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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本 章 内 容 包 括 税 收 概 述 主 要 税 种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通 过 本 章 的 学 习, 会 计 初 学 者 能 够 了 解 主 要 税 种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和 理 解 有 关 税 务 管 理 税 款 征 收 的 基 本 方 式 和 方 法 本 章 的 知 识 点 较 多, 并 且 具 体 介 绍 了 各 个 税 种 的 相 关 知 识, 涉 及 所 有 的 题 型 本 章 的 考 试 难 度 较 高, 在 考 试 中 所 占 的 分 值 也 比 较 多, 大 约 25 分, 因 此, 考 生 在 复 习 中 需 要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学 习 本 章 一 要 准 确 理 解 税 收 与 税 法 的 相 关 原 理, 二 要 掌 握 各 类 税 种 的 基 本 计 算 第 一 节 税 收 概 述 一 税 收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 一 ) 税 收 的 概 念 与 作 用 1. 税 收 的 概 念 税 收 是 国 家 为 了 满 足 一 般 的 社 会 共 同 需 要, 凭 借 政 治 的 权 力,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强 制 地 无 偿 地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分 配 形 式 它 体 现 了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在 征 税 纳 税 的 利 益 分 配 上 的 一 种 特 殊 关 系, 是 一 定 社 会 制 度 下 的 一 种 特 定 分 配 关 系 2. 税 收 的 作 用 (1) 税 收 是 国 家 组 织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形 式 和 工 具, 在 保 证 和 实 现 财 政 收 入 方 面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2) 税 收 是 国 家 调 控 经 济 运 行 的 重 要 手 段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设 置 税 种 调 整 税 目 和 税 率 加 成 征 收 或 减 免 税 收 等 方 式, 有 效 调 节 社 会 生 产 交 换 分 配 和 消 费,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3) 税 收 具 有 维 护 国 家 政 权 的 作 用 国 家 政 权 是 税 收 产 生 和 存 在 的 必 要 条 件, 而 国 家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15 政 权 的 存 在 又 有 赖 于 税 收 的 存 在 没 有 税 收, 国 家 机 器 就 不 可 能 有 效 运 转 (4) 税 收 是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的 可 靠 保 证 在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任 何 国 家 对 在 本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都 拥 有 税 收 管 辖 权, 这 是 国 家 权 益 的 具 体 体 现 ( 二 ) 税 收 的 特 征 税 收 与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形 式 相 比, 具 有 强 制 性 无 偿 性 和 固 定 性 三 个 特 征 1. 强 制 性 强 制 性 是 指 国 家 以 社 会 管 理 者 的 身 份, 用 法 律 形 式, 对 征 纳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制 约 2. 无 偿 性 无 偿 性 是 指 国 家 取 得 税 收 收 入 既 不 需 偿 还, 也 不 需 对 纳 税 人 付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直 接 报 酬 无 偿 性 是 税 收 的 关 键 特 征, 是 税 收 三 性 的 核 心, 是 税 收 区 别 于 国 债 等 财 政 收 入 的 形 式 注 意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是 税 收 特 征 的 核 心, 是 税 收 的 关 键 特 征 3. 固 定 性 固 定 性 是 指 国 家 征 税 必 须 通 过 法 律 形 式, 实 现 规 定 课 税 对 象 和 课 征 额 度, 也 可 以 理 解 为 规 范 性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特 征, 是 税 收 区 别 于 罚 没 摊 派 等 财 政 收 入 形 式 的 重 要 特 征 因 此, 税 收 是 一 种 固 定 的 连 续 性 收 入 ( 三 ) 税 收 的 分 类 对 税 种 的 分 类 有 多 种 方 法, 我 国 的 税 种 按 照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税 种 的 分 类 方 法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1. 按 征 税 对 象 分 征 税 对 象 是 税 法 的 一 个 基 本 要 素, 是 一 种 税 区 别 于 另 一 种 税 的 主 要 标 志, 因 此, 按 征 税 对 象 的 不 同 来 分 类, 是 税 种 最 基 本 和 最 主 要 的 分 类 方 法 按 征 税 对 象 分 类, 可 将 全 部 税 收 划 分 为 流 转 税 所 得 税 财 产 税 资 源 税 和 行 为 税 5 种 类 型 (1) 流 转 税 类 流 转 税 是 指 以 货 物 或 劳 务 的 流 转 额 为 征 收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流 转 税 类 的 特 点 是 :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销 售 环 节 征 收, 收 入 不 受 成 本 费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而

116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对 价 格 变 化 较 为 敏 感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中 属 于 流 转 税 的 税 种 主 要 包 括 :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关 税 等 流 转 税 是 我 国 税 制 体 系 中 的 主 体 税 种, 其 中 又 以 增 值 税 为 主 (2) 所 得 税 类 所 得 税 也 称 收 益 税, 是 指 以 纳 税 人 的 各 种 所 得 额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所 得 税 类 的 特 点 是 : 征 税 对 象 不 是 一 般 收 入, 而 是 总 收 入 减 除 各 种 成 本 费 用 及 其 他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以 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征 税 数 额 受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高 低 的 影 响 较 大 现 阶 段, 我 国 税 制 中 属 于 所 得 税 的 税 种 包 括 :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3) 财 产 税 类 财 产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所 拥 有 或 支 配 的 特 定 财 产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财 产 税 类 的 特 点 是 : 税 收 负 担 与 财 产 价 值 数 量 关 系 密 切, 能 体 现 量 能 负 担 调 节 财 富 合 理 分 配 的 原 则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中 属 于 财 产 税 的 税 种 包 括 : 房 产 税 车 船 税 等 (4) 资 源 税 类 资 源 税 是 以 自 然 资 源 和 某 些 社 会 资 源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资 源 税 类 的 特 点 是 : 税 负 高 低 与 资 源 级 差 收 益 水 平 关 系 密 切, 征 税 范 围 的 选 择 也 比 较 灵 活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中 属 于 资 源 税 的 税 种 包 括 : 资 源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5) 行 为 税 类 行 为 税 也 称 特 定 行 为 目 的 税, 它 是 国 家 为 了 实 现 某 种 特 定 的 目 的, 以 纳 税 人 的 某 些 特 定 行 为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行 为 税 类 的 特 点 是 : 征 税 的 选 择 性 较 为 明 显, 税 种 较 多, 并 有 着 较 强 的 时 效 性, 有 的 还 具 有 因 时 因 地 制 宜 的 特 点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中 属 于 行 为 税 的 税 种 包 括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印 花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契 税 耕 地 占 用 税 等 2. 按 征 收 管 理 的 分 工 体 系 分 按 征 收 管 理 的 分 工 体 系 分 类, 可 分 为 工 商 税 类 关 税 类 (1) 工 商 税 类 工 商 税 收 由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征 收 管 理, 是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的 主 体 部 分 具 体 包 括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资 源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房 产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印 花 税 等 (2) 关 税 类 关 税 类 是 国 家 授 权 海 关 对 出 入 关 境 的 货 物 和 物 品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一 类 税 收, 主 要 是 指 进 出 口 关 税, 以 及 由 海 关 代 征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和 船 舶 吨 税 3. 按 税 收 征 收 权 限 和 收 入 支 配 权 限 不 同 分 按 照 税 收 征 收 权 限 和 收 入 支 配 权 限 不 同, 可 分 为 中 央 税 地 方 税 和 中 央 地 方 共 享 税 (1) 中 央 税 中 央 税 是 指 由 中 央 政 府 征 收 和 管 理 使 用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征 税 后 全 部 划 解 中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17 央, 由 中 央 所 有 和 支 配 的 税 收 消 费 税 ( 含 进 口 环 节 由 海 关 代 征 的 部 分 ) 车 辆 购 置 税 关 税 海 关 代 征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等 为 中 央 税 (2) 地 方 税 地 方 税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征 收 管 理 和 支 配 的 一 类 税 收 地 方 税 主 要 包 括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耕 地 占 用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房 产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契 税 等 (3)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是 指 税 收 收 入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按 比 例 分 享 的 税 收, 如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资 源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印 花 税 等 4. 按 计 税 标 准 不 同 分 按 照 计 税 标 准 不 同, 可 分 为 从 价 税 从 量 税 和 复 合 税 (1) 从 价 税 从 价 税 是 以 课 税 对 象 的 价 格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一 般 实 行 比 例 税 率 和 累 进 税 率, 税 收 负 担 比 较 合 理 因 而 大 部 分 税 种 均 采 用 这 一 计 税 方 法 如 我 国 现 行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税 种 (2) 从 量 税 从 量 税 是 以 课 税 对 象 的 实 物 量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一 般 采 用 定 额 税 率, 计 算 简 便 如 我 国 现 行 的 车 船 使 用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消 费 税 中 的 啤 酒 和 黄 酒 等 (3) 复 合 税 复 合 税 是 指 对 征 税 对 象 采 用 从 价 和 从 量 相 结 合 的 计 税 方 法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如 我 国 现 行 的 消 费 税 中 对 卷 烟 白 酒 等 征 收 的 消 费 税 考 场 指 示 灯 同 一 税 种 在 不 同 的 分 类 表 标 准 中 所 代 表 的 税 种 不 同, 如 增 值 税 既 属 于 流 转 税 类, 也 属 于 工 商 税 类, 还 属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和 从 价 税, 答 题 时, 考 生 一 定 要 看 清 题 目 和 要 求, 这 样 才 能 得 出 正 确 的 答 案 例 3-1 ( 多 选 题 ) 按 照 税 收 的 征 收 权 限 和 收 入 支 配 权 限 分 类, 可 以 将 我 国 税 种 分 为 中 央 税 地 方 税 和 中 央 地 方 共 享 税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中 央 地 方 共 享 税 的 有 ( ) A. 增 值 税 B. 土 地 增 值 税 C. 企 业 所 得 税 D. 印 花 税 答 案 ACD 解 析 土 地 增 值 税 属 于 地 方 税, 其 他 三 项 均 为 中 央 地 方 共 享 税 例 3-2 ( 多 选 题 ) 下 列 税 种 中 属 于 从 价 税 的 有 ( ) A. 增 值 税 B. 消 费 税

118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C. 营 业 税 D.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案 ACD 解 析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均 属 于 从 价 税, 消 费 税 中 有 些 属 于 从 量 税 或 者 复 合 税, 不 属 于 从 价 税, 所 以 答 案 选 ACD 二 税 法 及 其 构 成 要 素 ( 一 ) 税 法 的 概 念 税 法 是 指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用 以 调 整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在 征 纳 税 方 面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是 国 家 法 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二 ) 税 法 的 分 类 1. 按 税 法 功 能 作 用 的 不 同 分 按 照 税 法 功 能 作 用 的 不 同, 将 税 法 分 为 税 收 实 体 法 和 税 收 程 序 法 (1) 税 收 实 体 法 税 收 实 体 法 是 规 定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规 范 总 称 税 收 实 体 法 具 体 规 定 各 税 种 的 征 收 对 象 征 收 范 围 税 目 税 率 纳 税 地 点 等 例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都 属 于 税 收 实 体 法 (2) 税 收 程 序 法 税 收 程 序 法 是 税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范 税 收 程 序 法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管 理 法 纳 税 程 序 法 发 票 管 理 法 税 务 机 关 组 织 法 税 务 争 议 处 理 法 等 例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2. 按 主 权 国 家 行 使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不 同 分 按 照 主 权 国 家 行 使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国 内 税 法 国 际 税 法 和 外 国 税 法 (1) 国 内 税 法, 是 指 一 国 在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调 整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是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和 经 由 授 权 或 依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2) 国 际 税 法,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课 税 权 主 体 对 跨 国 纳 税 人 的 跨 国 所 得 或 财 产 征 税 形 成 的 分 配 关 系, 并 由 此 形 成 国 与 国 之 间 的 税 收 分 配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双 边 或 多 边 国 家 间 的 税 收 协 定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等 (3) 外 国 税 法, 是 指 外 国 各 个 国 家 制 定 的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19 3. 按 税 法 法 律 级 次 不 同 分 按 照 税 法 法 律 级 次 不 同, 分 为 税 收 法 律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税 收 行 政 规 章 和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1) 税 收 法 律 ( 狭 义 的 税 法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其 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律 效 力 次 于 宪 法, 我 国 现 行 税 法 体 系 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等 属 于 税 收 法 律 (2)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务 院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授 权 制 定 的 有 关 税 收 方 面 的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3) 税 收 行 政 规 章 和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由 国 务 院 财 税 主 管 部 门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本 部 门 权 限 范 围 内 发 布 的 有 关 税 收 事 项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包 括 命 令 通 知 公 告 通 告 批 复 意 见 函 等 文 件 形 式 ( 三 ) 税 法 的 构 成 要 素 税 法 的 构 成 要 素 是 指 各 种 单 行 税 法 具 有 的 共 同 的 基 本 要 素 的 总 称 一 般 包 括 征 税 人 纳 税 义 务 人 征 税 对 象 税 目 税 率 计 税 依 据 纳 税 环 节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地 点 减 免 税 和 法 律 责 任 等 项 目 其 中, 纳 税 义 务 人 征 税 对 象 税 率 是 构 成 税 法 的 三 个 最 基 本 要 素 1. 征 税 人 征 税 人 是 指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征 税 职 权 的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和 其 他 征 收 机 关 因 税 种 的 不 同, 征 税 人 也 可 能 不 同 在 我 国, 征 税 人 主 要 有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和 海 关 2. 纳 税 义 务 人 纳 税 义 务 人 简 称 纳 税 人, 是 指 依 法 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自 然 人 ( 包 括 个 体 经 营 者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3. 征 税 对 象 征 税 对 象 又 称 课 税 对 象, 是 指 对 什 么 征 税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物 或 行 为, 是 区 别 不 同 税 种 的 主 要 标 志, 不 同 的 征 税 对 象 构 成 不 同 的 税 种 4. 税 目 税 目 是 征 税 对 象 的 具 体 化, 各 个 税 种 所 规 定 的 具 体 征 税 项 目 规 定 税 目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明 确 征 税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对 不 同 的 征 税 项 目 加 以 区 分, 从 而 制 定 高 低 不 同 的 税 率

120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5. 税 率 税 率 是 指 应 纳 税 额 与 征 税 对 象 的 比 例 或 征 收 额 度, 它 是 计 算 税 额 的 尺 度, 是 衡 量 税 负 轻 重 与 否 的 重 要 标 志, 是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核 心 要 素 我 国 现 行 税 率 有 3 种 基 本 形 式, 即 比 例 税 率 定 额 税 率 和 累 进 税 率 (1) 比 例 税 率 比 例 税 率 是 指 对 同 一 征 税 对 象, 不 论 其 数 量 多 少 数 额 大 小, 均 按 同 一 个 比 例 征 税 的 税 率 我 国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等 采 用 的 是 比 例 税 率 比 例 税 率 又 包 括 以 下 三 种 1 单 一 比 例 税 率, 即 对 同 一 征 税 对 象 的 所 有 纳 税 人 都 适 用 同 一 比 例 税 率 2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即 对 同 一 征 税 对 象 的 不 同 纳 税 人 适 用 不 同 的 比 例 征 税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税 法, 又 分 别 因 产 品 行 业 和 地 区 的 不 同 将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划 分 为 产 品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 如 增 值 税 ) 行 业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 地 区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 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3 幅 度 比 例 税 率, 指 税 法 只 规 定 一 个 具 有 上 下 限 的 幅 度 税 率, 具 体 税 率 授 权 地 方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在 该 幅 度 内 予 以 确 定 (2) 定 额 税 率 定 额 税 率 又 称 固 定 税 额, 是 指 按 征 税 对 象 的 一 定 单 位 直 接 规 定 固 定 的 税 额, 而 不 采 取 百 分 比 的 形 式 定 额 税 率 的 优 点 是 计 算 简 便, 税 负 不 受 物 价 波 动 的 影 响, 但 有 时 也 可 能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税 负 目 前 采 用 定 额 税 率 的 有 资 源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车 船 税 等 (3) 累 进 税 率 累 进 税 率 是 根 据 征 税 对 象 数 额 的 大 小, 规 定 不 同 等 级 的 税 率 即 征 税 对 象 数 额 越 大, 税 率 越 高 ; 数 额 越 小, 税 率 越 低 一 般 多 在 收 益 课 税 中 使 用, 有 全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三 种 形 式 注 意 我 国 现 行 税 法 体 系 采 用 的 累 进 税 率 形 式 只 有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指 将 应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分 解 为 若 干 段, 每 一 段 按 其 对 应 的 税 率 计 算 出 该 段 应 交 的 税 额, 然 后 再 将 计 算 出 来 的 各 段 税 额 相 加, 即 为 应 交 纳 的 税 款 例 如, 我 国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执 行 3% 至 45% 的 七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以 征 税 对 象 数 额 的 相 对 率 划 分 若 干 级 距, 分 别 规 定 相 应 的 差 别 税 率, 相 对 率 每 超 过 一 个 级 距 的, 对 超 过 的 部 分 就 按 高 一 级 的 税 率 计 算 征 税 目 前, 我 国 采 用 这 种 税 率 的 是 土 地 增 值 税 6. 计 税 依 据 计 税 依 据 是 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即 依 据 什 么 来 计 算 纳 税 人 应 缴 纳 的 税 额 计 税 依 据 分 为 从 价 计 征 从 量 计 征 和 复 合 计 征 三 种 类 型 (1) 从 价 计 征 是 以 计 税 金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收 入 额 收 益 额 财 产 额 资 金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21 额 等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税 金 额 = 征 税 对 象 的 数 量 计 税 价 格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金 额 适 用 税 率 (2) 从 量 计 征 是 以 征 税 对 象 的 重 量 体 积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计 税 数 量 因 征 税 对 象 不 同,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也 不 同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数 量 单 位 适 用 税 额 (3) 复 合 计 征 复 合 计 征 既 包 括 从 量 计 征 又 包 括 从 价 计 征, 即 应 纳 税 额 等 于 应 税 销 售 数 量 乘 以 定 额 税 率 再 加 上 应 税 销 售 额 乘 以 比 例 税 率 消 费 税 中 的 卷 烟 白 酒 就 实 行 复 合 计 税 办 法, 其 计 税 依 据 为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数 量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数 量 单 位 适 用 税 额 + 计 税 金 额 适 用 税 率 7. 纳 税 环 节 纳 税 环 节 主 要 指 税 法 规 定 的 征 税 对 象 在 从 生 产 到 消 费 的 流 转 过 程 中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环 节 如 流 转 税 在 生 产 和 流 通 环 节 纳 税, 所 得 税 在 分 配 环 节 纳 税 等 8.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期 限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后 应 依 法 缴 纳 税 款 的 期 限 规 定 纳 税 期 限 是 为 了 保 证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及 时 实 现, 也 是 税 收 强 制 性 和 固 定 性 的 体 现 纳 税 期 限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按 期 纳 税, 按 次 纳 税, 按 期 预 缴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纳 税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内 缴 纳 税 款 9. 纳 税 地 点 纳 税 地 点 主 要 是 指 根 据 各 个 税 种 纳 税 对 象 的 纳 税 环 节 和 有 利 于 对 税 款 的 源 泉 控 制 而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 包 括 代 征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的 具 体 纳 税 地 点 10. 减 免 税 减 免 税 是 国 家 对 某 些 纳 税 人 和 征 税 对 象 给 予 鼓 励 和 照 顾 的 一 种 特 殊 规 定 (1) 减 税 和 免 税 减 税 是 指 对 应 征 税 款 减 少 征 收 一 部 分 ; 免 税 是 对 按 规 定 应 征 收 的 税 款 全 部 免 除 减 税 和 免 税 具 体 又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一 种 是 税 法 直 接 规 定 的 长 期 减 免 税 项 目 ; 另 一 种 是 依 法 给 予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减 免 税 措 施, 期 满 之 后 仍 应 按 规 定 纳 税 (2) 起 征 点 起 征 点 是 指 税 法 规 定 对 征 税 对 象 开 始 征 税 的 起 点 数 额 征 税 对 象 的 数 额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就 全 部 数 额 征 税, 未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不 征 税 起 征 点 指 税 法 规 定 的 对 课 税 对 象 开 始 征 税 的 最 低 界 限

122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3) 免 征 额 免 征 额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课 税 对 象 全 部 数 额 中 免 予 征 税 的 数 额, 是 对 所 有 纳 税 人 的 照 顾 当 课 税 对 象 小 于 起 征 点 和 免 征 额 时, 都 不 予 征 税 ; 当 课 税 对 象 大 于 起 征 点 和 免 征 额 时, 起 征 点 制 度 要 对 课 税 对 象 的 全 部 数 额 征 税, 而 免 征 额 制 度 仅 对 课 税 对 象 超 过 免 征 额 部 分 征 税 注 意 区 分 起 征 点 和 免 征 额, 不 达 起 征 点 和 免 征 额 时 都 不 交 税, 但 是 一 旦 达 到 起 征 点 是 全 额 征 税, 超 过 免 征 额 是 只 对 超 过 部 分 征 税 11. 法 律 责 任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对 违 反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人 采 取 的 处 罚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1) 纳 税 主 体 (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 ) 因 违 反 税 法 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2) 作 为 征 税 主 体 的 国 家 机 关, 主 要 是 实 际 履 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职 能 的 税 务 机 关 等, 因 违 反 税 法 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这 里 的 法 律 责 任 包 括 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人 员 违 反 税 法 规 定, 都 将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节 主 要 税 种 一 增 值 税 ( 一 ) 增 值 税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1. 增 值 税 的 概 念 增 值 税 是 以 商 品 ( 含 应 税 劳 务 )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增 值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流 转 税 这 里 所 说 的 增 值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或 劳 务 服 务 活 动 中 所 创 造 的 新 增 价 值, 即 纳 税 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大 于 其 购 进 货 物 或 取 得 劳 务 服 务 时 所 支 付 金 额 的 差 额 由 于 增 值 因 素 在 实 际 经 济 活 动 中 难 以 精 确 计 量, 因 此, 一 般 采 取 税 款 抵 扣 的 方 式 计 算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即 纳 税 人 根 据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销 售 额,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出 一 个 税 额, 然 后 从 中 扣 除 上 一 道 环 节 已 纳 增 值 税 额, 其 余 额 即 为 纳 税 人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23 2. 增 值 税 的 分 类 根 据 税 基 和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的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扣 除 及 如 何 扣 除 的 不 同, 可 将 增 值 税 划 分 为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三 种 类 型 (1)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时, 不 允 许 扣 除 任 何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2)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时, 对 于 纳 税 人 购 置 的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固 定 资 产, 允 许 将 已 提 的 折 旧 的 价 值 额 予 以 扣 除 (3)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时, 允 许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增 值 税 时, 将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进 项 税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扣 除 这 样 可 以 彻 底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我 国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3. 增 值 税 改 革 我 国 自 1979 年 开 始 试 行 增 值 税, 分 别 于 1984 年 1993 年 2009 年 和 2012 年 进 行 了 4 次 重 要 改 革 2011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上 海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开 展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底, 国 务 院 将 扩 大 营 改 增 试 点 至 10 省 市 截 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营 改 增 范 围 已 推 广 到 全 国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服 务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至 此 交 通 运 输 业 已 全 部 纳 入 营 改 增 范 围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将 电 信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例 3-3 ( 多 选 题 ) 以 下 行 为 中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有 ( ) A. 销 售 商 品 B. 加 工 商 品 C. 修 理 商 品 D. 出 口 货 物 答 案 ABC 解 析 根 据 增 值 税 的 概 念, 本 题 选 择 ABC ( 二 )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1. 征 税 范 围 的 基 本 规 定 在 我 国 境 内,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为 :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1)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货 物 是 指 有 形 动 产, 包 括 电 力 热 力 气 体 在 内 销 售 货 物 是 指 有 偿 转 让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进 口 应 税 货 物 除 依 法 征 收 关 税 外, 在 进 口 环 节 还 要 由 海 关 代 收 增 值 税

124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2)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加 工 是 指 受 托 加 工 货 物, 即 委 托 方 提 供 原 料 及 主 要 材 料, 受 托 方 按 照 委 托 方 的 要 求 制 造 货 物 并 收 取 加 工 费 的 业 务 ; 修 理 修 配 是 指 受 托 对 损 伤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货 物 进 行 修 复, 使 其 恢 复 原 状 和 功 能 的 业 务 注 意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不 包 括 在 内 (3)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应 税 服 务 是 指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普 通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邮 政 其 他 服 务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等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但 不 包 括 非 营 业 活 动 中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1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履 行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活 动 2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3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员 工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4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应 税 服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1) 交 通 运 输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是 指 使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2) 邮 政 业 邮 政 业 是 指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邮 政 行 业 提 供 邮 件 寄 递 邮 政 汇 兑 机 要 通 信 和 邮 政 代 理 等 邮 政 基 本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邮 政 普 通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和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邮 政 储 蓄 业 务 按 照 金 融 保 险 业 税 目 征 收 营 业 税 (3)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文 化 产 业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具 体 包 括 :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3. 征 收 范 围 的 特 殊 规 定 (1)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的 下 列 行 为,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1 将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2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25 3 设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但 相 关 机 构 设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除 外 4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5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6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作 为 投 资,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7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者 8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上 述 第 5 项 所 称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是 指 企 业 内 部 设 置 的 供 职 工 使 用 的 食 堂 浴 室 理 发 室 宿 舍 幼 儿 园 等 福 利 设 施 及 设 备 物 品 等, 或 者 以 福 利 奖 励 津 贴 等 形 式 发 放 给 职 工 个 人 的 物 品 注 意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的 情 况 是 常 考 知 识 点, 需 要 考 生 理 解 并 掌 握, 特 别 是 要 区 分 购 进 的 货 物 是 用 于 对 内 还 是 对 外, 对 内 不 视 同 销 售, 对 外 视 同 销 售 例 3-4 ( 多 选 题 ) 根 据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视 同 销 售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有 ( ) A. 某 企 业 将 外 购 的 一 批 原 材 料 用 于 基 建 工 程 B. 某 企 业 将 外 购 的 商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C. 某 商 场 为 服 装 厂 代 销 儿 童 服 装 D. 某 企 业 将 外 购 的 商 品 无 偿 赠 予 他 人 答 案 CD 解 析 对 于 外 购 的 货 物, 对 内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对 外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选 项 A 和 B 排 除, 选 项 D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选 项 C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同 样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所 以 答 案 选 CD (2)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1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但 以 公 益 活 动 为 目 的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2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混 合 销 售 混 合 销 售 是 指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既 涉 及 货 物 销 售 又 涉 及 提 供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行 为 除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6 条 的 规 定 外,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企 业 性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销 售 货 物,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销 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4) 兼 营 非 应 税 劳 务 兼 营 非 应 税 劳 务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既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和 应 税 劳 务, 又 包 括 提 供 非 应 税 劳 务 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不 同 的 是, 兼 营 非 应 税 劳 务 是 指 销 售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与 提 供 非 应 税 劳 务 不 同 时 发 生 在 同 一 购 买 者 身 上, 也 不 发 生 在 同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中

126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5) 混 业 经 营 纳 税 人 兼 有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三 )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是 指 税 法 规 定 负 有 缴 纳 增 值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销 售 进 口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应 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按 照 经 营 规 模 的 大 小 和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与 否 等 标 准,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可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是 指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简 称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包 括 一 个 公 历 年 度 内 的 全 部 应 税 销 售 额 )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或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情 形 的 企 业 和 企 业 性 单 位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特 点 是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销 项 税 额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认 定 标 准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下 列 纳 税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1) 除 个 体 经 营 者 以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2)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企 业 (3)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4)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不 经 常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的 企 业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是 指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以 下, 并 且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不 能 按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税 务 资 料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所 谓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是 指 不 能 正 确 核 算 增 值 税 的 销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认 定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认 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标 准 如 下 (1)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27 务 为 主, 并 兼 营 货 物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下 同 ) 的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年 货 物 生 产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在 50% 以 上 (2) 除 上 述 规 定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80 万 元 以 下 的 (3) 对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年 应 税 服 务 销 售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4)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不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依 法 计 算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5)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6)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企 业, 可 选 择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例 3-5 ( 多 选 题 ) 下 列 选 项 中, 可 以 选 择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纳 税 的 有 ( ) A.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标 准, 但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的 企 业 B.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C.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D.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企 业 答 案 ACD 解 析 ACD 选 项 都 可 以 选 择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纳 税, 选 项 B 中, 个 人 只 能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纳 税, 不 可 以 选 择, 所 以 该 选 项 排 除 ( 四 ) 增 值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以 下 称 境 外 )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其 代 理 人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在 境 内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以 接 受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 应 扣 缴 税 额 = 接 受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 税 率 ) 税 率 ( 五 ) 增 值 税 税 率 增 值 税 税 率 就 是 增 值 税 税 额 占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销 售 额 的 比 率, 是 计 算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增 值 税 税 额 的 尺 度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分 为 基 本 税 率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三 种 1. 基 本 税 率 增 值 税 的 基 本 税 率 为 17%

128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2. 低 税 率 除 基 本 税 率 以 外, 下 列 货 物 按 照 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1) 下 列 应 税 货 物 按 照 13% 的 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1 粮 食 食 用 植 物 油 2 自 来 水 暖 气 冷 气 热 水 煤 气 石 油 液 化 气 天 然 气 沼 气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3 图 书 报 纸 杂 志 4 饲 料 化 肥 农 药 农 机 ( 不 包 括 农 机 零 部 件 ) 农 膜 5 国 务 院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货 物, 如 农 产 品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二 甲 醚 食 用 盐 等 (2) 下 列 应 税 服 务 按 照 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1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邮 政 业 服 务, 税 率 为 11% 2 提 供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除 外 ), 税 率 为 6% 3. 零 税 率 零 税 率, 即 税 率 为 零, 仅 适 用 于 法 律 不 限 制 或 不 禁 止 的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某 些 货 物, 不 适 用 零 税 率 (1)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税 率 为 零,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研 发 服 务 和 设 计 服 务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税 服 务, 税 率 为 零 4. 征 收 率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率 为 3% 纳 税 人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不 同 税 率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例 3-6 ( 多 选 题 ) 根 据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下 列 产 品 中, 适 用 13% 的 低 税 率 的 有 ( ) A. 农 机 配 件 B. 自 来 水 C. 饲 料 D. 煤 炭 答 案 BC 解 析 自 来 水 和 饲 料 按 照 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选 项 A 和 D 可 以 排 除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29 ( 六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我 国 增 值 税 实 行 扣 税 法 一 般 纳 税 人 凭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及 其 他 合 法 扣 税 凭 证 注 明 的 税 款 进 行 抵 扣,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1. 销 项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2. 销 售 额 销 售 额 是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但 是 不 包 括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和 其 他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费 用 如 果 销 售 货 物 是 消 费 税 应 税 产 品 或 者 进 口 产 品, 则 全 部 价 款 中 包 括 消 费 税 或 关 税 价 外 费 用 包 括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补 贴 基 金 集 资 费 返 还 利 润 奖 励 费 违 约 金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包 装 费 包 装 物 租 金 储 备 费 优 质 费 运 输 装 卸 费 代 收 款 项 代 垫 款 项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但 以 下 项 目 不 包 括 在 内 (1) 受 托 加 工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消 费 品 所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2)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代 垫 运 输 费 用 1 承 运 部 门 的 运 输 费 用 发 票 开 具 给 购 买 方 的 2 纳 税 人 将 该 项 发 票 转 交 给 购 买 方 的 (3)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4) 销 售 货 物 的 同 时 代 办 保 险 等 而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以 及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代 购 买 方 缴 纳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车 辆 牌 照 费 为 了 符 合 增 值 税 作 为 价 外 税 的 要 求,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取 得 的 含 税 销 售 额, 在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时, 必 须 将 其 换 算 为 不 含 税 的 销 售 额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合 并 定 价 的, 按 下 列 公

130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增 值 税 税 率 ) 例 3-7 ( 单 选 题 )A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销 售 钢 材 一 批, 含 增 值 税 的 价 格 为 93 600 元,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则 其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为 ( ) 元 A.15912 B.34970 C.13600 D.25000 答 案 C 解 析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93600 (1+17%)=80000( 元 )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80000 17%=13600( 元 ) 例 3-8 ( 单 选 题 ) 甲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3 年 5 月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如 下 (1) 销 售 产 品 设 备 一 批, 开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中 注 明 的 销 售 额 为 20000 元, 税 额 为 3400 元, 另 开 出 一 张 普 通 发 票, 收 取 包 装 费 351 元 (2) 销 售 三 批 同 一 规 格 质 量 的 货 物, 每 批 各 1000 件,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每 件 200 元 180 元 和 70 元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第 三 批 销 售 价 格 每 件 70 元 明 显 偏 低 并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3) 将 自 产 的 一 批 产 品 200 件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发 放 给 本 企 业 职 工, 市 场 售 价 为 500 元 则 本 月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为 ( ) 元 A.3451 B.96900 C.17000 D.117351 答 案 D 解 析 (1) 销 售 产 品 设 备 产 生 的 销 项 税 =3400+351 (1+17%) 17%=3451( 元 ) (2) 销 售 货 物 产 生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200+180+(200+180) 2] 1 000 17%=96900( 元 ) (3) 自 产 产 品 发 放 给 职 工 产 生 的 增 值 税 =200 500 17%=17000( 元 ) 因 此 当 月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451+96900+17000=117351( 元 ) 3. 进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在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况 下, 销 售 方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就 是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进 项 税 额 除 税 法 规 定 不 得 抵 扣 的 项 目 外, 准 予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1) 从 销 售 方 或 者 提 供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注 意 自 2013 年 8 月 开 始, 纳 税 人 购 入 自 用 的 两 车 一 艇 ( 摩 托 车 汽 车 和 游 艇 )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抵 扣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31 (3)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进 项 税 额 = 买 价 扣 除 率 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4) 接 受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从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境 内 代 理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2 应 当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而 未 申 请 的 例 3-9 ( 单 选 题 )A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本 月 进 口 产 品 200000 元, 海 关 征 收 34 000 元 增 值 税, 向 农 业 生 产 者 购 入 免 税 产 品 30000 元 ; 购 入 原 材 料 300000 元,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51000 元 本 月 销 售 产 品 1000000 元,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则 该 企 业 本 月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 ) 元 A.81100 B.88900 C.17000 D.39000 答 案 A 解 析 本 月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34000+30000 13%+51000=88900( 元 ) 本 月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1 000000 17%=170000( 元 ) 本 月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170000 88900=81100( 元 ) ( 七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服 务, 实 行 按 销 售 额 与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简 易 办 法,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一 律 为 3%, 征 收 率 的 调 整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3%) 当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采 取 价 税 合 一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时, 应 将 含 税 销 售 额 换 算 为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其 换 算 公 式 为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另 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与 一 般 纳 税 人 一 样, 都 是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132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价 外 费 用, 不 包 括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例 3-10 ( 单 选 题 ) 根 据 我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某 零 售 商 店 2014 年 的 销 售 额 为 60 万 元 ( 含 增 值 税 ), 则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 ) 万 元 A.1.75 B.9.9 C.10.2 D.13.6 答 案 A 解 析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80 万 元 的 商 业 企 业, 不 得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因 此 本 题 中 该 商 店 应 该 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征 税 率 为 3% 应 纳 税 额 =60 (1+3%) 3%=1.75( 万 元 ) ( 八 )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1. 纳 税 义 务 的 发 生 时 间 纳 税 义 务 的 发 生 时 间 是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的 起 始 时 间, 其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 采 用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不 论 货 物 是 否 发 出, 均 为 收 到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证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过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证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应 税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2) 采 取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银 行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发 出 货 物 并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的 当 天 (3)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无 书 面 合 同 的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4)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但 生 产 销 售 生 产 工 期 超 过 12 个 月 的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船 舶 飞 机 等 货 物,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5) 委 托 其 他 纳 税 人 代 销 货 物, 为 收 到 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的 当 天 未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及 货 款 的, 为 发 出 代 销 货 物 满 180 天 的 当 天 (6) 销 售 应 税 劳 务, 为 提 供 劳 务 同 时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的 凭 据 的 当 天 (7) 纳 税 人 发 生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为 货 物 移 送 的 当 天 纳 税 人 发 生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行 为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应 税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33 (8) 纳 税 人 进 口 货 物,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报 关 进 口 的 当 天 (9)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注 意 先 开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2. 纳 税 期 限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 以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纳 税 人 进 口 货 物, 应 当 自 海 关 填 发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缴 纳 税 款 3. 纳 税 地 点 (1)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固 定 业 户 到 外 县 ( 市 )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并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开 具 证 明 的, 应 当 向 销 售 地 或 者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向 销 售 地 或 者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3) 非 固 定 业 户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向 销 售 地 或 者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向 销 售 地 或 者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4) 进 口 货 物, 应 当 向 报 关 地 海 关 申 报 纳 税 (5)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其 扣 缴 的 税 款 二 营 业 税 ( 一 ) 营 业 税 的 概 念 营 业 税 是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就

134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其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额 为 征 税 对 象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流 转 税 在 境 内 提 供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 (1)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条 例 规 定 劳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 (2) 所 转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 的 接 受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 (3) 所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在 境 内 ; (4) 所 销 售 或 者 出 租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二 )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人 与 扣 缴 义 务 人 1. 纳 税 人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注 意 加 工 和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属 于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因 此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应 税 劳 务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供 的 劳 务, 也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应 税 劳 务 例 3-11 ( 判 断 题 ) 在 我 国 境 内 提 供 各 种 劳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均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 ) 答 案 解 析 加 工 和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2. 扣 缴 义 务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其 境 内 代 理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在 境 内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以 受 让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三 ) 营 业 税 的 税 目 和 税 率 1. 营 业 税 税 目 营 业 税 共 有 9 个 税 目, 分 别 为 :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筑 业 邮 电 通 信 业 文 化 体 育 业 金 融 保 险 业 服 务 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不 动 产 娱 乐 业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将 交 通 运 输 业 ( 铁 路 运 输 业 除 外 )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 试 点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开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铁 路 运 输 业 和 邮 政 服 务 业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至 此, 交 通 运 输 业 已 全 部 纳 入 营 改 增 范 围 2. 营 业 税 税 率 营 业 税 按 照 行 业 经 济 业 务 类 别 的 不 同 分 别 采 用 不 同 的 比 例 税 率,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35 (1) 建 筑 业 电 信 业 文 化 体 育 业, 税 率 为 3% (2) 金 融 保 险 业 服 务 业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税 率 为 5% (3) 娱 乐 业 执 行 5%~20% 的 幅 度 税 率, 具 体 适 用 的 税 率,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决 定 已 纳 入 营 改 增 范 围 的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执 行 增 值 税 税 率 ( 四 ) 营 业 税 应 纳 税 额 (1) 营 业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营 业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营 业 额 营 业 额 是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销 售 不 动 产 向 对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价 外 费 用, 包 括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基 金 集 资 费 代 收 款 项 代 垫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营 业 税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营 业 税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税 率 注 意 计 算 营 业 税 税 额 时, 一 般 情 况 将 全 部 收 入 额 相 加 与 税 率 相 乘 即 可, 勿 减 除 题 目 中 给 出 的 成 本 费 用 金 额 (2) 纳 税 人 的 营 业 额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后 因 发 生 退 款 减 除 营 业 额 的, 应 当 退 还 已 缴 纳 营 业 税 税 款 或 者 从 纳 税 人 以 后 的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税 额 中 减 除 (3)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如 果 将 价 款 与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以 折 扣 后 的 价 款 作 为 营 业 额 ; 如 果 将 折 扣 额 另 开 发 票 的, 不 论 其 在 财 务 上 如 何 处 理, 均 不 得 从 营 业 额 中 扣 除 (4)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并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者 视 同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而 无 营 业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按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其 营 业 额 1 按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发 生 同 类 应 税 行 为 的 平 均 价 格 核 定 2 按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发 生 同 类 应 税 行 为 的 平 均 价 格 核 定 3 按 下 列 公 式 核 定 : 营 业 额 = 营 业 成 本 或 者 工 程 成 本 (1+ 成 本 利 润 率 ) (1 营 业 税 税 率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局 确 定 例 3-12 ( 单 选 题 ) 某 建 筑 公 司 承 包 一 项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当 月 取 得 工 程 结 算 款 120 万 元 工 程 抢 工 费 8 万 元 提 前 竣 工 奖 5 万 元 ; 当 月 购 买 水 泥 钢 材 等 工 程 材 料 支 出 46 万 元

136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28 万 元 已 知 建 筑 业 适 用 的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3% 该 公 司 当 月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税 额 为 ( ) 万 元 A.3.6 B.3.84 C.3.99 D.1.77 答 案 C 解 析 本 题 计 算 的 是 营 业 税 税 额, 将 全 部 收 入 额 相 加 与 税 率 相 乘, 即 (120+8+5) 3%=3.99( 万 元 ) ( 五 ) 营 业 税 征 收 管 理 1.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或 取 得 索 取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对 某 些 具 体 情 况 规 定 如 下 (1) 纳 税 人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销 售 不 动 产 提 供 建 筑 业 或 者 租 赁 业 劳 务,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2) 纳 税 人 新 建 建 筑 物 后 销 售, 其 自 建 行 为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其 销 售 自 建 建 筑 物 并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3) 纳 税 人 将 不 动 产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赠 予 他 人,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2.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用 社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1 个 季 度, 自 纳 税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保 险 业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1 个 月 3.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1)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但 是, 建 筑 业 劳 务 应 当 向 应 税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纳 税 人 出 租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当 向 土 地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纳 税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37 人 转 让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3) 纳 税 人 出 租 销 售 不 动 产, 应 当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其 扣 缴 的 税 款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应 税 劳 务 发 生 地 土 地 或 者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而 自 应 当 申 报 纳 税 之 月 起 超 过 6 个 月 没 有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例 3-13 ( 多 选 题 ) 关 于 营 业 税 的 申 报 与 缴 纳 的 规 定, 正 确 的 有 ( ) A.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基 本 规 定 是, 纳 税 人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B. 营 业 税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依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款 分 别 核 定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一 个 季 度 C. 纳 税 人 销 售 出 租 不 动 产 应 当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D.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其 营 业 税 纳 税 地 点 为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答 案 AC 解 析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选 项 B 说 法 错 误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其 营 业 税 纳 税 地 点 为 劳 务 发 生 地, 选 项 D 说 法 错 误 ; 选 项 AC 说 法 正 确 三 消 费 税 ( 一 ) 消 费 税 的 概 念 消 费 税 是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委 托 加 工 和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流 转 税, 是 对 特 定 的 消 费 品 和 消 费 行 为 在 特 定 的 环 节 征 收 的 一 种 流 转 税 ( 二 ) 消 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1.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在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征 税 纳 税 人 将 生 产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换 取 生 产 资 料 消 费 资 料 投 资 入 股 偿 还 债 务, 以 及 用 于 继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面 都 应 缴 纳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不 纳 税 ; 用 于 其 他 方 面 的, 于 移 送 使 用 时 纳 税

138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2.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1)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是 指 委 托 方 提 供 原 料 和 主 要 材 料, 受 托 方 只 收 取 加 工 费 和 代 垫 部 分 辅 助 材 料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由 受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或 其 他 情 形 的 一 律 不 能 视 同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2)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除 受 托 方 为 个 人 外, 由 受 托 方 向 委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 委 托 个 人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由 委 托 方 收 回 后 缴 纳 消 费 税 (3)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委 托 方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所 纳 税 款 准 予 按 规 定 抵 扣 ; 直 接 出 售 的, 不 再 缴 纳 消 费 税 委 托 方 将 收 回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以 不 高 于 受 托 方 的 计 税 价 格 出 售 的, 为 直 接 出 售, 不 再 缴 纳 消 费 税 ; 委 托 方 以 高 于 受 托 方 的 计 税 价 格 出 售 的, 不 属 于 直 接 出 售, 需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消 费 税, 在 计 税 时 准 予 扣 除 受 托 方 已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3.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于 报 关 进 口 时 由 海 关 代 征 消 费 税 4. 批 发 零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金 银 首 饰 消 费 税 由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征 收 改 为 零 售 环 节 征 收 改 在 零 售 环 节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金 银 首 饰 仅 限 于 金 基 银 基 合 金 首 饰 以 及 金 银 和 金 基 银 基 合 金 的 镶 嵌 首 饰, 适 用 税 率 为 5% 其 计 税 依 据 是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1) 对 既 销 售 金 银 首 饰, 又 销 售 非 金 银 首 饰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将 两 类 商 品 划 分 清 楚,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凡 划 分 不 清 楚 或 不 能 分 别 核 算 的, 在 生 产 环 节 销 售 的, 一 律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征 收 消 费 税 ; 在 零 售 环 节 销 售 的, 一 律 按 金 银 首 饰 征 收 消 费 税 金 银 首 饰 与 其 他 产 品 组 成 成 套 消 费 品 销 售 的, 应 按 销 售 额 全 额 征 收 消 费 税 (2) 金 银 首 饰 连 同 包 装 物 一 起 销 售 的, 无 论 包 装 物 是 否 单 独 计 价, 也 无 论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均 应 并 入 金 银 首 饰 的 销 售 额, 计 征 消 费 税 (3) 带 料 加 工 的 金 银 首 饰, 应 按 受 托 方 销 售 的 同 类 金 银 首 饰 的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计 税 依 据 征 收 消 费 税 没 有 同 类 金 银 首 饰 销 售 价 格 的,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4) 纳 税 人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 含 翻 新 改 制 ) 方 式 销 售 的 金 银 首 饰, 应 按 实 际 收 取 的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价 款 确 定 计 税 依 据 征 收 消 费 税 5. 批 发 销 售 卷 烟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将 卷 烟 销 售 给 零 售 单 位 的, 在 卷 烟 批 发 环 节 要 再 加 征 一 道 5% 的 从 价 税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39 注 意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将 卷 烟 销 售 给 其 他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的, 不 缴 纳 消 费 税 例 3-14 ( 多 选 题 ) 甲 委 托 乙 加 工 化 妆 品,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甲 是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B. 甲 是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C. 乙 是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D. 乙 是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答 案 BC 解 析 甲 委 托 乙 加 工 化 妆 品, 则 甲 是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乙 是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三 )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起 运 地 或 者 所 在 地 在 境 内 ) 生 产 委 托 加 工 和 进 口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及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销 售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四 ) 消 费 税 税 目 与 税 率 1. 消 费 税 税 目 我 国 消 费 税 的 税 目 共 有 14 个, 分 别 是 :1 烟 ;2 酒 及 酒 精 ;3 化 妆 品 ;4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 ;5 鞭 炮 焰 火 ;6 成 品 油 ;7 汽 车 轮 胎 ;8 摩 托 车 ;9 小 汽 车 ;10 高 尔 夫 球 及 球 具 ; 高 档 手 表 ; 游 艇 ; 木 制 一 次 性 筷 子 ; 实 木 地 板 其 中, 有 些 还 包 括 若 干 子 目 2. 消 费 税 税 率 消 费 税 税 率 包 括 比 例 税 率 和 定 额 税 率 两 类 根 据 不 同 的 税 目 或 子 目,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税 率 不 同 消 费 税 根 据 不 同 的 税 目 或 子 目 确 定 相 应 的 税 率 或 单 位 税 额, 如 粮 食 白 酒 税 率 为 20%, 摩 托 车 根 据 汽 缸 容 量 税 率 为 3% 10%, 小 汽 车 根 据 汽 缸 容 量 税 率 为 1%~40% 等 黄 酒 啤 酒 汽 油 柴 油 等 分 别 按 单 位 重 量 或 体 积 确 定 单 位 税 额 见 表 3-1 一 烟 1. 卷 烟 (1) 甲 类 卷 烟 (2) 乙 类 卷 烟 2. 雪 茄 烟 3. 烟 丝 表 3-1 消 费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 目 税 率 56% 加 0.003 元 / 支 ( 生 产 环 节 ) 36% 加 0.003 元 / 支 ( 生 产 环 节 ) 36% 30%

140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二 烟 及 酒 精 1. 白 酒 2. 黄 酒 3. 啤 酒 (1) 甲 类 啤 酒 (2) 乙 类 啤 酒 4. 其 他 酒 5. 酒 精 税 目 税 率 三 化 妆 品 30% 四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 1. 金 银 首 饰 铂 金 首 饰 和 钻 石 及 钻 石 饰 品 2. 其 他 贵 重 首 饰 和 珠 宝 玉 石 续 表 20% 加 0.5 元 /500 克 ( 或 者 500 毫 升 ) 240 元 / 吨 250 元 / 吨 220 元 / 吨 10% 5% 5% 10% 五 鞭 炮 焰 火 15% 六 成 品 油 1. 汽 油 (1) 含 铅 汽 油 (2) 无 铅 汽 油 2. 柴 油 3. 航 空 煤 油 4. 石 脑 油 5. 溶 剂 油 6. 润 滑 油 7. 燃 料 油 七 汽 车 轮 胎 3% 八 摩 托 车 1. 气 缸 容 量 ( 排 气 量, 下 同 ) 在 250 毫 升 ( 含 250 3% 毫 升 ) 以 下 的 2. 气 缸 容 量 在 250 毫 升 以 上 的 10% 九 小 汽 车 1. 乘 用 车 (1) 气 缸 容 量 ( 排 气 量, 下 同 ) 在 1.0 升 ( 含 1.0 升 ) 以 下 的 (2) 气 缸 容 量 在 1.0 升 以 上 至 1.5 升 ( 含 1.5 升 ) 的 (3) 气 缸 容 量 在 1.5 升 以 上 至 2.0 升 ( 含 2.0 升 ) 的 (4) 气 缸 容 量 在 2.0 升 以 上 至 2.0 升 ( 含 2.5 升 ) 的 (5) 气 缸 容 量 在 2.5 升 以 上 至 3.0 升 ( 含 3.0 升 ) 的 (6) 气 缸 容 量 在 3.0 升 以 上 至 3.0 升 ( 含 4.0 升 ) 的 (7) 气 缸 容 量 在 4.0 升 以 上 的 2.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1.40 元 / 升 1.00 元 / 升 0.80 元 / 升 0.80 元 / 升 1.00 元 / 升 1.00 元 / 升 1.00 元 / 升 0.80 元 / 升 1% 3% 5% 9% 12% 25% 40% 5%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41 续 表 税 目 税 率 十 高 尔 夫 球 及 球 具 10% 十 一 高 档 手 表 20% 十 二 游 艇 10% 十 三 木 制 一 次 性 筷 子 5% 十 四 实 木 地 板 5% ( 五 ) 消 费 税 应 纳 税 额 消 费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有 三 种 方 法 :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法 从 量 定 额 计 征 法 以 及 从 价 定 率 和 从 量 定 额 复 合 计 征 法 1.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在 从 价 定 率 征 收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不 同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确 定 不 同 的 比 例 税 率, 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为 基 数 乘 以 比 例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比 例 税 率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应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如 果 纳 税 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中 未 扣 除 增 值 税 税 款 或 者 因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而 发 生 价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款 合 并 收 取 的, 在 计 算 消 费 税 时, 应 当 换 算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款 的 销 售 额 其 换 算 公 式 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1+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 例 3-15 ( 单 选 题 ) 甲 酒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4 年 5 月 销 售 果 木 酒, 取 得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10 万 元, 同 时 收 取 包 装 物 租 金 0.585 万 元 优 质 费 2.34 万 元 已 知 果 木 酒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10%,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甲 酒 厂 当 月 销 售 果 木 酒 应 缴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是 ( ) 万 元 A.1.2925 B.1.0585 C.1.25 D.1.05 答 案 C 解 析 果 木 酒 执 行 的 是 比 例 税 率,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是 10 万 元, 应 纳 税 额 是 10 10%=1( 万 元 ),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租 金 和 优 质 费 属 于 价 外 费 用, 应 纳 税 额 是 (0.585+2.34) (1+17%) 10%=0.25( 万 元 ), 所 以 应 缴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是 1+0.25=1.25( 万 元 ), 答 案 选 C 2. 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在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情 况 下, 根 据 不 同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确 定 不 同 的 单 位 税 额, 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数 量 为 基 数 乘 以 单 位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142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单 位 税 额 销 售 数 量 是 指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数 量 具 体 如 下 (1)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2)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移 送 使 用 数 量 (3)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纳 税 人 收 回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数 量 (4)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海 关 核 定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进 口 征 税 数 量 例 3-16 ( 单 选 题 ) 某 石 油 化 工 厂 2015 年 1 月, 销 售 无 铅 汽 油 25 吨, 柴 油 18 吨, 提 供 给 本 厂 基 建 工 程 车 辆 设 备 使 用 柴 油 5 吨, 将 9 吨 含 铅 汽 油 进 行 提 炼 生 产 高 品 质 汽 油 已 知 汽 油 1 吨 =1388 升, 柴 油 1 吨 =1176 升 ; 无 铅 汽 油 的 税 率 为 定 额 税 率 1.0 元 / 升 ; 柴 油 的 定 额 税 率 为 0.8 元 / 升 则 该 厂 当 月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 ) 元 A.34700 B.21638.4 C.56388.4 D.68830.4 答 案 C 解 析 (1) 销 售 无 铅 汽 油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25 1388 1.0=34700( 元 ) (2) 销 售 柴 油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18+5) 1176 0.8=21638.4( 元 ) (3) 含 铅 汽 油 进 行 提 炼 生 产 高 品 质 汽 油 属 于 连 续 生 产, 不 需 缴 纳 消 费 税 (4) 该 厂 当 月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34700+21638.4=56338.4( 元 ) 所 以 答 案 选 C 3. 从 价 定 率 和 从 量 定 额 复 合 计 征 从 价 定 率 和 从 量 定 额 复 合 征 收, 即 以 两 种 方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之 和 为 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应 纳 税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比 例 税 率 +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单 位 税 额 我 国 目 前 只 对 卷 烟 和 白 酒 采 用 复 合 征 收 方 法, 其 计 税 依 据 分 别 是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价 外 费 用 和 实 际 销 售 数 量 例 3-17 ( 单 选 题 ) 某 烟 草 生 产 企 业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2015 年 1 月 销 售 甲 类 卷 烟 1000 标 准 条,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 含 增 值 税 )93600 元 已 知 卷 烟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为 0.003 元 / 支,1 整 条 有 200 支 ; 比 例 税 率 为 56% 该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 ) 元 A.53016 B.44800 C.600 D.45400 答 案 D 解 析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93600 (1+17%) 56%+200 1000 0.003=44800+600= 45400( 元 ) 所 以 答 案 选 D 4.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税 款 的 扣 除 应 税 消 费 品 若 是 用 外 购 ( 或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 已 缴 纳 消 费 税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出 来 的, 在 对 这 些 连 续 生 产 出 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征 税 时, 按 当 期 生 产 实 际 领 用 数 量 计 算 准 予 扣 除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43 外 购 ( 或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款, 既 不 能 全 部 扣 除 例 3-18 ( 单 选 题 ) 某 企 业 本 月 购 入 已 交 纳 消 费 税 的 甲 材 料 30000 元 用 于 生 产 A 应 税 消 费 品 甲 材 料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20%, 本 月 领 用 20000 元 用 于 生 产 A 产 品 A 产 品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售 价 为 42000 元, 其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30% 计 算 该 企 业 本 月 应 交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 ) 元 A.3600 B.6600 C.8600 D.12600 答 案 C 解 析 本 月 应 交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42000 30% 20000 20%=8600( 元 ), 所 以 答 案 选 择 C 例 3-19 ( 单 选 题 )2013 年 9 月, 某 卷 烟 厂 外 购 烟 丝,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价 款 100 万 元, 其 中 30% 用 于 生 产 甲 卷 烟 本 月 销 售 甲 卷 烟 80 箱, 取 得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400 万 元 已 知 : 甲 卷 烟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56% 加 150 元 / 标 准 箱 烟 丝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30% 假 定 只 发 生 上 述 业 务, 本 月 该 卷 烟 厂 应 纳 消 费 税 额 为 ( ) 万 元 A.30 B.216.2 C.320 D.225.2 答 案 B 解 析 该 卷 烟 实 行 复 合 计 征, 外 购 并 连 续 生 产 的 烟 丝 已 纳 消 费 税 可 以 扣 除 因 此 本 月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400 56%+150 80 10000 100 30% 30%=216.2( 万 元 ), 所 以 答 案 选 择 B 5.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不 纳 税 ; 凡 用 于 其 他 方 面 的, 应 按 照 纳 税 人 生 产 的 同 类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没 有 同 类 消 费 品 销 售 价 格 的,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 纳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 利 润 ) (1 比 例 税 率 ) 实 行 复 合 计 税 办 法 计 算 纳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 利 润 + 自 产 自 用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 (1 比 例 税 率 ) 6.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应 纳 税 额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按 照 受 托 方 的 同 类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 没 有 同 类 消 费 品 销 售 价 格 的,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 纳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材 料 成 本 + 加 工 费 ) (1 比 例 税 率 ) 实 行 复 合 计 税 办 法 计 算 纳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

144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材 料 成 本 + 加 工 费 + 委 托 加 工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 (1 比 例 税 率 ) 注 意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委 托 方 不 涉 及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问 题 例 3-20 ( 单 选 题 )A 酒 厂 3 月 份 委 托 B 酒 厂 生 产 酒 精 30 吨, 一 次 性 支 付 加 工 费 9500 元 已 知 A 酒 厂 提 供 原 料 的 成 本 为 57000 元,B 酒 厂 无 同 类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酒 精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5% 则 该 批 酒 精 的 消 费 税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是 ( ) 元 A.50000 B.60000 C.70000 D.63333.33 答 案 C 解 析 题 目 中 委 托 加 工 的 是 酒 精, 属 于 一 般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组 价 该 批 酒 精 的 消 费 税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是 (57000+9500) (1 5%)=70000( 元 ) ( 六 ) 消 费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1.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或 行 为 发 生 时 间 ) (1)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按 不 同 的 销 售 结 算 方 式,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分 别 如 下 1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或 者 无 书 面 合 同 的, 为 发 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当 天 2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为 发 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当 天 3 采 取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银 行 收 款 方 式 的, 为 发 出 应 税 消 费 品 并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的 当 天 4 采 取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的,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2)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移 送 使 用 的 当 天 (3) 纳 税 人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纳 税 人 提 货 的 当 天 (4) 纳 税 人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为 报 关 进 口 的 当 天 2. 消 费 税 纳 税 期 限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进 口 货 物 自 海 关 填 发 税 收 专 用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缴 纳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45 3. 消 费 税 纳 税 地 点 国 内 消 费 税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进 口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税 由 海 关 代 征 关 于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 固 定 业 务 1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以 及 自 产 自 用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当 向 纳 税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纳 税 人 在 外 县 ( 市 )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外 县 ( 市 ) 代 销 自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于 应 税 消 费 品 销 售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3 纳 税 人 的 总 机 构 与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委 托 加 工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除 受 托 方 为 个 人 外, 由 受 托 方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解 缴 消 费 税 税 款 ; 委 托 个 人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由 委 托 方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3) 进 口 进 口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由 进 口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向 报 关 地 海 关 申 报 纳 税 (4) 消 费 品 被 退 回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如 因 质 量 等 原 因 由 购 买 者 退 回 时, 经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后, 可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款, 但 不 能 自 行 直 接 抵 减 应 纳 税 款 四 企 业 所 得 税 ( 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概 念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对 我 国 企 业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所 得 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企 业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具 体 包 括 各 类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 但 不 包 括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1)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股 份 制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企 业 及 有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的 其 他 组 织 (2) 非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146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得 的 企 业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均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和 清 算 所 得 (1)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作 为 征 税 对 象 所 得,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接 受 捐 赠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这 里 的 所 得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主 要 纳 税 来 源 (2)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例 3-21 ( 多 选 题 ) 下 列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的 有 ( ) A. 国 有 企 业 B. 集 体 企 业 C. 个 体 工 商 户 D.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答 案 ABD 解 析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体 工 商 户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所 以 答 案 选 择 ABD ( 三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1. 基 本 税 率 为 25% 基 本 税 率 适 用 于 居 民 企 业 和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机 构 场 所 且 所 得 与 机 构 场 所 有 关 联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2. 优 惠 税 率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即 指 企 业 每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147 有 以 下 两 种 计 算 方 法 直 接 计 算 法 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额 免 税 收 入 额 各 项 扣 除 额 准 予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额 间 接 计 算 法 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利 润 总 额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金 额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将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和 各 项 扣 除 后 小 于 零 的 数 额, 为 亏 损 企 业 所 得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1. 收 入 总 额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收 入 总 额,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2. 不 征 税 收 入 不 征 税 收 入 是 指 从 性 质 和 根 源 上 不 属 于 企 业 营 利 性 活 动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并 不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组 成 部 分 的 收 入, 如 财 政 拨 款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3. 免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是 指 属 于 企 业 的 应 税 所 得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免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包 括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等 例 3-22 ( 多 选 题 ) 下 列 收 入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的 是 ( ) A.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B.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C.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D.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收 入 答 案 CD 解 析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属 于 应 税 收 入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 国 债 利 息

148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教 程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收 入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收 入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所 以 答 案 选 择 CD 4. 准 予 扣 除 的 项 目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费 用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1) 成 本, 是 指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成 本 销 货 成 本 业 务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耗 费 (2)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3) 税 金,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4) 损 失,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损 失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呆 账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企 业 自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的 年 度, 为 开 始 计 算 企 业 损 益 的 年 度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之 前 进 行 筹 办 活 动 期 间 发 生 的 筹 办 费 用 支 出, 不 得 计 算 为 当 期 的 亏 损 5.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的 具 体 规 定 (1)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例 3-23 ( 单 选 题 ) 某 企 业 2014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为 272000 元,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5000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的 规 定, 该 企 业 当 年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最 高 为 ( ) 元 A.1360 B.3000 C.3808 D.5000 答 案 A 解 析 1 发 生 额 的 60% 为 :5000 60%=3000( 元 ), 销 售 收 入 的 5 为 272000 5 = 1360( 元 ),3000>1360, 所 以 答 案 为 A (2)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除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3)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2.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例 3-24 ( 单 选 题 ) 某 生 产 化 妆 品 的 企 业,2014 年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中 的 合 理 的 实 发 工 资 540 万 元, 当 年 发 生 的 工 会 经 费 15 万 元 职 工 福 利 费 80 万 元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1 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