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中 级 会 计 资 格 经 济 法 试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25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1 至 25 信 息 点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市 场 规 制 法 的 部 门 法 是 A. 财 税 法 B. 计 划 法 C. 反 垄 断 法 D. 金 融 法 2. 王 某 刘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0 万 元 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A. 甲 公 司 决 定 不 设 董 事 会, 由 王 某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B. 甲 公 司 决 定 不 设 监 事 会, 由 刘 某 担 任 监 事 C. 甲 公 司 决 定 由 执 行 董 事 王 某 兼 任 经 理 D. 甲 公 司 决 定 由 执 行 董 事 王 某 兼 任 监 事 3. 甲 公 司 乙 公 司 均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公 司 经 理 张 某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将 公 司 业 务 发 包 给 不 知 情 的 乙 公 司, 致 使 甲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李 某 是 甲 公 司 股 东, 甲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下 列 关 于 李 某 保 护 甲 公 司 利 益 和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的 途 径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A. 李 某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甲 公 司 监 事 会 起 诉 张 某 B. 李 某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起 诉 张 某 C. 李 某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甲 公 司 监 事 会 起 诉 乙 公 司 D. 李 某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起 诉 乙 公 司 4. 下 列 关 于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A. 法 定 公 积 金 按 照 公 司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从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B. 法 定 公 积 金 按 照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10% 提 取, 当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时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超 过 股 票 票 面 金 额 的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所 得 的 溢 价 款, 应 当 列 为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D. 对 用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增 资 本 的, 法 律 没 有 限 制 5. 下 列 关 于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A. 公 司 需 要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时, 必 须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B.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时, 应 当 自 作 出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决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30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C.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决 议 之 日 起 45 日 后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D. 公 司 减 资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1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6. 甲 为 某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该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手 机 销 售 业 务 甲 拟 再 设 立 一 家 经 营 手 机 销 售 业 务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下 列 关 于 甲 能 否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 A. 甲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B. 甲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C. 甲 如 不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就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D. 甲 只 要 具 有 该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的 身 份, 就 不 可 以 设 立 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7. 下 列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后 原 投 资 人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 A. 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B. 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但 债 权 人 在 1 年 内 未 向 债 务 人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 该 责 任 消 灭 C. 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但 债 权 人 在 2 年 内 未 向 债 务 人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 该 责 任 消 灭 D. 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但 债 权 人 在 5 年 内 未 向 债 务 人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 该 责 任 消 灭 8.2010 年 3 月, 甲 乙 丙 丁 成 立 一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甲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乙 丙 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2011 年 3 月 丙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2010 年 8 月 该 合 伙 企 业 欠 银 行 30 万 元, 直 至 2012 年 3 月 合 伙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仍 未 偿 还 下 列 关 于 甲 乙 丙 丁 对 30 万 元 银 行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 A. 乙 丁 应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3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甲 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 乙 丙 丁 应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3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甲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C. 乙 丁 应 以 其 实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3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甲 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 乙 丙 丁 应 以 实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3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甲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9. 下 列 关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职 责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A. 公 布 证 券 交 易 即 时 行 情 并 按 交 易 日 制 作 市 场 行 情 表 B. 决 定 公 司 债 券 的 暂 停 或 终 止 上 市 C. 因 突 发 性 事 件 采 取 技 术 性 停 牌 应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D. 根 据 需 要, 可 对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的 证 券 账 户 限 制 交 易,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10. 某 证 券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 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该 证 券 公 司 可 从 事 的 业 务 范 围 的 是 A.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B.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业 务 C.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D. 与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业 务 2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11. 某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会 有 5 名 监 事, 其 中 监 事 赵 某 张 某 为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任 期 届 满, 该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选 举 监 事 时, 认 为 赵 某 张 某 未 能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故 一 致 决 议 改 选 陈 某 王 某 为 监 事 会 成 员 按 照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该 上 市 公 司 应 通 过 一 定 的 方 式 将 该 信 息 予 以 披 露 该 信 息 披 露 的 方 式 是 A. 中 期 报 告 B. 季 度 报 告 C. 年 度 报 告 D. 临 时 报 告 12. 甲 公 司 将 一 套 设 备 租 赁 给 乙 公 司 使 用 租 赁 期 间, 经 询 问 确 认 乙 公 司 无 购 买 意 向 后, 甲 公 司 将 该 设 备 卖 给 丙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买 卖 合 同 与 租 赁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A.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租 赁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B.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租 赁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C.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租 赁 合 同 自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终 止 D.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租 赁 合 同 须 经 丙 公 司 同 意 后 才 继 续 有 效 13. 要 约 邀 请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属 于 发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是 A. 甲 公 司 向 数 家 贸 易 公 司 寄 送 价 目 表 B. 乙 公 司 通 过 报 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C. 丙 公 司 在 其 运 营 中 的 咖 啡 自 动 售 货 机 上 载 明 每 杯 一 元 D. 丁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招 股 说 明 书 14. 甲 乙 公 司 于 2012 年 2 月 4 日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3 月 4 日 甲 公 司 发 现 自 己 对 合 同 标 的 物 存 在 重 大 误 解, 遂 于 4 月 4 日 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合 同 ; 法 院 于 5 月 4 日 依 法 撤 销 了 该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该 买 卖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的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A. 该 买 卖 合 同 自 2 月 4 日 起 归 于 无 效 B. 该 买 卖 合 同 自 3 月 4 日 起 归 于 无 效 C. 该 买 卖 合 同 自 4 月 4 日 起 归 于 无 效 D. 该 买 卖 合 同 自 5 月 4 日 起 归 于 无 效 15. 李 某 与 赵 某 口 头 约 定, 李 某 将 其 房 屋 出 租 给 赵 某, 租 期 为 1 年, 租 金 为 每 月 1 000 元, 每 月 的 第 一 天 交 付 该 月 的 租 金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该 租 赁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A. 该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B. 该 租 赁 合 同 为 可 撤 销 合 同 C. 该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租 期 为 1 年 D. 该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但 视 为 不 定 期 租 赁 合 同 16. 某 金 店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2 年 3 月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纯 金 项 链 10 条, 每 条 新 项 链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4 000 元, 收 购 旧 项 链 的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每 条 2 000 元 该 笔 业 务 的 销 项 税 额 为 ( ) 元 A.6 800 B.5 200 C.3 400 D.2 600 3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17. 某 汽 车 制 造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0 年 12 月 进 口 汽 车 配 件 一 批, 海 关 审 定 的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为 144 万 元, 从 海 关 运 往 企 业 所 在 地 支 付 运 费 6 万 元, 取 得 承 运 部 门 开 具 的 运 输 发 票 进 口 汽 车 配 件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10% 该 汽 车 制 造 厂 2010 年 12 月 进 口 汽 车 配 件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 ) 万 元 A.26.93 C.28.05 B.27.63 D.31.88 18. 某 软 件 企 业 是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011 年 度 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200 万 元, 该 企 业 2011 年 度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为 ( ) 万 元 A.50 B.40 C.30 D.20 19.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A. 在 境 外 成 立 的 企 业 均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B. 在 境 内 成 立 但 有 来 源 于 境 外 所 得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C. 依 照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D. 依 照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20.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中,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范 围 的 是 A. 财 政 拨 款 B. 租 金 收 入 C.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D.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21. 某 企 业 2011 年 度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0 万 元, 在 营 业 外 支 出 账 户 列 支 了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向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款 5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计 算 该 企 业 2011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允 许 扣 除 的 捐 款 数 额 为 ( ) 万 元 A.5 B.2.4 C.1.5 D.1 22.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有 关 费 用 支 出 不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的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该 有 关 费 用 的 是 A. 工 会 会 费 B. 社 会 保 险 费 C. 职 工 福 利 费 D.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3.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一 定 比 例 加 计 扣 除 该 比 例 为 A.50% B.100% C.150% D.200% 4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24. 某 市 一 些 食 用 油 厂 家 签 订 合 作 框 架 合 同, 统 一 上 调 了 食 用 油 出 厂 价 该 行 为 被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认 定 为 垄 断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该 垄 断 行 为 的 具 体 类 型 是 A. 垄 断 高 价 B. 掠 夺 性 定 价 C.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D. 横 向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25. 某 市 甲 宾 馆 向 为 其 介 绍 客 人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按 客 人 房 费 的 8% 支 付 了 酬 金 与 甲 宾 馆 相 邻 的 乙 酒 店 向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举 报 了 这 一 行 为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经 过 检 查, 发 现 甲 宾 馆 给 予 出 租 车 司 机 的 酬 金 均 如 实 入 账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 甲 宾 馆 的 行 为 属 于 A.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B.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C.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D.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4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26 至 45 信 息 点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26. 下 列 关 于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有 A.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0 万 元 B.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登 记 中 注 明 法 人 独 资 或 自 然 人 独 资, 并 在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中 载 明 C.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分 期 缴 纳 出 资, 首 次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20% D.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27.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该 有 关 决 议 的 有 A. 公 司 合 并 的 决 议 B. 公 司 分 立 的 决 议 C. 公 司 转 让 主 要 财 产 的 决 议 D.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28.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限 制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有 A. 公 司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B. 公 司 董 事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C. 公 司 监 事 离 职 后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D. 公 司 经 理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29. 甲 公 司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甲 公 司 可 以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形 有 A. 甲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B. 甲 公 司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C. 甲 公 司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D. 甲 公 司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权 的 标 的 5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30. 某 社 会 团 体 与 某 私 立 学 校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文 具 用 品 两 年 后, 因 经 营 亏 损, 该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下 列 关 于 各 合 伙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有 A. 该 社 会 团 体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B. 该 私 立 学 校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C. 该 社 会 团 体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D. 该 私 立 学 校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31.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出 资 形 式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A.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B.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实 物 出 资 C.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D.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劳 务 出 资 32. 下 列 关 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非 破 产 清 算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A. 清 算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一 般 应 当 在 合 营 企 业 的 董 事 中 选 任 B. 清 算 期 间, 清 算 委 员 会 代 表 该 合 营 企 业 起 诉 或 应 诉 C. 合 营 企 业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按 照 合 营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但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合 同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D. 合 营 企 业 解 散 时, 其 剩 余 财 产 超 过 实 缴 资 本 的 部 分 为 清 算 所 得 33.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为 1 亿 元 该 公 司 拟 再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导 致 该 公 司 不 得 再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情 形 有 A. 该 公 司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已 达 3 000 万 元 B. 前 一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尚 未 募 足 C. 筹 集 的 资 金 拟 用 于 清 偿 公 司 即 将 到 期 的 债 券 利 息 D. 对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有 延 迟 支 付 本 息 的 事 实, 仍 处 于 继 续 状 态 34. 甲 投 资 者 收 购 一 家 股 本 总 额 为 4.5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上 市 公 司 下 列 关 于 该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A. 收 购 期 限 届 满, 该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8%,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应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B. 收 购 期 限 届 满,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2% 的 股 东, 要 求 以 收 购 要 约 的 同 等 条 件 向 甲 投 资 者 出 售 其 股 票 的, 甲 投 资 者 可 拒 绝 收 购 C. 甲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36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D.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甲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15 日 内 将 收 购 情 况 报 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予 公 告 35.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有 A.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曾 违 规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但 已 解 除 B. 上 市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最 近 36 个 月 内 受 到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行 政 处 罚 C. 最 近 1 年 及 1 期 财 务 报 表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但 保 留 意 见 所 涉 及 事 项 的 重 大 影 响 已 消 除 D. 上 市 公 司 的 权 益 被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严 重 损 害 且 尚 未 消 除 6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36. 陈 某 租 住 王 某 的 房 屋, 租 期 至 2010 年 8 月 王 某 欠 陈 某 10 万 元 货 款, 应 于 2010 年 7 月 偿 付 至 2010 年 8 月, 王 某 尚 未 清 偿 货 款, 但 要 求 收 回 房 屋 并 请 求 陈 某 支 付 1 万 元 租 金 根 据 合 同 法 与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陈 某 的 权 利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有 A. 陈 某 可 以 留 置 该 房 屋 作 为 担 保 B. 陈 某 可 以 出 售 该 房 屋 并 优 先 受 偿 C. 陈 某 可 以 以 应 付 租 金 抵 销 1 万 元 货 款 D. 陈 某 可 以 行 使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而 不 交 还 房 屋 37.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赠 与 人 不 得 主 张 撤 销 赠 与 的 有 A. 张 某 将 1 辆 小 轿 车 赠 与 李 某, 且 已 交 付 B. 甲 公 司 与 某 地 震 灾 区 小 学 签 订 赠 与 合 同, 将 赠 与 50 万 元 用 于 修 复 教 学 楼 C. 乙 公 司 表 示 将 赠 与 某 大 学 3 辆 校 车, 双 方 签 订 了 赠 与 合 同, 且 对 该 赠 与 合 同 进 行 了 公 证 D. 陈 某 将 1 块 名 表 赠 与 王 某, 且 已 交 付, 但 王 某 不 履 行 赠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38.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拟 订 的 下 列 格 式 条 款 中, 属 于 无 效 的 有 A. 内 容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 格 式 条 款 B.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 格 式 条 款 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格 式 条 款 D.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伤 害 得 以 免 责 的 格 式 条 款 39. 陈 某 向 李 某 借 款 10 万 元, 并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 张 某 向 李 某 单 方 面 提 交 了 签 名 的 保 证 书, 其 中 仅 载 明 若 陈 某 不 清 偿 到 期 借 款 本 息, 张 某 将 代 为 履 行 借 款 到 期 后, 陈 某 未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经 查, 张 某 并 不 具 有 代 偿 能 力 根 据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保 证 合 同 效 力 及 张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有 A. 张 某 可 以 以 自 己 不 具 有 代 偿 能 力 为 由 主 张 保 证 合 同 无 效 B. 张 某 可 以 以 自 己 未 与 李 某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为 由 主 张 保 证 合 同 不 成 立 C. 张 某 须 向 李 某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D. 张 某 须 向 李 某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40. 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主 体 中, 属 于 消 费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有 A. 钻 石 的 进 口 商 B. 化 妆 品 的 生 产 商 C. 卷 烟 的 批 发 商 D. 金 首 饰 的 零 售 商 41.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及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行 为 中, 应 同 时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有 A. 酒 厂 将 自 产 的 白 酒 赠 送 给 协 作 单 位 B. 卷 烟 厂 将 自 产 的 烟 丝 移 送 用 于 生 产 卷 烟 C. 日 化 厂 将 自 产 的 香 水 移 送 用 于 生 产 普 通 护 肤 品 D. 汽 车 厂 将 自 产 的 应 税 小 轿 车 赞 助 给 某 艺 术 节 组 委 会 7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42.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有 A.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的 外 购 物 资 B.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购 入 的 原 材 料 C. 因 管 理 不 善 变 质 的 库 存 购 进 商 品 D. 因 管 理 不 善 被 盗 的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原 材 料 43.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下 列 所 得 中, 应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有 A. 红 利 B.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C. 租 金 D. 利 息 44.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的 下 列 资 产 或 支 出 项 目 中,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或 摊 销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有 A.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B.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C.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D.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机 器 设 备 45.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不 当 附 奖 赠 促 销 行 为 的 有 A. 甲 公 司 采 用 抽 奖 式 的 附 奖 销 售, 最 高 奖 的 金 额 为 2 000 元 B. 乙 公 司 采 用 抽 奖 式 的 附 奖 销 售, 最 高 奖 的 金 额 为 6 000 元 C. 丙 公 司 采 用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D. 丁 公 司 利 用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推 销 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三 判 断 题 ( 本 类 题 共 1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请 判 断 每 小 题 的 表 述 是 否 正 确, 并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46 至 55 信 息 点 认 为 表 述 正 确 的,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信 息 点 [ ]; 认 为 表 述 错 误 的,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信 息 点 [ ] 每 小 题 答 题 正 确 的 得 1 分, 答 题 错 误 的 扣 0.5 分, 不 答 题 的 不 得 分 也 不 扣 分 本 类 题 最 低 得 分 为 零 分 ) 46. 从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对 应 程 度 来 看,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对 等 的 ( ) 47.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48.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之 间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权, 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 49.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在 执 业 行 为 中 非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全 体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 ) 50. 投 资 人 缴 纳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款 项 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 51.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的 交 易, 即 使 事 后 发 现 存 在 内 幕 交 易 的 情 形, 证 券 交 易 所 也 不 得 改 变 其 交 易 结 果 ( ) 52. 甲 公 司 根 据 乙 公 司 的 选 择, 向 丙 公 司 购 买 了 1 台 大 型 设 备, 出 租 给 乙 公 司 使 用 甲 乙 8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公 司 为 此 签 订 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未 就 设 备 的 维 修 事 项 作 特 别 约 定 该 设 备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部 件 磨 损, 须 维 修 甲 公 司 应 承 担 维 修 义 务 ( ) 53. 计 算 复 合 计 税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时, 既 要 考 虑 从 量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又 要 考 虑 从 价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 ) 54.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1 年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为 950 万 元, 支 出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150 万 元 在 计 算 该 公 司 2011 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支 出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应 据 实 扣 除 ( ) 55. 国 际 收 支 出 现 或 者 可 能 出 现 严 重 失 衡,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出 现 或 者 可 能 出 现 严 重 危 机 时, 国 家 可 以 对 国 际 收 支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障 控 制 等 措 施 ( ) 四 简 答 题 ( 本 类 题 共 3 小 题, 每 小 题 5 分, 共 15 分 ) 1.2010 年 7 月 8 日, 甲 乙 丙 拟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并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其 有 关 要 点 如 下 :(1)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为 400 万 元 ;(2) 甲 丙 各 以 货 币 100 万 元 出 资, 首 次 出 资 均 为 50 万 元, 其 余 出 资 均 应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2 年 内 缴 付 ; 乙 以 房 屋 作 价 出 资 200 万 元, 公 司 成 立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2010 年 8 月 8 日, 甲 丙 依 约 缴 付 了 首 次 出 资 10 月 8 日, 公 司 成 立 10 月 12 日, 乙 将 房 屋 产 权 依 约 转 移 给 公 司 2011 年 8 月 5 日, 甲 履 行 了 后 续 出 资 义 务 2011 年 底, 公 司 取 得 可 分 配 红 利 100 万 元 2012 年 1 月 10 日, 甲 乙 丙 就 100 万 元 红 利 的 分 配 发 生 争 执, 此 时 丙 尚 未 缴 付 剩 余 出 资 经 查, 乙 作 价 出 资 的 房 屋 实 际 价 值 仅 为 100 万 元 因 公 司 章 程 没 有 约 定 红 利 分 配 方 法, 甲 乙 丙 分 别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主 张 : 甲 认 为 应 按 2 2 1 的 比 例 分 配 ; 乙 认 为 应 按 1 2 1 的 比 例 分 配 ; 丙 认 为 应 按 1 1 1 的 比 例 分 配 要 求 :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公 司 章 程 中 约 定 的 首 次 出 资 额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乙 作 价 出 资 的 房 屋 实 际 价 值 为 100 万 元,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的 200 万 元, 对 此, 甲 乙 丙 应 如 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3) 对 公 司 可 分 配 的 100 万 元 红 利, 甲 乙 丙 应 按 何 种 比 例 分 配?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中 国 某 企 业 与 外 国 某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拟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双 方 拟 订 的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中 部 分 条 款 如 下 :(1)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总 额 为 900 万 美 元, 注 册 资 本 为 400 万 美 元 其 中 中 方 出 资 260 万 美 元, 外 方 出 资 140 万 美 元, 双 方 一 次 缴 清 出 资 ;( 2) 中 方 出 资 方 式 及 数 额 : 现 金 60 万 美 元 厂 房 作 价 100 万 美 元 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100 万 美 元 ; 外 方 出 资 方 式 及 数 额 : 以 合 营 企 业 财 产 作 担 保 从 银 行 取 得 的 贷 款 70 万 美 元 工 业 产 权 作 价 70 万 美 元 ;( 3) 合 营 企 业 的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均 由 中 方 担 任 ;(4) 合 营 企 业 的 总 经 理 由 外 方 担 任 9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要 求 : 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指 出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中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之 处,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甲 企 业 与 乙 银 行 签 订 一 借 款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 甲 企 业 向 乙 银 行 借 款 500 万 元, 借 款 期 限 自 2009 年 8 月 1 日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以 及 利 息 支 付 等 事 项 张 某 在 借 款 合 同 保 证 人 一 栏 签 字 甲 企 业 将 其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产 品 一 并 抵 押 给 乙 银 行, 双 方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并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当 事 人 之 间 未 约 定 担 保 权 实 现 的 顺 序 借 款 期 限 届 满 后, 甲 企 业 因 经 营 不 善, 亏 损 严 重, 无 力 清 偿 到 期 借 款 乙 银 行 经 调 查 发 现 :(1) 甲 企 业 可 供 偿 债 的 财 产 不 足 100 万 元 ;(2) 在 借 款 期 间, 甲 企 业 将 一 台 生 产 设 备 以 市 价 40 万 元 出 卖 给 丙 公 司, 并 已 交 付 ;(3) 甲 企 业 另 有 一 台 生 产 设 备, 价 值 50 万 元, 因 操 作 失 误 而 严 重 受 损,1 个 月 前 被 送 交 丁 公 司 修 理, 但 因 甲 企 业 未 支 付 10 万 元 维 修 费, 该 生 产 设 备 被 丁 公 司 留 置 查 明 情 况 后, 乙 银 行 于 2011 年 8 月 20 日 要 求 张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张 某 主 张 : 借 款 债 权 既 有 保 证 担 保, 又 有 甲 企 业 的 抵 押 担 保, 乙 银 行 应 先 实 现 抵 押 权 同 日, 乙 银 行 分 别 向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主 张, 就 丙 公 司 所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及 丁 公 司 所 留 置 的 生 产 设 备 实 现 抵 押 权 丙 公 司 认 为 : 自 己 已 经 通 过 买 卖 取 得 生 产 设 备 所 有 权, 乙 银 行 无 权 就 该 生 产 设 备 主 张 抵 押 权 丁 公 司 则 认 为 自 己 有 权 优 先 实 现 留 置 权 要 求 : 根 据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张 某 提 出 乙 银 行 应 先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主 张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乙 银 行 是 否 有 权 向 丙 公 司 就 其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主 张 抵 押 权?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丁 公 司 提 出 自 己 有 权 优 先 实 现 留 置 权 的 主 张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五 综 合 题 ( 本 类 题 共 1 题, 共 10 分 ) 甲 木 业 制 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公 司 )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事 实 木 地 板 的 生 产 销 售, 同 时 从 事 木 质 工 艺 品 筷 子 等 的 生 产 经 营 ( 一 ) 相 关 资 料 2012 年 8 月, 甲 公 司 发 生 下 列 业 务 : (1) 购 进 油 漆 修 理 零 备 件 一 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为 50 万 元, 税 额 8.5 万 元 ; 支 付 运 费 1.4 万 元, 取 得 运 输 部 门 开 具 的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 (2) 购 入 原 木,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为 200 万 元, 税 额 26 万 元 (3) 将 橡 木 加 工 成 A 型 实 木 地 板, 本 月 销 售 取 得 含 税 销 售 额 81.9 万 元 ; 将 部 分 橡 10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
木 做 成 工 艺 品 进 行 销 售, 取 得 含 税 销 售 额 52.65 万 元 (4) 销 售 自 产 B 型 实 木 地 板 4.5 万 平 方 米,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每 平 方 米 280 元,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另 外 收 取 包 装 费 11. 7 万 元,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5) 将 自 产 C 型 实 木 地 板 0.1 万 平 方 米 用 于 本 公 司 办 公 室 装 修, 成 本 为 5.43 万 元, C 型 实 木 地 板 没 有 同 类 销 售 价 格 ; 将 自 产 的 D 型 实 木 地 板 0.2 万 平 方 米 无 偿 提 供 给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用 来 装 修 该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样 板 间 供 客 户 参 观,D 型 实 木 地 板 的 成 本 为 18 万 元, 市 场 销 售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160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 已 知 : 实 木 地 板 消 费 税 税 率 和 成 本 利 润 率 均 为 5%; 相 关 发 票 已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二 ) 甲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计 算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情 况 : (1)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8.5+26=34.5( 万 元 ) (2)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81.9 (1+17%) 17%+52.65 (1+17%) 17%+4.5 280 17%+11.7 (1+17%) 17%=235.45( 万 元 ) (3) 当 期 应 纳 消 费 税 额 =81.9 (1+17%) 5%+52.65 (1+17%) 5%+4.5 280 5%+11.7 (1+17%) 5%=69.25( 万 元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相 关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涉 及 计 算 的, 列 出 计 算 过 程,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计 算 单 位 : 万 元 ): (1) 甲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在 申 报 纳 税 时 存 在 哪 些 不 合 法 之 处, 并 说 明 理 由 (2) 计 算 甲 公 司 当 期 增 值 税 额 (3) 计 算 甲 公 司 当 期 消 费 税 额 11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NAACC) http://kzp.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