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系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及 詐 騙 指 導 老 師 : 沈 良 澤 老 師 組 長 :YN99053 王 靖 傑 組 員 :YN99038 洪 煜 軒 YN99013 陳 致 遠 YN99050 鄭 惟 中 指 導 老 師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4 號
目 錄 摘 要...Ⅰ 第 一 章 簡 介...1 1.1 簡 介...1 1.2 研 究 動 機...2 1.3 研 究 目 的...3 1.4 文 獻 探 討...4 第 二 章 電 腦 犯 罪 之 定 義...6 2.1 網 路 犯 罪 分 析...7 2.2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的 特 性...8 2.3 網 路 媒 介 傳 佈 色 情 設 立 色 情 網 站...9 2.4 電 子 郵 件 及 網 路 行 為 分 析...10 2.5 分 析 資 料 表...12 2.6 網 路 隱 私 權 維 護 概 念...13 2.7 隱 私 權 及 探 討 及 認 知...15 2.8 資 訊 網 路 安 全...19 第 三 章 實 際 案 例...23 案 例 一...23 案 例 二...25
案 例 三...27 案 例 四...29 案 例 五...31 案 例 六...33 案 例 七...37 案 例 八...39 案 例 九...41 第 四 章 網 路 與 犯 罪 之 預 防...43 4.1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之 概 念...44 4.2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之 策 略...45 4.3 電 腦 犯 罪 預 防 之 策 略...47 第 五 章 結 論...49 參 考 文 獻...
摘 要 本 小 組 專 題 以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網 路 犯 罪 問 題 從 歷 史 觀 點 而 言 係 先 從 電 腦 犯 罪 漸 演 化 而 來, 一 般 而 言, 有 關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的 定 義 仍 是 以 學 者 林 山 田 之 分 類 為 主, 而 可 分 為 廣 義 說 狹 義 說 與 折 衷 說 目 前 我 國 學 界 通 說 係 採 折 衷 說, 即 認 為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乃 指 行 為 人 濫 用 或 破 壞 電 腦 而 違 犯 具 有 電 腦 特 質 的 犯 罪 行 為, 所 謂 電 腦 特 質 則 以 行 為 的 犯 追 訴 或 審 判 是 否 需 要 電 腦 的 專 業 知 識 為 斷 國 人 對 網 路 依 賴 程 度 越 來 越 深 交 通 部 統 計 發 現, 與 2 年 前 相 較, 國 內 上 網 人 口 又 增 加 了 145 萬 人, 已 達 1237 萬 人, 且 家 庭 使 用 寬 頻 上 網 比 例 已 逼 近 83%, 在 網 咖 上 網 及 使 用 電 話 撥 接 上 網 比 例 相 對 下 降 ; 而 且, 網 路 族 每 天 上 網 比 例 也 提 高 10%, 平 均 每 周 上 網 時 數 更 增 加 至 15.7 小 時, 比 2 年 前 多 了 3.6 小 時, 等 於 每 天 有 超 過 2.2 小 時 是 泡 在 網 路 上 和 2 年 前 相 比, 每 天 都 要 上 網 的 人 已 逾 64.2%, 成 長 10.5%, 顯 見 國 人 依 賴 網 路 漸 深 ; 每 天 隨 時 都 有 成 千 上 萬 人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瀏 覽 網 頁 進 行 電 子 商 務 線 上 遊 戲 線 上 聊 天 傳 送 電 子 郵 件 等 事 宜, 在 如 此 眾 多 的 上 網 人 口 中 存 在 有 多 少 不 為 人 知 的 犯 罪 秘 密? 有 多 少 是 在 進 行 駭 客 行 為? 有 多 少 是 為 了 獲 得 金 錢 利 益? 有 多 少 是 為 了 線 上 遊 戲 中 寶 物? 伴 隨 著 而 來 的 網 路 色 情 網 路 睹 博 販 賣 盜 拷 販 賣 禁 藥 販 賣 槍 械 網 路 恐 嚇 網 路 誹 謗 網 路 駭 客 電 腦 病 毒 網 路 竄 改 等 事 件 不 一 而 足, 加 之 網 際 網 路 便 利 性,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集 團 行 為, 讓 各 類 犯 罪 行 為 的 偵 查 更 加 的 困 難, 面 對 越 來 越 多 樣 化 的 網 路 犯 罪 問 題, 對 警 察 機 關 來 說 更 是 不 得 不 重 視 的 主 要 課 題 Ⅰ
第 一 章 簡 介 1.1 簡 介 升 上 四 年 級 這 個 暑 假, 因 為 透 過 老 師 讓 我 們 知 道 網 路 上 的 犯 罪 及 詐 騙 的 案 件 非 常 多 及 普 級, 藉 由 老 讓 我 們 研 究 網 路 犯 罪 案 例, 試 著 去 分 析 如 何 解 決 網 路 犯 罪 及 詐 騙 的 案 例, 試 著 找 出 許 多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並 防 止 更 多 人 受 到 網 路 詐 騙 的 這 個 的 不 法 行 為 網 路 技 術 越 來 越 日 新 月 異, 雖 然 使 得 增 加 許 多 的 便 利 性, 因 此 也 讓 人 跟 人 之 間 的 距 離 越 來 越 遠, 利 用 人 性 的 弱 點 導 致 網 路 犯 罪 的 事 件 有 一 直 增 加 的 趨 勢, 因 為 網 路 的 方 便 使 得 一 些 店 家 在 網 路 上 販 賣 商 品 帶 來 商 機, 也 讓 經 濟 成 長 了 許 多, 但 有 些 不 法 商 人 利 用 人 的 貪 婪 讓 消 費 者 卸 下 心 防 詐 騙, 以 前 多 看 報 紙 新 聞 就 可 以 了 解 時 事 趨 勢 但 是 現 在 看 報 紙 新 聞 已 經 成 不 了 秀 才 要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來 連 接 才 能 因 應 趨 勢 變 化 電 腦 網 路 已 成 為 人 們 生 活 上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項 資 源 1
1.2 研 究 動 機 近 年 來 常 常 發 生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的 新 聞, 除 有 購 物 頻 道 的 消 費 者 因 業 者 外 洩 個 人 資 料, 而 遭 到 詐 騙 集 團 鎖 定 行 騙 外 政 府 機 關 處 理 民 眾 的 個 人 資 料 亦 有 疏 忽 之 情 事 某 市 政 府 法 規 會, 把 民 眾 申 請 國 賠 的 資 料 全 都 開 放 提 供 檢 索 不 僅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連 就 醫 紀 錄 都 被 張 貼 網 站 上, 顯 見 目 前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護 還 不 夠 落 實 而 國 家 機 關 為 履 行 國 民 所 付 託 之 國 家 事 務, 從 事 一 定 國 家 行 為 前 均 先 掌 握 必 要 資 訊 資 料 作 為 決 策 執 行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當 該 資 訊 資 料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利 益 而 列 為 應 秘 密 者, 自 屬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公 務 員 負 有 保 守 國 家 機 密 之 義 務, 建 立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賴 以 利 國 家 事 務 之 推 動 若 公 務 員 得 以 任 意 公 開 或 洩 漏 政 府 以 立 法 民 眾 申 報 義 務 或 其 他 行 政 管 制 手 段 所 取 得 有 關 人 民 之 資 訊, 輕 則 侵 害 人 民 資 訊 自 主 之 權 利, 重 則 足 以 影 響 國 防 外 交 經 濟 市 場 秩 序 民 國 84 年 8 月 11 日 公 布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期 間 鑒 於 電 腦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利 用 電 腦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之 情 形 日 漸 普 遍, 各 類 型 商 務 行 銷 廣 泛 大 量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個 人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造 成 莫 大 威 脅 為 使 該 法 規 範 內 容 得 以 因 應 急 速 變 遷 之 社 會 環 境 2
1.3 研 究 目 的 在 網 際 網 路 發 達 後, 原 先 對 單 一 電 腦 所 構 成 的 犯 罪 型 態, 已 經 擴 大 到 由 多 數 電 腦 所 構 成 網 際 空 間 的 犯 罪 行 為 如 網 上 從 事 散 布 猥 褻 文 書 圖 畫 影 像 ; 在 網 上 詐 欺 賭 博 公 然 侮 辱 毀 謗 他 人, 或 者 癱 瘓 他 人 電 子 信 箱 盜 用 撥 接 帳 號 散 布 病 毒 暗 中 植 入 特 洛 依 木 馬 程 式 攻 擊 他 人 主 機, 入 侵 電 腦 系 統 竄 改 資 料 庫 內 容 網 上 媒 介 性 交 易 等 等 電 腦 犯 罪 是 泛 指 行 為 人 破 壞 電 腦 操 縱 電 腦 系 統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的 正 常 運 作, 或 者 是 對 電 腦 所 處 理 的 資 訊 內 容 為 偽 造 變 造 洩 漏 竊 取, 進 而 侵 害 他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行 為 侵 犯 電 腦 資 料 與 系 統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與 可 利 用 性 的 犯 罪 : 包 括 非 法 入 侵 非 法 截 取 資 料 干 擾 系 統 干 擾 設 備 濫 用, 都 會 造 成 網 路 犯 罪 與 電 腦 應 用 有 關 的 犯 罪 : 包 括 利 用 電 腦 偽 造 文 書 電 腦 詐 欺 3
1.4 文 獻 探 討 不 管 在 什 麼 樣 的 社 會 或 時 代 中, 犯 罪 這 個 問 題 可 說 是 無 法 完 全 消 滅 的, 換 言 之, 不 管 社 會 如 何 改 變, 時 代 如 何 進 步, 犯 罪 的 問 題 依 然 都 會 存 在 於 社 會 之 中 犯 罪 學 家 涂 爾 幹 表 示, 犯 罪 現 象 乃 一 個 社 會 中 正 常 且 必 須 的 存 在, 甚 至 有 助 於 社 會 釐 清 道 德 是 非, 並 幫 助 社 會 衝 突 調 和 然 而 隨 著 生 活 環 境 的 變 遷, 犯 罪 的 種 類 與 型 態 也 會 隨 之 改 變 ; 在 網 路 發 展 如 此 迅 速 的 現 代 社 會 裡, 網 路 犯 罪 的 相 應 產 生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了 ; 而 所 謂 網 路 犯 罪 ( 從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看, 其 可 說 是 由 電 腦 犯 罪 的 型 態 及 概 念 逐 漸 演 化 而 來, 但 網 路 之 特 性 終 究 與 電 腦 之 使 用 行 為 不 同, 網 路 犯 罪 係 利 用 網 路 之 特 性 所 為 之 犯 罪 手 段 或 為 犯 罪 工 具 之 網 路 濫 用 行 為 所 以 在 談 網 路 犯 罪 時, 首 先 必 需 先 將 網 路 犯 罪 與 電 腦 犯 罪 作 一 區 別 長 久 以 來 中 外 學 者 將 犯 罪 歸 類 於 法 律 所 不 允 許 的 一 種 行 為, 發 展 至 今 其 型 態 趨 於 多 樣, 乃 因 社 會 結 構 多 元 發 展 的 結 果 所 導 致 因 此 論 述 犯 罪 型 態 的 定 義 應 由 當 時 社 會 的 行 為 模 式 為 準 則, 較 能 將 犯 罪 形 式 清 楚 界 定 然 而 資 訊 科 學 主 導 社 會 的 今 日, 網 際 網 路 的 產 出, 讓 人 類 在 實 體 社 會 裡 藉 由 虛 擬 的 方 式 達 到 溝 通 聯 繫 與 知 識 傳 遞 等 目 的, 促 使 人 類 漸 漸 依 賴 這 樣 的 訊 息 模 式 把 實 體 社 會 的 行 為 帶 入 虛 擬 社 會 裡 運 作, 犯 罪 即 為 人 類 典 型 的 行 為, 正 如 恩 格 斯 所 言 : 人 類 每 跨 出 一 步 即 加 大 對 自 我 的 懲 罰 力 度 絢 麗 多 姿 的 網 路 世 界 有 如 潘 朵 拉 魔 盒 在 給 人 類 帶 來 希 望 之 同 時 也 釋 放 世 紀 的 烏 雲 : 網 路 犯 罪 犯 罪 型 態 定 義 應 根 據 其 行 為 及 模 式, 因 此 網 路 犯 罪 就 是 利 用 網 路 作 為 犯 罪 4
空 間 或 客 體 來 達 成 犯 罪 目 標 稱 之 為 網 路 犯 罪 但 綜 觀 歷 史 角 度 網 路 犯 罪 乃 從 電 腦 犯 罪 演 變 而 來, 最 初 關 於 電 腦 犯 罪 係 由 歐 洲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定 義 為 : 在 自 動 資 料 處 裡 的 過 程 中 任 何 非 法 違 反 社 會 與 道 德, 且 未 經 允 許 的 行 為 均 為 電 腦 犯 罪 德 國 犯 罪 學 家 認 為 電 腦 犯 罪 是 利 用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作 為 犯 罪 的 工 具 與 犯 罪 的 目 標 的 一 種 犯 罪 行 為 稱 之 美 國 電 腦 犯 罪 專 家 清 楚 認 定 電 腦 濫 用 是 指 電 腦 使 用 的 故 意 行 為 導 致 受 害 人 財 產 遭 受 損 失 並 涉 及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行 為, 也 就 是 行 為 人 實 施 犯 罪 過 程 中 直 接 使 用 電 腦 導 致 犯 罪 客 體 的 產 生 中 國 對 於 電 腦 犯 罪 的 定 義 分 做 2 個 方 面 : 其 一 為 人 對 電 腦 的 犯 罪 ; 其 二 為 人 利 用 電 腦 來 犯 罪, 無 論 犯 哪 一 種 罪 名, 犯 罪 主 體 都 是 行 為 人, 所 以 電 腦 在 犯 罪 裡 的 地 位 是 被 界 定 為 工 具 和 對 象, 再 者 犯 罪 行 為 也 必 須 與 電 腦 有 關 才 能 屬 之 自 網 際 網 路 普 及 之 後, 與 電 腦 系 統 結 合 成 為 了 電 腦 犯 罪 的 另 一 項 延 伸, 網 路 被 當 作 一 個 場 所, 甚 至 被 當 作 一 個 客 體, 所 以 依 據 電 腦 犯 罪 的 定 義 來 推 論, 網 路 犯 罪 應 定 義 為 : 網 路 是 電 腦 系 統 與 通 訊 的 結 合 且 具 有 網 際 網 路 特 性 的 犯 罪, 亦 即 犯 罪 者 需 在 犯 罪 過 程 中 借 助 網 際 網 路 與 電 腦 設 備 方 能 達 到 遂 行 犯 罪 目 的, 稱 之 為 網 路 犯 罪 網 路 犯 罪 的 發 生 與 人 類 的 心 理 意 圖 和 行 為 有 密 切 的 因 果 關 係, 因 此 為 了 建 構 網 路 犯 罪 的 預 防 必 須 先 探 討 如 何 讓 犯 罪 事 先 得 到 控 制 和 降 低 人 的 犯 罪 意 圖 以 至 於 減 弱 犯 罪 行 為 達 到 事 前 預 防 之 目 的 5
第 二 章 電 腦 犯 罪 之 定 義 依 我 國 國 內 學 者 之 見 解, 凡 電 腦 不 正 常 使 用 ( 如 電 腦 處 理 傳 遞 保 存 資 料 加 以 不 當 的 操 作 之 一 切 行 為, 或 為 處 理 自 己 之 資 料 而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電 腦 ) 資 訊 之 不 當 取 得 ( 不 當 取 得 洩 漏 利 用 電 腦 處 理 資 訊 之 結 果 或 是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之 資 料 程 式 等 ) 破 壞 電 腦 ( 指 藉 由 電 腦 之 物 理 或 韌 體 破 壞 而 使 他 人 無 法 使 用 資 料 處 理 之 功 能 ) 等, 均 可 稱 之 為 電 腦 犯 罪 國 內 學 者 林 山 田 教 授 將 電 腦 犯 罪 定 義 成 廣 義 說 狹 義 說 以 及 折 衷 說 等 三 類 : 一 廣 義 說 : 即 泛 指 所 有 與 電 腦 科 技 或 電 腦 系 統 有 關 的 犯 罪, 或 泛 指 所 有 與 電 子 處 理 有 關 之 犯 罪 學 行 為, 簡 言 之, 即 與 電 腦 有 關 的 犯 罪, 均 屬 於 廣 義 之 電 腦 犯 罪 二 狹 義 說 : 狹 義 說 所 謂 的 電 腦 犯 罪, 則 界 定 為 限 於 財 產 法 益 的 犯 罪, 換 句 話 說, 即 所 有 與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有 關 之 故 意 且 違 法 破 壞 他 人 禪 產 法 益 的 犯 罪 行 為, 如 故 意 竄 改 盜 取 毀 損 無 權 存 取 使 用 其 數 據 資 料 或 電 子 設 備 之 違 法 且 破 壞 財 產 法 益 等 行 為 6
2.1 網 路 犯 罪 分 析 1. 以 電 腦 及 網 路 為 一 般 犯 罪 之 通 訊 連 絡 工 具 2. 以 電 腦 及 網 路 為 犯 罪 之 場 所 3. 以 電 腦 及 網 路 為 犯 罪 之 工 具 網 路 已 成 為 現 代 人 新 興 傳 播 工 具 電 腦 網 路 徒 有 高 科 技 形 象 屬 智 慧 型 犯 罪 下 七 類 : 1. 及 傳 佈 色 情 2. 販 賣 違 禁 管 制 物 品 盜 版 光 碟 贓 物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及 商 標 權 3. 利 誘 人 犯 罪 4. 網 路 詐 欺 5. 網 路 6. 毀 謗 妨 害 名 譽 ( 偽 造 文 書 ) 7 駭 客 侵 入 與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網 路 賭 博 7
2.2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的 特 性 1. 散 布 迅 速 : 網 際 網 路 具 有 無 遠 弗 屆 迅 速 廣 泛 散 布 的 特 性, 其 影 響 極 大 2. 身 分 易 藏 : 網 際 網 路 的 來 源 網 址 可 以 假 造, 如 阻 斷 服 務 攻 擊 極 難 追 查 3. 證 據 有 限 : 電 腦 犯 罪 可 能 沒 有 現 場 兇 刀 血 跡 槍 彈 血 衣 等 實 體 的 跡 證 4. 毀 證 容 易 : 電 腦 內 部 駭 客 程 式 不 法 取 得 之 資 料, 祇 要 按 下 刪 除 鍵 或 執 行 格 式 化 指 令, 即 能 於 瞬 間 銷 毀 證 據 5. 適 法 困 難 : 然 而 電 腦 科 技 進 步 日 新 月 異, 現 在 修 法 解 決 的, 只 是 過 去 面 臨 的 問 題 ; 網 路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問 題, 往 往 令 立 法 及 執 法 機 構 追 趕 不 及 6. 跨 國 管 轄 : 網 路 世 界 不 易 分 辨 你 我 及 疆 界, 在 網 路 上 漫 遊 世 界 輕 而 易 舉, 這 也 造 成 網 路 犯 罪 具 有 跨 國 管 轄 的 特 性 7. 偵 查 不 易 : 以 上 幾 個 特 性 致 使 網 路 犯 罪 不 易 偵 查, 甚 至 無 法 偵 查 各 國 法 律 與 實 務 對 於 某 些 行 為 是 否 違 法 的 判 斷 標 準 不 同 ( 如 槍 賭 色 情 的 認 定 ), 也 使 得 跨 國 性 網 站 的 非 法 行 為, 造 成 在 偵 查 上 困 難 度 8
2.3 網 路 媒 介 傳 佈 色 情 設 立 色 情 網 站 一. 情 交 易 中 心, 媒 介 或 自 行 設 立 網 路 一 夜 情 銷 售 色 情 光 碟 影 片 聊 天 網 站 或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援 助 交 際 自 拍 情 色 貼 圖 公 然 猥 褻 散 播 情 色 資 訊 於 網 路 聊 天 室 間 或 公 眾 領 域 二. 網 路 販 賣 違 禁 管 制 物 品 盜 版 光 碟 贓 物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及 商 標 權 在 網 路 上 販 賣 FM2 頭 丸 毒 品 他 禁 藥 賣 槍 路 販 賣 盜 版 光 碟 : 如 俗 稱 泡 麵 或 大 補 帖 的 盜 版 光 碟 電 影 VCD 或 音 樂 CD 等 等 贓 物 仿 冒 品 交 易 偽 鈔 三.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軍 火 教 父 殺 手 冊 四. 網 路 詐 欺 網 路 銷 售 商 品, 收 錢 沒 送 貨 五. 網 路 恐 嚇 : 網 路 千 面 人 六. 毀 謗 侮 辱 妨 害 名 譽 ( 偽 造 文 書 ). 七. 駭 客 侵 入 與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截 取 銀 行 帳 號, 密 碼 截 取 其 他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金 融 犯 罪 木 馬 式 窺 伺 資 料 破 壞 或 移 植 駭 客 大 戰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八. 網 路 賭 博 在 網 路 上 架 設 網 頁, 並 提 供 賭 博 網 站 之 功 能, 連 續 公 然 煽 惑 不 特 定 之 人 上 網 賭 博 財 物 犯 罪 9
2.4 電 子 郵 件 及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12 歲 以 下 之 民 眾 有 92 萬 人 曾 使 用 過 網 路 ;12 歲 以 上 之 民 眾 有 1,083 萬 人 曾 使 用 過 網 路 ; 總 計 0-100 歲 之 民 眾 有 1,175 萬 人 曾 使 用 過 網 路 根 據 調 查 台 灣 網 路 使 用 族 群 中 有 八 成 以 上 的 網 友 曾 經 使 用 Webmail 功 能 來 瀏 覽 信 箱 與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網 友 利 用 標 準 功 能 POP3 及 SMTP 來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的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emai 已 經 成 了 為 網 路 族 群 每 天 必 須 使 用 的 功 能 之 一, 以 Webmail 來 說, 平 均 每 人 每 天 會 檢 視 電 子 信 箱 2 次, 若 是 以 POP3 及 SMTP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則 是 平 均 每 天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一 次 以 男 性 略 高 於 女 性, 男 性 約 佔 60.73%( 583 萬 人 ), 女 性 約 佔 53.62 %(499 萬 人 ) 以 16-20 歲 21-25 歲 最 高, 各 佔 94.68%(163 萬 人 ) 90.68%(180 萬 人 ); 其 次 為 12-15 歲, 約 佔 88.08%(113 萬 人 ); 其 中, 46-55 歲 之 上 網 比 例 較 低, 約 為 35.89% (106 萬 人 ); 而 56 歲 以 上 之 上 網 比 例 最 低, 不 及 1 成 10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的 普 及, 雖 然 帶 給 我 們 極 大 的 便 利, 卻 也 出 現 了 一 些 利 用 網 路 來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之 人, 這 些 犯 罪 帶 給 人 們 的 損 害, 較 以 往 傳 統 犯 罪 更 是 為 甚, 學 者 之 間 便 稱 此 類 犯 罪 為 網 路 犯 罪 關 於 網 路 犯 罪, 因 其 多 為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操 作 進 而 連 結 至 網 路, 始 得 在 網 路 上 進 行 犯 罪 之 行 為 而 成 立 網 路 犯 罪, 所 以 目 前 多 數 學 者 認 為 其 係 電 腦 犯 罪 的 下 位 概 念 或 將 之 與 電 腦 犯 罪 混 為 一 談, 因 其 認 為 網 路 犯 罪 係 於 電 腦 犯 罪 中 藉 由 網 路 之 管 道 而 達 成 其 犯 罪 目 的 之 謂, 係 從 電 腦 犯 罪 中 逐 漸 衍 生 出 來 的 一 種 犯 罪 型 態 ; 而 網 路 犯 罪 固 屬 電 腦 犯 罪 之 延 伸, 是 一 種 利 用 網 路 獨 有 之 特 性, 而 為 犯 罪 手 段 或 為 犯 罪 工 具 之 網 路 濫 用 行 為 但 隨 著 網 際 網 路 的 蓬 勃 發 展, 連 接 網 路 的 方 式 不 再 由 以 往 的 僅 藉 由 電 腦 設 備 如 此 單 一,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結 合 無 線 通 訊 3G, 手 機 PDA 行 動 導 航 系 統, 甚 至 是 家 電 用 品 皆 有 可 能 連 接 上 廣 大 無 垠 的 網 路 世 界, 網 路 犯 罪 將 不 再 單 純 是 電 腦 犯 罪 的 延 伸 故 網 路 犯 罪 目 前 雖 為 電 腦 系 統 與 通 訊 網 路 相 結 合 之 犯 罪 行 為, 但 其 較 偏 重 於 網 路 科 技 之 應 用, 而 具 有 網 路 性 質 的 犯 罪 ; 也 就 是 說 行 為 人 故 意 或 過 失 所 違 犯 的 犯 罪 行 為, 應 具 有 網 路 之 特 性 者, 始 可 謂 為 網 路 犯 罪 ; 此 為 與 電 腦 犯 罪 只 偏 重 於 電 腦 或 相 關 設 備 之 使 用 及 破 壞 之 犯 罪 行 為 有 所 區 別 11
2.5 分 析 資 料 表 分 類 目 的 特 點 常 見 型 態 之 熟 悉 程 度 偵 查 難 度 以 網 路 罪 空 間 為 犯 罪 場 所 ( 被 被 動 性 質, 引 誘 吸 引 一 般 人 進 入 網 路 色 情 網 路 援 交 販 賣 盜 拷 動 ) 網 路 睹 博 高 低 網 路 遊 戲 販 賣 槍 械 教 授 製 仿 炸 彈 以 網 路 為 針 對 特 定 目 標 網 路 恐 嚇 犯 罪 工 具 予 以 侵 害 性 網 路 誹 謗 中 中 ( 特 定 目 質, 藉 由 網 路 網 路 詐 財 標 )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以 網 路 為 對 網 路 或 電 腦 網 路 入 侵 散 播 犯 罪 客 體 系 統 的 攻 擊 性 電 腦 病 毒 低 高 ( 為 攻 擊 目 或 破 壞 性 網 路 竄 改 標 ) SQLInjection 12
2.6 網 路 隱 私 權 維 護 概 念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修 正, 企 業 定 期 對 員 工 進 行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是 必 要 的, 根 據 公 司 的 安 全 政 策, 權 衡 每 個 部 門 所 需 的 訓 練 程 度, 針 對 不 同 的 安 全 政 策, 設 計 不 同 的 安 全 課 程, 員 工 經 過 訓 練 後, 更 能 強 制 執 行 既 定 的 安 全 政 策, 檢 視 每 位 員 工 是 否 需 要 接 觸 機 密 資 料, 嚴 格 限 制 使 用 權 限, 如 果 確 實 有 業 務 需 求, 也 應 該 留 下 存 取 記 錄 以 便 查 核, 藉 此 追 溯 問 題 的 源 頭, 必 要 時 企 業 可 以 要 求 員 工 簽 署 保 密 同 意 書, 以 避 免 人 為 因 素 導 致 機 密 資 料 遭 竊, 或 是 工 作 流 程 中 產 生 資 安 漏 洞 另 外 一 種 侵 犯 他 人 隱 私 權 的 型 態 是 在 網 路 上 張 貼 或 公 開 傳 輸 他 人 照 片, 雖 然 肖 像 權 的 保 護 案 例 不 多, 但 其 屬 於 民 法 人 格 權 的 侵 犯 幾 無 異 議 者, 隨 著 日 本 網 站 未 經 過 當 事 人 同 意 張 貼 他 人 照 片, 遭 判 處 侵 犯 肖 像 權, 網 路 肖 像 權 問 題 也 成 為 國 內 網 友 熱 烈 討 論 的 話 題, 不 過 國 內 網 路 發 展 較 早, 已 經 形 成 互 相 尊 重 的 公 約, 像 是 日 前 知 名 BBS 站 台 曾 經 出 現 照 片 風 波, 站 方 都 會 以 個 人 權 益 為 由, 迅 速 刪 除 張 貼 照 片 文 章, 以 保 障 網 友 的 權 益 是 否 在 BBS 站 上 發 表 意 見 即 進 入 公 共 領 域, 得 由 他 人 任 意 檢 視,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也 放 棄 隱 私 權 保 障? 國 內 的 學 術 網 路 多 數 是 系 統 與 事 務 分 開, 兩 者 互 不 相 涉, 這 種 體 制 上 的 瑕 疵 容 易 造 成 站 長 群 私 下 處 分, 不 會 對 外 界 公 開 說 明 原 委, 更 不 可 能 累 積 經 驗 形 成 一 種 共 同 監 督 機 制, 因 此, 未 來 應 該 更 清 楚 向 網 民 交 代 隱 私 權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形 13
成 自 律 與 他 律 共 存 共 榮 的 形 勢, 也 讓 身 懷 重 任 的 站 長 板 主 自 我 警 惕 但 網 友 最 關 心 的 還 是 如 何 利 用 技 術 達 到 保 護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其 實 這 是 相 當 侷 限 的 作 法, 因 為 沒 有 不 能 破 解 的 防 火 牆, 故 正 本 清 源 之 道 仍 然 是 儘 量 不 要 在 網 路 論 壇 提 出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至 於 在 法 律 上 如 何 規 範 站 長 或 其 他 網 友 偷 看 使 用 者 私 人 信 件, 我 國 法 律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做 法, 除 了 違 反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外, 也 可 能 涉 及 刑 法 刪 除 他 人 電 磁 記 錄 或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在 網 路 交 易 機 制 中, 為 了 落 實 隱 私 權 保 障,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訂 定 網 路 交 易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指 導 原 則, 無 論 是 從 事 電 子 商 務 的 企 業 或 個 人, 倘 若 外 洩 消 費 者 個 人 資 料, 要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單 一 事 件 求 償 金 額 以 5000 萬 元 為 上 限, 就 算 是 免 費 提 供 交 易 平 台 的 拍 賣 網 站, 也 得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業 者 有 責 任 建 立 安 全 交 易 機 制, 當 消 費 者 告 知 帳 號 密 碼 遺 失 或 遭 冒 用 時, 立 即 停 止 網 路 交 易, 不 得 拒 絕, 並 應 採 取 相 當 的 保 護 措 施, 一 旦 系 統 遭 到 入 侵, 消 保 會 要 求 業 者 不 得 約 定 免 除 賠 償 責 任, 且 不 得 約 定 所 有 使 用 消 費 者 帳 號 和 密 碼 進 入 該 電 腦 系 統 後 的 行 為, 均 視 為 該 帳 號 及 密 碼 持 有 人 的 行 為 當 消 費 者 與 網 路 業 者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時, 業 者 亦 不 得 限 制 以 本 身 所 保 存 的 電 子 交 易 資 料 為 認 定 標 準 網 路 中 的 BBS 站 或 是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既 是 人 際 關 係 和 消 息 來 源, 也 兼 有 公 務 連 絡 的 效 果, 不 過 也 如 兩 面 刃, 不 管 好 壞 消 息 對 錯 資 訊, 傳 出 去 的 速 度 都 一 樣 驚 人, 讓 不 少 使 用 者 只 能 在 安 全 與 自 由 權 衡 後 作 選 項, 因 此, 個 人 隱 私 權 與 民 眾 的 知 情 權 維 護 之 平 衡 14
2.7 隱 私 權 之 探 討 及 認 知 我 國 實 務 見 解 對 於 民 法 上 隱 私 權 之 定 義 係 參 照 近 年 來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關 於 憲 法 上 隱 私 權 之 解 釋, 強 調 人 格 權 為 保 障 人 的 尊 嚴 及 個 人 意 思 自 主 決 定 之 一 種 基 本 權 利 此 處 須 辨 明 者 為, 侵 權 行 為 法 上 之 隱 私 權 乃 為 私 法 上 之 權 利, 侵 害 隱 私 權 須 負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並 非 基 於 其 被 肯 認 為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利, 蓋 憲 法 上 之 基 本 權 對 於 私 人 之 間 並 不 具 直 接 效 力, 是 以 實 務 上 目 前 仍 以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之 角 度 出 發, 進 而 發 展 出 民 法 上 之 隱 私 權, 尚 待 斟 酌 其 次, 我 國 實 務 見 解 目 前 對 於 侵 權 行 為 法 上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範 圍, 最 為 主 要 之 概 念 為 : 若 非 揭 露 他 人 難 堪 之 私 人 事 務 或 造 成 公 眾 誤 解, 隱 私 權 必 須 以 獨 處 生 活 領 域 為 保 障 之 要 件, 是 以 雖 為 私 人 活 動, 然 活 動 之 場 合 卻 為 不 特 定 人 得 共 見 共 聞 之 情 形 時, 則 此 私 人 活 動 因 不 具 有 隱 密 性 而 欠 缺 合 理 之 隱 私 期 待 拍 攝 地 點 若 屬 於 公 眾 得 自 由 出 入 之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共 見 共 聞 其 行 為 之 地 點, 要 無 具 有 隱 密 性 因 被 拍 攝 者 無 合 理 期 待 之 隱 私 可 言, 自 無 侵 害 其 等 隱 私 而 目 前 我 國 學 說 通 說 亦 普 遍 接 受 此 一 概 念, 亦 即 否 定 公 共 隱 私 權 之 概 念 及 受 侵 害 之 可 能 性 然 而, 個 人 生 活 在 群 體 社 會 中, 應 受 保 護 之 隱 私 固 須 有 所 界 限, 亦 即 對 隱 私 須 於 主 觀 要 素 具 有 合 理 期 待, 以 作 為 限 定 受 保 護 隱 私 之 基 準 鑒 於 合 理 隱 私 期 待 法 則 之 抽 象 化 與 不 確 定 性, 難 有 統 一 之 判 斷 標 準, 本 文 認 為 就 涉 及 公 共 場 所 或 科 技 工 具 之 相 關 案 件, 個 人 資 訊 中 何 15
者 屬 隱 私 範 疇, 何 者 非 屬 隱 私 範 疇? 甚 或 何 者 屬 高 度 私 密 敏 感 之 隱 私 核 心, 何 者 屬 低 度 私 密 敏 感 之 隱 私 外 緣? 或 許 可 選 擇 從 個 人 自 主 決 定 之 角 度 切 入, 以 解 決 目 前 的 判 斷 困 境 從 隱 私 權 和 私 人 的 二 者 在 字 源 上 的 關 係, 不 難 發 覺 隱 私 的 要 求 是 對 私 人 領 域 的 承 認 和 尊 重 與 公 共 領 域 相 對, 私 人 領 域 是 與 公 共 無 涉, 保 留 給 個 人, 並 由 個 人 做 決 定 的 領 域 承 認 此 一 領 域 之 目 的 不 在 於 將 個 人 封 閉, 會 給 予 個 人 隱 藏 自 己 的 空 間, 用 以 防 衛 外 來 的 侵 擾, 而 是 對 個 人 自 主 的 尊 重 個 人 領 域 即 不 可 侵 犯 的 人 格 的 一 部 這 種 不 可 侵 犯 的 人 格 並 非 消 極 地 去 避 免 侵 害, 而 是 積 極 地 給 予 自 己 行 為 和 決 定 的 基 礎 因 此, 侵 權 行 為 法 上 隱 私 權 之 核 心 概 念 旨 在 於 保 護 個 人 在 其 私 生 活 領 域 之 自 主, 即 個 人 得 自 主 決 定 其 私 生 活 之 形 成, 不 受 他 人 侵 擾, 及 對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控 制 質 言 之, 隱 私 權 是 對 個 人 領 域 的 事 務 的 控 制 權, 就 是 個 人 對 於 自 身 事 務 的 掌 控 和 自 主 對 於 隱 私 權 之 侵 害, 指 對 於 這 項 控 制 權 的 侵 害, 即 對 於 個 人 自 主 性 之 侵 害 此 外, 隱 私 權 之 主 體 為 個 人, 但 亦 有 擴 大 及 於 法 人 團 體 的 趨 勢 其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 私 生 活 不 受 干 擾, 即 個 人 得 自 主 決 定 是 否 及 如 何 自 公 眾 引 退 幽 居 或 獨 處, 而 保 有 自 我 內 在 空 間 ; 資 訊 自 主, 即 得 自 主 決 定 是 否 及 如 何 公 開 關 於 其 個 人 的 資 料 基 於 隱 私 權 之 核 心 概 念 乃 係 保 障 個 人 對 其 私 生 活 領 域 及 個 人 領 域 內 事 務 之 自 主 與 控 制, 為 使 個 人 能 夠 呈 現 出 多 樣 化 的 自 我, 依 不 同 16
的 時 間 場 合 對 不 同 的 相 處 對 象 呈 現 不 同 風 貌 的 自 我 形 象, 以 保 障 每 一 個 體 享 有 一 免 於 受 外 界 不 當 干 涉 的 自 主 領 域, 則 此 等 事 務 是 否 構 成 個 人 領 域 之 事 務, 除 以 在 某 特 定 個 案 中, 被 主 張 應 受 保 護 之 隱 私 利 益 出 現 之 物 理 空 間 位 置 究 係 公 共 場 所 或 私 密 處 所 為 判 斷 之 標 準, 本 文 以 為 似 乎 亦 得 以 客 觀 上 隱 私 範 圍 之 界 定 加 上 當 事 人 本 身 主 觀 認 知 作 為 一 種 判 斷 標 準 蓋 隱 私 本 身 具 備 某 種 主 觀 之 特 性, 而 具 有 高 度 屬 人 性, 因 而 每 個 人 對 於 其 個 別 所 認 定 之 隱 私 範 圍 及 隱 私 程 度, 皆 會 有 不 同 之 認 定, 原 則 上 應 依 該 涉 及 之 權 利 人 之 感 知 自 行 決 定, 當 事 人 是 否 享 有 合 理 之 隱 私 期 待 若 僅 以 客 觀 上 物 理 性 場 所 地 點 作 為 唯 一 區 分, 與 隱 私 之 概 念 與 個 人 自 主 控 制 保 障 之 特 性 畢 竟 有 所 扞 格 並 且, 以 法 院 所 認 知 之 社 會 整 體 上 對 於 個 人 隱 私 之 認 識, 加 以 認 定 某 一 事 項 是 否 屬 於 隱 私 之 範 圍, 其 實 是 以 社 會 共 同 多 數 之 承 認 或 認 識 加 以 決 定 隱 私 之 定 義 及 範 圍 大 小, 然 而 隱 私 既 涉 及 私 人 事 務, 則 私 人 事 務 之 認 定 涉 及 每 個 特 定 個 人 對 於 該 事 務 私 人 性 質 之 感 知, 且 這 樣 的 感 知 本 來 就 是 最 為 私 人 性 的, 為 求 對 於 個 別 個 體 自 我 感 知 之 尊 重, 隱 私 範 圍 之 認 定 應 係 該 個 人 私 人 之 權 限, 而 非 概 以 合 理 之 隱 私 期 待 作 為 客 觀 之 判 準 而 交 付 社 會 公 決 之, 只 要 個 人 能 證 明 該 事 務 係 具 有 個 人 特 徵 或 與 人 格 發 展 呈 現 有 密 切 關 連, 而 該 事 務 其 本 身 又 認 為 應 該 是 隱 私, 則 該 事 務 對 其 而 言 即 為 隱 私, 而 不 應 以 此 事 務 是 否 為 社 會 認 為 屬 於 隱 私 作 為 唯 一 判 斷 標 準 縱 使 隱 私 與 否 之 認 定 委 由 權 利 人 自 行 決 定 之 主 張, 於 現 實 上 可 能 導 致 社 會 運 行 阻 滯, 然 而 經 濟 上 之 不 便 不 能 構 成 基 本 人 權 自 身 在 成 立 上 之 否 定 事 由, 亦 即 不 能 構 成 否 定 以 權 利 人 個 人 之 主 觀 為 基 準 自 行 決 定 其 私 密 空 間 與 個 人 資 訊 之 正 當 理 由 17
自 合 理 之 隱 私 期 待 言, 傳 統 上 之 看 法 認 為, 場 所 之 性 質 對 於 是 否 構 成 隱 私 權 之 侵 害 呈 現 有 意 義 的 區 分 作 用, 而 實 質 地 影 響 了 隱 私 利 益 之 成 立 與 相 對 應 之 不 同 強 度 同 樣 是 二 人 間 之 談 話, 在 人 聲 鼎 沸 的 學 校 操 場, 或 是 在 下 課 時 間 眾 人 來 往 的 教 室, 抑 或 是 在 夜 深 人 靜 四 無 旁 人 的 研 究 室, 論 理 上 皆 應 因 而 相 對 應 出 不 同 的 隱 私 強 度, 儘 管 談 話 的 內 容 可 能 是 一 樣 的 之 所 以 會 如 此, 是 因 為 當 此 情 況 中 具 體 的 行 為 人 通 常 係 有 意 識 地 認 知 到 其 場 所 所 營 造 出 之 整 體 環 境, 相 應 著 此 一 認 知, 行 為 人 因 而 產 生 了 一 定 對 隱 私 之 期 待, 並 進 而 為 一 定 之 行 為 惟 對 應 到 資 訊 化 時 代 個 人 揭 露 於 公 共 場 所 之 行 為 或 影 像, 此 一 傳 統 見 解 理 當 因 應 時 代 變 遷 做 出 不 同 於 以 往 之 解 釋 傳 統 見 解 認 為, 行 為 人 於 公 共 場 所 中, 既 然 有 意 識 地 認 知 到 其 在 該 場 所 所 做 出 之 具 體 行 為, 將 被 該 場 所 週 遭 附 近 之 眾 人 無 障 礙 地 清 楚 觀 看 甚 至 記 錄 著, 即 因 而 相 對 應 地 對 自 己 身 體 或 行 為 採 取 不 同 之 束 縛 程 度 或 開 放 程 度 例 如, 個 人 前 往 自 家 巷 口 之 便 利 商 店 時, 由 於 其 主 觀 上 之 認 知 僅 係 步 出 家 門 數 百 公 尺 處, 且 至 多 只 會 遇 見 附 近 熟 識 之 鄰 居, 可 能 因 而 採 取 了 較 為 休 閒 或 甚 至 稱 得 上 邋 遢 的 穿 著 打 扮, 同 時 可 能 趁 四 下 無 人 之 際 做 出 些 許 不 雅 動 作 18
2.8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網 路 是 電 腦 蓬 勃 發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網 路 的 內 容 可 深 可 廣, 從 最 簡 單 學 習 的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到 進 階 的 網 路 安 全 與 網 路 管 理, 是 很 長 遠 的 一 條 路 而 網 路 原 理 也 是 許 多 科 系 中 經 常 被 選 修 的 一 門 課 程 在 現 代 網 路 已 經 成 了 一 般 人 生 活 中, 幾 乎 可 說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份, 網 路 已 逐 漸 的 融 入 每 個 人 的 生 活 中 像 現 代 從 網 路 延 伸 出 來 依 靠 網 路 發 展 的 就 有 網 路 電 話 網 路 傳 真 機 網 路 即 時 訊 息 網 路 視 訊 會 議 之 類 的, 這 些 產 品 被 開 發 出 來 後 都 還 會 製 造 其 它 更 龐 大 的 商 機, 這 些 也 都 是 因 網 路 的 蓬 勃 發 展 而 出 現 的 連 網 路 本 身 也 因 時 代 的 進 步, 也 跟 著 進 化, 以 前 電 話 上 網 只 能 用 數 據 機 5Kbyte 的 上 網 速 度, 到 現 在 家 庭 幾 乎 都 是 寬 頻 上 網 如 非 對 稱 數 位 式 用 戶 線 路 簡 稱 ADSL 和 纜 線 數 據 機, 跟 網 路 蓬 勃 發 展 初 期 的 頻 寛 差 太 多 了, 頻 寬 是 指 在 一 個 單 位 時 間 內 所 傳 輸 的 資 料 量, 通 常 被 視 為 是 判 定 傳 輸 資 料 的 重 要 指 標 也 可 說 是, 頻 寬 愈 大 的 單 位 時 間 資 料 傳 輸 量 較 大, 而 頻 寬 愈 小 的 資 料 傳 輸 量 則 較 小 在 電 腦 設 備 中, 大 部 份 的 頻 寬 以 BPS 來 表 示, 即 每 秒 可 傳 輸 之 位 元 數 網 路 是 不 同 的 單 一 個 體, 透 過 特 定 資 訊 傳 遞 的 方 法 而 一 個 網 路 流 程 是 從 傳 送 端 拿 到 準 備 發 送 出 去 的 訊 息, 透 過 網 路 環 境, 傳 送 到 接 收 端, 接 收 端 確 認 收 到 正 確 訊 息 後, 才 完 成 整 個 網 路 傳 送 流 程 19
而 網 路 又 有 分 成 許 多 種 網 路, 最 常 在 辨 公 地 點 看 到 的 是 區 域 網 路, 區 域 網 路 是 由 比 較 近 的 電 腦 和 網 路 所 組 合 而 成 的 網 路 區 域, 如 辨 公 室 內 的 有 架 起 區 域 網 路, 就 可 以 分 享 印 表 機 分 享 檔 案, 使 工 作 更 加 容 易, 也 可 以 因 多 人 共 用 一 台 印 表 機, 節 省 成 本 像 學 校 的 電 腦 教 室 辨 公 室 宿 舍 網 路, 也 都 各 別 分 為 一 個 區 域 網 路 區 域 網 路 的 類 似 又 按 照 資 源 分 享 的 而 有 所 不 同, 有 分 成 點 對 點 形 態 的 網 路, 這 種 形 態 的 網 路 是 沒 有 特 定 伺 服 器 的, 在 這 個 網 路 內 每 一 台 電 腦 都 等 級 都 是 平 等 的, 可 以 同 時 扮 演 客 戶 端, 與 伺 服 器 端 的 角 色 只 要 分 享 出 資 源 來, 就 可 以 成 為 伺 服 器, 此 種 網 路 有 幾 項 優 點, 就 是 沒 有 特 定 的 伺 服 器, 所 以 也 不 需 要 特 定 的 管 理 員 來 管 理 伺 服 器 成 本 低, 因 為 不 需 要 一 台 專 用 的 伺 服 器 大 部 份 的 作 業 系 統 都 能 支 援 有 優 點 就 一 定 有 缺 點, 缺 點 就 是 資 源 分 散, 管 理 起 來 時 很 不 容 易 另 外 一 種 區 域 網 路 是 以 伺 服 器 為 主 要 架 構 的 網 路, 在 這 種 形 態 的 網 路, 所 有 的 資 源, 也 都 集 中 起 來 由 伺 服 器 來 決 定 資 源 的 使 用 權, 此 類 似 的 網 路 由 於 資 源 集 中 管 理, 所 以 成 本 比 較 高, 但 也 比 較 安 全 也 比 較 容 易 整 合 區 域 內 所 有 的 資 源 在 網 路 發 展 初 期 有 三 種 主 要 的 技 術, 不 過 現 在 的 網 路 大 部 份 都 是 屬 於 乙 太 網 路, 是 目 前 世 界 上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網 路 模 式 它 具 有 高 速 且 穩 定 的 特 性 也 普 遍 為 一 般 人 所 使 用 網 路 發 展 也 是 有 許 多 學 者 共 同 開 發 研 究 出 來 的, 也 使 網 路 有 更 多 技 術 使 之 更 穩 定 更 快 速 更 安 全, 網 路 可 說 是 越 來 越 進 步, 從 有 線 到 無 線, 從 絞 線 到 光 纖, 這 些 都 是 網 路 時 代 的 進 步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成 果 20
資 安 事 情 層 出 不 窮, 大 部 分 都 是 人 為 疏 失 而 導 致 為 居 多 網 管 人 員 或 者 是 程 式 設 計 師 能 多 留 意 一 些, 我 想 駭 客 要 找 漏 洞 來 進 行 攻 擊 應 該 是 不 容 易 的 多 一 份 留 意, 少 一 份 危 險 就 拿 資 通 安 全 學 程 的 網 站 來 舉 例, 在 伺 服 器 方 面, 本 身 會 定 期 的 更 新 修 正 檔, 將 系 統 的 漏 洞 補 起 來, 並 且 加 裝 防 火 牆 及 防 毒 軟 體 來 達 到 有 效 管 控 整 個 系 統 安 全 在 網 站 安 全 方 面, 透 過 伺 服 器 的 一 些 模 組 來 協 助 過 濾 SQL Injection 的 問 題, 在 網 站 的 程 式 方 面 會 加 入 語 法 過 濾 掉 一 些 會 產 生 漏 洞 的 字 或 字 串 並 且 在 GET 和 POST 傳 輸 前 會 先 將 資 料 經 過 加 密 器 加 密, 在 傳 輸 到 後 台 再 透 過 解 密 器 解 密 在 進 行 資 料 的 處 理, 所 以 全 程 都 是 處 於 加 密 狀 態, 然 後 COOKIE 部 分 也 是 採 用 加 密 技 術 來 加 密, 並 且 驗 證 碼 會 隨 機 產 生,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會 自 動 註 銷, 使 得 無 法 假 冒, 較 重 要 的 資 訊 則 會 採 用 存 在 伺 服 端 方 式 以 防 駭 客 取 得 在 讓 使 用 者 登 入 的 部 分 會 在 加 上 一 道 防 護 措 施, 採 用 SSL 的 加 密 技 術 能 在 傳 輸 的 過 程 中 受 到 保 護, 而 且 還 採 前 端 和 後 端 雙 層 驗 證 即 使 駭 客 是 透 過 URL 來 揣 測 漏 洞 或 攻 擊 也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URL 部 分 也 是 有 經 過 加 密 的, 如 果 駭 客 使 用 URL 的 方 式 來 攻 擊, 經 過 解 密 器 還 是 會 被 解 譯 成 無 效 的 字 串 雖 然 層 層 的 防 護, 還 是 防 不 勝 防, 必 須 管 理 者 長 期 的 去 觀 察 和 檢 察, 才 能 達 到 最 完 善 的 防 駭 21
最 後 主 講 者 他 後 面 示 範 的 用 GOOGLE 來 找 漏 洞 的 方 式 對 資 通 安 全 學 程 的 網 站 也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每 一 頁 都 是 須 經 過 認 證 的, 所 以 沒 有 照 正 常 的 程 序 登 入, 是 無 法 看 到 內 容, 還 會 被 強 制 傳 回 首 頁 多 一 份 用 心, 少 一 份 擔 心 22
第 三 章 實 際 案 例 案 例 一 : 台 東 縣 刑 大 昨 偵 破 一 起 網 路 詐 騙 案, 除 跨 縣 市 拘 提 或 傳 喚 十 二 名 涉 嫌 人 到 案, 並 查 扣 電 腦 主 機 帳 戶 存 摺 金 融 卡 快 遞 提 貨 單 等 犯 罪 工 具 ; 警 方 調 查, 以 范 姓 男 子 為 首 的 詐 騙 集 團, 以 新 興 三 角 詐 騙 手 法, 冒 用 正 當 網 拍 商 家 名 號, 詐 取 買 家 購 物 再 轉 賣 圖 利, 不 法 獲 利 近 三 百 萬 元, 訊 後, 依 詐 欺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移 送 台 東 地 檢 署 偵 辦 縣 刑 大 偵 二 隊 屢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稱 網 購 付 款 後 均 未 收 到 商 品, 質 疑 受 騙, 隨 即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蒐 證, 發 現 就 讀 北 部 某 大 學 有 詐 欺 前 科 的 范 姓 學 生, 夥 同 另 十 一 名 共 犯, 冒 用 正 當 商 家 的 名 義 網 路 販 物, 在 買 家 登 入 其 設 下 的 虛 擬 拍 賣 商 家 購 物 時, 一 邊 要 求 買 家 匯 款 至 正 當 商 家 的 受 款 金 融 帳 號, 一 邊 向 正 當 商 家 宣 稱 已 匯 款, 要 求 郵 寄 及 詐 領 買 家 網 購 商 品, 再 轉 賣 圖 利 新 興 三 角 詐 騙 手 法, 導 致 買 家 匯 款 後 無 法 收 取 所 購 物 品, 而 賣 家 雖 收 到 了 買 家 匯 款, 卻 將 商 品 郵 寄 給 詐 騙 集 團, 兩 個 月 就 約 有 一 百 一 十 人 受 騙, 不 法 所 得 近 三 百 萬 元 專 案 小 組 前 天 清 晨 動 員 四 十 餘 名 警 力 分 赴 桃 園 台 北 等 地 同 步 展 開 拘 提, 搜 索 十 九 個 處 所, 計 拘 提 或 通 知 十 二 嫌 犯 到 案, 23
心 得 分 享 : 以 前 要 買 東 西 是 要 到 商 家 的 店 裡 看, 但 現 在 的 網 路 方 便 了 也 多, 許 多 商 家 為 了 消 費 者 的 方 便, 而 自 己 建 立 了 個 人 的 網 拍 平 台, 但 有 歹 徒 看 到 商 家 的 龐 大 利 潤 動 了 歪 腦 經 歹 徒 利 用 了 三 角 詐 騙 手 法, 讓 賣 家 和 買 家 都 透 過 歹 操 作, 此 種 詐 騙 最 難 防 範, 除 了 小 心 以 外, 千 萬 提 醒 利 用 交 易 平 台 並 採 用 正 常 交 易 手 續 進 行, 當 真 的 遇 上 此 種 詐 騙 徒 的 操 作, 也 會 有 cow591 交 易 平 台 的 保 障, 並 會 協 助 受 害 者 提 出 告 訴 24
案 例 二 : 台 中 一 名 女 網 友, 就 是 和 網 友 到 新 竹 出 遊, 結 果 一 上 車 喝 了 對 方 給 的 咖 啡 後, 就 昏 迷 並 遭 到 性 侵 而 被 控 迷 姦 女 網 友 的 呂 姓 男 子, 則 是 被 依 強 制 性 交 罪 名, 判 刑 三 年 八 個 月 據 了 解, 台 中 一 名 女 網 友, 去 年 在 網 路 上 認 識 住 在 南 投 的 呂 姓 男 子, 兩 人 相 約 到 新 竹 賞 花, 女 網 友 一 上 車 就 喝 了 一 杯 呂 姓 男 子 提 供 的 咖 啡, 不 料 喝 完 咖 啡 後 就 全 身 無 力 昏 昏 欲 睡, 被 害 人 接 著 就 被 呂 姓 男 子 開 車 載 到 汽 車 賓 館 性 侵 害 得 逞 事 後 被 害 人 在 網 路 中 向 呂 姓 男 子 表 達 不 滿, 也 向 友 人 哭 訴 遭 到 呂 姓 男 子 迷 姦 由 於 呂 姓 網 友 死 不 認 錯, 兩 人 還 在 網 路 上 吵 了 起 來, 被 害 人 憤 而 提 告 全 案 法 官 在 審 理 時, 也 調 閱 兩 人 網 路 交 談 的 內 容, 呂 姓 網 友 在 對 話 中 也 坦 承 自 己 太 急, 希 望 有 機 會 能 挽 回 犯 下 的 錯 誤, 顯 示 呂 姓 男 子 的 確 違 反 被 害 人 的 意 願, 法 官 因 而 依 強 制 性 交 罪 名, 判 處 被 告 呂 姓 男 子 三 年 八 個 月 的 有 期 徒 刑 新 竹 市 刑 大 科 技 隊 指 出, 每 年 暑 假 是 網 路 犯 罪 的 高 峰 期, 不 但 女 網 友 遭 性 侵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也 發 生 不 少 青 少 年 為 了 急 著 賺 錢, 被 騙 在 網 路 上 販 毒 ; 最 常 見 的 是 網 路 交 友 被 誘 拐 而 離 家 出 走 警 方 也 呼 籲 網 路 交 友 要 特 別 謹 慎, 尤 其 為 人 父 母 者, 不 要 以 為 暑 假 子 女 都 在 家 中 上 網, 沒 有 出 門 就 不 會 有 問 題, 還 是 要 注 意 子 女 網 路 交 友 的 對 象, 以 免 發 生 憾 事 學 校 及 社 工 一 直 提 醒 青 少 年 在 網 絡 上 交 友 時 應 小 心, 避 免 成 為 網 路 不 肖 之 徒 的 獵 物 青 少 年 應 明 白 不 要 隨 便 向 陌 生 人 透 露 自 己 的 地 址 個 人 資 料 及 自 己 詳 細 的 生 活 習 慣, 因 網 友 不 一 定 百 分 之 百 說 實 話, 他 們 可 能 會 隱 瞞 自 己 的 真 實 身 分 25
心 得 分 享 : 不 喝 陌 生 人 及 初 次 見 面 人 的 飲 料, 即 使 見 面 也 要 保 持 距 離 並 且 攜 帶 朋 友 一 起 出 遊, 避 免 單 獨 出 去, 發 生 遺 憾, 即 使 是 在 網 路 上 的 交 友, 不 要 隨 意 邀 約 見 面, 不 隨 意 給 住 家 資 料, 聯 絡 方 式 出 來 見 面 攜 帶 2 位 已 上 身 邊 友 人, 不 獨 處, 去 人 多 並 且 明 亮 的 地 方, 例 如 夜 市 商 圈, 人 口 密 集 之 地 方 26
案 例 三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某 私 立 大 學 資 訊 系 陳 姓 學 生, 在 學 校 網 站 建 立 無 政 府 份 子 文 件 集 個 人 網 頁 他 並 將 國 外 相 關 討 論 群 組 中 介 紹 各 種 炸 藥 製 造 方 法 過 程 與 威 力 的 文 章, 轉 載 張 貼 於 個 人 網 頁 上, 供 不 特 定 人 觀 看 討 論 由 於 各 類 炸 彈 或 爆 裂 物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若 有 未 經 許 可 為 製 造 者, 即 屬 犯 罪, 對 於 該 行 為 人 應 依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科 以 刑 責, 台 北 地 院 認 為 陳 姓 學 生 將 介 紹 炸 彈 等 爆 裂 物 之 製 作 方 法 的 文 章 轉 載 張 貼 在 其 個 人 網 頁 上, 顯 係 刺 激 慫 恿 他 人 犯 製 造 炸 彈 等 爆 裂 物 之 犯 罪, 而 該 個 人 網 頁 並 未 設 定 密 碼, 不 特 定 人 進 入 電 腦 網 際 網 路 後, 均 得 任 意 再 進 入 陳 姓 學 生 之 個 人 網 頁 閱 覽 上 開 文 章, 陳 姓 學 生 刺 激 慫 恿 之 煽 惑 行 為 已 置 於 不 特 定 人 得 以 共 聞 共 見 之 公 然 狀 態, 係 觸 犯 了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之 以 文 字 公 然 煽 惑 他 人 犯 罪, 且 因 其 先 後 多 次 以 文 字 公 然 煽 惑 他 人 犯 罪 之 犯 行, 時 間 緊 密, 犯 意 概 括, 為 連 續 犯, 以 一 罪 論, 並 加 重 其 刑, 結 果 是 判 決 十 個 月, 緩 刑 三 年, 並 交 付 保 護 管 束 27
心 得 分 享 不 能 隨 意 張 貼 之 未 授 權 之 文 件, 必 且 不 能 隨 意 提 供 別 人 觀 看 且 分 享 重 要 之 文 件, 重 要 文 件 要 設 定 密 碼, 及 保 護 的 程 式 防 範 措 施, 文 件 未 經 同 意 許 可 轉 載, 屬 於 竊 佔 罪, 是 屬 於 他 人 文 件 要 經 過 他 人 同 意 轉 載, 才 能 轉 載, 不 能 私 自 轉 載, 這 種 行 為 也 是 不 好 喔 28
案 例 四 : 去 年 十 月 七 日, 台 中 徐 先 生 接 到 來 自 高 雄 縣 警 察 局 員 警 的 電 話, 並 告 知 徐 先 生 因 為 利 用 數 位 電 信 聲 請 之 ADSL, 公 然 在 名 為 高 苑 貼 圖 區 的 情 色 網 站 上 散 佈 十 多 張 猥 褻 圖 片, 已 經 觸 犯 了 妨 害 風 化 罪, 請 他 到 局 說 明 然 而 徐 先 生 確 實 並 無 前 往 該 網 站 的 事 實, 對 於 員 警 的 認 定 大 感 不 解 在 他 前 往 警 局 接 受 偵 訊, 並 表 明 自 己 是 無 辜 且 有 請 律 師 協 助 解 決 的 意 願 時, 員 警 卻 以 此 罪 判 的 輕 律 師 花 錢 罪 證 確 明 不 認 罪 判 重 刑 等 說 法 慫 恿 徐 先 生 直 接 認 罪 雖 然 員 警 說 法 讓 徐 先 生 心 生 恐 慌, 不 過 為 了 自 己 的 清 白 以 及 往 後 名 聲, 然 堅 持 自 己 是 無 辜 的 在 聯 晟 法 網 律 師 群 接 下 此 案 件 後, 開 始 做 相 關 證 據 的 蒐 證 與 整 理, 而 在 整 個 證 據 中, 一 項 證 據 證 明 了 徐 先 生 的 清 白 : 聯 晟 律 師 於 徐 先 生 家 中 蒐 證 時, 發 現 徐 先 生 的 家 中 所 裝 設 的 ADSL 上 網 是 以 無 限 網 路 發 射 方 式 使 用 的, 而 且 住 家 又 住 於 人 口 密 集 的 集 合 式 住 宅 區 經 判 斷 後, 應 係 不 詳 人 士 利 用 無 線 網 路 的 特 性, 經 由 徐 先 生 所 裝 置 之 無 線 發 射 器, 張 貼 該 猥 褻 圖 片 而 當 初 警 方 是 以 該 貼 圖 區 上 所 顯 示 的 張 貼 人 IP 位 址, 往 下 循 線 抓 人 的 然 而 只 單 以 查 詢 IP 位 址 為 徐 先 生 所 有, 就 認 定 徐 先 生 為 該 嫌 犯 實 為 欠 妥, 按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無 證 據 不 得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有 明 文 : 又 認 定 不 利 於 被 告 之 事 實, 須 依 積 極 證 據, 苟 積 極 證 據 不 足 為 不 利 被 告 之 事 實 之 認 定 時, 即 應 為 有 利 於 被 告 之 認 定 最 高 法 院 三 十 年 上 字 第 八 一 六 號 著 有 判 例, 在 聯 晟 律 師 積 極 幫 忙 下, 徐 先 生 終 洗 脫 冤 屈 獲 得 不 起 訴 處 分 29
心 得 分 享 : 這 位 徐 先 生 被 不 明 的 IP 位 置 竊 取, 以 偽 造 身 分 公 然 猥 褻 圖 片, 這 種 行 為 已 經 觸 犯 了 妨 害 風 化 罪, 但 是 這 位 不 名 人 士 在 一 個 大 城 市 裡 面 警 方 也 很 難 找 到 他 的 確 切 IP 位 置, 所 以 用 無 線 傳 輸 網 路 時, 很 容 易 被 不 法 人 士 冒 用 IP, 所 以 使 用 網 路 時, 要 謹 慎 的 小 心 附 近 的 住 戶, 可 能 會 竊 取 你 的 IP 位 置 30
案 例 五 : 台 北 蔡 先 生 因 熱 愛 線 上 遊 戲 天 堂, 平 時 除 了 自 己 練 功 賺 取 天 幣 及 寶 物 外, 亦 會 從 事 買 賣 行 為, 日 前 突 然 發 現 自 己 所 有 的 帳 號 均 遭 遊 戲 橘 子 鎖 定, 經 了 解 後 發 現 被 嘉 義 縣 警 方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為 由 要 求 鎖 定 不 久 之 後, 就 接 到 警 方 通 知 要 求 偵 訊, 原 因 是 所 賣 出 的 寶 物 為 贓 物, 並 將 蔡 先 生 列 為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偵 訊 後 發 現 蔡 先 生 當 初 登 錄 在 橘 子 的 基 本 資 料 並 非 他 本 人 更 加 主 觀 認 為 有 犯 罪 嫌 疑 由 於 警 方 遲 遲 不 將 鎖 定 解 除, 造 成 蔡 先 生 許 多 損 失 蔡 先 生 透 過 網 路 尋 求 本 網 協 助, 在 律 師 徹 底 了 解 案 情 之 後, 先 陪 同 蔡 先 生 至 警 局 釐 清 案 情 確 認 他 並 非 犯 罪 人 員 之 後, 順 利 幫 他 由 犯 罪 嫌 疑 人 身 份 轉 為 證 人 身 份 接 著 並 發 律 師 函 請 遊 戲 橘 子 儘 快 解 開 被 鎖 定 的 帳 號, 在 本 網 的 律 師 不 斷 的 協 商 及 努 力 下, 最 後 也 順 利 幫 蔡 先 生 解 開 所 有 帳 號, 帳 號 被 鎖, 相 信 是 每 一 個 玩 家 最 深 的 痛, 每 多 過 一 天, 損 失 是 難 以 估 計 的, 但 由 於 現 在 警 務 繁 忙 及 行 政 程 序 的 緩 慢, 玩 家 若 不 積 極 處 理, 往 往 要 花 費 許 多 時 日,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在 此 奉 勸 各 位 玩 家, 若 遇 到 此 類 問 題, 一 定 要 主 動, 不 要 讓 你 的 權 益 睡 著 了 由 於 電 腦 及 網 路 已 成 為 一 般 人 生 活 上 極 重 要 工 具, 為 因 應 電 腦 駭 客 對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的 攻 擊, 動 輒 造 成 嚴 重 損 失, 政 府 在 刑 法 部 分 新 增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專 章, 專 門 對 付 電 腦 和 高 科 技 的 犯 罪 行 為, 其 中 3 95 條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31
心 得 分 享 : 雖 然 在 網 路 上 面 交 易 是 虛 擬 的, 但 是 有 些 遊 戲 幣 是 可 以 用 台 幣 來 買 的, 看 了 上 列 敘 述, 那 些 盜 寶 人 真 的 很 不 應 該, 雖 然 買 家 至 要 得 到 東 西 就 好, 但 是 賣 家 只 想 要 賺 錢, 就 會 動 用 點 腦 經 走 歪 路, 跟 賣 家 買 的 時 候 沒 有 確 認 對 方 這 種 寶 物 是 從 何 處 得 來 的, 也 不 清 楚 賣 家 的 身 分, 所 以 要 做 好 雙 方 的 保 障, 以 免 受 罪 32
案 例 六 : 網 路 交 友 詐 騙 被 害 人 在 國 際 交 友 網 站 imatchi 上, 於 98 年 3 月 在 網 站 交 友 認 識 一 男 網 友, 自 稱 名 為 陳 仁 忠 是 台 中 人, 在 馬 來 西 亞 CCIB 銀 行 VIP 部 門 上 班, 被 害 人 與 這 名 男 網 友 MSN 線 上 聯 絡 約 一 個 月, 先 取 得 你 的 信 任 從 朋 友 變 成 情 人, 每 天 在 網 路 或 電 話 中 聊 天 噓 寒 問 暖 以 柔 情 攻 勢 ( 甜 言 蜜 語 ~ 說 有 多 愛 你 ~ 讓 你 迷 失 自 己 ) 並 表 現 出 他 思 維 成 熟 穩 重 上 進 孝 順 專 情 的 樣 子, 而 且 要 求 你 用 視 訊 給 他 看, 以 解 相 思 之 苦, 使 出 渾 身 解 數 來 取 得 你 的 好 感 及 信 任 ( 佈 局 2-6 個 月 不 等 ) 後, 告 知 被 害 人 某 VTP 客 人 無 法 參 加 一 項 高 獲 利 投 資 案, 謊 稱 這 投 資 案 非 一 般 人 可 參 予, 因 獲 利 非 常 高 回 收 快 因 此, 冒 險 竄 改 客 人 資 料 要 被 害 人 投 資, 一 開 始 被 害 人 不 願 意, 假 稱 說 是 為 了 兩 人 的 將 來, 且 日 後 可 以 在 一 起 在 男 網 友 甜 言 蜜 語 攻 勢 之 下, 被 害 人 勉 強 湊 了 11 萬 參 加 此 項 投 資 今 年 4 月 23 日 當 日 被 害 人 在 彰 化 銀 行 用 西 聯 匯 款 方 式 匯 了 11 萬 台 幣 (3245 美 元 ) 過 了 幾 天 ;4 月 29 日 馬 來 西 亞 CCIB 銀 行 VIP 部 門 公 司 的 一 位 自 稱 是 李 處 長 的 打 來, 謊 稱 說 此 次 獲 利 金 額 為 2668 萬, 便 交 代 被 害 人 幾 件 注 意 事 項, 其 中 提 到 公 司 幫 被 害 人 人 負 擔 了 3% 的 證 交 稅 ;15% 的 海 外 投 資 所 得 稅 且 說 金 額 太 大 要 分 三 個 帳 戶 匯 款, 被 害 人 亦 給 了 他 三 個 帳 戶, 本 說 要 匯 款 了 ; 卻 又 說 此 次 獲 利 金 全 數 匯 入 台 灣 的 金 額 太 大, 怕 被 台 灣 當 地 政 府 注 意, 所 以 要 求 手 續 費 要 被 害 人 自 付, 被 害 人 本 覺 得 有 問 題, 因 為 男 網 友 一 直 勸 說 下, 被 害 人 在 4 月 29 日 匯 入 267000 元 台 幣 匯 給 一 個 他 們 說 是 駐 台 的 會 計 師 帳 戶 ( 楊 景 玟 ) 之 後, 有 一 位 自 稱 是 馬 來 西 亞 銀 行 的 行 員 說 要 匯 款 了, 需 先 核 對 被 害 人 資 料, 確 認 後, 銀 行 有 打 來 說 匯 款 被 退 回, 因 為 身 分 不 對, 說 33
是 被 害 人 是 台 灣 人 不 是 大 馬 地 區 人 士, 所 以 海 外 投 資 所 得 稅 應 為 18% 不 是 15%, 被 害 人 便 問 那 位 李 處 長, 他 說 是 我 不 該 給 對 方 我 的 ID 讓 他 們 知 道 被 害 人 是 台 灣 人, 他 說 他 有 交 代, 但 被 害 人 記 得 他 並 沒 有 說 明, 後 來 李 處 長 又 說 公 司 要 負 擔 那 3% 差 額 ($801000), 但 因 公 司 已 送 出 資 料, 最 快 的 方 式 就 是 要 被 害 人 這 邊 把 3% 補 足, 不 然 公 司 改 資 料 又 會 產 生 一 些 稅 務 單 位 的 麻 煩, 講 了 一 大 堆 藉 口, 便 要 被 害 人 再 匯 款, 此 時 被 害 人 驚 覺 有 些 不 對 勁, 加 上 被 害 人 並 沒 有 這 筆 錢, 被 害 人 開 始 懷 疑, 男 網 友 一 直 說 若 被 害 人 沒 處 理, 負 擔 那 3% 差 額 ($801000), 被 公 司 知 道 他 竄 改 資 料, 會 吃 上 官 司, 並 且 說 要 被 害 人 一 起 想 辦 法 湊 錢, 到 5 月 14 日 被 害 人 懷 疑 自 己 被 騙, 打 到 165 專 線 報 案 才 知 被 騙 有 關 女 網 友 遭 網 路 男 蟲 詐 騙 的 特 點 : 網 路 男 蟲 在 交 友 網 站 施 展 - 養 套 殺 三 步 曲 將 對 方 財 務 物 搜 括 一 空 再 落 跑 一 養 : 被 害 人 常 上 網 交 友 尋 找 感 情 寄 託 或 結 婚 對 象, 具 有 高 學 歷, 有 英 文 會 話 的 能 力, 且 有 高 薪 工 作 單 身 及 不 少 存 款, 以 ICQ MSN SKYPE 或 手 機 作 為 聯 繫 工 具, 表 達 想 要 確 立 戀 愛 的 關 係 二 套 : 網 路 詐 騙 男 蟲 常 隱 身 在 國 際 交 友 網 站, 獲 得 對 方 好 感 後 ; 外 約 見 面, 歹 徒 皆 謊 稱 自 己 有 良 好 家 世 背 景, 在 銀 行 或 投 資 公 司 任 職 高 階 主 管, 及 偽 造 有 巨 額 存 款 的 存 摺, 出 門 開 名 車 進 出 高 檔 場 所, 出 手 闊 綽 每 天 在 網 路 或 電 話 中 聊 天 噓 寒 問 暖 以 柔 情 攻 勢 ( 甜 言 蜜 語 ~ 說 有 多 愛 你 ~ 讓 你 迷 失 自 己 ) 並 表 現 出 他 思 維 成 熟 穩 重 上 進 孝 順 專 情 的 樣 子, 讓 你 踏 入 溫 柔 陷 阱 騙 取 被 害 人 的 感 情 及 信 任 三 殺 : 開 始 編 造 各 種 理 由 ( 例 : 投 資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 借 錢, 藉 著 被 害 人 對 其 感 情 及 信 任, 謊 稱 可 幫 其 投 資 高 獲 利 或 投 資 馬 會 或 六 合 彩 等 34
中 大 獎, 或 裝 可 憐 在 投 資 失 利 或 在 公 事 上 出 事 要 被 害 人 幫 忙 解 決, 博 取 被 害 人 的 同 情 及 信 任 要 求 被 害 人 匯 款, 甚 至 更 惡 劣 者 在 聊 天 過 程 中 慫 恿 被 害 人 裸 體 視 訊 藉 以 側 錄 勒 索 錢 財 多 次 詐 財 得 逞 後 發 現 已 無 利 用 價 值, 藉 故 疏 遠 避 不 見 面 35
心 得 分 享 : 網 路 交 友 要 小 心, 這 種 假 借 交 友 徵 婚 為 幌 子 詐 騙, 因 涉 及 隱 私 女 性 被 害 人 多 不 願 報 案, 從 而 降 低 犯 罪 者 風 險, 女 性 網 友 最 好 紀 錄 該 網 友 的 IP 位 址 交 談 紀 錄 避 免 一 對 一 見 面, 上 網 交 友 應 並 向 家 人 告 知 去 向 保 持 聯 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登 錄 要 十 分 小 心 謹 慎 : 在 網 路 上 儘 量 避 免 留 下 真 實 姓 名 電 話 住 址 信 用 卡 帳 號 等 基 本 資 料, 並 對 於 此 類 資 料 的 登 錄 要 十 分 小 心 免 單 獨 的 邀 約 : 儘 量 避 免 進 入 聊 天 室 與 陌 生 人 一 對 一 聊 天, 不 要 隨 便 允 諾 網 路 上 網 友 的 單 獨 邀 約 見 面, 記 得 以 匿 名 身 份 進 入 聊 天 場 合 保 護 自 己, 不 要 將 個 人 的 照 片 寄 給 他 人, 或 藉 由 網 路 散 佈 照 片 ; 如 果 網 友 傳 送 任 何 猥 褻 或 令 人 覺 得 不 舒 服 的 訊 息, 千 萬 不 要 回 應 遵 守 網 路 交 友 的 原 則, 切 勿 輕 易 答 應 不 明 人 士 的 邀 約, 而 且 要 知 道 利 用 網 路 交 友 彼 此 都 見 不 到 面, 對 於 對 方 的 了 解 也 相 當 有 限, 所 以, 儘 量 將 交 往 限 定 在 聊 聊 天 通 通 信 的 範 圍 之 內, 不 要 涉 及 金 錢 往 來 借 貸 關 係, 以 免 出 問 題 而 後 悔 36
案 例 七 : 娜 娜 99 年 3 月 間 在 facebook 結 識 一 名 自 稱 Welling Gordon Jones 男 子, 經 過 1 月 網 路 交 友 後, 該 男 子 佯 稱 於 前 往 台 灣 會 面 途 中, 停 留 馬 來 西 亞 交 易 物 品, 遭 馬 國 海 關 要 求 繳 交 稅 金, 該 男 子 向 受 害 者 借 錢, 娜 娜 不 疑 有 他, 以 跨 國 匯 兌 ( 西 聯 匯 款 ) 方 式 共 匯 美 金 3200 元 給 該 名 男 子, 後 來 受 害 者 警 覺 受 騙 上 當 警 方 指 出 近 來 國 人 遭 受 活 躍 於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由 西 非 人 士 ( 奈 及 利 亞 迦 納 ) 組 成 之 詐 騙 集 團 詐 欺 案 件 日 益 增 加, 案 情 多 為 國 人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交 友 時 慘 遭 詐 騙 財 物 與 感 情 被 害 人 於 交 友 網 站 上 結 識 國 外 網 友, 交 往 多 時 後, 詐 騙 分 子 以 各 種 藉 口 誘 使 被 害 人 匯 款 至 馬 國, 被 害 人 多 為 高 學 歷 女 性, 個 案 損 失 金 額 最 高 多 達 新 台 幣 1 千 多 萬 元 37
心 得 分 享 : 人 類 不 斷 的 進 步, 相 當 的 科 技 也 不 斷 的 進 步, 以 前 的 交 友 方 式 都 是 雙 方 見 面 聊 天 或 者 書 信 交 換 認 識 彼 此, 但 現 在 網 路 的 也 可 以 交 友, 當 然 也 造 成 現 在 許 多 社 會 案 件 發 生 這 件 案 件 的 娜 娜 或 許 心 想 他 是 外 國 男 士, 比 較 紳 士 而 借 錢 給 他, 但 出 乎 他 意 料, 反 而 被 騙 了 錢 被 騙 錢 算 是 小, 錢 再 賺 就 有 了, 甚 至 有 些 女 性 而 被 騙 了 身 體, 而 留 下 一 輩 子 不 可 抹 去 的 陰 影 38
案 例 八 : 現 在 成 年 人 受 到 網 路 詐 騙 的 話, 每 次 損 失 的 金 額 都 相 當 高, 且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都 有 一 樣 的 狀 況! 賽 門 鐵 克 諾 頓 在 15 日 發 布 諾 頓 報 告, 說 明 全 球 網 路 犯 罪 研 究 結 果 報 告 指 出 : 網 路 犯 罪 的 成 人 受 害 者 人 數 降 低, 但 平 均 錢 財 損 失 卻 提 高 50% 且 48%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和 平 板 電 腦 使 用 者 未 多 加 設 置 基 本 的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裝 防 護 APP, 使 他 們 的 個 資 就 像 裸 奔 一 樣, 暴 露 在 風 險 之 中 更 驚 人 的 是, 全 球 一 年 中 因 網 路 犯 罪 造 成 的 損 失, 高 達 1,130 億 美 金 ( 折 合 新 台 幣 超 過 9 千 億 ), 平 均 一 人 損 失 298 美 金 ( 折 合 新 台 幣 約 8752 元 ) 在 詐 騙 上! 誰 最 常 受 到 網 路 犯 罪 攻 擊? 據 調 查, 其 中 男 性 佔 了 64%, 推 測 可 能 是 男 性 使 用 網 路 頻 率 較 高 且 七 八 年 級 生 受 害 人 數 佔 了 66% 現 在 大 家 都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卻 沒 有 做 好 資 料 保 護 報 告 指 出, 有 48%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和 平 板 電 腦 都 未 採 取 基 本 的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設 定 密 碼 安 裝 安 全 軟 體 或 備 份 行 動 裝 置 上 的 檔 案 賽 門 鐵 克 技 術 長 Stephen Trilling 表 示, 現 今 網 路 犯 罪 者, 會 使 用 愈 趨 複 雜 的 攻 擊 方 式, 如 勒 索 軟 體 和 魚 叉 式 網 路 釣 魚, 賺 進 比 以 往 更 多 的 錢 財 諾 頓 報 告 指 出, 有 49% 的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者, 工 作 與 娛 樂 都 用 同 一 支 手 機 或 平 板, 這 使 企 業 面 臨 全 新 的 安 全 風 險, 因 為 網 路 犯 罪 者 可 隨 時 竊 取 公 司 的 重 要 資 訊 賽 門 鐵 克 台 港 區 總 監 許 淑 菁 表 示, 行 動 裝 置 在 生 活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越 趨 重 要 根 據 諾 頓 報 告 顯 示, 近 一 半 受 訪 者 表 示, 睡 覺 時 也 離 不 開 手 機 然 而, 消 費 者 只 注 意 做 好 電 腦 安 全 防 護, 對 於 智 慧 型 手 機 和 平 39
心 得 分 享 : 現 在 人 手 上 手 拿 每 人 一 支 手 機, 科 技 發 達 不 肖 業 者 利 用 一 些 不 明 軟 體 與 不 明 網 站 來 利 用 這 個 軟 體 與 網 站 能 賺 錢 不 肖 業 者 首 先 穿 著 正 式, 在 利 用 網 路 的 發 達 來 拉 攏 人 們 的 貪 心 與 你 約 在 咖 啡 廳 裝 作 著 很 高 尚 然 後 和 你 說 一 堆 別 人 公 司 真 正 努 力 成 功 的 案 例 來 吸 引 你 能 賺 多 少 錢 而 要 你 簽 下 不 肖 業 者 假 裝 的 公 司 來 要 你 付 錢 給 它 們 導 致 許 多 人 一 時 的 貪 念 而 上 當 輕 者 而 被 騙 了 幾 萬 塊 重 者 傾 家 蕩 產 但 這 種 手 法 已 經 被 識 破 很 多 次 了, 扔 然 許 多 不 肖 業 者 繼 續 用 這 種 手 段 來 欺 騙 人 們 無 知 的 心 40
案 例 九 : 在 德 國 漢 堡 一 個 名 為 Chaos Computer 的 俱 樂 部, 有 一 個 俱 樂 部 成 員 剛 完 成 一 隻 新 型 態 的 病 毒 ----- 這 隻 病 毒 可 以 找 出 Internet 用 戶 的 私 人 銀 行 資 料, 還 可 以 進 入 銀 行 系 統? 將 資 金 轉 出, 不 需 要 個 人 身 份 證 明, 也 不 需 要 轉 帳 密 碼 這 是 科 幻 小 說 嗎? 很 遺 憾 它 並 不 是 當 使 用 者 在 瀏 覽 全 球 網 站 時, 這 個 病 毒 會 自 動 經 由 Active X 控 制 載 入 Active X 控 制 可 搜 尋 使 用 者 硬 碟, 來 尋 找 Intuit Quicken 這 個 已 有 全 球 超 過 九 百 萬 使 用 者 的 知 名 個 人 理 財 軟 體 一 旦 發 現 Quicken 的 檔 案, 這 個 控 制 程 式 會 下 轉 帳 指 令, 並 將 這 個 指 令 混 在 其 它 同 樣 在 等 待 轉 帳 的 使 用 者 中, 當 這 筆 款 項 支 付 時, 仍 然 沒 有 人 知 道 他 是 誰 有 一 個 ActiveX 控 制 稱 之 為 "Exploder", 在 安 全 層 面 中 廣 被 討 論 它 會 關 閉 微 軟 的 Windows 95, 且 如 果 你 的 電 腦 有 能 源 保 護 的 BIOS 時, 它 還 會 自 動 關 掉 電 腦 儘 管 這 個 感 染 並 不 像 一 般 大 問 題 一 樣 嚴 重, 但 這 個 控 制 功 能 卻 說 明 了 這 些 新 病 毒 的 控 制 能 力 有 多 強 任 一 型 態 的 工 作 站, 不 管 是 Mac PC Unix, 或 是 VAX, 甚 至 即 使 在 工 作 站 及 Internet 之 間 有 防 火 牆 在, 仍 然 得 冒 這 樣 的 危 險 更 嚴 重 的, 像 這 樣 具 安 全 破 壞 性 的, 不 只 是 Active X 而 已, 由 昇 陽 電 腦 所 開 發 的 Java 語 言 也 被 認 為 有 類 似 的 情 形 出 現 由 Java 所 撰 寫 的 Application macros Navigator plug-ins 及 Macintosh 應 用 程 式 等 都 可 能 包 含 惡 性 程 式 碼 41
心 得 分 享 : 今 日 的 病 毒 有 超 過 五 萬 種 病 毒 存 在, 然 而 常 見 的 病 毒 只 有 一 百 種 左 右 電 腦 病 毒 的 意 思 就 是 電 腦 程 式, 與 一 般 電 腦 程 式 不 同 的 地 方, 是 病 毒 程 式 會 惡 意 地 複 製 自 己, 將 病 毒 程 式 植 入 其 他 電 腦 檔 案 有 這 種 舉 動 的 程 式, 便 可 稱 是 病 毒 電 腦 病 毒 在 特 別 的 設 計 下, 電 腦 使 用 者 無 法 察 覺, 造 成 電 腦 系 統 的 損 害 或 使 用 者 的 困 擾 電 腦 病 毒 是 我 們 應 要 注 意 也 是 要 防 範 的, 病 毒 的 分 類 有 很 多 種, 是 輕 微 的 病 毒 很 嚴 重 的 病 毒 還 有 的 是 特 定 系 統 的 病 毒, 病 毒 侵 略 的 地 方 有 很 多 種 方 法, 有 的 是 只 要 一 開 機, 就 很 有 可 能 會 中 毒, 到 時 候 你 的 電 腦 就 必 須 要 讓 專 業 人 士 送 修, 有 的 會 讓 硬 碟 受 損 而 電 腦 就 讓 你 無 法 讀 取 到 檔 案, 有 的 會 讓 電 腦 系 統 進 不 去, 最 慘 的 是 連 開 機 都 有 問 題 的 吧, 到 那 時 候 真 的 只 能 請 人 來 修 理 了, 而 非 常 多 病 毒 是 由 電 子 信 箱 傳 開 來, 甚 至 會 藉 由 電 子 信 箱 裡 傳 去 給 它 裡 面 所 有 聯 絡 人 的 電 子 信 箱 依 此 下 去 擴 散 效 應 就 會 讓 很 多 人 受 害, 只 能 靠 電 腦 本 身 的 防 火 牆 能 不 能 夠 來 阻 擋 看 看, 這 些 故 意 散 撥 病 毒 的 人 所 以 保 護 自 己 的 電 腦 的 方 法 並 不 要 被 病 毒 入 侵, 只 能 夠 不 要 開 啟 網 路 上 來 路 不 明 的 檔 案, 若 需 要 開 啟 請 先 掃 毒 或 者 是 開 啟 E-mail 前, 需 注 意 是 否 為 不 明 的 郵 件, 必 要 時, 開 啟 仍 必 須 要 做 掃 毒 工 作 42
第 四 章 網 路 與 電 腦 犯 罪 之 預 防 網 路 犯 罪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興 起,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盛 行, 犯 罪 者 利 用 網 路 透 過 一 個 前 所 未 見 前 人 無 法 想 像 的 虛 擬 空 間 為 相 關 不 法 行 為 致 影 響 現 實 空 間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傳 統 的 犯 罪 防 制 方 法 對 於 網 路 犯 罪 雖 亦 有 部 分 可 資 適 用 之 對 策, 惟 畢 竟 網 路 空 間 實 迥 異 於 現 實 空 間, 故 傳 統 犯 罪 防 制 措 施 實 已 不 無 法 完 全 預 防 網 路 犯 罪 網 路 空 間 的 產 生 雖 造 就 了 新 的 人 類 文 明 與 生 活, 卻 也 形 成 傳 統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所 不 能 防 制 的 黑 暗 角 落, 以 致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漏 洞 層 出 不 窮, 終 致 網 路 犯 罪 不 斷 增 加 及 不 斷 擴 大, 故 網 路 犯 罪 防 範 對 策 的 研 究, 為 面 臨 網 路 犯 罪 泛 濫 今 日 的 我 們 所 必 須 正 視 的 重 要 課 題 預 防 更 勝 於 治 療, 在 了 解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之 偵 查 追 訴 之 困 難 與 限 制 後, 我 們 更 應 該 著 眼 於 建 立 全 民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的 概 念, 避 免 更 多 因 無 知 而 被 害 的 案 例 發 生 43
4.1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之 概 念 學 者 林 宜 隆 與 學 者 黃 讚 松 根 據 對 網 路 使 用 者 的 調 查 與 網 路 犯 罪 問 題 分 析, 形 成 的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概 念, 經 由 預 防 概 念 而 提 出 的 預 防 機 制 運 轉 模 式 首 先 是 有 明 確 的 網 路 行 為 規 範, 以 使 網 路 使 用 者 能 遵 守 網 路 共 同 規 範, 在 網 路 上 何 種 行 為 可 為, 何 種 行 為 被 禁 止, 網 路 行 為 越 明 確, 網 路 使 用 者 對 於 網 路 評 價 越 有 共 識, 當 違 犯 共 同 價 值 標 準 時, 接 受 懲 罰 其 一 是 減 網 路 犯 罪 動 機 : 網 際 網 路 經 由 良 好 教 育 宣 導 與 環 境 設 計, 使 網 路 使 用 者 易 於 遵 循 網 路 規 範, 當 網 路 規 範 機 制 不 足 時, 網 路 使 用 者 在 普 通 的 情 境 下 就 容 易 變 成 犯 罪 者, 藉 由 抑 制 犯 罪 動 機 消 除 潛 在 的 網 路 犯 罪 其 二 是 快 速 有 效 的 嚇 阻 : 對 於 已 有 犯 罪 的 傾 向 與 實 行 網 路 犯 罪 者 而 言, 迅 速 有 效 的 查 緝 嚴 懲, 對 實 施 犯 罪 的 可 收 到 特 別 的 預 防, 對 一 般 潛 在 的 犯 罪 者 而 言, 亦 可 收 到 一 般 的 預 防 效 果 網 路 犯 罪 因 具 有 網 路 特 性 限 制, 在 預 防 工 作 上 會 比 一 般 傳 統 犯 罪 更 難 做 到 預 防 成 效 44
4.2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之 策 略 層 次 一 : 找 尋 促 使 網 路 使 用 人 為 犯 罪 行 為 之 一 般 因 素, 採 取 一 般 性 的 防 範 措 施 用 以 改 善 網 路 社 會 中 的 環 境, 使 一 般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不 會 因 為 網 路 外 在 環 境 的 設 計 不 當 或 不 良, 而 成 為 網 路 使 用 者 為 犯 罪 行 為 之 直 接 因 素 是 以 本 層 次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改 善 網 路 環 境, 防 範 於 未 然 ( 如 實 施 網 路 分 級 制 度 裝 設 過 濾 性 軟 體 及 提 高 網 路 犯 罪 破 案 率 等 ) 層 次 二 : 針 對 網 路 社 會 中 具 有 犯 罪 可 能 性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先 行 預 測 其 網 路 犯 罪 之 危 險 性, 並 事 先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加 以 輔 導 本 層 次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網 路 犯 罪 預 測 之 手 段, 輔 導 對 於 可 能 為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之 使 用 者 予 以 輔 導, 以 減 少 網 路 犯 罪 的 發 生 ( 如 病 毒 程 式 設 計 者 駭 客 網 站 成 員 或 以 網 路 為 報 復 目 標 之 網 路 使 用 人 等 ) 層 次 三 : 對 已 為 網 路 犯 罪 之 使 用 者, 藉 由 刑 罰 的 威 嚇 作 用, 與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的 相 互 配 合, 用 以 矯 治 網 路 犯 罪 者, 以 避 免 其 再 為 網 路 犯 罪 之 行 為 ; 此 種 行 徑 同 時 進 一 步 達 到 威 嚇 潛 在 犯 罪 人 的 效 果 本 層 次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刑 事 司 法 之 作 用, 以 收 矯 治 犯 罪 人 及 預 防 犯 罪 之 效 果 45
上 述 三 個 層 次 為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模 式 的 基 本 策 略, 然 而 在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的 實 踐 上, 經 常 需 要 有 多 方 面 的 配 合 才 得 以 奏 效, 在 此 種 模 式 下 所 採 取 的 各 種 防 預 措 施 或 策 略, 亦 如 傳 統 犯 罪 預 防 方 式 一 般, 並 沒 有 單 一 的 方 法 可 以 解 決, 亦 即 不 可 能 以 單 一 政 策 而 達 到 所 有 的 預 防 效 果 勢 必 得 對 於 不 同 的 個 案 環 境, 給 予 不 同 的 處 遇, 或 是 數 種 方 法 策 略 合 併 綜 融, 才 能 達 到 預 防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的 效 果 46
4.3 電 腦 犯 罪 預 防 之 策 略 這 幾 年 電 腦 犯 罪 已 成 為 新 型 態 的 犯 罪 模 式, 當 大 家 都 還 在 摸 索 電 腦 犯 罪 的 同 時, 它 已 藉 由 隱 密 性 多 樣 性 及 殺 傷 力 強 大 等 特 質 而 對 社 會 造 成 傷 害, 類 似 上 述 之 案 例 也 不 勝 枚 舉, 研 究 者 以 犯 罪 偵 防 觀 點 為 出 發, 如 后 提 出 幾 點, 以 供 如 何 預 防 電 腦 犯 罪 及 偵 查 實 務 的 幾 項 策 略 一 司 法 人 員 要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及 增 加 軟 硬 體 設 施, 應 具 備 相 關 知 識, 方 有 能 力 處 理 類 似 案 件 目 前 所 移 送 之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大 多 是 由 具 備 電 腦 專 業 知 識 的 專 人 負 責, 但 未 來 這 類 案 件 將 大 幅 增 加, 亦 不 限 於 某 些 地 區, 因 此 所 有 司 法 人 員 皆 應 具 備 相 關 知 識 一 電 腦 犯 罪 偵 查 與 預 防 亟 需 民 眾 協 助, 全 民 參 與 因 為 網 路 的 無 遠 弗 屆, 網 路 咖 啡 屋 的 處 處 林 立, 均 增 加 犯 罪 者 更 大 的 隱 匿 空 間, 若 無 民 眾 熱 心 提 供 線 索, 單 以 有 限 的 偵 查 人 力 與 設 備, 恐 有 實 際 難 處, 所 以 電 腦 犯 罪 的 偵 查 與 預 防 須 把 民 眾 納 為 一 份 子 二 為 預 防 網 路 咖 啡 屋 成 為 電 腦 犯 罪 的 溫 床, 應 儘 速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政 府 管 理 速 食 店 網 咖 或 是 露 天 咖 啡 業 者 等 有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者, 可 考 慮 採 取 會 員 制, 以 掌 握 使 用 者 資 料 ; 並 要 求 業 者 保 存 使 用 紀 錄, 以 利 事 後 追 查 ; 裝 設 閉 路 電 視 並 錄 影, 以 提 供 必 要 時 查 對 身 分 47
三 隨 時 更 新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的 漏 洞, 並 安 裝 適 當 的 防 火 牆 防 毒 軟 體 加 強 電 腦 安 全 措 施, 修 補 系 統 漏 洞, 隨 時 檢 查 稽 核 紀 錄, 以 防 止 駭 客 入 侵 電 腦 系 統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四 協 調 國 內 網 路 業 者 加 強 用 戶 認 證 及 保 留 完 整 使 用 紀 錄, 以 供 檢 警 偵 查 之 用 目 前 國 內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所 開 發 的 撥 接 帳 號 產 品, 使 用 者 在 一 般 便 利 商 店 皆 能 購 得 來 上 網, 勿 需 登 錄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所 以 不 法 人 士 便 能 利 用 此 管 道 上 網, 或 登 錄 假 資 料, 或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登 記, 因 此 常 有 檢 警 執 行 搜 索 時 發 現 地 點 或 對 象 不 對 而 撲 空 之 情 事 發 生, 若 能 從 源 頭 即 給 予 較 嚴 格 的 把 關, 相 信 亦 能 有 效 的 控 制 以 及 嚇 阻 潛 在 的 電 腦 犯 罪 者 48
第 五 章 結 論 在 近 兩 三 年 間, 電 腦 網 路 在 國 內 快 速 擴 張 成 長, 網 路 使 用 者 激 增, 但 多 半 還 是 以 年 輕 男 大 學 生 為 主, 使 用 者 多 居 住 在 北 部 地 區, 而 且 多 在 住 處 上 網 熱 門 的 網 站, 以 大 分 類 來 看 是 以 資 訊 術 數 和 休 閒 為 主, 在 以 個 別 網 站 排 名, 則 前 三 十 名 當 中 有 二 十 個 網 站 是 和 色 情 與 命 相 有 關, 也 就 是 說 性 和 命 是 上 網 者 最 感 興 趣 的 從 這 些 調 查 和 統 計, 我 們 看 到 了 資 訊 網 路 在 臺 灣 的 發 展 還 不 成 熟, 而 更 有 濫 用 這 個 高 科 技 工 具 從 事 性 命 相 關 的 非 理 性 乃 至 反 科 學 性 的 活 動 不 過, 在 經 過 對 查 尋 資 料 網 路 論 壇 社 會 運 動 等 網 路 現 象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究 分 析 後, 我 們 發 現 資 訊 網 路 對 臺 灣 社 會 確 實 有 積 極 的 影 響 限 於 研 究 的 時 間 和 規 模, 我 們 並 不 能 對 網 路 對 社 會 文 化 的 衝 擊 做 具 體 的 評 估, 但 從 一 些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在 網 路 上, 學 術 界 已 經 建 立 了 許 多 資 料 庫, 例 如 中 央 研 究 院 的 電 子 化 古 籍 已 經 上 網, 這 些 電 腦 化 的 資 料 不 只 對 學 術 研 究 和 文 化 的 發 展 極 有 助 益, 一 般 民 眾 也 可 以 透 過 網 路, 查 尋 古 籍 的 資 料 這 種 知 識 性 資 訊 的 實 質 而 快 速 的 成 長 是 網 路 化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之 一 在 網 路 論 壇 上, 人 們 開 發 了 一 個 新 的 而 參 與 者 相 互 平 等 的 對 話 和 討 論 的 機 會, 對 某 些 議 題 和 問 題 的 討 論 有 正 面 的 積 極 作 用, 不 過, 由 於 在 網 上 的 言 論 多 較 為 簡 短, 推 論 不 完 整, 論 壇 的 意 義 就 在 本 質 上 有 了 顯 著 的 缺 陷 網 路 可 以 是 有 效 的 社 會 運 動 的 動 員 工 具, 國 內 在 網 路 上 推 動 社 會 運 動 已 經 形 成 了 風 氣, 但 在 實 際 動 員 效 果 上 如 何 尚 難 定 論 只 是 透 過 支 持 者 在 網 路 上 連 署, 可 增 強 參 與 者 的 認 同 和 投 入 最 後, 關 於 算 命, 網 路 上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社 會 上 實 際 的 需 49
求, 在 另 一 方 面 卻 也 推 波 助 瀾, 多 少 造 成 更 進 一 步 的 流 行 至 於 色 情 網 站 的 盛 行, 對 社 會 固 然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但 由 於 需 求 和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恐 怕 一 時 還 不 易 解 決 關 於 電 腦 網 路 對 文 化 衝 擊 的 研 究 還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本 計 畫 僅 有 半 年 的 時 間 進 行, 並 不 能 做 很 深 入 的 分 析 和 評 論 其 間, 尚 有 諸 多 問 題 須 經 更 多 研 究 才 能 克 服, 更 積 極 地 規 劃 並 執 行 有 關 電 腦 科 技 與 人 文 社 會 相 關 連 之 研 究 才 能 真 正 有 所 得 50
參 考 文 獻 網 路 犯 罪 分 析 http://www.internet-recordor.com.tw/crime.html 我 國 網 路 犯 罪 案 例 現 況 分 析 http://jitas.im.cpu.edu.tw/2003-2/6.pdf 案 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south4.htm 案 例 http://tw.news.yahoo.com/ 電 腦 犯 罪 預 防 http://www.im.cpu.edu.tw/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