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成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部 责 任 编 辑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于 喆 刘 德 兴 沈 黎 明 范 莉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目 录 部 门 简 介... 1 法 规 速 递... 2 1.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联 邦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2 2. 关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后 将 原 盈 余 积 累 转 增 股 本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23 号 )... 2 3.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丹 麦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2 4. 关 于 电 网 企 业 电 网 新 建 项 目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2 5.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2013 9 号 )... 3 6.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派 遣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3 7. 关 于 承 印 境 外 图 书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的 公 告... 3 8. 关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3 9. 关 于 纳 税 人 投 资 政 府 土 地 改 造 项 目 有 关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3 10. 关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3 11.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4 1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期 间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 13.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非 居 民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4 14. 关 于 在 全 国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4 15. 关 于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执 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5 16.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5 税 务 要 闻... 6 1. 深 圳 反 避 税 成 果 显 著 : 去 年 反 避 税 补 缴 入 库 近 3 亿... 6
2. 中 国 自 行 车 企 抗 辩 欧 盟 反 倾 销 首 次 获 胜... 6 3. 苹 果 中 文 应 用 程 序 被 指 在 华 偷 逃 税... 6 4. 苹 果 公 司 借 钱 分 红 意 在 避 税... 6 5. 加 拿 大 公 布 关 税 受 惠 国 除 名 名 单 中 国 位 列 其 中... 7 6. 台 当 局 拟 解 除 相 关 禁 令 大 陆 钢 材 或 零 关 税 销 台... 7 7. 欧 盟 各 国 竞 相 削 减 公 司 税... 7 8. 美 国 18 家 跨 国 公 司 避 税 920 亿 美 元... 7 9. 新 加 坡 拟 推 新 规 打 击 避 税 银 行 严 查 富 裕 客 户 账 户... 7 10. 越 拟 出 台 口 岸 经 济 区 优 惠 税 收 政 策... 8 案 例 分 析... 9 控 股 合 资 子 公 司 享 受 外 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存 疑, 某 企 业 IPO 搁 浅 谈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外 资 企 业 待 遇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9 编 者 按... 11
部 门 简 介 北 京 通 过 积 极 引 进 税 务 精 英 人 才, 做 好 了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领 域 的 人 才 储 备 2013 年 3 月 18 日 北 京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部 成 立 该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部 组 成 人 员 具 有 专 业 的 税 务 法 律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以 团 结 合 作 的 精 神 团 队 合 作 的 意 识 凭 借 自 身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税 务 法 律 服 务 接 受 委 托 人 之 邀, 保 障 纳 税 人 依 法 合 理 纳 税 ; 秉 承 严 谨 的 工 作 态 度, 严 格 的 工 作 规 范,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效 的 税 务 法 律 服 务 于 喆 律 师 北 京 合 伙 人,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部 主 任, 工 学 经 济 学 双 学 士,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1997 年 作 为 选 调 生 进 入 青 岛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作 十 多 年,2012 年 被 评 为 青 岛 市 司 法 系 统 先 进 个 人 在 青 岛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作 期 间, 先 后 从 事 过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稽 查 政 策 法 规 各 税 种 管 理 纳 税 评 估 和 涉 外 税 收 等 税 务 工 作, 对 税 务 法 律 有 着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范 莉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复 旦 大 学 生 物 和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注 册 税 务 师 范 莉 律 师 自 1999 年 开 始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曾 担 任 跨 国 公 司 中 国 区 的 法 务 经 理, 参 与 过 多 家 企 业 的 投 融 资 并 购 等 大 型 项 目, 担 任 多 家 外 资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范 莉 律 师 能 熟 练 地 使 用 中 英 文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刘 德 兴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理 学 学 士 兰 州 大 学 法 律 硕 士,2006 年 首 次 律 师 执 业 专 长 于 境 外 投 资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贸 易 等 相 关 领 域 中 的 法 律 税 务 外 汇 审 批 方 案 设 计 纠 纷 解 决 等 事 宜 ; 对 香 港 新 加 坡 英 国 离 岸 地 等 地 区 和 国 家 的 税 法 及 公 司 制 度 税 务 反 对 财 务 及 审 计 等 有 深 入 了 解 和 实 践 经 验 沈 黎 明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具 有 多 年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办 理 过 大 量 的 民 事 商 事 刑 事 行 政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案 件, 先 后 担 任 多 家 内 资 外 资 公 司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1
法 规 速 递 1.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联 邦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2013 年 1 月 8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该 公 告, 规 定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自 2012 年 12 月 25 日 起 生 效, 并 适 用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所 得 协 定 对 于 股 息 所 得 确 定 了 较 低 的 税 率, 如 果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股 息 总 额 的 5% 2. 关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后 将 原 盈 余 积 累 转 增 股 本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23 号 ) 2013 年 5 月 7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自 发 布 后 30 日 起 实 施 公 告 对 于 1 名 或 多 名 个 人 投 资 者 以 股 权 收 购 方 式 取 得 被 收 购 企 业 100% 股 权 后, 企 业 将 原 账 面 金 额 中 的 盈 余 积 累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新 股 东 ) 转 增 股 本,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按 照 新 股 东 的 股 权 收 购 价 格 是 否 高 于 净 资 产 价 格 分 别 进 行 了 规 定, 并 明 确 新 股 东 将 所 持 股 权 转 让 时, 其 财 产 原 值 为 其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实 际 支 付 的 对 价 及 相 关 税 费 3.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丹 麦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2013 年 4 月 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该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自 2012 年 12 月 27 日 起 生 效, 并 适 用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所 得 协 定 对 于 股 息 所 得, 如 果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则 所 征 税 率 :( 一 ) 在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除 外 ), 并 直 接 拥 有 支 付 股 息 的 公 司 至 少 25% 资 本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超 过 股 息 总 额 的 5%;( 二 )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不 应 超 过 股 息 总 额 的 10% 4. 关 于 电 网 企 业 电 网 新 建 项 目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2013 年 5 月 24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公 告 对 相 关 计 算 方 法 对 优 惠 项 目 的 管 理 和 备 案 等 做 出 了 规 定 公 告 规 定 暂 以 资 产 比 例 法, 即 企 业 新 增 输 变 电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占 企 业 总 输 变 电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比 例, 来 计 算 电 网 新 建 项 目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据 此 享 受 三 免 三 减 半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2
5.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2013 9 号 ) 2013 年 2 月 4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通 知 取 消 对 停 业 和 复 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核 准 等 九 项 涉 税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并 把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的 实 施 机 关 由 县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下 放 为 区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6.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派 遣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3 年 4 月 1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本 公 告 对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派 遣 人 员 在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是 否 应 视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常 设 机 构 等 问 题 作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界 定, 并 明 确 规 定 派 遣 行 为 应 该 纳 入 正 常 的 税 收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登 记 申 报 和 资 料 报 送 7. 关 于 承 印 境 外 图 书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的 公 告 2013 年 2 月 22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国 内 印 刷 企 业 承 印 境 外 图 书 增 值 税 适 用 13% 增 值 税 税 率 8. 关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3 年 3 月 12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本 公 告 以 2012 年 10 月 1 日 为 节 点, 对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过 程 中 购 置 及 置 换 的 各 类 资 产 计 税 成 本 问 题 做 出 明 确 界 定 9. 关 于 纳 税 人 投 资 政 府 土 地 改 造 项 目 有 关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2013 年 4 月 15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界 定 : 投 资 方 的 投 资 行 为,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其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10. 关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013 年 5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主 要 规 定 为 :1 试 点 纳 税 人 试 点 实 施 期 前 的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 连 续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应 税 服 务 营 业 额 合 计 (1+3%), 按 照 现 行 营 业 税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其 应 税 服 务 营 业 额 按 未 扣 除 之 前 的 营 业 额 计 算 ;2 试 点 纳 税 人 兼 有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应 税 服 务 的, 应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售 额 与 应 税 3
服 务 销 售 额 分 别 计 算, 分 别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标 准 ;3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计 算 出 试 点 纳 税 人 的 年 销 售 额, 符 合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可 以 申 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11.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013 年 6 月 2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主 要 规 定 为 : 原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进 行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时, 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资 格 适 用 条 件,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50 号 令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纳 税 人, 进 行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时, 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资 格 适 用 条 件,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1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期 间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3 年 2 月 6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主 要 内 容 为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以 下 称 总 机 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总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所 列 业 务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以 及 总 机 构 汇 总 的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的 组 成 总 机 构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期 限 为 一 个 季 度 总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一 律 由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总 机 构 汇 总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当 在 季 度 终 了 后 的 第 一 个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抵 扣 13.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非 居 民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3 年 2 月 1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公 告 明 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应 以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全 额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4. 关 于 在 全 国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13 年 5 月 24 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其 主 要 内 容 为 :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试 点 该 通 知 的 四 个 附 件 详 细 规 定 了 本 次 营 改 增 的 范 围 税 率 过 渡 政 策 零 税 率 免 税 政 策 等 4
15. 关 于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执 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3 年 4 月 1 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明 确 了 相 关 增 值 税 退 税 免 税 政 策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6.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3 月 13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对 出 口 退 ( 免 ) 税 认 定 申 报 以 及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申 报 做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5
税 务 要 闻 1. 深 圳 反 避 税 成 果 显 著 : 去 年 反 避 税 补 缴 入 库 近 3 亿 去 年 深 圳 反 避 税 工 作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不 仅 查 结 了 2 件 大 案,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1.13 亿 ( 含 利 息 ); 还 与 一 知 名 跨 国 企 业 签 署 双 边 预 约 定 价 协 议, 追 溯 调 整 补 税 7100 万 另 有 一 户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尚 在 谈 签 中 据 介 绍, 未 来 几 年, 深 圳 国 税 反 避 税 工 作 将 着 力 在 行 业 交 易 领 域 三 个 方 面 实 现 拓 展, 推 动 反 避 税 工 作 向 金 融 新 型 服 务 供 应 链 等 第 三 产 业 延 伸, 努 力 实 现 反 避 税 工 作 向 资 本 弱 化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合 约 研 发 股 权 投 资 等 领 域 拓 展 同 时, 结 合 深 圳 前 海 片 区 的 战 略 开 发 和 总 部 经 济 战 略, 将 重 点 关 注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和 一 般 反 避 税 的 管 理 2. 中 国 自 行 车 企 抗 辩 欧 盟 反 倾 销 首 次 获 胜 浙 江 金 华 一 家 民 营 企 业 浙 江 宝 归 来 车 业 有 限 公 司 刚 刚 收 到 欧 盟 委 员 会 最 终 裁 决 : 该 公 司 出 口 欧 盟 的 自 行 车 反 倾 销 税 率 将 从 48.5% 下 降 至 19.2% 这 是 20 年 来 我 国 自 行 车 企 业 抗 辩 欧 盟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首 次 胜 利 3. 苹 果 中 文 应 用 程 序 被 指 在 华 偷 逃 税 有 关 专 家 指 出 苹 果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活 动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问 题 苹 果 公 司 搭 建 的 销 售 平 台 设 置 在 美 国 本 土, 且 利 用 互 联 网 从 中 国 空 间 无 线 频 率 通 道 将 这 种 交 易 辐 射 到 中 国 用 户 苹 果 公 司 在 我 国 销 售 的 中 文 应 用 程 序 数 量 可 观, 但 苹 果 公 司 从 未 向 中 国 海 关 缴 纳 关 税 4. 苹 果 公 司 借 钱 分 红 意 在 避 税 苹 果 公 司 今 年 在 美 国 市 场 借 款 300 万 美 元 派 发 股 息 和 回 购 股 票, 以 回 馈 投 资 者 苹 果 公 司 有 1447 亿 美 元 的 现 金 储 备, 但 这 些 现 金 多 数 都 是 离 岸 资 金 苹 果 公 司 不 愿 因 为 将 资 金 汇 回 美 国, 而 缴 纳 高 达 35% 的 公 司 税 此 举 还 将 为 该 公 司 降 低 资 本 成 本, 原 因 是 美 国 的 利 率 维 持 在 较 低 水 平, 而 且 可 以 用 借 款 利 息 抵 税 6
5. 加 拿 大 公 布 关 税 受 惠 国 除 名 名 单 中 国 位 列 其 中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2 月 15 日 前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并 发 表 公 告, 公 布 将 特 定 国 家 从 加 拿 大 普 遍 优 惠 关 税 (GPT) 受 惠 国 名 单 中 剔 除, 该 公 告 拟 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将 施 行 其 中, 中 国 韩 国 新 加 坡 等 国 位 列 除 名 名 单 6. 台 当 局 拟 解 除 相 关 禁 令 大 陆 钢 材 或 零 关 税 销 台 据 台 湾 经 济 日 报 报 道, 为 配 合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ECFA) 货 品 贸 易 谈 判, 台 湾 经 济 部 门 拟 解 除 对 大 陆 钢 材 赴 台 的 禁 令, 将 开 放 大 陆 钢 材 钢 条 等 200 多 项 产 品 以 零 关 税 销 台 7. 欧 盟 各 国 竞 相 削 减 公 司 税 欧 盟 各 国 一 边 义 愤 填 膺 讨 论 如 何 修 改 税 法 联 合 打 击 企 业 恶 意 避 税, 一 边 却 争 相 削 减 本 国 公 司 税, 加 上 各 种 名 号 的 产 业 引 导 性 补 贴, 以 吸 引 外 资 促 进 本 国 就 业 如, 瑞 典 将 公 司 税 从 26.3% 降 至 22%, 低 于 欧 盟 平 均 税 率 23.4% 而 挪 威 西 班 牙 英 国 等 国 家 都 已 经 或 者 计 划 实 施 降 低 税 收 政 策 8. 美 国 18 家 跨 国 公 司 避 税 920 亿 美 元 近 日, 苹 果 公 司 因 避 税 问 题 被 推 上 了 风 口 浪 尖 而 一 份 新 的 报 告 发 现, 苹 果 公 司 并 不 是 特 例 在 美 国, 包 括 耐 克 微 软 苹 果 公 司 在 内 的 至 少 18 家 跨 国 大 公 司 都 利 用 类 似 策 略 如 海 外 避 税 港 (offshore tax havens) 在 美 国 避 免 支 付 数 十 亿 美 元 的 税 款 该 报 告 称, 如 果 计 算 起 来, 这 些 跨 国 大 公 司 共 需 要 支 付 超 过 920 美 元 税 款 9. 新 加 坡 拟 推 新 规 打 击 避 税 银 行 严 查 富 裕 客 户 账 户 新 加 坡 跟 随 美 国 及 欧 洲 出 招 打 击 避 税, 在 新 例 下, 当 地 所 有 金 融 机 构 需 在 7 月 1 日 前 确 认 骗 税 或 蓄 意 避 税 的 账 户, 并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关 闭 这 些 账 户 ; 同 时 银 行 亦 必 须 在 明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完 成 对 余 下 账 户 的 审 查 因 7 月 1 日 反 洗 钱 法 条 例 修 改 后, 处 理 避 税 的 资 金 将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故 现 时 当 地 金 融 机 构 正 严 查 富 裕 客 户 账 户 7
10. 越 拟 出 台 口 岸 经 济 区 优 惠 税 收 政 策 越 财 政 部 近 日 向 其 政 府 提 交 了 口 岸 经 济 区 财 政 政 策 决 议 草 案, 该 草 案 从 三 方 面 对 税 收 优 惠 作 了 规 定 : 一 是 内 地 运 往 保 税 区 用 于 基 础 建 设 建 材 可 免 办 出 口 手 续 和 免 征 出 口 关 税 ; 二 是 保 税 区 出 口 国 外 或 从 国 外 进 口 至 保 税 区 且 仅 用 于 区 内 的 商 品 以 及 保 税 区 间 商 品 流 动 免 征 出 口 进 口 关 税 ; 三 是 保 税 区 内 企 业 生 产 所 用 原 料 物 资 及 零 配 件 进 口 免 征 5 年 关 税 ( 从 投 产 之 日 起 ) 8
案 例 分 析 控 股 合 资 子 公 司 享 受 外 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存 疑, 某 企 业 IPO 搁 浅 案 例 : 谈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外 资 企 业 待 遇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2011 下 半 年 某 股 份 公 司 ( 以 下 称 A 公 司 ) 的 IPO 申 请 被 证 监 会 否 决, 其 中 的 重 要 理 由 之 一 是 其 主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称 D 公 司, 由 A 公 司 100% 实 际 控 制, 其 中 直 接 持 股 70%, 并 通 过 B C 两 层 香 港 公 司 对 D 公 司 持 股 30%) 涉 嫌 违 规 享 受 2007 年 至 2011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在 多 家 新 闻 报 导 中 引 用 的 多 位 律 师 的 意 见 为 境 内 企 业 通 过 自 己 的 境 外 子 公 司 返 程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不 能 称 之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是 典 型 的 假 外 资, 认 为 D 公 司 的 外 资 身 份 存 疑, 其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有 偷 漏 税 之 嫌 法 律 分 析 : 上 述 新 闻 报 导 及 其 咨 询 的 律 师 对 D 公 司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质 疑 时 着 眼 于 境 内 企 业 通 过 自 己 的 境 外 子 公 司 返 程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实 质 上 是 对 我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税 收 等 方 面 相 关 政 策 的 误 解 其 实,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多 种 情 况 下 完 全 可 以 依 法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本 文 主 要 谈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首 先,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获 取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身 份 完 全 合 法 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并 未 规 定 此 类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能 获 得 税 收 优 惠 其 次, 虽 然 依 据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般 情 况 下, 境 内 公 司 企 业 或 自 然 人 以 其 在 境 外 合 法 设 立 或 控 制 的 公 司 名 义 并 购 与 其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境 内 公 司, 所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但 该 境 外 公 司 认 购 境 内 公 司 增 资, 或 者 该 境 外 公 司 向 并 购 后 所 设 企 业 增 资, 增 资 额 占 所 设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达 到 25% 以 上 的 可 以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另 外,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境 外 公 司 并 购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9
的 境 内 公 司, 以 及 出 资 新 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只 要 投 资 额 所 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达 到 25% 以 上 的 同 样 可 以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据 此, 我 们 来 分 析 本 案 所 涉 的 D 公 司 享 受 两 免 三 减 半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是 否 合 法 的 问 题 依 据 A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D 公 司 由 内 资 企 业 转 换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过 程 为 :D 公 司 成 立 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股 东 为 境 内 E 公 司 持 股 70%, 甲 持 股 30% 2006 年 甲 将 其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香 港 C 公 司 ( 乙 100% 持 股 ) D 公 司 转 变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此 时 D 公 司 的 股 东 为 持 股 70% 的 E 公 司 及 持 股 30% 的 C 公 司 2007 年 C 公 司 的 股 东 由 乙 变 更 为 丙,2009 年 C 公 司 的 股 东 由 丙 变 更 为 B 香 港 公 司 ( 股 东 为 E 公 司 ) 至 此 D 公 司 已 变 更 为 由 E 公 司 100% 实 际 控 制 2010 年 E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为 A 公 司, 所 以 D 公 司 由 A 公 司 100% 实 际 控 制, 其 直 接 股 东 为 持 股 70% 的 A 公 司 及 持 股 30% 的 C 公 司 甲 乙 丙 均 为 国 内 自 然 人, 甲 为 E 公 司 及 改 制 后 的 A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东, 而 乙 丙 均 确 认 他 们 是 E 公 司 的 员 工, 其 对 C 公 司 的 持 股 及 转 让 均 是 在 E 公 司 的 安 排 下 进 行 的 综 上,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2006 年 C 公 司 受 让 关 联 公 司 D 公 司 中 股 东 甲 30% 的 股 权 的 行 为 使 D 公 司 转 变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即 通 过 境 内 自 然 人 控 制 的 境 外 公 司 并 购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境 内 公 司 完 成 的 在 并 购 当 时 及 后 来 作 为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C 公 司 也 未 对 D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所 以 D 公 司 是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但 不 应 当 享 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结 语 : 境 内 主 体 控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未 必 不 能 获 得 税 收 减 免 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关 键 是 如 何 操 作 对 于 本 案, 如 果 其 中 不 涉 及 关 联 并 购, 或 者 虽 然 涉 及 关 联 并 购, 但 C 公 司 又 对 D 公 司 进 行 了 增 资, 并 且 增 资 部 分 所 占 D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的 比 例 达 到 了 25% 以 上, 那 么 D 公 司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就 没 有 法 律 瑕 疵, 也 就 不 能 成 为 IPO 被 否 的 理 由 而 本 案 所 涉 律 师 可 能 因 缺 乏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税 收 法 律 政 策 的 了 解 而 没 能 及 时 提 示 这 个 重 大 税 务 法 律 风 险 ( 刘 德 兴 律 师 ) 10
编 者 按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税 收 法 制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税 务 机 关 如 何 依 法 征 税, 纳 税 人 如 何 依 法 纳 税, 都 将 由 税 务 法 律 加 以 调 整 和 规 范, 由 此 带 来 的 税 务 法 律 的 需 求 也 在 不 断 地 增 加, 对 税 务 法 律 专 业 领 域 律 师 的 需 求 也 在 不 断 地 增 加 经 过 20 多 年 的 发 展 壮 大,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经 建 立 起 极 具 业 界 口 碑 的 大 型 综 合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及 各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团 队 随 着 大 成 团 队 税 务 法 律 精 英 人 才 的 引 入 与 合 作, 以 及 扎 实 的 大 型 企 业 成 功 案 例 实 务 运 作 经 验 的 拓 展, 税 务 法 律 服 务 已 经 成 为 大 成 一 项 专 业 精 尖 的 业 务 领 域, 并 贯 穿 于 其 他 业 务 领 域 的 法 律 服 务 之 中, 使 得 相 应 各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更 趋 权 威 与 完 善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部 专 业 团 队, 本 着 服 务 同 仁 的 宗 旨, 以 为 诸 位 同 仁 提 供 有 关 税 务 法 律 的 最 新 资 料 信 息 案 例, 方 便 诸 位 同 仁 参 考 为 目 的, 特 制 作 大 成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同 时 为 方 便 大 成 全 球 网 络 的 使 用, 提 供 大 成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中 英 文 版 目 前 因 编 辑 人 员 少, 大 成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暂 定 为 季 刊, 每 年 出 刊 时 间 为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 本 期 大 成 税 务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为 第 一 期, 也 为 创 刊 期, 如 诸 位 同 仁 能 对 该 刊 提 出 自 己 宝 贵 的 意 见, 为 我 们 能 够 更 好 地 办 好 该 刊 献 计 献 策, 我 们 将 不 胜 荣 幸! 编 辑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 于 喆 89070866-2011 18669848075 zhe.yu@dachenglaw.com 范 莉 89070866-5666 13953222548 li.fan@dachenglaw.com 刘 德 兴 89070866-2639 13626391024 dexing.liu@dachenglaw.com 沈 黎 明 89070866-8182 18660270398 liming.shen@dachenglaw.com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