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二 章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居 民 企 业,2011 年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拨 缴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5 万 元, 支 出 职 工 福 利 费 45 万 元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5 万 元, 该 企 业 2011 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工 资 和 三 项 经 费 合 计 为 ( ) 万 元 A.310 B.349.84 C.394.84 D.354.5 2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的 规 定,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A. 财 产 保 险 企 业 按 当 年 全 部 保 费 收 入 扣 除 退 保 金 等 后 余 额 的 15%( 含 本 数 ) 计 算 限 额 ; 人 身 保 险 企 业 按 当 年 全 部 保 费 收 入 扣 除 退 保 金 等 后 余 额 的 10% 计 算 限 额 B. 其 他 非 保 险 企 业, 按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或 个 人 ( 不 含 交 易 双 方 及 其 雇 员 代 理 人 和 代 表 人 等 ) 所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 确 认 的 收 入 金 额 的 5% 计 算 限 额 C. 企 业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相 关 资 产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D. 企 业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不 得 直 接 冲 减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 金 额, 并 如 实 入 账 3 某 工 业 企 业 2011 年 度 全 年 销 售 收 入 为 1000 万 元,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收 入 100 万 元, 提 供 加 工 劳 务 收 入 150 万 元, 变 卖 固 定 资 产 收 入 30 万 元,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100 万 元, 当 年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0 万 元 则 该 企 业 2011 年 度 所 得 税 前 可 以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用 为 ( ) 万 元 A.6 B.6.25 C.4.75 D.3.75 4 某 企 业 2011 年 3 月 1 日 向 其 控 股 公 司 借 入 经 营 性 资 金 400 万 元, 借 款 期 1 年, 当 年 支 付 利 息 费 用 28 万 元 假 定 当 年 银 行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年 利 息 率 为 6%,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该 企 业 在 计 算 2011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调 整 的 利 息 费 用 为 ( ) 万 元 A.30 B.28 C.20 D.8 5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企 业 中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是 ( ) A. 设 在 广 州 市 的 某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B. 依 照 百 慕 大 法 律 设 立 且 管 理 机 构 在 上 海 的 某 公 司 C.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但 主 要 控 股 方 在 外 国 的 某 上 市 公 司 D. 依 照 美 国 法 律 成 立, 未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某 公 司 6 下 列 关 于 资 产 的 摊 销 处 理 中, 不 正 确 做 法 是 ( ) A.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准 予 摊 销 第 1 页
B.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支 出, 准 予 摊 销 C. 自 创 商 誉,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D. 在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清 算 时, 外 购 商 誉 的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7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陈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税 法 上 企 业 重 组,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以 外 发 生 的 法 律 结 构 或 经 济 结 构 重 大 改 变 的 交 易, 包 括 企 业 法 律 形 式 改 变 债 务 重 组 股 权 收 购 资 产 收 购 合 并 分 立 等 B.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股 东 在 该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时 取 得 的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交 易 支 付 总 额 的 85%, 以 及 同 一 控 制 下 且 不 需 要 支 付 对 价 的 企 业 合 并, 被 合 并 企 业 合 并 前 的 相 关 所 得 税 事 项 不 应 当 由 合 并 企 业 承 继 C. 企 业 债 务 重 组,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应 当 分 解 为 转 让 相 关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清 偿 债 务 两 项 业 务, 确 认 相 关 资 产 的 所 得 或 损 失 D. 股 权 收 购, 收 购 企 业 购 买 的 股 权 不 低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的 75%, 且 收 购 企 业 在 该 股 权 收 购 发 生 时 的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交 易 支 付 总 额 的 85%, 被 收 购 企 业 的 股 东 取 得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以 被 收 购 股 权 的 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8 某 企 业 2011 年 度 投 资 收 益 发 生 120 万 元, 其 中 境 内 投 资 企 业 分 回 收 益 80 万 元 ; 国 库 券 转 让 收 益 15 万 元 ;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分 回 收 益 25 万 元 ( 被 投 资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率 20%) 境 内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30 万 元, 该 企 业 2011 年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为 ( ) 万 元 A.32.5 B.25.31 C.12.81 D.23.75 9 某 小 型 零 售 企 业 2011 年 度 自 行 申 报 收 入 总 额 250 万 元 成 本 费 用 258 万 元, 经 营 亏 损 8 万 元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发 现 其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真 实, 实 现 的 收 入 无 法 确 认, 依 据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核 定 征 收 假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为 9%, 则 该 小 型 零 售 企 业 2011 年 度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 ) A.5.10 万 元 B.5.63 万 元 C.5.81 万 元 D.6.38 万 元 10 某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机 构 2011 年 度 的 经 费 支 出 额 为 350 万 元, 核 定 利 润 率 为 15%, 营 业 税 税 率 5 %, 则 该 机 构 2011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 A.14.06 B.14.34 C.15.44 D.16.41 1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次 代 扣 的 税 款, 应 当 自 代 扣 之 日 起 ( )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A.7 第 2 页
B.10 C.15 D.5 12 2011 年 度, 某 企 业 财 务 资 料 显 示,2011 年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取 得 收 入 2000 万 元, 另 外 从 事 运 输 服 务, 收 入 220 万 元 收 入 对 应 的 销 售 成 本 和 运 输 成 本 合 计 为 1550 万 元, 期 间 费 用 税 金 及 附 加 为 200 万 元, 营 业 外 支 出 100( 其 中 90 万 为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上 年 度 企 业 自 行 计 算 亏 损 5 0 万 元,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亏 损 为 30 万 元 企 业 在 所 得 税 前 可 以 扣 除 的 捐 赠 支 出 为 ( ) 万 元 A.90 B.40.8 C.44.4 D.23.4 13 下 列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的 是 ( ) A. 房 地 产 企 业 将 开 发 房 产 转 作 办 公 用 途 B. 房 地 企 业 将 开 发 房 产 用 于 经 营 酒 店 C. 某 酒 厂 将 产 品 用 于 捐 赠 D. 某 工 业 企 业 将 产 品 用 于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14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以 下 适 用 25% 税 率 的 是 ( ) A. 高 新 技 术 的 生 产 企 业 B.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机 构 场 所 且 所 得 与 机 构 场 所 有 关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C.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D. 在 中 国 境 内 虽 设 立 场 所 但 取 得 所 得 与 境 内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15 某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机 构 2010 年 度 的 经 费 支 出 额 为 300 万 元, 成 本 和 费 用 均 不 能 确 定,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利 润 率 为 15%, 营 业 税 税 率 5%, 则 该 机 构 2010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 A.14.06 B.14.34 C.15.44 D.16.45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各 项 中, 关 于 收 入 的 确 认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在 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 认 收 入 B. 企 业 转 让 国 债 应 在 转 让 国 债 合 同 协 议 生 效 的 日 期, 或 者 国 债 移 交 时 确 认 转 让 收 入 的 实 现 C. 企 业 投 资 购 买 国 债, 到 期 兑 付 的, 应 在 国 债 发 行 时 约 定 的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国 债 转 让 收 入 的 实 现 D.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的, 在 收 到 代 销 货 款 时 确 认 收 入 第 3 页
2 下 列 项 目 中, 允 许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据 实 扣 除 的 有 ( ) A.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B.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过 程 中 向 银 行 借 款 的 利 息 C.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D. 企 业 根 据 其 工 作 性 质 和 特 点, 由 企 业 统 一 制 作 并 要 求 员 工 工 作 时 统 一 着 装 所 发 生 的 工 作 服 饰 费 用 3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下 列 收 入 能 够 作 为 广 告 费 业 务 宣 传 费 计 提 基 数 的 有 ( ) A.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B.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收 入 C. 利 息 收 入 D.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4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有 (). A. 经 济 类 B. 用 材 林 C. 水 土 保 持 林 D. 薪 炭 林 5 企 业 取 得 的 下 列 收 入,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的 有 ( ) A.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B. 金 融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C.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D.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1 年 以 上 取 得 的 与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投 资 收 益 6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中, 说 法 错 误 的 有 () A.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4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B. 创 投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和 鼓 励 的 创 业 投 资, 可 以 按 投 资 额 的 70% 在 投 资 当 年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C.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源 于 境 外 所 得 可 以 按 照 15% 的 优 惠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D.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7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有 ( ) A.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所 得 B. 非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C. 非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与 所 设 机 构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D.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第 4 页
8 下 列 关 于 一 般 收 入 的 确 认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有 ( ) A.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产 品 原 材 料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存 货 取 得 的 收 入 属 于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B. 企 业 销 售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属 于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C. 纳 税 人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D. 纳 税 人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9 下 列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收 入 的 有 () A. 企 业 将 产 品 A 用 于 生 产 产 品 B B. 企 业 将 自 建 商 品 房 转 为 经 营 C. 企 业 将 资 产 用 于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D. 企 业 将 资 产 用 于 股 息 分 配 10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下 列 保 险 费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有 ( ) A.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B.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C. 企 业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D. 企 业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11 下 列 资 产 摊 销 的 支 出, 不 得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的 有 ( ) A.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费 B.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费 C. 当 月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计 提 的 折 旧 支 出 D.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12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规 定, 关 于 企 业 亏 损 弥 补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可 以 用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的 盈 利 弥 补 B. 亏 损 弥 补 的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C.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下 被 分 立 企 业 的 亏 损 不 得 由 分 立 企 业 弥 补 D.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可 以 用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盈 利 弥 补 13 下 列 资 产 损 失, 属 于 由 企 业 自 行 计 算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的 有 ( ) A. 企 业 在 正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变 卖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损 失 B. 企 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死 亡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C. 企 业 捆 绑 资 产 发 生 的 损 失 D.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的 损 失 14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扣 除, 以 下 属 于 判 断 大 修 理 支 出 标 准 的 是 ( ) A.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20% 以 上 B.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 以 上 C.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延 长 2 年 以 上 第 5 页
D. 经 过 修 理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被 用 于 新 的 或 不 同 的 用 途 三 计 算 题 1 经 济 特 区 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属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2006 年 开 业 2011 年 企 业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1) 取 得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2300 万 元 购 买 国 库 券 利 息 收 入 50 万 元 从 境 内 投 资 公 司 分 回 税 后 利 润 180 万 元 ( 于 2008 年 投 资 ); (2) 发 生 产 品 销 售 成 本 1100 万 元 ; 发 生 销 售 费 用 380 万 元, 其 中 广 告 费 50 万 元 业 务 宣 传 费 3 0 万 元 ; 发 生 产 品 销 售 税 金 及 附 加 50 万 元 ; (3) 发 生 财 务 费 用 220 万 元, 其 中 :1 月 1 日 以 集 资 方 式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性 资 金 300 万 元, 期 限 1 年, 支 付 利 息 费 用 30 万 元 (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年 利 率 6%); (4) 发 生 管 理 费 用 260 万 元, 其 中 含 业 务 招 待 费 190 万 元 ; (5) 营 业 外 支 出 账 户 记 载 金 额 53.52 万 元 其 中 : 合 同 违 约 金 4 万 元 ; 通 过 民 政 局 对 灾 区 捐 赠 现 金 49.52 万 元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该 企 业 2007 年 属 于 减 半 政 策 执 行 第 一 年, 本 年 预 缴 所 得 税 18.43 万 元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按 下 列 序 号 计 算 回 答 问 题, 每 问 需 计 算 出 合 计 数 ( 以 万 元 为 单 位 ): (1) 计 算 2011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准 予 扣 除 的 财 务 费 用 ; (2) 计 算 2011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准 予 扣 除 的 管 理 费 用 和 销 售 费 用 ; (3) 计 算 2011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准 予 扣 除 的 营 业 外 支 出 ; (4) 计 算 2011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5) 计 算 2011 年 度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总 额 ; (6) 计 算 2011 年 度 企 业 应 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四 综 合 题 1 某 市 一 家 小 家 电 生 产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假 定 2011 年 度 有 关 经 营 业 务 如 下 : (1) 销 售 小 家 电 取 得 不 含 税 收 入 8600 万 元, 与 之 配 比 的 销 售 成 本 5660 万 元 ; (2) 转 让 技 术 所 有 权 取 得 收 入 700 万 元, 直 接 与 技 术 所 有 权 转 让 有 关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100 万 元 ; (3) 出 租 设 备 取 得 租 金 收 入 200 万 元, 接 受 原 材 料 捐 赠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材 料 金 额 50 万 元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金 8.5 万 元, 取 得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30 万 元 ; (4) 购 进 原 材 料 共 计 3000 万 元,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进 项 税 税 额 510 万 元 ; 支 付 购 料 运 输 费 用 共 计 230 万 元, 取 得 运 输 发 票 ; (5) 销 售 费 用 1650 万 元, 其 中 广 告 费 1200 万 元 ; (6) 管 理 费 用 850 万 元, 其 中 业 务 招 待 费 90 万 元 ; (7) 财 务 费 用 80 万 元, 其 中 含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500 万 元 所 支 付 的 年 利 息 40 万 元 ( 当 年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的 年 利 率 为 5.8%); (8)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中 的 实 发 工 资 540 万 元, 发 生 的 工 会 经 费 15 万 元, 职 工 福 利 费 82 万 元,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8 万 元 ; (9) 营 业 外 支 出 300 万 元, 其 中 包 括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向 贫 困 山 区 的 捐 款 150 万 元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上 述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不 涉 及 转 让 费 用 ;2 取 得 的 相 关 票 据 均 通 过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按 下 列 计 算 回 答 问 题, 每 问 需 计 算 出 合 计 数 : (1) 企 业 2011 年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2) 企 业 2011 年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 (3) 企 业 2011 年 应 缴 纳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4) 企 业 2011 年 实 现 的 会 计 利 润 ; (5) 广 告 费 用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6 页
(6) 业 务 招 待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7) 财 务 费 用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8)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福 利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9) 公 益 性 捐 赠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10) 企 业 2011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11) 企 业 2011 年 度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2 某 生 产 企 业 共 有 在 册 职 工 120 人, 资 产 3500 万 元 2011 年 销 售 产 品 取 得 不 含 税 收 入 2500 万 元, 会 计 利 润 600 万 元, 已 预 缴 所 得 税 150 万 元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核, 发 现 以 下 问 题 : (1) 期 间 费 用 中 广 告 费 450 万 元 业 务 招 待 费 15 万 元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20 万 元 ; (2) 营 业 外 支 出 50 万 元 ( 含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向 贫 困 山 区 捐 款 30 万 元, 直 接 捐 赠 6 万 元 ); (3)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中 的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150 万 元 拨 缴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3 万 元 支 出 职 工 福 利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9 万 元 ; (4)7 月 购 置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未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取 得 购 置 设 备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价 款 81.9 万 元, 预 计 使 用 10 年 ; (5) 在 A 国 设 有 分 支 机 构,A 国 分 支 机 构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0 万 元, 其 中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200 万 元,A 国 规 定 税 率 为 20%;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100 万 元,A 国 规 定 的 税 率 为 30%; 从 A 国 分 后 税 后 利 润 230 万 元, 尚 未 入 账 处 理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按 下 列 序 号 计 算 有 关 纳 税 事 项, 每 问 需 计 算 出 合 计 数 : (1) 计 算 专 用 设 备 对 会 计 利 润 及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影 响 额 ; (2) 广 告 费 的 调 整 额 ; (3)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调 整 额 ; (4) 调 账 后 的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 (5) 对 外 捐 赠 的 纳 税 调 整 额 ; (6)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纳 税 调 整 额 ; (7) 三 费 应 调 增 所 得 额 ; (8) 境 内 所 得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9)A 国 分 支 机 构 在 我 国 应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 (10)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实 际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