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为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英 文 全 称 为 GUANGZHOU NANSHA DISTRICT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第 二 条 协 会 的 性 质 本 会 是 由 南 沙 区 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开 发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且 具 有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资 格 证 的 个 人 自 愿 结 成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地 方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第 三 条 协 会 的 宗 旨 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团 结 带 领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者 共 同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社 会 公 德 与 职 业 道 德 ;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自 我 规 范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发 展 ; 加 强 会 员 之 间 会 员 与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交 流 沟 通 与 协 调, 依 法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与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理 论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和 业 务 合 作, 为 政 府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提 供 服 务,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做 贡 献 第 四 条 协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力 资 源 第 1 页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协 会 的 住 所 : 南 沙 区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基 地 第 二 章 服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协 会 遵 循 合 法 公 正 公 开 诚 实 自 愿 的 原 则,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行 规 行 约, 监 督 行 业 经 营, 提 供 行 业 信 息 和 开 展 培 训 ; 提 供 行 业 发 展 行 业 咨 询 行 业 指 导 行 业 调 解 行 业 自 律 行 业 监 督 等 服 务 具 体 为 : ( 一 )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积 极 同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和 交 流, 反 映 会 员 的 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 参 与 和 行 业 发 展 行 业 改 革 以 及 行 业 利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决 策 论 证, 提 出 有 关 经 济 政 策 和 立 法 的 建 议, 参 加 政 府 举 办 的 有 关 听 证 会 ; ( 二 ) 制 定 行 业 质 量 规 范 服 务 标 准, 并 参 与 地 方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行 业 服 务 标 准 的 制 定 ; ( 三 ) 协 助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的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进 行 自 我 管 理, 组 织 制 定 自 律 公 约 并 监 督 执 行, 规 范 会 员 行 为 对 严 重 违 反 行 规 行 约,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的 业 内 机 构 可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处 理 及 制 裁 的 建 议 ; ( 四 ) 开 展 行 业 调 研 统 计 发 布 行 业 信 息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促 进 信 息 交 流 办 理 会 员 委 托 事 项 ; ( 五 ) 代 表 会 员 进 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调 查 或 者 向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调 查 申 请 ; 第 2 页
( 六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政 府 委 托, 开 展 行 业 调 查 公 信 证 明 价 格 协 调 资 质 评 定 等 级 达 标 评 估 等 业 务 ( 七 ) 组 织 行 业 培 训, 帮 助 会 员 学 习 了 解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的 信 息 法 规 政 策, 提 高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与 管 理 的 水 平 与 技 能 根 据 政 府 委 托, 组 织 有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 八 ) 针 对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中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及 时 开 展 理 论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和 业 务 合 作 ; ( 九 ) 开 展 国 内 外, 特 别 是 港 澳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 十 ) 承 担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政 府 委 托 的 各 项 任 务, 开 展 有 益 于 协 会 和 社 会 的 其 它 活 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协 会 的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两 类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协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协 会 的 章 程 ; ( 二 ) 志 愿 加 入 本 协 会 ; ( 三 ) 在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好 的 影 响 ; ( 四 ) 单 位 会 员 须 在 广 州 市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并 在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依 法 经 营 的 各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 ( 五 ) 个 人 会 员 须 是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开 发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且 具 备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资 格 证 书 的 个 人 第 3 页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及 能 够 证 明 第 八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 二 ) 经 协 会 秘 书 处 审 查 合 格 ; ( 三 ) 提 交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 四 ) 由 理 事 会 发 给 单 位 会 员 证 或 个 人 会 员 证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与 协 会 的 各 项 活 动, 参 加 协 会 的 专 项 调 研 并 分 享 调 研 成 果 ; ( 三 ) 获 得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及 会 员 专 属 的 优 惠 服 务 ; ( 四 ) 对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优 先 取 得 协 会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信 息 ; ( 六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协 会 章 程 ; ( 二 ) 执 行 协 会 的 决 议 ; ( 三 ) 维 护 协 会 的 声 誉 和 合 法 权 益 ; ( 四 ) 接 受 并 完 成 协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 ( 五 ) 积 极 参 加 协 会 活 动, 向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协 会 秘 书 处,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若 连 续 1 年 无 故 不 参 加 协 会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4 页
其 会 员 资 格 自 行 终 止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协 会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加 入 协 会 专 家 组 专 家 组 成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人 力 资 源 领 域 具 备 丰 富 工 作 经 验 和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知 识, 并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的 人 员 ; ( 二 )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获 得 中 级 及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且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10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五 条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5 页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下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二 条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项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1/3)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第 6 页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五 条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行 业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七 ) 具 备 领 导 才 能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第 二 十 六 条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一 届 四 年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7 页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会 长 为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常 务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 四 ) 召 集 和 决 定 本 协 会 的 重 要 会 议 与 重 大 事 情 第 三 十 条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开 展 协 会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管 理 和 使 用 协 会 经 费 ; ( 六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捐 赠 收 入 ; ( 二 ) 国 家 或 省 市 区 的 政 府 相 关 补 贴 收 入 ; ( 三 ) 在 核 准 的 服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四 ) 利 息 收 入 ; ( 五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8 页
第 三 十 二 条 协 会 不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第 三 十 三 条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服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四 条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财 政 及 审 计 部 门 的 检 查 监 督 协 会 通 过 财 政 补 助 社 会 捐 赠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产,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六 条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协 会 的 一 切 资 产 属 协 会 所 有,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第 四 十 条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后 15 天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第 9 页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决 议 第 四 十 二 条 协 会 终 止 决 议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三 条 协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协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五 条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二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十 一 日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协 会 理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