开 采 等 劳 务 进 行 外 包 其 中,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1 年 第 56 号 公 告 规 定, 矿 石 开 采 劳 务 已 经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率 17% 而 矿 山 爆 破 穿 孔 表 面 附 着 物 ( 包 括 岩 层 土 层 沙 层 等 ) 剥 离 和 清 理 劳 务, 以 及 矿 井 巷 道 构 筑 等 原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劳 务, 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改 缴 增 值 税, 税 率 11% 原 来, 施 工 队 多 采 用 挂 靠 形 式, 以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名 义 到 矿 业 企 业 所 在 地 地 税 机 关 代 开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发 票, 税 率 3% 现 在, 如 果 施 工 队 再 延 续 原 来 的 挂 靠 形 式, 则 只 能 到 在 矿 业 企 业 ( 劳 务 地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增 值 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预 征 率 2%, 税 率 11% 因 为 施 工 队 需 要 到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申 报 税 金, 开 具 发 票, 为 方 便 起 见, 建 议 施 工 队 在 矿 业 企 业 所 在 地 成 立 分 公 司 这 样, 分 公 司 是 独 立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矿 业 企 业 所 在 地 开 票 缴 税, 同 时 又 可 充 分 利 用 总 机 构 的 井 下 作 业 资 质 在 不 考 虑 税 负 转 嫁 的 情 况 下, 矿 业 企 业 将 因 营 改 增 获 得 巷 道 掘 进 劳 务 的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属 于 利 好 消 息 特 别 提 醒 : 因 巷 道 掘 进 等 工 程 在 实 践 中 多 为 甲 方 供 材 工 程, 甚 至 施 工 队 是 包 清 工 工 程, 根 据 营 改 增 政 策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施 工 队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方 式 缴 纳 增 值 税, 即 施 工 队 可 以 按 征 收 率 3%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矿 业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施 工 队 共 同 确 认 更 适 合 自 己 的 办 法 ( 二 ) 自 建 不 动 产 接 受 建 筑 劳 务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营 改 增 之 前, 因 建 设 不 动 产 所 支 付 的 建 筑 劳 务 支 出, 应 取 得 营 业 税 发 票 ; 营 改 增 之 后, 支 付 建 筑 劳 务 支 出, 可 以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对 包 括 矿 业 企 业 的 所 有 企 业 来 讲, 这 是 一 个 利 好 消 息 同 时, 营 改 增 政 策 附 件 2 规 定,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也 就 是 说, 不 动 产 及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支 出 虽 然 可 以 抵 扣, 但 是 需 要 分 期, 这 无 疑 会 增 加 纳 税 人 的 核 算 工 作 量 ( 三 ) 巷 道 附 属 设 备 巷 道 回 填 生 态 恢 复 等 支 出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在 营 改 增 之 前, 根 据 财 税 [2015]117 号 文 件 规 定, 除 了 煤 矿 企 业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巷 道 附 属 设 备 用 于 除 开 拓 巷 道 以 外 的 其 他 巷 道 建 设 和 掘 进, 或 者 用 于 巷 道 回 填 露 天 煤 矿 生 态 恢 复 的 应 税 货 物 劳 务 和 服 务 纳 入 可 抵 扣 范 围 外, 其 他 类 型 的 矿 山 发 生 上 述 支 出 是 不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营 改 增 之 后,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因 此, 这 些 不 动 产 的 附 属 设 备 辅 助 设 施 构 筑 物 支 出 均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了 此 条 规 定 对 矿 业 企 业 来 说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利 好, 因 为 每 年 的 充 填 支 出 巷 道 拓 进 支 出 及 巷 道 附 属 设 备 的 购 置 支 出 非 常 大 ; 另 外, 新 增 的 办 公 楼 车 间 等 不 动 产 也 可 以 抵 扣, 所 耗 用 的 材 料 所 含 进 项 税 额 不 必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二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的 影 响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之 前, 矿 业 企 业 发 生 餐 饮 支 出 差 旅 费 住 宿 费 会 议 费 等, 均 应 取 得 地 税 发 票 营 改 增 之 后, 矿 业 企 业 接 受 餐 饮 服 务 娱 乐 服 务 客 运 服 务, 均 应 注 意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不 应 取 得 过 期 作 废 的 营 业 税 发 票 特 别 说 明, 本 次 营 改 增 政 策 规 定, 企 业 接 受 餐 饮 服 务 娱 乐 服 务 客 运 服 务 等 生 活 性 服 务 仍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因 此, 为 了 减 少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工 作 量, 建 议 矿 业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要 求 取 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没 有 打 通 增 值 税 的 抵 扣 链 条, 没 有 达 到 广 大 企 业 的 期 望 值 三 金 融 业 营 改 增 的 影 响 营 改 增 之 前, 矿 业 企 业 列 支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取 得 银 行 自 制 的 单 据 我 们 广 大 企 业 一 直 企 盼 营 改 增 之 后, 支 付 利 息 支 出 能 够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但 本 次 营 改 增 政 策 规 定,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这 意 味 着 企 业 支 付 贷 款 利 息 无 法 抵 扣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不 能 抵 扣 的 原 因, 我 们 认 为 是 因 为 银 行 暂 时 无 法 实 现 开 具 利 息 收 入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该 项 规 定 与 营 改 增 的 初 衷 相 矛 盾, 没 有 完 全 起 到 营 改 增 的 效 果, 期 待 着 以 后 政 策 会 有 所 改 变 四 兼 营 免 税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划 分 矿 业 企 业 中 的 黄 金 矿 山 企 业, 既 有 黄 金 免 征 增 值 税, 又 有 白 银 等 征 收 增 值 税, 因 此, 其 进 项 税 额 需 要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划 分 抵 扣

此 规 定 在 全 面 营 改 增 之 前 也 已 存 在 营 改 增 政 策 的 影 响 在 于 需 要 划 分 的 进 项 税 额, 增 加 了 不 动 产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辅 助 设 施 的 进 项 税 额 五 矿 业 企 业 应 对 措 施 1 树 立 正 确 的 理 念, 公 司 各 部 门 都 应 充 分 重 视 营 改 增 不 仅 是 财 务 部 门 的 事 情, 营 改 增 将 涉 及 全 公 司 很 多 部 门, 是 牵 一 发 而 动 全 身 的 事 情 因 为 矿 业 企 业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是 由 销 项 税 额 和 进 项 税 额 两 部 分 来 决 定, 销 项 税 减 去 进 项 税 就 是 矿 业 企 业 实 际 要 缴 纳 的 税 而 进 项 税 额 则 取 决 于 公 司 的 材 料 采 购 劳 务 支 出 等 各 项 费 用 取 得 的 相 应 票 据 若 业 务 部 门 不 充 分 重 视, 矿 业 企 业 必 将 无 法 获 得 真 实 足 额 的 票 据, 将 导 致 企 业 进 项 票 据 存 在 严 重 不 足 的 风 险, 从 而 吃 掉 企 业 的 利 润 2 选 择 供 应 商 时, 纳 税 人 身 份 应 引 起 充 分 重 视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有 两 种 身 份, 即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矿 业 企 业 对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的 选 择 将 影 响 自 身 的 增 值 税 税 负, 因 此, 矿 业 企 业 在 选 择 供 应 商 身 份 方 面 要 充 分 重 视, 在 谈 判 或 签 订 合 同 时, 矿 业 企 业 在 合 同 中 尽 量 约 定 对 自 己 纳 税 有 利 的 条 款 3 何 时 购 建 不 动 产 需 谨 慎 在 何 时 购 建 不 动 产 ( 办 公 楼 车 间 矿 井 等 ) 也 是 影 响 矿 业 企 业 税 负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因 为 新 政 策 规 定, 账 面 存 量 不 动 产 的 进 项 税 不 得 抵 扣, 所 以, 对 新 购 建 大 量 不 动 产 的 矿 业 企 业 极 为 不 利 如 果 在 本 年 度 安 排 了 不 动 产 投 资 计 划 的 矿 业 企 业, 建 议 应 尽 可 能 在 5 月 1 日 后 签 订 合 同, 支 付 工 程 款,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版 权 声 明 : 本 刊 物 所 载 的 资 料 为 国 家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相 关 法 规, 百 丞 就 某 个 或 某 些 专 题 而 提 供 的 分 析, 并 非 对 此 类 问 题 的 详 尽 描 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对 客 户 的 专 业 建 议 百 丞 认 为 所 作 分 析 内 容 及 观 点 客 观 公 正, 但 不 担 保 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亦 不 对 上 述 内 容 做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表 述 或 保 证, 客 户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资 料 所 分 析 内 容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专 业 判 断, 并 将 其 作 为 可 能 影 响 业 务 决 策 的 唯 一 基 础 2010 百 丞 税 务 咨 询 公 司 及 百 丞 在 上 海 北 京 的 服 务 机 构 版 权 所 有

百 丞 税 务 介 绍 百 丞 税 务 成 立 于 2003 年, 是 一 家 专 门 面 向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高 端 税 务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山 东 等 地 均 有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公 司 中 国 独 立 成 员 所 百 丞 在 国 内 率 先 完 整 地 提 出 了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系 统, 并 以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诚 信 纳 税 社 会 环 境 为 经 营 理 念, 专 注 并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纳 税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促 进 客 户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效 沟 通, 帮 助 客 户 健 康 安 全 依 法 纳 税 百 丞 拥 有 一 支 了 解 企 业 税 务 需 求 精 通 各 类 税 收 法 规 熟 悉 企 业 财 务 运 作 能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提 供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的 专 家 团 队 多 年 来 百 丞 一 直 为 电 力 石 油 化 工 金 融 房 地 产 钢 铁 采 矿 等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拥 有 一 大 批 忠 实 的 高 端 客 户, 常 年 顾 问 客 户 续 签 率 为 100% 百 丞 在 税 务 审 计 企 业 改 制 资 本 运 作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专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请 税 收 政 策 培 训 转 让 定 价 涉 外 税 务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实 务 操 作 案 例,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是 业 内 公 认 的 税 务 专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