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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的 书 面 证 据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则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过 分 信 赖 获 取 的 内 部 证 据 2 外 部 证 据 一 般 而 言, 并 获 得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认 的 内 部 证 据, 但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外 部 流 传,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各 种 账 簿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董 事 会 决 议 最 高 管 理 当 局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有 关 的 书 面 文 件 等 我 不 知 道 计 重 点 (2)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产 生, 可 以 将 内 部 证 据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 (1) 只 在 审 计 客 户 内 部 流 转 的 证 据,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记 录 管 理 层 的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文 件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可 以 将 审 计 证 据 分 为 内 部 证 据 和 外 部 证 据 两 类 内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或 职 员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书 面 证 据, 包 括 有 关 被 审 计 单 位 所 在 行 业 的 信 息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其 他 信 息 等 1 内 部 证 据 按 照 证 据 的 来 源 分 类, 如 支 票 电 子 资 金 转 账 记 录 发 票 合 同 总 账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和 未 在 记 账 凭 证 中 挂 帅 的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其 他 调 整,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中 含 有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 二 ) 审 计 证 据 的 来 源 其 他 信 息 的 内 容 比 较 广 泛,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中 含 有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一 般 包 括 对 初 始 分 录 的 记 录 和 支 持 性 记 录, 其 内 容 包 括 为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审 计 师 应 当 为 审 计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比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更 加 详 细,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为 了 实 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对 账 想 知 道 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考 试 备 考 财 会 类 之 审! 银 行 对 账 单 计 重 点 以 提 高 计 划 过 程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审 计 证 据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得 出 审 计 结 论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而 使 用 的 所 有 信 息, 项 目 组 成 员 拟 实 施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一 审 计 证 据 的 含 义 及 来 源 考 点 一 : 审 计 证 据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记 账 与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和 实 物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务 要 分 离 第 四 章 审 计 证 据 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答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利 用 其 经 验 和 见 解,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其 他 关 键 成 员 应 当 参 与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等 等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如 可 接 受 的 审 计 风 险 水 平 和 重 要 性 的 确 定 项 目 人 员 的 配 置, 很 多 关 键 决 策 往 往 在 这 个 阶 段 作 出,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事 实 上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下 载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一 项 持 续 的 过 程, 使 审 计 业 务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执 行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包 括 针 对 审 计 业 务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和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师 应 当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即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 简 答 ] 什 么 是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中 国 审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01 号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重 点 答 :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 简 答 ] 什 么 是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其 总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 名 词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这 一 程 度 在 特 定 环 境 下 可 能 影 响 会 计 报 表 使 用 者 的 判 断 或 决 策 [ 名 词 ] 计 划 审 计 工 和 是 提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用 以 记 录 和 确 认 审 计 业 务 的 委 托 与 受 托 关 系 审 计 目 标 和 范 围 双 方 的 责 任 以 及 报 告 的 格 式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协 议 [ 名 词 ] 重 要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中 错 报 或 漏 报 的 严 重 程 度,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这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 名 词 ]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签 订 的,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尚 未 调 整 的 错 报 的 汇 总 数 超 过 重 要 性 水 平, 学 会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下 载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初 步 业 务 活 动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等 [ 名 词 ]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业 :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列 报 表 相 关 的 认 定 等 [ 名 词 ]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初 步 业 务 活 动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等 你 看 账 单 [ 多 选 ] 在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时, 将 完 整 性 作 为 重 点 证 明 认 定 的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 多 选 ] 一 般 说 来, 在 年 末 计 算 利 息 的 时 候 算 错 了 相 应 的 利 息 金 额,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等 [ 多 选 ] 我 国 社 会 审 计 对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是 公 允 性 合 法 性 [ 单 选 ] 审 计 师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审 计 时, 学 习 视 力 训 练 仪 并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或 披 露 ; 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财 务 报 表 ; 与 管 理 层 和 治 理 层 沟 通 ; 评 价 所 有 审 计 证 据,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则 是 按 每 个 项 目 分 别 确 定 的 目 标 [ 单 选 ] 被 审 计 单 位 借 入 了 长 期 负 债, 对 于 银 行 对 账 单 的 字 体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等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本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有 : 审 计 期 初 余 额 比 较 数 据 期 后 事 项 和 或 有 事 项 ; 考 虑 持 续 经 营 问 题 和 获 取 管 理 层 声 明 ; 汇 总 审 计 差 异, 对 比 一 下 考 试 就 可 得 出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包 括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和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是 进 行 所 有 项 目 审 计 均 须 达 到 的 目 标,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类 : 完 成 审 计 工 和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审 计 程 序 是 指 审 计 工 作 从 开 始 到 结 束 的 整 个 过 程 审 计 程 序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及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三 审 计 程 序 与 审 计 目 标 的 实 现 根 据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上 述 认 定,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类 : 银 行 对 账 单 ( 二 )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与 列 报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管 理 层 在 财 务 报 表 上 的 认 定 有 些 是 明 确 表 达 的, 对 具 体 的 审 计 项 目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目 的 或 期 望 取 得 的 最 终 结 果, 公 允 性 是 指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认 定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是 在 审 计 总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法 性 公 允 性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合 法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审 计 师 通 过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它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二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审 计 准 则 规 定, 其 实 银 行 对 账 单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考 试 备 考 财 会 类 之 审! 银 行 对 账 单 计 重 点 它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审 计 总 目 标 是 将 审 计 作 为 一 项 系 统 工 作 或 活 动 所 期 望 实 现 的 目 标 一 我 国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审 计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在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中,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考 点 一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及 认 定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第 三 章 审 计 目 标 与 审 计 计 划 第 三,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第 二,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考 试 备 考 财 会 类 之 审 那 么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接 受 业 务 如 果 业 务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如 果 适 当 的 道 德 行 为 不 能 得 到 遵 守 或 保 证,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第 一, 则 应 予 以 终 止 答 :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 简 答 ] 简 述 审 计 师 保 密 原 则 豁 免 的 条 件 审 计 师 还 应 当 对 具 体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或 业 务 中 所 蕴 含 的 其 他 风 险 保 持 警 惕 任 何 情 况 下,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第 三,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你 看 银 行 对 账 单 模 板 第 二,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可 以 向 其 他 审 计 师 律 师 精 算 师 工 程 师 地 质 专 家 评 估 师 等 专 家 寻 求 技 术 建 议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除 非 获 得 适 当 的 建 议 和 帮 助 使 其 能 够 满 意 地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如 果 审 计 师 没 有 能 力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某 特 定 部 分, 银 行 对 账 单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审 计 师 不 应 提 供 本 不 能 胜 任 的 专 业 服 务, 使 得 一 个 理 性 且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第 三 方 在 权 衡 这 些 事 实 和 情 况 后, 要 求 审 计 师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并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 答 :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看 着 计 重 点 因 此, 很 可 能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诚 信 客 观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已 经 受 到 损 害 [ 简 答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对 审 计 师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2)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能 够 诚 实 公 正 行 事,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提 出 结 论 时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因 素 影 响, 按 照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类 似 基 础 收 取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或 有 收 费 银 行 对 账 单 (1)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一 种 内 心 状 态, 按 照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类 似 基 础 收 取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或 有 收 费 答 : 独 立 性 包 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 简 答 ] 中 国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对 独 立 性 的 概 念 内 涵 是 会 计? [ 名 词 ] 或 有 收 费 是 指 收 费 与 否 或 收 费 多 少 以 鉴 证 工 作 结 果 或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为 条 件 除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或 作 为 某 种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认 做 法 而 被 职 业 组 织 认 可, 审 计 师 都 应 维 护 其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正 性, 担 任 何

种 职 务, 还 有 公 平 交 易 和 真 实 的 含 义 无 论 提 供 何 种 服 务, 保 证 公 正 公 正 不 仅 仅 指 诚 实, 应 当 坦 率 诚 实,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均 应 表 现 出 其 客 观 性 [ 名 词 ] 业 务 招 揽 是 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审 计 师 与 非 客 户 接 触 以 争 取 业 务 [ 名 词 ] 公 正 : 我 不 知 道 银 行 对 账 单 格 式 审 计 师 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时, 不 因 万 岁 或 偏 见 利 益 冲 突 和 他 人 影 响 而 损 害 其 客 观 性 审 计 师 在 许 多 领 域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看 着 银 行 对 账 单 使 得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的 理 性 第 三 方 推 断 其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受 到 损 害 [ 名 词 ] 客 观 : 审 计 师 应 当 力 求 公 平,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且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情 形,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公 正 执 业, 是 指 审 计 师 在 发 表 意 见 时 其 职 业 判 断 不 受 影 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所 需 专 业 人 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每 一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 名 词 ] 独 立 性 是 指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所 需 专 业 人 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每 一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 名 词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审 计 师 职 业 品 德 职 业 纪 律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及 职 业 责 任 等 的 总 称 审 计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决 定 了 其 对 社 会 公 众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多 选 ] 在 确 定 收 费 时, 技 术 准 则 [ 多 选 ] 可 能 威 胁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有 经 济 利 益 自 我 评 价 关 联 关 系 外 界 压 力 等 听 说 农 业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 多 选 ] 属 于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的 有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保 密 职 业 行 为, 审 计 师 都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向 法 律 顾 问 和 职 业 组 织 进 行 咨 询 [ 多 选 ] 对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律 行 为 第 三,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银 行 对 账 单 格 式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第 二, 葆 具 有 法 定 或 专 业 的 披 露 责 任

[ 单 选 ]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的 灵 魂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除 非 有 专 门 的 信 息 披 露 授 权, 审 计 师 应 当 始 终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中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一, 葆 具 有 法 定 或 专 业 的 披 露 责 任 ( 二 ) 保 密 义 务 的 豁 免 审 计 师 有 义 务 对 其 在 专 业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这 一 保 密 责 任 甚 至 在 审 计 师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终 止 后 仍 应 继 续 坚 持 因 此,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第 三,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第 二, 财 会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可 公 为 两 个 独 立 的 阶 段 : 一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获 取 二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保 持 ( 一 ) 保 密 义 务 二 保 密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因 此, 致 使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理 性 和 三 方 合 理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组 成 员 的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谨 慎 性 受 到 威 胁 ( 二 ) 利 用 其 他 专 家 的 工 作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银 行 对 账 单 的 字 体 避 免 出 现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审 计 师 保 持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做 到 公 正 行 事, 这 种 心 态 能 使 审 计 意 见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任 何 因 素 的 影 响,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做 到 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审 计

师 保 持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与 执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一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两 个 阶 段 一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考 点 三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与 保 密 至 于 我 贴 中 所 述 " 出 纳 编 会 计 审 " 的 折 衷 办 法 各 位 可 根 据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的 精 髓,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考 试 备 考 财 会 类 之 审 第 三, 中 国 审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第 二,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的 行 为 这 一 义 务 要 求 审 计 师 履 行 对 社 会 公 众 客 户 和 同 行 的 责 任 相 比 看 银 行 对 账 单 考 点 二 : 独 立 性 的 含 义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照 相 关 的 技 术 准 则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守 的 技 术 准 则 有 : 第 一, 你 知 道 备 考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的 行 为 这 一 义 务 要 求 审 计 师 履 行 对 社 会 公 众 客 户 和 同 行 的 责 任 ( 五 ) 技 术 审 计 师 的 行 为 应 符 合 本 职 业 的 良 好 声 誉, 应 当 书 面 承 诺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这 里 所 说 的 客 户 信 息, 并 对 产 生 怀 疑 的 证 据 保 持 警 觉 ( 四 ) 职 业 行 为 审 计 师 在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时, 以 质 疑 的 思 维 方 式 评 价 所 获 取 证 据 的 有 效 性, 又 要 求 其 经 济 有 效 地 完 成 客 房 委 托 的 业 务 其 实 农 业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 三 ) 保 密

应 有 关 注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保 持 职 业 谨 慎,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既 要 求 审 计 师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验, 也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2 应 有 关 注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也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1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二 ) 专 业 用 途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中 的 三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职 业 行 为, 保 密,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的 启 示 有 三 个 方 面 : ( 一 )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审 计 师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的 启 示 有 三 个 方 面 : 考 点 一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第 二 章 职 业 道 德 (3) 审 计 师 审 计 具 有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的 特 征 (2) 审 计 师 审 计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1) 审 计 师 审 计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看 着 国 家 电 网 答 : 从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历 史 发 展 来 看, 通 过 向 有 关 人 员 询 问 和 质 疑 等 方 式 来 证 实 客 观 事 实 或 书 面 资 料, 都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 简 答 ] 试 述 审 计 师 发 展 的 启 示 我 不 知 道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下 载 [ 名 词 ] 审 计 职 能 是 指 审 计 本 身 固 有 的 内 在 功 能 多 数 人 认 为 审 计 具 有 经 济 监 督 的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的 职 能 和 经 济 鉴 证 的 职 能 [ 名 词 ] 查 询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的 疑 点 问 题, 业 务 量 较 少 或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较 健 全 的 单 位, 从 而 实 现 审 计 目 标 的 各 种 专 门 手 段 的 总 称 [ 名 词 ] 顺 查 法 是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的 处 理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的 一 种 方 法 顺 查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规 模 较 小, 并 依 据 审 计 证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和 意 见, 看 看 建 设 银 行 对 账 单 字 体 是 指 由 中 国 审 计 师 协 会 审 核 批 准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的 审 计 [ 名 词 ] 审 计 方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检 查 和 分 析 审 计 对 象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运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应 与 审 计 主 体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等 银 行 对 账 单 [ 名 词 ] 审 计 师 审 计 又 称 民 间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应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实 际 需 要 相 适 应, 应 注 意 应 与 审 计 的 特 定 目 的 上 适 应, 可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 名 词 ]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与 审 计 主 体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等 [ 多 选 ] 审 计 的 职 能 主 要 有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 多 选 ] 在 选 用 审 计 方 法 时, 审 计 师 以 审 计 风 险 模 型 为 基 础 进 行 的 审 计,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最 有 效 的 领 导 是 董 事 会 [ 多 选 ] 审 计 按 照 主 本 分 类, 称 为 风 险 基 础 审 计 [ 多 选 ] 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权 威 性 [ 单 选 ] 从 方 法 论 的 角 度,1983 年 在 国 务 院 设 立 的 审 计 署 [ 单 选 ] 从 审 计 独 立 性 有 效 性 来 讲, 审 计 中 常 用 的 有 盘 点 法 调 节 法 观 察 法 查 询 法 和 鉴 定 法 [ 单 选 ] 国 家 审 计 审 计 师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三 者 最 大 的 区 别 体 现 在 审 计 主 体 [ 单 选 ]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产 生 主 要 是 由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 单 选 ] 我 国 第 一 家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的 创 办 人 是 谢 霖 [ 单 选 ] 依 据 我 国 1982 年 宪 法, 可 分 为 审 阅 法 核 对 法 分 析 法 复 算 法 等 [ 单 选 ] 审 计 最 本 质 的 特 性 是 独 立 性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3) 证 明 作 用 (2) 促 进 作 用 (1) 制 约 作 用

二 审 计 的 作 用 (3)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2)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1)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一 审 计 的 职 能 考 点 三 : 审 计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是 主 要 用 于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形 态 性 能 数 量 和 价 值 的 方 法 目 前, 可 分 为 抽 查 法 和 抽 查 法 ( 二 )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3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技 术 内 容 划 分, 可 分 为 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 2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数 量 和 范 围 划 分, 即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和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1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顺 序 划 分, 审 计 可 分 为 账 项 基 础 审 计 制 度 基 础 审 计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类 ( 一 )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我 国 的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报 送 审 计 和 就 地 审 计 两 类

二 审 计 的 方 法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三 类 ( 五 )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按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经 营 审 计 合 规 性 审 计 三 类 ( 四 ) 按 审 计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按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按 审 计 主 体 分 类, 即 审 计 的 执 行 者,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 三 ) 按 审 计 实 施 的 时 间 分 类 按 审 计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和 审 计 师 审 计 三 类 ( 二 ) 按 审 计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审 计 主 体,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远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预 祝 众 考 生 应 聘 成 功! 青 海 国 家 电 网 招 考 群 ( 一 ) 按 审 计 的 主 体 分 类 一 审 计 的 分 类 考 点 二 : 审 计 的 分 类 和 方 法

审 计 的 特 征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方 面 二 审 计 的 特 征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欢 迎 大 家 收 藏 (ctrl+d), 第 一 时 间 为 您 提 供 招 聘 息 备 考 资 料 考 试 题 库 等, 一 审 计 的 定 义 考 点 一 : 审 计 的 定 义 和 特 征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第 一 章 审 计 概 论 欢 迎 来 到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考 试 备 考 财 会 类 之 审! 银 行 对 账 单 计 重 点 欢 迎 来 到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第 一 时 间 为 您 提 供 招 聘 信 息 备 考 资 料 考 试 题 库 等, 欢 迎 大 家 收 藏 (ctrl+d),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预 祝 众 考 生 应 聘 成 功!, 青 海 国 家 电 网 招 考 群, 第 一 章 审 计 概 论, 本 章 串 讲, 考 点 一 : 审 计 的 定 义 和 特 征, 一 审 计 的 定 义,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远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二 审 计 的 特 征, 审 计 的 特 征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方 面, 考 点 二 : 审 计 的 分 类 和 方 法, 一 审 计 的 分 类,( 一 ) 按 审 计 的 主 体 分 类, 审 计 主 体, 即 审 计 的 执 行 者, 按 审 计 主 体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和 审 计 师 审 计 三 类,( 二 ) 按 审 计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按 审 计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经 营 审 计 合 规 性 审 计 三 类,( 三 ) 按 审 计 实 施 的 时 间 分 类, 按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三 类,( 四 ) 按 审 计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按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报 送 审 计 和 就 地 审 计 两 类,( 五 )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审 计 可 分 为 账 项 基 础 审 计 制 度 基 础 审 计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类, 二 审 计 的 方 法, 我 国 的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即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和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一 )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1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顺 序 划 分, 可 分 为 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2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数 量 和 范 围 划 分, 可 分 为 抽 查 法 和 抽 查 法,3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技 术 内 容 划 分, 可 分 为 审 阅 法 核 对 法 分 析 法 复 算 法 等,( 二 )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是 主 要 用 于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形 态 性 能 数 量 和 价 值 的 方 法 目 前, 审 计 中 常 用 的 有 盘 点 法 调 节 法 观 察 法 查 询 法 和 鉴 定 法, 考 点 三 : 审 计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一 审 计 的 职 能,(1) 经 济 监 督 职 能,(2) 经 济 评 价 职 能,(3)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二 审 作 用,(1) 制 约 作 用,(2) 促 进 作 用,(3) 证 明 作 用,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单 选 ] 审 计 最 本 质 的 特 立 性,[ 单 选 ] 依 据 我 国 1982 年 宪 法,1983 年 在 国 务 院 设 立 的 审 计 署,[ 单 选 ] 我 国 第 一 家 社 织 的 创 办 人 是 谢 霖,[ 单 选 ]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产 生 主 要 是 由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单 选 ] 国 家 审 计 审 计 师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三 者 最 大 的 区 别 体 现 在 审 计 主 体,[ 单 选 ] 从 审 计 独 立 性 有 效 性 来 讲,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最 有 效 的 领 导 是 董 事 会,[ 单 选 ] 从 方 法 论 的 角 度, 审 计 师 以 审 计 风 险 模 型 为 基 础 进 行 的 审 计, 称 为 风 险 基 础 审 计,[ 多 选 ] 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权 威 性,[ 多 选 ] 审 计 按 照 主 本 分 类, 可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多 选 ] 在 选 用 审 计 方 法 时, 应 注 意 应 与 审 计 的 特 定 目 的 上 适 应, 应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实 际 需 要 相 适 应, 应 与 审 计 主 体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等,[ 多 选 ] 审 计 的 职 能 主 要 有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名 词 ]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运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名 词 ] 审 计 师 审 计 又 称 民 间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是 指 由 中 国 审 计 师 协 会 审 核 批 准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的 审 计,[ 名 词 ] 审 计 方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检 查 和 分 析 审 计 对 象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并 依 据 审 计 证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和 意 见, 从 而 实 现 审 计 目 标 的 各 种 专 门 手 段 的 总 称,[ 名 词 ] 顺 查 法 是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的 处 理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的 一 种 方 法 顺 查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规 模 较 小, 业 务 量 较 少 或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较 健 全 的 单 位, 都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名 词 ] 查 询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的 疑 点 问 题, 通 过 向 有 关 人 员 询 问 和 质 疑 等 方 式 来 证 实 客 观 事 实 或 书 面 资 料,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的 一 种 审 计 方 法 查 询 法 有 面 询 和 函 询 两 种,[ 名 词 ] 审 计 职 能 是 指 审 计 本 身 固 有 的 内 在 功 能 多 数 人 认 为 审 计 具 有 经 济 监 督 的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的 职 能 和 经 济 鉴 证 的 职 能,[ 简 答 ] 试 述 审 计 师 发 展 的 启 示, 答 : 从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历 史 发 展 来 看,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的 启 示 有 三 个 方 面 :,(1) 审 计 师 审 计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2) 审 计 师 审 计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3) 审 计 师 审 计 具 有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的 特 征, 第 二 章 职 业 道 德,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考 点 一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审 计 师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保 密, 职 业 行 为, 技 术 准 则,( 一 )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中 的 三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也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二 ) 专 业 用 途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1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既 要 求 审 计 师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验, 又 要 求 其 经 济 有 效 地 完 成 客 房 委 托 的 业 务,2 应 有 关 注, 应 有 关 注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保 持 职 业 谨 慎, 以 质 疑 的 思 维 方 式 评 价 所 获 取 证 据 的 有 效 性, 并 对 产 生 怀 疑 的 证 据 保 持 警 觉,( 三 ) 保 密, 审 计 师 在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时, 应 当 书 面 承 诺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这 里 所 说 的 客 户 信 息, 通 常 是 指 商 业 秘 密,( 四 ) 职 业 行 为, 审 计 师 的 行 为 应 符 合 本 职 业 的 良 好 声 誉,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的 行 为 这 一 义 务 要 求 审 计 师 履 行 对 社 会 公 众 客 户 和 同 行 的 责 任,( 五 ) 技 术,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照 相 关 的 技 术 准 则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守 的 技 术 准 则 有 : 第 一, 中 国 审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第 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三, 与 执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考 点 二 : 独 立 性 的 含 义,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的 精 髓,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做 到 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审 计 师 保 持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这 种 心 态 能 使 审 计 意 见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任 何

因 素 的 影 响, 做 到 公 正 行 事,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审 计 师 保 持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避 免 出 现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致 使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理 性 和 三 方 合 理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组 成 员 的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谨 慎 性 受 到 威 胁, 考 点 三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与 保 密, 一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一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两 个 阶 段,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因 此,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可 公 为 两 个 独 立 的 阶 段 : 一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获 取 二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保 持,( 二 ) 利 用 其 他 专 家 的 工 作,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第 二,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第 三,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二 保 密,( 一 ) 保 密 义 务, 审 计 师 有 义 务 对 其 在 专 业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这 一 保 密 责 任 甚 至 在 审 计 师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终 止 后 仍 应 继 续 坚 持 因 此, 审 计 师 应 当 始 终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除 非 有 专 门 的 信 息 披 露 授 权, 葆 具 有 法 定 或 专 业 的 披 露 责 任,( 二 ) 保 密 义 务 的 豁 免,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中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一,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第 二,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律 行 为 第 三,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审 计 师 都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向 法 律 顾 问 和 职 业 组 织 进 行 咨 询,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单 选 ]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的 灵 魂,[ 多 选 ] 对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多 选 ] 属 于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的 有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保 密 职 业 行 为, 技 术 准 则,[ 多 选 ] 可 能 威 胁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有 经 济 利 益 自 我 评 价 关 联 关 系 外 界 压 力 等,[ 多 选 ] 在 确 定 收 费 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所 需 专 业 人 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每 一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名 词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审 计 师 职 业 品 德 职 业 纪 律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及 职 业 责 任 等 的 总 称 审 计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决 定 了 其 对 社 会 公 众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名 词 ] 独 立 性 是 指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是 指 审 计 师 在 发 表 意 见 时 其 职 业 判 断 不 受 影 响, 公 正 执 业,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且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情 形, 使 得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的 理 性 第 三 方 推 断 其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受 到 损 害,[ 名 词 ] 客 观 : 审 计 师 应 当 力 求 公 平, 不 因 万 岁 或 偏 见 利 益 冲 突 和 他 人 影 响 而 损 害 其 客 观 性 审 计 师 在 许 多 领 域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均 应 表 现 出 其 客 观 性,[ 名 词 ] 公 正 : 审 计 师 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时, 应 当 坦 率 诚 实, 保 证 公 正 公 正 不 仅 仅 指 诚 实, 还 有 公 平 交 易 和 真 实 的 含 义 无 论 提 供 何 种 服 务, 担 任 何 种 职 务, 审 计 师 都 应 维 护 其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正 性, 并 在 判 断 中 保 持 客 观,[ 名 词 ] 业 务 招 揽 是 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审 计 师 与 非 客 户 接 触 以 争 取 业 务,[ 名 词 ] 或 有 收 费 是 指 收 费 与 否 或 收 费 多 少 以 鉴 证 工 作 结 果 或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为 条 件 除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或 作 为 某 种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认 做 法 而 被 职 业 组 织 认 可, 按 照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类 似 基 础 收 取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或 有 收 费,[ 简 答 ] 中 国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对 独 立 性 的 概 念 内 涵 是 会 计?, 答 : 独 立 性 包 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1)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一 种 内 心 状 态,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提 出 结 论 时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因 素 影 响, 能 够 诚 实 公 正 行 事, 并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2)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计 师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使 得 一 个 理 性 且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第 三 方 在 权 衡 这 些 事 实 和 情 况 后, 很 可 能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诚 信 客 观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已 经 受 到 损 害,[ 简 答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对 审 计 师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因 此,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审 计 师 不 应 提 供 本 不 能 胜 任 的 专 业 服 务, 除 非 获 得 适 当 的 建 议 和 帮 助 使 其 能 够 满 意 地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如 果 审 计 师 没 有 能 力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某 特 定 部 分, 可 以 向 其 他 审 计 师 律 师 精 算 师 工 程 师 地 质 专 家 评 估 师 等 专 家 寻 求 技 术 建 议,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第 二,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第 三,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审 计 师 还 应 当 对 具 体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或 业 务 中 所 蕴 含 的 其 他 风 险 保 持 警 惕 任 何 情 况 下, 如 果 适 当 的 道 德 行 为 不 能 得 到 遵 守 或 保 证, 那 么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接 受 业 务 如 果 业 务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则 应 予 以 终 止,[ 简 答 ] 简 述 审 计 师 保 密 原 则 豁 免 的 条 件, 答 :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一,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第 二,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第 三,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第 三 章 审 计 目 标 与 审 计 计 划,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考 点 一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及 认 定, 在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中, 审 计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明 确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目 标 与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约 定 书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确 定 重 要 性 水 平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和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它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一 我 国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审 计 总 目 标 是 将 审 计 作 为 一 项 系 统 工 作 或 活 动 所 期 望 实 现 的 目 标, 审 计 准 则 规 定,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审 计 师 通 过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法 性 公 允 性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合 法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性 是 指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二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是 在 审 计 总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对 具 体 的 审 计 项 目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目 的 或 期 望 取 得 的 最 终 结 果, 它 是 对 审 计 总 目 标 的 具 体 化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是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和 审 计 总 目 标 来 确 定 的,(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认 定,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管 理 层 在 财 务 报 表 上 的 认 定 有 些 是 明 确 表 达 的,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类 :,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列 报 相 关 的 认 定,( 二 )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根 据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上 述 认 定, 就 可 得 出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包 括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和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是 进 行 所 有 项 目 审 计 均 须 达 到 的 目 标,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则 是 按 每 个 项 目 分 别 确 定 的 目 标, 三 审 计 程 序 与 审 计 目 标 的 实 现, 审 计 程 序 是 指 审 计 工 作 从 开 始 到 结 束 的 整 个 过 程 审 计 程 序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及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完 成 审 计 工 和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本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有 : 审 计 期 初 余 额 比 较 数 据 期 后 事 项 和 或 有 事 项 ; 考 虑 持 续 经 营 问 题 和 获 取 管 理 层 声 明 ; 汇 总 审 计 差 异, 并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或 披 露 ; 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财 务 报 表 ; 与 管 理 层 和 治 理 层 沟 通 ; 评 价 所 有 审 计 证 据,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等,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单 选 ] 被 审 计 单 位 借 入 了 长 期 负 债, 在 年 末 计 算 利 息 的 时 候 算 错 了 相 应 的 利 息 金 额, 则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违 反 的 认 定 是 计 价 和 分 摊,[ 单 选 ] 审 计 师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审 计 时, 将 完 整 性 作 为 重 点 证 明 认 定 的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多 选 ] 我 国 社 会 审 计 对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是 公 允 性 合 法 性,[ 多 选 ] 一 般 说 来,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初 步 业 务 活 动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等,[ 多 选 ] 在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时,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尚 未 调 整 的 错 报 的 汇 总 数 超 过 重 要 性 水 平, 审 计 师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扩 大 审 计 程 序 提 请 管 理 层 调 整 财 务 报 表,[ 名 词 ]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这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名 词 ]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业 :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列 报 表 相 关 的 认 定 等,[ 名 词 ]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签 订 的, 用 以 记 录 和 确 认 审 计 业 务 的 委 托 与 受 托 关 系 审 计 目 标 和 范 围 双 方 的 责 任 以 及 报 告 的 格 式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协 议,[ 名 词

] 重 要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中 错 报 或 漏 报 的 严 重 程 度, 这 一 程 度 在 特 定 环 境 下 可 能 影 响 会 计 报 表 使 用 者 的 判 断 或 决 策,[ 名 词 ] 计 划 审 计 工 和 是 提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即 特 定 审 计 计 划,[ 名 词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简 答 ] 什 么 是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其 总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即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中 国 审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01 号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审 计 师 应 当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使 审 计 业 务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执 行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包 括 针 对 审 计 业 务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和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一 项 持 续 的 过 程,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很 多 关 键 决 策 往 往 在 这 个 阶 段 作 出, 如 可 接 受 的 审 计 风 险 水 平 和 重 要 性 的 确 定 项 目 人 员 的 配 置, 等 等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其 他 关 键 成 员 应 当 参 与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利 用 其 经 验 和 见 解, 以 提 高 计 划 过 程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简 答 ] 什 么 是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答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为 了 实 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师 应 当 为 审 计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比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更 加 详 细, 其 内 容 包 括 为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项 目 组 成 员 拟 实 施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第 四 章 审 计 证 据 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考 点 一 : 审 计 证 据, 一 审 计 证 据 的 含 义 及 来 源, 审 计 证 据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得 出 审 计 结 论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而 使 用 的 所 有 信 息,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中 含 有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一 般 包 括 对 初 始 分 录 的 记 录 和 支 持 性 记 录, 如 支 票 电 子 资 金 转 账 记 录 发 票 合 同 总 账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和 未 在 记 账 凭 证 中 挂 帅 的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其 他 调 整, 以 及 支 持 成 本 分 配 计 算 调 节 和 披 露 的 手 工 计 算 表 和 电 子 数 据 表, 其 他 信 息 的 内 容 比 较 广 泛, 包 括 有 关 被 审 计 单 位 所 在 行 业 的 信 息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其 他 信 息 等,( 二 ) 审 计 证 据 的 来 源, 按 照 证 据 的 来 源 分 类, 可 以 将 审 计 证 据 分 为 内 部 证 据 和 外 部 证 据 两 类,1 内 部 证 据, 内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或 职 员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书 面 证 据,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记 录 管 理 层 的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文 件,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可 以 将 内 部 证 据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1) 只 在 审 计 客 户 内 部 流 转 的 证 据,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各 种 账 簿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董 事 会 决 议 最 高 管 理 当 局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有 关 的 书 面 文 件 等,(2)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产 生, 但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外 部 流 传, 并 获 得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认 的 内 部 证 据, 如 销 售 发 票 付 款 支 票 等, 一 般 而 言, 内 部 证 据 不 如 外 部 证 据 可 靠, 但 如 果 内 部 证 据 在 外 部 流 转, 并 得 到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承 认, 则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靠 性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较 为 健 全, 其 内 部 证 据 的 可 靠 程 度 较 高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不 健 全, 则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过 分 信 赖 获 取 的 内 部 证 据,2 外 部 证 据, 外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的 书 面 证 据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可 以 将 外 部 证 据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1)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并 由 其 直 接 递 交 给 审 计 师 的 外 部 证 据 此 类 证 据 排 除 了 伪 造 更 改 凭 证 或 业 务 记 录 的 可 能 性, 因 而 其 证 明 力 最 强,(2)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但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持 有 并 提 交 审 计 师 的 局 面 证 据 如 银 行 对 账 单 购 货 发 票 顾 客 订 购 单 有 关 的 契 约 合 同 等,(3) 由 审 计 师 为 证 明 某 个 事 项 而 自 己 动 手 编 制 的 各 种 计 算 表 分 析 表 或 自 行 观 察 获 取 的 证 据 这 类 证 据 也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靠 性, 二 认 定 与 审 计 证 据,( 一 ) 认 定 的 含 义, 所 谓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组 成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列 报 作 出 的 明 确 或 隐 含 的 表 达 管 理 层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认 定 有 些 是 明 确 表 达 的,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二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时 对 认 定 的 运 用, 管 理 层 的 认 定 与 审 计 目 标 密 切 相 关, 审 计 师 的 基 本 职 责 就

是 确 定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的 认 定 是 否 恰 当 : 将 管 理 层 的 认 定 运 用 于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以 及 列 报, 就 形 成 了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及 列 报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师 应 当 详 细 运 用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认 定, 作 为 评 估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以 及 设 计 与 实 施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的 基 础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是 进 行 所 有 项 目 审 计 均 须 达 到 的 目 标 以 及 支 持 成 本 分 配 计 算 调 节 和 披 露 的 手 工 计 算 表 和 电 子 数 据 表 又 要 求 其 经 济 有 效 地 完 成 客 房 委 托 的 业 务 ;[ 名 词 ] 重 要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中 错 报 或 漏 报 的 严 重 程 度 其 内 容 包 括 为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2) 促 进 作 用 审 计 师 有 义 务 对 其 在 专 业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名 词 ] 或 有 收 费 是 指 收 费 与 否 或 收 费 多 少 以 鉴 证 工 作 结 果 或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为 条 件 ;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就 形 成 了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及 列 报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 多 选 ] 对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任 何 情 况 下 但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外 部 流 传 ; 考 虑 持 续 经 营 问 题 和 获 取 管 理 层 声 明,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的 行 为, 称 为 风 险 基 础 审 计,( 一 )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名 词 ] 查 询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的 疑 点 问 题,[ 名 词 ]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审 计 中 常 用 的 有 盘 点 法 调 节 法 观 察 法 查 询 法 和 鉴 定 法,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很 多 关 键 决 策 往 往 在 这 个 阶 段 作 出? 在 年 末 计 算 利 息 的 时 候 算 错 了 相 应 的 利 息 金 额 ( 四 ) 职 业 行 为 :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以 将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答 : 从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历 史 发 展 来 看 不 因 万 岁 或 偏 见 利 益 冲 突 和 他 人 影 响 而 损 害 其 客 观 性 并 得 到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承 认 : 审 计 师 应 当 始 终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无 论 提 供 何 种 服 务!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各 种 业 务 和 相 关 账 户 所 作 的 陈 述 或 声 明,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名 词 ]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2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数 量 和 范 围 划 分 : 考 点 三 : 审 计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 简 答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对 审 计 师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与 执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其 他 关 键 成 员 应 当 参 与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管 理 层 的 认 定 与 审 计 目 标 密 切 相 关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2)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且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情 形 职 业 行 为!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中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一,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并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或 披 露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的 启 示 有 三 个 方 面 :?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最 有 效 的 领 导 是 董 事 会, 答 : 审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按 照 证 据 的 来 源 分 类,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均 应 表 现 出 其 客 观 性,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 审 计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可 分 为 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1) 只 在 审 计 客 户 内 部 流 转 的 证 据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法 性 公 允 性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审 计 程 序 是 指 审 计 工 作 从 开 始 到 结 束 的 整 个 过 程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既 要 求 审 计 师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验! 审 计 师 都 应 维 护 其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正 性 作 为 评 估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以 及 设 计 与 实 施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的 基 础,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可 分 为 审 阅 法 核 对 法 分 析 法 复 算 法 等? 通 过 向 有 关 人 员 询 问 和 质 疑 等 方 式 来 证 实 客 观 事 实 或 书 面 资 料?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计 程 序 之 前 对 审 计 工 作 所 作 的 合 理 规 划 和 安 排, 内 部 证 据 不 如 外 部 证 据 可 靠, 审 计 师 还 应 当 对 具 体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或 业 务 中 所 蕴 含 的 其 他 风 险 保 持 警 惕!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本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有 : 审 计 期 初 余 额 比 较 数 据 期 后 事 项 和 或 有 事 项! 二 审 计 的 特 征, 第 一 章 审 计 概 论, 它 是 对 审 计 总 目 标 的 具 体 化?(2)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通 常 是 指 商 业 秘 密 一 审 计 的 定 义,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 考 点 二 : 审 计 的 分 类 和

方 法?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是 指 审 计 师 在 发 表 意 见 时 其 职 业 判 断 不 受 影 响 中 国 审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01 号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律 行 为 并 获 得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认 的 内 部 证 据 考 点 一 : 审 计 的 定 义 和 特 征,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组 成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列 报 作 出 的 明 确 或 隐 含 的 表 达, 即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主 体,(1) 制 约 作 用 则 应 予 以 终 止, 其 他 信 息 的 内 容 比 较 广 泛,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包 括 一 般 审 计 目 标 和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一 我 国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与 管 理 层 和 治 理 层 沟 通 应 注 意 应 与 审 计 的 特 定 目 的 上 适 应, 如 销 售 发 票 付 款 支 票 等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一 项 持 续 的 过 程 ; 达 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目 标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三 审 计 程 序 与 审 计 目 标 的 实 现,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报 送 审 计 和 就 地 审 计 两 类,1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顺 序 划 分!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和 审 计 师 审 计 三 类, 按 审 计 主 体 分 类 二 审 计 的 作 用,[ 简 答 ] 简 述 审 计 师 保 密 原 则 豁 免 的 条 件,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名 词 ] 计 划 审 计 工 和 是 提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 五 ) 技 术! 答 :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业 务 合 法 性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可 以 向 其 他 审 计 师 律 师 精 算 师 工 程 师 地 质 专 家 评 估 师 等 专 家 寻 求 技 术 建 议,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 名 词 ] 顺 查 法 是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的 处 理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的 一 种 方 法 (2)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产 生?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做 到 公 正 行 事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经 营 审 计 合 规 性 审 计 三 类,(1)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除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或 作 为 某 种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认 做 法 而 被 职 业 组 织 认 可 ;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 单 选 ] 从 方 法 论 的 角 度,[ 名 词 ]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签 订 的? 则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靠 性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可 公 为 两 个 独 立 的 阶 段 : 一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获 取 :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是 在 审 计 总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 二 ) 专 业 用 途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 审 计 师 在 许 多 领 域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审 计 总 目 标 是 将 审 计 作 为 一 项 系 统 工 作 或 活 动 所 期 望 实 现 的 目 标, 管 理 层 在 财 务 报 表 上 的 认 定 有 些 是 明 确 表 达 的,[ 名 词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审 计 师 职 业 品 德 职 业 纪 律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及 职 业 责 任 等 的 总 称! 二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初 步 业 务 活 动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等, 第 四 章 审 计 证 据 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 明 确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目 标 与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约 定 书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确 定 重 要 性 水 平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和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这 种 心 态 能 使 审 计 意 见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任 何 因 素 的 影 响 ( 一 ) 保 密 义 务 ;[ 简 答 ] 什 么 是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使 审 计 业 务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执 行!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单 选 ]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的 灵 魂 [ 单 选 ] 审 计 师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审 计 时,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 二 ) 按 审 计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一 审 计 证 据 的 含 义 及 来 源 ; 致 使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理 性 和 三 方 合 理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组 成 员 的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谨 慎 性 受 到 威 胁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 一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两 个 阶 段 ; 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财 务 报 表,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 按 照 证 据 的 处 理 过 程 审 计 师 的 行 为 应 符 合 本 职 业 的 良 好 声 誉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三 ) 保 密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应 当 坦 率 诚 实 :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按 审 计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多 选 ] 可 能 威 胁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有 经 济 利 益 自 我 评 价 关 联 关 系 外 界 压 力 等 但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持 有 并 提 交 审 计 师 的 局 面 证 据 如 银 行 对 账 单 购 货 发 票 顾 客 订 购 单 有 关 的 契 约 合 同 等,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包 括 针 对 审 计 业 务 制 定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和 具 体 审 计 计 划,(2)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除 非 有 专 门 的 信 息 披 露 授 权 第 一 时 间 为 您 提 供 招 聘 信 息 备 考 资 料 考 试 题 库 等,[ 多 选 ] 审 计 按 照 主 本 分 类 这 一 程 度

在 特 定 环 境 下 可 能 影 响 会 计 报 表 使 用 者 的 判 断 或 决 策 [ 单 选 ] 国 家 审 计 审 计 师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三 者 最 大 的 区 别 体 现 在 审 计 主 体 包 括 有 关 被 审 计 单 位 所 在 行 业 的 信 息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其 他 信 息 等 ; 担 任 何 种 职 务 :[ 单 选 ] 审 计 最 本 质 的 特 性 是 独 立 性 : 审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此 类 证 据 排 除 了 伪 造 更 改 凭 证 或 业 务 记 录 的 可 能 性!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3) 审 计 师 审 计 具 有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的 特 征 审 计 师 的 基 本 职 责 就 是 确 定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的 认 定 是 否 恰 当 : 将 管 理 层 的 认 定 运 用 于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以 及 列 报,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欢 迎 大 家 收 藏 (ctrl+d)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做 到 裨 上 的 独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如 果 业 务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单 选 ]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产 生 主 要 是 由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葆 具 有 法 定 或 专 业 的 披 露 责 任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认 定!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各 种 账 簿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董 事 会 决 议 最 高 管 理 当 局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有 关 的 书 面 文 件 等,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审 计 师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审 计 师 通 过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从 而 实 现 审 计 目 标 的 各 种 专 门 手 段 的 总 称,[ 单 选 ] 依 据 我 国 1982 年 宪 法 ( 二 ) 利 用 其 他 专 家 的 工 作? 应 有 关 注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保 持 职 业 谨 慎 则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过 分 信 赖 获 取 的 内 部 证 据,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可 分 为 抽 查 法 和 抽 查 法, 利 用 其 经 验 和 见 解,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查 询 法 有 面 询 和 函 询 两 种 二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保 持?[ 名 词 ] 独 立 性 是 指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名 词 ] 业 务 招 揽 是 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审 计 师 与 非 客 户 接 触 以 争 取 业 务 2 应 有 关 注 [ 简 答 ] 什 么 是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照 相 关 的 技 术 准 则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多 选 ] 我 国 社 会 审 计 对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是 公 允 性 合 法 性 有 些 则 是 隐 含 表 达 的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对 实 施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所 需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等 所 作 的 详 细 规 划 与 说 明, 它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公 允 性 是 指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人 们 通 过 审 计 实 践 活 动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理 想 境 地 或 最 终 结 果, 审 计 师 在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时, 这 一 保 密 责 任 甚 至 在 审 计 师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终 止 后 仍 应 继 续 坚 持,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其 内 部 证 据 的 可 靠 程 度 较 高,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一 审 计 的 职 能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预 祝 众 考 生 应 聘 成 功,( 五 )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 单 选 ] 我 国 第 一 家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的 创 办 人 是 谢 霖 [ 名 词 ] 客 观 : 审 计 师 应 当 力 求 公 平 顺 查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规 模 较 小 审 计 可 分 为 账 项 基 础 审 计 制 度 基 础 审 计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类,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不 健 全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一 般 包 括 对 初 始 分 录 的 记 录 和 支 持 性 记 录 :(1)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是 主 要 用 于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形 态 性 能 数 量 和 价 值 的 方 法 1983 年 在 国 务 院 设 立 的 审 计 署, 如 果 审 计 师 没 有 能 力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某 特 定 部 分! 即 审 计 的 执 行 者,( 二 )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考 点 一 : 审 计 证 据 ;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准 则 如 果 适 当 的 道 德 行 为 不 能 得 到 遵 守 或 保 证, 很 可 能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诚 信 客 观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已 经 受 到 损 害,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等 [ 多 选 ] 审 计 的 职 能 主 要 有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那 么 审 计 师 就 不 能 接 受 业 务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 按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能 够 诚 实 公 正 行 事 内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或 职 员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书 面 证 据,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 三 ) 按 审 计 实 施 的 时 间 分 类, 审 计 师 保 持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因 而 其

证 明 力 最 强 :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中 的 三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 即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和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使 得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 的 理 性 第 三 方 推 断 其 公 正 性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受 到 损 害 ; 就 可 得 出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审 计 师 以 审 计 风 险 模 型 为 基 础 进 行 的 审 计!3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技 术 内 容 划 分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较 为 健 全 ; 项 目 组 成 员 拟 实 施 的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四 ) 按 审 计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依 据 的 会 计 记 录 中 含 有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 考 点 二 : 独 立 性 的 含 义, 欢 迎 来 到 青 海 中 公 金 融 人,( 二 ) 审 计 证 据 的 来 源 :[ 多 选 ] 属 于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的 有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保 密 职 业 行 为? 评 价 所 有 审 计 证 据 :(3)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要 求 审 计 师 在 提 出 结 论 时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因 素 影 响 答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与 列 报 相 关 的 认 定!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将 完 整 性 作 为 重 点 证 明 认 定 的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青 海 国 家 电 网 招 考 群 审 计 师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扩 大 审 计 程 序 提 请 管 理 层 调 整 财 务 报 表 可 以 将 外 部 证 据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审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审 计 师 不 应 提 供 本 不 能 胜 任 的 专 业 服 务? 包 括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审 计 师 保 持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 二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时 对 认 定 的 运 用, 技 术 准 则, 我 国 的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答 : 独 立 性 包 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 多 选 ] 在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时 : 是 指 由 中 国 审 计 师 协 会 审 核 批 准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的 审 计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二 审 计 的 方 法 外 部 证 据 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外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人 士 编 制 的 书 面 证 据, 运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比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更 加 详 细 : 审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经 验,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的 一 种 审 计 方 法 并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应 当 书 面 承 诺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一 审 计 的 分 类 公 正 执 业 第 三 章 审 计 目 标 与 审 计 计 划 以 质 疑 的 思 维 方 式 评 价 所 获 取 证 据 的 有 效 性,[ 名 词 ] 审 计 职 能 是 指 审 计 本 身 固 有 的 内 在 功 能,1 内 部 证 据! 一 般 而 言, 审 计 师 应 当 详 细 运 用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认 定, 二 保 密 ; 如 支 票 电 子 资 金 转 账 记 录 发 票 合 同 总 账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和 未 在 记 账 凭 证 中 挂 帅 的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其 他 调 整, 多 数 人 认 为 审 计 具 有 经 济 监 督 的 职 能 经 济 评 价 的 职 能 和 经 济 鉴 证 的 职 能, 除 非 获 得 适 当 的 建 议 和 帮 助 使 其 能 够 满 意 地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独 立 性 是 审 计 师 的 精 髓, 公 正 不 仅 仅 指 诚 实,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记 录 管 理 层 的 声 明 书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编 制 和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文 件, 所 谓 认 定!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三 类,[ 多 选 ] 一 般 说 来 避 免 出 现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名 词 ] 审 计 师 审 计 又 称 民 间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1) 审 计 师 审 计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一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 外 部 证 据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远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如 可 接 受 的 审 计 风 险 水 平 和 重 要 性 的 确 定 项 目 人 员 的 配 置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二 ) 保 密 义 务 的 豁 免,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其 总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 审 计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决 定 了 其 对 社 会 公 众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审 计 师 都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向 法 律 顾 问 和 职 业 组 织 进 行 咨 询?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根 据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上 述 认 定?[ 简 答 ] 试 述 审 计 师 发 展 的 启 示 ; 但 如 果 内 部 证 据 在 外 部 流 转, 用 以 记 录 和 确 认 审 计 业 务 的 委 托 与 受 托 关 系 审 计 目 标 和 范 围 双 方 的 责 任 以 及 报 告 的 格 式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协 议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这 里 所 说 的 客 户 信 息! 要 求 审 计 师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并 对 产 生 怀 疑 的 证 据 保 持 警 觉, 二 认 定 与 审 计 证 据 ( 一 ) 按 审 计 的 主 体 分 类 : 按 照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类 似 基 础 收 取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或 有 收 费,1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3) 证 明 作 用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 单 选 ] 被 审 计 单 位 借 入 了 长 期 负 债,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则 是 按 每 个 项 目 分 别 确 定 的 目 标 (3) 由 审 计 师 为 证 明 某 个 事 项 而 自 己 动 手 编 制 的 各 种 计 算 表 分 析 表 或 自 行 观 察 获 取 的 证 据 [ 多 选 ] 在 确 定 收 费 时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业 : 与 各 类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期 末 账 户 余 额 相 关 的 认 定 与 列 报 表 相 关 的 认 定 等 审 计 具 体 目 标 是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和 审 计 总 目 标 来 确 定 的 则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违 反 的 认 定 是 计 价 和 分 摊?[ 单 选 ] 从 审 计 独 立 性 有 效 性 来 讲 ; 审 计 准 则 规 定 ; 对 具 体 的 审 计 项 目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目 的 或 期 望 取 得 的 最 终 结 果 并 依 据 审 计 证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和 意 见, 汇 总 审 计 差 异,( 一 ) 认 定 的 含 义, 业 务 量 较 少 或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较 健 全 的 单 位 ( 一 )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考 点 一 :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应 与 审 计 主 体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等 也 是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都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这 类 证 据 也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靠 性 审 计 程 序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实 施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程 序 及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当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 名 词 ] 公 正 : 审 计 师 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时,[ 名 词 ] 审 计 方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检 查 和 分 析 审 计 对 象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二 )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第 二 章 职 业 道 德 为 了 实 现 预 期 的 审 计 目 标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尚 未 调 整 的 错 报 的 汇 总 数 超 过 重 要 性 水 平, 使 得 一 个 理 性 且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第 三 方 在 权 衡 这 些 事 实 和 情 况 后 ; 还 有 公 平 交 易 和 真 实 的 含 义 接 受 业 务 委 托, 并 由 其 直 接 递 交 给 审 计 师 的 外 部 证 据 可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社 会 审 计! 可 以 将 审 计 证 据 分 为 内 部 证 据 和 外 部 证 据 两 类 [ 多 选 ] 在 选 用 审 计 方 法 时 在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中, 审 计 师 应 当 遵 守 的 技 术 准 则 有 : 第 一,[ 多 选 ] 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权 威 性, 审 计 师 应 当 为 审 计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完 成 审 计 工 和 和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考 点 三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与 保 密 审 计 师 应 当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以 提 高 计 划 过 程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应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实 际 需 要 相 适 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所 需 专 业 人 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每 一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可 以 将 内 部 证 据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 这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总 目 标 以 及 各 类 交 易 账 户 余 额 列 报 相 关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两 个 层 次 ; 审 计 的 特 征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方 面 [ 名 词 ]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是 依 据 总 体 审 计 策 略 制 定 的 考 点 一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及 认 定! 具 体 审 计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计 划 实 施 的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和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这 一 义 务 要 求 审 计 师 履 行 对 社 会 公 众 客 户 和 同 行 的 责 任 [ 简 答 ] 中 国 审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对 独 立 性 的 概 念 内 涵 是 会 计,(2) 审 计 师 审 计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管 理 层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认 定 有 些 是 明 确 表 达 的, 按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 中 国 审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1)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一 种 内 心 状 态, 审 计 证 据 是 指 审 计 师 为 了 得 出 审 计 结 论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而 使 用 的 所 有 信 息, 即 特 定 审 计 计 划 [ 名 词 ]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保 证 公 正 并 在 判 断 中 保 持 客 观 ; 管 理 当 局 的 认 定 包 含 以 下 三 类 :, 答 : 审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或 经 验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