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服 務 機 關 : 臺 中 市 政 府 姓 名 職 稱 : 黃 怡 靜 技 士 等 2 人 派 赴 國 家 : 新 加 坡 出 國 期 間 :98.11.26-98.11.30 報 告 日 期 :99.02.10
摘 要 新 加 坡 位 於 馬 來 半 島 上, 為 一 島 嶼 國 家, 面 積 707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數 500 萬 人, 人 口 密 度 約 7,000 人 / 平 方 公 里, 遠 高 於 台 灣 之 642 人 / 平 方 公 里 其 本 島 公 路 完 善, 擁 有 10 多 條 高 速 公 路 貫 穿 全 島, 然 在 人 口 密 度 極 高 之 情 形 下, 其 致 力 於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並 實 施 多 項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之 政 策, 以 有 效 管 理 車 流 便 利 民 眾 通 行 及 達 到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以 地 鐵 輕 軌 公 車 與 計 程 車 為 主, 目 前 已 開 通 3 條 輻 射 狀 地 鐵 路 線 2 條 輕 軌 路 線, 並 有 公 車 路 線 上 百 條, 整 體 路 網 遍 及 新 加 坡 各 地, 平 均 每 5 至 30 分 鐘 一 班, 提 供 民 眾 便 利 之 乘 車 環 境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措 施 包 括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車 輛 配 額 制 擁 車 證 及 車 輛 優 惠 附 加 註 冊 費 等, 以 控 制 車 輛 成 長 率 管 制 道 路 壅 塞 程 度 並 維 持 車 流 順 暢 目 次 一 公 車 系 統... 1 二 軌 道 系 統... 3 三 大 眾 運 輸 票 價 及 票 證 系 統... 6 四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整 合... 8 四 計 程 車... 9 五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措 施... 10 六 其 他 政 策... 13 七 結 論 與 建 議... 14 附 錄 :... 15 本 文 一 公 車 系 統 公 車 捷 運 及 輕 軌 系 統 組 成 新 加 坡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公 車 主 要 由 SBST(SBS Transit Ltd) 及 SMRT(SMRT Buses Ltd)2 家 公 司 負 責 營 運, 營 運 時 間 為 6:00 至 23:30, 平 均 每 5 至 30 分 鐘 一 班, 由 大 眾 運 輸 局 (Public Transport Council, PTC) 負 責 核 發 營 業 執 照 及 進 行 路 線 車 資 ( 票 價 上 限 ) 服 務 水 準 審 核 工 作 公 車 營 運 車 輛 型 式, 配 合 各 路 線 營 運 特 性 及 載 客 人 數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一 般 公 車 低 底 盤 公 車 雙 節 公 車 及 雙 層 公 車 等, 用 以 符 合 民 眾 之 需 求 車 輛 內 部 硬 體 設 施 則 有 驗 票 機 票 價 表 站 名 顯 示 器 等 ( 圖 1); 候 車 設 施 則 有 路 線 編 號 站 位 名 稱 到 站 時 間 顯 示 及 寬 廣 舒 適 之 後 車 環 境 ( 圖 2~5) 等 另 外, 於 市 中 心 部 份 路 段 並 劃 設 有 公 車 專 用 道, 以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優 先 通 行 之 權 益 1
圖 1 新 加 坡 公 車 內 部 硬 體 設 施 圖 2 新 加 坡 公 車 站 牌 圖 3 新 加 坡 候 車 亭 設 施 2
圖 4 新 加 坡 候 車 亭 到 站 時 間 顯 示 器 圖 5 新 加 坡 公 車 避 車 彎 及 專 用 道 二 軌 道 系 統 新 加 坡 境 內 有 3 條 捷 運 路 線, 包 括 北 南 線 (NS) 東 西 線 (EW) 及 北 東 線 (NE), 每 日 6 時 至 24 時 營 運, 北 南 向 及 東 西 向 路 線 共 89.4 公 里 長, 由 SMRT 公 司 (SMRT Corporation Ltd) 營 運, 新 加 坡 巴 士 公 司 則 另 有 北 東 向 20 公 里 長 的 全 自 動 化 駕 駛 路 線 SMRT 與 SBST 並 組 成 聯 通 公 司 (TransitLink) 負 責 票 證 資 訊 及 路 網 之 整 合 工 作 於 東 北 區 NE16(Seng Kang 盛 港 ) NE17(PUNGGOL 榜 鵝 ) 及 西 北 區 NS4(CHOA CHU KANG 蔡 厝 港 ) 站 等 學 校 住 宅 密 集 處 則 建 置 有 SK STC PG BP 輕 軌 系 統 捷 運 及 輕 軌 系 統 營 運 路 網 如 圖 6 所 示 除 上 述 3 條 輻 射 狀 捷 運 及 輕 軌 路 線 外, 目 前 另 有 1 條 捷 運 路 線 正 在 興 建 中, 新 闢 之 環 狀 路 線 將 連 接 現 有 路 線 擴 張 軌 道 系 統 服 務 範 圍 提 供 較 多 之 轉 乘 點 選 擇, 以 提 供 便 利 之 轉 乘 服 務, 分 散 現 有 轉 乘 車 站 之 旅 客 數, 並 縮 短 旅 次 長 度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車 站 及 車 輛 內 部 設 施 如 圖 7 至 11 輕 軌 系 統 如 圖 12 所 示 3
資 料 來 源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圖 6 新 加 坡 捷 運 及 輕 軌 系 統 路 網 圖 圖 7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場 站 4
圖 8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售 票 機 及 驗 票 匝 口 圖 9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路 線 資 訊 圖 10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月 台 門 及 候 車 動 線 5
圖 11 新 加 坡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內 部 圖 12 新 加 坡 SK 輕 軌 系 統 三 大 眾 運 輸 票 價 及 票 證 系 統 新 加 坡 公 車 採 里 程 分 區 計 費 捷 運 系 統 則 採 用 距 離 分 區 制 公 車 票 價 計 算 以 3~5 個 階 段 (stage) 為 一 票 價 分 區, 每 一 階 段 距 離 約 0.8 公 里, 票 價 介 於 坡 幣 $0.9 至 $1.9 元 間, 並 依 據 車 輛 服 務 等 級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費 率 公 車 上 裝 設 有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追 蹤 公 車 位 置 以 自 動 計 算 公 車 票 價, 因 此, 公 車 前 後 門 皆 裝 設 驗 票 機, 乘 客 於 上 車 刷 卡 時 將 被 扣 除 此 路 線 最 高 票 價, 到 站 後 再 次 刷 卡 下 車, 公 車 驗 票 機 會 自 動 計 算 實 際 搭 乘 里 程 票 價, 並 補 回 多 扣 除 之 票 價 差 額 如 此 不 僅 可 使 付 費 制 度 更 趨 公 平, 並 可 同 時 蒐 集 公 車 營 運 資 料, 供 管 理 者 及 營 運 者 各 路 線 之 重 要 資 訊 捷 運 票 價 以 3.2 公 里 為 基 本 里 程, 起 程 票 價 為 坡 幣 $0.9 元, 其 後 每 2.4 公 里 加 收 坡 幣 $0.2 元, 最 高 票 價 為 坡 幣 $1.9 元, 若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付 費 即 可 享 有 95% 至 75% 不 等 優 惠 公 車 及 捷 運 系 統 票 價 表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新 加 坡 冷 氣 公 車 捷 運 票 價 表 區 間 距 離 冷 氣 公 車 冷 氣 公 車 捷 運 系 統 (SMRT) 捷 運 系 統 (SMRT) ( 公 里 ) 現 金 票 價 Ez-link 票 價 現 金 票 價 Ez-link 票 價 小 ( 等 ) 於 3.2 $1.0 $0.69 $1.0 $0.68 3.21 至 4.4 $1.2 $0.80 $1.2 $0.91 4.41 至 5.6 $1.2 $0.90 6
區 間 距 離 冷 氣 公 車 冷 氣 公 車 捷 運 系 統 (SMRT) 捷 運 系 統 (SMRT) ( 公 里 ) 現 金 票 價 Ez-link 票 價 現 金 票 價 Ez-link 票 價 5.61 至 7.2 $1.4 $1.00 $1.4 $1.11 7.21 至 8.0 $1.4 $1.10 8.01 至 10.4 $1.5 $1.21 $1.4 $1.20 10.41 至 12.4 $1.6 $1.30 $1.6 $1.31 12.41 至 14.4 $1.6 $1.35 14.41 至 16.5 $1.6 $1.41 $1.7 $1.41 16.51 至 18.6 $1.6 $1.46 18.61 至 21.1 $1.8 $1.52 $1.8 $1.50 21.11 至 23.6 $1.8 $1.57 23.61 至 26.0 $1.8 $1.62 26.01 至 28.0 $1.9 $1.60 $2.0 $1.67 28.01 至 30.0 $2.0 $1.72 30.0 以 上 $1.9 $1.65 $2.0 $1.77 註 :1. 資 料 來 源, 聯 通 公 司 www.transitlink.com.sg 2. 購 買 捷 運 單 程 車 票 需 負 擔 1.0 元 押 金 非 接 觸 電 子 票 證 系 統 易 通 卡 (Ez-link card) 於 2002 年 4 月 推 出, 可 於 新 加 坡 境 內 所 有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上 使 用, 至 同 年 11 月, 易 通 卡 之 使 用 已 佔 大 眾 運 輸 旅 次 之 83.2%, 使 用 範 圍 廣 闊 便 利 票 價 低 於 現 金 票 價 及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為 易 通 卡 之 優 點 民 眾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於 使 用 第 一 種 運 具 至 最 後 一 種 運 具 間, 可 於 2 小 時 內 享 有 3 次 轉 乘 優 惠, 但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需 於 出 捷 運 匝 門 30 分 鐘 內 完 成 易 通 卡 隨 著 時 間 之 演 變, 已 從 單 純 之 乘 車 卡 演 變 成 可 於 公 車 捷 運 輕 軌 計 程 車 EPS ERP 醫 院 及 便 利 商 店 等 地, 進 行 小 額 消 費 之 電 子 錢 包, 並 可 由 信 用 卡 或 銀 行 帳 戶 提 供 自 動 加 值 服 務 新 加 坡 除 為 亞 洲 經 濟 重 心 外, 另 致 力 於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為 使 觀 光 客 得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暢 行 於 各 地 間, 其 發 行 每 日 坡 幣 $8 元 之 新 加 坡 旅 遊 卡 (Singapore Tourist Pass), 觀 光 客 得 憑 其 護 照 於 主 要 捷 運 站 購 買 1 至 3 日 旅 遊 卡, 可 無 限 次 搭 乘 捷 運 輕 軌 及 公 車 系 統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主 要 城 市 公 車 費 率 捷 運 費 率 及 轉 乘 優 惠 實 施 概 況 彙 整 後 如 表 2 至 4 所 示, 可 發 現, 台 中 市 區 公 車 與 新 加 坡 同 養 採 取 依 照 里 程 核 算 之 計 費 方 式,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付 費 可 享 有 票 價 優 惠, 台 北 及 高 雄 則 為 分 段 計 價, 易 因 分 段 點 之 不 同 產 生 超 收 乘 車 費 用 之 疑 慮 ; 捷 運 系 統 於 新 加 坡 及 台 灣 地 區 皆 採 距 離 分 區 制, 使 用 智 慧 卡 除 於 高 雄 捷 運 外, 可 享 有 最 高 近 20% 的 折 扣 在 智 慧 卡 通 用 於 新 加 坡 及 台 灣 地 區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時, 捷 運 與 公 車 間 之 轉 乘 優 惠 措 施 已 於 新 加 坡 及 台 北 地 區 實 施, 轉 乘 時 間 以 45 分 鐘 至 1 小 時 為 限, 優 惠 額 度 介 於 53%~72% 間, 而 在 台 中 市 為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給 予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市 區 公 車 起 程 票 價 免 費 之 優 惠 7
表 2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地 區 公 車 費 率 彙 整 城 市 起 程 票 價 基 本 里 程 里 程 級 距 票 價 級 距 最 低 票 價 最 高 票 價 電 子 票 證 計 費 方 式 ( 新 台 幣 )( 公 里 ) ( 公 里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優 惠 比 例 新 加 坡 距 離 分 區 22.5 3.2 公 里 2.4 4.5 22.5 43 14~29% 台 北 分 段 費 率 15 不 特 定 15 15 依 段 數 0% 台 中 里 程 計 費 20 8 1 2.431 20 依 里 程 數 25% 高 雄 分 段 費 率 12 不 特 定 12 12 依 段 數 0% 表 3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地 區 捷 運 費 率 彙 整 城 市 起 程 票 價 基 本 里 程 里 程 級 距 票 價 級 距 最 低 票 價 最 高 票 價 忠 誠 度 計 費 方 式 ( 新 台 幣 )( 公 里 ) ( 公 里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優 惠 比 例 新 加 坡 距 離 分 區 22.5 3.2 2.4 4.5 22.5 45 8~18% 台 北 距 離 分 區 20 5.0 3.0 5 20 65 20% 高 雄 距 離 分 區 20 5.0 2.0 5 20 60 0% 表 4 轉 乘 優 惠 實 施 彙 整 地 區 新 加 坡 台 北 台 中 票 證 Ez-link 卡 悠 遊 卡 台 灣 通 運 具 間 轉 乘 時 間 限 制 45 分 鐘 ( 全 部 旅 次 2 小 時 內 ) 1 小 時 2 小 時 轉 乘 運 具 公 車 公 車 公 車 捷 運 公 車 捷 運 捷 運 公 車 市 區 公 車 市 區 公 車 公 路 客 運 市 區 公 車 台 鐵 市 區 公 車 轉 乘 次 數 3 1 1 優 惠 額 度 坡 幣 $0.50 (NT$12) NT$ 15 NT$ 20 公 車 起 程 票 價 坡 幣 $0.69 NT$ 8 NT$ 20 優 待 比 例 ( 公 車 起 程 票 價 為 基 礎 ) 72% 53% 100%( 免 起 程 票 價 ) 新 加 坡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硬 體 設 施 與 智 慧 卡 之 研 發 構 建 及 推 行 費 用 全 由 政 府 支 付, 因 此, 捷 運 及 公 車 營 運 業 者 僅 需 支 付 其 營 運 維 修 及 服 務 提 升 等 相 關 費 用, 業 者 除 收 取 之 票 價 受 大 眾 運 輸 局 (PTC) 限 制 外, 除 此 之 外, 業 者 僅 能 依 照 其 票 務 及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自 己 自 足, 未 能 從 政 府 方 面 獲 得 任 何 補 貼 四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整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完 善 與 否 除 與 車 輛 設 備 場 站 設 施 有 關 外, 其 聯 外 設 施 停 車 轉 乘 及 系 統 間 之 整 合 程 度 等 皆 將 影 響 民 眾 之 乘 車 意 願 新 加 坡 除 已 成 功 整 合 步 行 腳 踏 車 公 車 輕 軌 及 捷 運 系 統 外, 並 考 量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來 臨, 已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車 輛 及 場 站 設 施 改 善 建 設 中 ( 圖 13 至 15) 8
圖 13 新 加 坡 人 行 道 及 穿 越 道 圖 14 新 加 坡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共 站 圖 15 新 加 坡 腳 踏 車 轉 乘 設 施 四 計 程 車 自 1998 年 9 月 起, 新 加 坡 計 程 車 費 率 解 除 管 制, 區 內 7 家 主 要 業 者 得 依 照 其 車 輛 設 備 服 務 等 不 同 特 性, 訂 定 不 同 之 收 費 標 準, 陸 路 交 通 管 理 局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則 僅 負 責 牌 照 發 放 及 服 務 品 質 監 控 ( 無 線 電 訂 車 達 成 率 安 全 及 乘 客 滿 意 度 ) 作 業 新 加 坡 計 程 車 費 率 主 要 採 里 程 計 費, 基 本 里 程 1 公 里 內 起 跳 價 為 坡 幣 $2.8~$3.2 元 (NT$63~$72 元 ), 其 後 每 330~385 公 尺 加 收 坡 幣 $0.2 元 (NT$4.5), 時 段 性 附 加 費 9
用 包 括 夜 間 尖 峰 時 段 及 例 假 日, 地 區 性 附 加 費 用 則 為 市 中 心 商 業 區 (CBD) 及 樟 宜 機 場 除 公 車 停 靠 區 及 道 路 轉 彎 處 外, 民 眾 得 於 道 路 兩 側 招 呼 站 或 上 下 計 程 車, 然 平 常 日 7 至 22 時 於 市 中 心 商 業 區 內 則 僅 能 於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載 客, 並 於 大 樓 車 道 次 要 幹 道 等 處 下 車, 以 維 持 主 要 幹 道 車 流 之 順 暢, 故 於 購 物 中 心 飯 店 及 主 要 大 樓 前 皆 設 有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方 便 民 眾 乘 車 新 加 坡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設 施 如 圖 16 所 示 圖 16 新 加 坡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設 施 五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措 施 在 地 小 人 稠 及 車 輛 持 有 率 高 之 情 況 下, 新 加 坡 在 其 中 央 商 業 區 實 施 多 項 政 策, 也 對 國 內 車 輛 持 有 有 所 限 制 如 1975 年 實 施 地 方 執 照 制 (The Area Licensing Scheme, ALS), 對 於 在 尖 峰 時 間 要 進 入 政 府 在 市 中 心 所 設 置 的 禁 制 區 即 需 要 出 示 通 行 證 其 它 還 有 如 : 汽 車 優 惠 附 加 註 冊 費 (PARF) 配 額 制 (The Quota System) 擁 車 證 (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 COE) 週 末 車 制 (Weekend Card Scheme)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Electronic Road Pricing, ERP), 但 最 為 有 名 的 莫 過 於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Electronic Road Pricing, ERP) 雖 地 方 執 照 制 或 道 路 定 價 制 在 新 加 坡 實 行 時 都 能 改 善 交 通 狀 況, 但 其 卻 是 一 種 需 消 耗 大 批 人 力 的 工 作, 因 為 不 同 種 類 的 車 輛 上 有 不 同 的 認 證, 需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一 一 認 證, 且 也 難 以 取 締 違 規 使 用 者, 故 新 加 坡 政 府 推 出 新 的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政 策, 其 10
目 的 在 於 減 輕 及 分 散 車 流 並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概 念, 使 車 輛 改 道 至 較 不 擁 擠 的 其 他 道 路 上, 並 逐 年 將 實 施 範 圍 漸 漸 擴 張 至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他 擁 擠 的 外 環 道 路 上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的 實 施 並 非 是 一 個 創 舉, 於 1983 年 7 月 至 1985 年 3 月 間 香 港 即 已 實 施 過, 收 費 系 統 會 詳 盡 的 記 載 駕 駛 人 通 過 的 每 一 個 收 費 站, 但 如 此 缺 乏 隱 私 的 作 法 遭 受 到 民 眾 反 對, 而 遭 到 取 消 新 加 坡 實 施 的 政 策 簡 述 如 下 : 每 一 部 汽 機 車 上 都 會 貼 上 一 張 彩 色 條 碼 的 車 上 單 元 (Color-coded In-Vehicle Unit, IU) 在 擋 風 玻 璃 的 右 下 角 或 機 車 的 手 把 中 央,IU 與 車 輛 的 電 池 連 接, 當 車 輛 通 過 信 號 桿 時, 透 過 短 距 離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技 術, 機 器 會 自 動 從 儲 值 卡 上 扣 除 通 行 費,IU 上 有 液 態 顯 示 器 會 顯 示 所 剩 金 額, 如 儲 值 金 額 足 夠 時, 會 發 出 嗶 畢 聲 做 確 認 工 作 ; 當 所 剩 金 額 極 少 或 卡 片 失 效 時 也 會 同 樣 發 出 警 告 聲 響 IU 是 持 久 性 的 被 附 加 在 汽 車 上, 所 以 不 能 任 意 更 換 通 行 費 依 照 車 輛 型 式 用 路 時 間 及 地 點 而 有 所 差 異, 相 關 資 訊 可 於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網 頁 上 清 楚 得 知 通 行 費 金 額 每 一 季 檢 討 一 次, 陸 路 交 通 管 理 局 (LTA) 以 季 為 單 位 觀 測 車 流 情 形, 判 斷 何 處 須 減 少 其 道 路 擁 擠 程 度, 以 使 高 速 公 路 車 流 得 維 持 於 45~65 公 里 / 小 時 幹 道 20~30 公 里 / 小 時 每 個 IU 偵 測 高 架 信 號 桿 是 以 成 對 的 方 式 在 運 作 第 一 個 信 號 桿 是 以 無 線 電 天 線 感 應, 檢 查 在 儲 值 卡 中 所 剩 金 額 是 否 足 夠, 如 正 確 無 誤, 它 將 會 由 儲 值 卡 中 扣 除 一 定 金 額 進 入 第 二 個 信 號 桿 是 以 光 學 感 應, 它 能 清 楚 的 判 別 車 輛 的 種 類 及 位 置, 並 以 天 線 確 認 在 通 過 第 一 感 應 器 時 所 扣 除 的 金 額 是 否 正 確, 再 將 資 料 傳 回 管 制 中 心 在 天 線 及 光 學 偵 測 器 的 資 訊 整 合 下, 可 以 清 楚 偵 測 出 是 否 有 人 試 圖 違 規, 若 違 規 時, 當 車 輛 通 過 第 一 個 信 號 桿 時, 攝 影 機 將 會 照 下 車 輛 的 影 像 再 傳 回 中 心, 做 進 一 步 的 罰 款 而 車 輛 的 偵 測 器 可 以 紀 錄 每 個 不 同 時 段 的 車 輛 數, 將 為 下 一 季 的 收 費 金 額 調 整 提 供 最 完 整 的 數 據 自 1998 年 9 月 起 開 始 實 施 之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政 策, 目 前 實 施 範 圍 已 擴 及 至 11 個 區 域, 其 帶 來 之 好 處 如 下 : 車 輛 通 過 時 不 用 減 速 通 行 失 誤 率 低, 降 低 民 眾 投 機 之 心 理 電 子 化 系 統, 可 減 少 人 工 成 本 及 判 斷 失 誤 偵 測 器 統 計 之 數 據 可 作 為 未 來 收 費 調 整 之 依 據 使 駕 駛 人 更 清 楚 瞭 解 其 駕 駛 成 本, 影 響 其 運 具 選 擇 行 駛 路 徑 及 時 間, 甚 至 減 少 其 旅 次 使 付 費 者 可 有 順 暢 的 行 車 環 境, 達 到 公 平 方 便 可 靠 的 目 標 新 加 坡 道 路 系 統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實 施 範 圍 設 施 及 收 費 金 額 如 圖 17 至 21 所 示 11
圖 17 新 加 坡 道 路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圖 18 新 加 坡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實 施 範 圍 示 意 圖 (Orchard Cordon) 圖 19 新 加 坡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設 施 圖 (1) 12
圖 20 新 加 坡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設 施 圖 (2) 圖 21 新 加 坡 電 子 道 路 定 價 收 費 金 額 示 意 圖 六 其 他 政 策 除 便 利 民 眾 通 勤 及 通 學 之 公 車 捷 運 輕 軌 及 道 路 系 統 外, 新 加 坡 亦 致 力 於 推 廣 其 觀 光 產 業, 其 他 交 通 運 具 包 括 : 本 島 與 聖 淘 沙 島 間 之 單 軌 電 車 觀 光 旅 遊 之 水 陸 兩 用 車 等, 如 圖 22 及 23 所 示 圖 22 新 加 坡 聖 淘 沙 島 單 軌 電 車 13
圖 23 新 加 坡 水 陸 兩 用 車 七 結 論 與 建 議 台 灣 與 新 加 坡 同 樣 屬 於 島 嶼 國 家, 地 小 人 稠 車 輛 持 有 率 高, 然 新 加 坡 已 自 1980 年 起 致 力 於 推 廣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並 限 制 私 人 運 具 之 使 用, 使 民 眾 得 以 選 擇 其 最 佳 運 具, 便 利 地 往 來 活 動 於 各 區 域 間, 並 同 時 達 到 經 濟 及 環 境 之 永 續 發 展 然 反 觀 台 灣 地 區, 除 不 斷 開 闢 之 道 路 系 統 外, 其 他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嚴 重 缺 乏 各 項 政 策 間 無 法 妥 善 整 合, 使 得 公 共 運 輸 發 展 趨 緩 道 路 日 益 壅 塞, 故 新 加 坡 政 府 推 出 之 各 項 政 策 相 當 直 得 本 國 借 鏡 1. 提 高 私 人 運 具 持 有 成 本, 並 確 實 反 應 其 使 用 成 本, 用 以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之 持 有 及 使 用 如 實 施 車 輛 總 量 管 制 提 高 燃 油 稅 等 2. 中 心 商 業 區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減 少 道 路 壅 塞, 達 到 環 境 永 續 如 減 少 主 要 道 路 兩 側 路 邊 停 車 增 收 中 心 商 業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等 3.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改 善 部 份, 包 括 : (1) 公 車 路 線 整 合 規 劃 設 置 公 車 轉 運 站, 以 減 少 因 路 線 重 疊 所 帶 來 之 資 源 浪 費 (2)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共 站 設 置, 提 供 便 利 的 轉 乘 空 間, 減 少 民 眾 因 轉 乘 所 帶 來 之 不 便 (3) 提 供 腳 踏 車 機 車 及 汽 車 使 用 者 良 善 的 停 車 轉 乘 環 境, 使 其 願 意 捨 棄 私 人 運 具, 改 搭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進 入 市 中 心 區 (4) 提 供 友 善 的 步 行 空 間, 如 改 善 行 人 穿 越 設 施 人 行 道 系 統, 使 其 得 與 主 要 大 樓 學 校 或 旅 次 活 動 點 連 接 (5) 改 變 客 運 業 者 思 維, 減 少 業 者 對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依 據 政 府 應 僅 協 助 業 者 進 行 硬 體 設 施 建 置 工 作, 其 後 即 扮 演 監 督 之 角 色, 使 業 者 以 自 負 盈 虧 為 目 標, 積 極 提 升 其 服 務 品 質 吸 引 民 眾 搭 乘, 以 減 少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支 出 14
附 錄 : 出 國 人 員 : (1) 臺 中 市 政 府 交 通 處 黃 怡 靜 技 士 (2) 臺 中 市 政 府 交 通 處 何 維 芳 書 記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