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 政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申 請 人 茲 向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公 司 ) 申 辦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相 關 卡 片 之 使 用 依 其 性 質 除 願 遵 守 貴 公 司 郵 政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郵 政 VISA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外, 並 願 遵 守 下 列 各 約 定 條 款 :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義 一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Secure Element, 以 下 簡 稱 SE) 儲 存 應 用 程 式 (Application) 與 相 關 資 料 (Data) 之 安 全 模 組 可 依 不 同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 含 行 動 VISA 卡 ) 或 信 用 卡 相 關 資 料 寫 入, 如 將 資 料 交 付 個 人 化 處 理 中 心 進 行 晶 片 個 人 化 作 業, 或 透 過 空 中 傳 輸 (OTA) 方 式 下 載 等 等 二 空 中 傳 輸 (Over The Air, 以 下 簡 稱 OTA) 是 指 使 用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無 線 傳 輸 方 式, 進 行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內 應 用 程 式 參 數 設 定 相 關 資 料 之 下 載 或 更 新 的 方 式 三 USIM 卡 ( 通 用 積 體 電 路 卡 Universal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是 指 應 用 於 行 動 裝 置 的 一 種 智 慧 晶 片 卡, 可 同 時 兼 容 3G( 含 ) 以 上 網 路, 並 儲 存 使 用 者 資 料 電 話 號 碼 認 證 資 料 等, 安 全 性 高 於 一 般 SIM 卡, 故 可 作 為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四 近 距 離 無 線 通 訊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以 下 簡 稱 NFC) 是 一 種 短 距 離 的 高 頻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允 許 具 有 NFC 功 能 及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的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得 進 行 非 接 觸 式 點 對 點 進 行 付 款 資 料 傳 輸 等 操 作 五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Proximity Mobile Payment) 是 指 使 用 內 含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及 NFC 功 能 之 行 動 通 信 設 備, 於 裝 有 感 應 設 備 之 特 約 商 店 以 感 應 交 易 (Contactless Transaction) 消 費 方 式 六 金 流 信 任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Trusted Service Manager, 以 下 簡 稱 PSP TSM 平 台 )PSP TSM 平 台 是 指 由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 股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 所 建 置 之 平 台, 能 讓 下 載 金 融 卡 ( 含 郵 政 VISA 卡 ) 或 信 用 卡 相 關 資 訊 到 手 機 的 整 個 流 程 既 效 率 且 安 全, 它 能 搭 起 金 融 機 構 與 電 信 業 者 之 間 的 橋 樑, 並 確 保 申 請 人 卡 片 資 訊 是 充 分 安 全 的 七 數 位 皮 夾 APP 由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開 發, 可 安 裝 於 行 動 裝 置 之 電 子 錢 包 APP, 可 下 載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之 手 機 信 用 卡 行 動 金 融 卡 ( 含 郵 政 VISA 卡 ) 等 支 付 工 具 八 行 動 VISA 卡 服 務 指 貴 公 司 發 行 具 有 行 動 支 付 功 能 的 一 種 虛 擬 形 式 的 行 動 VISA 卡, 需 搭 配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之 PSP TSM 平 台 及 該 公 司 發 行 之 數 位 皮 夾 APP, 透 過 OTA 方 式 將 行 動 VISA 卡 下 載 安 裝 在 具 NFC 功 能 之 行 動 裝 置 之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SE) 內, 並 於 貼 有 VISA 標 誌 之 特 約 商 店 以 非 接 觸 式 進 行 感 應 式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九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指 貴 公 司 發 行 具 有 行 動 支 付 功 能 的 一 種 虛 擬 形 式 的 行 動 金 融 卡, 需 搭 配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之 PSP TSM 平 台 及 該 公 司 發 行 之 數 位 皮 夾 APP, 透 過 OTA 方 式 將 行 動 金 融 卡 下 載 安 裝 在 具 NFC 功 能 之 行 動 裝 置 之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SE) 內, 並 以 非 接 觸 式 進 行 感 應 式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及 於 網 路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稅 ) 及 購 物 等 交 易 第 二 條 申 請 開 卡 第 1 頁 / 共 4 頁
一 每 一 存 簿 局 帳 號 限 申 請 行 動 VISA 卡 及 行 動 金 融 卡 各 1 張, 申 請 人 已 申 請 郵 政 晶 片 金 融 卡 者, 僅 可 申 請 行 動 金 融 卡 ; 已 申 請 郵 政 VISA 金 融 卡 者, 可 同 時 申 請 行 動 VISA 卡 及 行 動 金 融 卡, 或 擇 一 申 請 二 同 一 存 簿 局 帳 號 申 請 之 行 動 VISA 卡 及 行 動 金 融 卡 得 下 載 於 不 同 手 機 門 號, 每 一 手 機 門 號 不 得 下 載 不 同 存 簿 局 帳 號 之 行 動 VISA 卡 或 行 動 金 融 卡 三 申 請 人 親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儲 金 簿 及 原 留 印 鑑 至 任 一 郵 局 ( 非 通 儲 戶 應 至 立 帳 局 ) 填 寫 貴 公 司 申 請 書 辦 理 ( 未 成 年 人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辦 ), 辦 理 前 應 確 認 所 持 NFC 手 機 具 備 之 USIM 卡 登 記 人 為 申 請 人 本 人 且 開 啟 連 網 功 能, 並 於 所 填 載 資 料 有 異 動 時 立 即 通 知 貴 公 司 四 申 請 人 經 貴 公 司 審 核 通 過 核 發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時, 貴 公 司 將 交 付 下 載 驗 證 碼 及 初 始 密 碼 之 密 碼 函, 申 請 人 可 於 接 獲 通 知 下 載 卡 片 訊 息 後, 於 其 NFC 手 機 數 位 皮 夾 APP 之 待 下 載 卡 片 區 點 選 等 待 下 載 之 卡 片, 輸 入 下 載 驗 證 碼 進 行 卡 片 資 料 下 載 並 開 卡, 再 輸 入 初 始 密 碼 並 重 設 卡 片 密 碼, 即 可 啟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下 載 驗 證 碼 或 初 始 密 碼 如 連 續 輸 入 錯 誤 達 5 次, 申 請 人 須 至 貴 公 司 營 業 窗 口 辦 理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手 續 (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須 酌 收 工 本 費 ) 五 申 請 人 於 接 獲 通 知 下 載 卡 片 訊 息 之 日 起 算 30 個 日 曆 日 內, 如 遺 失 密 碼 函, 應 親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原 申 請 局 申 請 重 印 密 碼 函 ( 未 成 年 人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辦 ) 六 申 請 人 申 辦 行 動 金 融 卡, 除 貴 公 司 另 有 規 定 外, 將 具 有 Smart Pay 消 費 扣 款 功 能, 俾 利 申 請 人 以 非 接 觸 式 進 行 感 應 式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及 於 網 路 進 行 購 物 交 易, 且 金 融 卡 轉 帳 約 定 帳 戶 亦 適 用 於 行 動 金 融 卡 申 請 人 欲 申 請 或 暫 停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應 向 貴 公 司 申 請 七 行 動 VISA 卡 有 效 期 限 為 7 年 ; 行 動 金 融 卡 無 使 用 效 期 限 制 第 三 條 卡 片 註 銷 申 請 人 接 獲 通 知 下 載 卡 片 訊 息 之 日 起 算, 若 逾 30 個 日 曆 日 仍 未 下 載 完 成, 貴 公 司 得 逕 行 將 行 動 VISA 卡 或 行 動 金 融 卡 註 銷 作 廢 申 請 人 仍 欲 使 用 時, 須 至 貴 公 司 營 業 窗 口 辦 理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手 續 (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須 酌 收 工 本 費 ) 第 四 條 卡 片 使 用 一 申 請 人 使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進 行 交 易, 須 開 啟 NFC 手 機 之 數 位 皮 夾 APP, 如 欲 變 更 卡 片 密 碼, 得 利 用 數 位 皮 夾 APP 自 行 更 改 密 碼, 其 次 數 不 受 限 制 申 請 人 重 新 設 定 之 卡 片 密 碼 為 獨 立 密 碼, 不 與 申 請 人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請 領 之 實 體 晶 片 金 融 卡 或 VISA 金 融 卡 之 密 碼 同 步 更 新 如 忘 記 卡 片 密 碼 或 輸 入 密 碼 錯 誤 連 續 達 5 次 被 鎖 定, 皆 須 至 貴 公 司 營 業 窗 口 辦 理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手 續 (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須 酌 收 工 本 費 ) 二 申 請 人 向 電 信 業 者 辦 理 USIM 卡 登 記 人 變 更 ( 一 退 一 租 ) 攜 碼 終 止 停 用 時, 應 主 動 通 知 貴 公 司 並 同 意 辦 理 終 止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並 將 USIM 卡 截 斷 作 廢 三 申 請 人 向 電 信 業 者 辦 理 USIM 卡 手 機 門 號 變 更 時, 應 自 行 於 數 位 皮 夾 APP 進 行 更 新, 並 通 知 貴 公 司 四 貴 公 司 於 接 獲 電 信 業 者 通 知 電 話 暫 停 或 USIM 卡 終 止 使 用 之 訊 息 時, 貴 公 司 得 主 動 暫 停 或 終 止 申 請 人 使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之 權 利 第 五 條 交 易 限 額 一 行 動 VISA 卡 第 2 頁 / 共 4 頁
每 筆 交 易 均 採 即 時 連 線 模 式 並 須 輸 入 卡 片 密 碼, 經 貴 公 司 驗 證 後 先 行 圈 存 款 項, 並 於 特 約 商 店 或 收 單 機 構 向 貴 公 司 請 款 時, 將 款 項 自 申 請 人 指 定 於 貴 公 司 開 立 之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直 接 扣 款 交 易 限 額 如 下 : ( 一 ) 單 筆 ( 日 ) 交 易 最 高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6 萬 元 ( 二 ) 每 月 累 計 交 易 最 高 限 額 為 10 萬 元 二 行 動 金 融 卡 每 筆 交 易 均 採 即 時 連 線 模 式, 經 貴 公 司 驗 證 後 逕 自 申 請 人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扣 款 : ( 一 ) 於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免 輸 密 碼, 每 筆 最 高 限 額 3000 元, 每 日 累 計 最 高 限 額 3 萬 元 ; 於 網 路 交 易 須 輸 入 密 碼, 網 路 Smart Pay 特 店 每 筆 ( 日 ) 最 高 限 額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轉 帳 及 繳 費 限 額 與 實 體 晶 片 金 融 卡 同 ( 二 ) 於 實 體 及 網 路 SmartPay 特 店 每 日 合 併 累 計 最 高 限 額 新 臺 幣 10 萬 元 ( 三 ) 行 動 金 融 卡 每 日 各 類 交 易 ( 含 約 定 非 約 定 跨 行 非 跨 行 繳 費 及 消 費 扣 款 ) 限 額 與 實 體 金 融 卡 併 計 不 逾 100 萬 元 第 六 條 費 用 及 揭 示 一 首 次 申 請 新 卡 : 免 費 二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 每 次 為 100 元 三 掛 失 補 發 卡 片 : 每 次 為 100 元 四 本 項 費 用 雙 方 同 意 於 交 易 時, 逕 自 申 請 人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扣 繳 或 以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繳 納 貴 公 司 應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網 站 公 開 揭 示 第 七 條 卡 片 遺 失 被 竊 滅 失 或 其 他 喪 失 占 有 一 申 請 人 應 妥 善 保 管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之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及 其 卡 片 密 碼, 並 明 瞭 所 有 憑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及 卡 片 密 碼 進 行 之 交 易, 均 視 同 本 人 所 為, 如 有 遺 失 被 竊 滅 失 被 搶 被 詐 取 或 其 他 申 請 人 喪 失 占 有 之 情 形 或 有 偽 冒 疑 慮 時, 應 儘 速 向 貴 公 司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手 續, 未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前 而 遭 冒 用, 貴 公 司 已 經 付 款 者, 視 為 對 申 請 人 已 為 給 付 申 請 人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之 起 算 時 點 為 貴 公 司 受 理 通 知 之 時 點 二 申 請 人 辦 妥 掛 失 止 付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手 續 後, 如 欲 補 發 卡 片 或 解 除 掛 失 應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儲 金 簿 及 原 留 印 鑑 至 貴 公 司 各 營 業 窗 口 辦 理 ( 重 新 申 請 卡 片 須 酌 收 工 本 費 ) 三 申 請 人 同 意 向 電 信 業 者 辦 理 USIM 卡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時, 電 信 業 者 將 主 動 通 知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與 貴 公 司, 並 由 貴 公 司 將 申 請 人 之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設 定 為 暫 時 停 用, 申 請 人 並 應 立 即 向 貴 公 司 依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 如 欲 補 發 卡 片 請 依 本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四 申 請 人 同 意 尋 獲 已 掛 失 的 手 機 或 USIM 卡, 向 電 信 業 者 辦 理 恢 復 使 用 時, 電 信 業 者 將 主 動 通 知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與 貴 公 司, 並 由 貴 公 司 將 申 請 人 之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解 除 暫 時 停 用 第 八 條 交 易 帳 款 疑 義 之 處 理 一 每 筆 交 易 指 示 處 理 完 畢 後, 貴 公 司 依 約 定 除 自 申 請 人 之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中 扣 繳 外, 並 以 電 子 訊 息 ( 智 慧 型 行 動 設 備 交 易 介 面 所 示 之 交 易 明 細 )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應 核 對 其 正 確 性 二 申 請 人 對 消 費 帳 款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貴 公 司 請 求 複 查, 貴 公 司 應 提 供 交 易 紀 錄 協 助 核 對 三 申 請 人 與 特 約 商 店 間 因 消 費 交 易 所 生 之 抗 辯 事 由 ( 如 對 服 務 或 商 品 之 價 金 數 量 品 質 等 有 所 爭 議 或 有 退 貨 之 情 事 發 生 ), 皆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尋 求 解 決, 不 得 以 此 作 為 第 3 頁 / 共 4 頁
向 貴 公 司 請 求 返 還 帳 款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以 其 與 特 約 商 店 間 交 易 所 生 之 糾 紛 對 抗 貴 公 司 四 申 請 人 對 使 用 行 動 金 融 卡 所 生 之 交 易 帳 款 有 疑 義, 相 關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悉 依 貴 公 司 郵 政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辦 理 ; 申 請 人 對 於 使 用 行 動 VISA 卡 所 生 之 交 易 帳 款 有 疑 義, 相 關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悉 依 貴 公 司 郵 政 VISA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辦 理 第 九 條 契 約 雙 方 之 基 本 義 務 一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法 自 行 或 容 許 任 何 人 擅 自 變 造 手 機 NFC USIM 卡 等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上 之 貴 公 司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擅 自 拆 解 手 機 NFC USIM 卡 等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摘 取 晶 片 或 竄 改 干 擾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上 所 儲 存 的 軟 體 及 資 料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而 有 違 反 前 開 約 定 之 情 事, 致 貴 公 司 蒙 受 或 產 生 任 何 費 用 支 出 損 失 或 損 害 者, 貴 公 司 有 權 依 法 向 申 請 人 主 張 相 關 權 利 二 申 請 人 使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妥 善 保 管 及 使 用 載 有 貴 公 司 卡 片 之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並 不 得 讓 與 轉 借 提 供 擔 保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將 卡 片 之 占 有 轉 讓 予 第 三 人 或 交 其 使 用, 違 者 對 貴 公 司 不 生 效 力 且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法 律 三 申 請 人 載 有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之 USIM 卡,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時, 除 向 電 信 業 者 指 定 門 市 辦 理 換 補 USIM 卡 外, 並 應 向 貴 公 司 辦 理 掛 失 補 發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 如 行 動 裝 置 故 障 送 修 時, 應 取 出 USIM 卡 自 行 保 管, 以 降 低 風 險 四 申 請 人 如 須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時, 應 向 貴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條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利 用 處 理 持 卡 人 同 意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 倘 使 用 USIM 卡 為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尚 須 包 含 合 作 之 MNO TSM 與 電 信 業 者 ),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身 分 證 號 手 機 號 碼 及 卡 片 資 料 第 十 一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約 定 條 款 涉 訟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或 儲 金 帳 戶 開 戶 郵 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47 條 或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36 條 之 9 規 定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申 請 人 除 本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外, 另 應 遵 守 貴 公 司 存 簿 儲 金 郵 政 金 融 卡 及 VISA 金 融 卡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契 約 分 存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由 郵 局 及 申 請 人 各 執 壹 份 為 憑 ---------------------------------------------------------------------------------- 簽 章 聯 本 人 於 貴 公 司 開 立 存 簿 儲 金 帳 戶 ( 局 帳 號 : ) 茲 向 貴 公 司 申 請 郵 政 行 動 VISA 卡 郵 政 行 動 金 融 卡, 並 已 收 執 郵 政 行 動 VISA 卡 / 行 動 金 融 卡 服 務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1 份, 以 資 信 守, 且 業 經 本 人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攜 回 審 閱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5 日 ) 詳 閱 契 約 全 部 內 容 且 無 異 議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印 鑑 : ) 此 致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人 : ( 簽 名 或 蓋 印 鑑 :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儲 匯 壽 險 專 用 章 第 4 頁 / 共 4 頁 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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