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文 件 三 教 体 知 2013 71 号 三 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川 人 办 发 2005 57 号 和 绵 教 体 办 2013 33 号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教 体 系 统 的 实 际, 经 研 究 并 征 得 县 职 改 办 同 意, 现 就 今 年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希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一 评 审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 一 ) 必 须 是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岗 位 有 空 缺 的 学 校, 方 可 申 报 ( 高 1
级 岗 位 空 缺 较 多 的 学 校 也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在 3 年 左 右 达 到 岗 位 设 置 数 ) 同 时, 各 校 艺 体 教 师 应 有 适 当 名 额 名 额 申 报 见 附 件 三 台 县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空 岗 申 报 审 核 表 ( 附 件 ) ( 二 )2013 年 底 未 超 过 退 休 年 龄 且 现 正 在 本 专 业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教 师 二 申 报 评 聘 程 序 1. 组 织 本 单 位 全 体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本 通 知 内 容, 公 开 评 审 晋 升 职 务 的 条 件, 到 县 人 社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股 领 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空 岗 使 用 审 核 表, 公 布 本 单 位 空 缺 指 标 数 2. 公 布 本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获 职 时 间 受 聘 时 间 取 得 最 高 学 历 时 间 取 得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合 格 证 时 间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历 年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以 及 本 通 知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符 合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条 件 人 员 向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4. 申 报 人 在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工 大 会 上 述 职 5. 单 位 将 申 报 人 近 五 年 的 业 绩 公 开 课 著 述 发 表 论 文 经 验 交 流 文 章 成 绩 年 度 考 核 结 论 文 凭 原 件 等 进 行 公 开 展 览 6. 单 位 组 织 全 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民 意 测 评 7. 单 位 对 拟 评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8. 公 布 拟 评 人 员 的 名 单,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并 将 (2) (5) 情 况 予 以 公 示 7 天 以 上 9.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组 建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评 档 案 2
10. 全 部 职 评 档 案 送 县 教 体 局 验 收 及 县 职 改 办 审 查 ( 包 括 原 件, 原 件 审 验 后 即 退 ) 后 转 省 高 评 委 评 审 11. 审 批 并 下 发 任 职 资 格 通 知 12. 各 单 位 领 导 与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签 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聘 任 合 同 书,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和 聘 任 证 书, 办 理 职 称 工 资 挂 钩 事 宜 各 单 位 推 荐 人 选 时, 可 优 先 推 荐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人 员 三 评 审 条 件 申 报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除 须 达 到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必 须 达 到 试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同 时 要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四 川 省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拟 晋 升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在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师 德 修 养 治 学 态 度 教 书 育 人 等 方 面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对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师 德 修 养 教 书 育 人 等 方 面 都 表 现 好 的 教 师, 应 优 先 晋 升 ; 对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师 德 修 养 等 方 面 不 能 为 人 师 表, 师 德 不 合 格, 不 愿 当 班 主 任, 不 承 担 分 配 的 工 作, 不 认 真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的, 不 能 推 荐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 二 ) 学 历 及 任 职 年 限 1. 申 报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除 具 备 教 师 法 规 定 3
的 相 应 学 历 外, 城 镇 及 办 事 处 所 在 地 学 校 1962 年 底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未 取 得 提 高 学 历 毕 业 证 书 者, 不 得 晋 升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见 三 教 字 2000 3 号 文 件 ) 2.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及 未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5 年 者, 在 学 术 技 术 上 具 有 一 定 造 诣, 或 在 管 理 方 面 取 得 了 较 为 明 显 的 效 益 3. 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和 双 专 科 毕 业 生 (2004 年 及 以 后 < 不 含 2003 年 秋 季 招 生 2004 年 春 季 入 学 > 的 我 省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第 二 专 科 毕 业 生, 在 评 聘 教 师 职 务 时 不 再 按 本 科 对 待 ),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6 年 者 ; 或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有 1 年 被 评 为 优 秀,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5 年 者 4.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7 年 者 ; 或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有 1 年 被 评 为 优 秀,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6 年 者 ; 或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有 2 年 评 为 优 秀,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5 年 者 ( 三 ) 符 合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要 求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基 层 支 教 工 作 要 求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要 求 普 通 话 等 级 要 求 ;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要 求 及 破 格 均 按 照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中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推 荐 条 件 ( 试 行 ), 执 行 见 川 人 办 发 2005 57 号 文 和 川 教 2007 81 号 文 四 评 审 材 料 要 求 1. 凡 报 省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中 学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4
格, 均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表 ) 一 式 一 份 ; (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3) 相 关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4) 取 得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文 件 或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5)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首 次 聘 任 文 件 或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6) 任 现 职 以 来 ( 至 少 近 五 年 ) 的 年 度 考 核 表, 年 度 考 核 卡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属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还 须 提 交 推 荐 单 位 出 具 的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获 优 秀 等 级 次 数 的 证 明 ; (7)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属 川 职 改 2009 9 号 文 规 定, 可 不 参 加 计 算 机 考 试 人 员, 应 填 写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计 算 机 考 试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 附 件 2),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佐 证 材 料 ; (8) 近 三 年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书 ( 即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合 格 证 明 )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2006-2013 年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9) 普 通 话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10) 反 映 本 人 学 识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贡 献 的 业 务 工 5
作 总 结 一 式 一 份 ; (11) 任 现 职 以 来, 出 版 发 表 或 交 流 的 代 表 本 人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专 业 本 学 科 的 主 要 论 著 ( 含 教 材 ) 论 文 研 究 报 告 经 验 总 结 及 获 奖 证 书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如 系 集 体 完 成, 应 由 合 作 者 或 课 题 负 责 人 出 具 申 报 者 所 承 担 的 内 容 或 所 起 作 用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如 系 教 研 教 改 经 验 交 流 文 章, 应 注 明 在 何 种 范 围 内 交 流 ; (12) 任 现 职 以 来 承 担 及 完 成 教 学 和 实 验 ( 含 公 开 课 观 摩 课 研 究 课 课 题 研 究 ) 指 导 和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等 工 作 情 况 的 印 证 材 料, 以 及 获 市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奖 状 的 复 印 件 各 一 式 一 份 ; (13) 中 小 学 校 级 干 部 还 须 提 交 四 川 省 中 ( 小 ) 学 校 长 任 职 资 格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担 任 中 小 学 校 级 干 部 一 年 及 以 上 者 还 须 提 交 四 川 省 普 教 系 统 校 级 干 部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14) 四 川 省 申 报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 以 下 简 称 一 览 表, 由 县 市 区 教 体 ( 教 育 ) 局 社 发 局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统 一 用 中 学 高 级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生 成 打 印 并 签 字 盖 章 ) 一 式 一 份 ; (15) 四 川 省 申 报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 以 下 简 称 简 表, 由 推 荐 学 校 ( 单 位 ) 用 中 学 高 级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直 接 生 成 打 印, 申 报 人 确 认 签 字, 学 校 复 核 并 加 6
盖 公 章 ) 一 式 二 份 ; (16) 诚 信 承 诺 书 ( 本 人 用 笔 签 名 ) 2. 上 述 材 料 中 一 览 表 简 表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3 纸 尺 寸, 其 余 所 有 材 料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4 纸 尺 寸, 所 有 材 料 中 的 印 章 需 为 红 色 材 料 书 写 潦 草 或 复 印 件 字 迹 不 清 而 影 响 辩 认 效 果 者, 责 任 自 负 3. 所 有 的 评 审 材 料 按 下 列 11 个 学 科 分 组, 注 明 在 档 案 袋 上 (1) 政 治 学 科 ( 含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少 先 队 活 动 课 ); (2) 语 文 学 科 ; (3) 数 学 学 科 ; (4) 物 理 学 科 ( 含 物 理 小 学 科 学 ); (5) 生 物 学 科 ; (6) 化 学 学 科 ; (7) 历 史 学 科 ; (8) 地 理 学 科 ; (9) 外 语 学 科 ; (10) 艺 体 学 科 ( 含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幼 教 ); (11) 职 电 劳 学 科 ( 含 职 教 专 业 课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电 化 教 育 劳 动 技 术 等 ) 以 上 材 料 中 一 览 表 和 简 表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3 纸, 其 余 所 有 材 料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4 纸, 所 有 材 料 中 ( 除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外 ) 的 印 章 需 为 红 色 材 料 书 写 潦 草 或 复 印 件 字 迹 不 清 而 影 响 辩 7
认 效 果 者, 责 任 自 负 五 答 辩 答 辩 是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考 核 方 式, 是 评 审 组 织 进 一 步 了 解 评 审 对 象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也 是 评 审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凡 需 答 辩 的 人 员 ( 答 辩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按 川 教 职 改 办 2005 72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均 须 参 加 省 评 委 会 统 一 组 织 的 答 辩 答 辩 的 内 容 重 点 是 了 解 其 掌 握 所 任 学 科 ( 专 业 )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学 识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以 及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改 革 发 展 动 态 等 答 辩 与 评 审 同 时 进 行, 答 辩 的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六 材 料 的 报 送 和 包 装 要 求 1. 根 据 省 职 改 办 的 要 求, 申 报 人 的 简 表 以 及 个 人 业 绩 贡 献 应 在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七 天, 公 示 情 况 及 结 果 请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和 四 川 省 申 报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公 示 情 况 栏 中 注 明 2. 根 据 原 省 人 事 厅 省 教 育 厅 川 人 办 发 2005 290 号 的 要 求, 申 报 人 的 师 德 考 核 情 况 班 主 任 和 做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情 况 和 业 绩, 以 及 支 教 工 作 的 情 况 请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年 度 及 任 职 期 满 考 核 结 果 栏 中 注 明 3.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用 标 准 牛 皮 纸 档 案 袋 包 装, 每 人 一 袋 ( 袋 号 由 市 上 统 一 编 写 ), 档 案 袋 上 粘 贴 填 写 好 的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附 件 2) 8
4. 申 报 者 的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成 绩 复 印 件 或 者 免 试 证 明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或 任 职 文 件 学 历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校 长 岗 前 培 训 证 书 或 提 高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 装 订 在 评 审 表 的 第 一 页 前 5. 凡 按 规 定 需 参 加 答 辩 的 人 员, 请 用 红 笔 在 一 览 表 备 注 栏 中 和 档 案 袋 右 上 角 注 明 答 辩 字 样 ; 凡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用 红 笔 在 一 览 表 备 注 栏 中 和 档 案 袋 右 上 角 注 明 小 中 高 字 样 6. 按 省 职 改 办 要 求, 对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相 关 材 料 和 数 据, 推 荐 单 位 要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审 核 经 审 核 无 误 的, 审 核 人 要 在 简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对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须 由 推 荐 单 位 审 核 人 签 字, 注 明 原 件 已 审, 此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注 明 审 核 时 间, 并 加 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须 由 学 校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职 改 部 门 审 查, 加 盖 各 主 管 人 事 部 门 复 印 件 审 核 专 用 章, 并 注 明 审 核 时 间 审 核 人, 复 印 件 方 为 有 效 凡 评 审 材 料 不 齐 不 规 范 或 未 按 要 求 报 送, 以 及 未 参 加 中 小 学 校 长 岗 位 培 训 或 提 高 培 训 计 算 机 考 试 未 合 格 无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证 者, 其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七 其 它 事 项 1. 各 单 位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申 报, 应 严 格 控 制 在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对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的 限 额 内, 在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时, 须 提 交 县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空 岗 情 况 的 专 题 报 9
告 2. 各 有 关 学 校, 请 务 于 9 月 18 日 前 购 表, 材 料 审 验 时 间 见 附 件, 逾 期 未 报 者 后 果 自 负 3. 申 报 者 的 基 本 信 息 由 本 人 如 实 录 入 中 学 高 级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 可 在 系 统 研 制 单 位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网 站 http: //rsc.cec.edu.cn/cjgdownload/index.htm 下 载,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 13060031959, 联 系 人 :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李 骥 业 老 师 ) 4. 评 审 材 料 不 齐, 不 规 范 或 未 按 要 求 报 送, 以 及 应 参 加 而 未 参 加 中 小 学 校 长 岗 位 培 训 或 提 高 培 训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者, 其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5. 凡 评 审 通 过 者 和 未 通 过 者, 其 所 有 材 料 ( 除 评 审 表 外 ) 一 律 不 退, 由 高 评 委 统 一 销 毁, 请 妥 善 保 存 原 始 材 料 附 件 :1.2013 年 晋 升 中 学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材 料 审 验 时 间 安 排 表 2. 绵 阳 市 评 审 中 学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3.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4. 职 称 申 报 诚 信 承 诺 书 5.2013 年 度 教 职 工 人 员 增 减 变 动 名 册 6. 三 台 县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情 况 表 7. 三 台 县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空 岗 申 报 审 核 表 三 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2013 年 9 月 2 日 10
附 件 2013 年 晋 升 中 学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材 料 审 验 时 间 安 排 表 时 间 审 验 单 位 时 间 审 验 单 位 9.12 塔 中 塔 山 学 区 9.17 建 设 学 区 9.12 石 安 学 区 9.18 芦 中 芦 溪 学 区 9.13 富 顺 学 区 9.18 潼 川 学 区 一 中 9.13 景 福 学 区 9.22 刘 营 学 区 东 山 学 区 9.16 新 生 学 区 9.22 三 台 中 学 9.16 西 中 西 平 学 区 9.23 古 井 学 区 9.16 观 中 乐 安 学 区 9.23 职 教 中 心 观 桥 学 区 9.17 金 石 学 区 9.23 梓 州 学 区 其 它 单 位 11
三 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办 公 室 2013 年 9 月 2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